煤气设备及附属设施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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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煤气设施的操作安全(六要点)
4.1除有特别规定外,任何煤气设施均应保持正压操作,在设备停止生产而保压又有困难时,则应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
4.2吹扫和置换煤气设施内部的煤气,应用蒸汽、氮气或烟气为置换介质。吹扫或引气过程中,不应在煤气设施上拴、拉电焊线,煤气设施周围40m内不应有火源。
4.3煤气设施内部气体置换是否达到预定要求,应按预定目的。根据含氧量和一氧化碳分析或爆发试验确定。
4.4炉子点火时,炉内燃烧系统应具有一定的负压,点火程序应为先点燃火种后给煤气,不应先给煤气后点火。凡送煤气前已烘炉的炉子,其炉膛温度超过1073K (800℃)时,可不点火直接送煤气,但应监视其是否燃烧。
4.5送煤气时不着火或着火后又熄灭,应立即关闭煤气阀门,查清原因,排净炉内混合气体后,再按规定程序重新点火。
4.6凡强制送风的炉子,点火时应先开鼓风机但不送风,待点火送煤气燃着后,再逐步增大供风量和煤气量。停煤气时,应先关闭所有的烧嘴,然后停鼓风机。
4.煤气运行作业、设施使用和操作安全规程
4.1 运行中的煤气设施,其蒸汽、氮气吹扫管必须断开或堵盲板,放散管关闭严密,脱水器保持满溢;指示仪表全部投入使用,运行人员随时观察,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处理。
4.2 运行中的煤气设施,每班要检查阀门、管道、法兰、脱水器、放散等是否泄漏,平台、梯子、栏杆是否损坏;看火工随时观察燃烧情况,做好当班运行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处理。
4.3 送煤气点火前,必须做爆发试验,试验合格,方可送煤气。停煤气检修前,必须采气样分析或用测爆仪现场监测,合格后方准实施动火或人员进入管道内作业。
4.4 各单位的爆发试验和气样分析两项工作,均由煤气防护站实施;焦化厂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焦化回收系统煤气的爆发试验工作。
4.5 用户单位在煤气送达且爆发试验合格后进行点火,必须执行先点明火后给煤气的安全作业程序:先打开炉门、烟道阀,强制或自然通风10分钟,确认炉内具有一定负压,烟道畅通,同时观察压力在生产规定的压力范围内,方可点燃明火或点火棒,对准烧嘴再开煤气阀门,观察第一个烧嘴已燃烧,再分别点燃其他烧嘴;送煤气点火燃烧后,要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以及时发现并处理煤气泄漏点。
4.5.1 若发现煤气点不着或点着又熄灭以及其它异常的情况,应立即关闭煤气烧嘴,停止点火作业,待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按上述程序重新进行点火作业。严禁不关烧嘴和煤气阀门、未查明原因强行实施二次点火的冒险作业。
4.5.2 凡送煤气前已烘炉的炉子,其炉膛温度超过 800 ℃时,可不点火直接送煤气,但应严密监视其是否燃烧。凡强制送风的炉子,点火时应先开鼓风机但不送风;待点火送煤气燃着后,再逐步增大供风量和煤气量。停煤气时,应先关闭所有的烧嘴,然后停鼓风机。
4.6 除有特别规定外,任何煤气设施均应保持正压操作,在设备停止生产而保压又有困难时,则应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
4.7 高炉、焦炉、转炉煤气管网的最低安全压力为500Pa;各生产单位结合各厂煤气设施的设计参数,确定各自的安全使用压力,并明确写入操作规程中,在实际压力低于安全使用压力的情况时,用户操作人员立即止火,并汇报本厂调度和煤气调度。
太钢厂区范围内的燃气管网压力等级设定:
根据以上所述各燃气管网的压力等级规定,各系统自动排水器的有效水封设防高度均按以下要求设置:大于和等于系统最高工作压力+500mm水柱。
4.8 吹扫和置换煤气设施内部的煤气,应用蒸汽、氮气或烟气为置换介质;吹扫或引气过程中,不应在煤气设施上拴、拉电焊线,煤气设施周围 40 m 内不应有火源,如实际情况达不到此要求,须采取管网减压、现场配备消防车或器材、专业人员、防护站现场监护等安全措施。
4.9 煤气设施内部气体置换是否达到预定要求,应按预定目的,并根据动火分析、设备进人标准或爆发试验结果确定。
4.9.1 动火化验合格标准为:煤气设备或管道内可燃物含量总和小于1%;进入煤气设备或管道内检查、修理或清灰的合格标准为:CO含量小于24PPM,氧含量大于18%,人孔、放散处于开启位置。
4.9.2 动火令绝不能代替或等于进入煤气管道内的指令,两者要严格区分,不可混淆。
4.10 煤气系统的各种塔器及管道,在停产通蒸汽吹扫煤气合格后,不应关闭放散管;开工时,若用蒸汽置换空气合格后,可送入煤气,待检验煤气合格后,才能关闭放散管,但不应在设备内存在蒸汽的情况下骤然喷水,以免形成真空压损设备。
4.11 各类离心式或轴流式煤气风机均应采取有效的防喘震措施,除应选用符合工艺要求、性能优良的风机外,还应定期对其动、静叶片及防喘震系统进行检查,确保处于正常状态。
4.12 煤气风机在启动、停止、倒机操作及运行中,不应处于或进入喘震工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