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设备运行管理规定
山东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意在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维护城市燃气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城市燃气事业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山东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维护城市燃气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城市燃气事业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燃气规划、建设、经营、使用以及安全管理等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工作;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城市燃气和燃气器具的质量、计量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将城市燃气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因地制宜发展城市燃气事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损坏城市燃气设施,并有权对破坏燃气设施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保护城市燃气设施或避免燃气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城市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燃气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和燃气经营网点,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文件报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公安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立项等建设手续。
第八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建设单位应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预留燃气设施建设位置。
预留的位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占用。
第九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化管理规定。
严禁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设计、施工任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燃气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城镇燃气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镇燃气的生产、供应、储存、使用、运输、检验、安全技术等方面的管理,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城镇燃气管理中的监管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城镇燃气应以供应热水、烹饪和供暖为主要用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城镇燃气作为其他非法用途。
第四条:城镇燃气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推动城镇燃气的建设、运营、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燃气生产与供应第五条:城镇燃气生产经营者应通过合法渠道获得燃气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建立和管理燃气生产设施。
第六条:燃气生产经营者应按照国家燃气产品质量标准生产,并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保证市场供应的燃气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燃气生产经营者应根据市场需求和用户用气量,合理确定燃气供应价格,并公示在明显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燃气生产经营者应建立健全燃气供应网络及设施,确保城镇各小区、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家庭能够正常供应燃气。
第九条:燃气生产经营者应按照规定检验和维护燃气供应设施,确保其安全可靠,并及时处理供应中的故障和事故。
第三章燃气储存与运输第十条:燃气储存单位应按照规定建立和管理燃气储存设施,保证储存的燃气符合国家标准,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储存环境安全。
第十一条:燃气运输单位应建立健全燃气运输网络,配备专业人员进行燃气运输,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二条:燃气储存和运输单位应定期对储存和运输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第四章燃气使用与管理第十三条:城镇燃气使用单位应依法申请燃气使用审批,并按照规定使用燃气设备和设施。
第十四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燃气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稳定使用,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器材。
第十五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防止燃气事故的发生。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是对城镇燃气设施运维和抢修工作进行规范的文件。
该规程旨在确保城镇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设施运行管理:规定了燃气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度,包括运行管理部门的职责、设备运行记录的填写要求、设备检查和监测等内容。
2. 安全生产管理: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和演练等。
3. 维护保养管理:规定了燃气设施的定期维护保养工作,包括设施巡检、故障处理、消防设备的检查和维修等。
4. 抢修管理:详细说明了燃气设施发生故障时的抢修流程和要求,包括抢修人员的组织、抢修工具和设备的使用、抢险处置和事故报告等。
5. 安全培训与考核:要求对从事城镇燃气设施运维和抢修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确保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技能和知识。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制定和执行,能够提高城镇燃气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了明确的工作指导和依据,促进了燃气设施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第四章 燃气使用
在燃气的供应和使用中,燃气供应单 位与燃气用户之间形成了民事合同关系, 燃气用户在获得燃气供应单位提供的燃气 供应服务、使用燃气进行生产、生活的同 时,应当向燃气供应单位支付相应的燃气 费用。燃气用户拖欠或者拒绝交费,构成 违约行为,燃气供应单位可通过协商或者 民事诉讼等合法途径追缴燃气费用。
第四章 燃气使用
国家为此制定了多项国家、行业标准对户内燃气设施实 施安装、改装、拆除作业予以规范。包括:《城镇燃气 技术规范》(GG50494-2009)、《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 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JJ94-2009)、《燃气工程制图 标准》(GJJ/T130-2009)、《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 规程》(GJJ63-2008)、《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 抢修安全技术规程》(GJJ51-2006)、《城镇燃气输配 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JJ33-2005)等。需要对户内 燃气设施进行安装、改装、迁移或拆除时,必须委托具 备资质的单位或者燃气经营企业实施,并按照有关工程 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燃气用户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 内燃气设施。实践中,由于燃气用户擅 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引 起的用户处失火以及人员伤亡,均占燃 气事故的前列。对此,燃气企业应加强 用气安全的宣传与指导,加强燃气设施 的维护与管理,并且明确告知用户安全 责任与禁止行为,对保证用户的人身财 产安全十分必要。
第四章 燃气使用
本条第二款规定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 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及 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 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 举报和投诉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充分发挥群众 监督的作用,掌握燃气供应、服务等环节中的情 况和线索,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从而有 针对性地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燃气供应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城市燃气供应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本文档旨在概述2023年修订的城市燃气供应管理条例的内容。
简介
这些修订条例旨在确保城市燃气供应的可持续性、安全性和高
效性。
以下是重点内容:
1. 管理责任
修订条例明确了城市燃气供应的管理责任。
相关责任方需确保
燃气供应系统的正常运行,包括监测设备维护、安全检查等。
2. 安全标准
修订条例提出了更严格的安全标准,以确保燃气供应系统的安
全性。
这包括燃气管道的质量检测、防爆措施等。
3. 检查和监测
修订条例加强了对城市燃气供应系统的定期检查和监测。
相关
机构需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安全评估等,以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4. 应急响应
修订条例明确了燃气供应系统出现突发情况时的应急响应措施。
相关机构需建立健全的应急计划,并能够及时应对各种紧急情况。
5. 用户权益保护
修订条例重视保护用户权益,明确了用户对燃气供应质量的要求。
相关责任方需确保用户的供气质量和安全,并提供及时的维修
和服务。
结论
2023年修订的城市燃气供应管理条例旨在保障城市燃气供应的可持续性、安全性和高效性。
这些修订将进一步加强管理责任、安
全标准、检查和监测、应急响应以及用户权益保护。
通过实施这些
条例,我们可以确保城市燃气供应系统的稳定运行和用户的满意度。
以上为简要概述,请详细查阅修订条例以了解详细内容。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通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通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镇燃气的生产、经营、供应、使用和管理活动,适用于城镇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城市和农村居民。
第三条城镇燃气管理应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安全高效、服务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城镇燃气管理应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环境卫生。
第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燃气管理,建立健全城镇燃气工作协调机制。
第六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城镇燃气管理工作。
第七条城镇燃气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供气质量稳定可靠。
第八条城镇燃气用户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合法使用城镇燃气,共同维护城镇燃气安全稳定。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城镇燃气管理的认识和积极性。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燃气管理的信息监控系统,及时监测城镇燃气使用情况。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十一条城镇燃气生产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保持生产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城镇燃气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安全责任人。
第十三条城镇燃气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严格控制生产过程,确保城镇燃气的质量稳定可靠。
第十四条城镇燃气生产企业应当加强设备检修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城镇燃气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生产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生产过程的记录和备份。
第十六条城镇燃气生产企业应当加强质量检测工作,确保城镇燃气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七条城镇燃气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八条城镇燃气生产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九条城镇燃气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第二十条城镇燃气生产企业应当配备安全检修人员,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最新版】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提高燃气管理水平,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做好燃气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节约用气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环保、交通运输、工商、质监、安全监管、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编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送批准并备案。
第七条城镇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八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应当依法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其中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社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社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社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社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社区城镇内使用燃气的单位和居民。
二、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1. 燃气设施的设计、施工、改造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装修公司及施工单位须具有相应资质。
设施施工前应进行必要的工程勘察和设计,并委托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2. 燃气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必须得到重视,定期检查设施的完好性和正常运行情况。
对于发现存在问题的设施,需要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3. 对于燃气设施的改动和新增设施,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审批和验收,确保改动和新增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三、燃气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1. 燃气使用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燃气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
2. 燃气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规范和标准使用燃气设施,并定期组织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 燃气使用单位应定期检查燃气设施的安全状况,确保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4. 燃气使用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做好应对突发情况的准备。
四、居民个人的安全管理1. 居民使用燃气时,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器具和设备,合理使用燃气。
在离开家庭时,必须关闭燃气阀门,确保安全。
2. 居民禁止私拉乱接燃气设施,禁止私自改装燃气设备,如有需要,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改造和维修。
3. 居民发现燃气泄漏、异味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关闭燃气阀门,并及时报警或联系燃气公司维修。
4. 居民应定期清洗燃气灶具等设备,保持设备的清洁和正常使用。
五、燃气公司的责任1. 燃气公司应制定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
2. 燃气公司应定期检查和维修燃气设施,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
3. 燃气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对燃气设施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和解决,并及时向用户反馈处理结果。
4. 燃气公司应配备足够的应急队伍,在突发情况发生时能够及时响应和处置。
城镇燃气运行、维护和抢修技术规程
城镇燃气运行、维护和抢修技术规程第一章:绪论一、规程目的和依据城镇燃气运行、维护和抢修技术规程是为了加强对城镇燃气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城镇燃气安全运行。
本规程的制定依据主要包括《城镇燃气安全条例》、《城镇燃气工程技术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城市规模较大,集中供气,以天然气为主要燃料的城镇燃气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抢修工作。
第二章:设施设备的运行管理一、安全运行保障措施1.建立健全城镇燃气设施设备的安全保障机制,包括定期的设备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
2.设立城镇燃气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监测机制,定期对设备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设备运行中的安全隐患。
二、运行管理规定1.对城镇燃气设施设备进行详细的运行管理规定,包括设备的开启、关闭和调节等操作规程。
2.建立设施设备异常情况的处理机制,对意外情况进行及时处置,确保燃气设备的安全。
第三章: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一、定期巡检维护工作1.建立城镇燃气设施设备的定期巡检维护工作制度,包括设备的清洁、润滑和更换易损件等维护工作。
2.制定具体的维护工作计划和方案,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行。
二、故障处理和紧急维修1.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于设施设备出现的故障情况,应当立即进行排查并进行紧急维修。
2.设立紧急维修的专门人员和机构,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四章:抢修工作一、抢修预案和应急救援1.建立城镇燃气设施设备抢修的预案和应急救援措施,确保在意外情况发生时,能够及时采取有效的抢修措施。
2.对抢修工作进行专门培训和演练,提高抢修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二、抢修作业安全规范1.制定严格的抢修作业安全规范,包括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和相关设备的使用规定。
2.对抢修作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确保抢修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一、责任分工和监督机制1.明确城镇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抢修的责任分工,确保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工作任务明确。
城镇燃气管理安全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安全条例城镇燃气管理安全条例是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的管理和安全措施而制定的法规。
以下是对城镇燃气管理安全条例内容的详细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以加强城镇燃气的管理和安全措施,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条城镇燃气管理安全条例适用于城镇气务管理机构、燃气企业和燃气用户等相关主体。
第三条城镇燃气管理安全条例的目标是保障城镇燃气供应的稳定、安全和可持续发展,预防和减少燃气事故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城镇燃气管理安全条例强调依法管理,明确相关责任,强化监督检查,提高违法违规成本,确保燃气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燃气企业第五条城镇气务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城镇燃气安全管理体系,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加强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确保燃气供应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燃气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确保燃气设备、管道和供应系统的安全运行。
燃气企业应及时修复设备的故障,消除安全隐患,提供优质的燃气产品和服务。
第七条燃气企业要建立健全巡检制度,定期对燃气设备、管道和供应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问题。
第八条城镇燃气管理机构和燃气企业应加强对燃气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用户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安全监督与事故处理第九条城镇气务管理机构和燃气企业要加强对燃气市场的监督,严禁非法燃气经营行为和燃气设备的违法违规操作。
第十条对违法违规行为,城镇燃气管理安全条例规定了相应的罚则,并强化了惩戒措施,提高了违法成本。
第十一条发生燃气事故或安全事故时,城镇燃气管理安全条例明确了相关责任和处罚措施。
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要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及时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章燃气用户的权益保护第十二条城镇燃气管理安全条例强调保护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禁止燃气企业违法收费和提供劣质的燃气产品和服务。
第十三条燃气用户有权要求燃气企业提供安全可靠的燃气供应,提供合理的价格和优质的服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城镇范围内的燃气管道网、燃气供应企业、燃气用户、燃气设施等相关各方管理。
第三条燃气管理原则燃气管理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高效、便捷供应的原则,切实保障供应安全、质量稳定和环境友好。
第二章燃气供应第四条燃气供应企业的资质和责任燃气供应企业应取得合法的经营资格,并承担保障供应、维护管网、做好用户服务等责任。
第五条燃气用户的权利和义务燃气用户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合格的燃气供应,并享受正当的服务,同时也应履行缴纳费用、合理使用等义务。
第六条燃气供应的价格与计费燃气供应价格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市场机制原则进行合理定价,并通过计量设备进行计费,确保公平、透明。
第七条燃气供应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对燃气供应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设施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第三章燃气使用和安全管理第八条燃气使用权限和规范燃气用户应取得合法的燃气使用许可,严格按照燃气使用规范进行使用,禁止私拉乱接、违规改装等行为。
第九条燃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燃气用户应定期检查和维护使用的燃气设备,确保设备安全运行,排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条燃气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燃气供应企业和燃气用户应及时报告燃气事故,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保障人员安全,迅速恢复供应。
第十一条燃气安全监督和检验燃气安全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燃气供应、使用的监督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燃气系统的安全和可靠。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法行为的处理燃气供应企业、燃气用户如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民事责任和赔偿因燃气供应企业或燃气用户的过失或违规行为导致他人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
城镇燃气设备运行管理办法
设备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设备管理,确保设备安全平稳运行,特制订此管理办法。
第二条遵循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本办法依据《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06)、《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TSG D7004—2010)、《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13)等法规制定.(二)完整与安全性原则:本办法涵盖公司相关生产设备,确保生产设备安全运行.第三条适用范围(一)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类设备。
(二)公司设备分为重点设备、主要设备、一般设备。
1。
重点设备分为场站重点设备与管网重点设备。
场站重点设备有:压力容器(分离器、汇管、过滤器等)、调压器、流量计(公称直径≥DN200)、阀门(公称直径≥DN250)、加臭装置等;管网重点设备有:高压管线、次高压管线、中压主管线、中压支管线、阀室、阀门井(阀门公称直径≥DN80以上)等。
2。
主要设备:场站流量计(公称直径<DN200)、阀门(公称直径<DN250),管网阀门井(阀门公称直径<DN80),维修、抢险、运营等生产作业中使用的机泵、焊机、移动式发电机、管线探测仪、管线泄露检测仪等。
3。
一般设备:楼栋调压装置、配电柜等。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生产技术部(一)生产技术部是设备运行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制定设备运行管理办法.(二)负责建立公司各类设备总台帐。
(三)负责对各类设备维护保养和维修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四)负责公司各类设备检定、修理、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工作。
第五条财务资产部(一)负责配合年度计划及计划外项目的审核及计划的实施监督工作。
(二)负责建立公司各类设备资产总台账,并及时更新。
(三)随时掌握设备的使用状况,并对公司设备进行实物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
(四)负责设备审批并办理验收、调拨、报废、封存、启用等事项.第六条工程管理中心(一)负责组织公司各类工程项目范围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装,并督促施工单位依照本规定办理告知、监督监检手续.(二)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相关施工安装项目的验收,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登记注册及使用证办理。
天津城镇燃气供气设施运行管理标准
天津市城镇燃气供气设施运行管理标准1总则1.1为规范本市燃气供气设施的运行管理,保证正常运行和安全稳定供气,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 2本标准规定了本市燃气供气设施运行管理的基本内容和管理标准。
1. 3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燃气供气设施运行单位。
1. 4本标准不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居民用户使用的燃气器具。
1. 5燃气供气设施运行单位必须具有燃气运行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或管理权。
1. 6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依据本标准对燃气供气设施的运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1.7燃气供气设施运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执行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所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1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1(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2002年版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4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例GB17267—1998 (5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SY5985—94(6《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1999—154号(7城市燃气供应服务管理标准DB / T29—99—2004(8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术语2. 1 城镇燃气(urban gas:符合燃气质量要求,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公共建筑和企业生产作燃料使用的公用性质的燃气。
城镇燃气主要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2.2城镇燃气设施运行单位(operating unit of urban gas:指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和城镇燃气设施使用单位。
2. 3城镇燃气供气设施(gas faculties:指用于燃气储存、输配和应用的场站、管网及用户设施。
2. 4 用户设施(customer faculties:指安装在用户内的输气管道、阀门及计量器具。
2023修正版城镇燃气管理办法
城镇燃气管理办法城镇燃气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城镇燃气的生产、管输、储存、销售和使用,确保城镇燃气安全可靠地供应,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管辖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城镇燃气生产、管输、储存、销售和使用的各个环节,适用于城镇燃气行业的相关管理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三、城镇燃气生产1. 燃气厂的建设与管理1.1 燃气厂的建设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并按照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程序进行。
1.2 燃气厂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进行定期培训,确保生产操作人员具备相关技能和知识。
2. 燃气生产设备的管理与维护2.1 燃气生产设备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2.2 燃气生产设备的维护记录应及时更新,并保存至少三年。
3. 生产安全管理3.1 燃气厂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3.2 燃气厂应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和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四、城镇燃气管输1. 管道设备的建设与管理1.1 燃气管道设备的建设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并按照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程序进行。
1.2 燃气管道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2. 管道维护与修复2.1 燃气管道的维修和修复应由专业维修人员进行,必要时应停止供气,并采取措施确保用气安全。
2.2 管道维修和修复的记录应及时更新,并保存至少三年。
五、城镇燃气储存1. 储气罐的建设与管理1.1 储气罐的建设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安装位置应远离火源、热源和易燃物。
1.2 储气罐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检验,确保罐体的完好和安全可靠。
2. 储气罐的维护与保养2.1 储气罐应定期进行清洗、防腐处理和涂漆,确保罐体的耐腐蚀性能。
2.2 储气罐的维护与保养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必要时应停止储气,并采取措施确保安全。
六、城镇燃气销售1. 燃气价格管理1.1 燃气价格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并公示于燃气销售点。
城镇燃气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城镇燃气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城镇燃气运行安全管理是保障城镇燃气供应安全和保障居民生活安全的重要环节。
以下是一份1200字的城镇燃气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其中包括燃气设备安全、燃气管道安全、燃气检测与监测、燃气事故应急处理等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燃气供应安全和居民生活安全,加强城镇燃气运行安全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镇燃气运行安全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规范、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城镇燃气供气企业、燃气使用单位和相关燃气设备管理人员。
第四条城镇燃气供气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并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负责城镇燃气设备的维护、检修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燃气使用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建立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燃气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六条相关燃气设备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接受必要的培训,掌握燃气设备的操作与维护知识。
第二章燃气设备安全第七条燃气设备应具备安全可靠的性能,使用前应经过严格的安全检测,并取得相关的安全证书。
第八条燃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严禁擅自改变燃气管道的走向和连接方式。
第九条燃气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和维护,对于安全隐患应及时处理,确保燃气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条燃气设备损坏或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修复和检测。
第十一条燃气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燃气设备档案,记录燃气设备的检测、维修、维护等情况。
第三章燃气管道安全第十二条燃气管道应具备安全、可靠、密封的性能,使用前应经过严格的安全检测,并取得相关的安全证书。
第十三条燃气管道的安装应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严禁在燃气管道上进行私拉乱接和改造。
第十四条燃气管道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和维护,对于安全隐患应及时处理,确保管道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五条燃气管道损坏或发生泄漏时,应立即关闭燃气开关,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修复和检测。
第十六条燃气管道使用单位应建立管道使用档案,记录管道的检测、维修、维护等情况,并定期通报有关部门。
城镇燃气管理规范
城镇燃气管理规范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镇燃气作为一种重要的能源供应方式正在被广泛应用。
为了确保城镇燃气的安全、高效运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地纷纷制定和实施城镇燃气管理规范。
本文将从燃气设施建设、供应质量保障、安全防范措施和用户权益保护等方面来探讨城镇燃气管理规范的要点。
一、燃气设施建设城镇燃气设施建设是确保城市燃气供应的基础。
在城镇燃气管理规范中,应明确燃气设施建设的标准和程序。
首先,需要明确燃气设施建设的资质要求,包括设备供应商和施工单位的相关证书和执照。
其次,要规定燃气设施的建设标准,包括管道的材质和安装方式、设备的选型和布置等。
此外,还需要规范设施的验收和竣工报告的提交,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加快设施建设的进度,以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
二、供应质量保障城镇燃气供应质量对于用户来说至关重要。
在城镇燃气管理规范中,需要制定供应质量保障的标准和措施。
首先,要规定供应压力的范围和波动值,以确保用户供气的稳定性。
其次,要明确供应质量监测的要求,包括对供应压力、气质和供气量等指标的监测频率和方法。
同时,要建立供应质量不合格的处理机制,包括责任追究和补偿措施等,以确保用户的合法权益。
三、安全防范措施城镇燃气的安全问题事关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城镇燃气管理规范中,应明确安全防范措施的要求。
首先,要规定燃气设施的日常巡检和定期检修制度,对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
其次,要明确灭火器材和紧急救援装备的配置标准和数量,以应对突发事件。
此外,应禁止在燃气设施周围进行危险物品的存放和施工作业等,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四、用户权益保护城镇燃气管理规范应注重保护用户的权益。
首先,要规定燃气计量装置的准确性检测和定期更换制度,以确保用户的计量公平。
其次,要建立用户服务和投诉处理制度,及时解决用户的问题和纠纷。
此外,应完善费用结算和缴纳机制,保障用户的用气权益。
总的来说,城镇燃气管理规范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城市燃气供应的安全和可靠具有重要意义。
城镇燃气场站经营企业生产运行管理制度
生产运行管理1 设备设施日常管理1 燃气场站经营企业设备设施的使用、检测、维修,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2 应对设备设施实行全过程管理和可靠性管理,严格执行设备设施投产验收和报废管理制度,落实设备设施管理责任制,保证其运行、运转达到完好状况。
3 应按照规定建立完整、准确的设备设施技术档案和台账。
设备实施技术档案应随设备设施迁移而转移,随设备设施报废而封闭。
4 应制定并严格执行设备设施维护管理制度,落实维护周期、维护内容、维护程序、维护保养标准。
5 设备设施操作人员应对所使用的设备设施要做到:懂设备设施工作原理,会操作技能;懂安全操作规程,会严格执行;懂岗位风险,会防范措施;懂应急预案,会应急处置。
2 特种设备1 燃气场站经营企业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管理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资料;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2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企业应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3 应对在用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监控仪器仪表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和定期校验、检修,并保存记录。
4 应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不得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5 应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现场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
6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企业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3 关键装置、重点场所及部位1 燃气场站经营企业应建立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档案,明确具体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实行重点管理。
城镇燃气管理办法
城镇燃气管理办法城镇燃气管理办法一、总则城镇燃气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城镇燃气行业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全和财产安全,加强城镇燃气设施的安全和环保管理,推动城镇燃气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城镇燃气企业的经营活动和燃气用户的使用行为。
二、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城镇燃气管理应以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为最高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燃气安全标准,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2. 公平公正原则:城镇燃气企业应依法、公平、公正地提供燃气服务,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3. 责任追究原则:对于违反燃气安全规定和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城镇燃气企业管理要求1. 注册与审批:城镇燃气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的规定进行注册和审批,取得合法经营资格。
2. 安全设施建设:城镇燃气企业在燃气设施建设过程中,应根据国家燃气安全标准,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性。
3. 运行管理:城镇燃气企业应建立健全燃气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维护和修理设施,确保设施运行的安全和顺畅。
4. 员工培训:城镇燃气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燃气安全操作培训,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四、燃气用户的权利和义务1. 使用权利:城镇燃气用户有按照国家燃气供应标准使用燃气的权利,享有安全、可靠、合理的燃气供应服务。
2. 缴费义务:城镇燃气用户应按时缴纳燃气费用,不能拖欠费用,保证燃气企业的正常运营。
3. 安全使用:城镇燃气用户应在使用燃气时,严格遵守燃气使用安全规定,确保安全使用燃气。
4. 异常情况报告:城镇燃气用户在发现燃气泄漏、设备故障或其他安全风险时,应及时向燃气企业报告,配合燃气企业进行处理。
五、责任追究和处罚措施1. 城镇燃气企业和燃气用户有违反燃气安全规定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燃气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并可要求责任人接受相关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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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设备运行管理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设备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设备管理,确保设备安全平稳运行,特制订此管理办法。
第二条遵循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本办法依据《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06)、《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TSG D7004-2010)、《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13)等法规制定。
(二)完整与安全性原则:本办法涵盖公司相关生产设备,确保生产设备安全运行。
第三条适用范围(一)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类设备。
(二)公司设备分为重点设备、主要设备、一般设备。
1.重点设备分为场站重点设备与管网重点设备。
场站重点设备有:压力容器(分离器、汇管、过滤器等)、调压器、流量计(公称直径≥DN200)、阀门(公称直径≥DN250)、加臭装置等;管网重点设备有:高压管线、次高压管线、中压主管线、中压支管线、阀室、阀门井(阀门公称直径≥DN80以上)等。
2.主要设备:场站流量计(公称直径<DN200)、阀门(公称直径<DN250),管网阀门井(阀门公称直径<DN80),维修、抢险、运营等生产作业中使用的机泵、焊机、移动式发电机、管线探测仪、管线泄露检测仪等。
3.一般设备:楼栋调压装置、配电柜等。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生产技术部(一)生产技术部是设备运行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制定设备运行管理办法。
(二)负责建立公司各类设备总台帐。
(三)负责对各类设备维护保养和维修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四)负责公司各类设备检定、修理、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工作。
第五条财务资产部(一)负责配合年度计划及计划外项目的审核及计划的实施监督工作。
(二)负责建立公司各类设备资产总台账,并及时更新。
(三)随时掌握设备的使用状况,并对公司设备进行实物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
(四)负责设备审批并办理验收、调拨、报废、封存、启用等事项。
第六条工程管理中心(一)负责组织公司各类工程项目范围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装,并督促施工单位依照本规定办理告知、监督监检手续。
(二)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相关施工安装项目的验收,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登记注册及使用证办理。
(三)负责将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登记注册完成后的相关资料移交至档案室及相关运行部门。
第七条经营计划部(一)负责重点设备大修、改造及报废更新项目费用的审核。
(二)负责将公司领导审批后的重点设备大修、改造及报废更新项目列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报集团公司审批。
(三)负责计划外项目费用审核、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并建立特种设备人员台账。
第九条设备使用部门(一)负责各类设备的运行、维护保养、故障处理、技术档案等工作。
(二)建立完善设备运行记录、设备台账、设备档案等基础工作。
(三)制定各类设备操作、检定、检修、保养制度,并按制度执行。
(四)按国家相关规定,根据在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周期,合理编制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处于检验有效期内。
(五)定期向财务资产部报送设备数量和变动情况,向生产技术部报送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第三章设备安装、调试、试用第十条设备到货后,计划采购员、资产管理员清点购进的设备由厂方提供的“合格证”、“质检证书”等质量证明,检查设备有无包装,检查外观质量、数量,检查设备各部件在运输过程中有无缺损,附机、附件、备件、技术文件等是否与装箱单相符(如有缺件应及时向供货厂家索取)。
第一十条清点后,根据开箱验收单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厂家安装调试,设备使用部门进行设备运行验收,设备运行正常、各类资料齐全、设备外观质量符合规定即认为设备验收合格。
验收完毕后,参加的所有部门应签署《固定资产验收移交单》,验收表中应详细记录相关验收情况和验收意见。
第十二条城市管网验收根据公司《工程施工验收实施细则》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所有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应符合国家相关安装调试验收规范,并符合设计、图纸的规定。
第四章设备台账档案、标识管理第十四条凡作为公司固定资产的设备仪器,在其购置、验收、调试、运行、管理、维修、改造、报废等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文字、图表,以及随机材料,设备使用部门均需负责收集保管,并将原件移交至档案室。
应及时将相关设备信息报备至生产技术部。
第十五条设备档案应包括:(一)设备名称、类别、数量、出厂编号、购买时间、安装位置及公司统一编号;(二)进口设备购置过程中有关的技术商务文件;(三)设备购置申请资料、采购合同;(四)开箱检验记录、装箱单、安装、调试、验收记录;(五)操作规程、安全规程、维修规程;(六)设备说明书、图册、合格证、配件目录等材料;(七)使用、大修、故障事故记录;(八)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意见;(九)技术改造和开发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十)设备停用、报废申请及审批材料。
第十六条按照相关标准要求统一制作设备标识牌并张贴在设备显着位置。
第五章设备使用管理第十七条设备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相关设备操作,不违章作业,按时巡回检查、判断和处理相关设备在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
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上报。
第十八条各部门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设备操作规程、设备巡回检查制度、设备日常维护制度及交接制度。
第十九条操作者首次操作设备必须经过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凭证独立操作设备。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二十条操作人员必须掌握“四懂、三好、四会”的要求即:四懂---懂性能、懂结构、懂原理、懂用途三好---管好、用好、修好四会---会使用、会维护、会保养、会排除故障第二十一条严格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运行记录及各项相关记录。
第二十二条若设备在使用过程中需要进行调配使用,必须通过财务资产部的《固定资产调拨单》进行设备调拨。
调拨后办理相关的资产转移手续使用。
第六章设备检定、检查、保养第二十三条强检设备检定要求(一)所有强检设备在使用前,必须接受首次强制检定,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二)由各生产单位负责保养、维护、管理和校验。
生产技术部负责对检定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确保所使用各项设备均在有效期内。
(三)生产单位强检设备台帐应包括检验日期、到检日期、检验周期、发证校验单位、检定合格证书、合格证书的编号,送检人和安装人等。
(四)应严格按检定周期执行检定,不合格的强检设备或超期未检的设备一律不得投入运行或继续使用。
(五)公司在用强检设备汇总表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定要求(一)压力容器的检验周期1.新投用压力容器的首次检验,在使用后满3年时检验。
2.球形压力容器(当罐体бb≥540Mpa时)在投用一年后进行开罐检验。
3.首次检验后下次检验周期:安全状况1、2级的,每6年检验一次;安全状况3级的,每3年检验一次;停用2年以上的压力容器,在使用前应进行内外部检验。
(二)压力管道的全面检验1.管道定期检验周期:(1)根据《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第七条规定,新建管道的首次全面检验时间不得超过以下周期:高压燃气管道:3年次高压燃气管道:8年中压燃气管道:12年聚乙烯燃气管:15年(2)高压燃气管道首次全面检验之后的下次全面检验周期不得超过5年;(3)次高压、中压和聚乙烯燃气管道首次全面检验之后的下一次全面检验周期按照检验结果确定,并且周期不得超过首次全面检验时间周期。
2.压力管道运行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特种设备管理安全法》和《压力管道管理定期检验规则》要求,开展燃气管道的定期全面检验和合于使用评价,保证燃气管道合乎国家法规、安全运行.3.压力管道的定期全面检验需在有效期前3个月开展检验工作,并选择具有压力管道全面检验、合于使用评价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4.对于在全面检验中发现的管道缺陷,运行管理部门(中心)应当及时进行管道缺陷修补或降压运行,情况严重的根据《全面检验报告》和《合于使用评价报告》要求进行换管维修。
第二十五条重点设备年度检查(一)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属运行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进行一次,由使用单位进行。
年度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管理情况检查、压力容器本体及运行情况检查和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检查(二)压力管道年度检查1.压力管道年度检查由运行管理单位进行,主要检查内容为管道外防腐、管道埋设深度、管道穿跨越处等检查。
高压、次高压管道每年进行一次管道定位检测、防腐层完整性检测、管道泄漏检测,其阴极保护装置检测每半年进行一次;中压钢制管道每两年进行一次自检,对于设置阴极保护的,其阴极保护装置每年进行一次检验;聚乙烯管道每2年进行1次自检2.对年度检查中发现的管道防腐层缺陷应及时进行定点开挖修补。
3.阴极保护电位检测异常的,进行开挖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更换镁阳极块,保持管道牺牲阳极保护达到效果。
(三)场站设备检查1.场站设备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日常检查,周检查、月检查、季度检查。
(1)场站执行每日设备检查规定,对设备实际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设备各密封处每日进行两次检漏,发现设备异常或泄漏及时进行处理;(2)周检查:设备周检查由站长组织维修工进行,主要对设备隐患处理情况、当前设备运行情况、设备有效周期、设备日常检查落实情况以及维修记录等进行检查;(3)月检查:设备月检查由技术员负责,主要检查设备档案、台账建立和更新情况、设备故障处理及时率、设备完好率、设备日常检查和每周自查的落实情况、设备操作人员实操业务、设备维护保养情况等;(4)季度检查:设备季度检查由主管场站副主任组织中心技术员、安全员共同进行,检查主要内容有检修计划实施情况、设备运行情况、设备档案与现场一致性、检修质量、设备配件更换情况、备品备件等进行检查;第二十六条设备保养要求(一)设备维护保养要求做到,整齐、清洁、润滑、安全、防腐、防漏。
设备维护保养及检修,应根据各种设备的结构性能,编制设备检修技术规程,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要认真执行,并做好设备的运行和检修的原始记录。
(二)加强仪器仪表、压力容器、安全附件、防雷防静电装置、抢维修设备、机动设备、锅炉等的维护检测和预防性试验。
(三)各类工机具、设备必须由设备使用人按照设备说明书中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要形成《工机具、设备维护保养记录》。
(四)重点设备的维护保养由各单位负责人组织单位人员共同进行维护保养,要形成《重点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和《重点设备维护保养记录》。
(五)对各类设备实行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做到日保经常化,定期保养制度化。
(六)各生产单位要制定维护保养检查制度,督促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的执行。
燃气专用设备,实行定人、定机保养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