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制度
四川省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安全、职业病防护和消防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第一章目的与范围第一条为确保四川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项目实施后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消防安全的要求,实施源头控制,避免新投资项目形成新的安全、职业健康、消防事故隐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直属企业、子公司、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和引进工程项目。
第二章条文释义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集团公司及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三同时”是指集团公司及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引进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消防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章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对全集团各单位建设项目“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集团建设管理部是“三同时”工作的主管部门,组织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内部评估、审核,参与验收工作;集团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全集团“三同时”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参与验收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是“三同时”的责任主体,其安全、职业病防护和消防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各单位依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程序办理“三同时”技术评估、行政许可、验收工作;建立和保存“三同时”档案。
第四章工作程序及要求第八条各单位在实施建设项目时应确保安全、职业病防护和消防安全设施建设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职业病防护和消防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6]107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20号)文件精神,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办法与现行2000定额、2004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的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取消《四川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SGD1-2000、《四川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SGD2-2000、《四川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SGD3-2000、《四川省维修工程计价定额》SGD4-2000中“水平防护架”( 1D0024、2G0012、3A0216、4D0010)、“垂直防护架”(1D0025、2G0013、3A0217、4D0011)、“建筑物垂直封闭”(1D0026、2G0014、4D0012)定额项目。
取消2000定额中“施工单位离基地25km以外施工时,临时设施费增加20%”的规定。
取消《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F册“措施项目”中“水平防护架”(FB0185、FD0253)、“垂直防护架”(FB0186、FD0254)、“建筑物垂直封闭”(FB0187)清单计价定额项目。
三、本办法从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原我厅印发的《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川建发[2005]143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川建发[2011]34号【发布部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1.10.30【实施日期】2011.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1]34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在控制财政性资金建设规模、投资规模(概算和预算)、建设标准以及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效明显。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规定:“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政府出资的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应按审批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其他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对其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进行技术审查。
”针对全省超高建筑、巨量单体建筑和群体建筑日益增加的实际,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依法进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进一步明确审查范围、审查程序,加强对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经征求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有关意见,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2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县级以上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管理活动,不代替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细则。
监督机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监督,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本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遵循行业指导、属地监督的原则。
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五条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以人民安全为宗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践行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二章机构及人员要求第六条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监督机构及人员应具备与其监督工程规模、内容等相适应的条件。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1]6号)
附件2: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工程在市区时)序号项目名称工程类型取费基础2009清单计价定额费率(%)一环境保护费基本费费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定额人工费0.5二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建筑工程 6.5单独装饰工程、单独安装工程2市政工程 3.5园林绿化工程、总平、运动场工程2维修改造工程、拆除工程 2单独土石方、单独桩基工程2三安全施工基本费费率建筑工程9.5单独装饰工程、单独安装工程3.5市政工程 4.5园林绿化工程、总平、运动场工程3.5维修改造工程、拆除工程 3.5单独土石方、单独桩基工程3四临时设施基本费费率建筑工程9.5单独装饰工程、单独安装工程6.5市政工程9园林绿化工程、总平、运动场工程6.5维修改造工程、拆除工程 5单独土石方、单独桩基工程5 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工程在县城、镇时)序号项目名称工程类型取费基础2009清单计价定额费率(%)一环境保护费基本费费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定额人工费0.4二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建筑工程 5单独装饰工程、单独安装工程1.5市政工程 2.5园林绿化工程、总平、运动场工程1.5维修改造工程、拆除工程 1.5单独土石方、单独桩基工程1.5三安全施工基本费费率建筑工程7.5单独装饰工程、单独安装工程2.5市政工程 3.5园林绿化工程、总平、运动场工程2.5维修改造工程、拆除工程 2.5单独土石方、单独桩基工程2四临时设施基本费费率建筑工程7.5单独装饰工程、单独安装工程5市政工程7园林绿化工程、总平、运动场工程5维修改造工程、拆除工程 4单独土石方、单独桩基工程4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工程不在市区、县城、镇时)序号项目名称工程类型取费基础2009清单计价定额费率(%)一环境保护费基本费费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定额人工费0.3二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建筑工程 4单独装饰工程、单独安装工程1.2市政工程 2园林绿化工程、总平、运动场工程1.2维修改造工程、拆除工程 1.2单独土石方、单独桩基工程1.2三安全施工基本费费率建筑工程 6.5 单独装饰工程、单独安装工程2 市政工程3 园林绿化工程、总平、运动场工程2 维修改造工程、拆除工程 2 单独土石方、单独桩基工程1.5四临时设施基本费费率建筑工程 5.5单独装饰工程、单独安装工程3.5市政工程 5园林绿化工程、3.5总平、运动场工程维修改造工程、拆除工程 3单独土石方、3单独桩基工程使用说明:1、表中按工程所在位置分工程在市区时、工程在县城、镇时、工程不在市区、县城、镇时三种标准,其口径与税金相同。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6]151号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6]151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省建设厅制定了《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建设厅二OO六年十月二十日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于已进行安全监督备案的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督检查,不代替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监督检查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减少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条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条件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山安全
【发文字号】川安监函[2012]283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8.02
【实施日期】2012.08.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条件工程质量监督工
作的通知
(川安监函〔2012〕283号)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各煤监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省古叙煤田开发公司: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煤建监字〔2008〕03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办法》(建质〔2007〕184号)、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发改能源
〔2011〕1363号)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推荐下
(五)向社会公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信息。
第二十一条 监督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附表8),责令限期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附表9),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被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应当在排除安全隐患后,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组织全面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安全隐患整改报告,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收到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
经查验符合要求的,监督机构向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发放《恢复施工告知书》(附表10)。
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监督机构应当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监督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抽查情况,监督抽查结束后形成监督记录并整理归档。
监督记录包括抽查时间、范围、部位、内容、结果及必要的影像资料等。
第二十四条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申请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交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及安全保障措施等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并经查验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表11)。
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二十五条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监督机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交恢复施工安全监督申请及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并经查验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发文字号】川安监[2012]243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11.15【实施日期】2012.1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安监〔2012〕243号)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省古叙煤田开发公司:为了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行为,切实加强煤矿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经研究,现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以下简称安全专篇)审查及竣工验收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工程安全专篇设计及审查工作(一)切实维护安全专篇的严肃性。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篇设计审查属于行政许可范围,是一项严肃的行政管理行为,除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国家政策调整和其它法定事由出现需要修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安全专篇。
对已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篇需作重大变更的,不得继续施工,必须按要求申请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安全专篇修改审查中,应审查建设项目开工时间、工期等,在剩余工期内能完成的方可修改,坚决杜绝先擅自施工后修改、临近验收才修改的行为。
申请审查时必须出具省级或市(州)相关部门同意初步设计修改的批复文件。
安全专篇修改原则上不超过一次。
(二)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安全设防等级。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防等级按该项目矿权范围内的所有原矿井或煤层的历史最高灾害等级设防。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重新鉴定和批准的一律按突出矿井设防。
整合主体矿井或被整合矿井中有一个矿井是突出矿井的,一律按突出矿井设防;矿权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未经重新鉴定和批准,无论开采与否一律按突出矿井设防;施工过程中发生煤与瓦斯动力现象的,必须报告,停止建设施工,重新按突出矿井修改设计和专篇。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1.07•【字号】川建发[2008]84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建发[2008]84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四川省建设厅二OO八年十一月七日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使用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使用,对其主体结构进行安全鉴定、检测、技术评估及其修复、加固、拆除治理行为。
川建发[2011]6号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护施工现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10]59号)的规定,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第四条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保护环境有特殊要求、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需增加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时,应单独列项和计算费用,投标人投标时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和工程特点结合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措施项目中单独报价。
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费分基本费、现场评价费两部分计取。
1、基本费基本费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文明措施的基本保障费用,根据工程所在位置分别执行工程在市区时、工程在县城、镇时、工程不在市区、县城、镇时三种标准,具体标准及使用说明详见附件2。
2、现场评价费现场评价费是指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川建发[2006]151号)对施工现场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进行现场评价,并经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测定费率后获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增加费。
(川建发[2011]6号)《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护施工现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10]59号)的规定,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第四条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保护环境有特殊要求、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需增加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时,应单独列项和计算费用,投标人投标时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和工程特点结合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措施项目中单独报价。
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费分基本费、现场评价费两部分计取。
1、基本费基本费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文明措施的基本保障费用,根据工程所在位置分别执行工程在市区时、工程在县城、镇时、工程不在市区、县城、镇时三种标准,具体标准及使用说明详见附件2。
2、现场评价费现场评价费是指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川建发[2006]151号)对施工现场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进行现场评价,并经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测定费率后获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增加费。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7.18•【字号】•【施行日期】2014.07.18•【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4〕100号)要求,我厅制定了《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2、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名单3、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全督查分组表(略)4、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7月18日附件1: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做好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4]100号)要求,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各项部署,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开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堵塞安全监管漏洞,落实安全整改措施、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全面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有效防范一般事故,促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川安监[2005]102号)
(二)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三)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直管企业的建设项目;
(五)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管理的国家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六)军工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七)外资、港澳台投资、股份制、个人投资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申领执照的建设项目;
3、项目初步设计安全、职业卫生篇章文件及安全设施分布图;
4、安全设施投资一览表;
5、安全设施试运行记录;
6、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7、各专项验收检测(消防、防雷、防静电、特种设备、作业场所噪声、有毒有害气体)合格报告;
8、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及设施验收申请报告;
9、企业验收总结报告;
10、其他有关资料。
十、银行金融机构应当将安监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审查备案情况纳入项目信贷审查的条件,并加强对贷后资金的监督管理。
十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或未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建设单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0条、83条等有关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审查和验收中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联系人:安监二处周力电话:028-86632693
附件: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申请表;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分类管理目录;
3、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影响登记表(试行);
4、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备案登记表;
5、《安全专篇》编写目录;
6、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试行);
八、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对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备案和验收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抓好非煤矿山和冶金、建材等行业建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抓好非煤矿山和冶金、建材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冶金工业管理【发文字号】川安监[2011]82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1.03.14【实施日期】2011.03.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抓好非煤矿山和冶金、建材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川安监〔2011〕82号)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令)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以及省局相关规定,强化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和属地监管,保障企业的本质安全,抓好非煤矿山(尾矿库)和冶金、建材、有色、地质勘探等行业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作要求企业是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是从源头上保障企业本质安全,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重要措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监管。
二、职责划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管理。
(一)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管理1、露天开采设计能力50万吨及以上、井下开采设计能力15万吨及以上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和相关行业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2、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含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和坝高60米及以上的尾矿库)建设项目;3、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外的其它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4、省政府及省级有关部门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的非煤矿山和相关行业的建设项目;5、跨市、州行政区域的非煤矿矿山及相关行业的建设项目;6、有关规定需要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管的其他建设项目。
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立工程平安设施监视管理方法《四川省建立工程平安设施监视管理方法》已经xx年3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四川省建立工程平安设施监视管理方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平安消费方针,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各类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康和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四川省平安消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立工程(以下简称建立工程)平安设施的建立及其监视管理。
本方法所称建立工程平安设施是指建立工程开工后运营、使用过程中用于预防平安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置的设施、设备、系统、装置、建(构)筑物。
法律、法规对建立工程平安设施的建立及其监视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建立工程平安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消费和使用。
平安设施投资及相关费用应当纳入建立工程概算。
建立工程平安设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方法办理审查手续。
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办理行政容许,不得开工建立;未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消费和使用。
第四条建立工程平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方法,以及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技术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平安设施,我省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平安消费和本方法的有关要求,依法及时组织制定有关地方标准和技术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开展适时修订。
第五条建立工程的投资个人、单位、组织(以下简称建立单位)是建立工程平安设施建立的责任主体,对建立工程平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消费和使用承担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立工程平安设施监视管理工作的指导,催促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和落实建立工程平安设施监视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监视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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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是指用于预防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臵的设施、设备、系统、装臵、构筑物及其他安全防范措施。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投资及其相关费用必须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立项(备案、核准、审批)许可、施工建设(开工)许可、安全生产许可、工商登记注册与营业执照发放等行政许可手续,相关建设项目建成后不得办理备案等手续,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条对与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设计单位或建设项目本身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组织实行回避制度。
承担建设项目预评价的评价机构不得对同一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制度并落实,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保障相关工作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时,应当加强安全论证,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保证规划建设的科学性。
第七条建设项目投资个人、单位、组织(以下统称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合法性、科学性、有效性承担主体责任。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综合监督、检查、协调和指导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发现违反规定程序进行立项、实施行政许可等行为,提出监察意见或予以纠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公安、教育、卫生、文化、水利、商务、安全监管、国防科工、工商行政管理、旅游、铁路、民航、粮食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本规定的程序办理建设项目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第九条工会组织有权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反规定的情形,有权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条有关部门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审核、批准)过程中,可以组织专家组(至少3人)或由具备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相关专业审查工作。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所依据的文件、结论性意见等相关资料,由提供单位或者专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级负责实施。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一)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二)跨设区市(州)的建设项目;(三)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四)其他需要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
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一)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二)跨县(市、区)的建设项目;(三)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需要由市(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一)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二)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需要由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立安全审查、设计安全审查、竣工验收,除国家明确规定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外,其他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采取备案管理的,备案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情况,制定备案具体内容和要求,并对建设单位所报送材料的必要要件进行形式和内容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可到现场核查,发现问题,及时告知建设单位整改,整改前和整改过程中,相关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立安全审查、设计安全审查、竣工验收,根据项目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参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实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信息共享。
有关部门应当将本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情况抄送同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根据项目安全风险程度、项目规模等因素,将建设工程项目分为A类、B类和C类,具体分类见附录。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实际需要,可以补充和调整建设项目的分类。
第三章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第十五条A、B类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时,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形成安全论证报告,并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安全论证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本身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二)建设项目对可能范围内的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公众活动、农民生产生活产生的安全影响及其反影响;(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及其反影响。
第十六条A类建设项目在项目正式立项(核准、备案、审批)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种类和危害程度以及对从业人员安全、公共安全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二)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类别与程度的评价;(三)预防和控制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可能性评价;(四)安全设施设计原则、安全对策措施、安全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效果评价;(五)预评价明确的结论;(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A类建设项目在安全预评价完成后,除国家或省明确规定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的外,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专题报告;(四)建设项目设立安全预评价报告;(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组或中介机构进行实地核查。
有关部门在正式受理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合格意见书或不合格意见书。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A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立安全审查不予通过:(要改)(一)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的主要因素未全面分析、辨识的;(二)建设项目涉及主要危险、有害程度分析、判断严重不准确的;(三)未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或者论证严重不充分的;(四)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臵、设备、设施未确定的;(五)安全设施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和实际要求的;(六)应急管理和处臵能力不适应安全生产需要的;(七)未选择具备相应合法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八)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及相关情况的。
第二十条项目立项(备案、核准、审批)主管部门在A类建设项目立项(备案、核准、审批)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并作为是否立项(备案、核准、审批)的必要要件之一。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也可作为银行对建设单位该项目是否贷款和该项目是否获得各类专项补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已经通过设立安全审查的A类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一)建设项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二)变更建设地址的;(三)变更主要装臵、设备、设施平面布臵的;(四)变更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主要装臵、设备、设施的;(五)建设项目涉及的产品品种、类别、数量超出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的。
第二十二条 C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制定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计划。
未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和安全防范措施计划不完善、不落实的,该建设项目不得实施。
第四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审查与施工第二十三条A、B类建设项目,在进行初步设计时,应当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安全设计专篇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分项对应设计合法依据;(二)建设项目概述;(三)建设项目周边安全环境正反分析;(四)建构筑及场地布臵;(五)生产过程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六)应急预案和应急能力情况;(七)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对应防范措施;(八)安全机构设臵及人员配备情况;(九)安全专项投资概算;(十)安全预评价报告或安全论证报告中的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十一)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十二)国家和本省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A、B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除国家或省明确规定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外,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安全设计专篇审查,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安全论证报告;(三)《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及相关评审资料;(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及设计报告;(五)国家和本省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有关部门在正式受理项目安全设计专篇审查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计专篇审查合格意见书或不合格意见书。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六条满足下列各项条件,直接组织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的部门方可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一)安全设施设计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二)所组织的专家组现场有三分之二及以上专家的肯定性意见或具有合法资格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合格报告书;(三)其他可用以确认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