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年创业者联合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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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企协换届章程

青企协换届章程

青企协换届章程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青企协换届章程的草案:
青企协换届章程
第一章总则
1. 宗旨:本协会旨在促进青年企业家的成长与发展,为他们提供一个相互交流、学习和合作的平台。

2. 组织形式:本协会是以青年企业家为主体的社会组织。

第二章会员代表大会
1. 任期: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2. 换届大会:召开换届大会须经青企协秘书处报共青团番禺区委批准,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共青团番禺区委批准。

提前换届最长不超过半年,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3. 职权: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章理事会
1. 组成: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 职权:理事会的职权包括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等。

第四章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1. 选举与任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2. 职权: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职权包括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

第五章附则
1. 解释权:本章程的解释权归青企协理事会所有。

2. 修改程序: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共青团番禺区委批准。

以上草案仅供参考,实际章程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青年创业者协会章程

青年创业者协会章程

青年创业者协会章程第一篇:青年创业者协会章程青年创业者协会章程第一章协会简介第一条本协会的宗旨与口号是:(一)宗旨:普及创业知识、增强创业意识、提升创业能力、展现创业风采;(二)口号:励志改变人生,创业成就未来。

第二条本协会的基本任务:(一)举行大型创业知识培训讲座,在广大同学中普及创业知识;(二)组织创业计划大赛等活动提升大学生的创业能力。

(三)紧密联系校外公司企业,为广大同学提供更多的创业、就业信息,为广大同学接触社会工作提供便利,鼓励同学进行创业实践,争取成为学校学生联系社会的桥梁和本校创新的“孵化器”。

(四)通过知识的普及、能力的培养和实践的锻炼等,增强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在全校激发和鼓励大学生创业热情,培养一批有深入、全面世界眼光和创业潜质的人才。

第二章会员的权利、义务和准则第一条会员的基本权利:(一)会员有参加本协会一般活动的权利;(二)会员有了解本协会内部运作的权利;(三)会员有监督权利和对协会的工作提出合理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四)优先参加协会创业知识培训的权利,参加协会重大会议的权利,对协会重大决策有建议权和投票权。

第七条会员的基本义务:(五)会员必须遵守协会的章程,积极参加本协会举行的活动;(六)会员有参加并组织社团活动的义务;(七)会员有缴纳会费的义务;(八)会员有维护本协会名誉和利益的义务;(九)会员有发展新会员和扩大本协会影响力的义务;(十)会员需明确协会及各部门的基本情况和本人职责,认真思考并出谋划策,在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中,起先锋模范作用的义务。

第八条会员精神六条:(一)不要找借口;(二)一切用行动说话;(三)责任是一种使命;(四)强者创造机会;(五)学会适应环境;(六)团队利益高于一切。

第三章协会组织机构、负责人及职责(一)会长:(1名)会长为社团主心,对各活动进行总体规划和安排,对外代表创协面对学校领导、地方相关人事机构、工商行政机构、各大企业商家及其他学校及学校团体。

青年志愿者联合会章程制度范本(三篇)

青年志愿者联合会章程制度范本(三篇)

青年志愿者联合会章程制度范本本组织的名称是青年志愿者联合会(以下简称“组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组织的性质和任务组织是由一群热心公益事业的青年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组织的任务是组织和发展青年志愿者,以提倡和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促进青年的全面发展和成长。

第二条组织的宗旨和原则组织的宗旨是弘扬志愿精神,倡导互助友爱,服务社会,培养青年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

组织的原则是自愿参与,平等互助,负责任,奉献社会。

第三条组织的注册和名称组织依法注册成立,全称为“青年志愿者联合会”。

组织可以在必要的时候在名称中加入地域或其他标识。

第二章组织的组织机构第四条组织的组织形式组织按照民主和集体领导的原则,建立自己的组织机构和工作体系。

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执行机构是理事会和秘书处。

第五条会员大会1. 会员大会是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组织的会员全体组成。

2.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重要事项可以随时召开。

3. 会员大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选举理事会成员,审议和通过组织的重要决策和发展规划,修改组织章程等。

4. 会员大会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会员表决或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按照决议内容进行执行。

第六条理事会1. 理事会是组织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组成,理事会的人数为不少于5人,不多于11人。

2.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组织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监督和指导组织工作的开展,决策和处理组织的重要事务等。

3. 理事会由理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组织会议,决议以多数票通过。

第七条秘书处1. 秘书处是组织的日常运行和事务处理机构,由秘书处长和秘书组成。

2. 秘书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协助理事会制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负责组织的日常运行和志愿者的培训和管理等。

第八条部门和项目组织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不同部门和项目,通过部门和项目的工作开展,组织的工作可以更加细分和专业化。

第三章组织的义务和权益第九条组织的义务1. 组织的义务是服务社会,根据组织的宗旨和任务,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为社会公益事业做出贡献。

青年创业协会规章制度

青年创业协会规章制度

青年创业协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青年创业,发掘青年创业潜力,搭建青年创业平台,增强青年创业者的凝聚力和影响力,本会成立青年创业协会,这是由一群志同道合的青年创业者组成的非盈利性组织。

第二条本协会以“服务青年创业、促进创业文化、培育创业领袖”为宗旨,坚持“自主、创新、协作、共享”的理念,鼓励会员之间互助合作,共同成长。

第三条本协会的机构设置如下:1.会长:全权负责本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主持会议,签署协会文件,代表本协会对外开展活动。

2.副会长:协助会长处理协会工作,配合会长组织会员活动。

3.秘书长:负责协会文件的存档管理、协会活动的组织安排。

4.财务总监:负责协会财务收支管理和成员费用的统筹。

第二章会员条件及权利义务第四条入会条件:1. 具有创业意向和实践经验,热爱创新,乐于分享。

2. 年龄在20-35岁之间。

3. 遵守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

第五条会员权利:1. 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和培训。

2. 参与协会的决策,并能提出合理建议。

3. 享有协会资源共享和创业信息交流的权利。

第六条会员义务:1. 遵守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2. 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为协会发展做出贡献。

3. 维护协会的形象和利益,不得损害协会的声誉。

第三章协会运作第七条协会每年定期召开会员大会,讨论协会工作计划和重要事项。

第八条协会设立专项委员会,包括活动策划委员会、宣传推广委员会、人才培养委员会等,各委员会负责协会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协会发起各类培训、咨询和交流活动,为会员提供平台和资源支持。

第四章组织管理第十条会员的权益由协会直接保障,协会不得将会员权益转让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十一条协会应当妥善保管会员的个人信息,保护会员隐私。

第十二条协会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保障财务透明度。

第五章协会裁决第十三条本章程经协会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对本章程的修改、解释权归协会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本会向协会会员大会提出修改建议,并经过协会会员大会通过后寻求解决。

青年创业家协会章程

青年创业家协会章程

青年创业家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青年创业家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一家非营利性组织,成立于本国法律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内。

第二条协会的宗旨是:促进青年创业家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供创业资源和支持,推动青年创业活动的发展。

第三条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创业项目培训和讲座,提供创业指导和咨询服务,举办创业大赛和展览,开展青年创业者交流活动等。

第四条协会的管理机构由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组成。

第五条协会的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理事会会员。

普通会员由协会接受入会申请后即可成为会员。

理事会会员由理事会推荐并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协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会费、赞助、捐赠等方式。

第二章会员权利和义务第七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1. 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2. 参与协会的决策和选举;3. 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参与协会的管理工作;4. 获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第八条会员有以下义务:1. 遵守协会的章程和规定;2. 积极参与协会的活动;3. 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利益;4. 主动交纳会费。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九条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协会所有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会主持。

第十条理事会是协会的决策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和决策事务。

理事会由理事会会员组成,每届任期2年。

第十一条理事会负责选举产生协会的主席和副主席,并组织和实施协会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具体的组织和运作工作。

秘书处由主席任命并领导,由协会成员组成。

第四章经费管理第十三条协会建立健全的经费管理制度,对协会的经费进行合理安排和使用。

第十四条协会的经费由会员缴纳的会费、赞助和捐赠等方式组成。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第十五条对本章程的修改由会员大会决定,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的同意通过。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取代以前的协会章程。

第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属于协会。

青年创业联盟规章制度

青年创业联盟规章制度

青年创业联盟规章制度前言为了促进青年创业和创新创业的精神,搭建创业者之间沟通交流的平台,特制定本规章制度,以规范青年创业联盟的组织与管理,维护联盟成员的权益,推动青年创业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联盟名称本组织正式名称为“青年创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联盟宗旨联盟宗旨为:凝聚青年创业力量,推动创新创业,促进资源共享,实现共同发展。

第三条联盟任务联盟的主要任务包括但不限于:搭建青年创业交流平台,提供资源支持和孵化服务,组织相关创业活动和培训,促进创业者之间的合作与互助。

第四条联盟成员1.联盟成员必须是年龄在18-40岁之间的青年创业者或有创业意向的青年。

2.联盟成员应具备良好的创新创业思维和团队合作意识。

3.联盟鼓励多元化的成员组成,包括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青年创业者。

第五条联盟机构1.主席团:联盟设主席团,主席团由由成员选举产生。

主席团成员共5-10人,其中设立主席一名,成员职责公开透明。

2.秘书处:联盟设秘书处,秘书处由主席团任命。

秘书处负责联盟内部的日常事务管理和决策落实。

第六条联盟行为准则1.在联盟范围内,成员应维护联盟的形象和声誉,遵守联盟的规章制度。

2.成员间应保持友好合作的态度,互相尊重,共同促进创业发展。

3.成员应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并积极分享有价值的资源。

第七条联盟会议1.联盟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主席团负责召集。

2.全体会议议程应提前通知所有成员,成员可自愿报名参加。

3.全体会议决议应以多数成员的赞成意见为依据,决议结果应及时向联盟所有成员通报。

第八条联盟权益1.联盟成员应享有平等的权益,包括参与创业资源分配和活动报名权。

2.联盟成员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参与决策过程。

3.联盟成员享有公平竞争的机会,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九条联盟活动1.联盟可组织创业培训、沙龙交流、项目路演等活动,以促进成员的创新创业能力。

2.联盟活动应提前通知成员,并依法合规进行,确保活动的安全与效果。

青年志愿者联合会章程制度范文

青年志愿者联合会章程制度范文

青年志愿者联合会章程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青年志愿者服务行动,发挥青年志愿者在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依法设立本青年志愿者联合会。

第二条本联合会的名称为“青年志愿者联合会”,英文名称为“Youth Volunteer Association”。

第三条本联合会的宗旨是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为指导思想,推动青年志愿者事业的发展,为社会和谐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联合会的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青少年教育、社区服务、环境保护、文化传承、公益活动等方面。

第五条本联合会坚持自愿参与、互助友爱、公开透明、独立运作的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六条本联合会的成员主要由具备志愿者身份的青年人组成,接受本章程的约束。

第七条本联合会的财产以及工作成果归本联合会所有,不可私自挪用或转让。

第八条本章程的修订必须经过联合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本联合会设有理事会、秘书处和监事会。

第十条理事会为本联合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理事会由主席团、常务理事和理事组成,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

第十二条主席团负责联合会的日常工作,召集理事会会议,并向外界代表联合会。

第十三条秘书处实施理事会的决策,负责联合会的日常事务,协调各部门工作,并负责编制和保管联合会的档案。

第十四条监事会负责监督联合会的活动,对联合会的财产、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临时需要召开会议的,可以由主席团决定。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十六条本联合会的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荣誉会员两类。

第十七条加入本联合会的普通会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志愿者身份,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二)遵守联合会的章程和决议,维护联合会的形象和利益;(三)按照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八条荣誉会员由理事会邀请或会员推举产生,对联合会有显著贡献或有特殊影响力的人士可以成为荣誉会员。

第十九条会员有权利参与联合会的活动和管理,有言论、选举、监督的权力,并享有联合会提供的相关服务。

青年志愿者联合会章程制度范本(3篇)

青年志愿者联合会章程制度范本(3篇)

青年志愿者联合会章程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和组织青年志愿者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促进青年成长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志愿服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设立青年志愿者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

第二条联合会的宗旨是:团结引导和服务广大青年志愿者,促进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发展,培养和造就一支爱岗敬业、奉献社会的青年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培训、交流、奖励、宣传等各类活动,推动青年志愿服务常态化和专业化。

第三条联合会的工作主要包括:宣传推广志愿服务理念和精神,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进行志愿者培训和管理,建立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开展国内外交流合作等。

第四条联合会的行为准则是:坚持志愿、奉献、友爱、互助的原则,积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感,传递正能量。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联合会设立理事会,由会员代表组成。

理事会是联合会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联合会发展方针、决策重大事务。

第六条联合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是联合会的执行机构,负责落实理事会的决策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第七条联合会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

秘书处是联合会的具体工作执行机构,负责日常运营管理、会员管理、志愿者招募和培养等工作。

第八条联合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由专业志愿者组成。

专业委员会负责制定和组织相关专业的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专业指导和支持。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九条联合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十条团体会员必须是有志愿服务需求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各类组织或单位,经联合会审批通过,缴纳会员费后方可加入。

第十一条个人会员必须是年满18周岁的自愿参与志愿服务的个人,申请入会经联合会审批通过后方可加入。

第十二条会员权益包括:参与联合会组织开展的活动、享受相关培训和交流机会、参与决策和选举、发表意见和建议等。

第十三条会员义务包括:遵守联合会章程的规定、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保护联合会的声誉和利益、履行会员义务等。

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民创业行动的意见

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民创业行动的意见

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民创业行动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5•【字号】南发[2007]15号•【施行日期】2007.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民创业行动的意见(南发〔2007〕15号2007年4月25日)为进一步调动民力、集中民智、吸纳民资,推进全民创业,加快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加快构建开放南宁和谐南宁、建设区域性国际城市步伐,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广泛开展全民创业行动。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全民创业行动的重要意义开展全民创业行动,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加快构建开放南宁和谐南宁、建设区域性国际城市的重要基础。

当前,南宁市已进入全方位开放、全方位创新的重要时期,我们要把握住多区域合作、多机遇重叠的历史机遇加快发展,就必须通过开展全民创业行动,充分激发和调动全民创业的积极性,弘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开拓创新精神,倡导勤奋创业光荣、诚实致富可敬的良好社会风尚,把全市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构建开放南宁和谐南宁上,凝聚到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上,凝聚到建设区域性国际城市上,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创业、鼓励致富、竞相发展、万众奋发的格局,促进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全面发展。

全市上下要充分认识开展全民创业行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强化全民创业意识,扎实开展全民创业行动。

二、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以及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发展第一要务,坚持开放创新,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改善环境、优化服务,全面推进全民创业行动,鼓励、引导和支持百姓创家业、能人创企业和干部创事业,以创业推动发展、带动就业、加快致富、促进和谐,加快开放南宁和谐南宁、区域性国际城市建设进程。

青年创业联盟规章制度范本

青年创业联盟规章制度范本

青年创业联盟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青年创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由有志于创业的青年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以弘扬创业精神、促进创业交流、共享创业资源、服务创业青年为宗旨。

第二条联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政策,积极投身于青年创业事业,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贡献力量。

第三条联盟坚持以会员为中心,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搭建青年创业交流平台,推动青年创业项目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青年人才。

第四条联盟总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负责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选举和罢免联盟理事会成员。

第六条联盟设立理事会,理事会负责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制定联盟的发展规划,组织、协调、监督联盟的各项活动。

第七条联盟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负责联盟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定,协调联盟内外的关系。

第八条联盟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负责在各自领域内开展青年创业相关工作,为联盟提供专业支持。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九条联盟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需年满18周岁,具有创业意愿或创业经验;单位会员需依法注册,热爱青年创业事业,愿意为青年创业提供支持。

第十条会员入盟需提交书面申请,经联盟理事会审核通过。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联盟举办的各类活动;(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对联盟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四)优先获得联盟提供的创业资源和服务;(五)联盟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二)积极参加联盟活动,为联盟发展提供支持;(三)维护联盟声誉,不得损害联盟利益;(四)联盟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活动内容第十三条联盟定期举办青年创业论坛、研讨会、培训等活动,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四条联盟开展创业项目征集与筛选,为优秀创业项目提供政策解读、项目孵化、投融资等服务。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09•【字号】南府办[2013]93号•【施行日期】2013.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3〕9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6月9日南宁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一、引导基金设立依据为深入贯彻落实《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金融业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12〕7号)精神,扶持我市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更多社会资金进入我市创业投资领域,推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跨越发展,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年第3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金融办等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124号),结合我市实际与发展需要,研究制定本方案。

二、引导基金的名称、资金来源和规模引导基金名称:南宁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引导基金的规模:引导基金总规模为5亿元人民币,首期规模为1亿元人民币。

从2013年起,市财政根据引导基金运作及项目实施情况安排资金分期注入引导基金,力争五年内财政注入引导基金规模达到5亿元人民币。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27•【字号】南府办[2009]64号•【施行日期】2009.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09〕6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南宁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总体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全民创新全民创业活动的决定》(南发〔2008〕6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创业促就业工作,实现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把我市创建成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按照市委、市政府开展全民创新全民创业活动和加快实施科学发展三年规划的要求,围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的主基调,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建立健全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五大体系”,激活创业主体,完善创业政策,优化创业环境,放宽创业领域,保护创业成果,城市充满创业活力,社会形成创业氛围,激发全民创业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创业促进就业的倍增效应。

二、目标任务鼓励劳动者通过自主创办生产服务项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在实现自身就业的同时带动更多劳动者就业。

力争用2年时间,健全政府职能部门共同组织、社会各界主动参与的管理服务和组织领导体系,建立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创业新机制,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形成全社会崇尚创业、支持创业、竞相创业的局面。

青年创业联盟规章制度

青年创业联盟规章制度

青年创业联盟规章制度青年创业联盟规章制度2篇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

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青年创业联盟规章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青年创业联盟规章制度1目录一章:总则二章:队员守则三章:团队组织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能四章:团队日常管理制度五章:财务管理制度六章:人事管理制度七章:考勤制度八章:保密制度九章:奖惩制度十章:其他一章:总则一条为了加强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团队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郑航青创业联盟实际情况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细则。

二条本团队采取自愿加入和积分考核淘汰的原则,加入团队全体队员必须遵守团队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日常工作决定及安排。

三条团队倡导树立“一盘棋”思想,禁止任何组织、部门、个人做有损团队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团队发展的事情。

四条团队通过充分发挥全体队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全体队员的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团队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团队实力和提高运作能力。

五条团队提倡全体队员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团队管理知识、销售知识、电子商务知识、电脑软件应用技术等专业常识,为队员提供学习、交流、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队员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维新、作风硬、业务强、理论精、团结和谐的队员队伍。

六条团队倡导队员团结互助,同舟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

七条团队为队员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鼓励队员积极向上。

八条团队鼓励队员积极参与团队的决策和管理,提倡队员就团队事务及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作出贡献者团队予以奖励、表彰。

九条团队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端正工作作风和提高工作效率,反对办事拖拉和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

十条团队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降低消耗,增加收入,提高效益。

十一条维护团队纪律,对任何人违反团队章程和各项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南宁创业政策最新出台的

南宁创业政策最新出台的

南宁创业政策最新出台的南宁市被国家人社部确定为全国首批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

南宁市也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

为了让市民进一步了解南宁市有关创业方面的政策,近日,记者分别采访了南宁市妇联、工商、团市委、税务等部门,搜集和整理了南宁市有关创业方面的政策,以飨读者。

放宽自主创业出资条件注册资本金按规定“分期缴付”1.问: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在市场准入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答:创业需要注册资金,南宁市放宽自主创业的出资条件。

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律不受注册资金数额限制。

返乡农民工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的,可以房屋、农机具等实物形式或合法方式取得的荒山、滩头、水域使用权等非货币方式出资。

同时,创业需要场地,在这方面,创业者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可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利用公产住宅创业的,2年内房租、水电、取暖等费用仍按照原标准交纳。

对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创办的各类企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非禁即入,享受经济技术开发区税费减免政策。

另外,南宁市还支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扩展出资方式、简化登记注册手续和鼓励服务业发展。

如在支持企业扩展出资方式方面,创业人员投资兴办生产经营性项目或新创办的公司,注册资本金一次性交纳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分期交付等。

近年来,在推进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中,南宁市在减免税费、创业补贴、金融服务等方面,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为有志创业的青年们提供了众多的优惠条件,也形成了一些列促进创业工作的政策体系。

为让市民进一步了解南宁市的这些创业优惠政策,近日,我们分别采访了南宁市妇联、工商、团市委、税务等部门,对这些政策进行了解读。

问: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在市场准入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答:在创业场地方面,创业者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可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利用公产住宅创业的,2年内房租、水电、取暖等费用仍按照原标准缴纳。

在创业资金方面,南宁市也放宽自主创业的出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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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年创业者联合会] [Federation of Nanning Young Entrepreneurs][秘书处]南宁市青年创业者联合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南宁市青年创业者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本会由南宁市青年创业者、青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关心和支持促进青年创业事业人士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全市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创业者提供交流、学习、专业指导的平台,帮助创业者提高创办企业的能力,降低创业风险,提高创业的成功率;加强后续支持服务,提高企业的成活率。

以培养创新意识,激发创业激情,提高创业能力,弘扬创业精神为目的,培养和造就一批中小企业家和创业带头人,推动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共青团南宁市委员会、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南宁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一)认真贯彻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鼓励会员守法自律,诚信经营;(二)开展创业技术和技能培训;(三)举办管理论坛,开展创业经验交流活动,协助会员提高创业能力、经济管理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鼓励会员自主创业;(四)开展政策法律、项目、投融资、技术、人才及管理等咨询服务,为会员创业提供支持和帮助;(五)创办会刊,开设协会网站,开展创业大赛、展会及专题讲座,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传播创业文化,促进全民创业科学有序发展;(六)开展企业理财咨询和财务策划服务;(七)挖掘、表彰、宣传优秀青年创业典型,促进青年创业队伍的发展壮大;(八)举办经济洽谈、投融资及山谷我考察活动,促进会员进行经济协作;(九)组织会员与其他商会、创业团体及创业青年交流合作,兴办实业。

(十)反映会员意愿,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十一)开展捐资助学、扶贫济困等公益活动;(十二)承办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单位会员是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在本行业中有一定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在工商局依法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单位,或在民政局依法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四)个人会员是指在创业、有意愿创业的社会各界人士,热心支持南宁市创业事业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五)个人会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确定。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组织协调能力强,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4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处理会长交办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监事1名,不设监事会。

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三)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

有权提请常务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五)行使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资产管理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1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12年3月1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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