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监测方案
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建立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责任体系,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确保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江西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
第三条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构建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体系、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强化法规、行政和技术手段,全面提高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比性,为环境管理科学决策提供重要保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西省境内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或检测,以下均称监测)工作的监测单位,包括环境监测机构、环境质量或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机构(以下简称运维机构)、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工作的排污(建设)单位等。
第二章机构责任第五条监测单位要按照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的合法有效;要建立覆盖监测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对监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并依法公开相关监测数据和信息。
第六条监测单位及人员对领导干部或相关利益方不当干预监测活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应当采取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归档备查等方式如实记录,并及时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上级部门举报。
第七条环境监测机构应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范围和要求开展监测工作,监测人员、仪器设备、装备和实验室环境等应满足监测工作及质量管理的要求。
第八条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科学性、真实性、客观性和准确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技术统计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技术统计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1.06•【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技术统计规定(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自动站运行管理,建立预防人为干扰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的工作机制,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技术统计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1月6日江西省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技术统计规定(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下称气站)管理、规范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工作,对县(市、区)辖区内所有应用于大气环境质量评价的气站监测数据统计方式进行规定,以保证评价结果的科学性、统一性和可比性,为我省大气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主要明确气站监测数据用于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时,在数据统计、整合、缺失、替代和修约等方面的技术规则。
适用于江西省县(市、区)辖区内所有气站监测数据的统计与应用,本规定自2021年4月1日施行。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定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规定。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HJ 663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 633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T 193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GB/T 8170 数据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关于调整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有效性统计方法的通知(总站气字〔2016〕276号)三、术语和定义(一)国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属于国家监测事权,以监测设区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整体状况和变化趋势为目的而设置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点。
江西地方标准DB36-附件2高速公路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1部分:施工期环境质量监测

ICS点击此处添加ICS号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DB36 江西省地方标准DB 36/ XXXXX—XXXX高速公路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1部分:施工期环境质量监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Environment Monitoring of Highwaypart1 :Environment quality Monitoring of Construction Period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2018-XX-XX发布2018-XX-XX实施目次前言 (Ⅱ)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工作要求 (2)5环境空气监测 (3)6噪声(振动)监测 (3)7水环境监测 (4)8 生态环境监测 (5)9 监测质量保证 (5)10 监测结果评价 (6)11 监测报告 (8)12 实施与监督 (8)附录 A(规范性目录)高速公路施工期环境监测大气监测点布点原则 (9)附录 B(规范性目录)高速公路施工期环境监测噪声(振动)监测点布点原则 (11)附录 C(规范性目录)高速公路施工期环境监测水环境监测点布点原则 (15)附录 D(资料性目录)高速公路施工期环境监测方案编制 (18)附录 E(资料性目录)高速公路施工期环境监测报告编制 (20)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西省交通科学研究院、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江西省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晓宝、彭刚华、简美锋、曹侃、廖祖文、高明、邓超、黄萍、肖燕燕、谭腾飞、吴琼、赵红、曾波、熊雅菁。
高速公路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1部分:施工期质量监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高速公路施工期环境监测工作要求、环境空气监测、噪声(振动)监测、水环境监测、生态环境监测、监测质量保证、监测结果评价、监测报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江西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

关于调整江西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7]1762号省环保局:你局“关于申请修订《江西省环境监测系统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函”(赣环财函[2006]14号)收悉。
鉴于环境监测项目不断增加和监测技术不断更新,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成本也发生了较大变化,为进一步规范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根据国家环保局、物价局、财政部《关于颁布“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88]环监字第085号)和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发布2002年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及标准目录的通知》(赣计收费字[2003]818号)的有关规定,经成本测算并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我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江西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的专业技术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
本标准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
其他未列的测试项目,可参考类似的方法标准由环境监测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二、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在开展对外监测服务工作时,要坚持双方自愿的原则,由委托单位向环境监测机构提出正式委托书,并按委托书的要求完成委托监测的任务,方可按此规定的标准收费。
不得强制服务并强制收费。
三、对外环境监测服务的范围包括:1、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及环境质量评价;2、对外单位或个人委托的样品分析,固定和流动污染源监测以及污染纠纷、事故仲裁监测;3、治理工程项目的研究设计及其环境效益分析评价;4、受有关单位或个人委托承担环境保护方面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和其他方面的项目;5、工业污染源成果综合服务项目,包括污染源档案、各类技术和研究报告、图集、数据库等;6、提供常规环境监测成果、数据、资料、文图等。
四、下列情况不得收费:1、上级下达的例行环境监测工作、污染源监督监测任务;2、社会公益性服务项目;3、已明确经费开支渠道的外省市和本省协作进行的科研课题;4、为下级环境监测单位作技术指导和解决疑难问题;5、其他明确规定不得收费的项目。
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15年发布)

【法规标题】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15年发布)【发布部门】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发文字号】赣环发〔2015〕5号【适用区域】江西省【发布时间】2015-04-14【生效时间】2015-04-14【关键词】排污许可【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赣环发〔2015〕5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提高污染源监管水平,我厅制定了《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负责转发给辖区内下属环保局及各相关排污单位。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4月14日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进一步促进污染减排工作,更加全面及时掌握污染物排放动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环境保护部《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国控重点污染源(以下简称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
重点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必须遵守本办法。
其他市控、县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和污染源监控中心组成。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包括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仪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数据采集传输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工况监控系统、网络通讯系统传输及其配套的软、硬件设备等,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污染源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通过网络通讯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平台及其软、硬件设备等。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编制全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计划。
环境化学污染事故现场应急监测方案及报告

环境化学污染事故现场应急监测方案及报告环境化学污染事故现场应急监测方案及报告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彭刚华由于环境化学污染事故的类型、发生环节、污染成分及危害程度千差万别,要想制定一套固定的现场应急监测方案可能没有多大意义。
但是,应急监测毕竟有其内在的科学性和规律性。
因此,为了规范应急监测工作,为各级政府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快速、及时、准确的技术支持,确定污染程度和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就现场应急监测方案制定过程中应该考虑的最普遍的方面(如:布点与采样、监测频次与跟踪监测、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数据处理与QA/QC、监测报告与上报程序等)做一简介,供大家在实施现场应急监测时参考。
1制定应急监测方案的基本原则制定应急监测方案的基本原则:现场应急监测与实验室分析相结合;应急监测技术的先进性和现实可行性相结合;定性与定量、快速与准确相结合;环境要素的优先顺序: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
1.1布点的基本思路第一种情况:已知污染源及污染物,调查受污染的范围与程度的布点要求:可直接测定该污染源或排放口所排污染物在空气、水环境中的浓度,比较简单;第二种情况:已知污染源,未知污染物,调查受污染的范围及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的布点:可以从了解原材料人手,列出可能产生的污染物,进行监测分析;第三、四种情况:已知污染物,未知污染源,调查污染来源和污染范围;未知污染源和污染物,调查污染来源、种类、范围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最快捷的方法就是根据受污染空气、河流的地理环境和周围、沿岸社会环境、工矿企业布局全面布设点位进行排查和监测。
1.2布点应考虑的因素由于污染事故发生时,污染物的分布极不均匀,时空变化大,对各环境要素的污染程度各不相同,因此采样点位的选择对于准确判断污染物的浓度分布、污染范围与程度等极为重要。
因此,点位确定应考虑以下因素:①事故的类型(泄漏、爆炸、火灾等)、严重程度与影响范围;②事故发生的地点(如是否为饮用水源地、水产养殖区等敏感水域)与人口分布情况(是否在市区等);③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尤其是风向、风速及其变化情况。
江西省危险废物处置中心资源化变更项目环境质量监测方案20180315

江西东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江西省工业固体废物处置中心项目(资源化利用部分)变更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方案一、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方案1、监测点位根据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以及项目所在季的主导风向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确定本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点,具体点位分布情况见表1。
表1 本项目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分析一览表本项目在丰城市育英学校、牛角坑、下寻塘、上蔡、谭家、观背设置6个大气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点,监测点位分布情况见图1。
2、监测因子及要求本项目监测因子情况详见表2。
表2 本项目环境空气补充一览表图1 环境空气监测布点图3、监测方法监测方法参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和HJ657-2013、HJ542-2009、HJ77.2环境检测方法。
4、监测时间和频次本项目监测时间和监测频次要求,详见表3。
表3 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频次要求二、地表水质量现状监测方案1、监测断面本项目污水走向图见图2,项目地表水监测共计布设7个断面,具体布设情况见表4,监测断面位置见图3。
表4 本项目地表水监测断面布设情况一览表图2 项目污水走向图图3 项目地表水监测断面位置分布图2、监测频率连续监测三天。
3、监测因子监测因子:pH、COD、BOD5、SS、石油类、氨氮、总氮、总磷、铜、锌、硫化物、铅、砷、镍、镉、铬、锑、汞、铁、氟化物、硒、氰化物、挥发酚、氯化物、硫酸盐、硝酸盐、锰共27项。
4、监测要求按GB338-2002的监测要求开展监测工作。
三、噪声环境现状监测方案1、监测点位厂界四周东南西北分布布设4个监测点位,具体见图3。
图3 声环境监测布点图2、监测频率昼、夜间分别监测,连续两天。
3、监测因子等效连续A声级,即LAeq(A)。
4、监测要求按GB3096-2008开展监测工作。
四、土壤质量现状监测方案1、监测布点为了解厂址附近土壤现状,在厂址、厂址上风向、厂址下风向、垃圾应急填区共设4个土壤环境监测点,具体取样点位见表4及监测布点图3。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0年度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专项能力验证结果的通报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0年度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专项能力验证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12.02•【字号】赣环监测〔2020〕55号•【施行日期】2020.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0年度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专项能力验证结果的通报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为落实《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精神,持续提高我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可比性,我厅组织开展了2020年度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专项能力验证考核工作,考核项目包括“水中五日生化需氧量”、“水中总磷”、“水中石油类”和“水中卤代烃”等四个项目。
2020年7-8月进行了初次考核,针对初测结果不合格的机构,于2020年9-10月进行了一次补测考核。
本次参加专项能力验证考核工作的机构共141家,其中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51家,生态环境监测系统机构90家、未报名或未参加考核情况见附件1;经过初次、补测两次考核后,有4家机构结果不满意或有问题,情况见附件2;所有机构考核结果详细情况见附件3。
附件:1.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系统内未报名或报名未参加能力验证机构一览表2.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专项能力验证不满意或有问题机构一览表3.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专项能力验证详细结果江西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12月2日附件1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系统内未报名或报名未参加能力验证机构一览表附件2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专项能力验证不满意或有问题机构一览表附件3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专项能力验证详细结果表1-1 水中五日生化需氧量初测结果及结果评价统计表表2-1 水中总磷初测结果及结果评价统计表表2-2 水中总磷补测结果及结果评价统计表表3-1 水中石油类初测结果及结果评价统计表表4-1 水中三溴甲烷初测结果与结果评价统计表表4-2 水中三氯甲烷初测结果与结果评价统计表表4-4 水中三氯乙烯初测结果与结果评价统计表表4-5 水中四氯乙烯初测结果与结果评价统计表表4-6 水中卤代烃补测结果评价与统计表。
江西重点污染源

江西省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半年报2018年下半年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2019年1月江西省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半年报2018年下半年主编单位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编写时间2019年1月编写人员刘艳审核杨辛审定万志勇资料提供单位(按设区市行政区划代码排名)南昌市环境监测站景德镇市环境监测站萍乡市环境监测站九江市环境监测站新余市环境监测站鹰潭市环境监测站赣州市环境监测站吉安市环境监测站宜春市环境监测站抚州市环境监测站上饶市环境监测站目录1、监测要求 (1)1.1监测范围 (1)1.2监测项目 (1)1.3监测时间和频次 (1)1.4评价方法和标准 (1)2、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1)2.1监测情况 (1)2.2超标情况 (4)3、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5)3.1监测情况 (5)3.2超标情况 (6)4、土壤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7)4.1监测情况 (7)4.2超标情况 (9)5、其他重点排污单位 (10)5.1监测情况 (10)附表1:2018年下半年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未监测情况表 (11)附表2:2018年下半年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超标情况表 (14)附表3:2018年下半年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未监测情况表 (17)附表4:2018年下半年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超标情况表 (19)附表5: 2018年下半年土壤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未监测情况表 (20)附表6: 2018年下半年土壤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废水超标情况表 (22)附表7: 2018年下半年土壤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废气超标情况表 (22)附表8: 2018年下半年其他重点排污单位未监测情况表 (23)1、监测要求1.1监测范围2018年下半年,重点排污单位的监测按《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8年江西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的通知》(赣环测字〔2017〕68号)中的名单执行。
1.2监测项目按照执行的排放标准、环评及批复和排污许可等要求确定。
1.3监测时间和频次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每半年监测1次;季节性生产企业在生产期间内主要污染物每月监测1次共2次。
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建立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责任体系,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确保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江西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
第三条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构建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体系、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强化法规、行政和技术手段,全面提高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比性,为环境管理科学决策提供重要保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西省境内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或检测,以下均称监测)工作的监测单位,包括环境监测机构、环境质量或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机构(以下简称运维机构)、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工作的排污(建设)单位等。
第二章机构责任第五条监测单位要按照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的合法有效;要建立覆盖监测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对监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并依法公开相关监测数据和信息。
第六条监测单位及人员对领导干部或相关利益方不当干预监测活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应当采取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归档备查等方式如实记录,并及时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上级部门举报。
第七条环境监测机构应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范围和要求开展监测工作,监测人员、仪器设备、装备和实验室环境等应满足监测工作及质量管理的要求。
第八条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科学性、真实性、客观性和准确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3号]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3号]](https://img.taocdn.com/s3/m/495a0a49f11dc281e53a580216fc700abb6852ca.png)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正文:----------------------------------------------------------------------------------------------------------------------------------------------------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已由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0年12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2000年12月23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大气、环境噪声、固体废物污染和其他污染的防治,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污染防治必须坚持全面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其在污染防治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把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和实施有利于污染防治的各项产业、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逐步增加环境保护投入,使污染防治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二)有计划地建设烟尘控制区、环境噪声达标区,推广清洁能源,建设与完善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实行环境污染集中控制和区域性综合防治。
(三)支持和鼓励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推行清洁生产,发展环境保护产业,鼓励污染防治设施运营专业化、市场化;(四)加强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普及污染防治知识,提高全民环境意识,树立重视环境、保护环境、美化环境的社会风尚;(五)对在污染防治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江西省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西省境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审批、建设、运营和监管过程中,对环境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高效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应遵循“预防为主、控制污染、资源回收利用、环境修复”的原则,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等措施。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应加强监管,监测和评估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定期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应加强科技创新,推广高效节能环保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环境负荷。
第七条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组织领导,制定具体的环境保护规划和政策措施,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八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明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提出环境保护和治理措施。
第九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有专业的评价机构进行,依法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包括建设项目概况、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环境保护和治理措施、社会公众参与等内容。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提交给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审查,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进行审查,并给予明确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纳入项目审批、合同签订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环境风险,确定相应的监测和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在项目建设前向社会公告,并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江西省生态环关于简化环评报告

江西省生态环关于简化环评报告“我们项目一个月完成了环评报告书的编制,18天就完成了从首次受理到环评审批,这还包括了拟受理公示10日和拟批准公示5日,这在以前是不可想象的,其中共享监测数据起到了功不可没的作用。
”日前,江西九江富达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少波及其环评单位工程师李斌非常兴奋地告诉记者,他们对九江市生态环境局的做法赞不绝口,公司通过运用共享监测数据,减少了监测费用5万余元,节约环评编制时间15天。
像这样快速推进环评落地的例子,在九江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后将会越来越多。
企业在收集监测数据环节耗时长费用高“我们的工作安排很紧,但还得按环评的要求来做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费用不说,光耗时就让我们企业等不起。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徐国伟回忆当初环评报告需要出具监测数据的情景时说。
2019年,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准备上一个新项目,启动环评报告书编制时了解到,根据《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和环评技术导则,需要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用来预测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然而,从监测采样到出结果需要40天时间,这将延后项目的建设进度。
“一直以来我们都是压缩自己的审批时间,但对企业来说,最耗时的其实是环评报告的编制和修改,特别是花费在开展收集基础监测数据上的时间。
”九江市生态环境局环评与排放管理科负责人黄凰介绍说。
虽然最终九江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全程帮扶+绿色通道”等方法,帮助企业把时间“抢”了回来,但是当时的紧张气氛仍然让企业、第三方环评单位和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记忆犹新。
“有时候我们不仅需要枯水期的数据,还要丰水期的数据,等全部监测数据出来了,大半年时间也过去了,十分影响项目的前期进度,更别说很多监测数据的花销巨大,几万、几十万元都有可能。
”不少与晨光公司有着相同经历的企业这样抱怨着。
成本高、时间长一直是企业编制环评报告的痛点和堵点,各种手续都要办,费用和时间带来的压力很大。
对此,有不少企业和环评单位都提出过这样的想法——能否直接引用周边企业现成的监测数据。
2020年最新江西省环境监测行业指导价

样
前处理(浸出毒性-有机项目)
样
含水率
项
有机质
项
四
固体废物 和危
热酌减率
项
险废 物
溴酸根、氯离子、亚硝酸根、溴离子、硝酸 根、磷
酸根、硫酸根
项
氟化物、氟离子
项
氰化物、氰酸根
项
总憐
项
元素全量
项
元素浸出量
项
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含量
项
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含量
项
四
固体废物 和危 险废 物
五
油气回收
农药类有机污染物含量
计费单位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一 水和废水
一
水和废水
凯氏氮
项
氨
项
铵
项
硝酸盐(硝酸根、硝酸盐氮)
项
亚硝酸盐(亚硝酸根、亚硝酸盐氮)
项
氟化物(氟离子)
项
总磷(磷酸盐、元素磷)
120 200 1000 320 160 480 160 320 第1项200,每增加一项加 120 120
第1项250, 5项以内每增 加一项加 160, 5 项以 内每增加一项加120,最 高2800元 第1项250, 5项以内每增 加一项加 160, 5 项以 内每增加一项加120,最 高2800元 第1项250, 5项以内每增 加一项加 160, 5 项以 内每增加一项加120,最 高2800元 第1项250, 5项以内每增 加一项加 160, 5 项以 内每增加一项加120,最 高2800元
500 800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27•【字号】赣府厅字〔2017〕63号•【施行日期】2017.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7〕6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5月27日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文件精神,加快我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改革,推进秀美江西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目标(一)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为总纲,按照“明晰事权落实责任、健全制度统筹规划、科学监测创新驱动、综合集成测管协同”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我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新格局,为江西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到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全覆盖,各级各类监测数据系统互联共享,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初步建成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使生态环境监测能力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相适应。
(二)具体目标。
理顺生态环境监测体制机制。
制定符合江西省情的地方配套管理政策和措施,初步建立与江西省情相适应的生态环境监测管理体制和机制,明确各级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基本形成“省级与地方监测相结合、企业自测为补充”的工作格局。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环保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中共江西省委员会江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12.21【实施日期】2017.12.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江西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21日江西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切实解决现行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进一步巩固和厚植我省生态优势,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6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落实中央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具有江西特色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切实落实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增强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规范和加强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为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江西提供坚强体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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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环境监测方
案
江西省环境监测方案二〇一三年三月
目录
一、环境质量监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环境空气监测................... 错误!未定义书签。
1.常规环境空气监测 (1)
2.农村空气自动监测 (2)
3.特殊项目调查性监测 (3)
(三)酸雨监测 (4)
(四)温室气体监测 (4)
(五)地表水水质监测 (5)
1.地表水国控断面水质监测 (5)
2.地表水省控断面水质监测 (6)
3.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 (7)
(六)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8)
(七)声环境质量监测 (10)
二、污染源监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八)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专项监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九)交界断面水质监测...............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一)地表水重金属监测 (19)
(十二)”十二五”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控制断面水质监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三)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四)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五)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29)
依照国家环境保护部< 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环办【】号文)文件精神和国家环境监测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环境质量监测
(一)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
1.监测范围
南昌市(省会城市)。
2.监测项目
SO2、NO-NO2、PM10、PM2.5、CO、O3、气象五参数、能见度。
3.监测时间
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
4.数据报送
以VPN方式实时报送。
第二个月的3日前报送上月的城市空气质量新标准小时监测结果至江西省环境保护厅监测处和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省站”),省厅监测处于4日前报送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大气室邮箱。
5.评价方法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评价6项污染物,并发布AQI指数。
(二)环境空气监测
1.常规环境空气监测
(1)监测范围
全省11个设区市。
(2)监测项目
SO2、NO2、PM10和降尘。
(3)监测时间
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
(4)数据报送格式及要求
各设区市按原有例行监测数据格式(dbf文件)报送数据,各项目数据放在同一文件夹后压缩打包为rar格式,文件名为××(设区市名拼音简称)××(年份)××(月份),例如:南昌 3月份文件名为nc1203.rar。
日报数据文件名为:r××(设区市名拼音简称)××(年份)××(月份)××(日期),例如:南昌 3月1日文件名为rnc130301.dbf。
日报不需送电子表格文件。
(5)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例行监测数据审核后于每月5日前(含5日)报送上月数据,用FTP方式传输至”省站”服务器各设区市相应文件夹下的JB文件夹中。
日报数据审核后于每日15点前报送当天数据,用FTP方式传输至省站服务器各设区市相应文件夹下的RB文件夹中,省站审核、汇总数据后于每月5日前以现有FTP方式报送全省上月数据至总站。
南昌和九江两市每日需按总站现行要求传输实时联网数据(需实时报送)和日报数据至总站。
(5)评价方法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现行标准评价3项污染物,并发布API指数。
2.农村空气自动监测
(1)监测范围
婺源县考水农村空气监测站。
(2)监测项目
SO2、NO2和PM10三项污染物。
(3)监测时间
每日24小时连续监测。
(4)数据报送
以VPN方式实时报送。
3.特殊项目调查性监测
(1)监测点位
南昌、九江2个环保重点城市的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点位。
(2)监测项目
TSP、Pb、苯并[a]芘为必测项目,Cd、Hg、As、六价铬和氟化物为选择性项目。
(3)监测时间
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监测1次,尽可能安排在污染相对严重的时间段。
(4)数据报送
11月25日前将经审核的监测数据以EXCEL格式用FTP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