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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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规和集团公司、二院有关规定,不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使员工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防止产生不安全行为,增强管理者和员工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二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各级各类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职业危害都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第四条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符合规定的学时。
(一)医院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6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二)中层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三)班组长每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四)新入职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五)全员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每年不得少于8学时。
第五条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六条各科室应每月对员工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医院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结合重要社会事件、重要期间对医院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七条医院领导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四)上级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要求。
(五)其他按规定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文化等理论和知识。
(三)应急救援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生产安全事故统计、
报告及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方法,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四)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五)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标准和上级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及要求。
(六)其他按规定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中层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和行业安全生产的规章、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理论、方法和理念,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文化建设以及三者的有机融合。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安全职责、安全操作规程,危险源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以及危险点、不可接受风险的管理,特种作业、特种设备、防雷、防静电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技术知识以及职业危害作业的管理和防护。
(四)本质安全管理和生产作业过程中的技术安全要求。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分析和处置以及责任追究,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六)上级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七)其他按规定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条班组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岗位危险有害因素及安全操作规程,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三)作业设备的安全使用与管理,作业条件与环境改善,作业现场安全标准化,现场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
(四)现场应急处置和自救互救,本单位、行业典型事故案例。
(五)班组长的职责和作用,与员工沟通的方式和技巧,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六)班组安全生产管理及先进的班组安全管理经验。
(七)其他按规定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一条新入职人员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医院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医院安全生产概况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2.医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4.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5.其他按规定需要培训的内容
(二)科室级安全教育培训由员工所在科室负责人或科室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组织进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科室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
2.所从事岗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3.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4.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对措施,职业危害的预防和注意事项。
5.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6.其他按规定需要培训的内容。
(三)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由员工所在班组负责人或班组安全员组织进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生产设备、设施、仪器、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3.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健康事项。
4.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5.其他按规定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二条其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等主要内容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
(二)医院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三)电气、设备仪器、危险化学品、职业危害、防雷、防静电等方面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安全操作、安全标识、安全色、作业环境、安全与文明生产等基础知识。
(四)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五)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文化建设以及三者的有机融合。
(六)其他按规定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四章安全教育培训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医院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做好资金预算,保证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第十四条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工作落实情况,并协助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接受专业机构的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进行复训。
第十六条参加集团公司或二院型号外场试验队的人员,由医院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入场前安全教育培训;入场后,须认真接受试验队各级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确保安全。
第十七条医院承担各类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费用和培训期间的工资。
第五章安全教育培训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医院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安全教育培训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科室安全教育培训实施情况纳入科室年度考核。
第十九条未按本制度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科室,由医院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如造成事故或损失的,依据医院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医院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接受上级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涉及到或国家、上级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有更严格的规定及内容,严格执行国家、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