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企业管理费费率-京造定[2003] 8号
电力公司经营性收费项目与计价方法
北京电力公司经营性收费项目与计价方法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目录一、10KV及以下线路带电断、接火作业费(自然垄断性)4二、继电保护的整定计算、装置维护及调试费(强制性垄断)7三、35KV以上送电线路作业费(自然垄断性) (10)四、试验费(强制垄断性) (16)五、电力电缆测试(强制垄断性) (18)七、电气设备与装置检修费(自然垄断性) (25)八、代运行维护费(强制垄断性、市场垄断性) (28)九、临时维护费(市场垄断性) (33)十、其他费用(市场垄断性) (35)十一、附件(价格计算表格) (38)一、10KV及以下线路带电断、接火作业费(自然垄断性)带电作业是指在整个供电线路不停电情况下进行的操作。
10KV及以下供电线路带电作业主要包括断火和接火,断、接火指用户内部改造、增容,要求供电部门将其接在不能停电的供电线路上或从带电线路上断下引线称带电作业之断、接火工作。
带电作业对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与供电线路的安全运行都存在很大的危险性,工作中不仅要遵守严格的规章制度,还需要配有相关的设备、工具与车辆,更同时要具备高超的技术水平。
因此此项工作关系到电网安全需要经电力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因此是一项垄断性很强的经营业务。
带电作业费的定价公式为:收费单价={[人工费×(1+21%临时设施费+31%现场经费+53.5%企业管理费)+材料费+运输费+台班费](1+7%利润)}(1+3.4%税金)取费依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制定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定额》)。
1、临时设施费:参照京造定【2003】9号《关于调整临时设施费费率的通知》(定额编号:1-10);2、现场经费:《定额》(定额编号:1-32);3、企业管理费:参照京造定【2003】8号《关于调整企业管理费费率的通知》(定额编号:2-19);4、利润:《定额》(定额编号:3-1);税金:《定额》(定额编号3-2);5、材料单价根据上三个月库存平均价格决定,材料数量根据提供的设计文件决定;6、运输机械台班费:包括仪器、材料、设备及施工人员的运输费用;10kV带电断接火现在采用特种绝缘斗臂车施工。
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1说明一、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了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二、本定额包括: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和分包工程管理费,与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配套使用。
三、现场管理费包括临时设施费和现场经费,属于建设工程直接费。
四、各项费用包括的内容:(一) 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施工所必须的生活和生产用临时设施费用。
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公用事业房屋、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塔式起重机基础、小型临时设施以及规定范围内的现场施工道路、水、电管线,为保证文明施工现场安全和环境保护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其费用中包括了临时设施的搭设、租赁、摊销、维护及拆除等费用以及按规定缴纳的临时用地费、临时建设工程费。
不包括施工用地面积小于首层建筑面积三倍时,由建设单位负责申办租用临时用地的租金。
(二) 现场经费:指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部组织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1.工作人员工资:从事政治、行政、经济、技术、试验、警卫消防炊事和服务人员(不含材料人员和行政汽车司机等人员)的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各项津贴及施工现场人员的工资附加费。
2.办公费:办公用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通讯邮资、书报、水电及办公、生活用燃料等费用。
低值易耗品3.差旅交通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差旅费、住勤补贴、误餐补助和工地转移等费用。
4.低值易耗品摊销费:行政使用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非机动车)及检验、测绘、消防用具的摊销和维修等费用。
5.劳动保护费: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给工作人员的劳保用品费用、保健和防暑降温费用。
6.检验试验费:对建筑材料、构件、建筑物进行鉴定、检查、试验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7.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及竣工清理费:工程进行测量定位、复测、交工前现场及室内的清理以及施工中渣土外运的费用。
工程量计算规则77127
工程量计算规则1.铝合金门窗制作及安装、成品门窗安装、彩板钢门窗、塑钢门窗安装均按设计门窗洞口面积计算。
2.彩板钢门窗附框安装按延长米计算。
3.阳台封闭工程量按设计尺寸展开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4.纱窗扇工程量按扇外围尺寸以平方米计算。
5.卷闸门窗以平方米计算。
在计算工程量时,如卷闸安装在门窗洞口内侧按洞口面积计算,高度增加600毫米;若卷闸安装在门窗洞口外侧时,其宽度按设计规定计算,高度按洞高增加600毫米。
6.卷闸箱工程量按展开面积计算;卷闸电动装置按套计算,小门安装以个计算。
7.橱窗按窗框正立面垂直投影面积计算。
8.感应门装置按套计算。
定额人工费中已包括安装及调试费用。
9.窗帘轨按设计规格按延长米计算。
10.木质装饰门扇工程量按扇外围尺寸以平方米计算。
11.全玻落地窗工程量按封边外围尺寸以平方米计算;玻璃肋按肋的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12.全玻无框门工程量按设计洞口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13.钢制防盗门窗安装工程量,按展开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14.无框门钢架以吨计算;基层及面层按展开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1.装饰线条以成品安装为准。
木质线条、压条如在现场制作时,每100米增加2.5个工日;木材按净断面增加刨光损耗20%。
2.在木基层天棚上钉压条、装饰线条者,其人工乘以系数1.34;在轻钢龙骨板面上安装压条、装饰线条者,其人工乘以系数1.68;木装饰线条做图案者,人工乘以系数1.8。
3.门窗贴脸与门窗套材质不同分别安装时,贴脸按相应装饰线条定额执行。
4.装饰线条均不包括油漆,油漆时按相应项目另行计算。
5.线条安装,定额中已包括3.6米以下搭、拆简易脚手架。
工程量计算规则1.装饰线条安装工程量按线条中心线以延长米计算。
2.门窗贴脸带450割角者,可按线条外边线延长米计算工程量计算规则一、木装饰1.门窗套按设计尺寸展开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2.窗帘盒按设计尺寸以延长米计算。
3.窗帘轨分为单轨、双轨、三轨以延长米计算。
关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
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京造定〔2009〕6号各有关单位: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规费计取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依据《关于颁发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京建经〔2001〕664号)(以下简称预算定额)。
现对预算定额中规费的计算方法及相应费用、费率进行调整如下:一、规费计算的原则和依据规费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应按照国家或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计算,足额上缴。
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时,应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计算。
预算定额中规费包括的内容和计算的主要依据如下:1.住房公积金: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64号令)、《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关于2008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8〕1号)。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
3.基本养老保险费:《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3号令)、《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
4.失业保险基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
5.工伤保险基金:《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0号令)、《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6〕138号)。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6〕18号)。
(规费)建标(2003)206号文件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规定
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号文件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规定(一)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
包括:1.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缴纳的工程排污费。
2.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
3.社会保障费⑴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⑵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⑶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4. 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5.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按照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注:该文件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号)同时废止。
按京造定[2005]3号关于北京市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一条:“一、规费1.规费是指政府及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交纳的费用。
2.规费应按相关规定的要求计算,足额上缴有关部门。
投标人可根据企业上年度上缴费用的情况自主报价。
招标人在编制工程标底时,可参考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2001年预算定额)的有关规定计算。
3.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让利因素。
”京造定[2003] 5号所列(下表)是指2001预算定额中所包括的规费及测算依据.如果执行工程量计价并选用(参照)2001预算定额进行组价编制标底或报标可参照(下表)序号项目名称基数所占比例(%)1 人工费单价相应人工费单价 18.732 现场经费相应费率 14.453 企业管理费相应费率 29.16京造定〔2005〕3号文精神根据企业上年度缴费情况规费自主报价,因此在报价时企业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主要是工期、人员投入等因素影响规费的支出的多少)来报价;规费是政府要求企业必须上缴的,应该是不参与竞争的这一点有待探讨;一些费用的确是不可竞争的;但有些项目还存在竞争性,(列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与企业人员规模有关的费用)人员多必然上缴的费用就多,人员少上缴政府的规费就少。
调整企业管理费费率-京造定[2003] 8号
关于调整企业管理费费率的通知京造定[2003] 8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京财综[2003]1137号“关于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文件精神,从2003年7月1日起(含7月1日,以下同)取消定额编制管理费。
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间接费及其他费用定额》、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企业管理费的费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执行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的在施工程,其费用调整已纳入竣工期调价系数,不再另行调整。
二、执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工程:1.凡2003年7月1日以后的新开工程,参照附表一的标准执行。
2.凡2003年7月1日以前已经决标,但在7月1日以后开工的工程,参照附表一调整的幅度,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3.凡2003年7月1日以前已开工的在施工程,应按以下的规定办理:7月1日以前的已完工作量,执行原费率标准;未完的工作量参照附表一调整的幅度,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三、凡2003年7月1日以后编制设计概算的,按附表二执行。
四、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一律不再调整。
五、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附表一: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企业管理费调整表附表二: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企业管理费调整表附表一: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企业管理费调整表附表二: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企业管理费调整表一、建筑工程二、安装工程三、市政工程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2003年10月9日抄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建委、市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北京市分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物业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通告【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发文字号】京发改[2005]266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05.12.19【实施日期】2006.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费文件的通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通告(京发改[2005]2662号)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予以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在《办法》实施前应执行《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住宅区,在未成立业主大会前,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从其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没有约定的,按不高于现行收费标准执行。
物业管理企业购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或者提供住宅安全防范设施设备、消防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服务的,可以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服务内容测算费用。
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宅的单位、购买安居(康居)住宅的职工所在单位和房改、安居(康居)购房人物业服务费用的承担,从其约定。
特此通告。
附件:1、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2、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二00五年十二月十九日附件1: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6.19•【字号】京财综[2003]1137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京财综[2003]1137号)市属各类、办、局,各区县人民政府: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
落实市委、市政府做出的全面优化首都发展环境的决定,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换,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我们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
清理意见已经第10决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原则通过。
现将清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决定通知如下:一、取消39项(明细项目75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见附表)。
其中,受单位或个人自愿委托并签定委托协议书进行产品质量检验、计量考核、卫生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防疫检验、植物检疫、国内森林检疫等服务的单位和机构;按市物价局现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执行。
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这次清理涉及收费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优化首都发展环境的要求,妥善解决好取消收费项目后的有关问题。
要增强社会服务意识,决不能因停止收费而出现不履行其职能或降低服务质量的现象。
对履行职能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三、各部门要公布取消和保留的收费项目。
将取消和保留的收费项目的名称、代码、收费标准、发文机关、文号等向社会公示,增强收费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凡未经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企业有权抵制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四、收费单位要及时更换收费许可证,依据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新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
不得在收费环节中有“加价”和“搭车”行为。
要规范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按规定自觉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票据年检制度。
《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京造定〔2009〕6号】
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京造定〔2009〕6号各有关单位: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规费计取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依据《关于颁发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京建经〔2001〕664号)(以下简称预算定额)。
现对预算定额中规费的计算方法及相应费用、费率进行调整如下:一、规费计算的原则和依据规费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应按照国家或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计算,足额上缴。
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时,应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计算。
预算定额中规费包括的内容和计算的主要依据如下:1.住房公积金: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64号令)、《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关于2008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8〕1号)。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
3.基本养老保险费:《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3号令)、《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
4.失业保险基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
5.工伤保险基金:《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0号令)、《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6〕138号)。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6〕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4.03.04
•【文号】国税函[2004]第332号
•【施行日期】2004.03.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
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4]第332号)
北京、天津、河北、江苏、山西、安徽、湖北、陕西、四川、广西、湖南、辽宁、河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关于申请2003年度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请示》(中化总财发〔2003〕33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6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三月四日。
118884_京造定[2009]6号文_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
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京造定〔2009〕6号各有关单位: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规费计取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依据〘关于颁发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京建经〔2001〕664号)(以下简称预算定额)。
现对预算定额中规费的计算方法及相应费用、费率进行调整如下:一、规费计算的原则和依据规费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应按照国家或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计算,足额上缴。
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时,应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计算。
预算定额中规费包括的内容和计算的主要依据如下:1.住房公积金: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64号令)、〘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关于2008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8〕1号)。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
3.基本养老保险费:〘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3号令)、〘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
4.失业保险基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
5.工伤保险基金:〘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0号令)、〘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6〕138号)。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6〕18号)。
北京造价文件汇编
北京造价文件汇编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发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
本定额作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计价以及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工程结算和工程造价审定的依据。
北京市建设工程补充预算定额编制管理办法京造定[2002]4号为完善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2001年预算定额)项目,满足建设工程计价需要,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现就编制补充预算定额规定如下:承包方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的范围及依据1.允许补充的范围⑴2001年预算定额中缺项的项目。
⑵工程建设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项目。
2.不允许补充的范围⑴2001年预算定额中的脚手架、大型垂直运输机械使用费、高层建筑超高费、工程水电费项目中的内容。
⑵现场管理费项目中的内容。
⑶凡有明确规定允许换算或规定为不完全价格的项目。
3. 编制补充定额的依据⑴补充定额的编制,坚持按施工工序编制的原则,工程量计算方法与2001年预算定额一致。
⑵补充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应以该工程的施工图纸、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方法、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及环境保护要求和有关规定为依据进行测定。
⑶补充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均按该工程施工期间的市场价格,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⑷补充定额中以“元”形式出现的费用参照2001年预算定额中相似或相近定额项目的标准,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承包方编制的补充定额经发包方审核,报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对实体性消耗量进行核准后方可执行。
对2001年预算定额缺项的,在工程计价时,可先按暂估价执行,工程实施后应及时做补充,对于应做补充而未做者,发包方不予结算。
四、一次性补充定额,仅限于在该工程上使用,不得在别的工程上使用。
六、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1)电力公司经营性收费项目与计价方法(最终稿)
北京电力公司经营性收费项目与计价方法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目录一、10KV及以下线路带电断、接火作业费(自然垄断性)4二、继电保护的整定计算、装置维护及调试费(强制性垄断)7三、35KV以上送电线路作业费(自然垄断性) (10)四、试验费(强制垄断性) (16)五、电力电缆测试(强制垄断性) (18)七、电气设备与装置检修费(自然垄断性) (25)八、代运行维护费(强制垄断性、市场垄断性) (28)九、临时维护费(市场垄断性) (33)十、其他费用(市场垄断性) (35)十一、附件(价格计算表格) (38)一、10KV及以下线路带电断、接火作业费(自然垄断性)带电作业是指在整个供电线路不停电情况下进行的操作。
10KV及以下供电线路带电作业主要包括断火和接火,断、接火指用户内部改造、增容,要求供电部门将其接在不能停电的供电线路上或从带电线路上断下引线称带电作业之断、接火工作。
带电作业对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与供电线路的安全运行都存在很大的危险性,工作中不仅要遵守严格的规章制度,还需要配有相关的设备、工具与车辆,更同时要具备高超的技术水平。
因此此项工作关系到电网安全需要经电力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因此是一项垄断性很强的经营业务。
带电作业费的定价公式为:收费单价={[人工费×(1+21%临时设施费+31%现场经费+53.5%企业管理费)+材料费+运输费+台班费](1+7%利润)}(1+3.4%税金)取费依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制定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定额》)。
1、临时设施费:参照京造定【2003】9号《关于调整临时设施费费率的通知》(定额编号:1-10);2、现场经费:《定额》(定额编号:1-32);3、企业管理费:参照京造定【2003】8号《关于调整企业管理费费率的通知》(定额编号:2-19);4、利润:《定额》(定额编号:3-1);税金:《定额》(定额编号3-2);5、材料单价根据上三个月库存平均价格决定,材料数量根据提供的设计文件决定;6、运输机械台班费:包括仪器、材料、设备及施工人员的运输费用;10kV带电断接火现在采用特种绝缘斗臂车施工。
设计技术标
目录第一章项目概述....................................................................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位置交通....................................................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以往工作程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设计工作重点............................................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施工图设计方案. (3)(一)裸岩除危治理措施 (3)(二)生态修复治理工程措施 (3)(三)施工图件设计深度 (8)(四)提交成果 (9)第三章概(预)算编制方案 (9)(一)编制依据 (9)(二)预算编制说明 (10)(三)投资预算 (11)第四章成果报告及图件编制方案 (11)(一)成果报告编制方案 (11)(二)图件绘制方案 (12)第五章设计工作投入及进度安排 (13)(一)设计进度安排 (13)(二)进度控制措施 (14)第六章质量控制措施及验收方案 (16)(一)质量控制目标及措施 (16)(二)成果验收方案 (16)第二章施工图设计方案(一)裸岩除危治理措施项目区采矿形成了大面积的裸露基岩,为了给生态修复治理创造安全的环境,需对裸岩进行必要的治理,解除其危害。
若项目区裸岩边坡节理裂隙发育,存在危岩体,则需对危岩进行治理。
根据危岩体的节理裂隙情况及稳定状态,治理措施分别如下:1)若危岩体后缘裂隙贯通程度较好,则设计对其进行清除。
2)若危岩体后缘裂隙未贯通,危岩体较大不易清除的,下面存在岩腔或临空不高的,设计在岩腔或临空面下方进行支撑,设计支撑柱采用C30钢筋砼浇筑,根据危岩体重量设计荷载。
支撑柱基础应清除表面浮土嵌至基岩。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市交通工程服务中心等主管部门2003年度收取管理费问题的函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市交通工程服务中心等主管部门2003年度收取管理费问题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4.04.26
•【字号】京地税企[2004]216号
•【施行日期】2004.04.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市交通工程服务
中心等主管部门2003年度收取管理费问题的函
(京地税企[2004]216号2004年4月26日)
北京市交通工程服务中心、北京化工工业集团公司三产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北京重型电机厂、北京荣华实业总公司、北京市机械工业管理局劳动服务公司、北京市标二经销部、北京市京地工贸有限公司、北京市华龙电力物资供销总公司:北京市交通工程服务中心等8家主管部门申请2003年收取管理费的函收悉。
根据市地税局《关于印发企业提取上交主管部门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1997)291号),《关于企业提取上交主管部门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京地税企(1998)123号),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企业上交主管部门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京财税(1999)886号)、《关于审批2000年度企业主管部门收取管理费的通知》(京财税(2000)1766号)文件规定,经审核,同意北京市交通工程服务中心等8家主管部门向所属企业收取2003年管理费。
本文不再附“主管部门收取管理费资格申请表”、“管理费支出计划审批
表”、“管理费收取计划审批表”,各区县地税局工作需要时,请主管部门提供经市地税局审批后的企业主管部门收取管理费的表格(一)(二)(三)。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专项治理涉及建筑企业收费的通知-财综[2003]46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专项治理涉及建筑企业收费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专项治理涉及建筑企业收费的通知(2003年6月23日财综[2003]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997年以来,各地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公布取消了一些涉及企业负担的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了过高的收费标准,对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目前涉及建筑企业的各种收费仍然过多、过滥,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涉及建筑企业的收费进行专项治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治理的范围各地区现行涉及建筑企业,包括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简称“建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摊派以及经营服务性收费(简称“收费”),均属于专项治理的范围。
二、专项治理的政策界限(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各地区凡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以及国务院或者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之外,向建筑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属于乱收费,应当予以取消。
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或者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向建筑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重复设置或者不合理的,也要进行归并和调整。
国家明令公布取消涉及建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区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得变换名目继续向建筑企业收取或者恢复征收,不得将其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也不得超过规定收费标准收取或者重复收取。
总承包服务费、分包配合管理费计费依据和收取费率
总承包服务费、分包配合管理费计费依据和收取费率
一、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
1、计费依据:《GB5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京造定〔2005〕3号关于北京市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2、适用对象:工程量清单计价。
3、费率大小:1%~3%。
4、计费基数:分包工程造价(不含设备费)或材料购置费。
5、包括内容:指为配合招标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
二、分包配合管理费计取
1、计费依据: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2、适用对象:预算定额计价管理
3、费率大小:包工包料:4.5%、包工不包料:26%
4、计费基数:包工包料:直接费、包工不包料:人工费
5、包括内容: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自行分包给专业施工单位或劳务施工单位,以及专业施工单位自行将所承包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劳务施工单位时,应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管理费用。
仅作参考。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部分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部分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部分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2003年12月20日)市外办、市卫生局、市教委、市档案局: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3]470号)的通知,现将我市以下经营性收费转为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市外办:护照加急费(收费编码108001001);认证加急费(收费编码108001002);代发电报收费(收费编码108003)。
二、卫生部门:卫生监督防疫收费(收费编码139009)中的非强制性服务收费:卫生检测费(收费编码139009016);卫生质量检验费(收费编码139009017);预防性体检(收费编码139009018);预防接种劳务费(收费编码139009019);委托卫生防疫服务费(收费编码139009020);疫情处理费(收费编码139009021)。
三、市档案部门:利用档案收费(收费编码153001)。
四、市教委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收费编码由175001008变更为175013。
请相关单位按照上述规定到价格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收费收入全额纳入预算管理。
此文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结束——。
1、京价协(2015)11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参考费用调整
京价协:关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参考费用及费用指数”后的解释和自律管理2015/7/1 13:32:41【大中小】京价协[2015]011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简称若干意见)、《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简称自律公约)的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简称京价协)于2011年发布的《关于公布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参考费用及费用指数的说明》(简称参考费用及指数)至今已五年了,经过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对“参考费用及指数”的运用,参考费用获得了参与工程造价咨询各方主体的认可,有效的遏制了不合理的竞争行为。
近年来北京市的物价均有上涨,特别是人工工资上涨幅度较大。
因此,京价协经研究决定调整“参考费用及指数”。
一、调整“参考费用及指数”的依据本次调整是在2011年“参考费用及指数”的基础上,根据本市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变化的情况,京价协跟踪了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会员实际完成的各种类型的造价咨询服务所需要的人工费、软件使用费、办公场所费用、管理费、利润、税金等项目数据,结合北京市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以及参考相关省市公布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用标准,京价协采用科学的方法综合测算后调整了“参考费用及指数”。
本次测算的数据均来源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会员。
二、调整后的“参考费用及指数”使用的解释《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参考费用》(见附件一)计算方法:(一)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费用例如:某工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6000万元,计算工程量清单编制费用如下:200万元×3.2‰=0.64万元(500-200)×2.7‰=0.81万元(2000-500)×2.4‰=3.6万元(6000-2000)×2.1‰=8.4万元合计费用=0.64+0.81+3.6+8.4=13.45万元(二)对于小型咨询项目或专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采用上述办法不便计算的,可以参照《工程造价咨询日参考费用》(见附件二)由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约定;(三)对于工程结算审核的效益费用,建议谁受益,谁付费,费用由委托方负责将受益的第三方费用收取后与本方的费用一并支付给被委托方。
1、京价协(2015)11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参考费用调整
京价协:关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参考费用及费用指数”后的解释和自律管理2015/7/1 13:32:41【大中小】京价协[2015]011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简称若干意见)、《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简称自律公约)的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简称京价协)于2011年发布的《关于公布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参考费用及费用指数的说明》(简称参考费用及指数)至今已五年了,经过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对“参考费用及指数”的运用,参考费用获得了参与工程造价咨询各方主体的认可,有效的遏制了不合理的竞争行为。
近年来北京市的物价均有上涨,特别是人工工资上涨幅度较大。
因此,京价协经研究决定调整“参考费用及指数”。
一、调整“参考费用及指数”的依据本次调整是在2011年“参考费用及指数”的基础上,根据本市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变化的情况,京价协跟踪了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会员实际完成的各种类型的造价咨询服务所需要的人工费、软件使用费、办公场所费用、管理费、利润、税金等项目数据,结合北京市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以及参考相关省市公布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用标准,京价协采用科学的方法综合测算后调整了“参考费用及指数”。
本次测算的数据均来源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会员。
二、调整后的“参考费用及指数”使用的解释《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参考费用》(见附件一)计算方法:(一)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费用例如:某工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6000万元,计算工程量清单编制费用如下:200万元×3.2‰=0.64万元(500-200)×2.7‰=0.81万元(2000-500)×2.4‰=3.6万元(6000-2000)×2.1‰=8.4万元合计费用=0.64+0.81+3.6+8.4=13.45万元(二)对于小型咨询项目或专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采用上述办法不便计算的,可以参照《工程造价咨询日参考费用》(见附件二)由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约定;(三)对于工程结算审核的效益费用,建议谁受益,谁付费,费用由委托方负责将受益的第三方费用收取后与本方的费用一并支付给被委托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调整企业管理费费率的通知
京造定[2003] 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京财综[2003]1137号“关于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文件精神,从2003年7月1日起(含7月1日,以下同)取消定额编制管理费。
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间接费及其他费用定额》、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企业管理费的费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的在施工程,其费用调整已纳入竣工期调价系数,不再另行调整。
二、执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工程:
1.凡2003年7月1日以后的新开工程,参照附表一的标准执行。
2.凡2003年7月1日以前已经决标,但在7月1日以后开工的工程,参照附表一调整的幅度,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3.凡2003年7月1日以前已开工的在施工程,应按以下的规定办理:7月1日以前的已完工作量,执行原费率标准;未完的工作量参照附表一调整的幅度,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三、凡2003年7月1日以后编制设计概算的,按附表二执行。
四、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一律不再调整。
五、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附表一: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企业管理费调整表
附表二: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企业管理费调整表
附表一:
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企业管理费调整表
附表二:
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企业管理费调整表一、建筑工程
二、安装工程
三、市政工程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03年10月9日
抄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建委、市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北京市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