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谢某某不构成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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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

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

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辩护意见:不构成诈骗罪在诈骗罪辩护案件中,辩方必须提出充分的证据和有力的辩论来证明被告不构成诈骗罪。

本文旨在探讨一些常见的辩护意见,以使辩方能够有效地辩护并为被告争取公正的审判。

首先,辩方可以辩称被告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要件之一,即欺骗。

在一起诈骗案中,欺骗是指被告通过虚假陈述、伪造文件或其他欺诈手段,使他人做出不利于自己的决策或交付财物。

如果辩方能够证明被告没有使用任何虚假陈述或伪造文件,他们可以主张被告没有满足欺骗的要素。

其次,辩方可以辩称被告没有使用强制手段来实施该行为。

诈骗罪需要被告通过欺骗手段来使他人行为,如果被告没有使用威胁、暴力或其他形式的强迫手段来实施该行为,辩方可以辩称被告没有满足构成诈骗罪的要素。

此外,辩方还可以辩称被告行为符合合法经济行为的特点。

诈骗罪要求被告利用欺骗手段来获取不当的经济利益,而在某些情况下,被告的行为可能与合法的经济活动相符合。

例如,被告可能从事投资活动,并以盈利为目的,但由于市场波动或其他不可控因素导致投资损失,这并不构成诈骗罪。

此外,辩方可以提出合理的解释来反驳控方的指控。

被告可能有其他合理的解释,可以解释为何他们的行为并不能构成诈骗罪。

例如,被告可能与涉案财物的交易方存在合法合同,或者被告的行为仅是一种商业活动,没有恶意欺骗的意图。

最后,辩方应该准备充分的证据来支持他们的辩护意见。

这包括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以证明被告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要件。

同时,辩方还可以聘请专业的鉴定人或专家来提供相关的专业意见,以增加辩方的可信度和力量。

综上所述,辩方在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中应该充分发挥辩论技巧和法律知识。

合理辩称被告未满足构成诈骗罪的要素,没有使用欺骗手段、强迫手段,行为符合合法经济行为特点,同时提供合理的解释和充分的证据将有助于为被告争取公正的审判。

辩方应该通过切实可行的策略和有效的辩论来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谢某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闫某某包庇案

谢某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闫某某包庇案

谢某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闫某某包庇案文章属性•【案由】窝藏、包庇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1998.01.27裁判规则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巨额贿赂款、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其家中巨额财产,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否合法,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正文谢某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闫某某包庇案被告人谢某某。

被告人闫某某。

1996年10月25日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以涉嫌受贿、包庇罪对上述被告人立案侦查。

1997年11月23日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认定犯罪事实如下:1、1995年春节至1995年8月,被告人谢某某任哈尔滨市政府副秘书长期间,为哈尔滨国源公共设施有限公司办理了享受“免二减三”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感谢谢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张庭甫(另案处理)多次向谢某某行贿:1995年春节前为谢妻闫濒英购买貂皮大衣一件,价值人民币3.5万元;1995年3月以谢某某出差,需要钱为由,送给谢人民币1万元;1995年8月为谢购买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4万元。

2、1993年6月至1996年9月,被告人谢某某任哈尔滨市政府副秘书长、哈尔滨市政府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期间,接受沈阳电缆厂东北经销处经理XXX送的美元500元,以便在哈市得到谢的帮助。

被告人谢某某1995年6月利用职务之便,为不符合出国条件的XXX及该经销处副经理夏辉办理了出国手续,并在出国审批表主管单位一栏签字盖章。

同年12月末,被告人谢某某接受XXX送的500美元;1996年9月又接受XXX送的空调机、健身器各一部,价值人民币1.13万元。

3、1994年至1996年9月,被告人谢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曾在哈尔滨玛克威集团减免税问题上给以帮助,该集团董事长杨福臣为感谢谢某某,多次向其行贿:1995年9月送给谢美元2500余元;1996年3月送给谢人民币1万元;1996年9月送给谢人民币2万元。

诈骗罪无罪辩护意见书范文

诈骗罪无罪辩护意见书范文

诈骗罪无罪辩护意见书范文尊敬的法庭:我担任被告某某的辩护律师,代表被告提交以下的辩护意见书。

首先,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指控被告犯有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犯罪构成之一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而在本案中,被告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也未使用任何欺骗手段。

据了解,被告某某在被指控案件中的行为是向他人借款,并在规定期限内还清,但因借款人无法提供借款合同等相关证据,导致案件的发展转为诈骗罪的指控。

然而,被告并没有使用任何虚假伪装的手段,只是单纯的通过口头约定向借款人借款,并按期还款。

这种行为无法构成欺骗,更谈不上诈骗罪。

其次,被告某某的借款行为并无任何不当之处。

借款是社会交往中常见的行为,也是一种正常的财务往来。

被告没有采取强制手段或者以违法手段胁迫他人借款,而是基于双方自愿的原则进行的。

被告向借款人借款,并且按期还款,充分体现了他对待财务问题的负责态度和良好的信用。

第三,在本案中,并无任何证据证明被告有故意欺骗的意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享受证据推定的原则,即证据不足时,应推定有利于被告的事实。

在本案中,检察机关虽然指控被告犯有欺骗意图,但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推定被告无罪。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告某某并未犯下诈骗罪的事实和证据。

被告只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了合法的借款行为,无任何欺骗故意。

因此,在此呼吁法庭能够依法判决被告无罪,并根据法律应当享受的权益。

谢谢法庭的审理。

辩护人:某某日期:2022年1月1日。

不构成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书

不构成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书

不构成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书XX公安分局: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的委托,指派XXX、王垒垒律师担任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XX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律师依法会见了XXX,通过了解案情,现提出辩护意见如下:犯罪嫌疑人XXX涉嫌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诈骗罪。

一、犯罪嫌疑人XX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未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

(一)咖啡厅消费明码标价,且价格合理。

据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XXX时了解到,被害人进入咖啡厅落座后,服务员会主动出示商品价目表,价目表上咖啡的价格一般在25元起,分不同标准价位,红酒的价位一般100余元至400余元不等,与迪欧、名典等XX其他咖啡厅消费基本一致,没有高价坑骗的情况,也没有隐蔽性消费坑骗被害人,而且咖啡厅内装修、环境、卫生均很好,具有一定的消费品位和层次。

(二)诱骗被害人到店后没有强制消费,消费品一般符合二人消费的正常数量,价格也符合二人消费的正常价格,如果被害人带钱不足,或以没钱为由拒绝付款,女孩会主动付款,没有以任何暴力、胁迫或言语刺激逼迫受害人付款的情况。

(三)被害人的财产并未受到损害,诈骗罪客观上要求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结合本案来看被害人虽然支付了价款,但是本身也进行了消费,被害人也喝了咖啡,并非是财产受到损害。

二、犯罪嫌疑人XXX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轻微,在整个环节中所起作用很小。

犯罪嫌疑人XXX是应聘到该咖啡店工作,每天仅领取100元的工资,所从事的也仅是将操盘手的聊天信息发送给女孩这样的中间传递消息的作用,平日不在咖啡店内,既不是共同犯罪的策划者,也不是共同犯罪的主要实施人,且仅工作十四天的时间,犯罪行为极其轻微。

三、犯罪嫌疑人XXX能够如实陈述案情经过,积极供述,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如果将其取保候审相信不至于危害社会。

四、犯罪嫌疑人XXX家庭条件困难,父亲瘫痪在床,母亲有严重心脏病,其是家中独子,家庭需要照顾。

承认诈骗罪法律意见书

承认诈骗罪法律意见书

承认诈骗罪法律意见书尊敬的法官:我是被告人XXX的法律代理人XXX律师,我在此提交我对被告人XXX被指控的诈骗罪案件的法律意见书。

被告人XXX因涉嫌实施诈骗罪而受到指控。

根据我对法律的理解和分析,我不得不承认被告人XXX在涉嫌诈骗罪方面有一定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藏真相,欺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被告人XXX在与原告人进行交易过程中,故意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以欺骗对方财物的方式进行了行为,这符合了刑法中关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然而,我认为在此案中应该考虑被告人XXX的情节和动机。

被告人之前并没有任何犯罪记录,他的行为也是出于一时的困难和不得已。

他的诈骗金额在刑法中并不属于巨大数额范围内,而且他也没有使用暴力或其他威胁手段。

此外,被告人XXX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对自己的错误表示悔过之心,愿意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

考虑到以上情节,我建议法庭在判决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首先,可以考虑对被告人XXX降低量刑,以减少其刑事责任。

其次,可以要求被告人XXX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并恢复社会公平正义。

最后,在判决时可以酌情考虑给予被告人XXX改造的机会,帮助他改正错误,重新融入社会。

综上所述,尽管我承认被告人XXX涉嫌实施了诈骗罪的行为,但我建议法庭在量刑时可以考虑被告人的情节和动机,并采取适当的判决措施,以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谢谢您对我的阐述的关注,我期待法庭的决定。

此致XXX律师。

诈骗罪法律意见书

诈骗罪法律意见书

诈骗罪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我是一名法律顾问,特此就涉及到诈骗罪的法律问题给您提供如下建议和意见。

首先,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使他人错误地相信事实,从而使他人处分财产或者以财产为目的,多次实施欺骗行为,情节较严重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行为。

在涉及诈骗罪的情况下,我建议您采取以下行动:1. 与您的律师联系:首先,您应寻找一位经验丰富的刑事辩护律师,与其联系,并详细向其讲述您的情况。

刑事辩护律师将能够给出专业的建议和指导,并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2. 收集证据:在与律师沟通之后,您应尽力协助律师收集相关证据,以证明您的无罪或减轻罪责。

这些证据可能包括与他人的通信记录、相关合同或交易记录以及其他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3. 保持沉默权:在接受执法机关的调查时,您应谨慎行事并保持沉默权。

您有权利不作任何陈述,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您的律师将能够在适当的时候提供必要的说明和辩护。

4. 合作调查:尽管您有权保持沉默,但是配合调查也是有益的。

与执法机关合作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可能会对您有利。

您的律师将能够帮助您在与执法机关的沟通中保护自己的权益。

5. 调查针对您的指控:您的律师将会帮助您调查指控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这可能包括审查调查的程序、证据和目击证词等方面。

如果有必要,律师还可以为您提供辩护证人或专家证人作为辩护的一部分。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仅是一些基本的建议和意见,具体行动还应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和律师的专业意见进行调整。

请您注意,本意见书仅为法律咨询性质,不作为法律建议,具体情况需要以具体法律条文和实践判断为准。

如需进一步了解和维护您的权益,请及时与您的律师咨询。

祝您早日解决问题,愿意为您提供进一步的法律援助。

谨上您真诚的,XXXX(您的姓名)法律顾问。

《技术辩护经典辩护词》之八:谢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无罪辩护词

《技术辩护经典辩护词》之八:谢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无罪辩护词

《技术辩护经典辩护词》之八:谢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无罪辩护词展开全文谢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无罪辩护词案号:(2016)粤XXXX刑初字XXX号备注:这是2016年在河源办理的一宗组织卖淫案件,律师坚持无罪辩护,最后与法院妥协,法院改变罪名做出1年多的轻罪判决。

本案律师申请证人到庭、申请办案民警到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穷尽各种技术手段。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谢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涉嫌组织卖淫罪的辩护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担任其辩护人。

开庭前辩护人认真研读了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结合庭审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讨论时充分考虑。

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合议庭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

一、公诉人指控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事实不清1、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主观性较强的行政证据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说明只有“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这四类在行政执法程序中收集的客观性较强的证据才能在刑事案件中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也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都没有将行政执法程序中收集的询问笔录这些主观性较强的证据纳入刑事证据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问题”第二款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调查笔录,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重新收集、制作”。

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

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

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
尊敬的法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我代表被告人XXX,就本案涉及诈骗罪的部分,提出以下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供贵庭参考。

一、事实与理由
1.缺乏非法占有目的
根据刑法对诈骗罪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案中,公诉人指控被告人XXX通过某种手段获取了他人财物,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相反,证据表明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某种民事纠纷或经济往来,其获取财物的行为可能是基于双方之间的约定或合同关系,而非非法占有。

2.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证据不足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XXX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实施了诈骗行为。

然而,根据现有证据,公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同时,被告人在整个过程中均保持了与受害人的沟通,并未采取任何欺骗手段或方法。

3.受害人并未产生错误认识
诈骗罪要求受害人因被告人的欺骗行为而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本案中,公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受害人因被告人的行为产生了错误认识。

相反,证据表明受害人在整个过程中对被告人的行为有一定的了解和认知,并未受到被告人的欺骗。

二、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我们认为被告人XXX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诈骗罪。

三、结论
综上所述,我们请求贵庭在审理本案时,充分考虑上述辩护意见,依法认定被告人XXX不构成诈骗罪,并对其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以上辩护意见,供贵庭参考。

辩护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诈骗案的写法是什么

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诈骗案的写法是什么

No kind of education can match adversity.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诈骗案的写法是什么导读:诈骗案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的写法是标题为犯罪嫌疑人涉诈骗一案的法律意见书,接下来就应该是在前言部分先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辩护人在事前所做的这些基本的准备工作,辩护人对此案的基本观点,不予批捕的法律依据,结尾是辩护人的姓名,并注明意见书的日期。

一、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诈骗案的写法是什么?(一)标题。

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

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ls)。

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

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

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

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二、不批捕或不予逮捕的情形有哪些?1、以下情形不予逮捕:(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于逮捕:(1)犯罪嫌疑人是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律师提出无罪法律意见书

律师提出无罪法律意见书

律师提出无罪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案件名称:无罪辩护尊敬的先生/女士:我们法律团队已仔细审查了本案的相关材料和证据,并在此给予以下法律意见:根据我们对案件的理解和分析,我们坚信,被告应当被判无罪。

一、证据不足根据本案的相关证据,被告与案件发生时的现场并无直接关联。

目前我们无法找到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与本案有关。

据本案的案发地监控录像与证人证言所示,案发时被告并未出现在现场,也没有任何目击证人确认被告存在。

因此,无法将被告与本案有直接的牵连。

二、证人证言的可信性目前,本案的主要证人仅仅是控方所提供的几位证人。

然而,根据我们仔细审查证人证言的结果,这些证人自始至终没有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被告犯罪。

其中,部分证人的证词甚至存在矛盾和不一致的情况。

这种证人证言的不可靠性无疑会对本案的公正审判产生不良影响。

三、合理怀疑的存在根据我们对案件的调查和了解,仍存在其他可能的嫌疑人。

这些嫌疑人可能与本案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

然而,控方未能充分调查和追踪这些嫌疑人,使得被告成为了唯一的嫌疑对象。

在缺乏足够证据证明被告犯罪的情况下,无法排除他人的可能性,对被告作出有利判决更加合乎法律原则。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坚信被告应当被判无罪。

我们建议您采取以下行动:1、提出无罪申请在法庭上,您的辩护律师应当提出无罪申请,以确保您获得公正审判并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2、强调证据不足您的辩护律师应当在庭审中强调证据不足的事实,并要求控方提供更加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罪行。

3、质疑证人证言的可信性您的辩护律师应当对控方提供的证人证言进行逐一质疑,并指出其不可靠性。

4、要求调查其他嫌疑人您的辩护律师应当要求法庭调查其他可能的嫌疑人,并要求控方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是实际的犯罪者。

总结起来,我们作为您的法律团队,认为您的案件存在充分的理由被判无罪。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我们将为您提供全力支持,并致力于保护您的权益。

如有任何进一步的问题,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此致敬礼[律师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日期:。

不构成诈骗法律意见书

不构成诈骗法律意见书

不构成诈骗法律意见书
诈骗是指以欺骗、胁迫等手段,获取他人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在具体法律适用上,要查看各国法律规定和法律解释的具体情况,因此本文所提供的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

一、美国法律对诈骗的规定
在美国,诈骗行为在联邦和州法律中均有明确规定。

例如,在联邦法律中,涉及欺诈行为的相关罪名包括邮件欺诈、银行欺诈、电信欺诈等。

而州法律对诈骗行为也有明确规定。

不同州的诈骗罪名和刑罚可能存在一定差异,具体细节需要查看具体州的法律规定。

二、中国法律对诈骗的规定
在中国,刑法对诈骗行为有具体规定。

根据中国刑法,诈骗行为主要包括虚构事实诈骗、隐瞒事实诈骗和其他欺诈手段的诈骗等。

根据被骗财物的数量和严重程度,可以将其划分为轻微、一般、较大和特大四个程度,对应的刑罚也有所不同。

三、诈骗案件的行为构成要件
无论是美国法还是中国法,针对诈骗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欺骗手段、意图和财物取得等方面。

具体而言,行为人需以虚假、隐瞒等手段欺骗被害人,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行为人的意图即故意进行欺骗行为,并且已经取得了被害人财物。

四、对于诈骗案件的刑罚
在美国和中国,对于诈骗行为的刑罚都是依法处罚的,刑罚会根据欺诈行为的严重程度、被骗财物数量等进行具体裁判。

在美国,刑罚可能包括罚款、刑期和缓刑等。

而在中国,刑罚可能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等。

需要注意的是,本文提供的信息仅为概述性内容,不能代替具体案件的具体法律咨询和法律分析。

如果您面临类似问题,建议您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得准确的法律意见。

谢某1、谢某2等诈骗案

谢某1、谢某2等诈骗案

谢某1、谢某2等诈骗案文章属性•【案由】诈骗罪•【审理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规则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老年协议工作人员向老年人推销假冒保健品,多次向多人实施诈骗行为,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正文谢某1、谢某2等诈骗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谢某1、谢某2系堂兄弟,二人商议在河北省兴隆县推销假冒保健产品。

2012年10月至2013年7月间,谢某1、谢某2利用从网络上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聘用多个话务员,冒充中国老年协会、保健品公司工作人员等身份,以促销、中奖为诱饵,向一些老年人推销无保健品标志、未经卫生许可登记的“保健产品”。

如话务员联系的受话对象确定购买某个产品后,则由负责核单的人进行核实、确认,再采取货到付款方式,通过邮政速递有限公司寄出货物,回收货款。

谢某1等人通过上述手段,共销售3000余人次,涉及全国20余省份,涉案金额共计1886689.84元。

(二)裁判结果本案由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一审,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1、谢某2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推销假冒保健产品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谢某1、谢某2系本案的发起人,谢某1出资租赁从事诈骗活动的房屋,购买从事诈骗的器材、设备,组织进货,谢某2提供熟悉推销方法的话务员,二被告人均系主犯。

据此,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谢某1、谢某2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某等被告人三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或单处罚金。

法院评论本案是以推销假冒保健品为手段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件。

目前,我国老年人数量不断攀升。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日益注重养生和保健,社会上针对老年人推销保健品的情况较为常见。

被告人谢某1、谢某2雇佣多人,冒充老年协会、保健品公司工作人员等身份,以促销、中奖为诱饵,打电话向老年人推销假冒保健品,诈骗巨额钱财,且被骗老年人数众多,分布范围广,社会影响极为恶劣。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某市人民检察院:受嫌疑人尹某某近亲属的委托,内蒙古某律师事务所指派,由我担任尹某某涉嫌诈骗一案的辩护律师,在本案现审查批捕侦查阶段,为嫌疑人尹某某提供法律帮助。

案件委托后,根据本律师所了解到的情况,对尹某某涉嫌诈骗一案,认为认定尹某某涉嫌诈骗罪定性不正确,故向贵院提出如下法律意见:首先,尹某某为本案的报案人张某的哥哥办理取保的过程中,收取报案人张某壹百万人民币,根据张某所讲,此钱款是用来要尹某某为其哥哥张某某所犯罪办理取保等费用,只是约定此钱款作为尹某某办事的费用及好处费,并不是说尹某某办事实报实销。

况且,张某也承认,当时与尹某某还约定只要哥哥出来这钱就不要了。

为此,尹某某才为张某出具了欠据,但实际上这个欠据是张某为了日后进行抵赖而耍的手段,这个虚假的借款双方都是心知肚明的,并不是尹某某虚构了借款的事实。

那么也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诈骗罪的主观要件——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如果尹某某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会先后两次为张某出具欠据,还写明了还款日期。

并且在20xx年6月初,尹某某还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张某汇款五万元,此点张某在报案时为何未曾提起?!尹某某如果真想要占有该钱款,为何还要主动打钱给张某?另外,尹某某从张某那里虽然后来出具的借款据书写为105万,但实际收到张某的是100万元,只是因为感觉每次二人一起到临河办理张某某案件的时候,张某偶尔也有花销,故在出具欠据时多写了五万元。

试想,一个诈骗犯正常的思维应该是能少写就少写,为何自己把数额加码呢?张某在报案时称,尹某某收到此钱后,没有为其哥哥办理取保,那么请问,张某某的病历是如何产生的?临河法院的宫院长及刑事审判庭的宋庭长、看守所所长他张某又都是怎么联系上的呢?真正的事实是,尹某某通过一些关系联系到上述人等,为张某某办理了病历等一系列事宜,当张某通过尹某某与上述人联系后,就将尹某某撇开,自己独自行动了,但这些人是因为有尹某某的关系才为张某办理其哥哥张某某的取保事宜的,否则,张某在之前通过若干关系找到宫院长,都未曾谋面。

关于谢某某不构成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谢某某不构成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谢某某不构成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书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谢某某亲属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辩护律师。

接受委托后,我们多次前往XXX市第一看守所会见谢某某,充分了解案件相关事实后,认为谢某某不构成诈骗罪,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希望贵院认真考虑我们的意见,驳回XXX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卓刀泉派出所的逮捕申请并要求其立即释放谢某某。

首先,主观方面谢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诈骗罪的认定,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直接故意,即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故意。

本案中,谢某某之所以帮助余某某投资是在余某某多次的哀求之下才答应的,且余某某是通过第三人了解有关投资情况之后,经第三人介绍认识谢某某的。

对于余某某的投资款,谢某某是被动接受,而不是以占有为目的的主动索取,且事后谢某某确实为余某某开立了投资账户,故谢某某并没有占有余某某财物的故意。

其次,客观方面谢某某没有实施欺诈的犯罪行为,余某某也没有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使得受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处分自己的财产。

本案中,谢某某从始至终都没有任何虚假的言论,包括在答应帮助余某某开立投资账户时,曾明确告知过余某某该投资行为存在风险,不能保证投资款百分之百的盈利,若投资亏损与谢某某无关,余某某也表示知晓。

此后,谢某某也确实帮助余某某开立投资账户,该账户信息可在谢某某本人投资账户内查看。

由此可见,针对余某某的投资行为,谢某某没有任何的欺瞒行为。

余某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应当具有正确的认识。

而余某某在将钱款交给谢某某之前,明确的知道该笔钱的用途、风险以及操作模式,且在自己的投资款取得收益的情况下,还介绍自己的姐姐进行了投资。

故,余某某处分自己的财产并非基于错误的认识。

最后,谢某某与余某某之间并不是骗与被骗的关系。

余某某因为其他投资亏损故而要求谢某某按原价购买其账户的行为本身就没有法律依据,谢某某同样作为投资者没有承担余某某投资风险的义务。

关于李某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李某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李某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积⽯⼭县⼈民检察院:⽢肃春昊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李某某(以下简称:李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本所拦博律师担任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案的辩护⼈。

通过会见李某某了解本案基本案情后,辩护⼈认为侦查机关对李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指控不能成⽴。

鉴于侦查机关已提请贵院对李某某批准逮捕,为有效保障李某某的各项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法律意见,恳请贵院予以采纳:⼀、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在依法会见李某某后,根据其陈述,本案的基本事实为:2018年7⽉前后,在积⽯⼭县⼤河家镇河崖村区域内进⾏⼯程建设的三家施⼯⽅,因粗放式施⼯,未按照施⼯规范和设计图纸堆积沙⼟,导致河崖村的⽣态环境被破坏,村民培育的⼀定数量的树苗遭到损毁,给河崖村村民造成了巨⼤的损失。

事后,经全体村民集体商议,共同决定选派村内的⼗名社长为代表,具体负责与三家施⼯⽅协商解决⽣态环境修复、赔偿事宜。

在多次与三家施⼯⽅协商后,河崖村村民与三家施⼯⽅就⽣态环境修复、赔偿事宜达成⼀致意思,三家施⼯⽅均⾃愿赔偿因粗放施⼯给村民造成的侵权损失(与其中两家施⼯⽅达成书⾯协议,协议⽂本由施⼯⽅提供,⼗名社长作为代表,在书⾯协商上签字)。

在三家施⼯⽅⾃愿⽀付赔偿款项后,河崖村村民从中扣除了⼗名社长因处理此事⽽⽣产的合理误⼯费,剩余款项按户进⾏了均分。

后公安机关将李某某在内的⼗名社长,以涉嫌敲诈勒索罪为由予以了刑事拘留。

⼆、关于李某某等⼈的维权⾏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法律辨析(⼀)敲诈勒索罪要求⾏为⼈具有“⾮法占有”⽬的,⽽李某某等⼈获取赔偿系维护全体村民合法权益,⼆者具有本质上的区别。

本案中,李某某在内的⼗名社长,是受全体村民委派,就河崖村⽣态环境遭到破坏后,为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与三家施⼯⽅进⾏协商谈判。

就河崖村⽣态环境被破坏,三家施⼯⽅未按照施⼯规范和设计图纸堆积沙⼟的事实,系真实存在,不存在李某某等⼈为违法获取赔偿⽽虚构或以此为借⼝。

谢某某被控贪污罪一案的庭审质证意见(一)

谢某某被控贪污罪一案的庭审质证意见(一)

谢**被控贪污罪一案的庭审质证意见(一)王思鲁律师:我们受谢**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谢**的辩护人,针对刚才控方的举证,我们首先提出以下几个总的质证意见:一、我们注意到公诉人将所有指控谢**构成贪污罪的证据一气呵成地举证完毕,公诉人从下午三点半开始到现在五点多,用了一个多小时将本案十八卷证据材料宣读完毕。

这种“一揽子”打包、全案证据一举的举证方式使我的当事人“措手不及”,根本无法反应,显然违背了法庭调查程序的内在要求。

请公诉人换位思考,如果辩护人将庭前充分准备的几万字的质证意见一次过全部宣读出来,您是否能够准确地、针对性地、充分地予以回应?根据规定,法庭调查依法应按“一证一举一质”的基本原则进行,尤其在本案当事人不承认犯贪污罪,辩护人认为根据法律与证据不足以认定谢**犯贪污罪的情况下更应如此。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关于《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指导意见(试行)》([2007]高检诉发31号)第十四条规定:“举证一般应遵循一事一证的原则,并以一罪名一举证为补充,做到条理清楚、层次分明”,第十六条规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状况,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举证可以采用分组举证或者逐一举证的方式”。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工作规程(试行)》([2007]高检诉发66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举证质证一般采取一证一举一质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运用多媒体示证系统,增强出庭效果。

”由此可见,公诉人在本案中“全案一举”的举证方式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尤其在本案当事人不承认犯贪污罪、辩护人认为根据法律与证据不足以认定谢**犯贪污罪的情况下。

如果公诉人认为她在本案中的不让谢**从中发表意见的举证方式符合“分组举证”或者“逐一举证”的要求,那么请公诉人解释一下最高检要求“分组举证”或者“逐一举证”到底意义何在?从刚才的庭审效果上看,公诉人这种“全案一举”的举证方式实际上就是剥夺了谢**发表质证意见的诉讼权利。

诈骗罪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如何写?

诈骗罪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如何写?

The way to grow is to know how to shut up and work hard, to be low-key and humble, to learn to be strong, and to be the person you want to be in every cherished day.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诈骗罪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如何写?导读:诈骗罪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要写上当事人和委托人的所有信息、辩护意见的理由、整个案件的经过,辩护的时间等等;侦查机关查获的犯罪嫌疑犯罪的证据达不到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的程度,或者根本没有证据无法得出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的唯一结论,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条件,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一、诈骗罪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如何写?许某市H区人民检察院:广东广强ls事务所接受涉嫌诈骗罪一案嫌疑人杨某的委托,指派谢政敏ls担任其审查批捕阶段的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接受委托之后,辩护人会见了杨某,详细了解了案情,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本案基本事实已经明朗,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发表如下法律意见,供贵院在审查批捕时参考:依据本案事实,侦查机关认定并向贵院移送审批捕的杨某涉案行为主要有两起:1.杨某从李某云处借款的行为,移送审查批捕的罪名为诈骗罪。

2.杨某从某信用社借款120万元的行为,移送审查批捕罪名为骗取贷款罪。

辩护人认为,上述两起涉案行为均不构成犯罪,贵院应依法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第一部分杨某从李某云处借款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一、客观方面,杨某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杨某、童某与李某云从年春经他人介绍相识至年5月份,一直存在密切的经济往来,杨某、童某给李某云所留的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家庭成员情况等个人信息都是真实的,为李某云所熟知;借款时,杨某、童某给李某云所打借条是真实的,本案也不存在虚假担保的情形。

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关于王某涉嫌诈骗罪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某市⼈民检察院:河北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的委托,特指派我担任其涉嫌诈骗罪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

辩护⼈审阅了卷宗,特依法向贵院提出书⾯法律意见书。

辩护⼈认为,现有证据不能得出王某犯诈骗罪的唯⼀结论,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为防⽌错案,建议对该案不起诉。

下⾯详述辩护⼈意见:⼀、本案关键证据---卖车协议被⼈为篡改,不能排除该诈骗事实是⼄⽅的构陷。

⾸先,通过案卷材料(证据卷P70-72),我们很清楚的看到此协议使⽤了复写纸,应该是⼀模⼀样的⼀式两份才对。

可是很明显能够看出:协议中的⼄⽅张某某的姓名以及协议⽇期都是后填的,没有⽤复写纸,并且后填的两联内容⼤不相同,⼀联有⼿机号⼀联没有;再者说,既然是协议,应该甲⼄双⽅各执⼀份,但两联都在张某某⼿⾥,完全不合常理,也为张某某伪造该协议成功签署或者后来往上填内容创造了条件。

⽽王某的供述恰恰能解释这个问题,就是当时签了⼀半,因为没有达成卖车的合意,所以王某仅是在协议和收条上先签了⾃⼰的名字,并没有拿到钱和协议,在张某某、李某某等⼈不给其绿本的情况下将车开⾛,所以签了⼀半的协议在张某某、李某某等⼈⼿中。

⼆、侦查机关对王某罪轻或⽆罪的证据没有依法取证根据《刑诉法》第五⼗条的规定,不能仅收集犯罪嫌疑⼈有罪的证据,⽽忽略犯罪嫌疑⼈⽆罪或者罪轻的证据。

本案中作为跟着王某⼀起去找李某某贷款的重要证⼈程丽珍,案发2年之久却没有取证;据王某供述当时程丽珍就帮忙找保证⼈,但没⼈帮忙,当时程丽珍有没有找保证⼈?找谁了?另外,据王某供述,2015年5⽉5⽇当天他就把奥迪车顶给了张兴,也就是说5⽉5⽇后车都在张兴⼿⾥,车辆交付给张兴的时间节点很关键。

这些都没有及时查证。

故本案证据的先天不⾜导致现在事实不清。

三、被害⼈⽅的证据存在多处⽭盾,不⾜以采信1、2015年5⽉25⽇报案⼈张某某的陈述:“2015年5⽉6⽇上午在某市……”(证据卷P2)与2015年6⽉1⽇证⼈⽯春龙的陈述:“2015年5⽉初的⼀天下午,张某某在某市……”(证据卷P6),⼆⼈所述案发的时间相⽭盾。

谢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 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 开设赌场、故意伤害案

谢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 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 开设赌场、故意伤害案

谢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开设赌场、故意伤害案文章属性•【案由】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审理法院】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18.12.20裁判规则审慎认定未成年人涉黑恶势力犯罪,对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时间不长、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较少的未成年人不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是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之一,应当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纠集者、主犯和直接利用的成员从重处罚。

正文谢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开设赌场、故意伤害案【基本案情】2017年2月,谢某某刑满释放后,纠集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詹某某、陈某某等人,先后拉拢、招募、吸收18名未成年人(其中15名在校学生),在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古溪村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谢某某为组织、领导者,詹某某等人为骨干成员,陈某某和翁某某(未成年人)、余某某(未成年人),以及16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谢某某利用犯罪组织势力,对古溪赌场进行敲诈勒索、安排组织成员在贷款公司上班获取经济利益,支持组织活动。

该组织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开设赌场、故意伤害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在古溪区域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福建省市区三级人民检察院分别成立指导组和专案组,依法快捕快诉。

审慎认定未成年人涉黑恶势力犯罪,对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时间不长、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较少的1名未成年人不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2名未成年人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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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谢某某不构成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书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谢某某亲属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辩护律师。

接受委托后,我们多次前往XXX市第一看守所会见谢某某,充分了解案件相关事实后,认为谢某某不构成诈骗罪,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希望贵院认真考虑我们的意见,驳回XXX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卓刀泉派出所的逮捕申请并要求其立即释放谢某某。

首先,主观方面谢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诈骗罪的认定,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直接故意,即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故意。

本案中,谢某某之所以帮助余某某投资是在余某某多次的哀求之下才答应的,且余某某是通过第三人了解有关投资情况之后,经第三人介绍认识谢某某的。

对于余某某的投资款,谢某某是被动接受,而不是以占有为目的的主动索取,且事后谢某某确实为余某某开立了投资账户,故谢某某并没有占有余某某财物的故意。

其次,客观方面谢某某没有实施欺诈的犯罪行为,余某某也没有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使得受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处分自己的财产。

本案中,谢某某从始至终都没有任何虚假的言论,包括在答
应帮助余某某开立投资账户时,曾明确告知过余某某该投资行为存在风险,不能保证投资款百分之百的盈利,若投资亏损与谢某某无关,余某某也表示知晓。

此后,谢某某也确实帮助余某某开立投资账户,该账户信息可在谢某某本人投资账户内查看。

由此可见,针对余某某的投资行为,谢某某没有任何的欺瞒行为。

余某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应当具有正确的认识。

而余某某在将钱款交给谢某某之前,明确的知道该笔钱的用途、风险以及操作模式,且在自己的投资款取得收益的情况下,还介绍自己的姐姐进行了投资。

故,余某某处分自己的财产并非基于错误的认识。

最后,谢某某与余某某之间并不是骗与被骗的关系。

余某某因为其他投资亏损故而要求谢某某按原价购买其账户的行为本身就没有法律依据,谢某某同样作为投资者没有承担余某某投资风险的义务。

谢某某出于同情才答应购买其账户,但余某某却以此为由多次要求谢某某出具收条,事后余某某又以收条为由控告谢某某诈骗。

余某某的此种行为我们暂且不论,但谢某某被认定为诈骗罪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另从程序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
材料。

”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案中,谢某某曾多次告诉公安机关关于余某某资金流向的事实,但因无银行流水等实体证据而未被采信。

公安机关仅依据余某某的供述就认定谢某某涉嫌诈骗罪实属不妥,没有对余某某供述的真实性进行侦查也没有其他证据与余某某的供述相印证。

单凭一个主要证据系报案人自身陈述就认定涉嫌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过程中的批捕应格外慎重。

XXX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合以上分析,无论从实体法还是从程序法层面,我们都认为谢某某不构成诈骗罪,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贵院应当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并立即释放谢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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