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安全防范技术工程行业协会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审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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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安全防范技术工程行业协会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为规范对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审机构(以下称评审机构)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机构是指经中国安全防范技术工程行业协会安防工程企业资质工
作办公室(以下称中国安防工程协会资质办)认定后,可在认定范围内开展安防工程企业
资质(以下称资质)评审及服务工作的企业或事业法人单位。
第三条中国安防工程协会资质办负责评审机构的认定、监督和管理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中国安防工程协会资质办可委托有关机构具体实施对评审机构的认定、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评审机构的职责和要求
第四条经中国安防工程协会资质办认定后,评审机构可依据中国安全防范技术工程行业
协会及中国安防工程协会资质办制定发布的相关文件,从事以下工作。
(一)对申请企业进行资质评审,包括对资质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及与评
定条件的符合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审核,并出具评审报告和资质等级建议。
(二)受中国安防工程协会资质办委托开展资质认定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评审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
(二)具备开展资质评审工作所需的办公、财务、技术及人员条件。
(三)不从事可能影响资质评审独立性和公正性的经营业务。
(四)已按中国安防工程协会资质办认可的相应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运行。
(五)主评审员及评审员的数量持续符合相应要求。
(六)遵守资质认定工作相关规定,接受中国安防工程协会资质办的业务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评审机构的评审活动应遵循客观、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评审机构应明确主评审员、评审员、见习评审员(以下统称评审人员)的岗位职责,对评审人员实施有效的考核、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评审机构可根据评审业务的需要,聘请技术或行业专家参与评审活动,为评审组
的评审结论提供参考意见。
第九条评审机构应建立健全后备人员储备及培训制度,确保评审人员的数量和工作能力
持续满足资质评审工作的需要。
第三章评审人员资格的申请与认定
第十条评审人员应是评审机构的正式在职员工,且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十一条主评审员是经中国安防工程协会资质办认定有资格签发评审报告的人员,主评
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管理或技术工作4年以上;或者专科学历,从事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管理或技术工作6年以上。
(二)参加中国安防工程协会资质办组织的评审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
(三)获得评审员资格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年。
(四)获得评审员资格后,近三年参加资质评审的数量不少于10次,且未出现重大评审
问题。
第十二条评审员是经中国安防工程协会资质办认定有资格对评审事项进行签字确认的人员,评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管理或技术工作2年以上;或者专科学历,从事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管理或技术工作4年以上。
(二)参加中国安防工程协会资质办组织的评审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
(三)获得见习评审员资格后,参加资质评审的数量不少于3次,且未出现重大评审问题。
第十三条见习评审员是经中国安防工程协会资质办备案,并在主评审员或评审员指导下
参加评审活动的人员,见习评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专科学历且从事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管理或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评审机构对其进行了必要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经中国安防工程协会资质办资格备案。
第十四条评审人员的申请和认定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所属评审机构向中国安防工程协会资质办提交申请材料。
(二)中国安防工程协会资质办审查申请材料,对通过认定的申请人授予相应的评审人员
资格。
第十五条主评审员和评审员资格有效期4年,见习评审员资格有效期1年。
主评审员或
评审员资格有效期满需延续资格的,应提前3个月向中国安防工程协会资质办提出评审人
员延续资格申请。
见习评审员在资格有效期内应完成评审员资格的申报和认定,见习评审员资格有效期满后不延续资格。
第十六条主评审员和评审员延续资格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主评审员近三年签发、审核或审批的评审报告数量不少于10次,且未出现重大评
审问题。
评审员近三年参加资质评审的数量不少于10次,且未出现重大评审问题。
(二)参加中国安防工程协会资质办组织的评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评审人员不得从事可能影响资质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第十八条评审人员因退休、离职或工作岗位变动等事项不再从事资质评审工作时,所属
评审机构应在该事项发生后的30日内,向中国安防工程协会资质办提交评审人员资格注
销申请。
第四章评审机构的申请和认定
第十九条评审机构实行自愿申请、总量控制、择优认定的原则。
第二十条评审机构的申请和认定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机构向中国安防工程协会资质办提出申请。
(二)中国安防工程协会资质办委托评审机构认定工作组,对申请机构开展资质评审工作
的条件和能力进行评审(包括文件评审、现场评审及必要时对实施资质评审的过程进行见
证等环节)。
(三)评审结束后,中国安防工程协会资质办将评审结果及相关情况报中国安全防范技术
工程行业协会安防工程企业资质工作委员会(以下称中国安防工程协会资质工作委员会)。
对中国安防工程协会资质工作委员会批准的评审机构,中国安防工程协会资质办认定其机
构等级和评审范围,并与其签订委托服务协议,颁发评审机构证书。
第二十一条申请机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评审机构申请表及证明文件。
(二)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评审机构证书有效期4年,有效期满需延续证书的,应提前6个月向中国安
防工程协会资质办提出延续证书申请。
第五章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评审机构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管,接受企业、用户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申请企业如对评审过程或评审机构的评审结果持有异议,可以向中国安防工程协会资质办投诉。
有关企业和人员如发现评审机构或评审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存在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索贿受贿、弄虚作假、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等行为,或从事可能影响资质评审公正性活动,可以向中国安防工程协会资质办实名举报。
第二十五条评审机构每年应在规定时间向中国安防工程协会资质办提交资质评审情况年度总结报告及相关数据,并接受中国安防工程协会资质办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评审机构及其评审人员在资质评审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中国安防工程协会资质办暂停或撤销该机构的评审机构证书。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二)弄虚作假,索贿受贿或侵犯企业合法权益。
(三)严重失职或严重违反资质评审工作规范。
(四)评审机构的管理或业务能力不能持续满足资质评审工作要求。
第二十七条评审人员在资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索贿受贿及侵犯企业合法权益行为的,中国安防工程协会资质办撤销其评审人员资格,并不再受理其资格申请。
第二十八条中国安防工程协会资质办对评审人员及评审机构实行问责管理,视问责事项的情节轻重,给予评审人员警示、警告,或暂停、撤销评审人员资格的处分,涉及评审机构的还将给予评审机构暂停或撤销评审机构证书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评审人员或评审机构如对中国安防工程协会资质办的处分或处罚决定持有异议,可向中国安防工程协会资质工作委员会申诉。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中国安防工程协会资质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