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2018最新该案汽车买卖协议和被告反诉是否成立
被骗签汽车合同协议书有效吗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件: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一、被骗签订的汽车合同协议书是否有效?
1. 意思表示不真实
如果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因为被欺骗、误导等原因,导致其意思表示不真实,那么这种合同可能被视为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 违法性
如果被骗签订的汽车合同协议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例如涉及非法交易、欺诈等,那么这种合同也可能被视为无效。
二、被骗签订的汽车合同协议书如何处理?
1. 请求撤销合同
当事人可以依据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
2. 追究对方责任
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如退还已支付的费用、赔偿损失等。
3. 报告公安机关
如果被骗签订的汽车合同协议书涉及犯罪行为,如诈骗、侵占等,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三、如何证明被骗签订合同?
1. 保留证据
当事人应当保留与合同相关的证据,如合同文本、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
2. 证人证言
如果有可能,可以寻找其他证人来证明被骗签订合同的事实。
总之,被骗签订的汽车合同协议书可能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违法性等原因被视为无效。
当事人可以采取法律手段,如请求撤销合同、追究对方责任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便获得更准确的法律意见。
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某市的张先生和李先生于XX年XX月XX日签订了一份车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先生向李先生购买一辆品牌为XX的二手汽车,售价为XX万元,并约定双方承担各自的过户费用。
然而,在交易过程中,双方发生了合同纠纷。
案例一:车辆隐瞒事故记录张先生购买的车辆在购买之后不久出现了一系列的故障,经过检查发现该车曾经发生过重大事故,但是卖家李先生并未向张先生如实披露车辆的事故记录。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在签订合同前,卖方应当向买方如实告知车辆的真实情况,尤其是已发生过的事故情况,而李先生的隐瞒行为显然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面对此情况,张先生可以依据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主张合同无效,要求退还购车款项,并索要因车辆损坏而产生的修理费用和相关经济损失。
案例二:车辆质量问题在购买车辆后不久,张先生发现该车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无法正常行驶。
合同中约定了车辆质量问题的保证期限为三个月,在保证期限内出现的问题应由卖方负责修理。
然而,当张先生向李先生提出维修要求时,李先生却拒绝给予任何帮助。
基于合同的保证期限,张先生可以要求李先生承担维修费用,并要求违约赔偿。
若李先生仍无法满足维修要求,张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购车款及其他损失的赔偿。
案例三:过户费用分担争议根据合同约定,双方约定各承担50%的过户费用。
然而,当张先生准备办理过户手续时,却发现李先生并未提供必要的材料,导致过户无法进行。
在咨询过合同专家后,张先生得知卖方应承担过户所需的必要手续和费用,而李先生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
在这种情况下,张先生可以书面通知李先生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若李先生仍不履行合同约定,张先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强制执行合同的约定,包括要求李先生承担全部的过户费用。
综上所述,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中,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买方在合同纠纷中有权主张合同无效、要求退款、索要修理费用和经济损失等。
该汽车买卖协议和被告反诉是否成立
该汽车买卖协议和被告反诉是否成立肖杰「基本案情」1999年3月,原告王君伦从武汉医疗特种器械制造厂购回一台WQE6330江夏轻型客车,没有购车发票。
同年10月6日,王君伦与被告王俊约定以2万元将此车卖给王俊,王俊给付王君伦500元,并出具欠车款19500元欠条一张,欠条写明:“今欠王君伦车款人民币19500(元)整”。
并注:“①该车处理后,付清以上欠款。
②王君伦必须将该购车发票复印件交给本人。
③王君伦也可联系买主,若联系到买主,可将车开走,同时欠条作废。
④若给王君伦以该车换取旧奥拓车一辆,王君伦应再补给伍仟元,同时退回欠条,将所换车开走。
欠款人:王俊。
协商人:王君伦。
公证人:刘首华。
”同年11月25日,王俊将该车与龚洪以车户为王强的鄂E80208号奥拓小客车达成换车协议。
王俊将奥拓车换回后,同王君伦到宜昌市伍家区楚天企业总公司汽配经营部协议检修项目。
后因王君伦一人到修配厂主张增修了661元的项目费用,双方为661元由谁负担发生分歧,王君伦一直未将奥拓车开提走。
2000年1月2日,王君伦将王俊挂户宜昌市夷陵区小峰汽车运输公司的鄂E13043号东风140型加长货车开走后,遂于同年1月18日诉至法院要求王俊迅速支付车款19500元,利息2340元,误工费200元,旅差费820元,合计22860元,并申请诉讼保全,要求法院将王俊的鄂E13043号车扣押。
法院于同年1月19日依法裁定将该车予以扣押。
审理中,王俊提出反诉,要求王君伦赔偿因扣车造成一个月的养路费900元,运管费75元,税款500元,利润3500元,合计5595元。
审理查明,王俊的鄂E13043号东风140型加长货车的养路费等缴止1998年底。
「裁判要点」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原、被告的车辆买卖是一种附条件的买卖关系,车子未予上户,其买卖关系无效,被告应返还原告示的财产。
因被告将原告的车与他人调换,致使该车不能返还。
买卖合同撤销反诉和另案处理的案例
买卖合同撤销反诉和另案处理的案例话说有这么一个案子,小张和小李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
小张把自己收藏的一批限量版手办卖给小李,价格还挺高的。
合同里约定好了手办的数量、质量、交货时间和付款方式啥的。
可是呢,到了交货的时候,小李发现这些手办有些损坏,而且数量也不对。
小李就很生气,觉得小张这是欺诈,于是把小张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这个买卖合同,让小张退还自己已经付的钱,还得赔偿自己的损失。
这时候法院就面临一个情况了。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这个案子里关于手办损坏的原因有点复杂。
有可能是小张发货的时候真的没检查好,也有可能是运输公司的问题。
而且运输公司和这个买卖合同还有一些特殊的约定,这些约定可能会影响到这个案子的判决结果。
于是呢,法院就决定把小张反诉中涉及运输公司责任的那部分另案处理。
法院跟小张和小李解释说:“你们看啊,这个运输公司的事儿就像一团乱麻缠在咱们这个案子里。
如果咱们要在这个案子里把运输公司的责任也搞清楚,那就得把运输公司拉进来当被告或者第三人,这就会让咱们这个案子变得超级复杂,就像本来是两个人吵架,突然又进来一群人,那场面太混乱了。
咱们先把你们俩之间关于买卖合同本身的撤销和履行问题解决了,至于运输公司那边的事儿,咱们另开一个案子专门去审。
”最后呢,法院就先审理小李要求撤销买卖合同和小张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除去运输公司责任那部分)的诉讼请求。
经过一系列的证据审查、证人询问啥的,法院发现小张确实在手办的检查上存在疏忽,导致部分手办有损坏,而且数量也少了几个。
所以法院就判决支持小李撤销买卖合同的请求,小张要退还小李已经付的钱,并且要承担一部分小李因为这个合同浪费的时间和精力的损失。
而关于运输公司的责任那部分呢,小张又重新起诉了运输公司,在另一个案子里,法院就专门针对运输公司在手办运输过程中的责任进行审理,看运输公司到底有没有过错,需不需要赔偿小张或者小李的损失。
这个案例就很好地体现了买卖合同撤销反诉和另案处理的情况。
买卖合同撤销反诉和另案处理的案例
买卖合同撤销反诉和另案处理的案例
咱就说有这么个事儿啊,老张和老李之间有个买卖合同。
老张呢,是个卖水果的小商贩,老李是个开水果店的。
老张把自己果园里的一批苹果卖给老李,合同上写得清清楚楚,啥品种、多少数量、啥价格啥的。
可是呢,这苹果运到老李店里的时候,老李发现,好多苹果都烂了一部分,根本就不是之前说好的那种品质。
老李就不干了,他觉得老张这是坑他呢,就向法院起诉老张,要求解除这个买卖合同,还得让老张赔偿他因为这事儿遭受的损失,比如说他本来计划用这些好苹果做促销活动,结果现在只能取消,损失了不少客源。
但是呢,这案子在审理过程中啊,又出现了新情况。
原来,老张发货的时候找的那个运输公司,和老李之前有过一些纠纷。
这个运输公司之前给老李运水果的时候,也出过类似的状况。
这时候法院就觉得有点头疼了,因为这个运输公司的事儿呢,虽然和这个买卖合同有点关系,但又不完全是一码事。
如果在这个案子里一起审理运输公司的事儿,就会把案子变得超级复杂,就像一团乱麻似的。
最后呢,法院就先审理老张和老李之间买卖合同本身的纠纷。
经过调查取证,发现原来是老张在装货的时候,没有仔细检查苹果的储存情况,有一些苹果本身就有点小毛病,再加上运输过程中有点颠簸啥的,才导致到老李那儿的时候烂了好多。
所以法院就判决解除这个买卖合同,老张得给老李赔偿一部分损失。
然后呢,关于运输公司的事儿,就另案开始审理了。
这就是一个买卖合同撤销反诉和另案处理的例子,你看,这法律处理事情的时候,也得像整理乱麻一样,一根一根地理清楚呢。
车辆买卖协议有效吗
车辆买卖协议有效吗车辆买卖协议是买卖双方就车辆交易事宜所达成的书面协议,其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在交易纠纷发生时作为证据进行维权。
那么,车辆买卖协议到底有效吗?这个问题涉及到很多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下面我们就来详细探讨一下。
首先,车辆买卖协议的有效性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一份有效的合同必须具备合法的标的、合法的形式、真实的意思表示和有法定的条件。
在车辆买卖协议中,标的即为车辆交易,形式则包括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而意思表示则是双方真实的意愿。
因此,只要车辆买卖协议符合以上要求,即可视为有效合同。
其次,车辆买卖协议的有效性还取决于其是否符合交易双方的真实意愿。
在签订车辆买卖协议之前,双方应当就车辆的品牌、型号、价格、交付时间、交付地点等交易要素进行充分的协商和沟通,确保双方的意愿一致。
如果一方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导致协议并不符合其真实意愿,那么该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再者,车辆买卖协议的有效性还需要考虑是否符合交易双方的实际意愿。
在交易过程中,如果一方明知车辆存在质量问题,但在协议中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导致另一方在签订协议时产生错误,那么该协议也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因此,双方在签订车辆买卖协议时应当对车辆的实际情况进行充分了解,确保协议符合双方的实际意愿。
最后,车辆买卖协议的有效性还需要考虑是否符合法律的强制规定。
在《汽车销售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车辆买卖协议的内容、形式、格式等都做出了具体规定,如果协议不符合法律的强制规定,那么该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综上所述,车辆买卖协议在一定条件下是有效的,但也需要注意协议的合法性、真实性、一致性和符合性。
在签订车辆买卖协议时,双方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协议的有效性,以避免可能出现的交易纠纷。
同时,在签订协议前应当对车辆的实际情况进行充分了解,确保协议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愿和实际意愿。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车辆买卖协议的有效性,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买卖合同成功反诉
买卖合同成功反诉一、案情介绍在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都应当遵守约定的合同条款,履行合同义务。
然而,有时候卖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买方遭受损失。
此时,买方可以通过反诉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以下案情是某买卖双方之间的合同纠纷。
2019年5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商品的买卖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1000台电视机。
合同中约定,甲公司支付购买商品的全款后,乙公司将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交货。
并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
按照合同的约定,甲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将全款支付给了乙公司。
然而,到了约定的交货日期,乙公司却迟迟没有交付货物。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交货,乙公司表示由于生产厂家的原因,无法如约交货。
此时,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经过协商,双方无法解决争议,甲公司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提起反诉。
二、受理程序甲公司在买卖合同纠纷中提出反诉后,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件。
案件审理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 管辖权判定:法院首先对该案件的管辖权进行判定。
根据合同签订地和合同约定条款的判断,法院认定该案应由本地法院受理。
2. 立案及材料准备:甲公司提出反诉后,需要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购买合同、支付凭证、催促交货的函件等。
3. 庭前准备:法院在正式开庭审理之前,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
如果在庭前调解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那么案件可以不必进行正式的庭审。
4. 庭审过程:如果在庭前调解中无法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将安排庭审。
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将依法陈述自己的主张,并提供证据支持。
5. 判决结果:法院在审理完毕后,将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判决结果,判断乙公司是否违约,并决定相关的赔偿金额。
三、法律依据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律规定了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法律规定了民事诉讼的程序和原则,以及法院的审理权限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车辆买卖欺诈起诉状 -回复
车辆买卖欺诈起诉状-回复原告:[原告姓名]被告:[被告姓名]愿告:本案原告和被告原本就车辆买卖协议达成一致,并支付了全部款项。
然而,被告在交付车辆后却无法提供合法车辆所有权的证明,并随后拒绝退还款项。
原告因此诉诸法律,要求被告退还全部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
事实与证据:1. 原告和被告达成购买车辆的协议,约定购车款项为[金额],并一次性支付给被告。
2. 原告于[日期]在[地点]提取车辆,并签署了相关交付文件。
3. 原告要求被告提供车辆的所有权证明,包括合法的车辆注册证明和相关交付文件。
然而,被告一再拖延,并最终无法提供必要的合法所有权证明文件。
4. 原告试图与被告协商退还款项的事宜,但被告拒绝返还款项并声称已无法退还。
5. 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其他协议或合同要求原告承担除购车款项以外的任何费用。
争议和诉求:基于上述事实与证据,本案涉及以下争议:1. 是否存在车辆买卖合同:双方是否达成合法的车辆买卖协议?2. 是否提供合法所有权证明:被告是否无法提供合法的车辆所有权证明?3. 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被告是否基于协议违反而拒绝退还款项?基于上述争议,原告要求法院做出以下裁决:1. 裁定被告退还原告购车款项[金额],并补偿由此产生的法律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2. 裁定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补偿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和赔偿金。
法律依据:原告的诉求基于以下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必须得到履行。
被告拒绝退还款项违反了合同中的约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或者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管理条例》规定,车辆买卖合同生效后,被告作为车辆的卖方应当提供合法的车辆所有权证明。
诉讼请求:基于上述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原告要求法庭裁定:1. 被告退还原告购车款项[金额],并支付原告因此产生的法律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原告(个人/公司名称)【原告名称】(简称原告),注册地质/居住地/经营地质【具体地质】,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被告(个人/公司名称)【被告名称】(简称被告),注册地质/居住地/经营地质【具体地质】,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背景原告与被告于【合同签订日期】签订了一份汽车买卖合同(简称合同),合同中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车辆品牌、型号】一辆,总价【合同总价】元,并付款【首付款】元作为首付款,余款按约定期限分期支付。
然而,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车辆,并且原告已履行了他的付款义务。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只能不得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事实与理由1. 合同成立及支付情况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原告就应支付首付款。
原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支付了【首付款】元。
2.根据合同约定,余款应按期分期支付。
原告已按时支付了【分期款项及日期】的分期款。
2. 车辆交付问题1.合同约定的车辆交付日期为【交付日期】。
然而,被告未按照约定交付车辆,违反了合同约定。
2.原告曾多次催促被告交付车辆,但被告未作出任何有效回应,导致原告无法享受合同约定的权益。
3. 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1.车辆交付延迟导致原告无法按时使用车辆,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
原告支付的车辆贷款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增加的损失合计约为【损失金额】元。
2.被告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的损失。
诉请证据原告将在庭审期间出具合同、支付凭证、催款记录等一系列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和理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原告联系方式联系地质:【原告地质】联系方式:【原告方式】法律事务代理人(如适用)若原告委托法律事务代理人进行诉讼代理工作,可列出其姓名、执业证号,并提供客户证明文件。
附言本起诉状仅为原告起诉被告的主要内容,详细的事实和理由将在诉讼过程中逐步详述。
敬请法院受理。
申请人(原告)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日期:年月日。
最新该案汽车买卖协议和被告反诉是否成立
该案汽车买卖协议和被告反诉是否成立肖杰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案情】1999年3月,原告王君伦从武汉医疗特种器械制造厂购回一台 WQE6330江夏轻型客车,没有购车发票。
同年10月6日,王君伦与被告王俊约定以 2万元将此车卖给王俊,王俊给付王 君伦500元,并出具欠车款19500元欠条一张,即: 今欠王君伦车款人民币19500 (元)整”。
并注:①该车处理后,付清以上欠款。
②王君伦必须将该购车发票复印件交给本人。
③王 君伦也可联系买主,若联系到买主,可将车开走,同时欠条作废。
④若给王君伦以该车换取 旧奥拓车一辆,王君伦应再补给伍仟元,同时退回欠条,将所换车开走。
欠款人:王俊。
协 商人:王君伦。
公证人:刘首华。
”同年11月25日,王俊将该车与龚洪以车户为王强的鄂 E80208 号奥拓小客车达成换车协议。
王俊将奥拓车换回后,同王君伦到宜昌市伍家区楚天企业总公 司汽配经营部协议检修项目。
后因王君伦一人到修配厂主张增修了661元的项目费用,双方 为661元由谁负担发生分歧,王君伦一直未将奥拓车开提走。
2000年1月2日,王君伦将王俊 挂户宜昌县(现夷陵区)小峰汽车运输公司的鄂 E13043号东风140型加长货车开走后,遂于 同年1月18日诉至法院要求王俊迅速支付车款 19500元,利息2340元,误工费200元,旅差费 820元,合计22860元,并申请诉讼保全,要求法院将王俊的鄂 E13043号车扣押。
法院于同年1月19日依法裁定将该车予以扣押。
审理中,王俊提出反诉,要求王君伦赔偿因扣车造成 一个月的养路费900元,运管费75元,税款500元,利润3500元,合计5595元。
审理查明,王俊的鄂 E13043号东风140型加长货车的养路费等缴止 1998年底。
【裁判要点】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 原、被告的车辆买卖是一种附条件的买卖关系,车子未予上户,其买卖关系无效,被告应返还原告示的财产。
签了购车合同销售又反悔
签了购车合同销售又反悔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这意味着,一旦购车合同生效,销售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交付车辆,否则将构成违约。
如果销售方反悔,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以下是几个步骤和建议:
1. 沟通协商:消费者应当与销售方进行沟通,了解反悔的原因。
如果是由于销售方的失误或误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修改合同内容或延迟交车时间等。
2. 收集证据:在沟通过程中,消费者应当保留所有沟通记录,包括短信、邮件、通话录音等,作为日后可能维权的证据。
3. 要求履约:如果销售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消费者有权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车辆,并承担违约责任。
4. 消费者协会:如果协商不成,消费者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寻求帮助。
消费者协会可以提供法律咨询,甚至介入调解。
5. 法律途径:最终,如果其他途径都无法解决问题,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销售方履行合同或支付违约金及相应的损失赔偿。
在这个过程中,消费者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 合同条款:在签订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交车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 合理期待:消费者在购车时应有合理的期待,对于销售方的承诺应要求写入合同中,避免口头承诺导致的纠纷。
- 及时行动:一旦发现销售方反悔,应立即采取行动,不要拖延,以免错过维权的最佳时机。
- 专业咨询:在维权过程中,如果遇到复杂的法律问题,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签了购车合同销售反悔
签了购车合同销售反悔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购车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盖章,便具有法律效力。
这意味着,无论是消费者还是销售方,都应当遵守合同中的约定。
如果销售人员在合同签订后反悔,这实际上构成了违约行为。
当面临这种情况时,消费者首先应当与销售方进行沟通,了解反悔的具体原因。
有时候,问题可能源于误会或沟通不畅,通过协商可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如果销售方坚持反悔且无正当理由,消费者则有权要求销售方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违约方需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
在购车合同中,这通常包括但不限于:退还已支付的定金、赔偿因取消购买而产生的差价损失、以及可能的违约金等。
如果消费者因为销售方的违约行为产生了额外的费用,如重新寻找车辆的时间成本、交通费用等,也应当由销售方承担。
如果销售方拒绝履行违约责任,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具体来说,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寻求调解;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销售方履行合同或支付相应的赔偿。
在这个过程中,消费者应当保留好所有相关证据,包括购车合同、支付凭证、沟通记录等,以便在维权时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消费者在签订购车合同前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违约责任的部分。
同时,选择信誉良好的销售商和经销商,也是预防此类问题的有效方式。
购车合同一旦签订,双方都应当严格遵守。
如果销售方无故反悔,消费者有权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汽车销售合同可以反悔吗
一、汽车销售合同可以反悔吗一般情况下,汽车销售合同不能反悔。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但是,如果合同存在以下情况,则可以反悔:1. 合同无效:如果汽车销售合同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或者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当事人可以反悔。
2. 合同可撤销:如果汽车销售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从而实现反悔的目的。
3. 合同解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解除合同,从而实现反悔的目的。
二、汽车销售合同反悔的法律后果1. 违约责任: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解除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退还货款:如果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当事人应当返还已经取得的财产,恢复原状。
如果合同被解除,已经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已经支付的货款。
3. 损害赔偿: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综上所述,汽车销售合同一般情况下不能反悔,但存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反悔。
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汽车消费的快速增长,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也逐渐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为例,探讨其中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
案情描述:甲方作为车辆买卖合同的买方,与乙方车商签订了一份购买二手车辆的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甲方支付了车辆购买款,并取得了车辆的合法所有权证书和车辆登记证。
然而在购买后不久,甲方发现该车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过鉴定后确认为事故车辆。
甲方要求乙方返还购车款,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在这起案件中,涉及到车辆买卖合同的履行和违约问题。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如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对方有权利要求其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要求其赔偿损失。
根据案件的事实描述,甲方购买的车辆是一辆事故车辆,并且乙方未向甲方明确告知车辆的实际情况。
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遵循公平交易原则,不得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乙方未履行告知义务,构成了违约行为。
解决方案:根据买卖合同的违约情况,甲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解决纠纷:1.要求乙方返还购车款: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受害方有权利要求返还购车款,由于乙方未履行告知义务,构成了合同违约,甲方有权要求返还购车款。
2.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买卖合同的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因此,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承担由车辆安全隐患造成的损失。
以上是基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解决方案,具体的解决方案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定夺。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来解决合同纠纷,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结语: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互相诚信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如若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同时,作为消费者,在购买车辆时应该谨慎选择,并注意核实车辆的真实情况,以避免发生类似的纠纷。
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案例详情12018年1月22日,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买方确认车况(发动机、变速器、大架无事故)后,以24万元购得大众迈腾汽车一部,并另付2680元购买赠品套餐。
然而,王某后来发现所购买的二手车曾发生过事故,而这一情况在购买时并未被告知。
因此,王某以未被告知二手车曾发生事故为由,诉请“退一赔三”。
详细判例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再审,并最终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求。
法院认为,某公司未能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曾发生事故的二手车,构成了销售欺诈。
律师点评随着中国汽车市场的快速发展,二手车交易中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数量也在逐年增加。
在此案中,法院的判决充分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精神,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销售者的欺诈行为进行惩罚。
法律依据本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
若销售者隐瞒商品的真实情况,导致消费者作出错误决定,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
《民法典》也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该行为,并要求赔偿损失。
通过此案,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态度是明确的,同时也提醒了消费者在购车时要充分了解车辆情况,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详情2:在2024年,一位名叫张某的消费者与一家名为Z的汽车公司发生了买卖合同纠纷。
张某声称,在购车过程中,Z 汽车公司故意隐瞒了车辆的真实情况,构成了销售欺诈。
张某因此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详细判例: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中对于销售欺诈的认定,应主要从经营者在汽车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隐瞒真实情况的故意来综合考量。
在本案中,证据表明Z汽车公司在销售过程中确实存在故意隐瞒车辆真实情况的行为,因此判定Z汽车公司构成销售欺诈。
机动车销售合同无效案例
机动车销售合同无效案例案例背景:某日,张先生与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销售合同,购买一辆价值30万元的轿车。
合同约定,张先生需支付10万元首付,余款分期支付。
合同签订后,张先生按时支付了首付款,但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却被告知该车辆已被他人合法购买,无法完成过户。
案例分析:经过调查,原来该汽车销售公司在与张先生签订合同之前,已经与另一位买家签订了同一辆车的销售合同,并且后者已经完成了全款支付和过户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同一标的物不得与两个以上的主体订立买卖合同,后订者无效。
因此,张先生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合同因违反了法律规定而无效。
法律后果:由于合同无效,张先生有权要求汽车销售公司返还已支付的首付款,并可以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同时,汽车销售公司作为违约方,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赔偿等。
案例启示:1. 对于消费者而言,购车时应仔细审查销售商的资质和车辆的合法性,避免陷入无效合同的风险。
在签订合同前,务必核实车辆的状态,包括是否有重复销售的情况。
2. 对于销售商而言,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将同一车辆与多个买家签订销售合同。
一旦发生此类事件,不仅会面临经济损失,还会损害企业的信誉。
3. 双方都应在交易过程中保持诚信原则,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结语:合同是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有效性直接关系到交易的成败。
通过上述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消费者还是销售商,都应当增强法律意识,避免因合同无效而带来的不必要损失。
在签订任何合同之前,务必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审慎的考虑,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买卖合同成功反诉
买卖合同成功反诉被反诉⼈诉反诉⼈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反诉⼈与被反诉⼈于2011年12⽉9⽇签订《车辆买卖协议》,该协议系双⽅的真实意思表⽰,反诉⼈于当⽇将车辆交付费被反诉⼈,且双⽅已于签订该协议的当⽇委托贵州合朋⼆⼿车市场交易有限公司办理车辆过户登记事宜,同时提交了办理车辆过户所需的材料(⾝份证、车辆买卖协议、⾏驶证、车辆登记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并缴纳了委托办理过户⼿续费。
卖了轿车买家拒绝办理过户,反⽽起诉要求退车。
民事反诉状反诉⼈(本诉被告):陈某被反诉⼈(本诉原告):李某某反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继续履⾏合同并限期办理贵a*****号车的过户⼿续(车架号:lkcd22aj06h00*****)。
2、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付反诉⼈违约⾦*****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赔偿反诉⼈各项损失共计*****元(其中:过户费*****元、误⼯费****元、交通费****元、登报费****元)。
4、反诉诉讼费及其他费⽤由被反诉⼈承担。
事实及理由:被反诉⼈诉反诉⼈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反诉⼈与被反诉⼈于2011年12⽉9⽇签订《车辆买卖协议》,该协议系双⽅的真实意思表⽰,反诉⼈于当⽇将车辆交付费被反诉⼈,且双⽅已于签订该协议的当⽇委托贵州合朋⼆⼿车市场交易有限公司办理车辆过户登记事宜,同时提交了办理车辆过户所需的材料(⾝份证、车辆买卖协议、⾏驶证、车辆登记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并缴纳了委托办理过户⼿续费。
但被反诉⼈拒绝提供该车辆进⾏车检⽽未能成功办理车辆过户⼿续,经反诉⼈多次催促,被反诉⼈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将该车开回进⾏车检。
反诉⼈不得不于2012年2⽉2⽇在贵州都市报登报通知被反诉⼈⽴即办理过户⼿续,然⽽被反诉⼈⾄今仍然拒绝办理。
之后反诉⼈才得知,被反诉⼈将车辆开⾛以后发⽣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严重损害,发动机⼤修,所产⽣的维修费,应由被反诉⼈⾃⾏承担。
综上,根据双⽅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约定,反诉⼈作为卖⽅,已经于合同签订之⽇将该车辆交付给被反诉⼈,⽽被反诉⼈此时已经实际获得了该车的所有权,且反诉⼈已将过户的全部材料交给代办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反诉案例分析
买卖合同纠纷反诉案例分析案例名称:买卖合同纠纷反诉案例分析一、双方基本信息甲方:李某,身份证号码:XXXXXX,住所地:XXX市XXX区XXX号乙方:张某,身份证号码:XXXXXX,住所地:XXX市XXX区XXX号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甲方为卖方,乙方为买方,双方就以下物品进行买卖合同签订:物品名称:一辆二手车品牌型号:XXXXXXX车架号:XXXXXXX发动机号:XXXXXXX购买价格:10万元1. 甲方的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甲方有合法拥有该车的所有权,并按照约定将车交付给乙方,提供车辆登记证、行驶证等相关手续。
甲方需保证车辆无法抵押、司法查封等权利限制。
甲方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车辆交付乙方。
若未按时交付,甲方需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若车辆存在质量问题或与合同所约定不符,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乙方的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乙方在收到车辆后需按照约定支付购买价格。
支付方式约定为人民币现金。
乙方应在收到车辆后七日内进行车辆的验收,如发现车辆存在质量问题或与合同所约定不符,应在验收七日内向甲方提出异议并要求退换货,甲方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乙方在验收合格后,车辆存在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如乙方逾期未支付购买价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滞纳金,并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1. 本合同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 需依法纳税。
3. 车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规定。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支付购买价格,并交付车辆。
2.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车辆的相关手续,如登记证、行驶证等。
3. 如车辆存在质量问题或与合同所约定不符,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如乙方逾期未支付购买价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滞纳金,并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何判定汽车销售合同无效
汽车销售合同是汽车销售商与购车人之间的重要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双方在购车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些汽车销售商可能会在合同中设置一些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这些条款被称为“霸王条款”。
那么,如何判定汽车销售合同无效呢?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无效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公序良俗,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换句话说,如果一个合同在签订时就存在违法行为或者不合法的内容,那么这个合同就是无效的。
那么,如何判定汽车销售合同无效呢?以下几点可以作为参考:1. 合同内容是否公平合理。
合同内容应当公平合理,不能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合同中存在一些不合理的条款,如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收取不合理的手续费等,这些条款可能会使合同整体失去法律效力。
2. 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合同中的某些条款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这些条款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3. 合同是否具有真实性和自愿性。
合同的签订应当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愿,不能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
如果合同是在一方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情况下签订的,那么这个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4. 合同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符合一定的格式要求。
如果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那么这个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总之,在判断汽车销售合同是否无效时,需要综合考虑合同的内容、法律法规、签订过程等多个方面。
如果合同中存在不公平、不合法的条款,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是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情况下签订的,那么这个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购车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当仔细阅读合同内容,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同时,消费者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如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提起诉讼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汽车转让协议书有法律效应吗
汽车转让协议书有法律效应吗汽车转让协议书是买卖双方就汽车转让事宜达成的书面协议。
对于许多人而言,这是一种常见的交易方式,在汽车买卖市场上非常普遍。
然而,有些人可能会对汽车转让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应产生疑问。
本文将探讨这个问题,并解释汽车转让协议书的法律效应。
首先,汽车转让协议书是买卖双方之间的合同,根据法律的一般原则,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意、民事行为能力、合法客体和合法形式。
在汽车转让协议书中,双方明确表达了卖方愿意将汽车转让给买方,并约定了交易的相关条款和条件。
因此,当双方都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未违法违约时,汽车转让协议书具备法律效力。
其次,汽车转让协议书作为一种书面证据,在涉及到交易纠纷时具有重要的作用。
如果双方之间发生争议,协议书可以作为证据,用来证明双方的交易意图和约定内容。
法庭常常会根据协议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来决定纠纷的处理方式。
因此,对于买卖双方而言,签订一份合法、明确的汽车转让协议书是非常重要的。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汽车转让协议书的法律效应也与国家法律的具体规定有关。
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对于汽车交易可能有不同的法律要求和规定。
在一些国家,可能要求汽车转让协议书必须由特定的机构或部门进行认证才具备法律效力。
因此,在进行汽车转让交易时,买卖双方应当了解并遵守当地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协议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此外,为了进一步保证交易的安全和合法性,双方可以选择办理相关的转让手续。
例如,在一些国家,买方可能需要将汽车转让协议书提交给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和备案,以确保买方合法拥有该汽车。
此外,卖方和买方可以签署其他补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保护双方的利益。
综上所述,汽车转让协议书具备法律效应,是买卖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一种体现。
然而,具体的法律效力和要求可能因地区和国家而异。
买卖双方在进行汽车转让交易时,应当了解并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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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汽车买卖协议和被告反诉是否成立
肖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上传时间:2004-10-13 浏览次数:2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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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999年3月,原告王君伦从武汉医疗特种器械制造厂购回一台WQE6330江夏轻型客车,没有购车发票。
同年10月6日,王君伦与被告王俊约定以2万元将此车卖给王俊,王俊给付王君伦500元,并出具欠车款19500元欠条一张,即:“今欠王君伦车款人民币19500(元)整”。
并注:“①该车处理后,付清以上欠款。
②王君伦必须将该购车发票复印件交给本人。
③王君伦也可联系买主,若联系到买主,可将车开走,同时欠条作废。
④若给王君伦以该车换取旧奥拓车一辆,王君伦应再补给伍仟元,同时退回欠条,将所换车开走。
欠款人:王俊。
协商人:王君伦。
公证人:刘首华。
”同年11月25日,王俊将该车与龚洪以车户为王强的鄂E80208号奥拓小客车达成换车协议。
王俊将奥拓车换回后,同王君伦到宜昌市伍家区楚天企业总公司汽配经营部协议检修项目。
后因王君伦一人到修配厂主张增修了661元的项目费用,双方为661元由谁负担发生分歧,王君伦一直未将奥拓车开提走。
2000年1月2日,王君伦将王俊挂户宜昌县(现夷陵区)小峰汽车运输公司的鄂E13043号东风140型加长货车开走后,遂于同年1月18日诉至法院要求王俊迅速支付车款19500元,利息2340元,误工费200元,旅差费820元,合计22860元,并申请诉讼保全,要求法院将王俊的鄂E13043号车扣押。
法院于同年1月19日依法裁定将该车予以扣押。
审理中,王俊提出反诉,要求王君伦赔偿因扣车造成一个月的养路费900元,运管费75元,税款500元,利润3500元,合计5595元。
审理查明,王俊的鄂E13043号东风140型加长货车的养路费等缴止1998年底。
【裁判要点】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原、被告的车辆买卖是一种附条件的买卖关系,车子未予上户,其买卖关系无效,被告应返还原告示的财产。
因被告将原告的车与他人调换,致使该车不能返还。
故原告要求被告王俊支付19500元车款的理由成立,
本院应予以支持。
原、被告在车辆买卖中附有条件,故原告王君伦要求被告王俊支付利息等损失336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王君伦将挂户小峰汽车运输公司的鄂E13043号东风加长货车扣押,给王俊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王俊要求王君伦赔偿一个月的扣车损失5595元,本院只能据实支持3457元。
夷陵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王俊给付王君伦车款人民币19500元。
二、由王君伦赔偿王俊的扣车损失费人民币3457元。
三、上述一、二项相抵后,由王俊在本判决发生效力后立即给付王君伦车款人民币16043元。
王俊不服一审判决,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汽车买卖关系有效,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扣车费计算不准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根据事实和证据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王君伦与王俊的车辆买卖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且双方依据履行的第四项条件是一排除条件,即若排除条件不成立,买卖关系就生效,若排除条件成立,买卖关系就失效。
而本案中,双方对所换奥拓车的车况未作明确约定,王俊依此换回奥拓车后,王君伦与其一起到修理厂对该奥拓车的维修进行了协商。
因此,应认定王君伦对王俊换取的奥拓车已经认可,即换车这个排除条件已成立,原双方约定买卖江夏轻型客车的关系失效,王君伦对该奥拓车享有产权也应当接收该奥拓车。
但由于该车自1999年12月底起至今一直由王俊占有使用,王君伦依1999年10月6日欠条需补王俊的500元应抵付王俊此期间占用奥拓车的损耗。
王君伦一人到修理厂主张增修的661元项目费用,应由其自己承担。
王俊的东风140型加长货车被王君伦扣押,由于该车的养路费等自1999年元月起未再缴付,依据有关规定,该车不能进行营运,经济损失未实际发生,其反诉请求本院不能支持。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夷陵区人民法院(2000)夷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
二、鄂E80208奥拓车归王君伦所有,王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鄂E80208号奥拓车及该车的有关证照手续交还给王君伦;
三、鄂E80208号奥拓车增修的661元项目费用由王君伦于本判决后立即支付给王俊;
四、驳回王俊的反诉请求。
【评析】
本案一、二审在认定事实和采纳证据上没有多大出入,但二审判决结果与一审判决结果完全相反。
本案的焦点即实质问题在于如何认识被告王俊于1999年10月6日给原告王君伦出具的欠条中所附的四个条件,然后正确适用法律。
1、关于汽车买卖协议和换车协议是否成立问题。
不难看出,在本案王俊所打的欠条中,王君伦作为协商人签了字,刘首华作为公证人也签了字,这个欠条也可看成是一个“汽车买卖或转换协议”。
在这个“汽车买卖或转换协议”中,第一个条件是对购车后付款期限的规定,即王俊只能在将王君伦的江夏轻型客车买掉后,才能付清19500元车款。
第二个条件是王俊在帮王君伦卖车时,王君伦必须将购车发票复印件交给王俊,否则,一切后果应由王君伦负责。
第三个条件是王俊在找买主期间,王君伦也可以联系买主,若联系到买主,王君伦可将该车开走,同时,欠条作废。
第四个条件是王俊若给王君伦以该江夏轻型客车换回旧奥拓车一辆,王君伦应再补给王俊5000元,同时退回欠条,王君伦将所换车开走。
本案中,一审法院在判决认定和适用法律时只抓住了以上第一和第二个条件,没有考虑王俊所附的四个条件,即王俊帮王君伦换回奥拓车后,王君伦认可并与王俊一起到修理厂对该奥拓车维修进行协商这一客观事实。
如果没有第四个条件,一审法院根据第一和第二个条件,判决认定王俊给付王君伦购车款应该说是正确的,但有了第四个条件,双方当事人并实施第四个条件后,情况就不同了。
而二审法院正是抓住第四个条件这个排除条件来进行分析:若第四个排除条件不成立,第一、第二个条件或第三个条件就生效,若第四个排除条件成立,第一、二、三个条件就失效。
二审法院通过分析认为,王君伦对王俊帮忙换取的奥拓车已经双方认可,从而认定王君伦在对奥拓车已享有产权的情况下,应接收奥拓车这个“转换协议“的约定义务,纠正了一审的错误。
2、关于被告人王俊反诉是否成立的问题。
从表面上来看,在一审法院作出诉讼保全前,王君伦擅自扣押王俊承包的鄂E13043号东风型加长货车是违法的,并给王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按有关规定,王君伦应该赔偿王俊的实际损失,一审也认定了王俊反诉请求成立,应该说没有什么不妥。
但二审法院通过调查取证认为,王俊的鄂E13043号东风型加长货车虽被王君伦扣押,由于该车的养路费等规费自1999年元月起未再缴付,依照《湖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无养路费缴讫证和免费证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并进行营运,这样,王俊的经济损失实际上就没有发生。
王俊的反诉请求也就不能成立。
因为只有合法的经济损失才受法律保护,不合法的经济损失理所当然法院不能支持。
二审法院不予支持王俊的反诉请求无疑亦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本案中,二审法院对该案的判决,基本做到了严格依法,又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
当然,该案二审将奥拓车判归王君伦,在判决理由方面,还欠充分。
因为奥拓车户主是王强,是王强转卖给龚洪后,龚洪又将奥拓车与王俊处的江夏轻型客车互换。
现二审将奥拓车的所有权从实体上判归王君伦所有,实际上该奥拓车所有权的形式要件还归原车主王强所有。
按二审判决,如果王君伦得到该奥拓车后,不及时过户,出了交通事故怎么办?是找原车主王强还是找王君伦?这就给我们出了一道难题,在奥拓车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不一致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怎能样处理。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二审法院判令奥拓车归王君伦所有,王俊立即将奥拓车的有关证照手续交还给王君伦后,同时还应判令王君伦在一定期限内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这也是二审法院判决中的一个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