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管理规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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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管理规定规定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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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为确保员工离职时,完整地交接工作,保障员工权益,维护公司利益,特制订本规定。员工不论何种原因离职,均依本规定办理。

二、适用范围:凡本公司各部门均依照本规定执行。

三、职责:总经办负责本规定的制定、修改并负责执行管理工作。

四、具体实施细则

本公司员工的离职分为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开除四种情况

(一)辞职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总经办调查属实后,准予辞职

(1)合同期满员工,因个人原因不能或不愿继续留在公司工作而提出的辞职;

(2)员工因参军、升学等(须提供学校通知书等有关证明)原因不能继续在公司工作而提出的辞职;

(3)员工因疾病、身体方面的原因(须附镇级以上的医院证明和相关资料),并在短时间内不能恢复健康而提出的辞职;

(4)其他特殊原因经总经办调查复核如实的辞职申请。2、离职提前申请时间:

一般公司职员应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主管(含)级以上人员辞职应提前一个半月申请并填写《离职申请单》,试用期职员离职申请应十五天前提出;因工作能力问题,公司劝退的职员除外。

(1)辞职人员在辞职离岗前应认真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处理,并不予以结算工资。

(2)除公司劝退或其本人有特殊情况,无正当理由即辞即走者,工资不予结算。

(3)有签定劳动合同的员工,在个人辞职申请得到批准且手续办理完整后,财务部方可依规定给予结算工资。

(二)辞退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给予辞退:

(1)试用期内经考核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

(2)对工作不负责任,表现欠佳,经教育无效者仍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或调换岗位仍无法适应者;

(3)数次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屡教不改者;

(4)不服从管理,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损害公司利益者;

(5)由于公司经营不景气或组织结构调整需要裁员。

2、程序规定

(1)辞退人员由部门主管(经理)或总经办提出辞退申请并填写《离职申请表》,报总经理审批。

(2)所有被公司辞退人员,按公司规定程序办理好一切交接手续者,财务部方可依规定给予结算工资;

(3)因公司经营不景气或组织结构调整需要裁员的,公司除按规定结算工资外还应按《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多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三)自动离职

1、自动离职条件

(1)对未准辞职,而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者或月累计旷工三天以上者;

(2)请假期满未回公司工作又未向公司续假达三天(含)以上者。

2、员工未经正常渠道办理辞职、辞退手续,擅自离职离岗,中止双方劳动关系,若对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应赔偿公司损失。

3、重要岗位员工因自行解除双方雇佣关系导致企业重大损失者,公司有权依法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

(四)开除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给予开除:

(1)玩忽职守,造成责任事故,使公司蒙受较大损失者。(2)不服从领导,不执行上级工作指令,态度恶劣,情节严重者。

(3)威胁、恐吓、危害管理人员和其他同事正常的工作和人身安全者。

(4)偷窃公司产品、开发信息、文件制度、员工财物或泄漏公司商业技术秘密的。

(5)故意破坏公司财物或聚众闹事,破坏正常工作秩序者。

(6)酗酒闹事、打架斗殴、聚众赌博,有流氓行为或道德品德极为败坏者。

(7)不忠于公司事业,贪污受贿,索取回扣,公报私仇,严重损害公司名誉和信用者。

(8)工作中严重弄虚作假,伪造(包括与人串谋)公司记录文件、帐单等人为掩盖事实真相,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者。

(9)触犯国家有关法律造成犯罪,触犯刑律而被公安机关拘留、判刑人员。

2、对于违反上述条件者经公司核准开除的人员工资不全部发放,仅发放基本工资的30%作为遣送费并永不录用(因开除是一种剥夺员工在本公司工作的权力,应慎重处理)。

3、开除人员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保留进一步的索赔权利直至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

(五)离职审批程序

1、职员:辞职由所属部门主管审核后,报部门经理审批。

2、主管(含)级以上人员辞职由总经理助理审核,报总经理审批。

3、其他辞退、自动离职和开除程序同上。

(六)移交、监交

1、移交

(1)员工获准离职处理时,由总经办发给《离职申请表》根据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2)《离职申请表》完成审批程序后,应即交付总经办,第一联由总经办存档,第二联交财务部作为结算工资的凭据,第三联交由当事人做认领薪酬凭据。

(3)离职员工应填写《离职工作交接表》一式三份后,并由移交人及监交人签名盖章。移交人、接交人各持一份,一份送总经办备查。

(4)离职人员办理工作移交时,其主管人员应详加审查,各部门交接人应以移交清单逐项点收清楚,不合之处予以更正。如离职人员按正常手续工作交接完毕并离岗后,再发现有财务或对外应收帐款尚未结清者,由其所在部门协助财务部进行追索。

2、监交

(1)主管级及同等人员由总经理指派专人协助监交。(2)主管级以下同等级人员由部门主管监交。

(3)其他:员工办妥离职手续后,由总经办依《劳动合同》办理劳动合同终止、退保及结算工资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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