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研专业课知识点: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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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法律硕士民法预热辅导(第九讲④)

2009法律硕士民法预热辅导(第九讲④)

2009法律硕士民法预热辅导(第九讲④)第四节无权代理(△重要)无权代理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

包括三种情形:(1)行为人根本没有代理权却从事代理活动。

(2)行为人享有代理权,但却超越代理权限从事了本不该由其进行的代理活动。

(3)行为人原本享有代理权,但其代理权已经终止,行为人仍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代理活动。

尹志强老师上课时说过一句经典的话:未婚妻只是借用意义上的使用,未婚,如何谈妻?无权代理也是,它并不是代理的一种。

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最本质的区别是:看以谁的名义。

无权代理的效力: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则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在第三人发出催告后的一个月后,本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尹的案例)追认权和撤销权是形成权。

催告权不是。

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

构成条件:1.代理人无代理权。

2.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

3.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4.相对人基于信任而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

常见的表见代理产生的原因:1.因授权表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2.因代理授权不明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3.因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意义在于维护交易安全,维护代理制度的诚信基础。

表见代理成立后,产生类似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即享有其权利,承担其义务。

当然,被代理人有权要求无权代理人赔偿因无权代理而造成的损失。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本质区别是:法律后果不同。

前者是效力待定的,后者是有效的。

)。

代理的特征、代理权滥用、无权代理重点

代理的特征、代理权滥用、无权代理重点

第05 讲代理的特征、代理权滥用、无权代理第二节代理制度1.代理的特征(1)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解释)根本当事人: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相对人〕(提示)事务性的行为不存在代理。

(2)代理的适用范围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提示)法律规定,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不得代理。

当事人约定,如律师出庭不得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决定的,如周杰伦演唱会不得代理。

(例题·单项选择题)依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以下选项中适用代理制度的是〔〕。

A.缔结买卖合约B.整理学术资料C.结婚D.订立遗嘱(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此题考核代理。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如立遗嘱、结婚等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选项 B 是纯粹的事务X行为,不能代理。

(3)代理与相关概念区别①代理与行纪的区别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行纪的法律后果由行纪人自行承当;而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当。

行纪人通常依据约定赚取交易标的的差价。

(案例)画廊〔行纪人〕帮托付人〔画家〕卖画的合约是一种行纪合约。

②代理与托付的区别代理行为涉及三方当事人,而托付关系只发生于托付人与受托人之间,且可以是单纯的事实行为,如看管行李。

代理授权是单方法律行为,被代理人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托付是双方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

托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授权而形成的代理;代理包含托付代理、法定代理。

③代理与传达的区别传达忠实传达托付人意思表示,行为人不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而本人需要具备相应行为能力;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可以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代理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本人无需具备行为能力。

第七章 民商事法律基本规定-无权代理

第七章 民商事法律基本规定-无权代理

2015年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第七章 民商事法律基本规定知识点:无权代理● 定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代理行为。

● 详细描述:①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代理行为。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②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A.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

B. 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与他人所为的民事行为。

C. 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D. 行为人的行为不违法E. 行为人与第三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例题:1.下列关于无权代理及其后果的表述,错误的是()。

A.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B.无权代理被代理人追认后不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C.无权代理被代理人追认,即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D.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正确答案:B解析:无权代理被代理人追认后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被代理人需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2.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为()。

A.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人相信其他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B.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与他人所为的民事行为C.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D.行为人的行为不违法E.行为人与第三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正确答案:A,B,C,D,E解析: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为:(1)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2)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与他人所为的民事行为;(3)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4)行为人的行为不违法;(5)行为人与第三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甲并未取得乙的票据代理授权,却以代理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甲承担票据责任。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解析: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进行的代理由行为人自己负责。

法硕考研民法学重要知识点无权代理的认定及法律后果

法硕考研民法学重要知识点无权代理的认定及法律后果

2016法硕考研民法学重要知识点——无权代理的认定及法律后果小伙伴们,漫长的2016考研路上不仅你一个人,还有一大帮的朋友正陪着你,在考研路上我们帮你汇总了民法学的重要考点。

所以努力学习吧,坚持就是胜利!代理制度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是以扩张及补充私法自治为目的,由民事主体依他人行为而取得权利负担义务的制度。

借此制度,民事主体得以不须事必躬亲,而拓展其民事活动空间,确保自身权利能力的实现。

然而,代理毕竟是一种特殊的制度,代理人必须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才能代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此即为有权代理,代理的法律效果完全地、直接地归属于被代理人。

若无被代理人的授权,即为无权代理。

传统民法理论将无权代理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认定(一)狭义无权代理的认定所谓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他人实际授予代理权,也没有能使相对人确信其有代理权的理由,而以他人名义行使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

据此,一行为若构成狭义的无权代理,需具有如下几方面的特点:1、狭义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欠缺代理权或超越代理范围。

代理权是代理人从事代理活动的合法根据。

无权代理具体包括代理人根本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及代理权消灭以后的无权代理三种。

2、狭义无权代理仅指欠缺代理权,并不包括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实施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也不包括代理人与相对人的行为涉及欺诈、胁迫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因素,否则涉及无效和可撤销的合同问题,而不涉及狭义无权代理的效果问题。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通常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故其与无效代理是不同的。

3、狭义无权代理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绝对无效的合同。

所谓效力待定是指这种行为成立以后,并不能发生符合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效力,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法硕考研民法学经典案例: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法硕考研民法学经典案例: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凯程考研集训营,为学生引路,为学员服务!第 1 页 共 1 页 法硕考研民法学经典案例: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王某与华某(女)于1982年结婚。

1995年王某的父亲在老家去世,王某一人奔丧回家,将父亲的后事料理完之后,王某将变卖房屋的18000元钱,连同父亲遗留的5000元钱一起以自己的名义存入银行。

1997年,夫妇俩想在家乡开饭馆,华某主张租房,而王某则想买房,最后两人决定让刘某先给他们租三间房,如果有价格合适的房再通知他们。

刘某得知一家饭馆正好要出卖,价钱也仅有同地段商品房的2/3,于是刘某没有通知王某夫妇就自己垫付2万元钱以王某的名义先买了下来。

知道此事华某坚决反对,认为刘某的行为没有得到他们的授权,应由他自己承担后果;但是王某却同意,并从自己的存款中取出钱汇给刘某,并委托刘某以他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夫妇俩回家经营饭馆一年后,由于两人关系恶化,王某提出离婚。

华某同意离婚,但主张房屋应有其一半产权。

【问题】1、刘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其效力对华某最终是否有效?2、该房屋华某是否享有产权?【参考答案】1、某的行为是无权代理,因为王某夫妇只授权刘某租房,并没有要求他买房,刘某是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但是王某在后来以汇款和委托他办理过户手续的事实对刘某的行为予以了追认。

王某的追认应该不仅仅对王某本人有效,对华某也同样有效。

因为王某与华某是夫妻,刘某有理由相信其妻同意买房,而且华某在事后并没有表示反对,而是与王某一同回家以此房经营饭馆,其行为已经是对王某表见代理的默认。

2、华某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

此房是王某与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王某购房款是其父的遗产,但是根据我国《婚姻法》,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王某的个人财产.小提示:目前本科生就业市场竞争激烈,就业主体是研究生,在如今考研竞争日渐激烈的情况下,我们想要不在考研大军中变成分母,我们需要:早开始+好计划+正确的复习思路+好的辅导班(如果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民法学考点串讲之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民法学考点串讲之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民法学考点串讲之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一、无权代理的含义: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所实施的代理。

无权代理发生的原因有以下三种:1、行为人自始就没有代理权。

2、行为人的代理权消灭。

3、行为人所为的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

二、狭义的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无权代理,也没有使他人足以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而实施的代理。

三、表见代理:1、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表见代理又称表现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

善意相对人与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后果由本人承担。

构成表见代理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无代理权却以本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

2客观上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

3相对人主观上无过错。

4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具备生效要件。

表见代理的代理行为有效,相对人也可在本人未承认该表见代理行为前主张该行为为无权代理而撤销该行为。

2、表见代理的常见情形与后果:常见情形有:1本人对第三人表示授权给行为人而实际上并未向行为人授予代理权或者在授予代理权后又撤回其授权。

2本人交付证明文件给行为人,行为人以此证明文件与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

3代理人关系终止后本人未收回代理证书,行为人以原委托授权书等代理证书与相对人实施行为。

4本人知道行为人为无权代理行为而不表示反对。

表见代理的后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限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司法考试民法冲刺精讲:无权代理

司法考试民法冲刺精讲:无权代理

司法考试民法冲刺精讲:无权代理司法考试民法冲刺精讲:无权代理。

2015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紧张进行,要重视基础知识的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讲义,作为考生复习的参考资料。

(一)概念所谓无权代理,就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无权代理不是代理的一种形式,而是具备代理行为的表象但是欠缺代理权的行为。

无权代理在法律上并非当然无效,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具体分析。

(二)发生原因无权代理的发生原因在于代理人无代理权。

无权代理的情形一般包括:(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三)法律后果代理权的存在是代理关系成立并有效的必要条件。

故无权代理不经追认,对被代理人抑或相对人自不发生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而只是产生损害赔偿的法律后果。

但无权代理并非当然无效。

如《合同法》第48条规定,在无权代理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因此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应当区别情况:1、本人的追认《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即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

被代理人的此项权利称为追认权,是法律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设定。

法律教育网追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故仅凭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决定权利人与相对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变动。

故法律对当事人权利行使有期限的要求。

《合同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一旦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就确定地转化为无效民事行为,由各方当事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法律责任。

2、相对人的保护(1)催告。

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可以催告,请求被代理人对是否追认代理权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

根据法律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无权代理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无权代理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注会)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知识点:无权代理● 定义:(一)无权代理的情形(二)无权代理的后果● 详细描述:(一)无权代理的情形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判断思路:判断是不是代理,重点看是否以被代理人名义;判断是否有权,看三情形是否存在(二)无权代理的后果1.追认权: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未作表示或表示拒绝的,视为拒绝追认,该合同不生效。

【补充】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2.催告权:与无代理权的人签订合同的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3.撤销权: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越权代理VS越权代表】越权代理属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越权代表所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

例题:1.2007年7月5日,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售,价格不得低于8000元。

乙的好友丙欲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

乙遂对丙说:“大家都是好朋友,甲说最低要8000元,但我想6000元卖给你,他肯定也会同意的。

”乙遂以甲的名义以6000元将笔记本电脑卖给丙。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该买卖行为无效B.乙是无权代理行为C.乙可以撤销该行为D.甲可以追认该行为正确答案:B,D解析:本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依据法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而不直接归为无效,因此选项A不正确;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因此选项C不正确。

2.甲公司委托业务员张某到某地采购一批等离子‘电视机,张某到该地后意外发现当地乙公司的液晶电视机很畅销,就用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与乙公司签订了购买200台液晶电视机的合同,并约定货到付款。

第09讲_代理的基础理论、滥用代理权和无权代理

第09讲_代理的基础理论、滥用代理权和无权代理

第二部分代理制度考点1 代理的基础理论★【学习提示】本考点考频不高,主要需要考生把握代理的适用情形、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一、代理的概念及特征1.代理的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2.代理的特征:(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①代理VS委托:关系代理委托区别行使权利的名义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名义活动,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活动从事的事务代理涉及的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故代理的一定是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不要求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从事的行为可以是纯粹的事务性行为,如整理资料、打扫卫生等几方关系涉及三方当事人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联系委托是代理关系产生的原因之一,但代理并不一定由委托产生,委托产生的不一定是代理②代理VS行纪:A.名义不同:以行纪人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B.法律效果承担不同:先由行纪人承受,然后通过其他法律关系转给委托人;C.收费不同:行纪必为有偿法律行为,代理既可为有偿,亦可为无偿。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①代理VS居间:居间的目的为了促成合同的成立,不能独立的为意思表示。

②代理VS传达:传达代理表达谁的意思传达的任务是忠实传递委托人的意思表示,传达人自己不进行意思表示代理人是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行为能力的要求不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要求代理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对待身份行为可以借助传达人传递意思表示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不可以代理(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补充】代理VS代表: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有权代理的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代表人与法人同属一个民事主体,代表人代法人实施法律行为相当于法人实施法律行为。

【例题·单选题】(2019年)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传达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无权代理解释

无权代理解释
字数:682作者:李仁玉,陈敦
知识来源:《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编委会 编;魏振瀛,徐学鹿,郭明瑞 主编.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法学||商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第973页.
无权代理具有如下特征:(1)行为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即以本人的名义独立对第三人为意思表示,并将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他人。若不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则不属于代理行为,当然也不为无权代理。(2)行为人实施代理行为不具有代理权。没有代理权包括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和代理权终止三种情况。(3)无权代理行为并非绝对不能产生代理的法律效果。由于无权代理的行为未必对本人或相对人不利,同时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应属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在经本人追认的情况下,无权代理变成有权代理,能产生代理的法律效果。表见代理直接发生代理的法律效果。
字数:674
知识来源:邹瑜,顾明 总主编;高扬瑜,郑杨 副总主编.法学大辞典.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第96页.
~~~~~~~~~~~~~~~~~~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代理。无权代理的具体情形各不相同,学理上一般又将无权代理区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民事立法上也分设不同的制度加以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无权代理只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未区分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但《合同法》区分了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与滥用代理权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其主要区别是:(1)性质不同。无权代理是没有代理权而进行的所谓代理;而滥用代理权则属有权代理,只是代理权行使不当。(2)情形不同。无权代理包括未经授权的代理、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而滥用代理权则包括自己代理、双方代理和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本人利益的行为。(3)法律后果不同。无权代理并非绝对不能产生代理的法律效果;而滥用代理权的后果情况较为复杂。

司法考试考点讲解之无权代理

司法考试考点讲解之无权代理

⼀、⽆权代理的概念及特征 ⽆权代理是指代理⼈不具有代理权⽽实施代理⾏为。

具有如下特征:(1)具有⼀般代理⾏为的表⾯特征;(2)⾏为⼈实施代理⾏为没有代理权;(3)⽆权代理⾏为并⾮绝对不能产⽣代理的法律效果。

⼆、狭义的⽆权代理 1、是指⾏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第三⼈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以本⼈名义所为的代理。

⼴义的⽆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

2、狭义⽆权代理的构成要件:(1)⾏为⼈⽆代理权,也不能让别⼈相信其有代理权;(2)⾏为⼈以本⼈的名义与第三⼈实施民事⾏为;(3)第三⼈须为善意且⽆过失;(4)⾏为⼈与第三⼈所为的⾏为不是违法⾏为;(5)⾏为⼈与第三⼈都具有相应的民事⾏为能⼒。

3、⽆权代理的法律效⼒。

⽆权代理属于效⼒未定的民事⾏为,基于意思⾃治原则,在⽆权代理不违反强⾏法的前提下,由当事⼈⾃主选择发⽣何种法律的效果。

* 本⼈追认。

⽆权代理经本⼈追认后,其后果同有权代理,本⼈的追认具有如下特征:(1)本⼈的追认是形成权;(2)追认的形式是不要式追认;可明⽰也可默⽰;可向⾏为⼈为之,也可向第三⼈为之,或公告为之。

(3)⽆权代理经追认后⾃始有效;(4)⾏为⼈实施多项⽆权代理⾏为,本⼈可全部追认,也可部分追认;但同⼀⾏为中,不能只追认权利,⽽不承认义务。

(5)追认⾏为要在第三⼈⾏使撤回权之前使。

* 第三⼈的催告和撤销。

第三⼈⾏使催告权应具备的条件:(1)在本⼈⾏使追认权之前;(2)⾏使催告权期限,如本⼈在期限内未做出确认,视为拒绝追认;⾏使催告权的意思应向本⼈或其法定代理⼈、或法定代表⼈表⽰。

第三⼈⾏使撤回权的条件:(1)应在本⼈⾏使追认权之前;(2)三⼈明知⾏为⼈没有代理权⽽仍与之进⾏交易的,丧失撤回权;(3)撤回的意思表⽰⼀般应向⽆权代理⼈为之。

三、表见代理 1、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的⾏为⾜以使诚信第三⼈相信⽆权代理⼈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权代理⼈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由法律强制被代理⼈承担的代理。

2016司考民法讲义:无权代理

2016司考民法讲义:无权代理

2016司考民法讲义:无权代理2016司考民法讲义:无权代理。

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要重视基础知识的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讲义,作为考生复习的参考资料。

一、无权代理1、概念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

委托代理以本人授予代理权为要件,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区别就是欠缺代理权。

2、狭义的无权代理(1)狭义无权代理的类型狭义无权代理,是不属于表见代理的未授权之代理、越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的情形。

A.未授权之无权代理。

指既没有经委托授权,又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没有人民法院或者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以他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之代理。

B.越权之无权代理。

指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范围而进行代理行为。

C.代理权消灭后之无权代理。

指代理人因代理期限届满或者约定的代理事务完成甚至被解除代理权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代理活动。

(2)狭义无权代理的效果A.本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

追认是本人接受无权代理之行为效果的意思表示。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且拒绝权须以明示方式表示,默示则视为追认。

无权代理经追认溯及行为开始对本人生效,本人拒绝承认的,无权代理效果由行为人自己承受。

追认权与拒绝权只需本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属于形成权。

合同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迫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47条第2款对法定代理也做了相同的规定。

合同法的规定的特点,一是规定了追认权或拒绝权经催告后行使的期间,二是本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这一点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正好相悖。

对于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碰撞,在狭义无权代理为订立合同的,应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B.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

催告是相对人请求本人于确定的期限内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撤销是相对人确认无权代理为无效的意思表示。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无权代理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无权代理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无权代理在民事法律领域中,代理是很常见的一种情形。

代理人作为代表当事人进行法律行为,对于代理人和委托人都有一定的法律规定。

但是,在代理中,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那就是无权代理。

本篇文章将会介绍无权代理的概念、法律后果和实例。

无权代理的概念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在没有被委任的情况下,以委托人名义进行了某种法律行为。

可以说,无权代理是一种违法行为,因为代理人没有得到委托人的授权,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代理。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和委托人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具体如下:1. 代理人的法律后果•对于受委托人:无权代理通常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受委托人可以拒绝承认这份代理行为;•对于委托人:无权代理行为通常会给委托人带来损失,委托人有权要求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代理人自身:无权代理行为可能构成违法行为,代理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2. 委托人的法律后果•对于代理人:如果委托人无法获得合法的代理行为,可能会产生财务或道义上的损失,委托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采取救济措施;•对于受委托人:无权代理行为通常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受委托人可以拒绝承认这份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的实例1. 律师代理案例某企业聘请律师代理其诉讼案件,但律师却在没有获得企业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提交了和解书。

后来,双方扯皮起来,企业方不承认和解书的效力。

经过较长的争论后,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律师代理行为无效,企业方不需承认和解书。

2. 物业代理案例某小区物业委托公司管理,但由于公司内部管理不善,导致委托代理出现了问题。

在感性上,物业公司内部人员存在违法行为,利用自己的地位,利用小区资产进行非法活动,造成物业的大量损失。

以此为基础,物业委托代理合同被撤销,公司内部人员也被判定违法。

总结无权代理是一种违法行为,代理人和委托人都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后果。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委托人需要审慎选择代理人,认真授权,并在代理过程中保持沟通。

无权代理和代理权滥用

无权代理和代理权滥用

代理权滥用的法律后果
01
02
03
民事责任
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给被 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如果代理人的行为违反了 行政法规,还可能承担行 政责任。
刑事责任
如果代理人的行为构成犯 罪,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03
防止无权代理和代理权 滥用的措施
严格审查代理人资格
代理人在从事代理行为时,必须 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应 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
无权代理和代理权滥 用
目 录
• 无权代理 • 代理权滥用 • 防止无权代理和代理权滥用的措施 • 案例分析
01
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的定义
01
未经被代理人授权或超越代理权 范围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法 律行为。
02
无权代理通常包括三种情形:未 经被代理人授权、超越代理权范 围和代理权终止后仍实施代理行 为。
02
代理权滥用
代理权滥用的定义
代理权滥用是指代理人利用代理关系,实施违背被代理人真实意思的行为,或者利 用代理关系为自己谋取私利,或者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代理权滥用通常表现为代理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自己的利益为中心,损害被代 理人的利益。
代理权滥用是违背代理制度宗旨的行为,不仅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也会破坏代 理制度的正常秩序。
信誉。
在选择代理人时,委托人应当对 代理人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确 保代理人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能
力和资质。
委托人可以通过查询代理人的资 质证书、业绩记录等方式,全面 了解代理人的能力和信誉,避免 选择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代理人。
明确代理权限范围
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应 当明确授权范围,确保代理人 只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法律硕士民法辅导讲义:代理权的界限与无权代理

法律硕士民法辅导讲义:代理权的界限与无权代理

法律硕士民法辅导讲义:代理权的界限与无权代理代理权的界限1、滥用代理权无因原则旨在保护第三人的利益,但是,当第三人不值得保护的时候,就应当对无因原则进行限制,滥用代理权的制度就源于此。

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属于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它因违反善良风俗而无效;若同时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应当负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实务中要证明恶意串通是很困难的,因此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主要是下面一类:代理人违反基础关系中对被代理人的义务,而相对人知道该情形的,也属于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存在争论的是,相对人因过失不知的,是否属于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若普遍的肯定这一点,则会给相对人课以过重的义务,而否认这一点,单纯证明相对人的知情是很困难的,因此,德国判例采用了折中的标准,即违反基础关系中对被代理人的义务这一点对第三人来讲是明显(offenkundig)的,那幺就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情形。

另一个有争论的问题是,代理人是否需要有滥用代理权的故意或者过失,德国通说采取的否定了立场,这是合理的,因为代理的法律效果仅及于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因此只要相对人知道滥用代理权的情形,就不值得保护,而无需考虑代理人是否知道。

这一类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并不违反善良风俗,它的法律效果仅仅是否定代理权,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

2、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法律行为,或者同时作为双方的代理人为其实施法律行为,被称为自己代理(Insichgesch ft)。

原则上,自己代理是被禁止的,这出于两个原因,第一,法律行为可感知;第二,避免利益冲突。

禁止的自己代理行为,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

因此,在下述例外情形下,允许自己代理:(1)履行义务的法律行为;(2)被代理人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

另一种类似的行为,即。

2018法硕考研重点分析:无权代理

2018法硕考研重点分析:无权代理

2018法硕考研重点分析:无权代理一、无权代理的概念无权代理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

无代理权,其根本特征在于行为人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没有代理权。

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形:(1)行为人根本没有代理权却从事代理活动。

(2)行为人享有代理权,但却超越代理权限从事了本不该由其进行的代理活动。

(3)行为人原本享有代理权,但其代理权已经终止,行为人仍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代理活动。

二、无权代理的效力1.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无权代理是无效行为,“被代理人”对所谓的代理行为不承担责任。

但如果“被代理人”对此行为予以追认,则会使无权代理成为有权代理,被代理人就应当对该代理行为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的,视为其同意他人代理。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有拒绝承认的形成权,该拒绝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产生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无效的法律后果。

2.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在无权代理中,相对人(第三人)对代理行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催告权是指第三人告知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就是否行使追认权予以明确答复的权利。

撤销权则是指善意第三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解除与无权代理人所为民事行为的权利。

三、表见代理(一)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的代理。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此种代理即为表见代理。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构成表见代理须具备以下条件:1.代理人无代理权。

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并无本人的授权,或虽有授权,但并未授权其可实施超出特定授权范围的行为。

2.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

表见代理的成立须有“外表授权”的存在。

例如合同的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签订合同、使用被代理人的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等,即属于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

教学内容无权代理的概念

教学内容无权代理的概念

在行为人与本人之间的后果
若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予以追认,则行为人的代理行为为有权代理,行为人即为本人的代理人。 若无权代理行为不被本人追认,则本人对行为人的行为不负责。行为人的行为损害本人利益的,行为人应向本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相对人为恶意即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仍与行为人实施行为,则行为人与相对人应就此无权代理行为给本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无权代理中行为人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观点一:行为人向相对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是赔偿责任。理由:无权代理行为虽是行为人与相对人实施的,但行为人实际上是代理本人。本人与相对人才是当事人,如承认履行责任,则违反合同的相对性,使法律关系的主体发生变更,且有时也不利于保护无权代理人。 (法国立法例) 观点二:可以是赔偿责任也可以是履行责任。 理由:让相对人选择行为人应承担的责任,有利于充分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和保护交易安全。 (德国立法例) 比较分析:在本人拒绝追认后,无权代理行为无效,仅指对本人无效即对本人不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并非指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的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的行为本身是有效的,本人拒绝追认后,行为人自应当对相对人履行。实践中,有许多行为人也确有履行能力,如其确实履行不能或存在履行费用过高、不适宜强制履行等情形,则应由行为人承担酷偿损失的责任。观点二更合理。
张某委托李某将其养殖的2500斤鲜鱼运到鱼市卖掉,鱼价随行就市,售完后按价款的5%提成作为报酬。李某开拖拉机前往鱼市途中,与一辆汽车相撞,拖拉机被撞坏(责任在对方)。此时李某的朋友孙某开车经过,由于天气炎热,拖 拉机短时间内无法修好,路途又远无法及时通知张某,李某担心鱼变臭,遂委托孙某将鱼带到鱼市按市价卖掉。孙某赶到鱼市时已经是下午,由于鱼已不新鲜,又怕当天无法卖掉,孙某就按鲜鱼价降价1/3卖出,后将钱款交于李某,李某从中扣除5%后交给张某。张某认为如此一来,自己损失近千元,李某不应该再拿 5%提成,而且李某转委托并未经自己同意,要求李某赔偿给他造成的损失,李某不同意。张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无权代理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无权代理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无权代理2017税务师备考正在紧张而忙碌的进行当中,小编每天为大家整理《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无权代理,一起来学习下吧:【所属章节】: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第六章第27讲【知识点】:无权代理(一)滥用代理权1.《民法总则》第164条(1)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民法总则》第168条(1)自己代理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2)双方代理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二)无权代理1.《民法总则》第171条——狭义无权代理(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效力待定)(2)默示拒绝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撤销权①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②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4)责任①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②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2.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解释】所谓“有理由相信”,故事情节通常如下:(1)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2)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权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

法律知识:无权代理的概念、类型和特征1

法律知识:无权代理的概念、类型和特征1

⼀、⽆权代理的概念、类型和特征(掌握) (⼀)⽆权代理的概念 ⽆权代理,是指⾏为⼈不具有代理权⽽以他⼈名义实施代理⾏为。

⽆权代理不具备代理的实质特征,即⽋缺代理权,但具备代理⾏为的表⾯特征。

在民法理论中,⽆权代理分为⼴义的⽆权代理和狭义的⽆权代理,⼴义的⽆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狭义的⽆权代理不包括表见代理。

(⼆)⽆权代理的类型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权代理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即当事⼈在实施代理⾏为时,根本未获得被代理⼈的授权。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

即代理⼈虽然有被代理⼈的授权,但其实施的代理⾏为,不在被代理⼈的授权范围内,⽽是超越了被代理⼈的授权。

其超越代理权所实施的代理⾏为构成⽆权代理。

3.代理权已终⽌后的代理。

即代理⼈获得了被代理⼈的授权,但代理授权所规定的代理期限届满后,代理⼈继续实施代理⾏为,其超过代理权存续期限所为的代理⾏为,构成⽆权代理。

(三)⽆权代理的特征 (1)⾏为⼈以他⼈的名义独⽴对第三⼈为意思表⽰,其⾏为符合代理⾏为的表⾯特征。

(2)⾏为⼈不具有代理权。

这是⽆权代理的本质特征。

(3)⽆权代理⾏为的法律效果是不确定的,并⾮绝对不能产⽣代理的法律后果。

由于⽆权代理的⾏为未必⼀定对本⼈或相对⼈不利,同时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和善意第三⼈的利益,在⼀定的条件下,承认⽆权代理产⽣代理的法律效果,如经过追认的狭义⽆权代理、表见代理。

例题:司机李某要出差到北京,张某委托其代买⼀箱核桃,李某见当地核桃物美价廉,就以张某的名义多买了⼀箱。

李某多买⼀箱核桃的⾏为属于( )。

A.代理权终⽌以后的⾏为 B.有权代理⾏为 C.滥⽤代理权⾏为 D.超越代理权⾏为 答案:D 解析:超越代理权的代理即代理⼈虽然有被代理⼈的授权,但其实施的代理⾏为,不在被代理⼈的授权范围内,⽽是超越了被代理⼈的授权。

其超越代理权所实施的代理⾏为构成⽆权代理。

⼆、⽆权代理的法律效果(熟悉) (⼀)因被代理⼈的追认⽽产⽣代理的法律效⼒ 被代理⼈对⽆权代理⾏为有追认权,通过被代理⼈⾏使追认权,可使⽆权代理⾏为中所⽋缺的代理权得到补⾜,转化为有权代理,发⽣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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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考研专业课知识点: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
无权代理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

无代理权,其根本特征在于行为人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没有代理权。

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形:(1)行为人根本没有代理权却从事代理活动。

(2)行为人享有代理权,但却超越代理权限从事了本不该由其进行的代理活动。

(3)行为人原本享有代理权,但其代理权已经终止,行为人仍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代理活动。

二、无权代理的效力
1.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
无权代理是无效行为,“被代理人”对所谓的代理行为不承担责任。

但如果“被代理人”对此行为予以追认,则会使无权代理成为有权代理,被代理人就应当对该代理行为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的,视为其同意他人代理。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有拒绝承认的形成权,该拒绝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产生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无效的法律后果。

2.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在无权代理中,相对人(第三人)对代理行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催告权是指第三人告知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就是否行使追认权予以明确答复的权利。

撤销权则是指善意第三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解除与无权代理人所为民事行为的权利。

三、表见代理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的代理。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此种代理即为表见代理。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
构成表见代理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代理人无代理权。

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并无本人的授权,或虽有授权,但并未授权其可实施超出特定授权范围的行为。

2.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

表见代理的成立须有“外表授权”的存在。

例如合同的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签订合同、使用被代理人的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等,即属于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

3.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所谓正当理由,应以一个善良人在正常情况下是否相信为判断标准。

4.相对人基于信任而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

(三)常见的表见代理情形
常见的表见代理情形包括:
1.因表见授权表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2.因代理授权不明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3.因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四)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成立后,产生类似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即享有其权利,承担其义务。

当然,被代理人有权要求无权代理人赔偿因无权代理而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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