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证券公司关于XXX股份有限公司自愿限售股份申请限售登记的审查意见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指南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指南为进一步提升挂牌公司股票限售、解除限售业务办理规范性,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挂牌公司股票限售、解除限售应当符合《公司法》、《收购办法》、《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并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提出申请。
申请股票限售、解除限售时,应考虑股东是否符合多重限售或解除限售条件:如股东符合多重限售条件的,应分别计算限售股数,以最大值为本次限售股数;如股东符合多重解除限售条件的,应分别计算解除限售股数,以最小值为本次解除限售股数。
被质押/冻结股票如需办理限售或解除限售的,还应遵守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二、挂牌公司应当在股东所持股票达到限售或解除限售条件后,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交下列申请文件:1.挂牌公司向中国结算申领的挂牌公司全体股东名册;2.加盖挂牌公司公章的申请及申请表,包括《X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限售申请表》(附件1)/《X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解除限售申请表》(附件2);3.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挂牌公司股东所持股票达到限售条件的,应及时通知挂牌公司办理限售登记。
在办理限售登记期间,股东应严格遵守限售规定,不得违规进行股份转让。
三、主办券商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检查申请依据是否充分,计算是否准确。
审核无误后,主办券商通过全国股转公司日常业务系统(以下简称“日常业务系统”)填报股票限售/解除限售明细信息,并将挂牌公司申请材料作为附件,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备案。
四、全国股转公司对限售、解除限售申请进行备案确认后,向中国结算发送明细数据。
五、主办券商提交申请后,应当密切关注业务办理进度,在业务流转至中国结算时,督促挂牌公司及时按照《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发行人业务指南》(以下简称《发行人业务指南》)的相关规定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股票限售或解除限售登记。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的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1.11.12•【文号】股转系统公告〔2021〕1013号•【施行日期】2021.11.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21〕1013号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的公告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和申请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工作流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指南》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全国股转公司2021年11月12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2013年4月25日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2013年12月30日修订,2018年10月26日修订,2020年1月3日修订并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指南》,2021年11月12日修订并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和申请挂牌公司(以下合称发行人)股票定向发行工作流程,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以下简称《定向发行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1.适用范围发行人根据《定向发行规则》等有关规则,实施以下股票发行行为,适用本指南的规定:(1)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3)申请其股票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大全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1号——公告格式(第1~40号)(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2010年10月22日制定、2011年3月16日修订)为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备忘录。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本所根据最新出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最新监管形势,在本所2008年12月31日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第1号-第17号》的基础上整合编制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号-第40号》(见附件),现予以颁布,请参照执行。
本备忘录所附的公告格式对应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股改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2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3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传闻及澄清》、《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号――重大合同》、《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新增股份上市》、《信息披露实务讲解第3号——减持股份》、《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8号——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等文件所指向的相关“格式指引”或“公告格式指引”。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号-第40号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第2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第3号上市公司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格式第4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格式(修订)第5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格式第6号上市公司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格式第7号上市公司担保公告格式第8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告格式第9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格式(修订)第10号上市公司澄清公告格式第11号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格式第12号上市公司债务重组公告格式第13号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格式第14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声明公告格式第15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格式(修订)第16号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格式第17号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第18号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格式第19号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格式第20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第22号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格式第23号上市公司监事会决议公告格式第24号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格式第25号上市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格式第26号上市公司破产申请提示性公告格式第27号上市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格式第28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获准公告格式第29号上市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暨终止上市风险提示性公告格式第30号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公告格式第31号上市公司股东追加承诺公告格式第32号上市公司股改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公告格式第33号债券发行公告格式第34号债券上市公告书格式第35号上市公司债券回售公告格式第36号上市公司债券付息公告格式第37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公告格式第38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结果公告格式第39号上市公司债券兑付暨摘牌公告格式第40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情况公告格式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XX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特别提示(如适用):本次交易存在重大交易风险,或交易完成后对上市公司产生较大风险的,应当以“特别提示”的形式逐项披露交易风险和交易完成后可能给上市公司带来的风险因素:1.交易风险通常包括标的资产估值风险、标的资产盈利能力波动风险、盈利预测的风险、审批风险、本次交易价格与历史交易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风险、标的资产权属风险等。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2号)》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2号)》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2号)》的通知各证券公司:为平稳实施剩余不合格证券账户集中中止交易措施,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关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7]1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账户规范工作提高规范工作质量的通知》(证监办发[2008]36号)以及我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7〕130号)与《关于进一步做好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8〕60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公司制定了《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2号)》。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联系电话与传真:公司总部:************************(传真)上海分公司:************(业务)************(技术)************(传真)深圳分公司:*************(业务)*************(技术)*************(传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八年四月十一日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2号)为做好剩余不合格证券账户集中中止交易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关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7]1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账户规范工作提高规范工作质量的通知》(证监办发[2008]36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7〕130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8〕60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2017年修订)》
如因限售股份托管单元申报不实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特此承诺。
经办人姓名: 经办人办公电话及手机:
上市公司全称及公章 年月
—12—
附件 5:
股份限售登记申请表
(适用于上市公司)
基本情况
DFZH17-05
上市公司全称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股份限售登记申报信息
股东全称/姓名
证券账户号码
股份数量(股)
—4—
流通股份变更登记为限售股份的,本公司于两个交易日内完成 股份性质的变更登记,并向上市公司出具《股份变更登记确认 书》;对于申请延长限售股份限售期限的,本公司于两个交易 日内延长该股份的限售期限,并向上市公司出具《股份限售信 息变更清单》。
五、限售股份转托管 限售股份在限售期内可报盘转托管,但已被质押、司法冻 结或处于解限期间的限售股份除外。投资者可在任一交易日通 过转出方证券公司申请转托管,并于次一交易日到转入方证券 公司查询转托管结果。具体情况参见本公司《证券存管业务指 南》。 六、垫付对价偿还过户登记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存在非流通股股东为其他 股东垫付对价的情形。为确保改革后续工作的顺利进行,上市 公司可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垫付对价偿还过户登记,并按以下步 骤进行: (一)向深交所提交垫付对价偿还申请 1、登陆本公司发行人 E 通道,下载或打印股本结构表以 及限售股份明细清单(PDF 格式); 2、向深交所提交股本结构表、限售股份明细清单及深交
—2—
性全部解除限售,并申报托管在虚拟托管单元“XXXXXX”上。 (二)向深交所提交解除限售申请 向深交所提交股本结构表、限售股份明细清单以及深交所
要求提交的其他解除限售申请材料。 (三)深交所同意解除限售后,登陆本公司发行人 E 通道: 1、在线填报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基本信息; 2、提交申请书或申请表(须与向深交所提交的申请内容
登记公司关于限售股份的业务指南
登记公司关于限售股份的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发布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表示,发布上述指南是为规范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提高市场效率。
据上市公司股改一般规定,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股东,在股改完成12个月后,可自由出售股份;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在股改完成12个月后的12个月内,出售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5%,24个月内,出售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此后可自由出售股份。
6月19日,G股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限售股解禁”盛宴正式开席。
股改第一股--G三一有限售条件的1093.6906万股流通股在该日起可上市流通。
继G三一之后,G紫江限售股份将在7月解禁,然后,8月有32家、9月4家、10月25家、11月72家、12月66家公司解禁。
据统计,截至2006年12月31日,将有198家上市公司的122亿股的限售股份解除出售限制,可进入二级市场流通。
以下为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的通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文件中国结算深业字〔2006〕13号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了规范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提高市场效率,本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主题词:限售股份登记存管指南通知抄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2006年6月26日印发打字:黄明珍校对:张霖共印:3份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本指南所称限售股份指在股权分置改革之后,上市公司原非流通股转化而来的限售流通股。
限售股解禁申请
限售股解禁申请尊敬的财务部门:根据我司管理层的决策,我特此向贵部门提交限售股解禁申请。
以下是详细的解禁申请事项,请予以审慎考虑。
1. 解禁股份信息股东名称: [股东姓名]持股数量: [限售股数量]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解禁日期: [解禁日期]2. 解禁原因[解禁原因的详细说明]3. 解禁计划根据我司管理层的决策,我提议按照以下解禁计划进行限售股解禁:- 第一阶段解禁计划:- 解禁日期: [日期]- 解禁数量: [数量]- 解禁比例: [比例]- 第二阶段解禁计划:- 解禁日期: [日期]- 解禁数量: [数量]- 解禁比例: [比例]- 第三阶段解禁计划:- 解禁日期: [日期]- 解禁数量: [数量]- 解禁比例: [比例]4. 解禁后的影响预测解禁限售股可能对公司股价及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为了预计解禁后的情况,我司已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预测。
我们认为,解禁后可能会出现以下情况:- 股价波动:解禁限售股可能导致公司股价的短期波动,但我们预计其对公司长期发展的影响较小。
- 市场反应:解禁限售股消息可能引起投资者的关注和讨论,可能对公司的市场声誉产生一定的影响。
5. 风险控制措施为了减少解禁后可能出现的风险,我司已制定以下风险控制措施:- 与相关股东进行沟通:我司将与相关股东进行积极的沟通,以确保解禁过程中的透明度和顺利进行。
- 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我司将通过积极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向投资者传达正确的解禁信息,减少市场对解禁的不确定性反应。
6. 相关附件附件1:股东限售协议附件2:相关股份解禁计划请贵部门在收到本申请后尽快进行审查,并及时作出反馈。
如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与我联系。
谢谢您对此申请的重视与支持。
此致敬礼[您的姓名][您的职位][日期]。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7号-限售股份解除限售
附件7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7号——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申请办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业务,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办理指南。
一、申请对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应当满足的条件1.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限售期满;2.股东所持股份解除限售,不影响该股东所做出的全部承诺。
未履行相关承诺的股东转让其限售股份的,该承诺已由受让方承接;3.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上市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4.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不存在因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本所业务规则等要求不得转让的情形。
申请对股权分置改革限售股份解除限售除了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1.对于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其他股东代为垫付对价的,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被垫付股东)已偿还被垫付的股份或者已取得垫付股东的书面同意;— 1 —2.公司股票未被本所暂停上市交易;3.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外资股股东的,不存在利用其账户买入A股的情形;4.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相关规定违规减持的情形。
股东按照业绩补偿协议受让的其他股东赠与股份不适用上述关于股份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股东办理解除股份限售手续。
二、申请对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流程1.上市公司董事会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查询并打印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表、有限售条件的股东名册;2.上市公司董事会按照本指南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申请材料,本所经审核无异议后,确定股份解除限售的日期,并将业务表单传递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相关材料审核无异议后,将业务表单回传至本所;4.本所收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材料审核无异议的回复后,安排上市公司董事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20日晚间发布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对于大宗转让的存量股份,要到大宗交易系统去做转让。
以下为《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全文。
为规范和指导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转让行为,现对上市公司存量股份的转让提出以下意见:一、本意见中的存量股份,是指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以及新老划断后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转让存量股份应当满足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对特定股东持股期限的规定和信息披露的要求,遵守出让方自身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转让需要获得相关部门或者内部权力机构批准的,应当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
三、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四、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的,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则。
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六、本次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后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股份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规定。
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则,监控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股份的行为,规范大宗交易系统的转让规定。
八、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规定今后凡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深证上〔2022〕22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的通知深证上〔2022〕22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进行了整合、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证上〔2007〕61号)和《关于严格执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通知》(深证上〔2008〕16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的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1月7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个人限售股成本原值明细表审核报告模板
目录一、个人限售股成本原值明细表的鉴证报告…………………………第1—2页二、个人限售股成本原值明细表………………………………………第3—*页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限售股成本原值明细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5〕号××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我们审核了后附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截至20 年月日止的个人限售股成本原值明细表。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本鉴证报告仅供××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
二、管理层的责任××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的规定编制个人限售股成本原值明细表,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个人限售股成本原值明细表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协议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我们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个人限售股成本原值明细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截至20 年月日止个人限售股成本原值的情况。
新世纪: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的核查意见书 2010-08-18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新世纪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的核查意见书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作为杭州新世纪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及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审慎尽职调查,就新世纪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事项发表如下核查意见: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及股本状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 672 号文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50万股,每股面值1.00 元,发行价格为22.80元/股,并于2009年8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股票简称“新世纪”,股票代码“002280”,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5,350万股。
公司于 2010 年4月30日实施了200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以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10股,公司总股本变更为10,700万股。
二、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情况(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0年8月23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0,402,200股,占限售股份总数的13.00%、无限售条件股份总数的38.53%和公司股份总数的9.72%;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5,432,050 股,占限售股份总数的6.79%、无限售条件股份总数的20.12%和公司股份总数的5.08%。
(三)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承诺及履行情况在新世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具体如下:1、公司控股股东陆燕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股份。
关于办理首发前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回复函
关于办理首发前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回复函
AAAAA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企业于年月日收到贵公司的《关于办理首发前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告知函》,本人/本企业已知悉函件中关于本人/本企业持有贵公司的首发前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事宜及承诺事项,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的信息本人/本企业确认无误。
本人/本企业兹委托贵公司董事会代本人/本企业办理股份解除限售事项,本人/本企业对被委托人办理股份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
委托期限:自《股东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办理完首发前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之日止,委托权限:全权办理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解除限售涉及事项。
本人/本企业承诺:在办理股份解除限售手续期间,如因本人/本企业股份出现冻结状态发生变化、司法过户、转托管、以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涉及的托管单元变更等情况导致股份解除限售失败,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本企业承担。
特此函复!
个人/本企业:
年月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上证发〔2024〕50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4〕5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活跃并购重组市场,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提升投资价值,同时加强对重组上市的监管力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上证发〔2023〕30号)同时废止。
上市公司申请实施重组上市,在本通知发布之前未通过本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议的,适用修订后的规则;已经通过本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议的,适用修订前的规则。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起草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4月30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关于支持证券公司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股权激励计划的函
关于支持证券公司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股权激励计划的
函
尊敬的XXX局领导:
我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提高企业治理和员工激励机制建设,
加强内部管理,稳健经营。
为激励员工积极性、创造性,提升服务质量和
市场竞争力,我公司计划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股权激励计划。
按照《证券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公司将向
符合条件的员工提供认购权利,并根据公司业绩和员工贡献程度合理确定
股权激励计划,以实现员工和公司利益的最大化。
在此,我们请求贵局的支持和指导,以确保该计划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在促进我公司发展、增强员工归属感和获得感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谢谢!
此致。
敬礼!
XXX证券有限公司。
限售股协议转让案例分析
限售股协议转让案例分析限售股协议转让案例分析一、双方基本信息出让方:王先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联系方式:XXXXXXXXXXXX受让方:李小姐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联系方式:XXXXXXXXXXXX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出让方的身份、权利、义务出让方为某公司股东,拥有XX%的股份,其中XX%为限售股份。
出让方依据协议同意将限售股份转让给受让方,并保证限售股份的所有权合法。
出让方应在签订本协议后XX天内,将限售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并将过户所需材料及费用全部承担。
出让方保证限售股份不受任何其他限制、转让安全、有效,并不存在权属纠纷等问题。
若出让方未按照约定时间过户限售股份,受让方有权要求返还已付的转让款并加收逾期利息。
2. 受让方的身份、权利、义务受让方同意购买出让方所转让的限售股份,并承担转让的全部费用。
受让方应于签订本协议后XX天内,向出让方支付限售股份转让价款,作为购买限售股份的价款。
受让方承诺在股份过户前不得进行任何转让或者抵质押等行为。
3. 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本协议项下的转让程序,遵循政府相关规定和股份登记机构的要求。
协议双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XX天内办理限售股份过户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一方视为违约,应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对违约方应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协议是出让方和受让方之间的真实意愿,双方均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签署和履行。
任何协议双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后果,且出让方应赔偿受让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本协议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合法文件之日起生效,同时必须在合同生效日期后X日内进行公证。
四、其他1. 本协议签订后不得更改或解除,若需更改或解除必须经过协议双方的书面同意。
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后签订书面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协议签署地点为XXX,签署日期为20XX年XX月XX 日。
解限售申请书
解限售申请书我是申请限售的申请人,现就我所需申请的限售进行申请及说明如下: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姓名:XXX性别:男年龄:XX岁职业:XX联系方式: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二、限售申请原因鉴于我目前的经济状况以及未来的规划,我希望能够对我所拥有的股权进行限售,以保障我未来的经济利益和家庭的稳定发展。
限售后,我将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专注于公司的发展和经营管理,继续为公司的发展壮大做出更多的贡献。
三、申请限售的股权情况我所申请限售的股权情况如下:公司名称:XXX有限公司股权数量:XXX股股权性质:流通股限售期限:XXX个月/年四、限售的意义和影响限售对于公司的稳定发展和股东的利益保障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限售可以避免市场的恶意炒作和波动,保障公司的稳定发展和股东的权益。
其次,限售可以让股东有更多的时间和机会去了解公司的发展状况和经营管理,增强信心和合作意愿。
最后,限售可以保护股东的利益和稳定收益,确保自己的财产安全和家庭的幸福生活。
五、限售的承诺和义务我承诺在限售期限内不擅自转让股权,不参与任何恶意炒作和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我将继续为公司的发展和经营管理做出更多的贡献,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发展,为公司的稳定发展和长久利益努力付出。
六、限售的期限和条件经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我的股权将在XXX个月/年内进行限售,期间不得擅自转让,不得参与市场交易,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七、申请人的诚信承诺我郑重承诺申请限售的股权是真实的、合法的,没有任何虚假和欺诈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我将继续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监管要求,积极参与公司的发展和建设,为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共同繁荣努力奋斗。
最后,我再次申请审核委员会能够审核通过我的限售申请,保障我未来的利益和家庭的幸福生活。
如果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补充材料,敬请告知。
谢谢!申请人: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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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XXX证券公司关于XXX股份有限公司自愿限售股份申请限售登记的审查意见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经核查,XXX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简称:XXXX;证券代码:XXXX)XX、XX等XX名股东与XXX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承诺自愿锁定其持有XXXX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XXX股份有限公司于X年X月X日向贵司提交的《XXX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股东关于提请协助出具限售股份登记函的申请书》真实、准确、完整,XX、XX等XX名股东在《XXX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股东关于提请协助出具限售股份登记函的申请书》上的签字或盖章为其本人自愿、真实签署。
XXX证券公司(盖章)
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