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阴极铜交收办法(暂行)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动力煤交收办法(暂行)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动力煤交收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保证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动力煤(BSC)现货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力煤交收业务按本办法进行,交易所、交易商及交收业务的关联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动力煤交收采用船板交收方式。
船板交收是指卖方交易商(以下简称卖方)将交收货物装至买方交易商(以下简称买方)的轮船板,完成货物交收的一种实物交收方式。
买卖双方以货物装上买方船板为界,实现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各自承担对货物数量与质量的责任。
实行船板交收时,货物装至船板之前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货物装至船板后的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四条指定交收港口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交易商按动力煤电子交易合同约定履行实物交收的交货港口。
动力煤交收港口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五条申报交收的卖方为具备煤炭经营资质的煤炭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申报交收的买方为一般企业法人。
第二章动力煤的交收流程第六条交收申报及交收配对1.持有动力煤电子交易合同的买方和卖方以交易所规定的形式在每个交易日16:00-16:15提出现货交收申报。
提出现货交收申报时买卖双方交易账户应有足额可用资金。
交易所的电子交易系统根据买方和卖方对动力煤的交收申报,按“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自动配对。
2. 交收申报配对成功的买方和卖方,应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交付相当于交收货物价值(按交收申报配对成功当日结算价计算)20%的资金作为交收保证金,同时交易所按交收申报配对成功当日结算价将买、卖双方持有的、与交收配对结果对应的电子交易合同进行转让并清退其相应订货保证金。
3.对于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交易所将实物交收通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至该交易商的交易终端上;对于未获得交收配对的交收申报,该交易商将按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获得延期交收补偿金。
阴极铜结算细则解读
18/21
阴极铜结算制度调整的意义
1、交易所规则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企业通过 交易所进行阴极铜商品的贸易、保值等交易面 临的“开票风险”得到了有效解决。 2、交易所服务产业客户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3、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有益尝试。
19/21
谢谢
20/21
15/21
阴极铜结算细则主要条款
第十一条 交易所按规定的标准向交易商收取阴极铜商品交易手
续费和交收手续费,交易手续费和交收手续费的收取标准
在阴极铜电子交易合同中载明。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修订和解 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6/21
阴极铜结算细则与原结算细则比较
结算价是指阴极铜商品该交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计算的加
权平均价格。该交易日无成交价格的沿用上一交易日该交易商品的 结算价作为该交易日结算价。
6/21
阴极铜结算细则主要条款
第六条
阴极铜不含增值税结算价= 阴极铜含增值税结算价÷(1+阴极铜增值税 率)
订货保证金= 阴极铜不含增值税结算价×订货数量×阴极 铜订货保证金比例
13/21
阴极铜结算细则主要条款
第九条
交收申报差额指提出交收申报的所有买方交收申报量合计数与所有 卖方交收申报量合计数的差值。
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的具体标准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阴极铜电子 交易合同的约定执行。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商品 仓储成本、银行贷款利率发生大幅变动或者商品价格出现涨(跌) 限幅单边无连续报价)对延是指该交易日交收申报时间(含 当日)至下一交易日交收申报时间(不含该交易日)的天数。 延期交收补偿金的分配与缴付精确到0.01元,分配采用小数化零的 原则,缴付不足0.01元的按0.01元收取。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暂行)2009-12-15 来源: 渤海商品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的管理,规范交割行为,保证交割正常进行,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连续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监督管理,指定交割仓库、交易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指定交割仓库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交易商履行电子交易合同提供货物交割及仓储服务的仓储企业。
第四条指定交割仓库的权利:(一) 按交易所审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法向储货交易商收取有关费用;(二) 对交易所制定的交割业务及仓库管理规定提出意见和建议;(三) 有权拒绝不符合交易所规定要求的储货人办理入库手续;(四) 有权拒绝不符合交易所规定标准的商品入库;(五) 交易所交割细则和《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指定交割仓库的义务:(一) 遵守交易所的交割细则和其它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交易商库存货物品种、规格、产地、重量的每日库存报表,准确、及时地向交易所报送仓储库存统计资料及库容情况;(二) 健全仓库管理制度,交割业务指定专人负责,主动配合交易所的工作,积极协助交易所交易商安排交割商品的运输、入库、验收、仓储、倒库、出库等相关事宜;(三) 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交易所交易商的货物入库;(四) 确保其出具的《存货凭证》与实物相符,并对其出具《存货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五) 向交易所交易商详细介绍仓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仓储货物的最长的保管期、出入库的费用、运输、消防措施等;(六) 按规定保管好库内的商品,确保商品安全;(七) 保守与交易所交易商储存商品有关的商业秘密;(八) 由于指定交割仓库的过错造成《注册仓单》持有人不能行使或不能完全行使《注册仓单》权利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九) 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权结构、仓储场地、授权业务人员或发生可能涉及交收商品安全等诉讼、仲裁等事项,须及时通知交易所;(十) 原始单据(存货凭证、提货单等)至少保存一年;(十一) 交易所交割细则和《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尿素交收承兑汇票结算注意事项(征求意见稿)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尿素交收承兑汇票结算注意事项(征求意见稿)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尿素承兑注意事项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尿素现货交收过程中,买卖双方交易商采用承兑汇票进行结算时应注意如下事项:一、承兑汇票的范围买方交易商提交的承兑汇票应该是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开具的承兑汇票。
除上述银行外的其他银行开具的承兑汇票不得用于标准交收结算方式。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可以对承兑汇票的范围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
二、承兑汇票书写规范要求2.1 签章一致性: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和银行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银行现行规定使用的专用章并加盖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经办人的名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上述规定的,票据无效。
2.2 背书要求2.2.1粘贴单: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贴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
粘单必须是两栏式。
2.2.2骑缝章:粘贴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贴单的粘接处盖章(骑缝章),必须公章在上、私章在下。
骑缝章必须是同时加盖在联结的两边,联结部分必须牢固。
2.2.3名称一致性:粘单的第一背书人就是票面的收款人,单位名称要完全一致。
2.2.4背书连续:背书的行为必须连续,背书处不能空缺,同时一个印鉴不能连续出现在相邻的背书处。
印鉴不要侵占下一个背书处的空间。
2.2.5印鉴清晰:所有的印鉴清晰、完整,要与书写的单位名称完全相符。
2.3 记名背书:要求出票时明确记载收款人名称后,该收款人作为最初的持票人,无论是作转让背书还是非转让背书,都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2.4 面额及期限:承兑汇票每张票面金额不得大于1000万元。
承兑期限分为三个月和六个月两种形式。
2.5 承兑汇票填写2.5.1出票人和收款人的全称填写不能涂改、不能错、漏、多字。
2.5.2日期必须是大写,出票日期与到期日之间的相隔期间不得大于6个月。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锡锭交收办法暂行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锡锭交收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服务锡产业实体经济,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锡锭现货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文件《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交易所市场内进行交易的锡锭商品的现货交收业务按本办法执行,交易所、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指定交收仓库(以下简称仓库)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交易商履行锡锭电子交易合同提供现货交收仓储服务的仓储企业。
第四条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商按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示范)规定将商品交付指定仓库保管后,由指定仓库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中开具的记载该批商品数量、质量等相关内容的电子权属凭证。
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所对应的锡锭才能用于实物交收。
第五条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对应货物只能凭交易所生成的电子提货单中的提货码加相关提货证明到指定仓库提取。
第六条指定生产企业是指由交易所认可的、能够生产符合《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锡锭现货电子交易合同(暂行)》规定锡锭产品的生产企业;第七条允许交收品牌是指由指定生产企业生产的、经交易所公示的允许进行实物交收的锡锭品牌或商标。
锡锭允许交收品牌详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锡锭指定生产企业、允许交收品牌及差价》,参见交易所公告。
指定生产企业生产的允许交收品牌的锡锭才能用于交易所的实物交收。
第八条申报锡锭现货交收申报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锡锭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
申报卖交收的交易商应持有有效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卖方交易商的交收申报需经交易所确认且交收申报的数量不得高于其持有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标注的货物数量之和。
第二章锡锭电子《仓库存货凭证》的生成与注销第九条指定仓库交收锡锭的入库流程(一)入库申请1.交易商向指定仓库发货前,应当按指定仓库要求向其提出《渤海商品交易所锡锭入库及仓库存货凭证申请单》(参见附件一)。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阴极铜注册仓单管理细则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阴极铜注册仓单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阴极铜现货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加强《阴极铜注册仓单》的监督管理,规范指定阴极铜交收仓库和交收点的现货交收行为,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阴极铜交收办法(暂行)》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阴极铜现货交易结算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交易商、货主、指定阴极铜交收仓库和交收点等阴极铜仓单业务的参与者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阴极铜注册仓单》(以下简称仓单)是货主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和仓库业务流程办理的代表货主仓储货物货权的凭证。
中国兵工物资华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签发人)作为交易所指定阴极铜交收仓库(以下简称仓库),统一签发《阴极铜注册仓单》。
第四条签发人负责承办仓单相关业务,仓单持有人在办理仓单的注册、背书、注销、挂失、冻结业务时,应按照本细则规定的业务流程办理。
仓单用于置换、质押、担保的,双方当事人需协商一致并向签发人出具有效法律文书。
第五条仓单用于交易所阴极铜现货实物交收,具体操作流程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阴极铜交收办法(暂定)》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仓单的一般规定:仓单必须使用渤海商品交易所特定的空白凭证纸由签发人按规定填写和打印。
打印的仓单经签发人盖章和授权人签字后,交给货主自行保管。
(一)仓单凭证打印纸1. 仓单凭证打印纸由交易所统一印制,分为正反两面,带有交易所标志的一面为正面,另一面为背面。
2. 仓单凭证打印纸正面印有交易所标识和唯一的仓单流水号,底纹采用防伪技术印刷,背面印有背书栏。
3. 签发人根据仓单实际签发量,到交易所领取仓单凭证打印纸,不得采用邮寄方式。
4. 签发人向交易所申领仓单凭证打印纸时,应在申领记录上签字备案。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期货交易机构【发文字号】津政发[2009]32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8.06【实施日期】2009.08.0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9〕32号)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渤海商品交易所)建成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多商品、多层次、多模式、国际化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促进天津大宗商品国际贸易中心、大宗商品国际仓储物流航运中心、大宗商品金融交易服务中心建设,争取在大宗商品交易定价权方面的应有地位,规范渤海商品交易所及交易商的行为,促进渤海商品交易所的规范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商及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内从事大宗商品交易活动的其他企业和合格的自然人现货交易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商,是指经由渤海商品交易所认可,获得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商资格,并租用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商位的投资者。
本办法所称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是指由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组织的商品交易场所,包括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
本办法所称大宗商品交易,是指交易商按照本办法和渤海商品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的各种大宗商品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大宗商品是指原油、成品油等大宗石油化工商品;钢材、有色金属等金属商品;煤炭商品;大宗农副产品及渤海商品交易所推出的其他商品。
第四条为做好渤海商品交易所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成立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监督渤海商品交易所的业务活动,查处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的违规行为,指导渤海商品交易所规范运营。
天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协议交收细则(暂行)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协议交收细则(暂行)第一条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满足交易商的商品交收需求,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商品交收行为,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 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协议交收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交易商、交收仓库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协议交收是指持有同一挂牌品种电子购销合同的买卖双方交易商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卖方向买方转移交易商品的所有权,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的过程。
买卖双方交易商自行协商后,可以不经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而直接向交易所申请协议交收,经交易所批准后达成交收;买卖双方交易商也可以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收申报且成交后,申请协议交收,经交易所批准后达成交收。
第四条提出协议交收的买方和卖方交易商必须分别持有同一挂牌销售商品的电子采购合同和电子销售合同,并且提出协议交收的数量不得大于其拥有的该挂牌商品的订货量。
第五条协议交收货物可以是符合电子购销合同标准规定的货物,也可以是经双方协商同意的非电子购销合同标准规定的货物。
第六条协商一致的买卖双方交易商必须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按照交易所的规定提出协议交收申请。
第七条未经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提出的协议交收申请未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收申报的买卖双方交易商在每个交易日的上午 11:30 之前,填写《渤海商品交易所协议交收申请单》(附件一)并加盖双方公章后,以传真的形式发送给交易所交收管理部门,交易所交收管理部门将在当日 15:30 之前给予书面答复。
提出协议交收申请的买卖双方交易商在提出申请时持有的订货量不得小于第1页共3页协议交收的数量。
协商的内容包括:交收双方、交收商品的价格、质量、规格、数量、时间、交收地等。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商品交易的结算行为,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连续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结算是指根据交易商的交易结果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交易商履约保证金、当日盈亏、货款及其它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交易所的结算实行每日结算制度。
第四条交易所仅为经交易所核准的交易商提供结算服务。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结算活动,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会员)、交易商、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六条交易所设立结算部。
结算部为交易商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电子交易合同进行统一结算,对交易商履约保证金、当日盈亏、货款及其它款项进行计算、划拨和管理,防范结算风险。
第七条结算部的主要职责(一) 控制结算风险;(二) 登录和编制交易商的结算帐表;(三) 办理资金往来汇划业务;(四) 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五) 办理交易商履约保证金、当日盈亏、货款及其它有关款项结算业务;(六) 妥善保管结算资料、结算报表及相关凭证、帐册;(七) 处理与结算有关的其它业务。
第八条所有在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中成交的电子交易合同必须通过结算部统一结算。
第九条结算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保守交易所和交易商的商业秘密。
第十条交易所在各结算银行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清算交易商应交付的履约保证金、货款及与交易相关的款项。
第十一条交易商须在结算银行开立一个资金账户,用于资金的存放和划转。
第十二条交易所与交易商之间资金划转通过同一结算银行的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和交易商资金账户办理。
第十三条结算银行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协助交易所办理结算业务的银行。
第十四条结算银行与交易所须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相关业务流程。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连续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连续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连续现货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受天津市政府、国家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政府其它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交易所连续现货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充分利用和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的基础上,采用连续现货交易方式为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提供交易、结算、交割和信息等市场管理服务。
第四条交易所、交易商、授权服务机构(会员)、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割仓库、指定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交易办法。
第二章上市品种和交易时间第五条交易所拟上市交易品种为:原油、成品油等大宗石油化工商品;钢材、有色金属等金属商品;煤炭商品;大宗农副产品及交易所推出的其它商品(具体上市时间以交易所公告为准)。
第六条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每一交易日各上市交易品种的交易时间安排,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三章电子交易合同第七条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交易商依照本交易办法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上市交易品种的现货交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第八条电子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合同名称、交易品种、商品代码、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价单位、每日涨跌幅限制、交易时间、申报交割时间、交割品级、交割地点、最小交割单位(最少交割数量)、最低履约保证金、交易手续费、交割手续费、交割方式、延期交割补偿金费率及附件。
电子交易合同附件与电子交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商品代码是指在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交易的交易品种的商品编号,商品代码所代表的内容在电子交易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最小变价单位是指电子交易合同的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十一条每日涨跌幅限制(又称涨跌停板)是指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涨幅上限或者低于的跌幅下限,高于涨幅上限或低于跌幅下限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即高于涨幅上限或低于跌幅下限的报价指令无法录入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电解镍交收办法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电解镍交收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电解镍现货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指定电解镍交收仓库(以下简称仓库)交收行为,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解镍现货交收业务按本办法进行,交易所、交易商及仓库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指定电解镍交收仓库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交易商履行电解镍电子交易合同提供现货交收及仓储服务的仓储企业。
第四条指定生产企业是指交易所认可的、能生产符合电解镍电子交易合同(示范)规定的产品的电解镍生产企业。
第五条《仓库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商将符合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商品储存在仓库后,由仓库开具的能代表该批商品数量和质量的有效凭证。
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仓库存货凭证》所对应的电解镍才能用于现货交收。
第六条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仓库存货凭证》对应货物只能凭交易所出具的《仓库提货单》到仓库提取。
第七条申报交收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电解镍经营资质及与电解镍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电解镍入库流程第八条电解镍入库:(一)入库申请1.交易商向仓库发货前,应当按仓库要求向其提出《电解镍入库生成存货凭证申请单》(见附件一)。
申请内容包括生产厂家、牌号、规格、重量、数量等,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交易商进库的商品重量应大于要交收的商品重量。
2.仓库在额定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一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并指定入库时间。
(二)货物入库1.仓库按规定查验相关入库单证:交易商应当在仓库指定时间内向《电解镍入库生成存货凭证申请单》中指定的仓库发货,并向仓库提交指定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交易商公章)。
2.仓库按规定对货物进行验核及检斤验收,验收的货物应符合以下条件:(1)电解镍为指定生产企业生产的品牌。
阴极铜交割办法(征求意见稿)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阴极铜交割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阴极铜连续现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指定阴极铜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仓库)交割行为,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连续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阴极铜交割业务按本办法进行,交易所、交易商及仓库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指定阴极铜交割仓库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交易商履行阴极铜电子交易合同提供实物交割及仓储服务的仓储企业。
第四条注册生产企业是指交易所认可的、能生产符合阴极铜合约规定的产品的铜生产企业。
第五条《注册仓单》是指交易商将符合阴极铜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商品储存在仓库后,由交易所审核并注册,能代表某一批商品数量和质量的有效凭证。
第六条申报交割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铜经营资质及与铜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七条铜入库:(一)入库申请1.交易商向仓库发货前,应当按仓库要求向其提出《入库申请单》。
申请内容包括生产厂家、牌号、规格、重量、数量等,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仓库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一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并指定入库时间。
(二)货物入库1.交易商应当在仓库指定时间内向《入库申请单》中指定的仓库发货,并向仓库提交由注册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证明书原件或加盖交易商公章的复印件。
2.货物运抵仓库后,仓库按规定对到货进行验核。
3.货物到库验收时,货主应当到仓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仓库验收结果。
4.货主按照仓库要求办理货物入库后,仓库向货主开具交易所规定格式的《存货凭证》。
《存货凭证》一式三联,交易所、仓库和货主各执一联。
第八条《存货凭证》对应货物只能凭交易所出具的《提货单》到仓库提取。
第九条《注册仓单》的生成(一)申请1.拥有《存货凭证》的交易商向交易所交割部提交书面的《注册仓单申请书》。
渤海商品交易所阴极铜注册仓单管理细则
渤海商品交易所阴极铜注册仓单管理细则引言本管理细则旨在规范渤海商品交易所阴极铜注册仓单的管理流程,确保交易的透明性、安全性和效率性。
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制定本细则以规范阴极铜注册仓单的管理,保障交易所交易的顺利进行。
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在渤海商品交易所进行的阴极铜注册仓单的所有相关活动。
1.3 管理原则规范性透明性安全性第二章仓单注册2.1 仓单定义阴极铜注册仓单是指由交易所认可的仓库出具,证明持有人拥有相应数量和品质阴极铜的法律文件。
2.2 注册条件仓库必须是交易所认可的合格仓库。
阴极铜必须符合交易所规定的品质标准。
必须提供完整的注册资料。
2.3 注册流程提交注册申请。
交易所审核资料。
仓库检验货物。
交易所发放注册仓单。
第三章仓单管理3.1 仓单保管仓单由交易所或指定机构保管。
仓单信息应保密,未经授权不得泄露。
3.2 仓单变更仓单持有人需变更信息时,应向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
交易所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变更。
3.3 仓单注销仓单注销需符合交易所规定。
注销后,相应的货物所有权转移。
第四章仓单交易4.1 交易规则仓单交易必须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
交易双方应明确交易条款。
4.2 交易流程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
交易所确认交易有效性。
完成交易结算。
4.3 交易监管交易所对交易过程进行监管。
发现违规行为,交易所有权进行处理。
第五章风险管理5.1 风险识别定期对市场风险进行评估。
识别可能影响仓单交易的风险因素。
5.2 风险控制建立风险控制机制。
对风险进行有效管理。
5.3 风险披露交易所应向市场披露风险信息。
确保交易参与者了解相关风险。
第六章附则6.1 细则解释本细则由渤海商品交易所负责解释。
6.2 细则修订根据市场发展和监管需要,交易所可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6.3 生效时间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结语本管理细则旨在为渤海商品交易所阴极铜注册仓单的管理提供明确的指导,确保交易的规范性和安全性,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渤海商品交易所阴极铜产品手册
渤海商品交易所阴极铜产品手册渤海商品交易所产品中心I----------------------- Page 2-----------------------目录第一章品种概况 (5)1.1 铜的自然属性 (5)1.2 生产工艺 (5)1.2.1 粗铜生产工艺 (5)1.2.2 阴极铜生产工艺 (6)1.3 标准阴极铜与高纯阴极铜的区别 (7)1.4 阴极铜主要用途 (8)1.5 铜产业链的结构 (9)1.5.1 结构属性 (9)1.5.2 价值属性 (10)第二章世界铜市场概况 (12)2.1 铜资源主要分布 (12)2.2 铜的全球流动 (12)2.3 我国铜资源主要分布 (13)第三章我国铜市场概况 (15)3.1 产量及表观消费量 (15)3.4 进出口概况 (18)II----------------------- Page 3-----------------------3.4.1 进口概况 (18)3.4.2 出口概况 (19)第四章铜价格走势及价格影响因素 (21)4.1 历史价格走势 (21)4.2 影响铜价格的主要因素 (22)4.2.1 供求关系 (23)4.2.2 库存情况 (23)4.2.3 宏观经济形势 (24)4.2.4 生产成本 (24)4.2.5 进出口政策 (25)4.2.6 投机因素 (26)4.2.7 汇率变动 (26)第五章渤海商品交易所阴极铜操作策略 (27)5.1 铜相关企业在渤商所保值的原因 (27)5.2 铜相关企业经营风险 (28)5.2.1 价格 (29)5.3 如何分析辨别风险点 (29)5.4 渤海商品交易所阴极铜现货交易流程图 (27)5.5 购买铜的企业在渤商所的操作策略 (30)5.6 铜销售企业在渤商所的操作策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III----------------------- Page 4-----------------------图表目录图表 1 铜产业链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白银交收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白银交收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服务白银行业实体经济和消费者,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白银现货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文件《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交易所市场内进行交易的白银商品的现货交收业务按本办法进行,交易所、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白银指定交收仓库(以下简称仓库)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交易商履行白银现货电子交易合同提供现货交收及仓储服务的仓储企业。
白银的交收仓库参见交易所公告。
第四条指定生产企业是指交易所认可的、能生产符合《渤海商品交易所白银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规定产品的白银生产企业。
第五条白银指定交收品牌是指由白银指定生产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白银电子合同规定的白银商品的注册商标。
白银指定交收品牌详见《渤海商品交易所白银指定交收品牌》。
第六条《仓库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商将符合交易所白银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商品交付仓库保管后,由指定仓库开具的记载该批商品数量、质量等相关内容的权属凭证。
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仓库存货凭证》所对应的白银才能用于实物交收。
第七条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对应货物只能凭交易所生成的电子提货单中的提货码加相关提货证明到仓库提取。
第八条申报白银交收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与白银生产、经营和消费相关的企业法人。
拟申报交收的卖方交易商将其持有的《仓库存货凭证》经交易所登记确认后方能提出交收申报。
第二章白银的入库第九条白银入库:(一)入库申请1.交易商向仓库发货前,应当按仓库要求向其提出《白银入库申请单》(见附件一)。
申请内容包括生产厂家、重量、数量等,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仓库在额定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一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并指定入库时间。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阴极铜上海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阴极铜(上海)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征求意见稿)买方:(交易代码)(交易商名称)卖方:(交易代码)(交易商名称)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BEST交易)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阴极铜(上海)现货交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鉴于:1、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所签署《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
2、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订立本合同。
一、交易商品1.1 商品名称:阴极铜(上海)1.2 商品代码:BCUSH二、数量2.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阴极铜数量(单位:吨):。
三、订货价格3.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阴极铜的净价(即不含增值税价)为元/吨。
四、交收地点4.1本合同项下货物的交收地点在交易所指定的该商品交收仓库。
该商品交收仓库的具体信息及相关规定以交易所公告为准。
五、交收时间5.1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就当日订立成功的阴极铜(上海)申报交收,交收需按照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阴极铜交收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5.2买卖双方根据交收申报的情况和配对结果,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或支付延期交收补偿金。
六、质量规定用于阴极铜(上海)交收的阴极铜应符合以下规定:6.1 阴极铜标准品:符合国标GB/T467-2010 1号标准铜(Cu-CATH-2)规定,其中铜+银含量不小于99.95%,6.2 阴极铜替代品:国产阴极铜,符合国标GB/T467-2010 A级铜(Cu-CATH-1)规定;进口阴极铜,在LME注册且符合BS EN 1978:1998 A级铜(Cu-CATH-1)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阴极铜交收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服务阴极铜产业实体经济,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阴极铜现货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文件《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交易所市场内进行交易的阴极铜商品的现货交收业务按本办法执行,交易所、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交易日是指按照交易所规定进行现货交易的时间。
交收日是指除去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交易日。
交易商可在每个交易日规定的时间段进行当日的交收申报。
第四条交收申报方式包括“提交方式”及“响应方式”。
“提交方式”是指交易商在电子交易系统中通过选择商品的交收申报信息以及填写申报数量进行申报,申报成功后将等待交收配对,未配对成功的申报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将展示在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中,已配对成功的申报信息不展示。
“响应方式”是指交易商在电子交易系统中直接响应所展示的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并填写申报数量进行申报,申报成功的同时完成交收配对。
第五条指定交收仓库(以下简称仓库)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交易商履行阴极铜电子交易合同提供现货交收仓储服务的仓储企业。
仓库包括标准交收仓库和补充交收仓库。
标准交收仓库是指交易所为了满足交易商标准交收需求而指定的仓储企业,补充交收仓库是指交易所为了满足交易商多样化的交收需求而指定的仓储企业。
仓库下设若干仓储场所。
仓储场所(以下简称交收点)由仓库申请,报交易所审核批准的仓储单位。
仓库和交收点的具体地址、信息及相关规定参见交易所公告。
第六条指定阴极铜生产企业是指由交易所认可的、能够生产符合《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阴极铜现货电子交易合同(暂行)》规定的阴极铜产品的生产企业;第七条指定阴极铜交收品牌是指由指定生产企业生产的、经交易所公示的允许进行实物交收的阴极铜注册商标。
指定阴极铜交收品牌详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阴极铜(上海)交收品牌,包装标准及差价》,参见交易所公告。
指定生产企业生产的指定交收品牌的阴极铜才能用于交易所的实物交收。
指定交收品牌分为标准交收品牌和补充交收品牌,标准交收品牌是为了满足交易商标准交收需求而指定的交收品牌,补充交收品牌是为了满足交易商多样化的交收需求而指定的交收品牌。
第八条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商按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示范)规定将商品交付指定仓库保管后,由指定仓库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中开具的记载该批商品数量、质量等相关内容的电子权属凭证。
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所对应的阴极铜才能用于实物交收。
第九条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对应货物只能凭交易所生成的电子提货单中的提货码加相关提货证明到指定仓库提取。
第十条申报阴极铜现货交收申报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阴极铜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货物存放在中国兵工物资华东有限公司及其下辖仓储场所的卖方可以使用《阴极铜注册仓单》注册电子《仓库存货凭证》用于交收,其相关业务流程遵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阴极铜注册仓单管理细则》。
第二章阴极铜电子《仓库存货凭证》的生成与注销第十二条指定仓库交收阴极铜的入库流程(一)入库申请1.交易商向指定仓库发货前,应当按指定仓库要求向其提出《渤海商品交易所阴极铜入库申请单》(参见附件一)。
申请单里应注明生产企业、品牌、生产日期,重量发货单位、预计入库时间、以及入库运输方式等相关内容,并加盖交易商单位公章发送至仓库(或扫描件、传真件)。
2.仓库审查交易商的入库申请,并根据实际库容情况和交易商意愿,在一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交易商的入库申请,并指定入库时间。
(二)货物入库1.经批准的入库申请,交易商应按照仓库通知的发货时间、放货指令向指定仓库发货。
因故未能按时发货入库的交易商的入库申请将被自动取消,如需继续办理入库,需要重新向仓库提交入库申请。
2.货物入库时的包装要求:国产铜的包装: 每一交收单位阴极铜必须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品牌、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
每捆包装采用表面作防锈处理的钢带井字形捆扎(或者坚固程度相当的钢带捆扎方式),捆扎应当坚固,同时标有醒目的、不易脱落的商品标志及捆重。
到库商品中,遇有包装钢带断裂或严重锈蚀的捆件及散块商品,应当重新组合,用规定的钢带捆扎紧固,方可用于交割。
包装费用由货主承担。
各品牌对应的捆重,外形尺寸遵照《渤海商品交易所指定阴极铜(上海)交收品牌、包装标准及差价》。
3.交收商品必备单证国产商品: 必须提供指定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交易商公章)。
进口商品: 必须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交易商公章)。
4.仓库按规定对货物进行验核及检斤验收仓库对货主入库的货物进行过磅称重,货物的实际重量以仓库的称重重量为准;若货物的包装、标签不符合要求,或仓库对货物的质量存在疑问时,仓库不能将该批货物注册为《仓库存货凭证》,并及时将验核结果告知货主和交易所。
5.货主按照仓库要求办理货物入库后,凡符合以上验核条件的货物方可生成电子《仓库存货凭证》。
6.货物到库验收时,货主应当到仓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仓库验收结果。
第十三条电子《仓库存货凭证》的生成与注销(一)生成1. 交易商货物入指定仓库后,在电子交收系统中上传《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阴极铜现货电子交易合同(暂行)》规定的质量证明书并填写相关货主信息,申请并提交交易所规定格式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仓库根据实际入库货物及质量证明书对交易商在电子交收系统中申请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进行核对,核对后提交交易所登记确认;经交易所登记确认后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方可生效,对应的阴极铜才能用于实物交收。
2. 已在库阴极铜需按规定格式填写《渤海商品交易所阴极铜入库申请单》(参见附件一)并加盖交易商单位鲜章发送至相应指定仓库后,方可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上申请用于阴极铜交收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
3. 生成同一电子《仓库存货凭证》的货物,必须是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牌、同一牌号的阴极铜。
4. 每张电子《仓库存货凭证》重量为25吨,溢短不超过±2%;有效期为其申请之日起二年,有效期满自动注销;持有电子《仓库存货凭证》的交易商,可在有效期满后重新申请生成新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
(三)注销1. 交易商可向交易所申请注销其持有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方可注销。
2. 交收匹配成功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在交易所将其转换为电子《仓库提货单》后,自动作废并经由交易所注销。
第三章阴极铜的现货交收流程第十四条阴极铜现货交收流程阴极铜的现货交收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将交收配对成功之日定义为D1交收日(非交收日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D1交收日为相应的下个交收日),之后的交收日依次记为D2、D3、D4、…交收日。
(一)交收申报9:00~11:30,13:30~16:00,持有阴极铜电子交易合同的卖方交易商和买方交易商(以下简称卖方和买方)以交易所规定的形式提出交收申报。
1.卖方交收申报(1)卖方采用“提交方式”申报交收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提交交收申报信息,包括数量、交收地点、品牌、差价(单位为元/吨,为含税差价,以下差价概念相同)等,申报数量必须是交易所规定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的整数倍。
(2)卖方采用“响应方式”申报交收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填写响应数量,响应数量必须是交易所规定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的整数倍。
2. 买方交收申报(1)买方采用“提交方式”申报交收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提交交收申报信息,包括数量、交收地点、品牌、差价等,每一交收申报信息所对应的数量必须是交易所规定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的整数倍;若买方提交交收需求的信息时选择“任意”项,则该项信息视为在电子交易合同规定范围内接受卖方的任意商品。
(2)买方采用“响应方式”申报交收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填写响应数量,响应数量必须是交易所规定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的整数倍。
3. 16:05前,交易所即时将卖方和买方当日提交的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信息在电子交易系统中予以显示。
4. 交收申报对应的电子交易合同将暂时被冻结,交易时间不可以转让。
交收申报撤销后,对应的电子交易合同将被解冻,交易时间可以转让。
5.买卖双方采用“提交方式”申报交收时,须选择“未成交申报委托是否在集中配对前自动撤单”,选择“是”的交收申报,如果16:00前未配对成功,系统将在16:00对该交收申报进行撤单;选择“否”的交收申报,如果16:00前未配对成功,且16:05前没有手动撤单,将继续参与电子交易系统16:05-16:15的交收配对。
16:05-16:15期间交收申报不可以撤销。
对交收需求不能同时满足交收地点为标准交收仓库,交收品牌为标准交收品牌,质量为标准品的买卖双方交收申报,只能在“未成交申报委托是否在集中配对前自动撤单”对话框中选择“是”,16:00之前未配对成功的买卖双方有可能支付延期交收补偿金。
6. 当日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在D1交收日16:15后自动撤销。
(二)交收配对1. 16:05前的交收配对当买方和卖方的交收申报信息(除申报数量)完全一致时,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对双方的交收申报按申报数量小的一方的数量即时成交。
卖方须向买方提交符合交收申报信息的商品。
交收申报未成交的部分可以在当日的16:05之前撤销申报,成交的部分不可以撤销,对应的电子交易合同不可以转让。
2. 16:05-16:15的交收配对(1)16:05时,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对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相继按“时间优先”和“实现当日交收最大化”的原则进行集中配对。
(2)16:05-16:15,中间仓交易商对当日交收申报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进行中间仓申报。
(3)16:05-16:15配对成功的买卖双方必须在标准交收仓库交收标准交收品牌的标准品。
3、D1交收日16:00~16:05(不包括16:05时),交易商不可交收申报,但可以撤销当日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
4.对于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交易所将“实物交收通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至该交易商的交易终端上;对于未获得交收配对的交收申报,在16:15后自动撤销,该交易商将按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获得延期交收补偿金。
5.交收申报配对成功的买方和卖方,应按交易所有关规定交付交收货物价值(按配对当日交收结算价计算)的20%作为交收保证金,同时交易所清退其相应电子交易合同订货保证金。
(三)买方提交开票信息和交款方式买方在D1交收日24:00前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中提交交收需求信息,内容包括开票信息、提货人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