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发表期刊例文
法律期刊案例分享(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一起典型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法律适用及裁判结果。
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剖析,旨在为法律工作者提供参考,促进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的公正、高效解决。
一、引言劳动合同纠纷是我国劳动争议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涉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关系。
近年来,随着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本文将以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例为切入点,探讨司法实践中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法律适用及裁判结果。
二、案例背景(一)案情简介某市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与生产。
乙于2010年7月1日入职甲公司,担任公司研发部工程师。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乙的月工资为8000元,每月发放一次。
合同期满后,甲公司以乙的工作能力未达到公司要求为由,未与乙续签劳动合同。
乙认为甲公司未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有义务与乙续签劳动合同?2. 甲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乙经济补偿金?三、审理思路与法律适用(一)审理思路1. 审查甲公司与乙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 判断甲公司是否有续签劳动合同的义务。
3. 分析甲公司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原因。
4. 判断甲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乙经济补偿金。
(二)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裁判结果1. 关于甲公司是否有义务与乙续签劳动合同的问题,仲裁委员会认为,甲公司与乙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合同期满后,甲公司有义务与乙续签劳动合同。
2. 关于甲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乙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仲裁委员会认为,甲公司未与乙续签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支付乙经济补偿金。
五、案例分析(一)关于劳动合同续签义务本案中,甲公司与乙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合同期满后,甲公司有义务与乙续签劳动合同。
法律论文案例(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王某某诉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为切入点,分析了该案中侵权责任法中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探讨了过错责任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并对过错责任原则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过错责任原则;财产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一、引言侵权责任法是调整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人身、财产权益损害关系的基本法律。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是核心原则之一。
本文将以“王某某诉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为例,分析过错责任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并探讨其完善。
二、案情简介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系邻居关系。
2018年6月,李某在其自建房屋周围种植树木,树木生长茂盛,枝叶遮挡了王某某家的采光。
王某某多次与李某协商,要求李某修剪树木,但李某以树木属于其个人财产为由拒绝修剪。
2018年9月,王某某家房屋因采光问题导致室内装修损坏。
王某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因树木遮挡造成的损失。
三、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1. 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关系中,加害人因自己的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2. 本案中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在本案中,李某种植的树木遮挡了王某某家的采光,导致王某某家房屋受损。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李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李某存在过错。
李某明知树木遮挡了王某某家的采光,但未采取措施修剪树木,导致王某某家房屋受损,李某的行为存在过错。
(2)李某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李某种植的树木遮挡了王某某家的采光,是导致王某某家房屋受损的直接原因。
(3)李某具有过错责任能力。
李某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中,李某的行为符合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过错责任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1.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各类侵权责任案件,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等。
法律经典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张三案为例,分析了法律在实践中的运用,探讨了法律原则、法律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通过对该案例的深入剖析,本文旨在提高人们对法律的认识,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借鉴。
一、引言张三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个典型案例。
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涉及的法律原则、法律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
本文以张三案为切入点,探讨法律在实践中的运用,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借鉴。
二、张三案的基本案情张三,男,25岁,某市某公司员工。
2017年,张三因涉嫌贪污罪被该公司举报。
经调查,张三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公款共计人民币50万元。
2018年,张三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三、法律问题分析1. 法律原则(1)公平原则。
张三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遵循了公平原则。
首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听取了双方的证据和意见,确保了审判的公正性。
其次,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了张三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进行了合理的刑罚。
(2)平等原则。
张三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给予了平等对待。
无论是原告公司还是被告张三,法院都给予了充分的发言权和辩论权,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2. 法律程序(1)侦查程序。
张三案中,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确保了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审判程序。
张三案中,法院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进行了审判。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确保了审判的公正性。
3. 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
张三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这是对其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
(2)民事责任。
张三侵占的公司公款,应依法返还给公司。
这是对其侵占行为的民事制裁。
四、结论张三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个典型案例。
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在实践中的运用具有很高的价值。
首先,法律原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其次,法律程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得到了严格执行;最后,法律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得到了有效落实。
法律专业案例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制度已成为我国企业组织形式的主要形态。
然而,在股东权保护方面,我国公司法仍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以A公司为例,分析我国公司法中股东权保护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引言股东权是公司股东在公司中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经营管理权、参与权、知情权等。
股东权保护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内容,关系到公司稳定发展和社会经济秩序。
然而,在我国公司法实践中,股东权保护问题依然突出。
本文以A公司为例,探讨我国公司法中股东权保护的法律问题。
二、A公司股东权保护案例简介A公司成立于2000年,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公司成立初期,股东之间关系融洽,公司运营良好。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股东之间产生矛盾,导致公司陷入困境。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股东会召集程序不规范。
A公司股东会召集程序不严格,部分股东会决议未经全体股东同意。
2. 股东知情权受限。
A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向股东披露公司财务状况和重大事项。
3. 股东分红权受侵害。
A公司连续多年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向股东分红。
4. 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权受限。
A公司董事会成员由大股东委派,中小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权受限。
三、我国公司法中股东权保护的法律问题1. 股东会召集程序不规范。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召集应当提前通知股东,并说明召集事由。
然而,在A公司案例中,股东会召集程序不规范,部分股东会决议未经全体股东同意,侵犯了中小股东的权利。
2. 股东知情权受限。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财务状况和重大事项。
然而,在A公司案例中,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向股东披露财务状况和重大事项,侵犯了股东知情权。
3. 股东分红权受侵害。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向股东分红。
然而,在A公司案例中,公司连续多年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向股东分红,侵犯了股东分红权。
4. 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权受限。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法律典型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张三遗弃案”为切入点,通过对案件背景、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分析,探讨遗弃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旨在为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
一、案件背景张三与李四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张。
2015年,张三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与李四、小张的居住地相隔较远。
在此期间,张三对家庭生活投入不足,对李四、小张的生活照顾和关爱极度缺乏。
2017年,李四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离婚后,小张由李四抚养。
2018年,张三因家庭矛盾与李四发生争执,遂将小张遗弃于街头。
后被路人发现,报警处理。
法院审理后,以遗弃罪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一年。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遗弃罪?2. 遗弃罪的量刑标准如何确定?3. 如何平衡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三、法律适用分析1. 张三的行为构成遗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张三作为小张的父亲,有抚养义务,却因家庭矛盾将小张遗弃于街头,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
2. 遗弃罪的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遗弃罪的量刑标准如下:(1)对于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对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张三将小张遗弃于街头,情节恶劣,符合遗弃罪的量刑标准。
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情节,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一年,符合法律规定。
3. 平衡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需要平衡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
本案中,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张三的行为对小张身心造成严重伤害,需对其进行法律制裁;(2)考虑到张三家庭矛盾的原因,法院在量刑时给予适当宽大处理;(3)判决后,法院积极协助李四抚养小张,保障小张的合法权益。
法律案例议论文(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公民意识逐渐觉醒。
然而,在享受权利的同时,部分公民却忽视了法律规范的重要性,导致一些非法集会事件的发生。
本文以刘某某非法集会案为例,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在案件中的应用,并从中汲取启示,以期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二、案件背景2019年5月,刘某某因不满当地政府拆迁政策,组织、策划了一场非法集会。
在集会过程中,刘某某等人高举标语牌,高喊口号,要求政府改变拆迁政策。
警方在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将刘某某等人带回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三、案件分析1. 刘某某非法集会案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在本案中,刘某某等人以非法集会的方式表达诉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相关规定。
同时,刘某某等人未按照法定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而是采取非法手段表达诉求,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在案件中的应用(1)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本案中,刘某某等人非法集会,扰乱了社会秩序,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在此情况下,公安机关依法对刘某某等人进行调查,维护了社会稳定,保障了公民合法权益。
(2)引导公民依法表达诉求刘某某非法集会案提醒广大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表达诉求。
本案中,刘某某等人若通过合法途径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或许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因此,引导公民依法表达诉求,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四、启示与建议1.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针对当前公民法治意识不强的问题,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使公民充分认识到依法表达诉求的重要性。
法律新闻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虚假新闻事件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
本文以某虚假新闻事件为例,分析其法律问题,探讨如何应对虚假新闻,以期为我国法律新闻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虚假新闻;法律问题;案例分析;应对措施一、引言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虚假新闻事件频发,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虚假新闻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引发社会恐慌、破坏社会稳定。
本文以某虚假新闻事件为例,分析其法律问题,探讨应对虚假新闻的措施。
二、案例分析1. 案件背景2019年,某地发生了一起虚假新闻事件。
某知名网络媒体发布了一篇题为《某市发生重大疫情,已致数百人死亡》的报道,迅速在网络上传播。
然而,经当地卫生部门核实,该报道内容纯属虚构,严重误导了公众。
2. 法律问题(1)侵犯他人名誉权虚假新闻事件中,网络媒体捏造事实,对当事人进行诽谤,侵犯了当事人的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网络媒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损害公共利益虚假新闻事件中,虚假报道引发了公众恐慌,损害了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网络媒体及相关责任人应受到行政处罚。
(3)侵犯他人隐私权虚假新闻事件中,网络媒体未经当事人同意,泄露他人隐私,侵犯了他人隐私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网络媒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案件处理(1)行政处罚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对网络媒体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改正等。
(2)民事赔偿当事人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网络媒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判决网络媒体赔偿当事人经济损失。
三、应对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1)制定专门针对虚假新闻的法律法规,明确虚假新闻的法律责任。
(2)加大对虚假新闻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2. 加强媒体监管(1)加强对网络媒体的监管,严格审查新闻报道的真实性。
(2)建立健全媒体内部审核制度,确保新闻报道的真实、客观、公正。
法律案例论文范文(3篇)
第1篇摘要: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平衡合同双方在不可预见的市场变化面前的利益。
本文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某业主案为例,探讨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纠纷中的适用,分析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适用条件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情势变更;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司法实践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为常见的交易形式,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的市场变化,可能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双方的利益失衡。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合同法》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
本文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某业主案为例,探讨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纠纷中的适用。
二、案情简介2010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业主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业主购买一套住宅,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业主支付了首付款,剩余款项分期支付。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房地产市场出现大幅下跌,导致该住宅的市场价格大幅降低。
业主以此为由,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降低房价,否则拒绝支付后续款项。
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房价下跌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属于情势变更,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降低房价。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三、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1. 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
”这是我国法律对情势变更原则的明确规定。
2. 地位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平衡合同双方在不可预见的市场变化面前的利益,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1. 不可预见性情势变更原则要求情势变化必须是不可预见的,即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到这种变化。
2. 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必须是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政策变化等。
3. 不可预见性与不可抗力相结合情势变更必须是不可预见性与不可抗力相结合的结果,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4.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情势变更必须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即合同双方签订合同的初衷无法实现。
法律案例选_期刊(3篇)
第1篇摘要:本文通过对一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的案例分析,探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重要性,以及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遵循的原则。
同时,对案件中的争议焦点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一、案件背景2019年,我国某知名企业甲公司(以下简称“甲”)研发了一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手机APP,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了软件著作权登记。
随后,甲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该APP,并取得了良好的市场反响。
然而,在APP推广过程中,甲公司发现另一企业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未经授权,在其开发的手机APP中使用了甲公司的软件著作权,且乙公司的APP与甲公司的APP存在高度相似性。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知识产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甲公司软件著作权的侵权?2. 如果乙公司构成侵权,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1. 关于争议焦点一,法院认为,甲公司的软件著作权已经依法登记,乙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其开发的手机APP中使用了甲公司的软件著作权,其行为已构成对甲公司软件著作权的侵权。
2. 关于争议焦点二,法院认为,乙公司侵权行为给甲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具体赔偿数额,法院根据甲公司提供的证据,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时间、范围、程度、影响等因素,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重要性本案中,甲公司通过依法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保护了自己的知识产权。
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不断完善,企业应充分认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法院审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原则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遵循了以下原则:(1)合法原则: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审理。
(2)公正原则: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保障了甲公司和乙公司的诉讼权利,确保了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期刊(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市“一房二卖”纠纷案为例,分析了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问题。
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探讨了法律适用中的难点和争议点,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建议。
一、案件背景2019年,某市居民王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张某名下的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王某支付了10万元定金。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时,王某发现张某已经将该房产出售给了第三人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返还购房款及定金,并赔偿其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案件是否属于“一房二卖”纠纷?2.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3. 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三、法律适用分析1. 案件是否属于“一房二卖”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张某在签订合同后,未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反而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属于“一房二卖”纠纷。
2.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张某在签订合同后,未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且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3. 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1)关于返还购房款及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张某违约,王某有权要求张某返还购房款及定金。
(2)关于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的违约行为给王某造成了损失,张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案例启示1.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对方的履约能力,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法律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小悦悦案”为切入点,分析了该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探讨了我国《侵权责任法》在实践中的应用与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通过对该案的深入剖析,旨在提高公众对《侵权责任法》的认识,促进我国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
一、引言2011年10月13日,年仅两岁的广东增城小女孩小悦悦在回家的路上被一辆面包车两次碾压,经过18位路人冷漠的围观,最终被一位拾荒老人救助,但不幸的是,小悦悦因抢救无效而离世。
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被称为“小悦悦案”。
该案不仅暴露出我国《侵权责任法》在实践中的应用问题,也引发了人们对道德、法律和责任的思考。
二、小悦悦案涉及的法律问题1. 侵权责任认定小悦悦案中,面包车司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最终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这引发了对侵权责任认定的争议。
一方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一方面,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本案中,司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2. 路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小悦悦案中,18位路人在目睹小悦悦受伤后未及时施救,引发了对路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质疑。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在本案中,路人并未直接参与侵权行为,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需要进一步探讨。
3. 救助者的权利保护小悦悦案中,拾荒老人救助小悦悦,却因救助不当导致小悦悦伤势加重。
这引发了对救助者权利保护的担忧。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在本案中,救助者是否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三、我国《侵权责任法》的适用与不足1. 侵权责任认定困难小悦悦案中,侵权责任认定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因果关系难以确定。
在本案中,司机与路人的行为与小悦悦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法律期刊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某生物科技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因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主张被告生产的某生物制品侵犯了其专利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被告则辩称其产品与原告专利技术不构成相同或相似,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案件事实原告某科技公司系某生物制品的专利权人,拥有该产品的发明专利。
被告某生物科技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与原告专利技术相同或相似的生物制品。
原告发现后,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但被告拒绝停止侵权行为。
无奈之下,原告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 专利证书,证明原告拥有该生物制品的发明专利权。
2. 专利说明书,证明原告专利技术的主要技术特征。
3. 市场调查报告,证明被告生产的生物制品与原告专利技术相同或相似。
4. 被告产品销售合同,证明被告销售了侵权产品。
被告则辩称:1. 被告产品与原告专利技术不构成相同或相似。
2. 被告在接到原告通知后,已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
三、法院判决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拥有某生物制品的发明专利权,依法享有独占实施权。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与原告专利技术相同或相似的生物制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被告辩称其产品与原告专利技术不构成相同或相似,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支持。
同时,被告在接到原告通知后,虽停止了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但已构成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某市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
2.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XX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知识产权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构成专利侵权。
在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生产、销售与原告专利技术相同或相似的生物制品,已构成专利侵权。
法律论文案例原文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我国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成立于199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经过多年的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员工人数也逐年增加。
然而,随着企业的发展,劳动争议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以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原文(一)案情简介2019年3月,企业员工李某因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李某称,其在企业工作期间,因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无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此外,李某还表示,企业存在拖欠工资、加班费未支付等问题。
为此,李某要求企业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拖欠工资及加班费。
(二)仲裁裁决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导致李某无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同时,企业存在拖欠工资、加班费未支付等问题,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据此,仲裁委员会裁决企业支付李某社会保险待遇、拖欠工资及加班费。
(三)企业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业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企业提出以下抗辩理由:1. 企业已向李某支付了社会保险待遇,不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
2. 企业不存在拖欠工资、加班费未支付的问题,李某主张的加班费无依据。
3. 李某未按企业规定加班,其主张的加班费不应得到支持。
三、案例分析(一)社会保险问题1. 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本案中,企业未依法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导致李某无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企业抗辩理由分析企业抗辩称已向李某支付了社会保险待遇,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法律期刊案例(3篇)
第1篇案件编号:(2021)XX民初字第XXXX号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位于本市XX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张某,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
租金为每月人民币XXXX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每月一付。
合同中还约定了房屋的用途、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在租赁期间,张某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屋顶漏水等。
张某多次与李某沟通,要求李某进行维修,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承担责任。
张某遂于2021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承担维修责任,并赔偿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被告李某辩称,房屋在租赁前已经存在质量问题,且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确告知张某。
此外,张某在使用过程中未尽到合理使用的义务,导致房屋损坏,故不应要求其承担维修责任。
二、争议焦点1. 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属于被告李某的责任?2. 张某是否尽到了合理使用的义务?3. 李某是否应当承担维修责任及赔偿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关于房屋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本案中,房屋在租赁前已存在质量问题,但被告李某在签订合同时未明确告知原告张某,且未在合同中约定房屋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
因此,被告李某应对房屋质量问题承担维修责任。
2. 关于张某是否尽到合理使用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租赁物,并妥善保管租赁物。
”本案中,张某在租赁期间对房屋进行了合理使用,未发现其有不当使用行为,故张某尽到了合理使用的义务。
3. 关于李某是否应当承担维修责任及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存在瑕疵,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或者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案例性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市房地产公司虚假宣传案为切入点,通过对该案的事实、法律适用及判决结果的分析,探讨了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及维权途径。
旨在为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发展提供有益借鉴,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关键词:虚假宣传;房地产公司;法律责任;维权途径一、案件背景某市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在开发某住宅小区过程中,通过宣传册、户外广告等形式,对小区的配套设施、绿化率、建筑质量等进行了虚假宣传。
消费者在购买该小区房屋后,发现实际情况与宣传不符,遂向有关部门投诉。
经调查,该公司确实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案件事实1. 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该公司在宣传册中宣称小区绿化率达到30%,但实际绿化率仅为20%;宣传广告中声称小区配套设施齐全,但实际配套设施简陋。
2. 虚假宣传行为具有持续性。
该公司在售楼过程中,多次使用虚假宣传手段,误导消费者。
3. 虚假宣传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
部分消费者在购买房屋后,因虚假宣传导致购房成本增加、居住环境恶化等问题。
三、法律适用及判决结果1.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其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得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2.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该公司在宣传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判决该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并赔偿消费者损失。
四、法律分析1. 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类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广告行业日益繁荣,但虚假广告问题也随之而来。
本文以某虚假广告纠纷案为例,分析了虚假广告的法律特征,探讨了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并对相关法律适用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虚假广告;法律特征;法律责任;法律适用一、引言广告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企业宣传、产品推广、市场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近年来,虚假广告问题日益突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本文以某虚假广告纠纷案为例,分析虚假广告的法律特征,探讨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并对相关法律适用提出建议。
二、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生产的“神奇减肥茶”广告宣传称:“本产品采用纯天然植物成分,无任何副作用,30天可减重20斤。
”消费者乙在看到该广告后,购买了“神奇减肥茶”,使用后体重并未减轻,反而出现了恶心、呕吐等症状。
乙遂将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甲公司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三、虚假广告的法律特征1. 违反诚信原则:虚假广告违背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的诚信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违反公平原则:虚假广告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无法获得真实、全面的信息,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3. 违反法律规定:虚假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虚假广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退还货款、赔偿损失等。
2.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广告法律法规的,由广告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3. 刑事责任:对于情节严重、涉及虚假广告罪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将承担刑事责任。
五、法律适用建议1. 完善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定:针对虚假广告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
一个法律案例的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一起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为切入点,分析了该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审理过程、法律适用以及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该案件的剖析,探讨了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的赔偿标准、举证责任分配、司法鉴定等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法律建议。
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环境污染侵权案件逐年增加,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
本文以一起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为例,分析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审理过程、法律适用以及存在的问题,旨在为我国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的司法实践提供借鉴。
二、案件简介2017年,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含有重金属的废水,导致附近村庄的地下水受到污染。
村民王某等20人(以下简称王某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化工公司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赔偿其损失。
三、司法实践分析(一)审理过程1. 诉前调解: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 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查明事实,判决化工公司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3. 依法判决:法院判决化工公司赔偿王某等人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法律适用1. 环境保护法: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认定化工公司排放含有重金属的废水,违反了环保法规。
2. 民法通则: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认定化工公司构成环境污染侵权。
3. 侵权责任法: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关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规定,判决化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四、问题与思考(一)赔偿标准1. 案例中,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判决化工公司赔偿王某等人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然而,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的赔偿标准尚不统一,存在一定争议。
2. 建议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环境污染侵权赔偿标准,明确赔偿范围、计算方法等。
(二)举证责任分配1. 案例中,王某等人承担了证明化工公司排放废水、造成环境污染的举证责任。
法律案例分析的期刊(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张某某与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为切入点,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法律问题的分析以及判决结果的评析,探讨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旨在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案件事实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8年3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某租赁张某某的房屋一套,租赁期限为三年。
合同签订后,李某某支付了三个月的租金,并入住该房屋。
然而,在2019年6月,张某某发现李某某在房屋内擅自改动房屋结构,导致房屋损坏。
张某某要求李某某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但李某某拒绝赔偿。
随后,张某某将李某某诉至法院。
二、法律问题1.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性2.房屋擅自改动结构行为的法律责任3.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条件及程序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与李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房屋擅自改动结构行为,法院认为,李某某在租赁期间擅自改动房屋结构,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李某某恢复房屋原状,并赔偿张某某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1.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性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
2.房屋擅自改动结构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不得擅自改动租赁物的结构。
本案中,李某某在租赁期间擅自改动房屋结构,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租赁物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条件及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论文发表期刊例文
法律论文发表期刊例文法律是人类社会创造的客体,也是人类解放自身的工具,它反过来影响人类社会的发展。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论文发表期刊例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法律论文发表期刊例文篇1浅析网络诽谤的侵权责任比较摘要:在许多人眼中,互联网是一个无法律管辖的自由领域,人们在网络上可以自由发表言论。
然而,近年来互联网引起的诽谤诉讼逐渐增多,已经引起人们的关注,世界许多国家都开始制定相关的法律。
本文通过对各国诽谤侵权责任的比较研究,以期对我国有所启示。
关键词:网络诽谤;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责任一、网络诽谤的概念及构成要件诽谤是指通过向第三方制作虚假陈述而中伤他人的行为或以虚假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损害他人名誉。
诽谤诉因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1)一项涉及他人的虚假的、诽谤性言论;(2)在不受特权保护的情况下向某第三人公布该言论;(3)公布者须有过错,至少须有过失;(4)要么该言论无论导致特殊损害与否均可起诉,要么存在由该公布造成的特殊损害。
其中第二个要件对于诽谤诉因来说非常重要,即诽谤的言论必须公布给第三者。
二、网络诽谤的侵权责任比较(一)美国。
1.《通讯端正法案》颁布之前。
在《通讯端正法案》生效之前,网络诽谤的两个典型案例是Cubby puServe Inc.案和Stratton-Oakmont v.Prodigy Svcs.Co.案。
Cubby upuServe Inc.一案涉及到一家提供登录电子公告板(BBS)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该电子公告板由一家独立的公司行使编辑权能。
一封名为Rumorville的新闻出现在公告板上。
该电子新闻出现了一些关于原告的诽谤性言论,原告于是对网络服务提供商ComupuServe Inc.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CompuServe是书面诽谤法中的传播者,指出CompuServe对于这种公布并没有享有比公共图书馆、书店、报摊更多的编辑控制权,同时指出,要求CompuServe检查其传播的每一项内容中是否含有诽谤性的言论,这是不可行的。
法律生论文案例(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合同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本文以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为案例,分析了我国合同法中违约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合同法理论与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合同法;违约责任;案例分析;完善建议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为普遍的交易形式,合同法作为规范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违约责任制度是合同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然而,在实际司法实践中,违约责任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完善。
二、案例分析(一)案情简介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钢材,总价款为100万元,乙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全部货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但乙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二)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货款100万元及违约金10万元。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乙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法院依法判决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1. 违约金数额难以确定。
由于合同法对违约金数额的规定较为模糊,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往往对违约金数额产生争议。
2. 违约责任追究不力。
部分当事人对违约责任认识不足,即使违约行为发生,也难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3. 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
在违约责任纠纷中,原告往往需要承担较高的举证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事人的维权积极性。
三、完善建议(一)明确违约金数额标准1. 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数额,并明确计算方法。
2. 参考同类合同,确定合理的违约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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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发表期刊例文
浅析网络诽谤的侵权责任比较
摘要:在许多人眼中,互联网是一个无法律管辖的自由领域,人们在网络上可以自由发表言论。
然而,近年来互联网引起的诽谤诉讼逐渐增多,已经引起人们的关注,世界许多国家都开始制定相关的法律。
本文通过对各国诽谤侵权责任的比较研究,以期对我国有所启示。
关键词:网络诽谤;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责任
一、网络诽谤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诽谤是指通过向第三方制作虚假陈述而中伤他人的行为或以虚假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损害他人名誉。
诽谤诉因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1一项涉及他人的虚假的、诽谤性言论;2在不受特权保护的情况下向某第三人公布该言论;3公布者须有过错,至少须有过失;4要么该言论无
论导致特殊损害与否均可起诉,要么存在由该公布造成的特殊损害。
其中第二个要件对于诽谤诉因来说非常重要,即诽谤的言论必须公布给第三者。
二、网络诽谤的侵权责任比较
一美国。
1.《通讯端正法案》颁布之前。
在《通讯端正法案》生效之前,网络诽谤的两个典型案例是Cubby puServe Inc.案和Stratton-Oakmont v.Prodigy Svcs.Co.案。
Cubby upuServe Inc.一案涉及到一家提供登录电子公告板BBS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该电子公告板由一家独立的公司行使编辑权能。
一封名为Rumorville的新闻出
现在公告板上。
该电子新闻出现了一些关于原告的诽谤性言论,原告于是对网络服务提供商ComupuServe Inc.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CompuServe是书面诽谤法中的传播者,指出CompuServe对于这种公布并没有享有比公共图书馆、书店、报摊更多的编辑控制权,同时指出,要求CompuServe检查其传播的每一项内容中是否含有诽谤性的言论,这是不可行的。
法院判决ComupuServe Inc.不用承担责任。
但是,Stratton-Oakmont v.Prodigy Svcs.Co.案中,法院判决作为发布者的在线电
脑服务公司,对服务器管理的电子杂志或者电子公告板中出现的诽谤性言论负责,即使服务公司server没有注意到该言论。
2.《通讯端正法案》颁布之后。
1996年2月8日,美国国会通过的《通讯端正法案》规定只由原始作者承担淫秽或者诽谤内容表达的责任。
其立法意图是保护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和免除因特网在发
展过程中可能受到的诉讼拖累。
《1996年通讯端正法案》The 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 of 1996所谓的“善良
撒马利人Good Samaritan”条款规定:“任何一个互联网服务的提供者或者使用者都不应被看作他人提供的信息的公布者或者发言人。
”该条款推翻了Stratton一案的判决,对
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了更广的保护,使其免于承担侵权责任,包括不被提起诽谤诉讼。
二英国。
英国《诽谤法》在1996年的修改,是为了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将普通法的无心传播
原则写进成文法,使ISP的责任得到清楚界定。
依此规定,根据ISP的行为,可将ISP在
网络诽谤中的侵权形态,分为直接侵权、间接侵权和责任豁免三大类。
1.直接侵权。
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自已的行为本身构成侵权法上的侵权行为。
《诽谤法》第1条
第1款a规定中,被告人若是诽谤陈述的作者、编辑或出版者,构成直接侵权,依法承担
责任。
2.间接侵权。
间接侵权,是指ISP不直接实施某项侵权行为,但对直接侵权行为人的行为起了帮助
作用,因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英国《诽谤法》第1条第1款的规定,英国ISP
的消极的、不作为,或积极的、作为的,两种情形都可能构成间接侵权。
3.责任豁免。
责任豁免,是指ISP不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也无法对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进行帮助,
或事前、事后都无法从技术手段上控制或限制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这种情形下,ISP无
需为网络用户的网络诽谤承担任何责任。
《诽谤法》的第1条第1款c中也就此做出规定:若ISP无法知道他的行为会引起或有助于诽谤字句的发布,他就不承担责任。
三、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2021年我国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在对网络侵权立法的36条中,也采用了英国的通知
即删除原则。
36条建立的网络侵权的责任制度,对我国网络侵权的司法及适用起到积极的作用,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但在审查义务以及侵权责任方面的规定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审查义务方面。
我国36条在第三款规定了ISP的审查义务,并分为事前审查义务与事后审查义务,
但并未对审查的内容与方式进行详细的规定。
对于这种适用法律上的模糊,应当具体化、
明确化。
英国的诽谤法第1条第5款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其规定三个重要的衡量标准:一是从诽谤言词的负责程序或是否发布上起决定作用;二是,从发表诽谤言词的性质及环境;三是,从言词作者、编辑和出版者之前的行为和人格。
从这三个方面全面判断是否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司法适用上简便易行。
二侵权责任。
我国只规定了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对于提供通道的ISP也需承担间接侵权责任未规定责任豁免,这样不仅不利于言论自由的保护,也不利于ISP,特别是那些对网络诽谤无法知道,也没有能力控制的,仅提供各种通道或设施服务的ISP,这种义务明显与能力不相符的规定,必将极大阻碍了ISP的正常发展。
英国三分类法是值得我们借鉴的,这种分法,使ISP的能力与义务相匹配,既保护了ISP的发展,也保护了言论自由。
即使我国侵权责任法36条有关网络诽谤的相关规定仍存一些争议或缺陷,但它的制定,对我国规范网络诽谤及ISP的责任方面仍起到重大的积极意义,且我们相信《侵权责任法》36条也将会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借鉴它国的先进的立法经验,不断的完善。
参考文献:
[1]杨立新.侵权法判例与学说.[M]吉林人民出版社.2021版,66-80页
[2]徐爱国.英美侵权行为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版,102-1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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