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法律制度的立法指导思想
第四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皇命的权力是绝对的,神圣的,任何侵犯或企 图侵犯这一权力的行为或思想都是严重的政治犯 罪,秦律将这一类犯罪称作“谋反”、“为逆”、 “不忠”或“为乱”,一般要处以族刑。 在秦律中,反抗封建政权的农民被称作“盗 贼”,聚众反抗的被称作“群盗”。秦律要求国 家各级官吏要及时捕获或剿杀“盗贼”。为了将 反抗封建政权的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秦朝的统 治者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对社会的管理和对人们思 想言论的控制。例如:旅店留宿无证件之人即为 有罪;伪造、盗用官府印玺的行为构成严重犯罪; 异端言论为“妄言”或“非所宜言”,也构成严 重犯罪。
秦兵马俑
二、其他方面 (一)经济法规 在现已发现的秦法规中,有很大一部分是调整经济 关系的,其中特别是对农业经济的调整。 《田律》规定:春二月,不准伐山林,以保持水土和林 木。不准堵塞水源,以利于农业生产。县级政权要按时 上报农田的耕种情况,庄稼的生长情况以及土地受雨或 受灾的面积。 《仓律》规定了每亩地不同作物的播种数量,并允 许在不同情况下变通处理。对谷物的保存还作了详细规 定:凡谷物入仓,一定记帐,帐目上报内史,如有丢失, 主管者与有关人员要负责赔偿。 《效律》规定:管仓的人如有弄虚作假、移多补少 之类的行为,要“与盗同法”。
3.劳役刑 (1) 城旦舂。这是强制男犯人服修筑城墙一类劳役, 女犯人服舂米一类劳役的刑罚。 (2) 鬼薪、白粲。这是一种强制男犯人为宗庙祭祀砍 运柴草,强制女犯人服择米等劳役的刑罚。 (3) 隶臣妾。这是强制犯人服各种杂役的刑罚,男犯 人称隶臣,女犯人称隶妾。 (4) 司寇。这是罚男犯人服守备一类的劳役,女犯人 服类似的劳役。 (5) 侯。轻于司寇的劳役,为守备的一种。 (6) 赀戍,罚犯人戍边。有一定期限的劳役。 4.迁 将犯人流放到边远地区的刑罚。 5.赀 赀 刑,就是强令犯有某种罪行的人交纳一定数量的钱物或 服一定徭役的刑罚。 6.谇 谇,就是训诫,多用于轻微犯罪的官吏。
第四章 秦朝法律制度
第四章秦朝法律制度第一节秦代立法概况一、秦朝立法指导思想1.缘法而治2.法令由一统3.轻罪重刑二、立法活动秦朝法制可溯源至春秋时期。
早在秦文公二十年(公元前746年),“法初有三族之罪”。
秦简公七年(公元前408年),颁布了承认土地私有的“初租禾”法令。
秦国大规模法制建设始于商鞅变法。
统一的秦王朝建立之后,秦始皇针对原有的法律进行了大规模的增删与修订,并将修订后的法律施行于全国,以做到“法令由一统”。
秦二世胡亥继位后,再次修订法律,使秦法更为苛严,因此不仅没有缓和日益尖锐的社会矛盾,反而加速了秦王朝的灭亡。
秦朝的立法活动及其成果,史籍留下的记载很少,无从详考,以往只能根据《史记》、《汉书》的零星记载来作粗略考察。
但是,1975年出土了《云梦秦简》和2002年出土的《里耶秦简》为秦朝法制史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材料。
1975年12月,我国考古工作者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发掘了十二座战国末年至秦统一时期的墓葬,从其中的十一号墓中出土了1100余支竹简,简文系墨书秦隶,共四万余字。
这些竹简中除了《编年纪》等私人杂记以及类似于后世农历、卜筮之类的《日书》之外,大部分内容是关于秦朝法律制度的,其中包括从商鞅变法到秦始皇三十年(公元前217年)这段法制建设高峰期内秦国法制的主要内容。
云梦秦简中有关法律的部分,主要包括《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效律》、《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以及《语书》等。
大致分为四类:第一类属于秦律;第二类是对秦律的解释;第三类是对官吏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和司法规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检验、审讯等程序方面的文书程式;第四类是要求官吏遵守的一些行政规则和要求。
2002年6月,湖南龙山县里耶古城出土了3万6千多枚秦代简牍,据学者考证,其内容属于秦王嬴政二十五年(公元前221年)至秦二世元年(公元前209年)秦时县一级政府的部分官署档案,其中包括政府法令、各级政府之间的往来公文、司法文书、吏员簿、物资登记和转运、里程书,等等。
中国法制史 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
• 2. 统一法律
• 秦始皇称帝以后,采取了在全国统一法律的措施,就是把 原来秦国的法律在整个秦朝帝国的范围内推行。取消六国 法律,改行秦国法律。把人的行为统一到法律的规定上来, 使人们称为步调一致的守法者。
秦代主要法律形式
• 1. 律
• “律”是朝廷就某一专门事类正式颁布的法律。 • 2. 令 • “令”是君主或皇帝针对一时之事而以命令形式发布的法 律文件,它同“律”一样也是秦时经常使用的一种主要法 律形式,但其效力高于律。 • 3. 式 • “式”是朝廷统一颁布的规定官吏审理案件的准则以及书 写审讯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查封笔录等法律文书程式的 法律文件。
“失刑”罪,指因过失而量刑不当(若系故意,则构成 “不直”罪)。“不胜任”罪,即管理对于辖区内的犯罪 行为不能及时发现,“不廉”罪,即发现犯罪而不敢伸张 法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这方面的罪名主要有三个:一是违令卖酒罪;二是逃避徭
役罪,包括“逋事”与“乏徭”,前者指已下达征发徭役 命令而逃走不报到;后者指导服徭役地点又逃走。三是逃 避赋税。包括“匿产”,即隐瞒户口不到官府登记;“匿 田”,即基层税收官员征收田税不报;“弗傅”,即满17
行政法规
• 3. 官吏职责
• 秦的各类经济法规和行政法规大多都是以确定各
专职官吏之职责的形式出现的,对各类专职官吏
的职责都作了明确规定。 • 秦代还要求官吏必须通晓法律,并严格执行法律。
行政法规
• 4. 官吏惩治 • 秦代依据法家重赏重罚、罚重于赏的思想,非常重视对官
吏的考核和奖惩。通过考核,一方面对政绩优异、在履行
职务中取得卓著成效的官吏给予奖励,以调动官吏为朝廷 效力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则对履行职务不力,玩忽职守, 给国家政治、经济造成损失的行为,或违法营私行为,分 别情形给予处分:轻则撤职,重则给予刑事处罚;受到处 分的人,永不叙用。
秦朝的法律制度
三、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 (一)刑事法制 • 1、秦朝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 责任年龄的确定: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 ① 责任年龄的确定: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 ② 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区分故意与过失:故意称“ 端为” ③ 区分故意与过失:故意称“端”,或“端为”;过失称 失刑” “失”,或“失刑”。 从重与从轻原则: 自出” 自告”即自首之间。 ④ 从重与从轻原则:秦“自出”、“自告”即自首之间。 数罪并罚与从一重罪原则。 ⑤ 数罪并罚与从一重罪原则。 ⑥ 计赃论罪 连坐原则:秦律中有同居连坐、什伍连坐、 ⑦ 连坐原则:秦律中有同居连坐、什伍连坐、军伍连坐及职务 连坐。 连坐。 诬告反坐: ⑧ 诬告反坐:
三、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二)
• (一)刑事法制 • 2、刑罚 、 1)死刑:弃市、具五刑 )死刑:弃市、 2)迁刑 ) 3)徒刑(作刑)①城旦和舂 ②鬼薪和白粲 ③隶臣和隶 )徒刑(作刑) 妾 ④司寇和舂司寇 4)经济刑(财产刑):赀刑(赀甲或赀盾(罚金),赀戍 ):赀刑 ),赀戍 )经济刑(财产刑):赀刑(赀甲或赀盾(罚金), 发往边区作戍卒),赀徭(罚服劳役)) ),赀徭 (发往边区作戍卒),赀徭(罚服劳役)) 5)羞辱刑:耐剃胡子,髡剃发。 )羞辱刑:耐剃胡子,髡剃发。 劳役刑和财产刑取代肉刑,同时死刑的继续沿用, 劳役刑和财产刑取代肉刑,同时死刑的继续沿用,是封建法律 制度逐渐取代奴隶制法律制度的重要标志, 制度逐渐取代奴隶制法律制度的重要标志,是刑罚史上的一 种进步趋势。 种进步趋势。 3、罪名 、 • 1)危害皇权罪:投书罪 )危害皇权罪: • 2)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
秦朝法律制度
二、刑名 1、死刑: 族刑;戮刑;弃市;腰斩;枭首;具五刑; 车裂等 2、肉刑: 黥、劓、宫、斩左右趾等 3、迁刑:迁与谪 4、劳役刑 : 城旦和舂;鬼薪和白粲;隶臣和隶妾; 司寇;候
5、身份刑:废,夺爵 6、财产刑:赀,没 7、羞辱刑:耐,髡 8、赎刑
三、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1、刑事责任能力的确定:以身高确定; 2、刑事责任时效:罪发时被告死亡或已 被赦免的罪行,不予追究; 3、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4、区分故意与过失:端、不端; 5、犯罪连坐; 6、诬告反坐;
读鞫:向当事人当面宣读判决书。 乞鞫: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请求再审。 (四)法官的责任 失刑:过失判决不当 不直:故意重判或轻判 纵囚:故意有罪不判使犯人逃脱制裁 (五)监狱:囹圄
三、法律形式
1、律:律是朝廷正式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典。主要 的秦律有《秦律十:令是君主或皇帝针对一时之事以国家名义颁 布的单项法规。 3、式:式是朝廷统一颁布的规定官吏审理案件的准 则以及审讯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查封笔录等法律 文书程式的法律文件。主要为《封诊式》 。 4、法律答问:以一问一答的形式对秦律进行解释, 与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廷行事:是国家中央一级司法机构的“行事”成 例,有“判例”之意。
第二节
刑事法律
一、主要罪名 (1)谋反罪:反叛朝廷; (2)诽谤妖言罪:议论皇帝及朝政; (3)泄漏皇帝行止罪; (4)盗徙封罪:偷偷地移动田标; (5)以古非今罪: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时 的各项政策和制度;
(6)妄言罪:指煽动反对或推翻秦朝统治 的言论; (7)非所宜言罪:说了不应该说的话; (8)投书罪:投递匿名信陷害无辜等。
第二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
秦朝的法律制度
秦朝的法律制度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秦朝的法律制度,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广大朋友们,关于“秦朝的法律制度”是由频道小编特别编辑整理的,相信对需要各式各样的朋友有一定的帮助!1、立法指导思想:(1)法令由一统,全国都要实行统一的法律令,并且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
(2)事皆决于法,要求凡事皆有法式,这是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依法治国”的主张。
(3)以刑杀为威,主要表现在法网严密和严刑重罚。
2、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墓地发掘出大量记载秦朝法律令的竹简,共1155枚。
竹简上记载的法律文书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
3、法律形式:(1)律,商鞅改法为律,律自秦始。
(2)令(制、诏),在秦朝,命、令、制、诏,从法律意义上说没有什么区别。
(3)式,最早出现于秦,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审讯等程序的文书程式,如《封诊式》。
(4)法律答问,对秦律以问答的方式作解释,类似后世的《律疏》,是我国古代注释法律的滥觞。
(5)廷行事,司法机关的判例。
4、行政管理体制:(1)三公九卿制。
三公:承相、太尉、御史大夫。
九卿: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内史、少府。
(2)全国实行郡县制度。
5、定罪量刑原则:(1)关于责任年龄:秦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有无犯罪故意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
(3)区分故意与过失:秦律将故意称“端”,过失称“不端”。
故意犯罪从重,过失从轻。
(4)并合论罪: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将数罪合并在一起处罚的原则。
(5)共犯加重:5人以上共同犯罪的要从重处罚。
(6)自首减刑:秦律将今天的“自首”称为“自出”。
(7)诬告反坐:秦律将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的行为称作“端告”,“端告”重罚。
秦律对控告别人犯罪而与事实不相符但不是出于故意者叫做“告不审”。
6、刑名:a死刑(1)具五刑,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
第5章 秦朝法律
秦律规定,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者, (5)诬告反坐 。秦律规定,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者,要以其 ) 所诬陷的罪名,对诬告者进行处罚。 法律答问》 所诬陷的罪名,对诬告者进行处罚。如《法律答问》载:本应判处耐 为司寇刑的罪犯,以应判处耐为隶臣刑的罪名诬告他人, 为司寇刑的罪犯,以应判处耐为隶臣刑的罪名诬告他人,该诬告者反 坐耐为隶臣刑。该刑重于耐为司寇刑。 坐耐为隶臣刑。该刑重于耐为司寇刑。 加重处罚。 (6)累犯、共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罚。秦代的共犯指 人 )累犯、共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罚 秦代的共犯指2-4人 的共同犯罪,而 人以上的犯罪是集团犯罪 人以上的犯罪是集团犯罪。 的共同犯罪 而5人以上的犯罪是集团犯罪。 秦律规定, (7)自首、消除犯罪后果减免刑罚 。秦律规定,凡犯罪后主动自首 )自首、 罪行者,可酌情减刑。 法律答问》 某司寇刑徒又犯盗窃110 罪行者,可酌情减刑。如《法律答问》载:某司寇刑徒又犯盗窃 钱罪,本应按累犯加重处罚,但因本人主动自首,故从轻减刑, 钱罪,本应按累犯加重处罚,但因本人主动自首,故从轻减刑,仅处 耐为隶臣刑,罚作官府奴隶,并可缴纳两套铠甲赎抵该刑。 耐为隶臣刑,罚作官府奴隶,并可缴纳两套铠甲赎抵该刑。秦律还规 犯罪者能主动消除犯罪后果,可酌情减免刑罚。 法律答问》 定,犯罪者能主动消除犯罪后果,可酌情减免刑罚。如《法律答问》 有关人员监领的罪犯逃亡后,能主动抓获或由亲友代为抓获者, 载:有关人员监领的罪犯逃亡后,能主动抓获或由亲友代为抓获者, 有关人员可免予刑事处罚。 有关人员可免予刑事处罚。 犯罪连坐,即一人犯罪,全家、亲属、 (8)犯罪连坐,即一人犯罪,全家、亲属、邻里或其他有关系的人 一同株连受罚。具体分为亲属连坐、邻里连坐、职务连坐三种情形。 一同株连受罚。具体分为亲属连坐、邻里连坐、职务连坐三种情形。
秦代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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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一、主要罪名 谋反 盗窃罪 贼杀伤罪 诽谤妖言罪 不敬皇帝罪 以古非今罪 非所宜言罪 妄言罪
• 盗徙封罪
• 思考题: • 从秦律的罪名分析秦律的基本内容表现 在那些方面?
• 二、刑罚种类 • 1、生命刑(死刑)
• 斩、戮、磔、车裂、弃市、枭首、腰斩、生埋、 赐死、夷族等十余种。 • 斩,指斩首。如秦朝时,凡戍边失期者,“法 皆斩” 。 • 戮,也是斩首极刑,但受刑方法不同。秦简 《法律答问》载,“戮”指“生 戮,戮之已 乃斩之”,即先施刑辱示众,而后斩首处死。 秦二世曾沿用此刑,将“六公子戮死于 社”(《史记‘秦始皇本纪》)
• 二、建立相对完善的中央与地方行政机构
• 中央行政机构为三公九卿。 • 三公:丞相 太尉 御史大夫 • 九卿:奉常等
• 地方:郡 郡守 • 县 县令 • 乡 乡秩(三老 啬夫 • 里 里正或里典 • 十里一亭
游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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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三公九卿制
• 三、官员的任用与管理 • 1、官员的任用方式: • 以功授官(如蒙恬、王翦等)
2、身体刑 3、劳役刑 城旦、舂 鬼薪、白粲 隶臣妾 司寇、作如司寇 罚作、复作 4、财产刑 赀 赎 没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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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身份刑 夺爵 废 6、流迁刑 7、耻辱刑 髡、耐
• 三、刑法原则 • 规定刑事责任年龄
• 秦律规定以身高作为确定刑事责任能力的标准,男子 身高六尺五寸为成年,女子六尺二寸为成年,未成年 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 第二节 行政法律规范 • 一、皇帝制度的确立 • 兼取三皇五帝为尊号--皇帝。其令为诏,其 命曰制,其自称为朕,并拥有独断之权,成为 定制。《秦律》有不少关于侵犯皇权和皇帝本 人的身安全等行为的罪名。如谋反、“不 忠” 、“不道”, 不仅本人要处死,而且还 要“籍其门”。此外还有“诽谤” 的罪名。
04法制史(秦)
2、婚姻与家庭关系 结婚只有经官方登记认可,才能受到 法律的保护。 禁止娶人逃亡之妻 丈夫不能伤害妻子 妻子可以控告、揭发丈夫
二、主要经济法律规范 1、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秦相当注 意利用自然资源为其统治服务。这方面 的法律有秦简《田律》。 2、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秦始皇即 位后,继承了秦国传统政策,采取各种 措施发展农业生产,要求各级官吏掌握 农业生产情况,并通过法律对具体措施 加以规定。
第一,荐举。秦朝规定具备封建德行和拥有一定 财产者才能被荐举为官。(史记· 淮阴侯列传)载:韩 信年轻时,“贫无行,不得推择为吏”。 第二,征召。朝廷对各地有名望的人士采取征召 的方式任官。 《史记· 刘敬叔孙通列传》载:叔孙通在秦朝曾 “以文学征,待诏博士”。这时文学指经学。叔孙 通为通经之士,故征召为博士官。 第三,任子。二于石以上的官可任一子为郎,即 保荐一个儿子做郎官。
秦律虽不像后世注重门第出身,但也有 任官限制: 第一,不准任用“废官”,即不准任用 不称职或不够条件的官吏。例如,不得保举被 撤职永不叙用的官;不得任用因犯罪被司法机 关判处“候”、“司寇”等刑罚而降为“下吏” 的人为官,等等。 第二,官吏必须正式任命才能到任行使 职权。秦简《置吏律》规定:“除吏、尉,已 除之,乃令视事及遣之;所不当除而敢先见事, 及相听以遣之,以律论之。”就是说,任用吏 或尉,在已正式任命以后,才能令他们行使职 权和派往就任。
3、司寇、作如司寇。司寇,指伺察 寇贼,即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服劳役,并 以防外寇;女犯作如司寇,指服相当于司 寇的劳役。 4、罚作、复作。罚作与复作是作刑 中最轻者,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戍守,女 犯到官府服劳役,刑期皆三个月至一年。
(四)财产刑 1、赀 2、赎(替代刑) 3、没和收
(五)身份刑 1、夺爵。夺爵实际上剥夺了做官的 权利,在政治上的特权地位也就随之消失。 2、废。一旦被废,将永不叙用。
第四章秦代法律制度
(3)渎职罪 主要指官吏的各种犯罪,主要有: ① “见知不举”罪,是指官吏见之犯罪而不 举告。 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 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 ②“不直”罪,是指司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 候故意重罪轻判,或者是轻罪重判。 ③“纵囚”罪,是指放纵囚犯。 ④ “失刑”罪,指因过失而量刑不当。
(四)监察制度 1、中央设御史大夫,以御史府为官署,监察 百官。 下设御史中丞二人,协助御史大夫问事,掌管 朝廷的图籍秘书,并处理直达皇帝的一切奏 章,在殿中察举违法官吏。 下设御史若干,主管地方送达中央的文件,并 具体从事纠举办案。
2、地方设监御史,对郡以下属官行使监察权, 并参与治理刑狱,直接对中央负责,不是 地方官职,也不专驻地方,而是隶属于御 史府,受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直接指挥和 节制。
(二)民事法律规范 1、民事权利主体 (1)国家——皇帝 (2)有爵者、士伍或百姓 (3)作务、商贾、赘婿、后父 (4)隶臣妾 (5)人奴妾和官奴婢 2、民事权利客体 主要是:物
3、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与家户私有权——主要以刑罚手 段保护 4、债权 (1)债的发生 (2)债的担保 (3)债的变更、履行和消灭
(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①违令卖酒罪 ②逃避徭役罪 ③逃避赋税罪 (5)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 一类是关于婚姻关系的; 另一类是关于家庭秩序的犯罪。
2、刑罚 (1)笞刑 (2)徒刑(作刑) ①城旦舂 ②鬼薪、白粲 ③隶臣妾 ④司寇、 作如(舂)司寇 ⑤侯(男罚作、女复作)
(3)流放刑——迁、谪 (4)肉刑——黥、劓、刖、宫
李悝的《法经》 1、《法经》的制定背景 魏文侯改革 李悝制定《法经》 2、《法经》篇目及主要内容 (1)篇目:盗、贼、网、捕、杂 具六篇
(2)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正律:盗、贼、网、 捕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 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 故著网、捕二篇 第二部分——杂律:杂法 第三部分——具律:具法 “具其加减”
秦国的立法指导思想简答题
秦朝立法指导思想是:
1、法自君出,君主独断
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建立了以皇帝为中心的高度集权的政治制度,使皇帝成为集立法、行政、司法大权于一身的最高主宰。
据史籍记载,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自称为始皇帝,改“命”为“制”,改“令”为诏,使之成为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规范。
同时,他“昼断狱”,“夜理书”,把行政、司法也都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
因此,维护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力和权威,是秦朝立法、司法的首要原则。
2、以法为本,严刑峻罚
“法治”和“重刑”是法家的基本主张。
从历史记载中可以看出,秦始皇执政以后,把法律、法令推到治国的最高位置,长期的法治使法律、法令在秦朝社会生活中具有广泛的权威性。
在推崇“以法为本”的同时,秦统治者也把“重刑”原则推向极端,对全国实行空前严酷的刑罚统治。
大历史上看,秦朝刑罚种类繁多,行刑方法之残酷,为其他各朝所莫及。
“法治”,“重刑”也是秦朝法律制度的基本特色。
3、治道运行,皆有法式
为实行“法治”,秦始皇朝统治者极为注重立法工作,立法的范围不断扩大,法律规范也越来越细密。
从现存的历史资料看,秦朝的法律包括刑事、民事、
经济、行政、诉讼等各大类,内容涉及军事、外交、皇室警卫、社会治安、商业、金融、手工业、农田水利、司法诉讼等各个方面。
事无大小皆有法式也是秦朝法制的基本特色。
4、法令由一统,民以吏为师
为了使法律、法令能在更广的范围、更深的层次得到贯彻和施行,秦朝鼓励并要求全体臣民学法、知法,规定为官者必须通晓法律,民众学习法律则应“以吏为师”。
这也是秦朝法制的特色之一。
5秦朝的法律制度解析
(二)法制原则
1、“缘法而治”,一断于法 法家的基本主张,最早由商鞅在秦实施,指改 变西周以来的“礼治”传统,用法律对社会生 活的方方面面进行调整,将法律作为治理国家、 社会的基本手段,甚至唯一手段,实现“治道 运行,皆有法式”,为此,秦加强了成文法的 制定。《盐铁论刑德》:“秦法繁于秋荼,而 网密于凝脂。”
二、秦代的立法概况
(一)立法活动 秦统一中国后的立法活动,除了把统一前己 李 斯 经颁布实施的法律、法令推行于全国外,又 陆续制定颁布了许多新的法规、法令。其中 较大规模的立法活动,据《史记李斯列传》: 秦始皇三十四年,在丞相李斯的主持下, “明法度,定律令”,主要涉及封建帝制, 郡县制,职官制度,统一文字、车轨、度量 衡,灭儒尚法、推行文化专制等方面。进一 步完备了秦代的法律制度。
2、中央行政机构
秦始皇
丞相 卫尉 太仆 治粟内史 奉常
太尉 典客
御史大夫 少府 宗正 廷尉
郎中令
二、地方行政机构
郡(郡守)——郡尉——郡监 县(县令)或(县长)——县尉
县下设乡、里等基层组织,乡设有秩(主管官吏)、三老(教化)、啬 夫(司法和赋税)、游徼(音叫,缉查寇盗、维护治安),里设里正或 里典;每里按什伍组织编制民户,十里设一亭,亭长负责亭内的案件侦 察、拘捕犯人等。
盗徙封罪 贼杀伤罪 “害良曰贼”、“无变斩击谓之贼”,即杀死、 伤害好人 乏徭罪
四、 民事立法
1
规定不得私自移动田界(即“盗徙封”) 2 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有:“百姓有责 (债),勿敢擅强质。擅强质及和受质者,赀二 甲。”意指百姓间的债务关系,不准擅自强行索取 人质作为债务担保,即使是双方同意以人质作为债 务担保,同样视为犯罪,均处以“赀二甲”的刑罚。
秦朝法律制度
四、 市场贸易管理方面
《金布律》,目前看到的我国历史上最早的货币 立法
1、保护和法的商品交换,出售商品要明码标价 2、规定了货币比价与使用
——黄金、铜、布 3、关于度量衡的使用与管理
“端告”与“告不审”
二、 刑名
1、死刑:
具五刑、 族诛、 定杀 坑 磔
2、肉刑: 黥、劓、斩左趾、宫。 往往与劳役刑结合使用。如:斩左指黥城旦 3、作刑:
城旦、舂。 鬼薪、白粲 司寇、作如司寇 罚作、复作
耻辱刑:髡(剃除头发)完(剃除鬓须) 与劳役刑并用,如“完城旦”
能人。 二重军功。 三重法律。
2、秦始皇,《为吏之道》——“因能授官, 循名责实”
第一,具备胜任该职位的能力 第二,具备良好的品质和素质 第三,必须忠君 第四,必须通晓法律 方式——荐举、征召、任子
(二)考课与奖惩
考课即对官吏的考核,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种为集中考课,为大考。
每年正月举行,考课标准为“最”和 “殿”两个等级。 一种是平时考课。
即随时考核职官在任期间的政绩和品 行。具体考核的内容是“五善五失”。
第四节 刑事立法
一、 定罪量刑的原则
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 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区分故意与过失
端(故意)、不端(过失)
并合论罪 共犯加重 自首减刑(自出) 诬告反坐
第七节 司法制度
(一) 司法机关
1、中央:廷尉(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一是负责“诏狱” 二是审理地方疑案以及重案复审
2、地方:行政官员兼理司法 (1)郡守、 “决曹掾” (2)县令 (3)啬夫、三老、游徼 重大案件逐级上报制度
3.秦朝的法制
第二节 法制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行政方面 (一)皇帝制度的确立 (二)建立一套中央集权的行政管 理制度 1、中央行政管理体制 2、地方行政管理体制
二、刑事方面 (一)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 1.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 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区分故意( 与过失(不端)。 3.区分故意(端)与过失(不端)。 数罪并罚。 4.数罪并罚。 5.自首减刑。 自首减刑。 共犯加重。 6.共犯加重。 诬告反坐。 7. 诬告反坐。
第四章 复习题 一、重要概念 1、廷行事 、 2、保任连坐 、 3、上计制度 、 4、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 二、重要问题 1、试述秦代强化吏治的主要措施。 、试述秦代强化吏治的主要措施。 2、试述秦律维护皇权的主要规定。 、试述秦律维护皇权的主要规定。 3、简述秦律有关思想言辞犯罪的主要 、 规定。 规定。
3.劳役刑 城旦(男治城)、 )、舂 女治米)。 (1) 城旦(男治城)、舂(女治米)。 鬼薪(男伐薪祀神)、白粲( )、白粲 (2) 鬼薪(男伐薪祀神)、白粲(女为宗 庙择拣精米)。 庙择拣精米)。 隶臣、隶妾( (3) 隶臣、隶妾(将男女罪犯或家属罚作 官府奴隶)。 官府奴隶)。 司寇、作如司寇( (4) 司寇、作如司寇(强制到边地服劳 兼备防御)。 役,兼备防御)。
第四章 秦法制指导思想 (一) 法令由一统 1、全国都要实行统一的法律令。 全国都要实行统一的法律令。 2、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法出 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 于
(二) 事皆决于法
先秦法家提出要“明法” 任法”, 先秦法家提出要“明法”、“任法 , 即要有法可依。秦朝建立后, 即要有法可依。秦朝建立后,以此作 为指导思想,加强封建立法, 为指导思想,加强封建立法,做到凡 皆有法式” 秦代以吏为师, 事“皆有法式”。秦代以吏为师,事 皆决于法。 皆决于法。
秦的法治
一、秦朝法制的指导思想秦朝建立后,继续推行商鞅变法以来的法家思想和政策。
其中韩非的以法治为中心,法、术、势相结合的思想,对秦始皇政权和法制活动影响极大,成为其指导思想。
秦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法令由一统这有两层意思,其一是全国都要实行统一的法律令;其二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
(二)事皆决于法秦始皇规定以吏为师,事皆决于法。
这本来是战国时新兴地主阶级“ 以法治国” 的主张。
秦朝建立后,仍以此做指导,加强立法,做到凡事“ 皆有法式”。
(三)以刑杀为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网严密,以致人们动辄触犯刑律;二是严刑重罚。
这是商鞅轻罪重刑思想的继续和发展。
二、秦朝立法概况(一)立法活动与云梦秦简的发现秦国在简公七年(公元前408年),颁布“ 初租禾” 的法令,确认土地私有的合法性。
随后,在献公(公元前384年~前362年在位)时又颁布“ 止从死” 的法令,禁止用奴隶殉葬。
孝公时,商鞅变法,开始大规模制定法律令。
昭襄王时,法令又有了进一步发展。
秦王赢政即位后,继承了秦国原有的法律令,随着封建经济、政治的发展,又制定了许多新的法律令。
所以,在统一六国前夕,秦国法律令名目繁多,而且体例和内容已经相当完备。
秦朝建立后,又陆续制定颁布了许多新的法律令。
1975年底发现的湖北云梦县睡虎地秦墓竹简,其中的《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是有关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云梦秦简共1155枚,内容极其丰富。
法律令文书有《秦律十八种》:《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军爵律》、《置吏律》、《效》、《传食律》、《行书》、《内史杂》、《尉杂》、《属邦》;此外还有《效律》,是对核验县和都官物资帐目有关制度的规定,其中有的已收录在《秦律十八种》中。
《秦律杂抄》包括《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藏律》、《公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傅律》、《屯表律》、《捕盗律》、《戍律》共11种律文的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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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法律制度的立法指导思想
打算报考2015政法干警考试的考生,从现在开始就要抓紧时间备考了,为了帮助考生们更好的掌握政法干警专业综合科目知识点,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特此为大家带来秦朝法律制度的立法指导思想,以期各位考生对政法干警专业综合有一个更好的复习。
2015年政法干警笔试备考指导——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秦朝法律制度的立法指导思想
秦朝法律制度的立法指导思想主要有两方面:
一方面是重刑主义。
法家的重刑主义理论是秦朝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
商鞅说:“故禁奸止过,莫若重刑。
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
”商鞅的重刑主义理论无论是对统一前的秦国还是统一后的秦朝,都有深刻的影响,所谓秦统治者“专任刑罚”、“乐以刑杀为威”正是对此问题的说明。
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载,秦始皇在位时,大施肉刑,致残之人无数。
秦始皇就是靠这种血腥的刑罚恐怖主义来治理国家的,也可以说,重刑成了秦代法制的底色,使秦法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独特的地位。
另一方面是统一法律。
秦始皇称帝以后,采取了在全国统一法律的措施,就是把原来秦国的法律在整个秦朝帝国的范围内推行,取消六国法律,改行秦国法律。
正如李斯所言:“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自上古以来未尝有,五帝所不及。
”此外,“诸产得宜,皆有法式”、“事皆决于法”也是统一法律的题中之意,即把人的行为统一到法律的规定上来,使人们成为步调一致的守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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