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5.04.04
•【文号】财税[2005]48号
•【施行日期】2005.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5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税
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少数民族文字出版工作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5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刷的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指图书、报纸、期刊)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
享受政策的纳税人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在财务上应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四月四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5.15•【字号】鲁国税发[2009]67号•【施行日期】2009.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鲁国税发〔2009〕67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货物劳务税征管(一)加强增值税管理1、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一是深入了解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规律,摸清生产环节农产品消耗率、业务成本构成、投入产出比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农产品收购企业管理。
二是深入开展农产品收购企业分析评估工作。
充分依托分析预警和纳税评估两个系统,按照分级分类评估的思路,省局将筛选部分重点疑点大户,认真开展分析评估,深入核查农产品进项税额的真实性。
对以现金支付农产品收购款且数额较大的,予以重点评估。
同时,各市、县局应根据自身实际,选定本地区的重点企业,深入开展专项评估,进一步防范增值税虚开虚抵问题。
对于管理中发现的涉嫌偷骗税问题,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三是继续落实农产品抵扣管理长效机制。
继续落实购进价格信息采集、预约定耗、重点企业信息备案等措施,不断强化农产品收购企业管理。
有条件的市,可应用农产品发票分析监控系统,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规范发票开具,及时采集发票信息,强化数据分析评估,不断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
2、切实抓好异常海关缴款书清查工作对2008年下半年稽核比对异常海关缴款书的清查工作,总局已经下文做出专门部署。
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加强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按照全省统一的清查方案要求,分阶段分步骤做好清查。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鲁税三字(89)40号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正文:----------------------------------------------------------------------------------------------------------------------------------------------------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鲁税三字(89)40号各市、地区税务局:印花税开征以来,各地陆续提出不少问题。
为统一政策,便于各地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补充规定如下:一、合同1、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件》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借款金额计税贴花。
这里说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报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的金融组织,我省现已批准的金融组织有保险公司、投资银行、信托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基金会、住房储蓄银行、财务公司以及证券公司等。
2、关于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所说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贴印花如何掌握问题,经与国家税务局和省计委等部门联系同意,可暂按下列原则办理,即凡是市、地以上政府和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收购计划,指派有关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均可以按照规定免贴印花。
3、为配合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推动职工个人购买住房,对商品房经营单位或其他建设单位出售商品房与个人购房者签订的售房合同,在国家税务局未作明确规定之前,暂不贴花。
4、为增加农业投入,增强农业发展后劲,支持农业资源开发和农业基础设离的配套建设,支持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确定对农民进行农业生产,如改造农田、兴修水利、挖建鱼塘、虾池等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给予免征印花税的照顾。
二、产权转移书据1、国营企业之间的资产转移,虽然所有权性质没有改变,但使用权已经改变,并且这种转移是在法人之间进行的,因此,这样的资产转移也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1991年9月18日国税发[1991]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我局相继作了一些具体规定。
近据各地反映,经研究并多方面征求意见,现将有关政策问题解释和规定如下:一、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是否贴花?目前,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填开使用的情况比较复杂,既有作为部门内执行计划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
对此,应区分性质和用途确定是否贴花。
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实际,对各种调拨单作出具体鉴别和认定。
二、对印花税施行细则中指的“收购部门”和“农副产品”的范围如何划定?我国农副产品种类繁多,地区间差异较大,随着经济发展,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也有所变化。
对此,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定本地区“收购部门”和“农副产品”的范围。
三、对以货换货业务签订的合同应如何计税贴花?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
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
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
四、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如何确定?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为仓储保管合同或作为合用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库单等)。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在全国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在全国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在全国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1998年1月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清产核资办公室、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总体部署,1996年和1997年在全国分别进行了小范围试点和扩大试点,对摸清集体企业“家底”,反映问题暴露矛盾,加强基础管理,以及促进集体企业走出困境,为进一步推进集体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了条件。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适应新形势下集体企业改革的进程,经“全国联席会议”同意,1998年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1998年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在国务院统一指导下,由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组织,重大事项由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联席会议议定,日常工作由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负责。
各地区在本级人民政府或清产核资领导小组(联席会议)领导下进行,日常工作由本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负责。
各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都应由财政(国资)、经贸、税务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并根据本地区全面铺开工作任务的要求,完善组织体系,加强机构建设,充实工作人员,落实业务经费,保证全面铺开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1998年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范围包括所有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而在1996年和1997年末进行清产核资试点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加油站税控初始化有关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加油站税控初始化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加油站税控初始化【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函﹝1999﹞814号【发文日期】1999-12-01【实施时间】1999-12-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改造后的加油机和新安装的税控加油机必须经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进行税控初始化后,方可投入使用。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开发了《加油站税控初始化管理系统》,并制定了《加油站税控初始化实施方案》(附件1)及《税控初始化接口的统一标准)(附件2)。
现将《加油站税控初始化实施方案》及《税控初始化接口的统一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实施加油站税控初始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加油机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实施税控初始化是加强加油站税收监控,保证不同品牌的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可在全国范围内安装使用,同时也是便于税务机关对其实施统一管理的重要措施,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实施加油站税控初始化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通知》和加油站《税控初始化实施方案》的部署,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成立由主管局领导为组长,各有关业务部门参加的税控装置安装领导小组。
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大宣传力度,认真做好加油站税控初始化工作,保证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由于税控装置安装市场有限,全部安装工作又必须在2000年10月前结束,因此,总局将严格控制税控装置合格证发放数量。
为了保证安装工作顺利实施,税控装置的订货事宜必须在2000年2月底前结束。
三、税控装置安装完毕到2000年12月底为试运行和过渡期。
从2001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按税控装置记录的数据核实征收。
四、为了保证加油站税控初始化工作的顺利实施,总局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购买读卡机、IC卡以及开展宣传、培训工作给予定额补助。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6.12.31•【文号】国税发[1996]232号•【施行日期】1996.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12月31日国税发[1996]232号)中共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清产核资办公室、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现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执行,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附件: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附件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规范、统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中的财务处理工作,根据国家现行财务制度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有关财务处理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原则上由各级税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级负责,其中: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直接管理的集体企业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
各级清产核资机构要与税务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
第三条集体企业的资本金可划分为:城镇集体资本金、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
各项资本金的核算内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新老财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28号)执行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要摸清家底,理顺产权关系。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对外贸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批复》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02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对外贸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批复》的
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对外贸合同
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批复》的通知
([1989]国税地字第102号1989年10月5日)
现将国务院国函[1989]53号《国务院关于对外贸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批复》印发给你们(以下简称《批复》)。
为了便于各地税务机关贯彻执行,对《批复》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批复》第一条所说的外贸合同,是指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商品购销合同和对外签订的进出口技术合同。
二、上述外贸合同当事人的双方,必须一方为境外法人,另一方为外贸企业或其他有外贸经营权的单位。
三、其他涉外经济合同以及外贸公司、企业为组织商品进出口与国内企业签订的经济合同,应按《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印花税。
四、外贸合同的免税时间为:1989年、1990年两年,自1991年1月1日起恢复征税。
本通知文到之前签订的外贸合同,凡已纳印花税的不予退税,未纳的不再补税。
附件:国务院关于对外贸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批复(略)
——结束——。
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二批)
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二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2.05.08•【文号】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2年第23号•【施行日期】2002.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27号――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2007年修订)[失效](发布日期:2007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7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二批)为促进我国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加快环保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提高环保产业技术水平,现将《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二批)予以公布。
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59号)继续执行,其有关规定和鼓励政策适用于本批目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二ОО二年五月八日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二批)┏━━━━━━━━━━━━━┯━━━━━━━━━━━━━━━┯━━━━━━━━━━━━━━┓┃设备(产品)名称│主要指标及技术要求│适用范围┃┠─────────────┼───────────────┼──────────────┨┃一、空气污染治理设备││┃┠─────────────┼───────────────┼──────────────┨┃1.有机废气催化净化装置│处理风量:≥1000立方米/h│喷漆废气净化、印刷废气净化及┃┃│进口浓度:≥500mg/L│其他含有苯、酮、醛、酚、醇等┃┃│出口温度:250-320℃│类有机气体的净化。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88]国税地字第025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年12月12日[88]国税地字第0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结合各地反映的实际情况,现对印花税的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如下:1、对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贴花?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2、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是否贴花?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
3、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应否贴花?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按规定贴花。
4、有些技术合同、租赁合同等,在签订时不能计算金额的,如何贴花?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5、对货物运输单、仓储保管单、财产保险单、银行借据等单据,是否贴花?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6.08.14•【文号】财清字[1996]11号•【施行日期】1996.08.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8月14日财清字[199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清产核资办公室、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现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附件: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加送:中共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附件: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完成全国范围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任务,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88号)和《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29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目的是:摸清集体企业“家底”,解决资产状况不清、帐实不符、资产闲置浪费及被侵占流失的问题,促进理顺产权关系,为集体企业建立规范的资产(资金)管理体系创造条件,为促进集体企业的改革与发展,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打好基础。
第三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内容是:资产清查、价值重估、产权界定、资金核实、产权登记、建章建制等。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税控加油机监控微处理器及读卡机具销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税控加油机监控微处理器及读卡机具销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08.29•【文号】国税函[2000]669号•【施行日期】2000.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税控加油机监控微处理器及读卡机具销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2000年8月29日国税函〔2000〕6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人(加油站)使用的读卡机具的价格已由国家计委明确,现将《国家计委关于税控加油机监控微处理器及读卡机具销售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0〕116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加油站购买读卡机具事宜。
纳税人使用的读卡机具可由加油站向读卡机具生产厂家或代理商购买,也可由税务机关代售,但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国家计委关于税控加油机监控微处理器及读卡机具销售价格的通知(2000年8月11日计价格〔2000〕1162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中的关于“经清理整顿合格的加油站,必须安装税控装置或具有税控功能的加油机”的规定,为促进税控加油机监控微处理器及读卡机具的推广使用,现就监控微处理器等产品价格通知如下:一、北京科泰康技术开发公司和中国计量协会共同开发研制的税控加油机监控微处理器价格,单、双枪加油机监控微处理器的销售价格每片245元,多枪加油机监控微处理器的销售价格每片480元;出租车税控计价器监控微处理器的销售价格每片110元。
二、北京中钞同方智能卡有限公司、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苏博泰克数据有限公司和北京泰利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被动式加油机读卡器的销售价格每个320元,主动式加油机读卡器(液晶)的销售价格每个820元,主被动式加油机读卡器的销售价格每个6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
则》的决定的解读
无
【期刊名称】《税收征纳》
【年(卷),期】2024()2
【摘要】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
现就有关修改内容解读如下:一、修改《实施细则》的背景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要求,确保《办法》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对照《办法》修改内容,对《办法》的配套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
【总页数】2页(P31-32)
【作者】无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2.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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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10.06•【字号】鲁国税函[2008]286号•【施行日期】2008.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函[2008]286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加强普通发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发票是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商事凭证,也是税收管理和税务稽查的主要依据。
目前,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应开不开、虚开发票现象时有发生。
因此,各级国税机关应紧密结合当前实际,深刻剖析普通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做好普通发票管理工作。
要充分认识普通发票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各级国税机关应将普通发票的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并作为“一把手”工程,切实抓紧、抓好、抓实。
要充分考虑普通发票管理的实际需要,在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普通发票管理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各级国税机关要对照省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要求,集中人员,集中时间,组织业务骨干对近年来普通发票管理工作进行分析和梳理,查摆问题,剖析原因,采取相应措施,积极改进和完善普通发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发票管理制度。
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总局“机具开票,逐笔开具;有奖发票,鼓励索票;查询辨伪,防堵假票;票表比对,以票控税”和省局发票管理长效机制的要求,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和办法,为基层国税机关加强发票管理提供切实有效的依据。
要积极探索研究信息化条件下普通发票管理的新思路和新方法,把普通发票管理与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源管理协调统一,将发票管理贯穿于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各个环节中,齐抓共管,努力营造和谐的普通发票管理秩序。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意见(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意见(试行)》等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2.30•【字号】鲁国税发[2006]207号•【施行日期】2006.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证券,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意见(试行)》等制度的通知(鲁国税发[2006]207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根据省局领导关于构建税收管理长效机制的要求,省局针对目前流转税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在广泛征求基层税收机关和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意见(试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机动车辆生产、经销企业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票审核检查办法(试行)》,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意见(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的使用管理,强化以票控税,堵塞税收漏洞,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收购发票购票资格的审核,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领购收购发票。
(一)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1、有固定经营地点、仓储设施或设备。
2、购进的货物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业产品。
3、具备收购业务所必需的人员和资金。
4、收购地生产拟收购的农业产品。
5、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二)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必要的经营资金。
3、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4、收购的货物确属废旧物资。
标题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
标题: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文号:京地税企[1998]330号被转发文件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被转发文件文号:国税发[1998]106号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法律级次:税收规范性文件税种: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有关规费:税收优惠:征收管理:法律救济公布日期:1998-07-28结束时间:实施日期:1998-07-18时效性:废止主题词:企业所得税, 清产核资, 规程, 通知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企[1998]330号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8]106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市属集体企业、单位的《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不包括金融系统的集体企业),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组织进行集中审批。
审批时间从1998年7月13日开始至9月15日全部结束。
二、市属集体企业的主管部门,应按照市地税局部署的资金核实审批工作日程和有关审批要求,负责组织好所属集体企业的资金核实工作。
三、资金核实审批工作中集体企业、单位必须带的申报资料有:1、资产清查快报表、审批后的产权界定申报表、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申报表;2、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3、各类资产损失分项明细表。
表中应注明损失发生的时间、项目原值、项目净值、损失原因、责任人、鉴定人和处理意见等;4、各项资金挂帐情况及说明、证明材料;5、单项资产损失在一定数额以上的证明文件、资料及鉴定报告等;6、提供坏帐损失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7、其他有关重大事项的专题说明。
四、市地方税务局将于1998年10月开始,对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组织的资金核实审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公布列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的担保机构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公布列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的担保机构名单(第一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4.28•【文号】国经贸中小企[2001]406号•【施行日期】2001.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公布列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的担保机构名单(第一批)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1〕4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政策性银行和有关商业银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及国家经贸委《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国经贸中小企〔1999〕540号)、《关于建立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1〕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的要求,由担保机构自愿申请,经省级经贸委审核和推荐,经我委审核备案并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等104户担保机构(第一批)列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现予公布。
附件:一、列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的担保机构名单(第一批)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一:列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的担保机构名单(第一批)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共66个)序号试点担保机构名称体系代码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1天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ZXD00001天津2河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ZXD00002河北3唐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ZXD00003河北4山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ZXD00004山西5呼和浩特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ZXD00005内蒙古6乌海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ZXD00006内蒙古7兴安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ZXD00007内蒙古8锡林郭勒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ZXD00008内蒙古9乌兰察布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ZXD00009内蒙古10阿拉善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ZXD00010内蒙古11呼伦贝尔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ZXD00011内蒙古12沈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ZXD00012辽宁13鞍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ZXD00013辽宁14抚顺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ZXD00014辽宁15盘锦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ZXD00015辽宁16吉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ZXD00016吉林17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ZXD00017吉林18吉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ZXD00018吉林19哈尔滨市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ZXD00019黑龙江20大庆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ZXD00020黑龙江21鸡西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ZXD00021黑龙江22连云港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ZXD00022江苏23镇江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ZXD00023江苏24宿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ZXD00024江苏25泰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ZXD00025江苏26巢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ZXD00026安徽27淮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ZXD00027安徽28南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ZXD00028福建29龙岩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ZXD00029福建30江西省新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ZXD00030江西31鹰潭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ZXD00031江西32萍乡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ZXD00032江西33景德镇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ZXD00033江西34赣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ZXD00034江西35济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ZXD00035山东36莱芜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ZXD00036山东37威海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ZXD00037山东38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ZXD00038河南39信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ZXD00039河南40安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ZXD00040河南41漯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ZXD00041河南42平顶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ZXD00042河南43开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ZXD00043河南44濮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ZXD00044河南45驻马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ZXD00045河南46河南省南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ZXD00046河南47焦作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ZXD00047河南48武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ZXD00048湖北49襄樊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ZXD00049湖北50十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ZXD00050湖北51孝感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ZXD00051湖北52柳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ZXD00052广西53广西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ZXD00053广西54海口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ZXD00054海南55重庆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南岸区中心ZXD00055重庆56贵州省众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ZXD00056贵州57贵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ZXD00057贵州58六盘水广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ZXD00058贵州59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ZXD00059宁夏60银川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ZXD00060宁夏61吴忠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ZXD00061宁夏62固原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ZXD00062宁夏63新疆伊犁地区中小企业服务(信用担保)中心ZXD00063新疆64大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ZXD00064大连65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ZXD00065深圳66兵团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ZXD00066新疆兵团二、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的其他担保机构(共38个)序号试点担保机构名称体系代码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1北京首创信保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ZQD00001北京2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有限公司ZQD00002北京3秦皇岛市民翼贷款担保有限公司ZQD00003河北4承德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ZQD00004河北5内蒙古自治区信托投资公司ZQD00005内蒙古6包头市百佳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ZQD00006内蒙古7敦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ZQD00007吉林8黑河市鑫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ZQD00008黑龙江9南京市经济技术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ZQD00009江苏10南通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ZQD00010江苏11无锡市经纬工业投资开发公司ZQD00011江苏12安徽省铜陵市信用担保中心ZQD00012安徽13福州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ZQD00013福建14永安市中小企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ZQD00014福建15三明市华屹担保有限公司ZQD00015福建16福安市恒实担保有限公司ZQD00016福建17漳州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ZQD00017福建18福建省沙县富民担保有限公司ZQD00018福建19永定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ZQD00019福建20宜春市信用担保中心ZQD00020江西21山东省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ZQD00021山东22烟台银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ZQD00022山东23潍坊市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ZQD00023山东24滨州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中心ZQD00024山东25东营市高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ZQD00025山东26荆门市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ZQD00026湖北27南宁市南方担保有限公司ZQD00027广西28梧州市迦南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ZQD00028广西29海南创斯特担保有限责任公司ZQD00029海南30贵州商汇经济担保有限责任公司ZQD00030贵州31安顺金石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ZQD00031贵州32遵义市金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ZQD00032贵州33贵阳市云岩区工业企业互助协会ZQD00033贵州34石咀山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中心ZQD00034宁夏35青海四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ZQD00035青海36青海省金鼎贷款担保有限公司ZQD00036青海37青海省个私经济贷款担保有限公司ZQD00037青海38青岛市担保中心ZQD00038青岛c31549--020312zkj。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9]135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部分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9.07.20
【实施日期】1999.07.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
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35号1999年7月20日)
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的通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的通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05.08•【文号】国税发[2000]76号•【施行日期】2000.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的通告》的通知国税发〔2000〕76号全国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工作将于2000年6月底结束,为加快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工作的进度,保证安装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的通告》印发。
请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广而告之,使广大纳税人了解加油机加装税控装置的意义和安装税控装置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做好此项工作。
2000年5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的通告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工作部署,加强加油站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全国的加油站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一、全国各地加油站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和国家经贸委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凡经清理整顿合格的加油站(点)必须安装税控装置。
加油站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安装税控装置工作的实施,保证在2000年10月底前全部安装完毕。
二、目前通过防爆、计量、税控功能检测并取得合格证的A类税控装置及生产厂家有:(一)广东省汕头金税科技有限公司的BAJ51加油机计税器(二)湖南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的HCC188加油机税控计量器(三)杭州大自然智能卡有限公司的SK-II加油税控机(四)北京中软融兴智能卡有限公司的OM-200系列加油机税控装置(五)四川宝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SL-9801燃油加油机税控装置(六)江苏东富石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SKDF-1型燃油加油机税控装置(七)江苏万成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的WSK加油机税控装置(八)北京长空工业有限公司的SK系列加油机防爆税控装置(九)航天科技有限公司的CASIL-TCTD加油机税控装置(十)海南金牌信息技术公司的MIC-A燃油加油机税控装置(十一)江西高安市金山电气有限公司的GMS-1100K加油机税控装置三、凡未取得防爆、计量、税控合格证的产品,一律不得安装使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票监制章印刷版管理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票监制章印刷版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3.06•【字号】鲁地税征[1998]5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票监制章印刷版管理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征[1998]5号1998年3月6日)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目前,有的发票承印企业开始采用发票监制章印刷版印制发票,这对发票监制章的使用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统一规定之前,省局根据我省实际,对使用发票监制章印刷版印制发票的管理,暂作如下规定:一、发票监制章印刷版主要是指发票印制过程中使用的发票监制章PS印刷版和树脂印刷版。
发票监制章印刷版视同发票监制章,未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制作和使用。
二、发票承印企业使用发票监制章印刷版印制发票,必须先报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然后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开具印制通知书,方可制作发票监制章印刷版,并印制发票。
三、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具体负责发票监制章印刷版的监制与管理,对制成的监制章印刷版实行统一保管,监督承印企业领取使用;对已经作废的监制章印刷版以及在制作过程中拼制的复制版、带有监制章图案的废料和边角余料要及时进行监销。
四、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要建立发票监制章印刷版的具体管理办法,设立《发票监制章印刷版登记簿》,指定专人负责发票监制章印刷版的监制、保管、发放、使用和缴销工作。
五、凡制作发票监制章印刷版的承印企业,要严格按照省地方税务局的要求,建立《发票监制章印刷作登记簿》,设置岗位责任传递卡,并制定发票监制章印刷版的领取、使用、保管等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整个制作、使用过程的管理。
六、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发生丢失、被盗、转借、转让、私自制造和使用发票监制章印刷版等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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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以产顶进
【颁布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鲁国税发﹝1999﹞36号
【发文日期】1999-05-31
【实施时间】1999-05-3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税发[1999]68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切实加强对钢材“以产顶进”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按本通知的规定进行管理,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服务工作。
二、在监管证书下发之前,列名钢铁企业所在地主管征税税务机关可根据监管小组开具的有关部门证明材料,先对“以产顶进”钢材办理免、抵税手续,待监管证书下发后再补办有关手续。
证明材料的有关内容必须符合本通知所附监管证书要求的内容。
三、加工出口企业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已免税钢材的登记备案手续,在审核无误的基础上抓紧办理“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并及时分送给监管小组和列名钢铁企业所在地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
政策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以上请一并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