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我国公司章程的创新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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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公司法》的若干创新理念

论新《公司法》的若干创新理念

论新《公司法》的若干创新理念【摘要】本文以新旧《公司法》文本为基础,通过学习对比认为新《公司法》树立了若干现代公司法的理念,主要有:公司自治理念,平等保护理念,分权制衡理念,诚实信用理念和社会责任理念等五大理念。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已于2006年1月1日施行。

新《公司法》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针对1993年制定、1999年和2004年两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旧《公司法》)存在的弊端进行了一系列大刀阔斧的改革。

它不仅大幅调整了旧法条文,增加了一系列新的制度,还特别注重了许多规定的可操作性。

而且,更为深刻的是,与旧《公司法》相比较,新《公司法》针对公司实务的迫切需求,一改旧法行政管理型法规的面孔,抹去了计划经济时期的痕迹,树立了若干现代公司法的理念。

一、公司自治理念自治,是市民社会的重要特征。

经济生活在本质上是属于市民社会的领域的,作为近代经济活动主体的公司,也是市民社会自身发展的产物。

因此,对公司的规范,是市民社会自生自发秩序的需要。

但是,旧《公司法》的重要缺陷就在于重管制、轻自治。

其实,现代公司法的定位不是管制公司,而是扶助公司提高经营绩效。

公司自治的主要手段是公司章程自治,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规则,它对公司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新《公司法》公司章程自治性增强主要有两方面的表现。

首先,新《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范围减少。

公司章程所记载的内容,根据其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公司章程属于自治性的规范,法律所列举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范围越宽,章程制定者任意确定事项的范围就越窄,公司章程自治性就越弱。

法律对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所要求范围越少,就意味着更多事项可以由公司章程制定者自主确定,公司章程自治性就越强。

公司法修订草案_里程碑意义的七大领域变革与创新

公司法修订草案_里程碑意义的七大领域变革与创新

公司法修订草案:里程碑意义的七大领域变革与创新公司法修订草案:里程碑意义的七大领域变革与创新近年来,我国在经济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下,公司法修订的呼声日益高涨。

为适应新时代经济发展的需求,进一步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我国于2022年起实施的公司法修订草案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这一草案在七大领域带来了革命性的变革与创新,具有里程碑意义。

本文将针对这七大领域进行深度探讨。

首先,公司治理领域是这一法案修订的一个重要方面。

草案明确提出,公司董事会要推行独立董事制度,并进一步加强对董事会成员的任职资格要求。

这一改变将有助于加强企业内部治理,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和透明度。

第二,草案明确了公司的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在公司治理中,股东权益保护一直备受关注。

草案的颁布将进一步完善股东权益保护制度,包括对股东权益变动的披露要求,以及对恶意侵害股东权益行为的惩罚力度加大。

这一举措将有效提升投资者的信心,增强公司治理的稳定性。

第三,草案中有关公司并购重组的规定为市场带来了更为开放和便利的环境。

修订草案明确了公司并购的监管机构和程序,并简化了并购交易的审批流程,降低了企业合并的门槛。

这一改革将促进企业间的并购重组,并进一步推动我国经济的结构调整和优化。

第四,草案进一步加强了对公司内部员工权益的保护。

草案规定了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和实施,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发展,分享企业的红利。

这一措施将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激励,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第五,草案修订了有关公司破产和清算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破产程序与清算规则。

修订后的公司法明确了破产程序的监管机构和程序,并加强了对债权人权益的保障。

这一改革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破产清算的效率和公正性。

第六,草案增强了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和扶持力度。

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草案明确了对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包括企业减免、贷款便利、创新引导等方面的支持。

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

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

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刘俊海教授上传时间:2010-4-16浏览次数:86字体大小:大中小[关键字]:公司法,修订,制度,创新[正文]: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公司法》针对1993《公司法》的局限性尤其是重安全、轻效率;重防弊、轻兴利;重管制、轻自治;重国有、轻民营;重倡导、轻操作的一系列弊端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

这对增强我国《公司法》的国际竞争力,提高公司乃至民族经济的竞争力,鼓励投资兴业、发展经济、构建和谐公司法律新秩序(尤其是协调好公司股东与管理层之间、大小股东之间、公司内部人与外部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意义重大。

一、新《公司法》是一部鼓励投资兴业的服务型公司法受大陆法系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影响,1993年《公司法》第23条和第78条规定了最低注册资本。

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分别为10万元、30万元与50万元不等;股份公司为1000万元人民币。

该制度的缺陷是:(1)最低注册资本数额过高,导致公司设立门槛较高,不利于民间资本进入市场;(2)注册资本一次缴足也易造成资金闲置和浪费;(3)从目前公司登记管理情况看,根据公司经营的不同产业分别规定不同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实际意义不大。

作为回应,新《公司法》第26条不再根据公司不同产业分别规定最低注册资本,而是统一将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元;同时允许较大数额注册资本分期缴纳。

于是,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改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但需指出的是,股东首次缴纳的出资至少为3万元,并非一些媒体报道的“首付6000元即可开公司”。

我国目前股份有限公司数量较少的根本原因是1993年《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过高,许多投资者对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望而却步。

股份公司制度被束之高阁,甚至变成了少数投资者(尤其是国有企业)的奢侈品和专利品。

新《公司法》的突破与创新

新《公司法》的突破与创新

4、成本核算和管理的影响
新制度对事业单位的成本核算和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在成本核算方面,引 入了作业成本法,提高了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在成本管理方面,强化了成本意识, 建立了成本控制系统,有效降低了事业成本,提高了事业效益。
5、财务报告和披露的影响
新制度对事业单位的财务报告和披露进行了规范和创新。在报告方面,要求 事业单位提供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完整财务报告,提 高了财务信息透明度。在披露方面,新制度强调了事业单位应定期向社会公众和 上级主管部门披露财务信息,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
三、主题思想
《公民凯恩》的主题思想非常深刻,它不仅揭示了人性的复杂性和矛盾性, 也反映了社会的现实问题。影片中的主人公凯恩是一个富有、有权势、有野心的 企业家,但他却无法拥有真正的爱情和朋友。他一生追求财富和权力,最终却发 现这些并不能带来真正的幸福。这种主题思想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是非常罕见的, 它挑战了当时的社会价值观和道德观念。
此外,新《公司法》还允许更多主体参与公司经营。在旧法中,公司股东基 本局限于自然人步丰富了公司的投资主体。这一变革有利于各种社会资本 进入市场,为公司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更多保障。
新《公司法》在创新方面也取得了很大成果。首先,新法强化了对公司股东 权益的保护。旧法中股东权益保护力度相对较弱,许多股东往往难以行使自己的 权利。而新法则完善了股东权利体系,股东会投票制度也更加公正透明,使得股 东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其次,新《公司法》还放宽了对资金需求的限制。在旧法中,公司设立或经 营过程中对资金的需求往往受到诸多限制,如出资期限、担保方式等。而新法则 取消了出资期限的限制,允许公司依法自主决定出资方式,为公司的资金筹措提 供了更多灵活性。此外,新法还允许公司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并调整了公积金制 度,为公司提供了更为多样化的资金渠道。

公司法修订鼓励企业创新

公司法修订鼓励企业创新

公司法修订鼓励企业创新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和全球竞争的加剧,创新已经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

针对企业创新的重要性,我国对《公司法》进行了修订,以鼓励企业创新。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分析这一修订对企业创新的促进作用,并探讨其意义及影响。

一、鼓励企业研发创新修订后的《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对技术研发和创新的支持和激励措施。

首先,法律规定公司可以通过引入风险投资、合作研发等方式来支持企业的创新活动。

这为创新型企业提供了更多的融资渠道和合作机会。

其次,修订后的法律鼓励公司聘请高层次的研发人才,给予他们优厚的薪酬待遇和福利,以激发他们的创新热情。

此外,法律还明确规定了公司对研发成果的归属和知识产权保护,保障了企业的创新成果得到充分的回报。

这些措施的出台将有效促进企业加大对研发创新的投入,提高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二、保护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创新活动的基础和保障。

在修订后的《公司法》中,我国进一步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首先,法律规定了公司应当尊重和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禁止盗用他人的技术或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商标权等。

其次,修订后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公司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加强了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罚和制裁力度。

这将鼓励企业积极投入到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中,提高创新成果的转化和运用效率。

三、优化创新环境修订后的《公司法》在优化创新环境方面也做出了一些有益的探索。

首先,法律明确了公司对创新成果的鼓励和支持,规定了重要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其次,法律规定了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创新的政策支持和服务,提供更多的财务和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修订后的法律还明确了公司创新相关信息的公开和透明要求,促进了企业之间的合作和交流。

这些措施将有助于改善创新环境,营造良好的创新氛围。

修订后的《公司法》对鼓励企业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为企业提供了更为便利和灵活的创新环境,促进了创新人才的流动和企业间的技术合作。

其次,它进一步完善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高了企业创新的积极性。

论公司章程创新

论公司章程创新

论公司章程创新摘要:本文通过对公司章程的功能和属性的分析,阐明了公司章程自由队企业实现自治的重要意义和重要作用。

通过分析公司制度创新在企业创新活动中的重要地位,并通过真实案例论述了公司章程创新的重要性及公司章程的深一涵义。

关键词:公司章程;制度创新;国美股权之争公司是市场体系中的重要组织形式,而制定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

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内外部活动的基本规则和依据,公司章程的质量对公司的运作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公司的章程像格式合同一样都是同一个范本,对于公司而言章程充其量起到一个股东名册的作用。

这种现象使得公司章程的效能得不到应有的发挥。

现代企业之间的竞争不仅是产品的竞争和技术的竞争,也是公司制度和治理结构的竞争。

如果公司能够认识到章程对构建科学合理的企业制度和有效规范企业行为的巨大能量,那么它将在商战中拥有绝对的优势。

这种最佳公司治理结构的形成是要通过公司章程来完成的,公司章程的功能和属性体现出它对公司形成优良的制度体系所能起到的决定性作用,而公司章程自由又是实现公司章程功能的基本保障。

公司章程自由是指公司可以依自身的规则和特点去创设自己的治理结构和权利义务内容,公司章程自由是一个国家经济民主和经济自由的重要体现,公司制度要想实现创新、具有自己的个性、适合自己的发展,章程自由是前提和保障。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阐述公司章程自由和公司制度创新之间的关系。

公司章程所具有的特定功能,决定了它在公司中的宪章地位。

公司章程对于公司的设立过程和成立结果都是不可或缺的要素,公司发起人和股东法定权利的实现以及公司执行者的行动准则都有赖于公司章程来实现。

公司章程的内容涵盖了公司运行的所有要素,对其功能的分析和确定是认识章程的基础。

(一)公司章程的功能1.明确公司的基本事项和独立特性的功能公司章程是一个公司最重要也是最根本的规范性文件,它涉及公司设立、运行以及终止等很多方面的事务。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和第八十二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作出了列举。

公司章程范本解读公司章程与企业创新的促进

公司章程范本解读公司章程与企业创新的促进

公司章程范本解读公司章程与企业创新的促进公司章程是一份组织内部的规范性文件,它记录了公司的治理结构、管理制度、内外部权责关系等一系列重要内容,对于促进企业的创新活动具有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通过对公司章程的解读,探讨公司章程如何促进企业创新,从而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一、公司章程的概述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内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规范公司治理、明确内外部权责关系具有重要作用。

在《公司法》的规定下,公司章程合法有效并具有权威性,它为公司成员提供了一个共同的行为准则。

公司章程通常包括公司的名称、目的、经营范围、公司组织结构、股东权益、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责与权限等内容。

二、公司章程与企业创新的关系1. 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章程明确了公司董事、监事和股东的权责关系,规范了公司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

这种规范性的制度安排有助于提高公司的决策效率,减少内部管理障碍,为企业创新提供了良好的管理环境。

2. 确立股东权益保护机制公司章程对股东权益的保护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的权益,如投票权、股东大会的召开、股权转让等事项,能够增强股东对公司的信心,为股东积极参与企业的创新活动提供保障。

3. 规范内外部合作关系公司章程也规定了与外部合作伙伴的关系,如供应商、合作公司等。

通过明确合作伙伴之间的权益和义务,公司章程能够增强企业与合作伙伴之间的互信,形成稳定的合作模式,促进企业在技术、资金等方面的创新活动。

4.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在企业的创新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公司章程可以明确规定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和义务,同时明确规范员工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行为规范。

这样能够保护企业的创新成果不被侵权,鼓励员工积极创新。

5. 建立激励机制公司章程可以制定激励机制,如股权激励、薪酬激励等。

这些激励机制可以吸引优秀人才加入企业,激发员工的创新意识和积极性,推动企业的创新活动。

三、如何制定一份有效的公司章程1. 全面了解法律法规制定公司章程需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全面的了解,确保公司章程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我国新公司法的变革和创新之处

我国新公司法的变革和创新之处

我国新公司法的变革和创新之处
2005年10月27日通过的新公司法,新公司法的变革和创新之处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在资本制度上,体现了从片面强调资本信用到兼顾资本信用和资产信用的立法理念的调整,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放松了对公司的过度管制,大幅度地降低了公司设立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放宽了股东出资方式的限制,允许出资的分期缴纳、取消了公司转投资的限制,扩大了公司回购自己股份的情形。

二、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完善了股东会和董事会制度,充实了股东会、董事会召集和议事程序的规定;增加了监事会的职权,完善了监事会会议制度,强化了监事会的作用;增加了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规定;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责任,作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三、进一步明确了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享有股权的基本产权结构和产权关系;允许公司在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经理之间任意确定一人为法定代表人;确立了有限公司股权变动时以股东名册记载为生效要件、以变更登记为对抗要件的股权认定标准;进一步强化了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和职工对公司管理的参与,规定了三分之一的职工监事的最低比例和职工董事的自愿设置;利用公司法与证券法两部法律同时修改的难得机遇,科学地划分了两者的合理分工,消除了原有的立法冲突和交叉。

四、最为突出的修改则是对一人公司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全承认和采纳。

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恨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和制度创新

公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和制度创新

公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和制度创新叶林我们先讲第一个问题,就是关于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新公司法有个特别大的变化,首先体现在对外投资的问题上,应该说这个简单地说一下就可以了,就是原来的老十二条取消了,取消以后意味着出现了另外一种情形,就是公司对外投资的金额或者资产数额不受本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受本公司的净资产额的限制,因此会出现一种我们所说的典型的离岸公司,像某些公司它注册资本是一块钱,但在中国可以拥有一个庞大的企业,这种情况一定会在中国出现,好还是不好,我现在觉得需要再考虑一下。

或者说这种离岸公司本身没有任何直接的资产,而都是通过控股在别的地方拥有企业,这个时候我们把它当成一个公司还是两个公司,我现在没有想好。

它或许被当作一个事实上的一个公司来对待,这个可能性有没有,我心里没谱,因为我们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一个司法区之内,和我们一般在国际贸易所说的离岸公司还不太一样,因为它是不同的司法区域,但是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取消了十二条以后,我再北京市拥有一个注册资本三万块钱的公司,我在河北成立一个三个亿的公司,而这个壳公司是这三个亿公司的控股公司,我是借了三个亿,然后转投下去的,就形成了这种结构,所以这个时候我们到底把它当作一个公司好呢还是把它当作两个公司好呢?我觉得从理论研究的角度可以再考虑一下,我们是拘泥一种公司登记的事实而认为它是两个公司呢,还是说我们按照他们的实际运作或实际运营管理,而将其视为一个公司,这个事情我觉得很敏感,我不知道该怎么办,能不能借鉴一些国外的做法来考虑一下包括香港地区曾经有一个案例,这个案例说明法官的栽量权的功能,有这么一个出租汽车公司,下面有五十辆车,在香港撞死一个人很贵,除了保险要赔之外还有很贵的要支付,于是怎么样去避险呢,最简单的办法是这样,它的注册公司又很容易,干脆五十辆汽车分解为五十个公司,一个公司一辆车,若撞伤一个人,那就会说对不起我破产了,我就一辆车嘛,中国也可以啊,一个奥托几万块钱,成立一个公司,撞死人就撞死人,我破产了,投资者的风险就会锁定这样一个范围内,那么如果真的就出现了这样一个状况,在香港的法律当中就处理过这样一个案例。

新公司法在公司章程中的有效运用

新公司法在公司章程中的有效运用

新公司法在公司章程中的有效运用
新修改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开始
正式施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主要有:第一、二、三、六、八章。

公司法在本次修改中大量赋予了股东意思自治权,原来的
一些强制性条款取消,股东可以运用这些赋权性条款强化《公司
章程》这一公司股东之间“协议”的作用,改变原来套用《公司
章程》,公司章程千篇一律的情况,发挥《公司章程》对于公司、股东、董事等相关事务的作用。

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法修改后章程中必备和可以自由约定的
事项如下:
1.股东出资比例和分红比例可以约定不一致;
2.股东行使表决权是否按出资比例;
3.董事长产生办法;
4.利用好监事会对股东会的监督,能起到很好效果,加大监
事会或监事在公司内部管理权限;
5.出资形式多元化,只要是能用货币估价的均可出资(但是此
约定急待需要相应评估机构业务相衔接);
6.股权转让可以不受内部优先购买权的限制,自由转让可以
公司章程中特别约定;
7.公司解散事由可以作出特别约定,决定股东行使退股权;
8.合法继承人继承股权的特殊限制。

公司章程可以特殊约定的范围在本次《公司法》修改后不止
这些,利用好这些非强制性约定对于公司内部治理能带来广阔空
间。

论《公司法》修订对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创新与完善

论《公司法》修订对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创新与完善

论《公司法》修订对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创新与完善
汪文琴
【期刊名称】《区域治理》
【年(卷),期】2022()40
【摘要】2021年6月,我国《公司法》进行了再一次的修改,此次修改幅度较大,是一次较为全面的修改。

此次《公司法(修订草案)》中存在大量制度创新与新增条款,本文主要是通过对这些创新条款进行解读,讨论此次修订对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带来了怎样的创新,以及这些制度创新和新增条款还有哪些不足,应当如何进一步进行完善。

【总页数】4页(P0127-0130)
【作者】汪文琴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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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自由与公司制度创新

公司章程的自由与公司制度创新

公司章程的自由与公司制度创新1. 引言公司章程是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规定了公司内部运营和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公司章程的自由是指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公司有权自主制定章程,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公司制度创新是指根据市场需求和企业发展的需要,开展对公司章程的创新和改进,以适应时代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公司章程的自由与公司制度创新的重要性和影响。

2. 公司章程的自由2.1 正当法律框架下的自主制定公司章程的自由并不是完全没有限制的,而是在正当的法律框架下进行自主制定。

公司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结合自身的特点和需求,制定适合自己的章程。

2.2 灵活性与适应性公司章程的自由赋予了公司灵活调整和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

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发展动态,随时修改和优化章程,从而更好地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

2.3 促进公司发展和创新公司章程的自由也为公司发展和创新提供了条件。

公司可以通过制定有利于公司发展和创新的章程,激发员工创造力和积极性,推动公司不断创新和进步。

3. 公司制度创新的重要性3.1 适应时代的变化公司制度创新是为了适应时代的变化和挑战。

随着社会和市场的发展,传统的公司制度可能已经不再适应新的环境和要求。

通过创新公司制度,可以使公司更加灵活、高效地运营。

3.2 提高公司竞争力公司制度创新有助于提高公司的竞争力。

通过优化制度,提升内部管理效率,激发员工创新活力,公司能够更好地应对市场竞争,取得竞争优势。

3.3 增强员工凝聚力和归属感公司制度创新可以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凝聚力和归属感。

优秀的制度能够为员工提供公平公正的发展机会和权益保障,激励员工发挥个人潜力,提高工作积极性和投入度。

4. 公司章程的自由与公司制度创新的关系公司章程的自由和公司制度创新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只有有了公司章程的自由,才能为公司制度创新提供法律保障和便利条件。

而公司制度创新又是公司章程自由的体现和延伸,通过创新制度,才能更好地实现章程的目标和要求。

浅议新公司法(2017最新)规范下的公司章程

浅议新公司法(2017最新)规范下的公司章程

遇到公司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浅议新公司法(2017最新)规范下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然而,现实生活中,很多创业者在设立公司时,或为了图省事,委托公司登记代理机构代办设立手续,或因为创业伙伴之间非常团结,认为所有问题均能通过协商解决,不需花精力制作公司章程。

往往采用工商局提供的公司章程示范文本作为本公司的章程。

而目前工部局提供的示范文本通常只是罗列旧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并无针对性的规定,因而导致公司章程不适应公司的实际需求,本来应由公司章程进行规范明确的事项,在具体个案的纠纷中,在公司章程中却没有相应的规定,使得纠纷陷入僵局,阻碍了公司管理运营效率,增加了公司自身解决纠纷的难度和成本。

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一改旧《公司法》对公司的过度管制,赋予公司诸多自主权,许多事项允许通过章程来实施自治。

因此,设计一份适用性强的公司章程,对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自治能力和解决纠纷的效率,降低公司自身解决问题的成本,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从公司章程的地位、公司章程的特征、公司章程的性质,论述公司章程的作用,提出在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时应注意的一些问题,以供参考。

一、公司章程的地位(一)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

公司的设立程序以订立公司章程开始,设立登记结束。

《公司法》明确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因此,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必备性文件,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都必须以提交章程为法定要件。

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要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给予批准或者给予登记。

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不能获得批准,也不能获得登记。

(二)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治理的基本原则新《公司法》对公司的内部关系明确规定为: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对股东的权利规定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新《公司法》的突破与创新

新《公司法》的突破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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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司法》 公 的突破与创新
是最强的, 所以我们在合同法中可以见到很多这样的条款“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方面法律条文 规定当事人应当怎么做, 但接下来就跟上一句话“ 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样的条款就是任意性条款, , 因为 当事人完全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条文之外另做 自己跟法律不同的约定 , 也正因为如此 , 所以形成了合同法 理论上一句著名的名言— 合同就是法律, 以此来形象地表现合同法的性质, 合同就是法律。合同是什
的请求权、 奋司司法解散请求权、 股东代表( 派生) 诉讼权等制度。公司法中既有强制性规范, 又有任意性规范。公司法
的强制性和任意性不只是一个理论问题, 也是司法实践和公司经营中经常要面对的问题。
关键词 : 一人公 司
公 司资本制
强制 性 规 范
任 意性规 范
中图分类号 :939 D 2. 9
文献标识码 : A
么法律呢?合同就是签约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 在当事人之间它就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这就是法律 的任意性。公司法同样也有一个强制性和任意性的划分和定性问题。
( 公司法的强制性和任意性的实践意义 二) 比如, 某公司的董事会通过了一个决议 , 后来股东有不同的意见, 就召开了股东会, 股东会的决议把
董事会的决议给否决了。那么, 股东会能否决董事会的决议吗?这种否决在法律上有效吗?听到这样 的问题, 我的第一反映就是可以。因为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和公司法的基本原理, 公司的机构可分为股东 会、 董事会、 监事会、 经理这样四个管理机构, 其中股东会是最高权利机构, 在它之下设立的是董事会和 监事会两个平行的机构, 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且报告工作。这样的组织架构、 职权划分, 股东会 作为最高的权利机构, 连董事会都是股东会选任产生的, 股东会如果不满意可以把他们全部罢免, 董事 会通过的决议为什么不可以否决呢?这是一个逻辑的结论, 但如果一个公司的股东会可以随意否决董 事会的决议, 而且还可以否决监事会的决议, 因为他们都是在他之下。这样否下去, 公司的股东会岂不 是可以大权独揽, 一统天下, 他可以把整个公司的管理权都集中在自己手里, 其他的机构可以全部不要 了, 如果所有的公司都可以这么做的话, 那我们的公司法为所有公司所设计的这一套组织机构, 这种由 不同的机构执掌不同权力, 相互分工、 互相制约的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还如何实现?这其实涉 及到了公司法的强制性和任意性的问题。如果公司法是强制性的, 公司法中关于董事会的职权规定也 是强制性的, 那么董事会的职权就是法定的, 股东会不能剥夺董事会的权利, 董事会依职权做出的决定 就是有效的、 最终的。股东会与董事会各有 自己权利范围的边界, 而且不能互相替代。股东会对董事会 不满意可以罢免董事会 , 但在罢免之前, 董事会以职权做出来的决定股东会仍应承认它的效力。反过来 公司法如果是任意性的, 其中包括董事会的职权也是任意性的, 作为更高的权利机构股东会, 当然可以 改变董事会的决议, 因为股东会连董事会的职权都可以变更。因此, 这个问题的答案其实就是如何确定

公司法修订

公司法修订

公司法修订
后,有哪些变化?
1、公司章程篇章结构更加清晰,更加注重公司社会责任,提出了
“公众利益”的概念,把公司章程作为商业行为的制度性规范;
2、强调公司公平原则,比如把有利于小股东的诸如减税、发放红利、股份转让等保护措施列入公司章程,维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加强公司治理,在重大决策上,推行董事会和监事会共同作出决定,增加股东有权、有义务履行公司投票权等方式,确保股东权力能有效
运作;
4、增加公司财务审计程序,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审计机构对公
司的财务报告等进行审计,以确保企业财务管理的公平、透明、可信赖;
5、公司法修订提出了独立机构的概念,禁止有违反诚实守信原则的
行为,把禁止贪污贿赂列入法律规定,确保公司管理人员维护企业诚信,
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公司法律制度的重大创新——解读新《公司法》(1)

公司法律制度的重大创新——解读新《公司法》(1)

公司法律制度的重大创新——解读新《公司法》(1)内容摘要:我国公司法修订案已获得通过。

这次公司法的全面修订进行了重大创新,是公司法制度重大突破。

通过对新旧公司法的分析对比,从回顾此次修改的动因入手,揭示新公司法宏观和微观的创新路径与亮点,探讨此次创新对公司实务和法律实务的影响及其意义。

关键词:新《公司法》创新路径影响意义TheInterpretationoftheNewCompanyLawAbstract:LatelytherevisiontotheCompanyLawofChinahasbeenpasse d.ThisoverallrevisiontotheCompanyLawmakesanimportan tinnovationtothecompanylawsystem,whichisamomentousb reakthroughtoit,andtherevisionisalsoasignificantste poftheperfectionofthecompanylawsystemofChina.Bythea nalysisandcomparisonoftheoldandthenewcompanylaws,an dbeginningwiththereviewofthemotivationofthisrevisio n,thearticleaimsatdiscoveringthemacroscopicalandmic rocosmicinnovatingmethodofthenewcompanylaw,andatdis cussingtheinfluenceandthesignificancetothecompanyan dlegalaffairsbythisrevision,thustointerpretthewidel yconcernednewCompanyLaw.Keyword:newcompanylawinnovationthepathinfluence XX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公司法》,这次公司法的全面修改是对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重大突破,是完善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乃至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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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我国公司章程的创新之路引言中国的经济在不断发展,经济法首当其冲的得到发展和完善,在宏观经济政策法规的背景下,公司章程也在不断创新。

当我们谈到公司章程就不得不提到《公司法》,公司章程的前提和基础是《公司法》,其规定公司章程的制定和生效,规定了公司的基本制度、基本框架,为公司的成立、运作设立了特定的范围。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具体运作当中的契约性、自治性文件必须以公司法为其基础和依据,不能任意突破《公司法》所设定的框架和范围。

各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来制定公司的公司章程,对公司章程的内容作了要求。

05年1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新版《公司法》,新的法规带来了新的公司章程的。

新公司修改之处可归纳为9个部分,其中涉及到公司章程内容的方面就有5处,包括‚强化股东自治,弱化政府管制‛、‚确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加强债权人保护‛、‚完善股东权保护机制‛‚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提高公司控制和决策效率‛以及‚强化控股股东及董事的责任,规范关联交易‛。

这些变化说明了国家对公司章程的重视,公司章程对于一个公司的发展、对于整个市场的稳定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同时也说明我国在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还存在诸多问题。

这些问题不可避免的再现实运用中暴露出来,我国逐渐意识到问题后为求解决问题,变在新《公司法》中对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以上的改变。

在修改后的《公司法》中,公司章程被提到一个新的高度,旨在增强公司的自治权,这是一种可喜的现象。

但我们仍应该看到,公司章程的创新之路还要继续走,无论是我国对公司章程的规定,还是在不断变化的公司章程规定下的各公司的公司章程制定。

目录一、我国公司章程的固有问题,章程无用 (2)案例: (2)二、历史原因是公司章程出问题的主要原因 (4)(一)大陆法系的习惯使然使我国的公司章程性质 (4)(二)我国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4)三、如何解决公司章程的问题 (5)(一)依靠《公司法》在公司章程规定上的改革与创新 (5)(二)各公司的公司章程要走个性化设计之路 (6)四、我国公司章程的未来发展趋势 (7)一、我国公司章程的固有问题,章程无用公司法的过度强制性照成公司章程只是摆设,产生纠纷时无章可循。

在我国公司法中,公司章程的存在状况颇具有讽刺意味,其具有显而易见的不可或缺性,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又遭到了忽视和冷落。

‚公司章程是公司存在的根本大法,地位至高无上,这仅是理论。

在实践中,章程是最没用的东西,可有可无。

‛中国的公司章程几乎千篇一律,其存在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应付公司的注册登记,缺乏个性,操作性也不强。

中国的理论界对于公司章程的研究是零星的、肤浅的,实务界发生的案例却如当头棒喝,以不争的事实唤起人们对于这一片被遗忘角落的关注。

1998年上海爱使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制定反收购措施导致的以章程合法性作为焦点的‚爱使章程‛一案,2001年方正科技与北京金裕兴一案,2003年8月开始的兴盛商贸公司的‚董事长之争‛一案。

这些案子都说明了我国公司章程存在很大的问题,其章程只是摆设,毫无可操作性。

案例:我们可用从一个现实案例了解这个问题带了的巨大危害——兴盛商贸公司的‚董事长之争‛。

永登县兴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上演的一场“董事长之争”,给公司带来灾难:两个董事长、两个公章并存,两套班子各自为政,公司管理一片混乱,经营无法开展,资产流失严重,职工拿不上工资,生活陷入困境。

并且,“争斗”一年仍没有结果。

企业求生存改为股份制,永登县兴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前身,是永登县经济贸易委员会所属的国有企业———县蔬菜公司。

2002年8月,永登县经贸委决定对蔬菜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共有50名职工作为股东出资入股,注册资本94.78万元。

当年11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一股东大会,通过了公司章程,选出了由康逢兰、保立国、王金英3人组成的董事会,又由董事会推选康逢兰担任董事长。

2003年5月,公司由永登县工商局核准登记。

这样,一个脱胎于国有企业的股份制企业———永登县兴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就正式开张面世。

改制后,原来企业的职工成为股份制公司的股东,从此,企业经营的好坏,与他们的切身利益直接联系在了一起。

不管怎么说,现代企业机制的建立,使他们对公司的前景充满希望,董事会一班人也是信心十足。

公司成立初期,一切都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范运作,经营业务开展顺利。

董事长“专权”股东会罢免。

当时主持公司工作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部分股东反映:公司成立前和成立初期,康逢兰作为董事长还能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依法履行职权,但到了2003年8月份以后,情况就发生了变化,康将自己凌驾于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之上。

具体体现在两个重大事项上:一是中堡市场开发项目。

公司研究同意、并经县计委和经贸委批准的开发费用是150万元,而康却背着董事会和其他股东私自与他人签订了250万元的重大合同,当其他董事和监事、股东对新增加的100万元费用提出质疑时,她说她是董事长,有权做决定;二是巨额财产去向不明。

康还私自出售了公司的市场铺面5处,得到130万元,当其他董事和监事、股东过问时,她又不公开账目,请主管部门经贸委来查账的要求也被否决。

因此,双方矛盾终于激化。

2003年8月11日,在监事王国虎、黄秀峰的提议下,公司召开了董事会。

会议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作出罢免康的董事长职务、选举保立国为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两个决议。

康逢兰到会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但拒绝在决议上签字。

9月5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了上述两项决议,并补选张大成为公司新任董事。

罢免虽合法变更登记却很难。

康逢兰自有一套说法,她说自己并没有独断专行,不管是中堡开发项目,还是资产处臵,她都与董事会作了商量,也有规范的财务账目。

康某认为如果要查账,就必须由权威的第三方来进行,以防公司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篡改。

总之,她认为罢免她的董事长职务没有正当理由,所以她拒绝移交相关手续,并继续以董事长身份处臵公司资产、签订项目合同等。

为保护股东的权益不受侵害,公司董事会多次向经贸委等上级部门反映,希望协助解决问题,但被推托;公司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也被永登县工商局以“材料不全”为由拒绝。

无奈,董事会只好在《兰州晚报》上作出公告:康已被罢免董事长职务,她的行为不再代表公司。

但时隔不久,康逢兰也在《兰州晨报》上打出声明,称她仍是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

由于公章不在她手里,她声明作废,并在兰州重新刻了一个。

公司近瘫痪后果谁承担经过一年的折腾,兴盛商贸公司的“董事长之争”仍无结果。

受此影响,公司营业执照2003年的年检也没有进行,经营管理几近瘫痪。

我们可以从这个案例中看出,‚董事长之争‛实则却是公司章程的问题。

公司章程的制定漏洞百出,不具体也不具有可操作性,由于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相关单位也无法对此案作出回应。

二、历史原因是公司章程出问题的主要原因刚刚提到了,造成公司章程成为一纸空文的原因是公司法的过度强制性,那么造成公司法过度强制性的原因又是什么?笔者认为应该是历史原因带来的结果。

(一)大陆法系的习惯使然使我国的公司章程性质我国虽然不是承接的罗马法系,但由于我国有使用成文法典的传统习惯,我国也归属于大陆法系一脉。

我国的经济法大多参考大陆法系国家的经济法并主要受到德国、日本及苏联的影响。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的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自然偏向于大陆法系国家自治法学说一派。

该学说认为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是由公司依法自主制定和执行的,能够充分体现其个性。

(二)我国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承接自治法学说的观点,我国的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章程应存在的内容,即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于是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来制定公司章程。

由于我国长期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国家指令高于一切,在此种思维模式的指引之下,公司章程的法律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存在国家对公司的干预过多、法律的强制性太强的问题,表现在公司章程上就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就太多、太死,很多记载事项是毫无意义的;任意记载事项却又太杂、太分散,也没有完整、详细的举例列出任意记载事项可以记载哪些内容。

介于此,各公司的公司章程制定几乎千篇一律,其存在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应付公司的注册登记,缺乏个性,操作性也不强。

表现在些执法机关上,执法机关进一步加剧了章程的无用,怎么加剧?比如到工商局注册时,工商部门会准备一个章程范本,注册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有一个有限公司章程范本,注册股份有限公司,有一个股份公司章程范本。

去注册的人要做的就是填空,把公司情况填上,如果某一个公司当事人跟范本不一样,工商局工作人员会说这个章程不规范,要改,什么时候改得一样了就规范了。

当然,随着对计划经济体制的废弃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引入,人们的思维模式也得到了清洗,公司章程的作用也逐渐崭露头角。

在修改后的《公司法》中,公司章程被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这些问题也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解决。

三、如何解决公司章程的问题要解决的问题其实有两个,一是解决公司章程无用的问题,二是解决各公司如何制定公司章程才能使其发挥效用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的解决在两方面,即国家和公司都要重视。

但更多的还要依靠国家在公司章程规定上的改革和创新。

而要解决第二个问题,就要依靠公司按规定个性化设计公司章程。

(一)依靠《公司法》在公司章程规定上的改革与创新无论公司如何设计章程都必须按照国家对章程的规定来依法制定。

从旧《公司法》到新《公司法》,公司章程的变化是巨大的,这些变化都旨在增强公司的自治性,真正让公司章程成为一种自治法。

只有加强公司的自治性,减少国家对公司的过多干预,才能真正让公司摆脱束缚,制定有效的公司章程,在发生纠纷时有法可依。

比如,新《公司法》在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最大限度的体现了法律的任意性,其中有10条确定的任意性条款,当事人可以自己规定,只要规定了就可以优先于法律适用,法律只在公司没有规定时候才适用。

(二)各公司的公司章程要走个性化设计之路本身章程是很有用的一个法律文件,在公司法理论和学理上,公司章程是公司存在和活动的根据规则,一个国家有宪法,一个公司有章程,章程对于公司相当于宪法对一个国家,在理论上章程是最重要的规则。

一个公司设立章程是必备的法律文件,但是这是理论,到现实当中当事人感受的都是章程是最没用的文件,为什么没用?因为章程内容都是照抄法律,法律法条怎么规定,章程就照着抄下来,大家都照抄法律,或者互相照抄,结果就是公司章程雷同和千篇一律,你抄我的我抄你的,大家一块都抄法律的。

以至于实践当中有些公司发生了争议,当这个纠纷诉讼法院程序解决时候,当法律当中没有直接条文应对这个问题时候,我们法官会问当事人,包括律师,这个问题你们的章程怎么规定的,当事人和律师告诉法官不用查,法律上有规定的我们都有,法律上没有的我们也没有,章程是公司自治文件,如果章程都跟法律一样,还要章程干什么,章程应该有个性,每个公司都应该有自己的章程,有自己的特有的约定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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