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淄博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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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淄博物业管理办法(多篇)

2024年度淄博物业管理办法(多篇)

淄博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淄博物业管理,规范物业服务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淄博物业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淄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淄博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淄博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大会是淄博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第六条业主大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和修改淄博物业管理制度;(二)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审议和决定物业服务合同;(四)审议和决定物业服务费用标准;(五)审议和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收益的使用;(六)审议和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修、改造和更新;(七)审议和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绿化养护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八)监督和评价物业服务企业的履行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三)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履行情况;(五)协调处理业主的投诉和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二)有与其从事的物业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其从事的物业服务活动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良好的信用记录;(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二)维修、养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三)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绿化养护;(四)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五)协助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淄博市物业服务行业规范的通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淄博市物业服务行业规范的通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淄博市物业服务行业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9.04•【字号】淄建发〔2020〕158号•【施行日期】2020.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淄博市物业服务行业规范的通知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市物业管理协会:现将《淄博市物业服务行业规范》印发给你们,请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认真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服务窗口显著位置展示行业规范,接受监督。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9月4日淄博市物业服务行业规范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规范企业和从业人员服务行为,强化服务理念和契约意识,守法诚信经营,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树立行业良好形象。

三、从业人员培训上岗,专业化服务,统一着装,佩戴明显标志,仪容仪表整洁,服务主动热情。

四、设立服务窗口,为业主提供咨询、缴费、报修、受理投诉等服务,窗口环境整洁有序,提供等候座椅和饮用水,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服务流程和标准、收费依据和标准、投诉渠道等事项,窗口服务人员文明服务,使用普通话,设立志愿服务岗。

五、设立24小时服务电话,建立值班制度,及时办理业主报修、投诉、意见建议及有关事项,做好回访工作。

六、建立完善“三会三公开”制度,以及入住、安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秩序维护、环境卫生、绿化养护、财务、档案、承接查验等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

七、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积极配合、协助政府、部门进行突发事件应对,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

八、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促进互联网与物业服务深度融合,提高服务质量、效率和水平,推动物业服务向绿色、智慧方向发展。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25•【字号】淄政发[2013]45号•【施行日期】201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发〔2013〕4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25日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非所有权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民政、财政、公安、价格、公用事业、环保、工商等有关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辖区内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4.26•【字号】•【施行日期】2018.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服务贸易正文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区县房管局,高新区房管处、经开区建设局、文昌湖区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建立全市物业管理考核长效机制,明确考核工作标准,促进全市物业服务和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我局制定了《淄博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房产管理局2018年4月26日淄博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建立全市物业管理考核长效机制,明确考核工作标准,促进全市物业服务和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根据《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淄博市2018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2018年民生社会建设要率先突破工作方案、实施方案》、《淄博市城市社区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目标通过组织开展全市物业管理考核工作,落实市委、市政府“一个目标定位、四个着力建设、十个率先突破”的总体要求,创新完善物业管理体制机制,落实小区五个星级等级管理,2018年全市50%的住宅小区达到一星级以上标准。

建立全市住宅小区全覆盖考核体系,突出抓好物业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升,建设和谐美丽社区,提高群众满意度和幸福感。

二、考核原则(一)分级考核、全面覆盖。

建立市对区县、区县对镇办、镇办对社区、社区对小区的物业管理分级考核体系,逐级落实考核责任,实现考核全覆盖的目标。

(二)体制机制建设与项目管理并重。

既考核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是否达标,又考核各级主管部门特别是镇办、社区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综合管理体系的情况。

(三)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发文字号】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45号【发布部门】淄博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0.08【实施日期】2021.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45号)《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由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7月30日通过,并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0月8日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7月30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三章业主自治管理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第一节物业服务人与物业服务合同第二节物业服务收费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依法、安全、合理使用,营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促进美丽和谐社区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适用本条例;非住宅物业管理参照执行。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形式,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三条本市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居民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撑,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

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架构。

淄博市物价局、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物价局、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物价局、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物价局,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3.28•【字号】淄价字[2013]33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淄博市物价局、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淄价字[2013]33号)各区县物价局、房产管理局,高新区审计物价局、房管处,文昌湖区审计物价局、城乡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1〕185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淄博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见附件),该《办法》已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淄博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二O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淄博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1〕185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及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服务管理的有关工作。

淄博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试行)

淄博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试行)

淄博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5.22•【字号】淄政发[1997]76号•【施行日期】1997.05.2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淄博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试行)(淄政发〔1997〕76号1997年5月22日)第一条为适应住房制度改革,加强住房售后服务,保障住宅小区的房屋和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为居民创造整洁、优美、舒适、安宁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设施比较齐全,具有一定规模的城市居民住宅小区。

大厦、工业区适合实行物业管理的,也可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房屋及其设施进行维修、管护,并对居民居住环境进行相关管理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小区物业管理按照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服务机构与监督机构分离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综合服务、民主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是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的管理、服务型法人组织。

小区管理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为聘用关系,物业管理企业与保安、园林、供热、供电、供水、供气、环卫等单位按合同确定权、责、利关系。

第六条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公安、物价、电业、公用、市政、园林、环卫等部门和单位,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小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七条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相应的配套设施。

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后,开发建设单位方可向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时,必须提供完整、详实的图纸(图片)资料。

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应有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拟聘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

第八条住宅小区已交付使用并且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应当在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建立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

小区管理委员会由小区内的产权人、使用人及居委会等有关单位推选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两年,产权人、使用人应不低于小区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70%。

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

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

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规范,维护业主和业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业管理办法适用于淄博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以及其他由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不动产。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由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服务企业执行的物业服务工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目标是提供高质量的生活环境和优质的服务,促进物业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社区的和谐共建。

第二章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第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具备资质及从业人员。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未经批准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规范化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制定合理的资金使用和收益分配机制,做到公开透明、合理合法。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职责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推选业主代表,成立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利益与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沟通对话。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大会的意见建议,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合理要求。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物业管理工作,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效果,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第四章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服务:保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与管理、日常保洁、消防安全。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业主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的增值服务内容,如停车管理、家政服务等。

第五章物业费用管理第十二条物业费用包括公共维修基金、物业服务费等,物业费用的收取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得超过法定标准。

第十三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标准缴纳物业费用,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使用公开透明的方式管理物业费用,并及时向业主公示。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物业费用使用情况的公示制度,接受业主监督。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违约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行为,及时采取相应的纠正和处理措施。

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

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

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2•【字号】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施行日期】2007.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五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慧晏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公共建筑以及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以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和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管执法、环卫、公安、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进行监督,协调辖区内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通讯、邮政等有关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五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行使和履行。

第六条建立业主名册制度。

业主名册,由业主委员会建立和管理。

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由建设单位建立业主名册,并在业主委员会产生后移交其管理。

业主变更的,新业主应当在业主名册上进行变更登记。

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

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

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在城市发展和社区建设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淄博市作为山东省的重要城市,为了规范和提升物业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

本办法旨在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为的监管,维护业主权益,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二、管辖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淄博市范围内的所有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和其他涉及物业管理的建筑物。

无论是由开发商自行管理,还是委托第三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都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三、业主权益保障1. 业主知情权:物业管理方应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费的使用情况,包括维修工程、保洁用品、保安设施等相关费用的支出情况。

2. 业主参与权:物业管理方应建立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依法保障业主对物业管理事务的参与和监督权利。

3. 业主隐私权:物业管理人员和其他住户不得擅自进入业主单位内部,侵犯业主的隐私权。

4. 业主维修权:物业管理方应及时处理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故障,确保业主的基本生活需求。

四、物业管理责任1. 安全防范:物业管理方应配备专业的保安力量,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住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 环境卫生:物业管理方应定期清洁小区内的公共区域,妥善处理生活垃圾和污水,保持小区环境整洁。

3. 设备维护:物业管理方应定期检修和维护小区内的电梯、供水、供电等公共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4. 绿化养护:物业管理方应负责小区内绿化景观的养护和维护,及时修剪树木和修整花草。

五、物业管理费用1. 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应按照政府相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涨价或收取额外费用。

2. 物业管理方应建立透明的费用使用制度,将物业管理费用用于公共设施的维修和改善,不得擅自挪用。

六、物业管理争议解决1. 物业管理方和业主之间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可自愿选择第三方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2. 若通过协商和调解无法解决争议,可向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七、处罚措施对违反本办法的物业管理方,可由相关政府部门进行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或吊销物业管理许可证的处罚。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一、引言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维护、保养和管理的活动。

为了规范淄博市的物业管理行为,提升物业管理水平,淄博市政府制定了《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文将就该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

二、物业管理的定义与范围根据条例第一条的规定,物业管理是指管理房地产物业,包括建筑物的维修、养护、供水、供电、供暖、垃圾处理等公共设施设备和公共部位的管理以及与业主、租户相关的服务活动。

三、物业管理人员的资质和职责根据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物业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获得物业管理从业资格证书。

他们的主要职责包括:维护和管理物业设施设备,解决居民的生活问题,维护物业管理秩序,处理与居民的纠纷等。

四、物业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物业管理主体有权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养护,并有权收取相关费用;物业管理主体还有义务向业主提供居住环境的保障,包括维护小区的安全、卫生和绿化等。

五、物业费的收取和使用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物业管理主体有权收取业主物业费,并应当将收取的物业费用用于小区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等相关费用支出。

物业费的收取应当依法进行,并要按照相关规定向业主提供明细账单。

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与权限根据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业主大会是小区内所有业主的集体组织,拥有决定小区管理事项的权力。

业主委员会则是由业主选举产生的,负责监督物业管理主体的工作,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七、物业管理的监督和投诉处理根据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

同时,业主也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物业管理不当行为,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规范与合法。

八、物业管理的创新与发展为了推进物业管理的创新与发展,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政府应当鼓励物业管理企业进行技术研发和管理创新,并提供相应的支持政策。

同时,政府还应加大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引进,提高物业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

淄博物业管理办法执行要点

淄博物业管理办法执行要点

淄博物业管理办法执行要点一、引言二、管理范围淄博物业管理办法适用于淄博市范围内的住宅、商用、工业等各类物业,包括小区、写字楼、商铺等。

物业管理要涵盖整个物业的日常维护及管理工作。

三、物业公司的责任和义务提供基本服务:物业公司应提供安全、干净、整洁、有序的物业服务环境,包括公共绿地、道路、停车场、公共设施等的维护和管理。

卫生管理:物业公司要做好垃圾分类、清理、收集、运输等工作,确保小区内的环境清洁卫生。

设施设备维修:物业公司负责小区内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维护、修缮和养护工作。

安全管理:物业公司要加强对小区的安全管理,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协助社区活动:物业公司应积极协助社区组织开展各类文体活动,促进居民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增加社区凝聚力。

四、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缴纳物业费用:业主按时缴纳物业费用,用于物业公司开展各项管理服务。

遵守公共秩序:业主要积极配合物业公司的管理工作,不得扰乱小区内的公共秩序,不得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或乱涂乱画。

合理利用公共设施:业主应正确使用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如电梯、垃圾桶等,并保持其良好状态,不得恶意损坏或乱用。

维护公共环境:业主要自觉遵守环境卫生规定,不乱丢垃圾、随地吐痰,保持小区内的卫生整洁。

参与社区管理:业主可以积极参与社区管理工作,如选举业委会成员、参加议事会等,争取居民自身利益。

五、物业管理纠纷解决协商解决:物业管理纠纷首先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各方可约定双方责任和义务,达成共识。

申请仲裁或诉讼:如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仲裁或进行诉讼解决物业管理纠纷。

监督投诉:业主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物业公司的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将进行调查并给予相应处理。

六、物业管理法律责任任何物业公司或业主在违反物业管理规定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或给予相应的警告、罚款等处理。

结论淄博物业管理办法的执行要点包括物业公司的责任和义务、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物业管理纠纷解决等方面。

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

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

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保护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淄博市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小区以及其他有组织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便民、公平、公正、诚信、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服务体系,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依法履行职能,保障住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主体第六条物业管理主体为物业服务企业,包括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自主组织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经政府批准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包括法律法规要求的注册资本、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等。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与义务,确保服务质量。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开展培训,提升员工的业务能力与服务意识。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职责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公共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管理;(二)小区环境的清洁和绿化管理;(三)安全监控与防范工作;(四)住户投诉处理与协调;(五)物业费的收取和使用管理;(六)其他根据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像关要求,制定相应管理方案,明确维修养护的标准和周期,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小区环境的管理,定期进行清洁、绿化等工作,确保小区环境整洁宜居。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监控设施,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立投诉处理机构,及时处理业主和住户的投诉,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收取物业费,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

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赋予处罚。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涉及的附属文件和规章制度详见附件。

第五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要求附件二:物业管理的维修养护标准附件三:物业费收费标准附件四:物业管理投诉处理流程附件五: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汇编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物业服务企业:指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或者组织。

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

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

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
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淄博市的物业管理,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淄博市范围内的所有物业管理活动。

物业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等不同类型的物业。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物业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管理,保障居民生活的正常秩序。

第四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保证各项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住户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听取意见
建议,共同研究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问题。

第三章居民和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居民和业主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单位提供有效的服务,保障基本
生活需求。

第七条
居民和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不得破坏公共设施和
环境卫生。

第八条
居民和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淄博市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及时
发现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物业管理单位或个人,将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淄博市物业管理局所有。

以上为《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如有变动,以当
地政府最终规定为准。

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2024

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2024

引言:淄博市作为山东省重要的二线城市,物业管理在城市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淄博市的物业管理,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环境品质,淄博市政府出台了《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二)》。

本文将针对该办法的内容进行详细阐述,包括物业管理的范围、责任、权力以及运营与监督等方面。

概述:《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二)》是为推动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共环境的提升而制定的法规文件。

在这一文件中,涵盖了物业管理的各个方面,包括对物业管理的定义、管理主体、管理职责、业主权益保护、运营监督等内容。

这些规定旨在建立起一个有序、规范的物业管理体系,促进社区和谐稳定的发展。

正文:一、物业管理的范围1.物业管理的定义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地产项目的日常运营和维护管理,包括物业设施的维修、环境的卫生保洁、安全管理等各项工作。

该办法明确了物业管理的核心职能,为物业管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2.管理主体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明确了物业管理的主体,包括物业公司、物业服务企业和社区居委会等。

不同主体在物业管理中拥有不同的职责和权力,需合作协调,共同推进物业管理工作的开展。

3.管理职责该办法规定了物业管理的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安全、环境保洁、设施设备的维护等方面。

物业管理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主动地履行管理职责,确保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安全。

4.业主权益保护《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二)》强调了对业主权益的保护,规定了物业管理人员应提供公平、透明的服务,并且充分尊重业主的意见和需求。

同时,该办法还明确规定了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的途径和方式,增强了业主对物业管理的监督和参与。

5.运营监督物业管理的运营监督是保障物业管理工作质量和效果的重要环节。

本办法对物业管理的监督机制进行了规定,包括业主委员会的设立、监督委员会的监管等。

同时,对于物业管理出现的问题和违规行为,还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和监督举报渠道,以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规范运营。

结论:《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二)》通过明确物业管理的范围、责任以及运营与监督等方面的规定,为淄博市的物业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

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

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淄博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升物业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淄博市范围内的住宅、商业等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在淄博市进行物业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规定,确保物业管理工作依法、科学、规范进行。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原则,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

第五条物业企业应当具备依法设立的资质条件,遵守物业服务行业的相关规定,保证物业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当注重节能减排,提倡绿色环保,推动低碳生活方式,提升社区服务水平。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权责第七条物业管理的权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维护小区内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新。

(二)组织大型维修、装修等工程活动,确保施工安全及质量。

(三)保持小区内景观绿化的良好状态,定期进行养护和美化。

(四)管理停车场,合理规划停车位,维护停车秩序。

(五)监督业主遵守小区规章制度,维护良好的社区秩序。

(六)协助物业权属单位进行小区的登记及产权维护工作。

(七)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和服务项目,满足居民的日常生活需求。

(八)组织社区文化活动,促进居民之间的交流与融合。

(九)维护小区内公共卫生,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第八条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由物业企业独立承担物业管理工作。

(二)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业委会组织物业管理工作。

(三)由物业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多个小区的物业事务。

(四)其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物业管理组织形式。

第九条物业企业承担物业管理工作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并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二)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财务状况。

(三)拥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管理人员。

(四)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

第四章物业费的征收与使用第十条物业费的征收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讨论通过。

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

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

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和管理物业行业,保障业主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城市经济发展而制定的法规。

本办法适用于淄博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条定义物业管理:指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后,由物业服务企业对项目的公共部分进行管理、维护、运营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和管理1. 物业服务企业应具备相关资质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2. 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财务管理、工作流程等方面,并定期进行内部自查和外部验收。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对项目内公共设施、绿化、道路等公共部分进行维护、保洁、养护,并定期开展检查和维修工作。

2. 组织和协调小区内的居民活动,提供相关设施和服务,促进小区和谐发展。

3. 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小区内的安全环境,及时处理各类安全事件。

4. 向业主提供物业咨询、投诉处理、信息发布等服务,并及时回应业主的需求和问题。

5. 执行履行项目所在地区相关管理规定和政策,配合政府机构进行各项工作。

第五条物业费的收取和使用1. 物业费由业主按规定支付,包括基本费用、维修基金、公共事业费等。

2. 物业费应按照相关规定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公共设施维护和改善等方面。

3. 物业费应当根据需要和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和调整,不得滥收滥用。

第六条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1. 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决策和监督,并享有公共设施和服务的使用权。

2. 业主应按时支付物业费、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不得干扰物业正常运营。

3.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合同和相关规定,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解决居民的问题和投诉。

第七条监督和投诉处理1. 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并向业主公开投诉方式和。

2. 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不满意,有权向物业服务企业投诉,并有权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

3. 监管部门应对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投诉方反馈结果。

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

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

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淄博市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升小区居民生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淄博市所有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物业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三、物业管理责任1.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职责和权限,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2.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配备合适的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3. 物业管理单位应及时调解业主之间的纠纷,并协调处理小区内的公共事务,如停车、噪音等问题。

四、业主权利和义务1. 业主有权参与小区事务的决策和监督,如选举业委会、审议物业管理费用等。

2. 业主有义务遵守小区的规章制度,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确保小区的安全和环境的卫生。

3. 业主有义务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以维护和改善小区的公共设施和服务水平。

五、物业费用管理1.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业主明细公示物业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2.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业主发放物业费用的收费通知,并提供便捷的缴费方式,如银行转账、支付等。

3. 业主有权对物业费用的收取进行监督和检查,如对费用的合理性有异议,可以向物业管理单位提出申诉。

六、小区安全管理1.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确保小区的安全设施和管理措施的有效性,如安装监控摄像头、加强保安巡逻等。

2. 业主有义务遵守小区的安全管理规定,不得私拉乱接电线、擅自改造建筑结构等行为,确保小区的安全。

七、小区环境卫生管理1.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小区的环境整洁,定期清理垃圾、清扫道路和公共区域,确保小区的卫生状况良好。

2. 业主有义务保持自家门前的清洁卫生,不得随意倾倒垃圾,保持小区的整洁和景观的美观。

八、争议解决1.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业主的投诉,协调解决纠纷。

淄博物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报告

淄博物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报告

淄博物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报告一、背景介绍淄博市是山东省的一个地级市,也是人口众多的城市之一。

为了规范和改善淄博市的物业管理行业,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淄博市政府制定并实施了《淄博物业管理办法》。

本报告旨在对该法规进行解读,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其中的政策内容和目标。

二、法规概述《淄博物业管理办法》是淄博市政府依法制定的针对物业管理行业的法规。

该办法主要规定了物业管理组织的设立和管理、物业服务内容和质量、物业费收取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以及对物业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和监督机制。

三、物业管理组织设置和管理《淄博物业管理办法》要求每个小区都应设置物业管理组织,形成居民自治的格局。

物业管理组织可以由住户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开发商或房地产管理公司组建。

物业管理组织负责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管理以及安全保卫等工作。

同时,该办法还规定了物业管理组织的运行机制和管理要求,提高了物业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四、物业服务内容和质量《淄博物业管理办法》明确了物业服务的内容和质量标准。

物业服务内容包括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管理、安全防范和基础设施维修等。

物业服务质量标准主要包括服务时效、服务态度、服务效果等方面的要求。

物业管理组织必须按照法规要求,提供规范、高效、优质的物业服务,满足居民的合理需求。

五、物业费收取管理《淄博物业管理办法》对物业费的收取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管理。

物业费的收取应当公开透明,按照居民的实际使用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并明确列示物业服务的费用项目和费用标准。

物业管理组织要及时向居民公示费用收取情况,并接受居民的监督和投诉。

同时,该办法还对拖欠物业费的居民进行了处罚措施,以推动物业管理的正常运行。

六、物业管理违法行为处罚和监督《淄博物业管理办法》设立了物业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和监督机制。

对于违法行为,一经发现,相关部门将及时作出处理,并依法给予处罚。

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不履行物业管理责任、私自涨收物业费、强行驱逐居民等。

淄博物业管理办法

淄博物业管理办法

淄博物业管理办法淄博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依据第一条为规范淄博市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节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淄博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物业管理活动指的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等不动产进行管理和维护的行为。

第三节定义第三条本办法中的术语定义如下:1.物业管理:指物业服务企业对不动产进行管理和维护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管理、设施维护、绿化养护、公共区域清洁等。

2.物业服务企业: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3.业主:指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

4.业委会:指由业主自愿组成的行使业主共同利益管理职能的组织。

5.物业费:指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或规定缴纳给物业服务企业的费用。

6.公共区域:指住宅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等不动产内的共用场所,包括但不限于道路、广场、绿地等。

第七章附则第一节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物业服务企业,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并可以予以警告、罚款、暂扣资格证书等处罚。

第四十一条对故意伪造物业费收费凭证、提供虚假材料的物业服务企业,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取消其物业服务企业资格,并可以将相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门。

第二节附件本办法所涉及的附件详见附件1.第三节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规定了物权的基本法律制度,保护了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2.《物业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行政法规,主要规定了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规范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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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BCR-2018-0600006
淄房发〔2018〕33号
关于印发《淄博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
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房管局,高新区房管处、经开区建设局、文昌湖区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建立全市物业管理考核长效机制,明确考核工作标准,促进全市物业服务和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我局制定了《淄博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房产管理局
2018年4月26日
淄博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建立全市物业管理考核长效机制,明确考核工作标准,促进全市物业服务和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根据《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淄博市2018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2018年民生社会建设要率先突破工作方案、实施方案》、《淄博市城市社区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目标
通过组织开展全市物业管理考核工作,落实市委、市政府“一个目标定位、四个着力建设、十个率先突破”的总体要求,创新完善物业管理体制机制,落实小区五个星级等级管理,2018年全市50%的住宅小区达到一星级以上标准。

建立全市住宅小区全覆盖考核体系,突出抓好物业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升,建设和谐美丽社区,提高群众满意度和幸福感。

二、考核原则
(一)分级考核、全面覆盖。

建立市对区县、区县对镇办、镇办对社区、社区对小区的物业管理分级考核体系,逐级落实考核责任,实现考核全覆盖的目标。

(二)体制机制建设与项目管理并重。

既考核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是否达标,又考核各级主管部门特别是镇办、社区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综合管理体系的情况。

- 2 -
(三)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

重点解决物业管理体制机制不顺,小区环境卫生、秩序差,安全管理不到位,物业服务标准不落实,业主满意度低等突出问题。

(四)公开、公平、公正、定量考核。

统一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实行定量考核,主管部门、行业专家、第三方力量等多方参与,做到考核结果公平、公正,信息公开。

三、考核内容
(一)文明镇办考核(65分)
1.环卫一体化(20分)
(1)城市社区按照每30-40户一个的标准配备垃圾桶,5分;
(2)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无积存垃圾,无焚烧现象,10分;
(3)垃圾分类,社区有分类垃圾桶,区县有源头处理机制,5分。

2.社区三乱治理(20分)
(1)杂物及时规整,集中清理,无乱搭乱建现象,5分;
(2)绿化补齐扮靓,补栽花草树木,补齐缺失、被侵占绿化带,无侵占绿地、乱栽乱种行为,5分;
(3)车辆停放整齐有序,无乱贴乱画,无小广告,10分。

3.安装单元防盗门并随时关闭(5分)
4.物业管理星级达标(20分)
(1)社区内有专门的办公场所,5分;
- 3 -
(2)实施物业标准化提升,落实“三公开”标准化,在小区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和客户服务接待场所,公开服务价格、标准和内容,公开投诉渠道和方式,公开公共部位收益信息,区县统一规格、统一尺寸、统一外观,5分;
(3)实行“五个星级”等级评定,大力提升物业服务水平,2018年全市50%的住宅小区达到一星级以上标准。

第一季度完成全年台账建设,第二季度完成30%,第三季度完成40%,第四季度完成50%,10分。

(二)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考核(100分)
1.基本要求,10分;
2.环境卫生,19分;
3.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管理,19分;
4.公共秩序维护,9分;
5.绿化服务,9分;
6.精神文明建设,6分;
7.物业服务企业其他考核内容,28分。

(三)业主满意度测评(100分)
业主满意度分满意、基本满意、一般、不满意四种情形,测评内容包括:
1.综合管理服务,16分;
2.房屋管理与维修养护,9分;
3.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保养服务,12分;
- 4 -
4.秩序维护服务,12分;
5.保洁服务,12分;
6.绿化养护服务,12分;
7.安全管理,12分;
8.精神文明建设,9分;
9.智慧物业建设,6分。

四、考核程序及组织实施
(一)文明镇办考核
本项考核每季度一次,考核对象为辖区内有城市社区的镇办。

1.镇办自查申报。

镇办按照考核内容对辖区所有社区逐一进行自查,逐项确认达标情况,形成各考核事项达标情况汇总数据,按照社区达标数量占比计分的办法,逐项计算得分,确定总分后,填写《淄博市文明镇办季度考核表》(附件1),向区县主管部门申报得分情况,并提报相关基础资料。

2.区县主管部门验收。

区县主管部门对镇办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验收,保证考核的全面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按成绩对镇办进行排名,每季度第三个月5日前将区县考核情况以及有关资料报市局。

3.市主管部门复核。

市局组织人员对区县申报的考核情况进行现场复核,对申报不实的,统一调低申报成绩。

4.成绩报送。

市局每季度第三个月20日前将复核成绩报市
- 5 -
文明办。

(二)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考核
本项考核每月一次,考核对象为区县。

1.考核时间。

每月中旬。

2.考核人员。

市局组织考核组实施考核,每季度前两个月以物业管理专家为主进行考核,第三个月市物业主管部门人员参与考核。

3.考核依据。

《淄博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考核标准》(附件2)。

4.现场考核。

考核组对每个区县随机抽取3个住宅小区进行考核,包括2个星级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和1个简易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取3个小区考核平均分作为区县得分。

为保障考核公平,全市每月考核统一星级等次的小区。

5.考核加分和减分。

加分项:在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等重大活动中,受到市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含)以上通报表扬的一次加5分;按规定完成业主满意度测评并公布“红黑榜”的区县每次加5分。

减分项:在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等重大活动中,受到市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含)以上通报批评的一次扣5分;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每次扣5分;区县考核材料报送不及时的,每迟报一天扣2分。

- 6 -
6.成绩报送。

市局每月25日前将考核成绩和区县排名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三)业主满意度测评
本项考核区县每半年组织一次,考核对象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所有住宅小区,不含简易物业管理小区。

1.考核组织。

由区县物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具体落实可聘请第三方社会专业机构或者组织镇办、社区居委会实施。

每个小区每次调查业主满意度覆盖率按户计不少于50%,原则上每年小区业主满意度调查覆盖一遍。

2.考核依据。

全市统一的《淄博市物业服务质量业主满意度评价表》(附件3)。

3.考核形式。

入户调查、网络调查或者手机下载APP调查等方式。

4.计分办法。

(1)业主打分。

依据《淄博市物业服务质量业主满意度评价表》,业主对33个项目选择满意度评价档次,在相应档次打“√”,其中第1个项目满意得4分,基本满意3.2分,一般2.4分,不满意0分;其余32个项目满意得3分,基本满意2.4分,一般1.8分,不满意0分。

业主完成选择后,得出评价分数,并在评价表中填写对小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2)小区得分。

组织单位汇总小区参与调查的业主打分,取平均分作为小区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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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小区排名。

区县以业主满意度测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综合镇办、社区、业主委员会和区县物业主管部门的评价意见对辖区所有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按百分制进行综合评分和综合排名,并对群众满意度情况进行分析会诊,制定整改措施。

其中,业主满意度测评结果占80%,镇办、社区、业主委员会、区县物业主管部门评价各占5%。

镇办、社区、业主委员会、区县物业主管部门评价重点为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政策贯彻落实情况。

6.公布“红黑榜”。

区县物业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内小区排名,分别按一定比例(10%左右)通过市物业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排名靠前和靠后的小区名次和名称,同时公布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

公布时间不迟于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

7.结果运用。

列入“红黑榜”的住宅小区,作为物业企业信用评级优良信息和负面信息,记入物业企业信用档案。

物业主管部门对列入“黑榜”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批评,约谈企业负责人,并限期整改。

五、考核要求
考核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严格执行考核标准,坚持客观公正,对考核对象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不得徇私舞弊、假公济私。

(二)考核人员与考核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按规定- 8 -
主动予以回避。

(三)严格遵守“八项规定”等廉政纪律。

(四)及时报送考核结果。

如有违反以上纪律,对参加考核人员立即组织调整。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届满,将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淄博市文明镇办季度考核表
2.淄博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考核标准
3.淄博市物业服务质量业主满意度评价表
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2018年4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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