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证明问题的创新之作——评蒋兰香教授《污染型环
剖析环境法案例环境犯罪和环境保护的法律分析
剖析环境法案例环境犯罪和环境保护的法律分析环境法案例:环境犯罪和环境保护的法律分析在当今社会,环境问题日益严重,为此各国纷纷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律,并通过环境法案例的形式来惩罚环境犯罪行为。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剖析环境犯罪和环境保护,并探讨相应的法律分析。
一、环境犯罪定义和分类环境犯罪指的是对环境造成破坏、污染或其他侵害的行为,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
环境犯罪根据其性质可以分为直接环境犯罪和间接环境犯罪。
直接环境犯罪指的是以对环境直接行为引起环境损害的行为,例如非法排放有毒物质、非法倾倒垃圾等。
间接环境犯罪则是指通过其他手段或手段间接地对环境造成破坏或侵害,例如盗伐森林、非法捕捞海洋生物等。
二、环境保护法律的重要性环境保护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其核心目标是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自然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法律通过设立相应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处罚制度等手段,对环境犯罪行为进行约束和惩罚。
三、环境犯罪的法律后果环境犯罪行为违反了相关环境法律法规,对环境造成了实际损害,因此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环境犯罪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罚款、拘留、刑事处罚和法律民事赔偿等。
同时,对于环境犯罪行为所获得的非法利益,法律也要求予以追缴。
四、环境保护的法律分析环境保护的法律分析涉及到多个方面,包括环境资源的保护、环境规划和环境监测等。
其中,环境资源的保护是环境保护的首要任务之一。
通过立法确立资源保护的原则、制定相应的资源保护政策和标准,可以有效地保护环境资源。
而环境规划则是指对环境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包括城市布局、土地利用、生态保护等。
环境规划应当依法制定,并通过法律手段对违反规划的行为进行处罚。
此外,环境监测也是环境保护不可或缺的一环,通过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对环境污染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问题。
五、环境法案例的挑战与对策环境法案例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面临着一些挑战。
环境犯罪因果关系之判断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环境犯罪因果关茶2判断刘红田园摘要环境问题的出现及其严重性引发人类对环境变化、以及变化的规律性的思考。
发展环境对人类的有利方面,防止、克服环境对人类的不利方面,已成为全世界关注的重要课题。
对于破坏型的环境犯罪,如非法狩猎罪,盗伐林木罪等,与传统犯罪因果关系的证明一样并不存在证明上的困难,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证明问题集中表现在污染型的环境犯罪方面。
本文认为针对污染型环境犯罪的特征,医学上的疫学因果关系法则可以应用于刑法上来解决因果关系的判断问题。
关键词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疫学因果关系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265-02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对于透视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问的联系有着重要的意义。
由于环境犯罪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导致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与推导,有别于普通刑事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与推导。
因此,有必要对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做一论证。
发生在国内颇具影响的环境犯罪案件,要数云南地区的“红豆杉”一案。
红豆杉是世界濒危的天然珍稀抗癌植物,在我国主要生长在云南的西北部,属国家一级保护植物。
就我国而言,从1992年到2001年,将近10年的时问里云南红豆杉遭到了毁灭性的破坏,分布在滇西横断山区中的300万棵红豆杉,绝大部分被剥了皮,现正在慢慢死去。
“红豆杉”案件中,引‘对红豆杉的破坏所做的调查显示,在红豆杉最为集中的滇诬横断山区,直接破坏红豆杉资源的是当地的农民,他们在利益的驱使下不分白天黑夜,把红豆杉剥皮、砍伐致死;另外活跃在村庄的树皮贩子,他们走村串寨,非法收购树皮,再倒卖给散布各地的树皮加工厂;最为主要的是云南汉德公司,他从各地初级加工厂手中收购半成品加以提纯并出口国外。
事实上正是有了汉德公司的行为才连锁地产生了上述两层的行为,他们的行为与红豆杉的破坏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及适用
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及适用作者:万丽丽李鲲鹏来源:《今传媒》2011年第04期摘要:由于污染型环境犯罪的特殊性,很难认定污染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可以借鉴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确立污染型环境犯罪的因果关系。
以寻求司法上公平与效率价值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推定原则;间接反正说;优势证据说中图分类号:D91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1)04-0032-02现代文明是人类以征服自然的野心而展开的历程,近些年来我国创造了世界前所未有的发展速度。
但是,由发展带来的环境负面效应越来越大。
据西方学者斯米尔统计“1990年中国森林、农场和牧场的退化和水资源短缺造成的损失占GDP的5.5%到9.5%”,美国学者并由此断言“中国经济实际上就不在增长,增长的GNP正在被用于补偿自然环境的破坏和人类健康的损害”[1]。
此论断虽然言过其实,但是随着污染日益加重,环境不断恶化,环境问题不有效解决,将成为制约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瓶颈。
因此,环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重视,1997年新《刑法》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专门设立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共15个罪名,主要包括资源破坏型环境犯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采矿罪以及非法狩猎罪等)和污染型环境犯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和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这为我国打击环境犯罪提供了立法依据。
然而近些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在罪行认定上,依据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在证明资源破坏型环境犯罪方面尚无不妥,因为资源破坏型环境犯罪一般以破坏自然资源的数量和手段,为犯罪量刑的依据,所以较容易认定。
[2]但是就污染型环境犯罪而言,该理论使许多环境犯罪得不到制裁。
一、污染型环境犯罪的特殊性及引入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的必要性首先,污染型环境犯罪的长期性、潜伏性。
污染型环境犯罪与普通犯罪不同,除个别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具有即时性外,一般污染行为的危害后果往往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才能显现。
论中国环境风险之刑事应对_蒋兰香
风险是指“在与将来可能性关系中被评价的危险程度”[1],是对自然界、人类行为、决策将来发生危险与否的一种主观判断,具有不确定性。
现代社会随时随处充满了风险,整个社会已经演变成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所称的“风险社会”。
所谓风险社会,指的是“在后工业化时期,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产生于人类实践活动的各种全球性风险和危机对整个人类生产生活乃至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严重威胁,而人类对此又失去掌控的一种状态。
”[2]“在这个风险社会里,社会与个人也在不断地进行着自我毁灭:即社会透过发展工业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促使社会走向自我衰亡。
”[3]环境风险是风险社会中最典型的表现,它是指人类在工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决策和行为引发生态环境破坏、资源浪费和毁损等生态灾难的可能性。
乌尔里希·贝克认为,工业发展所产生的大规模生态灾难“已远远逾越了现代工业所内含的民族国家的发展及其疆域边界的逻辑,反过来将侵蚀并且挑战民族国家的体制的基础与统治管理能力。
”[4]环境风险的大小多少与国家的决策理念、决策正确与否紧密相关。
如果国家的各项政治、经济、文化决策妥当,既发展经济又保护环境,则不会产生环境风险;如果只发展经济,不顾及环境,则环境风险非常大,最终会祸国殃民;如果只保护环境不发展经济,则不会出现环境风险,但国家经济会停滞不前。
所以,国家在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关系的处理上正确的决策应当是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并重。
我国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经济发展指标成为国家追求的首要目标,经济随着高度工业化开始腾飞,与高度工业化如影相随的环境风险开始大量增加,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
环境污染破坏了传统农业社会的自然状态,带来了一系列的生态灾难:白色污染随处可见,沙尘暴日益增多,食品安全已成为中国居民生活的最大隐患,重大环境事件时有发生且骇人听闻。
尤其是中国目前正处于泛城市化发展阶段,城市化建设过程中对环境的人为破坏及严重的不负责任为风险发作埋下了种子[5]。
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证明中被告人举证责任论要
无任何合理怀疑) 第二 , 以建立污染行为与损 ; 难 害结果 之间 的 因果 关 系。 …美 国 由 于环 保 机 关 有
限 的执 法能 力 和欠 缺 刑 事 调 查 经 验 , 因此 很 难 搜
果关 系证明方法 , 将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 证明标准适当降低 ( 一般到高度盖然性的程度即 可) 。此外, 在证明责任分配上适当减轻控诉方证 明责任 , 让被告人承担部分证 明责任也是解决问
常不能得 出令人信服的具有证据效力的结论。
在举 证难 度 巨大 的 情 况下 , 何解 决 污 染 型 环境 如
犯罪 因果关 系 的证 明问题 成 为世 界 各 国诉 讼
因果关 系 的 证 明 是 认 定 犯 罪 事 实 的 逻 辑 起
点, 因果关系存在与否直接决定行为人 的定罪 和 量刑 , 因此 , 不解决 因果 关 系证 明问题 就不 能认 定
首先 , 染 型环 境 犯 罪 因果 关 系证 明 中被 告 污
时采样 本身 就 很 难做 到 , 因为 必 须装 备先 进 的仪 器 和进行 内 容广 泛 的技 术 知识 培 训 。而 且 , 本 样 材料送 实验 室 分 析鉴 定 , 样 本 材料 的鉴 定 也 经 但
收稿 日期 : 0 2 9—1 2 0 2— 0
犯罪 事实 。污染型 环境 犯 罪 因果关 系 的证 明不 同 于普 通刑事 犯 罪 , 在 刑 事 诉 讼 证据 上 可 以说 困 其 难重 重 : 第一 , 以收集 足够 的证据 超过 证 据法 上 难 有罪认 定 的要求 并 使 法 院 确 切无 疑 ( 有罪 证 据 即
难题。按照传统证 明责任分配规则, 要求控诉方 承担证 明因果关 系存在 的责任 , 辩护方不承担任 何证明责任 , 那么污染 型环境犯罪 因果关 系的证 明任务可能难 以完成。为 了解决这一 问题 , 国 各
环境侵权案件因果关系问题评析
环境侵权案件因果关系问题评析环境侵权案件因果关系问题评析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环境污染和破坏越来越严重,环境侵权案件也日益增多。
环境侵权案件的因果关系问题引起了社会对环境保护和法律制度的关注。
本文将对环境侵权案件因果关系问题进行评析,并列举了几起相关的案例。
环境侵权案件的因果关系问题是指侵权行为与环境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
环境侵权行为是指对环境造成实际或潜在损害的行为。
环境损害是指因环境侵权行为导致的环境污染、生态系统破坏等不良影响。
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因果关系的问题通常是争议的焦点。
判定因果关系是否成立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侵权行为的性质、频率和程度,环境损害的性质、程度和时间等。
有时候,因果关系并不是非常明显,需要法院对证据进行论证和分析。
以下列举若干环境侵权案件的因果关系问题:1. 江苏张家港市利港化工公司挥发性有机物超标排放案江苏张家港市利港化工公司因为挥发性有机物超标排放而被判罚。
该公司在工业园区内的生产车间通过通风口排放大量的挥发性有机物,导致周边居民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头晕、恶心等症状。
法院认定了该公司的排放行为对周围环境和居民健康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并判处了公司罚款和停产整治等处罚。
2. 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佳通医院废气超标排放案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佳通医院因为废气超标排放而被行政处罚。
该医院为了节约成本,将废气通道直接排放到空气中,严重污染了周边的环境。
法院认定了该院的排放行为对周围居民健康造成了实质性的影响,并判处了该院罚款和停业整治。
3. 广东广州市鹭江医院非法倾倒医疗废物案广东广州市鹭江医院因为非法倾倒医疗废物而被判罚。
该医院的医疗废物处理方式存在严重问题,导致医疗废物被非法倾倒到周围的草坪和河道中。
法院认定了医院的行为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健康产生了实质性的危害,并判处了医院罚款和停业整治。
上述案例显示,环境侵权案件的因果关系问题是复杂而严峻的。
为了确保环境保护和人民健康,应该强化环境侵权行为的打击和监管力度,严格控制环境污染源的排放标准,加强环境维护和监测工作。
我国环境犯罪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可行性分析
我国环境犯罪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的可行性分析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和科技的飞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已日趋严峻,传统的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在解决我国污染类环境问题上存在较大的局限性。
刑事处罚作为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倘若没有相应的因果关系推定理论加以支持,规制环境犯罪问题势必存在一定的困境。
因此,本文在比较各种因果关系理论的基础上,试分析因果关系推定原则适用于我国刑事领域解决污染类环境犯罪问题的可行性。
关键词:环境犯罪;因果关系;刑法推定原则一、刑法中因果关系的含义及特点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①因果关系不仅表明着危害主体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相关性,也关系着危害主体对危害结果所应承担责任有无及大小程度。
因此因果关系的确定是刑法理论中一个重要的客观因素。
相对因果关系论是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中判定因果关系是否成立的标准。
即根据一般的社会经验,某种行为产生某种结果被认为是相当的场合,行为与结果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
②此标准同样适用于环境犯罪中的破坏类环境犯罪,但对于污染类环境犯罪来说,相对因果关系论的适用仍有很大局限性,其主要原因是污染类环境犯罪的因果关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具体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时间上具有一定的迟延性。
由于环境自身的净化能力和承受力,环境犯罪的危害结果往往需要经过较长的周期才会显现。
从而导致因果关系因时间久远、取证困难而难以确认。
由此,也会使得部分污染环境的行为被排除在犯罪之外,无法及时受到刑法的规制。
第二、因果关系复杂,污染源难以确定。
环境犯罪的污染物源不像传统的犯罪那样显而易见,污染物来自多种渠道,甚至日常生活的垃圾也可能成为其中一环。
鉴于中间环节的复杂性,认定污染行为与其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就显得极为困难。
二、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理论的发展因果关系证明一直是刑法学理论上的难题,针对污染类环境犯罪的特殊性,则更需要引入新的关系理论来突破困境,解决难题。
污染环境罪的犯罪类型及主观方面分析
48决策探索2020.7下行政与法 文/赵子童污染环境罪的犯罪类型及主观方面分析一、结果犯的犯罪类型认定一种观点指出:“《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污染环境罪’是一个典型的结果犯。
”因为“《刑法修正案(八)》并没有规定只要存在‘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就构成犯罪,而是规定存在上述行为并且‘严重污染环境的’才构成犯罪,明显属于结果犯”。
但是,司法解释“将‘污染环境罪’变成了‘行为犯’和‘结果犯’并存”,“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污染环境罪’案件的入罪类型就是‘有毒有害物质超标排放三倍以上’‘偷排有毒有害物质’‘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这三种‘行为犯’。
‘结果犯’数量很少”。
即司法实践中97%以上的案件均为行为犯。
于是,刑事司法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
要解决这个冲突无非两种途径:一是司法解释删除关于行为犯的规定,把污染环境罪重新界定为结果犯;二是再次修改《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污染环境罪既可以是行为犯也可以是结果犯。
考虑到罪刑法定原则以及当前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的背景,宜采取后一种立法方式。
该观点具有两个特点。
第一,将该罪的损害结果限制在了人类本身,而忽略了环境遭到污染的事实情况。
第二,认为行为犯只需要具有相应的行为,不需要发生相应的损害结果,结果犯则不仅要求有行为还必须有相应的结果。
首先,从以人类中心的生态学法益理论来看,将排污行为对于环境的损害排除在该罪的认定损害结果的范围之外,是不合适的。
随着该罪所记载和涉及的危险物质进入自然环境中,就已经对环境造成了不可逆转的破坏。
并且该损害结果与损害行为是同时发生的,并不像这种说法中的损害结果那样具有时间间隔性。
同时,污染环境的行为也符合2016年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几种情形:有毒有害物质超标排放三倍以上,偷排有毒有害物质、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等。
其次,从行为犯和结果犯的定义来看,该观点认为行为犯是只需要进行一定的行为而不要求一定的结果的看法是存在疑问的。
论疫学因果关系推定法在环境犯罪中的运用
i l y c a u s a t i o n; c a u s a t i o n p r e s ump t i o n
1 疫学 因果关 系推 定 法概述
学推 定需 要如 下几 个前 提 条件 :其一 ,疫 学推定 方 法 适 用 的 对 象是 爆 发 范 围较 大 、数 据 较 多 的 流 行 病 、群 体性 疾 病 。其 二 ,疫 学 推 定 方 法 主
v i r o n me n t a l p o l l u t i o n c r i me .
Ke y wo r d s: e p i d e mi o l o g i c a l c a u s a l i t y;e n v i r o n me nt a l p o l l u t i o n c r i me;c r i me c a u s a t i o n;n e c e s s a r —
p l e s .I t i s be ne f i c i a l t o a f f i r m t h e c a u s a l i t y o f e n v i r o n me n t a l po l l u t i o n c r i me ,b ut i t ha s t he d i s a d —
v a n t a g e s s u c h a s h i g h d e g r e e o f p r o b a b i l i t y a n d s u b j e c t i v e i n t e r f e r e n c e . I n c o n s i d e r a t i o n o f t h e r e —
论污染环境罪中的因果关系
论污染环境罪中的因果关系作者:吴亚芸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9期摘要:污染环境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对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正后确立的罪名。
该罪实务操作中的难点和重点在于认定污染行为、污染物质两者间的因果关系。
本文通过研究,发现该罪的因果关系证明与其他刑事案件因果关系证明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证明程度。
对于不同类型的污染环境罪案件,应适用不同因果关系学说和方法。
关键词:污染环境罪;因果关系;疫学证明法;间接反正法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6-0203-01如庞德所言,诉讼实务中因果关系的证明是个难题,而相教于一般刑事犯罪的因果关系证明,污染环境犯罪中,污染行为的隐蔽性,污染结果的潜伏性等特点使得该罪的因果关系更是难以认定。
[1]因果关系往往难以认定因此该罪因果关系证明上到底存在哪些难题?与其他刑事案件在证明上又有何不同?这些问题的解答对最后污染环境罪因果关系证明方法的确定有重要的意义。
一、污染环境罪因果关系证明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于污染环境罪因果关系证明上的难题主要存在于以下三个方面:一、难以弄清原因物质和污染经由,一方面由于在具体实践中,被排放的污染物种类繁多,性质不一,在其被排放进环境系统之后,可能经历了物理化学生物等反应,又形成其他次生物质,导致最初的排放物与造成最终污染的物质之间的认定非常困难[2]。
另一面有些物质是否能引起危害结果,如何引起在科学上尚无法证明。
有些被告掌握这些事实情况,但自认的情况极少。
二、传统的证明方法无法完全适用于污染环境犯罪。
刑事诉讼中传统的证明方法以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为主,逻辑推理中,大前提小前所退出的结论必须是有确凿证据证明的,可以排除合理怀疑的。
经验法则中的经验则是众所周知或被普遍认可的。
而污染环境犯罪的因果关系证明中,原因物质和污染经由的证明常常无法达到事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并且由于环境犯罪是在工业化以后出现的新型犯罪,可作为判案的经验也是寥寥无几。
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推定的必要性研究
( w c o l La S h o ,Ce ta o hU nv r iyo o e ty & Te h oo y,Ch n s a 4 0 0 n rlS ut iest fF r sr c n lg a g h 1 0 4,Hu a n n,Chn ia)
[ 关键词] 污染型环境犯罪; 因果关系推定; 立法
[ 中图分类号] D 2 94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63 97(09o 一O4 —0 17- 2220)6 O1 4
Th c s a y o u a iy Pr s e Ne e s r n Ca s lt e um p i n o l u i n Env r nm e a i e to f Po l to io nt lCr m
Abs r c : mp rd t a t Co a e wi o dn r ci t h r ia y rme, p lu in nvr n na rme ha t e c mpe iy n c u ai ol to e io me tlc i s h o lxt i a s lt Be a s y y. c u e ke
推 定 是 一 种 证 明方 法 。无 论 是 在 污 染 型 环 境 犯 罪 还 是 在 其 他 犯 罪 的 证 明 中 , 定 有 时是 不 可 避 免 的 。 推 污 染 型 环 境 犯 罪 不 同 于 其 他 普 通 刑 事 犯 罪 , 因 果 关 系 其
一
、
引 言
是 法 官 判 断 因果 关 系 存 在 与 否 的 心 证 内容 。 二 、 染 型 环 境 犯 罪 推 定 的 必 要 性 污 在 环 境 民 事 诉 讼 中 , 果 关 系 推 定 说 的 运 用 可 以 因 达 到 保 护 受 害 人 的 目 的 : 一 , 害 人 的 过 错 难 以 证 第 加 明 , 于 现 代 工 业 生 产 的 复 杂 性 和 污 染 过 程 的 错 综 复 由 杂 , 境 污 染 涉 及 复 杂 的 科 学 技 术 问 题 , 害 者 难 以 环 受
因果关系推定理论在我国污染环境犯罪中的适用
、
1疫 学 因果 关 系理 论 。 绝 大 部分 污 染 行 为 一 般 不 会 立 即 发 生 损 害 结 果 ,通 常 要 经 疫 学 , 称 为流 行 病 学 、 染 病 学 , 是 研 究 疾病 的 流行 、 又 传 它 群 过 一 系列 的变 化 过 程 才 能 显 示 出 来 ,这 些 污 染 物 相 互 之 间 以 及 体 发 病 的原 因 与 特 征 、 及 预 防对 策 的 医学 分 支学 科 。 以 主要 研 究 它 们 与各 种 环 境 要 素 之 间会 发 生 一 系 列 化 学 、 理 、 物 的 反 应 物 生 方法是将有关某疾 病发生的原因 , 就疫学上可考虑的若干因素 , 和作用。 3污 染损 害 后 果 出现 迟 延 。 .
随 着 经济 的飞 速 发 展 ,人 类 在 不 断 地 剥 削 着 大 自然 的 同 时 也 止 而 临 着 F益 严 重 的环 境 问题 ,其 中污 染 环 境 犯 罪 的特 殊 性 A 导 致 其 在 因果 关 系的 认 定 _十 分 困难 和 复 杂 ,而 这 又恰 恰 是 定 卜 案 的 关键 所在 , 因此 本 文 介 绍 了 外 国 的污 染 环 境 犯 罪 因果 关 系 些 理 论 在 因果 关 系 的 判 断 t都 是 由冈 至 果 的 证 明 思 路 ,即 因 果 关 系 的成 立 需 要 控 诉 方 证 明危 害 结 果 确 实 是 行 为 人 的 危 害 行 为 所造成 的, 这种 证 明要 以 自然 科 学 法 则 为基 础 , 常 情况 下需 经 通 历 大量 的 、 复杂 的 、 密 的 证 明 历 程 。 污 染 环 境 的 犯 罪 是 一类 具 严 的 种发展理论学说 ,并试 图将其 中的因果关 系推定理论引入 有鲜 明特 点 的犯 罪 ,污 染 环 境 的 行 为 与 污 染 危 害 结 果 之 间 呈 现 出 一定 的特 殊 性 和 复 杂 性 ,如 果 仍 然 适 用 传 统 的 刑 法 因 果关 系 我 国 的 污 染环 境 犯 罪 中 。 理 论 来 判 断 其 因 果 关 系势 必 会 遭 遇 到 极 大 的 境 。 以 , 所 在判 断 污 染环 境 犯 罪 的 因 果 关 系 时 不 能 停 滞 于 传 统 的 刑 法 因 果关 系理 污 染环 境 犯 罪 因 果关 系 的特 殊性 而 根据 犯 罪 对 象 的 不 同 ,环 境 犯 罪 可 分 为 破 环 自然 资 源 的 犯 论 , 要 大 胆地 进 行 因果 关 系 理论 的创 新 。 罪 和 污 染环 境 的犯 罪 两 种 ,破 坏 自然 资 源 的 犯 罪 在 因果 关 系 的 三 、 国污 染 环 境 犯 罪 因果 关 系理 论 的发 展 外 认 定 上较 明 了 ,但 是 污 染 环 境 的 犯 罪 具 有 其 特 殊 性 ,具 体 表 现 针 对 传 统 刑 法 因 果 关 系 理 论 在 判 断 污 染 环 境犯 罪 因 果关 系 为: 中 的 困境 , 内许 多 学 者 提 出 了要 积 极 借 鉴 国外 的 成 功 经 验 , 国 将 1污 染 来源 物 非 常 复 杂 。 . 环境 污染 的致害物质复杂多样 ,同一危害后果 叮能是 南数 环 境 民事 侵 权 救 济 领 域 中 的 因 果 关 系 理论 引 入 刑法 ,通 过 因果 个不同行 为主体排放污染物所引起 ,目前的科学水平根本难 以 关 系推 定 的 方 法 以 降 低 刑 法 因 果 关 系 的证 明 度 。 国 外 先后 出现 了 “ 学 【果 关 系 理 论 ” “ 接 反 证 理 论 ” “ 果 关 系 推 定 理 疫 大 】 、间 及 因 断 定某 种 环 境 污 染 必 然 是 由某 种 污 染 物 质 引 起 的 。 论 ” 。 2污 染物 质 具 有 变异 性 。 .
创新理论方法破解因果关系证明困境
环 境污 染 案件 因果关 系证 明 的 困境
区域范围广 、 涉 案 个体 多 和损 害 度 深 , 是 环
境 污 染 秦件 通 常 呈现 院 在 审 判 时 经 常 遭 遇 困 难 。如 何 确 定 排 污 行 为
与损害结 果之间 究竟有 无因果关 系 , 成 为 长 期 以 来 困 扰 法 院 审 判 的疑 难 问题 。 与 一般 案 件 桐 比 , 环 境 污 染 案 件 有 鲜 明 的
决, 要 么 便 是 因 为 无 法 得 到 科 学 上 的确 证 而 认 定
因果关系不存在 , 进 而判 决 受 害 人 败 诉 。
非一朝 一夕形成 . 长 期 的 排 污 行 为 累 积 汇 聚 造 成
损 害结 果的发生 , 而 排 污 行 为 的 出 现 与 损 害 结 果 的发生 之间不 同步的现象 , 也 导 致 因 果 关 系 认 定 的难 度 加 大 。 三 是损 害原 因可 能 具 有 多 面性 。 由 于 损 害 过
要件 的认定 , 表 现 在 司 法 实 务 中 环 境 污 染 案 件 常 常 因 为 需 要 考 察 和 等 待 科 学 上的 证 明 而 久 拖 不
司法审 判思路 的固执 与狭隘
传统 理论 中 因 果 关 系 的 认 定 方 法 对 司法 审 判
人 员形成 了根深蒂 固的影响 , 这 些 认 定 方 法 被 认 为适 用 于 所 有 类 型 的案 件 。 然而 在 遇 到 类 似 于 环 境污 染一样 的特殊案 件时 , 如 果 司法 人 员 仍 然 固
性难 以认定等 等 , 而 最 棘 手 的 问 题 莫 过 于 排 污 行 为 与 损 害 结 果 之 间的 因果 关 系如 何 证 明 。 寻找 适 应环境 污染案 件因果 关系的新型 证明方 法 , 合理 确定 当事人责任 , 是 当 前 解 决环 境 污 染 争 议 最 重
试析环境犯罪的因果关系
试析环境犯罪的因果关系
张汀
【期刊名称】《山东审判》
【年(卷),期】2005(021)003
【摘要】@@ 环境犯罪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规定,故意或过失地破坏森林、草原、矿藏、珍危动物、土地等自然资源和无过失地污染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使人的健康、财产和环境遭到严重损害或者有使其遭受严重损害的可能性的行为.
【总页数】4页(P64-67)
【作者】张汀
【作者单位】临沂师范学院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证明问题的创新之作——评蒋兰香教授《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证明研究》 [J], 黄明儒
2.环境犯罪中传统因果关系理论的适用困境及解决路径 [J], 苏璟雯
3.论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判定理念——基于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特殊性 [J], 李霞
4.论疫学因果关系理论在环境污染犯罪中的适用——基于130份刑事判决书的定
量研究 [J], 李想;张卫彬
5.污染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证明难题及其破解 [J], 刘钧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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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污染环境罪惩治的司法困境及出路
The Judicial Dilemma and Countermeasures on Punishing the Crime of th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in China
作者: 蒋兰香[1];罗辉[2]
作者机构: [1]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湖南长沙410004;[2]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江西分宜336600
出版物刊名: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1-7页
年卷期: 2017年 第6期
主题词: 污染环境罪;司法困境;应对策略
摘要:为遏制环境污染日益严峻的趋势,近年来我国刑事立法及司法加大了对污染环境罪的
惩治力度。
司法实践中,惩治污染环境犯罪仍处于立案处罚难、取证难、鉴定难、因果关系认定难等现实困境。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有案不移,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程序不畅;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取证工作有其现实困难;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司法鉴定体系尚未建立;污染环境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本身具有特殊性。
应当通过完善"两法"衔接机制、提升侦查取证能力、
构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体系以及合理运用因果关系推定方法等措施走出司法困境。
蒋兰香教授
蒋兰香教授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1(005)005
【摘要】蒋兰香,1965年7月出生,湖南新宁人。
1984年考入西南政法学院,1988年获得法学学士学位;2000年考入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师从唐世月教授,2003年取得法学硕士学位;2007年考入湘潭大学法学院,师从黄明儒教授,2010年取得法学博士学位。
2004年受聘为刑法学教授。
1998年度全国优秀教师,2004年湖南省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
现为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硕士生导师,刑法学学科负责人。
主要从事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环境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
【总页数】1页(PF0002-F000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55
【相关文献】
1.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证明问题的创新之作——评蒋兰香教授《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证明研究》
2.蒋益兰教授从脏腑经络辨证论治乳腺癌经验探析
3.浅析蒋益兰教授辨治恶性肿瘤的学术观点
4.蒋益兰教授治疗癌性发热经验撷要
5.蒋益兰教授从“虚、瘀、毒”论治大肠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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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诉讼因果关系之探明--借鉴日本环境诉讼
我国环境诉讼因果关系之探明--借鉴日本环境诉讼∗戴文娜【期刊名称】《菏泽学院学报》【年(卷),期】2015(000)003【摘要】在环境侵权案件中,致害行为具有潜伏性、累积性等特点,同时受科学技术的限制,使得我国在实体法上即使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告在诉讼中依旧很难完成初步证明因果的任务。
日本诉讼法学界较早对于环境诉讼之因果关系证明进行了探讨,其在环境诉讼的审理中所应用的盖然性学说,能降低原告的举证负担,间接证明方法更是具有很强的实践性。
所以,针对我国环境诉讼中因果关系证明难的现状,可适当借鉴日本间接证明的方法,也可参考盖然性学说实行多层级的证明标准,以完成我国环境诉讼因果关系之探明。
%In environmental tort cases, injurious acts are latent and cumulative, and restricted by related sci-ence and technology, which makes it still very difficult for prosecutors to prove a primary cause and effect in our country, even under no- fault liability. Japanese litigation law researchers studied environmental litigation causali-ty earlier, probability theory was used in litigation trials and reduced plaintiffs’ burden of proof, indirect proof method has very strong practicality as well. As the fact of difficult proof of causality in environmental litigation, it is workable to refer to Japanese indirect proof methods and the probability theory to implement multi- leveled stand-ards of proof in China's environmental litigations.【总页数】5页(P67-70,80)【作者】戴文娜【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相关文献】1.马萨诸塞州诉环保署案对我国环境诉讼的借鉴 [J], 徐凌2.马萨诸塞州诉环保署案对我国环境诉讼的借鉴 [J], 徐凌;3.环境诉讼中的因果关系判定——以某公司排放废气污染事件为例 [J], 俞学如;周艳文4.环境诉讼因果关系推定比较 [J], 刘军;谢伟5.环境诉讼中的群体诉讼制度——兼论完善我国环境诉讼中的代表人诉讼制度 [J], 宋宗宇;钱静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环境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证明的质疑与反思
环境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证明的质疑与反思
柯阳友;蒋楠
【期刊名称】《河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7(009)003
【摘要】环境侵权诉讼中,出于对弱者保护的立法目的,确立特殊规则以重新分配证明责任是立法的应然选择.因果关系推定方法是证明责任倒置规则适用的前提,二者分属不同领域,并非非此即彼的关系.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由污染者对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引发一些争议,应结合司法实践采取客观目的解释方法,将其解读为相对的证明责任倒置规则,即在原告对因果关系可能性证明的前提下推定因果关系存在,再由被告承担因果关系不存在的证明责任将更具合理性.而在法律解释难以发挥作用之时,则需进一步完善法律,填补法律漏洞.
【总页数】6页(P61-66)
【作者】柯阳友;蒋楠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 071002;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1;D922.68
【相关文献】
1.环境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证明的质疑与反思 [J], 柯阳友;蒋楠;
2.我国医疗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之证明--以《侵权责任法》为视角 [J], 郝飞
3.论环境侵权诉讼中的因果关系证明 [J], 纪晓霞
4.论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证明责任承担--对因果关系推定与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倒置之区别的厘清 [J], 俞琳璐;李茂平
5.论抽象主观证明责任在环境侵权诉讼中的功能与应用——以因果关系事实的鉴定义务分配为中心 [J], 倪培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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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未遂认定的实践检视和标准构建——聚焦数量型污染环境行为
污染环境罪未遂认定的实践检视和标准构建——聚焦数量型
污染环境行为
任海月;单勇
【期刊名称】《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24(51)1
【摘要】污染环境罪的未遂认定问题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争议,是污染环境罪刑法规制中的一个亟待解决的实践问题。
自从《刑法修正案(八)》确立污染环境罪以来,理论界围绕污染环境罪的若干理论问题展开了广泛讨论,但以理论构建为核心的研究
难以解决未遂认定这一实践问题。
以实践为导向的研究思路主张基于指导裁判的《会议纪要》,从现行规范出发构建污染环境罪的未遂认定标准。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导致污染物有与外环境接触的具体危险,由于被公安、环保等部门查
获或其他意志以外的原因,污染物并未实际接触外环境造成环境法益受损的法定危
害结果,该行为为污染环境罪未遂。
在部分既遂、部分未遂的情况下,应当比较既遂
部分和半完成状态的未遂部分的量刑幅度,实现合理化定罪量刑。
【总页数】10页(P103-112)
【作者】任海月;单勇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4.399
【相关文献】
1.污染环境共同犯罪行为的类型化研究——以湖北地区122份污染环境罪一审判决书为样本
2.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的污染环境罪罪量认定研究——以2017年-2021年处置型污染环境罪司法裁判为视角
3.污染环境罪入罪标准及其认定--评两高2016年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
4.污染环境罪:结果犯还是行为犯——以2015年1322份“污染环境罪”一审判决书为参照
5.如何认定污染环境罪的既遂与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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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侵权案件中部分因果关系的适用
论环境侵权案件中部分因果关系的适用
陈雅楠;杨帆
【期刊名称】《环境保护》
【年(卷),期】2016(0)13
【摘要】在因环境问题导致的侵权案件中,原被告之间的社会地位相差悬殊、信息不对等,往往会导致因果关系难以证明。
本文总结分析了国外环境侵权案件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分配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阐释了我国环境侵权案件因果关系证明制度的转变,建议在我国的环境侵权案件中可以引用部分因果关系学说理论,以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推动环境诉讼的进程。
【总页数】5页(P58-62)
【关键词】环境侵权;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部分因果关系
【作者】陈雅楠;杨帆
【作者单位】北京林业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01
【相关文献】
1.环境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推定的适用 [J], 施珵
2.论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的因果关系 [J], 周杰韬
3.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在环境侵权案件审理中的应用 [J], 朱义亭
4.论因果关系推定在大规模侵权案件中的适用 [J], 马艳
5.论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的因果关系 [J], 周杰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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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专 门研 究 环 境 刑 法 的 学 者 , 中南 林 业 科 技大 学 社 会 科学 处 处 长蒋 兰 香 教授 2 0 1 4年 8月在
研 究 污 染 型环 境 犯 罪 因果 关 系 的证 明 问题 首 先 需 要 解 决 因果 关 系的基 础性 问题 。著 作 从 宏 观 入 眼 ,微 观 入 手 ,对 因果 关 系 的有 关 基 础 问题 进 行 了探 讨 ,认 为污 染 型环 境 犯 罪 因果 关 系 的证 明 对 象 仅 限 于 结 果 犯 和 危 险 犯 ;环境 刑 事 政 策会 影
排 除在处罚之外 。如何科学地认定污染型环境犯 罪 因果关系值得学界进行深入 细致 的研 究。 污
染 型 环 境 犯 罪 因果 关 系证 明研 究 》 从 理 论 和 实 践
上 分 析 了污 染 型 环 境 犯 罪 因果 关 系证 明的 相 关 问
权证 明标 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在一般刑事犯罪
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 出版 的 ( ( 污染型环境犯罪 因
果 关 系证 明研 究 是 迄 今 为止 我 国法 学 界 唯一 一 本 关 于 污 染 型环 境 犯 罪 因果 关 系证 明 问题 的学 术 专著 。
响其证 明标准和证 明责任分配 ,污染型环境 犯罪
因果 关 系证 明 与环 境 侵 权 因果 关 系 明 既 有联 系 又有 区 别 。著 作 阐释 的 这 些 基 础 问 题 为 后 面证 明 结 构 相 关 问题 的研 究提 供 了理 论 基 础 。对 于 污 染
充 分 ,排 除 合 理 怀 疑 ” 比 较 困 难 。 著 作基 于制 裁
情 况下无法依一般的推理、经验规则加 以判断 ,
如 果 仍 然 固 守 传 统 的 行 为 与 结 果 之 间 存 在 内 在 的 、合 乎规 律 的 、直接 的联 系 的 因果 关 系理 论 ( 相 当 因果 关 系 ) ,势 必把 大 量 污 染 环境 的 犯 罪 行 为
染 型环境犯罪 因果关 系来说 ,证 明责任在不同证
明 主体 之 间进 行 公平 分 配 直 接 关 系 这 类 犯 罪 的追
收 稿 日期 :2 0 1 5 . 0 5 . 1 5 作 者简介 :黄 明儒,教授,博士生导师;E — ma i l :h u a n g mr9 9 @1 6 3 . t o m。 引文格式 :黄 明儒 . 环境犯罪 因果关系证明 问题的创新之作——评蒋兰 香教授 《 污 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证明研究》[ J 】 . 中南林业科 技大学学报 ( 社 会 科 学 版 ), 2 0 1 5 , 9 ( 4 ) : 8 5 — 8 6 .
Do i : 1 0 . 1 4 0 6 7 / j . c n k i . 1 6 7 3 — 9 2 7 2 . 2 0 1 5 . 0 4 . 0 1 8
环境 犯罪 因果关 系证 明问题 的创新 之作
— —
评蒋 兰香教授 《 污染型环 境犯罪 因果关系证 明研 究》
黄明儒
( 湘潭 大学 法学 院, 湖南 湘潭 4 1 1 1 0 5 )
或 称 危 险 结 果 与 实害 结 果 )之 间 引起 与 被 引起 的 关 系判 断 更 为 复 杂 ,对 有 害物 质 的排 放 及其 危 害 程 度 的确 立 、检 验 涉 及 到 高 深 的 科 学 技 术 ,有 些
般 刑 事 犯 罪 因果 关 系的 证 明标 准 “ 证据 确 实 、
型环境 犯罪因果关系证 明而 言 ,证 明标准直接与
证 明能 力 有 关 。 由于污 染 行 为 与环 境 被 污 染 的 结 果 之 间 引起 与 被 引起 的 关 系 难 以 证 明 ,因此 要 求 污 染 型 环 境 犯 罪 因果 关 系 的 证 明标 准达 到 刑 法 中
一
关系 中原 因 ( 排污行为 )与危害结果 ( 危险状态
证 明标 准 的 基 础 上 适 当 降低 ,将 其 确 定 为 “ 高 度
盖 然 性 ” 比较 适 宜 。著 作 对 污 染 型 环境 犯 罪 因果
题 ,某 种 程 度 上 能 够 帮 助 司 法 机 关 解 决 环 境 犯 罪
关 系证 明标 准 的 探 讨 为 今 后 刑 事 证 明领 域 规 定 特
刑事犯罪 的视 角对污染型环境犯罪 因果关系的证
明标 准 进 行 了学 理 上 的探 讨 ,认 为 污 染 型 环 境 犯
罪 因果 关 系 的证 明标 准 应 当适 当 降低 ,但 也 不 能 将 环境 民事 侵 权 因果 关 系证 明标 准 确 定 为 环 境 刑 事 犯 罪证 明标 准 。刑 事 诉 讼 中应 当在 环 境 民事 侵
中因果关 系认定上 的难题 ,进而解决污染 型环境
违 法 行 为 的责 任 归 属 ,为 司法 实务 部 门提 供 理 论 指 导 ,该 书 提 出 的相 关 建 议 也 可 以指 导 立 法 机 关 完善 刑 事诉 讼 立 法 。
殊犯罪的证 明标准提供 了理论支撑 。证 明责任分
配 的价 值 在 于 公平 、公 正 、效 率 和 秩 序 。 对于 污
第9 卷 第4 期
2 0 1 5 年8 月
中 南 林
业 科 技 大
学 学 报( 社 会 科 学 版)
V o 1 . 9 N o . 4
A u g . 2 0 1 5
h t t p : / / q k s . c s u f t . e d u . c n
J O U R N A L O F C E N T R A L S O U T H U N I V E R S I T Y O F F O R E S T R Y &T E C H N O L O G Y(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
因 果 关 系 问题 及 其 证 明 问题 一 直 以 来 就是 我 国刑 事 法 律 中的 重 点 和 难 点 问题 。法 学 界 有 众 多 学者 对 因 果 关 系 问题 开 展 过 深 入 细 致 的 研 究 ,但 将 环 境 刑 事 领 域 因果 关 系 证 明 问题 研 究 得 如 此 深 透 的 学者 当 属 蒋 兰 香 教 授 。污 染 型 环 境 犯 罪 因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