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相关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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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困境及出路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困境及出路
心 .对 于 拥有 相 当大 权力 的主诉 检 察 官 们 能否 适 应 新
权 责 的 有 机统 一 是 实 行 主诉 制 的初 衷 .但 经 过 一 段时间的运行 , 出现 了权 力 、 任 相 脱 节 的情 况 , 碍 责 妨 了 这一 制 度健 康 深 人 的发 展 现 在 主诉 检察 官 面 临 的 问 题 主要 是 责任 很 完 整 . 力 却 不 完 善 . 权 一些 地 方 放权 并 不彻 底 主诉 检察 官 在 求诉 权 方 面有 决 定权 . 在 不 但 诉 、 少 或增 加 犯 罪 事 实 、 减 主动 增 加 犯 罪 嫌疑 人 等 方 面 没 有权 力 在 主 诉设 计 之 初 . 际 上并 未 考 虑利 益 的 问 实 题 , 随 着 主诉 制 的 发 展 , 益 问题 日益 突 出 , 很 多 但 利 在 地方 公 务人 员 工 资 的 规 范后 .原 来 的 主诉 检 察 官 岗位
圭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困境及出路

文 吴 祥 义 ◎





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以下简称: 主诉制) 是指
在检 察 长 领 导 下 .在 审查 起 诉 部 门实 行 的 以 主
( ) 定 与 流 动 左 右 为 累 .一名 优 秀 的 主诉 检 察 官
官 制 度 难 以为 继 的局 面 需 要 引 起 我们 足 够 的重 视 [ 3 ] ( ) 三 责任 与权 力 不相 匹配
( ) 权 与 收 权进 退 维谷 一 放
主诉 制 的核 心 在 于放 权 主 诉制 推 行 的过 程 中 . 简 政 放 权一 度 是公 诉 工 作 的 主调 . 过 一段 时 间 . 经 收权 的 呼 声 日渐 高涨 . 主诉 制 在放 与 收 之 间徘 徊 。一 方 面 . 一 些 地 方 检 察 机 关 的领 导 对 主 诉 检 察 官 独 立 办 案 不 放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研究——以海盐县人民检察院的实践为例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研究——以海盐县人民检察院的实践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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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海 盐 县 人 民检 察 院的 实践 为 例
张 峰

( 海盐县人 民检 察院 , 浙江 海盐 340 ) 130 摘 要 : 为深化公诉权 的重要 内容 , 作 主诉检察 官 办案 责任制度 的推 行 实践 具有 复杂性 、 多样性 , 这一制
度的推行所带来的效应及产生的困惑随着实践的深入而不断的显现 , 有待全面分析和解决。 关键词 : 主诉检察官; 办案责任制 ; 职业公诉人
①“ 海淀模式” 是由陈兴良教授主持的改革试点, 主要内容为建立由主诉检察官、 事务检察官和检察书记官组成 的刑事检控检察官分离制 度 。参见李玲 , 王新环 , 明:海淀区检察院关于主诉检察官制度改革的探索与实践》 载《 苗生 《 , 政法论坛 }9 9 19 年第 4 。 期
② 主诉检察官为科长这一情况在浙江省检察系统普遍存在, 甚至成为任职公诉科科长的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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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期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 0 9年 4月
完全符合司法活动的规律, 强调对检察 提起公诉后 , 由具体 承办 人 出庭 支持 公诉 . 负责 审 专业化趋 向, 并 官素养的提高重点在于公诉人 的职业化和精英化。 查判决结果提 出意见报 主诉 检察 官审核 。

次 次按 照新 的 目的而改写 。 … ”

而具体 的操 作 程 序 为 : 查 机 关 移送 案件 审查 起 诉 侦

主诉检察 官制度推行 的基本情况
后, 由主诉检察官根据案情分配给具体承办人办理 ,
提审并制作笔录、 审查报 海盐县人 民检察院公诉科共有 8 名检察人员, 承办人独立负责审查卷宗 、 均
中图分类 号 : 9 5 2 D 2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8— 5 5 2 0 )2— 0 6— 4 10 7 7 (0 9 0 0 4 0

基层院检察官办案责任之思考——以检委会讨论的公诉案件为视角

基层院检察官办案责任之思考——以检委会讨论的公诉案件为视角

70I中画栓泪貳I THE CHINESE PROCURATORS检察管理与保障责任编辑:苗红环基层院检察官办案责任之思考----以检委会讨论的公诉案件为视角•杜先祥”胡庆翠”/文摘要:以Y院2016年以来,检委会讨论的公诉案件为例,从上会案件的数量、讨论范围、处理结果的变化,分析基层检察院检察官办案责任方面存在问题,如检察官没有完全适应改革要求,检察官联席会议没有充分发挥作用,检察官、检察长、检委会权限没有落实到位,案件评查制度没有起到很好地促进作用等问题。

提出加强检察官培训学习,规范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落实检察官、检察长、检委会职责权限,实行检委会繁简分流,加强内部监督制约,确定司法责任追究原则的建议。

关键词:基层院检察官办案责任司法改革以来,检察机关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文件,在稳步推进改革的基础上,建立新型的检察工作模式。

基层检察机关是检察改革的最基本环节,如何贯彻落实好基层检察机关检察官的办案责任,实现新型检察工作模式,直接影响到改革的成效。

下面以Y 院的检委会讨论的公诉案件为例,谈谈基层院检察官办案责任的问题一、基本情况(一)近三年来公诉部门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数据2016年检委会共讨论公诉科提交的案件28件,检委会同意承办人意见和改变承办人意见分别为14件,各占50%。

其中同意承办人意见中,存疑不诉9件,相对不诉1件,起诉2件,请示2件;改变承办人意见中,由绝对不诉变更为相对不诉2件、存疑不诉3件、起诉1件,由相对不诉变更为起诉2件,由存疑不诉变更为起诉5件、相对不诉1件。

2017年检委会共讨论公诉科提交的案件29件,同意承办人意见和改变承办人意见分别为17件、12件,分别占比59.3%、40.7%,与上年度相比改变承办人意见数略有下降。

其中同意承办人意见中,存疑不诉10件、相对不诉5件、请示2件;改变承办人意见中,由绝对不诉变更为存疑不诉2件、起诉1件,由相对不诉变更为起诉1件,由存疑不诉变更为起诉5件、相对不诉3件。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完善研究》范文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完善研究》范文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作为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与效率。

因此,对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完善研究,不仅有助于提升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更是推进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现状与问题当前,我国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责任界定不够明确,导致办案过程中出现责任推诿的现象。

其次,监督机制不够健全,使得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

此外,奖惩机制和激励机制的缺失或不完善,也影响了检察官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

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完善的必要性完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提升司法工作质量和效率的必然要求。

首先,明确责任界定,可以使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更加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减少责任推诿的现象。

其次,健全监督机制,可以有效地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司法的公正性。

此外,建立完善的奖惩机制和激励机制,可以激发检察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

四、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完善措施(一)明确责任界定为了使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更加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义务,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制定详细的办案规程和操作指南,明确各项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标准;二是建立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对办案过程和结果进行全面评估;三是加强检察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二)健全监督机制为了防止司法腐败和维护司法的公正性,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监督机制:一是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包括对办案过程的监督、对办案结果的审核等;二是加强外部监督,包括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公开办案信息等;三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三)建立奖惩机制和激励机制为了激发检察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需要建立完善的奖惩机制和激励机制:一是设立明确的奖惩标准,对表现优秀的检察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检察官进行批评和教育;二是建立晋升机制,为优秀的检察官提供晋升机会;三是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待遇,提高检察官的归属感和幸福感。

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问题及展望

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问题及展望

2018年6月第16卷第3期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时代法学PresentdayLawScience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Jun.㊀2018Vol.16No.3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问题及展望∗陈鹏飞(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ꎬ重庆北碚㊀400711)摘㊀要:推进落实司法责任制ꎬ是本轮检察改革的核心内容ꎬ是我国检察制度的重大变革ꎮ经过司法责任制改革ꎬ检察长与检察官的办案权限得以初步划分ꎬ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在制度上初步建立ꎬ新的办案责任机制初步形成ꎮ在改革过程中ꎬ也面临着主任检察官与部门负责人㊁主任检察官负责制与承办负责制之间关系没有理清ꎬ检察官主体地位不够彻底ꎬ检察委员会改革力度不足以及司法责任难以落实等困境ꎬ影响了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实效ꎮ下一步ꎬ改革的重点仍然是继续推进并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各项任务和改革举措ꎬ针对存在的问题与不足ꎬ有针对性地进行完善与纠偏ꎬ确保司法责任制能够落地生根ꎮ关键词:检察机关ꎻ司法责任制ꎻ司法改革中图分类号:D916㊀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㊀㊀文章编号:1672 ̄769X(2018)03 ̄0088 ̄10DOI.10.19510/j.cnki.43-1431/d.20180412.001TheProblemsandProspectoftheProcuratorialResponsibilitySystemReformCHENPeng ̄fei(BeibeiDistrictPeople sProcuratorateofChongqingMunicipalityꎬChongqing400711ꎬChina)Abstract:Asthemaincontentsoftheprocuratorialreformꎬthejudicialresponsibilitysystemhasaessentialroleꎬanditwillbringsasignificantchangetotheprocuratorialsystem.Throughthereformꎬtheprocurators dominantrolehasbeenconsolidatedꎬandthenewmechanismhasbeenes ̄tablishedbasically.Howeverꎬtherealsohastheseproblemsofthattheprocurators dominantroleneedstobestrengthendꎬthereformoftheprocuratorialcommitteeislargelyinvisible.Andꎬthereisalsoaconflictbetweenthedirectorprocuratorandtheheadofthedepartmentꎬbetweenthedirectorprocuratorresponsibilitysystemandtheundertakeresponsibilitysystem.Thenextstepꎬthekeypointofprocuratorialreformisadvancingthereformmissionestablishedꎬperfectthejudicialrespon ̄siblitysystemꎬandthenensurethereformmeasureswillcometrue.Keywords:procuratorialreformꎻthejudicialresponsibilitysystemꎻjudicialreform党的十八大以来ꎬ司法改革在稳步推进ꎬ开启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新篇章ꎮ在中央层面上ꎬ决策者制定了改革的方向与目标ꎬ并先后推出了一系列的改革举措ꎬ为新一轮司法改革提供了明确的㊁系统的顶层制度设计ꎬ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ꎬ检察改革也得到了充分的重视ꎮ其中ꎬ以明确权力划分ꎬ落实办案责任ꎬ推动去行政化ꎬ实现办案者定案㊁定案者负责为目标的司法责任制改革ꎬ是检察改革的核心内容ꎮ通过同步推行人员分类管理㊁完善司法人员职业保障体系㊁实行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改革举措ꎬ与司法责任制改革一道ꎬ形成了严密的改革制度体系ꎬ保障司法责任制得以落实ꎮ可以说ꎬ本轮检察改革在范围上的广度㊁措施上的力度以及影响上的深度ꎬ都是我国检察改革史上所罕见的ꎬ也体现了中央对于检察改革的重视以及推动法治建设的决心ꎮ可以预见ꎬ本轮司法责任制改革必将给检察工作㊁检察机关乃至每一名检察人员都带来深远的影响ꎮ然而ꎬ由于检察职能的多样性ꎬ检察权本身的复杂性ꎬ使得检察改革无论是在理论认识上ꎬ还是在改革方向的把握上ꎬ都要比法院改革面临更多的困惑与更为复杂的局面ꎮ任何真正的改革都会触及既存的利益格局ꎬ也必定会面临着各种挑战与阻力ꎬ长期以来所形成的权力运作与利益分配模式不会主动退出历史舞台ꎬ很多做法也已成为思维定势ꎬ都会对改革产生很大的抵制作用ꎮ作为司法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ꎬ检察改革既要解决技术上的难题ꎬ同时也要克服体制上的冲突ꎬ只有坚定信心㊁稳步推进㊁积极摸索㊁尊重规律ꎬ才能建立起公正㊁高效与权威的中国检察制度ꎮ本文从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基本内容出发ꎬ结合改革实践ꎬ对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成效与问题进行初步检视ꎬ以期为继续推进与完善检察制度略尽绵薄之力ꎮ一㊁改革解读: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基本内容(一)本轮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本轮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主要涉及四个方面:完善司法责任制㊁实行人员分类管理㊁健全司法职业保障制度以及建立人财物省级统管的管理体制ꎬ这四个方面的内容是相辅相成㊁不可分割的ꎬ共同构成检察改革的制度体系ꎮ其中ꎬ司法责任制居于核心地位ꎬ是检察改革所要紧紧抓住的 牛鼻子 ꎬ人员分类管理是基础ꎬ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和省级统管则是保障ꎮ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 «若干意见» )规定ꎬ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ꎬ其主要目的在于构建公正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和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㊁追究机制ꎬ实现谁办案谁负责㊁谁决定谁负责ꎬ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地位ꎬ体现了对司法规律的尊重ꎬ因而成为本轮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ꎮ司法责任制改革涉及到办案组织的构建与运行机制㊁职责与权限的分配机制㊁检察委员会运行机制㊁管理与监督机制以及司法责任追究机制等方面ꎮ办案组织构建与运行机制方面ꎬ在对检察人员进行分类管理的前提下ꎬ建立以检察官为核心的办案组织ꎬ包括独任制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两种形式ꎮ独任制检察官是主要的办案组织形式ꎬ多数检察业务都由独任制检察官来承担ꎬ在实践中ꎬ每名员额检察官一般都配备了若干名检察官助理㊁书记员ꎮ作为办案组织的独任制检察官ꎬ在组织形式上实际是一个办案团队ꎬ检察官作为该团队的负责人对办案事务进行指挥协调与监督管理ꎮ检察官办案组作为补充形式ꎬ由两名以上员额检察官组成ꎬ也配备了若干名检察官助理㊁书记员ꎬ其中一名检察官为主任检察官ꎬ作为该办案组的负责人ꎬ领导本组的办案业务ꎮ检察官办案组包括固定型和临时型两类ꎬ固定型的办案组主要适用于办理职务犯罪侦查案件ꎬ其他重大㊁复杂的ꎬ独任检察官无力承担的案件ꎬ也可以组成临时的检察官办案组来办理ꎮ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全面铺开以后ꎬ固定型的检察官办案组的适用空间将大大缩减ꎬ临时型办案组将成为检察官办案组的主要形态ꎮ职责与权限分配方面ꎬ在坚持检察一体原则和检察长领导制的基础上ꎬ制定权力清单ꎬ明确检察官与检察长之间的权力分配ꎬ赋予检察官一定的办案权限ꎬ包括定案权ꎮ在权力清单范围内ꎬ检察官可以对案件的实体性或者程序性事务行使决定权ꎬ并对自己所作的决定负责ꎮ当然ꎬ考虑到目前监督制约机制尚不健全ꎬ检察官水平参差不齐的现实情况ꎬ改革并没有将定案权全部下放给检察官ꎬ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或者重大程序性问题的决定权限还是检察长ꎬ兼顾了司法规律的要求和司法实践的需要ꎮ在健全检察委员会运行机制方面ꎬ本次改革主要是在检察委员会的构成与运作机制的问题进行了一些调整ꎬ以提高检察委员会工作的法治化㊁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ꎮ一是改革了检察委员会的构成ꎬ以 资深检察员 的规定替代了 内设机构负责人 ꎬ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扩大检察委员会委员的来源ꎬ四是引进了决策咨询机制ꎮ明确提出要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㊁专业研究小组等辅助机构ꎬ专家也可以到场发表咨询意见ꎬ这一规定有利于克服检察委员会在专业知识和经验等方面的缺陷与不足ꎬ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ꎮ在管理与监督机制方面ꎬ优化检察长对检察官的监督ꎬ在检察官独立办案的同时ꎬ解决监督制约的问题ꎮ司法责任制改革之后ꎬ原来的办案模式发生了重大转变ꎬ在扩大检察官权限范围的同时ꎬ加强管理与监督是必不可少的ꎬ防止放权之后出现权力滥用ꎮ司法责任制改革之下的管理与监督机制ꎬ包括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㊁检察长㊁检察委员会对检察官的管理与监督ꎬ体现了检察一体原则ꎮ并且ꎬ改革文件还赋予了案件管理部门以更大的职权ꎬ通过对案件办理关键节点的管理与控制ꎬ间接地对检察官的办案行为进行监督ꎮ在司法责任的认定和追究方面ꎬ通过明确责任主体和追责程序ꎬ保证办案责任能够落实到人ꎬ在放权的同时ꎬ也同步赋予了检察官的办案责任ꎬ做到有权必有责ꎬ有责必追究ꎮ«若干意见»规定了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㊁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三种责任形态ꎬ涵盖了普通检察官和检察长㊁分管副检察长㊁专职检委会委员等所有具有检察官身份的人员ꎬ基本上实现了责任主体的全覆盖ꎮ«若干意见»还比较详细地列举了各种需要承担司法责任的情形ꎬ并明确了具体的认定与追究程序ꎮ在传统上ꎬ我国检察机关办案实行的是 三级审批制 ꎬ即承办人审查案件 部门负责人审核 分管检察官决定的模式ꎬ这是一种典型的行政化办案模式ꎮ司法办案不同于行政决策ꎬ行政决策要解决的是当前或者是以后的事情ꎬ它的本质不在于判断ꎬ而是决策ꎬ要解决的是 怎么做 的问题ꎬ通过汇报㊁审批的形式是可以完成的ꎮ而司法办案不同ꎬ它要解决的是过去已经发生的事情ꎬ它的本质在于判断ꎬ主要解决的是 是不是 的问题ꎬ必须通过对各种证据的审查ꎬ结合经验㊁良心对已然事实进行再现ꎬ它必须是建立在亲历的基础上ꎬ只有亲自接触原始证据㊁听取当面陈述ꎬ才能形成最接近事实真相的判断ꎬ是不能够㊁也不应当通过行政审批的形式来完成ꎬ以行政审批的形式来办理司法案件ꎬ是不符合司法规律的ꎮ以司法的方式办理司法案件ꎬ是对检察机关办案的基本要求ꎬ也体现了司法规律的尊重ꎬ检察机关的立足之本是检察业务ꎬ行政化的管理模式从根本上忽视了检察权㊁检察业务的特征和基本规律ꎬ也剥夺了检察官的主体地位ꎬ不应成为检察机关办案形式 1 ꎮ随着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的不断加深ꎬ以及检察官职业素养的不断提高ꎬ三级审批制的办案模式已经被公认为不能适应现代司法的需要ꎮ本轮改革直接针对这一问题ꎬ建立司法责任制ꎬ通过权力清单对检察官㊁部门负责人㊁检察长等人员的权限进行了明确地划分ꎬ初步确立了检察官的主体地位ꎬ开始了办案模式从行政化向司法化的转变ꎮ在新的办案模式下ꎬ检察官的权限范围得到了空前的扩大ꎬ多数案件不再需要层层审批ꎬ检察官可以自行决定ꎬ自行承担责任ꎬ体现了 谁办案㊁谁决定㊁谁负责 的司法规律ꎬ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办案模式的司法化ꎮ通过改革ꎬ办案权力和办案责任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ꎬ在增强检察官主体地位的同时ꎬ也明确了责任主体ꎬ有利于增强检察官的责任心ꎬ提高案件质量ꎮ(二)本轮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特征1.改革具有全局性与深彻性一直以来ꎬ检察改革就没有停止过ꎬ可以说是新中国的检察制度存在了多少年ꎬ检察改革就持续了多少年ꎮ自检察制度恢复重建到中共十八大以前这段时间ꎬ虽然检察改革一直在进行ꎬ也取得了不少成就ꎬ但这些改革多少还是具有一些 拨乱反正 或者是 小打小闹 的意味ꎬ基本上都是在体制和法律框架内进行的工作层面上的机制创新ꎬ对于制约检察工作发展的一些深层次问题㊁体制性障碍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ꎬ因而具有比较明显的局限性 2 ꎮ对于这些问题ꎬ学界与实务界实际上早有关注ꎬ但限于改革的决心㊁紧迫性以及认识水平等方面的局限性ꎬ改革的成效不太明显ꎮ以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为代表的上一轮检察改革ꎬ虽然出发点是为了克服三级审批制ꎬ强化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ꎬ但适用范围有限ꎬ主要适用于公诉部门ꎬ加之改革力度不足ꎬ权责利问题没有理清ꎬ配套机制也未能跟上ꎬ导致这一改革效果不明显ꎬ很多地方在实行了一段时间之后又回到了之前的老路上来ꎮ从总体上看ꎬ上一轮检察改革还只是初步的探索ꎬ是对突破检察长负责制的一次尝试ꎬ在当时的大环境之下ꎬ根本不可能建立起检察官的主体地位ꎬ这一改革最终不了了之也就不足为奇ꎮ与上一轮改革相比ꎬ本轮司法责任制改革明显更具全局性ꎬ其广度与深度也是之前所无法比拟的ꎬ从体制㊁制度到办案机制各方面都有涉及ꎬ直接触及到了根本层面上的问题ꎬ可以说是自检察制度恢复重建以来规模最大㊁程度最深的一次深彻变革ꎬ此次改革也必将对检察工作产生深远的影响ꎮ2.改革具有针对性本轮司法责任制改革具有明显的针对性ꎬ尤其是针对长期以来根深蒂固而又饱受批评的司法行政化的问题ꎮ司法行政化是检察权有效运行的一大障碍ꎬ长期以来形成的三级审批制造成了 办案不定案㊁定案不办案 的悖论ꎬ抹煞了检察官的主体地位 3 ꎮ在三级审批制的办案模式下ꎬ承办检察官被 手足化 ꎬ个别甚至沦为唯领导是从的工具ꎮ司法行政化显然是违背司法规律的ꎬ导致诉讼效率低下㊁办案责任不明与决策虚化 4 ꎮ在需要追究责任的时候ꎬ也正是由于办案权与定案权的分离ꎬ使得介入决策的因素较多ꎬ司法责任难以确定ꎬ最后往往不了了之ꎮ理论上讲ꎬ承办检察官只在承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ꎬ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检察长只在各自的审批范围内承担责任ꎮ但问题在于ꎬ这种承办责任与审批责任实际上是没有太大的界限的ꎬ也无法确定一个可操作性的划分标准ꎮ最终ꎬ要么责任追究不了了之ꎬ要么承办检察官就成为官僚层级制度的牺牲品ꎮ针对司法行政化的顽疾ꎬ此次改革直接指向三级审批制ꎬ通过实行司法责任制ꎬ重构新的办案组织ꎬ划分检察官与检察长的权限ꎬ淡化分管副检察长与部门负责人在办案方面的领导职责ꎬ淡化行政化的意图十分明确ꎮ从目前的改革实践来看ꎬ这一改革方向是正确的ꎬ成效也是显著的ꎬ对于淡化行政化色彩有着积极的意义ꎮ二㊁问题探讨:司法责任制改革存在的问题(一)新的办案组织下两组关系的困惑司法责任制改革确立了独任制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两种办案组织ꎬ应当说改革路径并没有问题ꎬ也符合大陆法系法治国家的通行做法ꎮ但由于长期以来的办案模式还有相当大的影响ꎬ加之对司法责任制的研究还不够深入ꎬ有些问题尚未形成清晰的认识ꎬ导致主任检察官与部门负责人㊁主任检察官负责制与承办负责制之间的关系还没有完全理清ꎬ为司法责任制的落实埋下了隐患ꎮ一方面ꎬ关于办案组织与内设部门之间的关系问题ꎬ主要体现为主任检察官与部门负责人之间的关系如何协调ꎮ在司法责任制改革中ꎬ参考了我国台湾地区的主任检察官制度ꎬ但二者的含义实际上是完全不同的ꎬ前者的主任检察官其实就是部门负责人ꎬ是为减轻检察长工作负荷而设置的管理层级ꎬ因而一般不存在冲突ꎻ而我国的主任检察官ꎬ则是在已经存在内设部门负责人这一管理层级的前提下设置的ꎬ如果没有兼任部门负责人ꎬ那么其地位就相当于我国台湾地区的检察官ꎬ此时就存在冲突隐患ꎮ从设立的初衷上看ꎬ我国台湾地区的主任检察官主要是为了延伸检察长监督管理职能ꎬ而我国ꎬ从«若干意见»的表述上看ꎬ设置检察官办案组和主任检察官是为应对某些重大㊁疑难㊁复杂案件ꎬ主任检察官只不过是这一办案组的负责人ꎬ在设立的宗旨上二者完全不同ꎮ在较小的内设部门ꎬ往往只配置了一个独任制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ꎬ部门负责人就是检察官或主任检察官ꎬ他们既是承担办案责任的办案组织负责人ꎬ也是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人ꎬ这种情况与我国台湾地区和德国的规定有些相似ꎬ可能不会出现明显的问题ꎮ但在规模较大的部门ꎬ如有的地方成立了诉讼监督局或刑事检察局ꎬ一般都会有多个固定检察官办案组ꎬ也可能会因办案需要而组建临时的办案组并指定主任检察官ꎬ各主任检察官负责本组的业务工作ꎬ在这种情形下ꎬ就容易产生主任检察官与部门负责人之间的矛盾ꎮ根据«若干意见»ꎬ个案办理不再需要经过部门负责人的审批ꎬ而成为专门的行政管理者角色ꎮ从理论上讲ꎬ如业绩考核㊁纪律监督等事务方面的行政管理职能ꎬ与办案业务工作分离ꎬ实行双轨制似乎是最为合理的 5 ꎮ但是实践中ꎬ这一做法也会产生矛盾:其一ꎬ行政性事务与办案性事务的分离ꎬ会导致两方面工作的脱节与冲突ꎬ特别是业务管理方面ꎬ如果主任检察官不能行使业绩考核这类的行政管理事务ꎬ就很难对其下属的检察官或助理形成有效管理ꎮ其二ꎬ行政性事务与业务性事务有时也难以绝对分开ꎬ两者之间有时并无清晰的界限ꎬ尤其是省级检察院ꎬ很多业务都属于指导性㊁监督性的业务ꎬ单纯的案件办理业务很少ꎬ此时就很容易产生认识分歧ꎮ另一方面ꎬ在目前的情况下ꎬ主任检察官负责制与承办负责制之间存在矛盾ꎮ在独任制之下ꎬ承办检察官对自己所办理的案件行使定案的权力并承担办案责任ꎬ此时的权责关系比较明确ꎮ但是在主任检察官办案组中ꎬ设置了一名主任检察官ꎬ还有数名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ꎬ检察官要向主任检察官负责ꎬ而检察官又要实施办案活动和管理事务ꎬ此时承办负责制就被模糊了ꎮ根据«若干意见»ꎬ检察官办案组承办的案件ꎬ由办案组负责人和其他检察官共同承担责任ꎬ负责人对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担责ꎬ检察官则对行为担责ꎬ这一规定看似合理ꎬ实际上模糊了责任界限ꎬ并且有使其他检察官沦为助理化的倾向ꎮ(二)检察官主体地位不够彻底长期以来ꎬ我们总是将检察机关作为检察权的行使主体ꎬ而检察官只不过是检察机关的代表ꎬ并不具有主体地位ꎮ经过司法责任制改革ꎬ传统的三级审批制办案模式已经在制度层面上被废止ꎬ但从实际效果上看ꎬ司法行政化在一些不应当存在的领域仍然存在着ꎮ以诉讼监督工作为例ꎬ«若干意见»规定ꎬ以人民检察院名义提出纠正违法意见㊁检察建议㊁终结审查㊁不支持监督申请或提出抗诉的ꎬ由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ꎮ事实上ꎬ这些审批事项涵盖了诉讼监督工作的绝大部分内容ꎬ这就意味着诉讼监督检察官的角色与办案模式与改革之前相比变化并不大ꎬ仍然不能行使定案权ꎬ只能对一些简单的程序性事项行使决定权ꎬ如签发送达回证等等ꎮ再以公诉㊁批捕为例ꎬ有不少地方将重大㊁疑难㊁复杂案件ꎬ甚至是上级交办㊁督办的案件是否提起公诉㊁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权都由检察长行使ꎮ问题在于ꎬ 重大㊁疑难㊁复杂案件 究竟作何解释ꎬ其范围如何确定ꎬ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解释ꎬ实践中很多就是由检察官自行把握ꎬ只要感觉稍有困难的案件就会提交检察长审批或者检委会讨论ꎬ为规避责任而主动放弃定案权ꎮ并且ꎬ在行政化色彩依旧浓重的检察机关ꎬ检察官仍然是被管理的对象ꎬ检察官的升迁㊁岗位调动㊁助理的配备等与检察官利益直接相关的事项完全掌握在行政领导的手里ꎬ如果要想对检察官施加影响也不是不可能ꎮ此外ꎬ在检察官行使决定权的案件里ꎬ检察官还不能签发自己作出决定的法律文书ꎬ导致定案权并不完整ꎬ也反映了检察官的主体地位未得到充分的尊重和落实ꎮ同时我们还需要防止检察辅助人员检察官化ꎬ变相地恢复行政审批制等问题ꎮ在以前人人都是承办检察官的情况下ꎬ都尚且存在案多人少的压力ꎬ在改革之后ꎬ检察官数量才占全部检察人员的30%多ꎬ还要强调检察官的亲历性ꎬ这就留下了重大隐患:检察官将全案分配给检察官助理来办ꎬ检察官助理独立完成全案的办理之后ꎬ再由检察官签发文书ꎮ如果出现这种情况ꎬ无疑又回到了行政审批的老路上来ꎬ只不过是将之前的承办人ң科长(或主诉检察官)的模式变成了检察官助理ң检察官ꎬ检察官实际上就扮演着原来的科长的角色ꎮ如果出现了这一问题ꎬ各项改革举措将会被规避和搁置ꎬ改革所确定的新的制度与机制将形同虚设ꎮ这个问题甚至在某些地方已经出现ꎬ这也是我们在实践中需要严格防范和加以制止的ꎮ(三)检察委员会改革力度不足检察委员会作为检察机关内部的最高业务决策机构ꎬ在疑难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决策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ꎮ一直以来ꎬ关于检察委员会的争议也从未停止过ꎬ在如何改㊁存与废等问题上意见分歧很大ꎮ本次司法责任制改革中ꎬ虽然也涉及到检察委员会ꎬ但从总体上看ꎬ改革对这一问题着墨不多ꎮ实际上ꎬ检察委员会最受诟病的问题主要在于:检察委员会工作方式的 非司法化 ꎬ很多提请讨论的案件ꎬ都是通过听取口头汇报的形式来形成决策的ꎬ缺失亲历性ꎬ有 定案者不办案 之嫌ꎻ检察委员会权责不明ꎬ由于检察委员会是集体决策ꎬ导致集体负责就成为集体不负责ꎬ有违 定案者负责 的基本原理ꎻ检察委员会议事范围不明确ꎬ立法将范围界定为 重大案件 和 其他重大问题 ꎬ但关键在于何为 重大 ꎬ这一范围如何解释ꎬ实践中普遍是各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自行解释ꎬ导致不少检察人员为了规避司法责任而滥用检察委员会ꎬ与司法责任制改革方向是完全相悖的ꎮ在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制度设计中ꎬ改革者虽然也注意到检察委员会的问题ꎬ但终究未能提出实质性的改革举措ꎬ以致那些结构性的问题依然存在ꎬ成为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潜在障碍ꎮ在检察委员会的构成上ꎬ虽然用 资深检察员 的表述替代了 内设机构负责人 ꎬ但是在实践中ꎬ内设机构负责人基本上都入额成为检察官ꎬ加之资历也比较深ꎬ 资深检察员 基本上就等同于入额的内设机构负责人ꎬ因而在实践中对于改善检察委员会的构成意义不大ꎮ至于检察委员会末位表态制ꎬ实践中很多检察机关在改革之前也是这样运行的ꎬ改革文件只不过是对实践中的做法予以确认ꎮ因此ꎬ司法责任制改革对检察委员会的影响并不大ꎬ没有涉及到根本性的问题ꎬ改革力度明显不足ꎮ(四)司法责任追究困难«若干意见»从责任形态㊁追责程序等方面建立了初步的责任追究制度ꎬ对于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和司法过错行为的检举控告ꎬ由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受理ꎬ并进行调查核实ꎮ如果调查核实后认为应当追究检察官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或重大过失责任的ꎬ则报请检察长决定后ꎬ移送省级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ꎮ惩戒委员会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无责㊁免责或给予惩戒处分的建议ꎬ在此基础上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给予相应的处分ꎮ«若干意见»只规定了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㊁重大过失责任的追究程序ꎬ没有规定监督管理责任如何追究ꎬ而监督管理责任一般涉及的是领导干部ꎬ«若干意见»完全不提及监督管理责任如何追究的问题ꎬ既容易导致实践中无所适从ꎬ也容易给人以照顾领导干部的不良观感ꎮ在程序方面ꎬ«若干意见»规定受理㊁调查都由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承担ꎬ这会导致有些涉及领导干部的司法责任无法实现ꎮ纪检监察机构并不是一个具有独立地位的机构ꎬ尤其是基层检察院ꎬ纪检监察机构不是来自于纪委的派驻ꎬ而是由本院的检察人员构成ꎬ实际上就是检察机关的一个内设机构ꎮ而检察机关又实行检察长领导制ꎬ让纪检监察机构来受理㊁调查并追究领导干部的司法责任ꎬ在实践中似乎难以实现ꎮ即使是普通检察官的司法责任ꎬ由于同体利益的原因ꎬ如 一岗双责 ㊁ 一票否决 的考核机制ꎬ也可能会导致司法责任追究落空ꎮ让本院的纪检监察机构来对自己朝夕相处的同事进行调查ꎬ并将其移送到省级检察官惩戒委员会ꎬ这显然是不现实的ꎬ最后很有可能出于 家丑不可外扬 而内部消化 6 ꎮ司法责任制试点工作开展以来ꎬ还没有见到有检察官被作出惩戒决定的报道ꎬ可见司法责任的落实难度之大ꎮ三㊁改革展望:下一步改革的方向与路径毫无疑问ꎬ本轮检察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ꎬ改革的重点把握得也比较准确ꎮ虽然本轮司法责任制改革遇到了不少的阻力和非议ꎬ但改革特别是深彻改革就不可能不对既得利益格局进行调整ꎬ皆大欢喜的改革必定是 伪改革 ꎬ应当坚定改革的决心ꎬ继续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落实ꎬ确保改革后的框架和制度能够顺利运行ꎮ从总体上看ꎬ本阶段的司法责任制改革还只是搭起了一个架子ꎬ更多的还是在宏观的层面上着力ꎮ在下一阶段ꎬ仍然要继续落实十八大以来所确立的各项改革任务ꎬ朝着改革设定的目标推进ꎬ同时要把重点放在配套制度上面来ꎬ对制度进行细化与优化ꎬ并针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ꎬ特别是基层一线所反映出来的问题ꎬ制定有针对性的对策ꎬ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ꎬ保证司法责任制改革措施能够真正落地生根ꎮ(一)理清新的办案组织下的两组关系1.关于部门负责人与主任检察官在较小的业务部门ꎬ部门负责人应当尽可能地由主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兼任ꎬ这是解决二者之间矛盾。

审视与剖析

审视与剖析

审视与剖析:司改背景下检察官独立执法“去行政化”研究钱云灿内容提要内部行政化已经成为妨碍检察官独立执法的主要原因,我国检察权履行的行政性有违司法规律且影响司法公正,必须增强检察官执法的独立性。

本文以主任检察官制度为切入,试提出检察官独立执法“去行政化”的制度构建:建立有利于检察官独立执法的办案组织,同时健全检察官独立执法的职业保障机制并加强对检察官独立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

关键词行政化检察一体检察独立主任检察官一、问题的提出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公正司法、高效司法、廉洁司法的必要保障,也是中央明确的一项司法改革重要任务。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笔者认为,我们在批判人民法院“审而不定、定而不审”时,不应忘记这样的情况也存在于检察机关。

人民检察院内部普遍存在的“察而不定,定而不察”有违司法活动直接性和亲历性,也与司法公正的理念不符。

司法实践中,真正不当干预和影响检察官独立执法,从而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还来自于检察机关内部等级森严的长官意志,来自其内部已经高度行政化的官僚体制。

虽然,地方检察机关的办案活动经常受到地方党政机关、党政官员、人大的非法干预是事实,但检察机关内部未参与办案的检察长、副、部门负责人等对案件的干预更方便、更频繁,严自检察机关外部的干预大多数也是通过内部干预间接进行的,这也很容易使检察机关本身的领导成为党政机关间接干预检察独立的中介。

这样的检察权运行机制,怎么实现司法公正?当下检察机关具有过于浓厚的科层式行政化管理机制,检察办案中实行检察人员承办案件、办案部门行政科处长审核、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的行政审批模式,既不符合检察司法属性,也限制了个体检察官的独立性与积极性,更为上级干预下级办案提供了正当性,损害了司法公正。

而且,这种上下一体,层层审批必须导致文牍主义,影响诉讼效率。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和创新方力等资源的限制, 检察机关对一些违法行为的监督 存在力度不够的问题,难以形成 有效的震慑。
监督效果不佳
在一些情况下,检察机关的监督效 果并不理想,存在监督不及时、不 全面、不准确等问题。
办案质量和效率有待提高
01
02
03
办案质量不高
由于审查不严、证据不足 等原因,一些案件存在质 量问题,需要加强内部管 理和审查机制。
深化检务公开
通过公开检察业务数据、案件信息等,增强检察工作的公开性和 透明度。
创新监督方式
运用科技手段和大数据分析,提高检察监督的精准度和效率。
加强内部监督
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强化对检察权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提高工作效 能。
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提高检察工作的国际化水平
01
参与国际法律事务
积极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合作,加 强与各国检察机关的交流与合作 。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 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2023-10-28
contents
目录
•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 对当前检察工作的对策建议 • 完善检察工作的具体措施 • 检察工作的发展趋势和展望
CHAPTER 01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法律监督职能发挥不够充分
监督手段单一
目前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 能时,更多地依赖于传统的审 查和调查手段,缺乏科技手段
队伍整体素质。
加强检察机关与社会的互动和沟通
增强公众参与
通过公开听证、公开审查等方式,增强公众对检察工作的了解 和参与度。
建立沟通机制
畅通检民沟通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检察工作的社会认 可度。
加强普法宣传
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和素养,促进社会和谐稳 定。

工作总结:基层检察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工作总结:基层检察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工作总结:基层检察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近年来,XX区人民检察院在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过程中,在人员分类管理、院领导直接办案、检察人员绩效考核等方面,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司法责任制改革成效的体现和办案质效的进_步提升,值得我们认真研究解决。

一、基层检察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中的问题1.入额检察官数量与办案量不匹配。

我院共有检察专项编制43个,入额检察官16名,占编制总数的37.2%。

近年来,该院每年办理的批捕、起诉案件数已跃升为全市前列,而我院仍是小院编制,案多人少的矛盾依然存在。

2.司法辅助人员未配备到位。

全院共有检察官助理11名、书记员7名。

检察官助理人数无法达到与员额检察官1:1的比例,除3名员额检察官单独配备助理外,其余员额检察官均共用辅助人员,且11名检察官助理中有6名是55岁以上的老检察官。

3.员额检察官无文书签发权、用印审批权。

员额检察官对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有决定权,但是,员额检察官对法律文书一逮捕决定书却没有签发权和用印审批权,必须申请检察长签发和用印,与"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改革要旨不符。

4.领导办案数中的“案件”范围界定过窄。

定义和评价"案件”,是规范领导干部办案、建立检察官绩效考核机制的基础。

但是,哪些执法活动是办案,哪些职能的履行是办案活动,却没有明确的规定,仅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实体案件作为办案范围,显然过于狭窄。

5.院领导直接办案制度有待进一步落实。

领导干部对案件进行组织指挥、审核决定以及参加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等事务虽计入工作量,纳入绩效考核,但不能充抵办案数量。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意见》虽然规定了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应带头办理重大复杂敏感、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见的案件,但在落实过程中,仍然存在领导干部直接办理的案件系普通案件,不具备示范性、指导性的情况。

工作心得: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

工作心得: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

工作心得: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司法体制人员分类改革,检察官序列单独成行,根据权责相一致的原理,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被视为确保办案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

强调并实施检察官办案责任追究,成为司法界广泛关注的问题,如何界定错案责任与建立追究制度,使其在检察实践与法治建设中更好的发挥作用,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一、“错案”追究历史与现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我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相继出台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也将司法责任制作为改革试点的重要内容之一,要求明确检察官办案的权力和责任,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严格错案责任追究,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从人类司法文明的历史进程来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有到无的过程。

在古罗马初期,错案追究制度就已存在,当时甚至允许不服判决的当事人同法官决斗。

在罗马帝政以后,设立上诉制度,一经败诉,原审法官要受到刑事处分。

在古代中国同样如此,司法官吏听讼断狱出入人罪,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要受到法律制裁。

秦代“治狱不直者筑长城”。

《唐律》集我国古代法律之大成,其“断狱律”对司法官吏断狱责任作了十分详细的规定。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司法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以致有学者指出:“法治的含意与其说在于所谓法的权威高于一切,还不如说在于司法的特殊位置”。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率先在全国法院系统推广错案责任追究制。

其间,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后,错案责任追究制作为各级司法机关的改革重头戏在全国各地迅速建立起来。

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对检察人员错案追究出台了操作性方案,在实施十年基础上,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其中将执法过错,界定为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故意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或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案件实体错误、程序违法以及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

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工作打算

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工作打算

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工作打算当前检察工作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全面依法治国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变迁和发展,检察工作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办案质量、廉政建设和智能化应用等方面探讨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工作打算。

一、办案质量不稳定当前,在检察机关的办案过程中存在着办案质量不稳定的问题。

一方面,由于人力资源配置不均衡以及员额编制的限制,很多基层检察官承担了较为繁重的案件审查与起诉任务。

这导致他们在办案过程中无暇顾及其它重要环节,容易出现粗略查证、简单执纪等情况,影响了办案质量。

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化操作流程,各地检察机关之间对同类案件侧重点以及审查标准存在差异,导致了在类似事实情况下判决结果差异较大的情况发生。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拟定以下工作打算:1. 改革人力资源配置,加强基层检察官数量和能力的培养。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调整员额编制,并通过组织培训、提供岗位晋升机会等方式,提高基层检察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

2. 建立统一的办案标准和操作规范。

推动制订全国统一的办案指南,明确审查、起诉程序和证据收集要求,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交流合作,协调类似案件判决结果的异同。

二、廉政建设亟待加强在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严峻的背景下,加强廉政建设成为了当务之急。

然而,在现实中,仍有少数检察干警存在违纪违法行为。

这不仅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群众利益,也影响到了广大干警的形象和声誉。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1. 加大对检察干警廉洁自律教育的力度。

通过开展廉政教育活动、提供典型案例宣传和培训等方式,引导干警明辨是非、增强廉洁自律意识。

2. 加强对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和惩处机制的建设。

加强对干警行为的日常监督,建立健全举报和投诉机制,并依法追究涉嫌违纪违法人员的责任,形成有效震慑。

三、智能化应用亟待推进在科技发展的大背景下,智能化应用已经成为了推动各个领域高效运行的重要手段。

浅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浅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浅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摘要]在检察机关内部,检察权行使的主体是检察官,建立科学合理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提升执法公信力、防范冤假错案的必然要求。

1999年起,最高检在全国推行“主诉检察官”制度,但由于缺乏统一的运行规范,各地具体实践不尽相同,又由于缺乏足够的权力制约和职务保障机制,造成实践中主诉检察官作用有限,且队伍人才流失严重。

近年来,“主任检察官”制度应运而生,并频频试点,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同时现行改革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惑。

文章将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价值评估、组织体系的构建、对主任检察官的监督制约和职务保障等方面做一综合思考,以期把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脉搏。

[关键词]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织形式;监督制约机制一、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价值评估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在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开展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工作的意见》。

即确定若干名承担主诉、主办职责的检察官,并以每名检察官作为第一责任人,组成一定的办案组织,相对独立地行使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职务犯罪侦查等职权,并承担责任的办案制度。

2007年以来,各地检察院纷纷试点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全面推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衔接主诉检察官、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进行了进一步改革,一方面扩大了办案责任制的适用范围,将业务范围拓展到职务犯罪侦查、审查批捕、公诉、民行检察监督等其他执法办案和法律监督领域;另一方面探索了一系列制度、机制,确立组织形式、明确权责、规范配套制度等,给予了办案责任制以法律和政策上的支撑。

“主诉检察官”或“主办检察官”制度推行以来,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将其逐步转化为司法业务运作模式,解决了责任划分问题,增强了办案责任意识,但是,这种改革没有形成规模,对于主诉检察官或主办检察官的权责规定不明,检察官福利等配套制度也没有跟上,且仅仅局限在检察业务的某一领域,导致实践中确立检察官主体地位作用有限,没有达到改革的预期效果。

关于检察官职务序列改革的思考与建议

关于检察官职务序列改革的思考与建议
(四)对员额比例的认识有误区 改革中,有的 地 方 提 出,由于“ 案 多人 少”矛盾 突出,办 案 压力大,建 议 适当扩大 员额比例,增 加办 案力量。有两种片面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只有进入 员额,保留了检察官身份,才有办案资格,所以检察 官 越 多 办 案 压 力越 小。其 实,办 案 人 员不 仅 有员额 检察官,还应包括检察辅助人员,二者共同组成了检 察办案力量,只是他们的分工、权限以及责任不同。 分类 管 理 进 一步明确了各 办 案 主体 的责任与权 力。
一、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需进一步深化
在改革推进过程中,各试点的分歧在逐渐减少,
改革思路和模式已经基本一致。同时,一些共性问题 也逐渐凸显。
(一)去行政化并不彻底 去 行 政化 的 核心 是 规 范 行 政 权 力,督 促恪尽 职 责、恪 守 边界。但 从 改革实践 看,如 何摒 除 管 理和思 维上的行政化习惯更为重要。目前,检察官单独职务 序 列中的 行政化 还 未完 全 去 除。一 是检 察官等 级套 改方式决定了行政化未完全被去除。在套改过程中, 检 察官等 级与 行政 级 别 对应,用原行政 级 别 确 定 入 额 后的 检 察官等 级 。用 这 种 方 式去 行 政化,某 种 程 度上,反而加固了行政化的思维习惯。二是虽然改革 对 检 察 机 关 人 员进 行了分 类 管 理,同 时也保留了检 察官 和司法 行 政 人 员之 间的交 流 机 制。这 样,从客 观效果看,检察官序列只是变为晋升行政等级、提高 待 遇的 一 个 新 渠 道,并 没有真正实 现 单 独 序 列的目 的。三是以检察机关层级限定检察官最高等级,强化 了检察官等级的行政等级属性。改革中,检察官等级 仍 沿用《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检 察官等 级 暂 行 规 定》的 设置,除副省级城市外,基层检察院检察官最高等级 为三级高级检察官、市级检察院为二级高级检察官、 省级检察院为二级高级大检察官。《试点方案》中明 确的“ 检 察官单 独职 务序 列以检 察官 法 规 定的四等 十二级为基础,检察官等级与行政职级完全脱钩”还 没有实现。在基层检察院,不论检察官的办案能力、 办案质量如何,从制度设计来看,他们在职务晋升上 已经落后在起跑线上。 (二)对检察官等级的认识有偏差 按照中央实 行检 察官 工资 制 度 改革的 部 署,试 点 方 案 与职 务序 列改革同步推 进,建 立与 检 察官单 独职 务序 列 设 置 办 法相 衔 接、有别于其 他公 务员的 工资制度。这二者的紧密联系,让部分人的关注点集 中到了个人 的 福 利 待 遇 上,甚 至 将 是 否 进 入 员额 和 检察官等级评定作为人员调整、照顾“老同志”的筹 码,以 致 有的 试 点中层以 上和 年 龄 较 大 的同 志 大 量 进入员额,年轻骨干力量大量流失,严重制约了检察 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进程。 (三)检察官等级晋升考量方式不科学 检 察官等 级 晋 升 一 般 采 取自然 晋 升和 择 优 选

深化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的思考

深化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的思考

主诉检 察官 应是 公诉人 的 优秀代 表 ,应具 备 良好 的
辽 宁 省 盘 锦 市 人 民 检 察 院公 诉 处 处 长 【 20 0] 14 1
l 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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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制度 的健 康深 入发展 。 ( ) 三 主诉 检 察官待 遇 堪忧 , 为制 约主诉检 察 官 办 成
它政 府 机关 。某基 层检察 院 中层正 职有 五人 都是 通过竞
何存 位置 ?因此不 肯放权 ; 其二 , 不放 心 。认为 主诉 检察
官权 力增 大 了 , 出问题 。把放 权 于主诉 检察 官与 主诉 会
聘 , 公诉 部 门走上 其它 部 门领导 岗位 的 ,占中层 正 职 从
人数的 4%; 1 二是 公诉 工作压 力 大 , 工作 标 准高 , 没有相 应激 励机 制或 待遇 , 使公 诉人 员 “ 致 跳槽 ” 的现 象 时常存 在 ; 是各 级检 察 院进 行收 编 、 编 。市 ( ) 三 缩 分 院和基 层 院 除在 9 5年 、6年进行 了全 国检法 统 一增 编考试 , 9 吸纳一
关键 词 : 主诉 检察 官 办案 责任制 度 公诉 政 治素 养和 职业 道德 品质 ,具 备 良好知 识结 构和 能力 素 质 , 有 丰富 的出庭 经验 。虽然 实施 主诉 检察 官办 案责 具


影 响主诉 检察 官办 案责任 制度 深入 开展 的症 结
( 没 有赋 予主诉 检察 官相 对独 立 的办案 职权 , 一) 办
案行 政领 导 色彩依 然存在
任制 度 的积极 意义 之一就 是培 养 造就优 秀 的高层 次 、 复 合型 、 家 型检察 官 ,使 主诉检 察官 能够 在实 践 中锻炼 专
和发 展 ,但 这 并不 排 除 在选 任 时 要 制 定 严 格 的选 任 机

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检察工作在维护法律尊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困境和问题。

本文将分析当前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人员素质不高造成办案水平参差不齐1. 人才招聘方式落后:传统的招聘方式导致选拔出来的人员无法满足现代社会需求。

2. 培训体系不完善:检察机关未能建立有效的培训体系,导致办案人员无法及时掌握新知识和技能。

解决对策:1. 积极创新人才选拔模式:通过开展多元化考核评价体系,突破传统招聘渠道限制,吸引更多有潜力和能力的优秀人才。

2. 加强培训机制建设:建立系统完善的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体系,使办案人员能够持续学习、适应新情况。

二、案件办理周期长导致公众满意度下降1. 办案流程繁杂:检察机关内部各环节合作不够紧密,导致案件办理时间拖延。

2. 案件负荷过重:人力资源分配不均衡,一些地区和部门面临较大工作压力。

解决对策:1. 简化办案流程:建立规范的协同工作机制,优化办案流程,提高效率与准确性。

2. 合理分配资源:按照实际情况配置人力资源,加强对各地区和部门的支持和指导。

三、调查手段单一限制取证能力1. 传统取证技术滞后:缺乏现代科技手段的应用使得在调查中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证据。

2. 取证难度增加:犯罪手段日趋复杂,从而使得侦查取证更加困难。

解决对策:1. 加快科技创新步伐:积极引入先进科技手段,如云计算、大数据等,在取证方面提升效率。

2. 增强多元合作能力:加强与其他执法机构的合作与沟通,充分利用各方资源提高取证水平。

四、执法依据不足影响办案公正性1. 法律规范滞后:现行法律无法完全覆盖并适应社会变革和创新。

2. 实施中存在漏洞:个别检察机关在执行时可能出现程序操作不当或主观意识对决策产生偏差。

解决对策:1. 完善立法系统:加强对相关领域的法律修订工作,以适应社会发展需求。

2. 强化监督机制:建立独立监督机构,实施有效的内部监控体系,防范和纠正违规行为。

主诉检察官制度的现实省思与改革探析

主诉检察官制度的现实省思与改革探析

了挑 战 .同时也 为 主诉 检察 官 制度 的进一 步 深 化发
展提 供 了机 遇 .所 以 只有 突 出主诉 检 察 官 的地位 和 作用 。 发 挥 主诉 检察 官 的能 动性 . 结 合 主诉 检 察制 度 的放 权 。 使 主诉 检察 官具 有更 强 的 司法 属 性 . 各项 改 革相 互作 用 、 相互 影 响 。 才能 最终 建 立 以主 诉 检察 官
办 理案 件并 承担 相应 责任 的 办案 制度 .是 针 对 以往 “ 由检 察 人员 承 办 , 办 案 部 门负责 人 审 核 . 检察 长 或 者检 察委 员会决 定 ” 的 内部 工作机 制 的改革 这 项办 案 责任 制 的改 革实 际上 是 对检 察 权 的重新 配 置 . 是 对公 诉 权在 案件 承办 人 、 主诉检 察 官 、 公诉 部 门行政 负 责人及 检察 长 ( 检察 委员 会 ) 等不 同主体 之 间 的重
与改革探 析
杨 安 . 陆 旭
( 1 . 天津 市北辰 区人 民检 察 院 , 天津 3 0 0 4 0 0 ; 2 . 天 津 市人 民检 察 院 , 天津 3 0 0 0 7 3 )
摘要: 主 诉 检 察 官 制 度 具 有 提 高 办案 效 率 和 质 量 、 培养诉讼精 英、 符 合 公 诉 权 司法 属 性 等 意 义 . 但 是 近 年 来 该 制 度 的 发 展 出现 “ 瓶颈” , 究其 原 因在 于 , 对 主 诉 检 察 官性 质认 识 不 到 位 、 缺 乏 立 法 支持 、 权 责利不协调等 , 因此 , 应 进 一 步优 化 办案 模 式 、 协 调 权 责 配 置及 正 确 处 理 主诉 检 察 官与 其 他 主 体 的 关 系 , 以发 挥 主 诉 检 察 官 制度 的优 越 性 。 关键词 : 主诉检察官 ; 价 值 ;问题 ; 改 革

我国检察制度改革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检察制度改革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检察制度改革面临的问题及对策我国正处于全面改革推进的关键时刻,而司法体制改革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与依据,中国的检察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在司法改革的整体背景下推进,并与其他改革全面统筹、相互协调。

检察体制改革应该如何推进,体制内外有不同的看法,但是笔者认为当下中国的改革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面临的问题也符合我国社会转型期的特点,检察改革必须遵循检察规律而深化,追求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检察体制为目标。

我国现行检察体制面临以下几个问题,解决好这些问题是深入开展检察改革重中之重。

一、检察机关双重领导体制难以保证检察权独立、高效行使由于实际施行的双重领导体制,检察机关的人员管理、经费来源、职务任免等等受制于地方党委、行政部门和权力机关以及自身机构设置的不合理,使检察机关难以独立、高效地行使检察权。

长期以来,我国检察机关实际起作用的管理体制是以地方管理为主、以上级检察机关管理为辅的模式。

地方检察机关人、财、物主要都由地方负责,上级检察机关的管理作用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造成检察管理地方化。

如在对地方检察机关干部的管理上,同级地方党委是主管机关,上级检察院是协管机关,任命检察长、副检察长的提名权主要由地方党委掌握,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干部管理只能起到一种最低限度的保障作用,尤其在保证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和主要骨干配备的专业化,或解决因检察干部秉公执法受到不公正待遇的问题时显得较为被动,与宪法关于上级检察机关法律地位的规定不一致;在对地方检察机关经费的供给上,缺乏硬性制度的保障,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的经费基本上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财力予以安排,上级拨款仅占极少部分,并具有不确定性。

一些地方因财力有限,财政拨款偏少,无法保障检察机关履行职能的基本需要,办案经费严重不足,检察机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质装备条件较差,一些基层检察院拖欠干警工资问题严重,这在贫困地区的基层检察院尤为突出。

检察管理地方化,导致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难以从体制上得到保障。

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贯彻执行中的难点及其破解途径分析(最新)

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贯彻执行中的难点及其破解途径分析(最新)

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贯彻执行中的难点及其破解途径分析(最新)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而建立、完善并贯彻执行司法责任制是关键。

严格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就是要确保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履职尽责,既要有系统、规范、具有可操作性的权责运行配置制度,又要有内外协助、公正高效的权责运行监督机制;既要有相关司法问责的机制,又要有激励尽责履职的机制以及司法责任制贯彻执行的保障机制。

一、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意义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是建立权责统一、权责明晰、权力制约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关键,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

有利于突出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减少内外部人员对司法办案的不当干预,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提高司法办案的质量和效率,从制度上倒逼检察官公正司法,增强检察官司法办案的责任心,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等诸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同时,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是一项综合性改革,涉及检察机关基本办案组织、检察业务运行方式、检察委员会运行机制、检察管理和监督机制、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等多个方面的具体改革举措和相关配套改革,这些改革措施的逐步贯彻落实,将对司法改革的全面深化、检察工作的全面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全面完善产生重要影响。

二、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贯彻执行中的难点《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对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价值,由其在实践中的贯彻落实所决定,而其贯彻落实的效果,是以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全面实现为基础的。

如果只是制度中的部分内容得到落实,其效果将十分可疑,因为司法责任制的各个部分是相互关联的。

因此,在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时,我们首先需要对其中的难点问题展开研究分析,以实现司法责任制全面、严格在检察系统落实。

1、司法行政化问题严重,影响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干扰因素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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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肃的事情, 高层 的每 一个 决定都必 须缜密、 慎重 , 显然 不可 是主任检 察官, 一种是检察官。 其实检 察改革可谓是 盖一栋高
应 该在基本框架 确立 的基础之上 , 再进行其他的 “ 细致 装 能根 据各地试点情况来反 复修改改革方案 , 否则 就有朝令夕 楼,
改之嫌。 第 二种 路 径 对 于 顶 层 来 说要 省事 些 , 这 次 的主 任 检 察 修 ”, 如 果 对 于 基 础 框 架 性 的 东 西没 有 基 本 共 识 , 那 么有 可 能 官 改革 基 本 上 是 采用 的第二 种 路 径 , 这 种 路 径 也有 不 少 优 点 , 导 致 在 吊角楼 的 框 架 基 础 之 上 搞 欧 式 风 格 的装 修 , 既根 基 不
【 关键词 】 主任检察官 办 案责任制 改革理念 【 中图分类号 】 D 9 2 6Biblioteka . 3 【 文献标 识码 】 A
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路径
其次 , 自下 而 上 型 改 革 容 易没 有 中心 。 如 关 于主 任 检 察 官 的称 谓 问题 , 有些 地 方 的试 点 就 称 之 为 员额 制 的检 察官 , 有 些 其 实 这 不 是 简 单 的称 谓 差 别 的 问 主任 检 察 官 的 改革 主 要 有 三 种 路 径 : 一 是 自上而 下 型 , 即 地 方 的试 点 叫 主任 检 察 官 , 顶层做好科学设计方案, 然后 在 下 面 推 行, 根 据 推 行 过 程 中反 题, 而是称谓背后检察 执法办案主体 的认识分歧 问题。 要从一 映 的情 况 来 不 断 修 正 。 二是 自下 而上 型 , 即 基层 探 索 , 然 后 顶 组人 里面选择 一定数量 的优秀人才, 有两条路径 : 一是 宣布 层 根 据 基 层 探索 出的经 验 来 制 定 具体 方 案 。 三 是 上下结 合型 , 优 秀人 员 的 名单 , 没 有 列 入 名单 的 自动 淘 汰 , 二 是 宣 布 不 优 秀
首先, 自下 而上 的改 革 路 径 导致 改革 容 易碰 壁 。 中国 有 自 办案 组编制, 行扁平化管理 , 则 由于克 服 部 门林 立 、 人浮 于 事
己的特色 国情,以至于在检察权 这样具 有浓厚的 司法属性 的 的弊 端, 更 有利于办案 ” , 但 是多数试 点单位却并没有采取
这 是 推 行 这 次改 革 的 高层 声 音。 显然, 第 三 种 方 案 听起 来 很 完 人 员 的 名单 , 列 入 不 优 秀人 员 名 单 的人 自动 淘 汰 , 两 种 路 径 的 美, 但 是 却 不 一 定 适 合 司法 改革 , 缘 于 不好 操 作 。改革 是 一 个 目的 是 一样 的, 但 是 最 终 的 执 法 办 案 责任 主体 却又 差 别 , 一 种
权力定位上, 我们 也不 得 不承 认 其 行 政 属 性 , 这 被 学者 戏 称 为 取 消 内设 机 构 、 合 并部 门的实 际 行 动 。 显然 这 并 非这 些试 点单 “ 生于 司法 , 却 无往 不 在 行政 之中 ” 。 行政 属 性 的 浓 厚 导致 改 位 懒 政 消 极 , 宄 其原 因, 有 的 是 出于 加 强检 察机 关 内部监 督 的 革 的 被 动 ,比如 在 物 质 待 遇 方 面 , 除了极 个 别 地 方 , 绝 大 多 数 考 虑 , 比如 捕 诉 合 一 有 可能 导 致 逮 捕 权 的 滥 用 ; 有 的是 出于改 试 点单位 都 没 有 落 实 , 究其 原 因是 地 方 财 政 部 门和人 社 部 门通 革 阻力的考虑 , 毕竟会有很大比例的部门负责人会被 “ 削职为 不过, 通 不过 的理 由在 于检 察 机 关 报 的 改革 方 案 中关 于 改善 职 民”, 这部分人会 有意见; 更多的是出于对 中国现有体制的考 级 待 遇 的的 条文 没 有 明确 的 高层 文件 规 定 , 容 易被 地 方 行政 部 虑 , 检察机关平 时向编办要编制本来就十分困难, 要 撤销二级 门认 为 是 “ 师 出无 名 ”, 换 言 之 这 与 当前 的工 资和 财 税 制 度 存 机 构 十 分 容 易, 但 是 如 果将 来 的最 终 方 案还 是 采 取小 部制 不 撤 在 冲突。 此外, 有些 地方 探 索 和 地 方 党 委 沟 通 联 系 , 争 取 取得 销二级机构, 那么要恢 复这 些机构就会十分困难 , 显然持观望 地 方的支持, 这不失为一条捷径, 但是这是本末倒置 , 背离了 态度 是 一种 不 得 已的 稳妥 选 择 。
能 广 纳 民智 、 集 思广 益 , 但是 这种路径也有不少缺点 , 那 就 是 稳 又 不伦 不 类 。
改革成本较 大, 改革效率低 下。 学 界不少人士认为这次 主任检
最后, 自下而上的改革 容易导致 改革效率低 下。 检察官办
察官改革试点工作 已经取得的成效与高层 当初 “ 可复制、 可推 案责任制改革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 身的系统工程 , 而这个系统
广” 的愿 想 之 间 的 暂时 还 存 在 差 距 , 纠 其主 要 原 因 就是 这 种 改 工 程 最 大 的 困难 显 然 不是 来 自系 统 内部 , 而是 来 自系 统外 部 。
革 路 径 的选 择 。 比如 在 大 部制 还 是 小部 制 的取 合上 , 学 界 主 流 观 点认 为 “ 实 行
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相关 问题 思考
口 魏 再 金
【 摘要 】 主任检察官办 案责任制改革到现在的关键阶段, 在改革推进路径上要及时转向, 采取 自 上而下型; 改革要
具备科 学性 , 要针 对行政化弊病产生的病因进行制度设计; 改革要具备 同步I 『 生, 尤其要注意与横向公 务员改革之 间 的同步和纵向的检察 系统 内 部 的配套制度的同步; 改革稳妥推进的核心在于加强监督 而不是在于限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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