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5篇)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1.总则①本细则处方包括门诊处方及医院病区用药医嘱单。
②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部门及人员。
③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2.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①处方由医院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和山东省卫计委制定的格式印制。
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任何单位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____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严格遵守《____“超说明书用药”的管理规定》。
10)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药械科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由医务科建立专门的医师签名(签章)式样留样备案表,内容包括医师的姓名、科别、职称、签名式样、签章形式和备注栏,在备注栏中记录变更的情况(如处方权注销情况、职称变动、取得处方权的日期等)。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本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本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国家药品管理局关于加强处方药管理的通知》(食药监药发[2022] 28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合用于我国境内处方药的使用、配送、销售、采购、流通、储存、运输等环节的监管。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处方药,是指按照规定只能由医疗机构开具处方,且药品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
第四条本细则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制定,事项受法律法规的限制和保护。
第二章处方管理第五条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目录使用批准范围内的药品,并按照规定开具处方。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具标准化处方,必须列明以下内容:病人姓名、性别、年龄、病情、病史、检查结果等清晰详细的病情信息及药物名、单次用量、用法、用量、药品批准文号等药品信息。
第七条处方药品的销售和配送行为应当符合国家药品管理局的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处方药销售企业进行严格的监管。
第三章质量管理第八条从事处方药销售和配送的企业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像关法律法规要求,购买合格药品。
第九条所有从事处方药销售和配送的企业应当具备符合药品GSP标准的储存条件、设施和管理制度,并实行药品的合理规划和管理。
第四章监管执法第十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处方药销售企业、医疗机构、药品销售网站等的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究。
第十一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加强与其他部门的配合和信息共享,提高处方药管理的效能。
总结:1、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处方药:按照规定只能由医疗机构开具处方,且药品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
•药品批准文号:药品在获批后,需获得药品批准文号,该文号代表该药品可上市流通的资格和条件。
• GSP标准:药品GSP标准是Pharmaceutical Good Supply Practices的缩写,也就是药品供应质量管理标准,是对药品供应过程全过程进行管理的行业标准。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处方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护患者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备处方权的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医院、诊所等。
第三条处方管理应遵循合理用药、科学用药、规范用药的原则,并确保处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用药服务团队,由药师、医师和护士等专业人员组成。
第五条医疗机构要对处方进行管理,确保处方的保存、查阅、备份和销毁工作得以有效实施。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制定相应的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处方药品的控制,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定,确保处方药品的供应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处方的审核和审查工作,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开展处方管理评估,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流程第十条处方管理的流程包括处方开具、处方审核、处方收集、处方处置等环节。
第十一条处方开具应由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完成,并在处方上签字。
第十二条处方审核由药师进行,对处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三条处方收集工作由医疗机构的相关人员负责,要确保处方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四条处方处置包括处方的存储、查阅、备份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章处方管理的要求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处方管理系统,包括电子处方系统和纸质处方系统。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处方的保密工作,防止泄露和篡改。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药品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药品价格和使用说明等信息。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处方药品的质量管理,严格执行药品质量控制制度。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要积极推广信息化技术,在处方管理中应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四章处方管理的监督与检查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本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的适用对象为开具、审核、调配、保管处方的我院医师、药师和相关部门。
一)、公共部分:1、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2、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1)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住址、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3、处方样式(1)处方标准根据卫生部统一规定,按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处方格式,由我院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分别为淡黄色、淡绿色、白色。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粉红色麻醉、精一药品专用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白色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
(3)毒性药品使用普通处方。
4、处方书写要求(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2)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
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3)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4篇)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和管理医疗机构处方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和合理用药。
以下是《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内容,共计____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处方行为的监督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和合理用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的医疗机构,包括医院、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进行处方的开立、审核、发放、调剂、配液和统计工作。
第四条处方管理应当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确保患者用药安全和合理用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处方管理水平。
第二章处方的开立第六条处方的开立应当由医务人员亲自操作,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和需要,选用适宜的药物和剂量。
第七条医务人员应当详细记录患者的病情,包括病史、症状、体征等,并对患者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实验室检验。
第八条医务人员在开立处方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选择疗效确切、安全可靠的药物;二是根据病情合理确定剂量和用药途径;三是避免滥用抗生素和激素等特殊药物;四是尊重患者意见,遵循患者的选择权。
第九条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对处方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告知患者有关用药的注意事项和不良反应。
第十条医务人员开立处方应当规范书写、准确无误,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剂量、用法、用量、频率等。
第三章处方的审核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处方审核制度,对医务人员开立的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应当对开立的处方进行自我审查,确保药物的选择和用法用量的合理性。
第十三条处方审核应当对处方的完整性、规范性、合理性进行综合评估,包括药品的选用是否符合规定,剂量和用法用量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不良反应的风险等。
第十四条处方审核应当及时进行,避免因审核不及时导致患者用药延误或者错误用药。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 《处方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 医疗安全,充分发挥医师、药师的专业作用,经借鉴外县、市二级以上医院的经验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处方管理办法》中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每个病人的用药 医嘱需要添加诊断、年龄、性别等项内容。
《处方管理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 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 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主要措施第四条制定医院用药供应目录 目的:保证医院使用药品质量。
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基本药物供应目录的遴选工作。
遴选原则:参照山东省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参照山东省药品招标目录。
选择安全、疗效确切、质量可靠、价格低廉的药品。
同一通用名称药品,注射剂、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 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
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的特殊剂型和剂量规格可遴选。
第五条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
1、 由质管科专人负责对每日门诊、急诊、住院处方进行评价 ,并填写反馈处方登记表。
2、 登记并通报各种不合格处方及用药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3、 对岀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科室连续岀现 3次以上住院病人用 药医嘱超常处方,按照三级医师负责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与科主任任期目标挂钩。
第六条加强培训加强《处方管理办法》的培训、考核,使每个医师、药师掌握《处方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并认 真贯彻执行。
第三章具体要求第七条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一) 处方标准按照卫生部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二)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1、 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 ,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处方管理,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提高药物治疗效果,根据《药品管理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医疗机构、药店等进行处方管理的单位,包括处方的开具、调配、发放、验收等环节。
第三条处方管理包括纸质处方和电子处方两种方式,医疗机构和药店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四条处方管理应当严格遵循医患双方的知情同意原则,患者应当配合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
第五条医疗机构和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医疗机构和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的信息系统,确保处方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第七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患者病情准确判断,合理选择药品;(二)根据药物性质和病情需要,合理确定药品的规格、剂量和使用方法;(三)对于处方禁忌药品,应当严禁开具。
第八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在处方上注明以下内容:(一)医师姓名、职称、执业单位;(二)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三)诊断结果和病情描述;(四)药品的名称、规格、剂量以及使用方法;(五)开具处方时间和有效期。
第九条电子处方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采用可靠的加密技术,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可信度。
第十条医师开具纸质处方应当使用规定的处方笺,填写清晰、完整、准确。
第三章处方的调配和发放第十一条药店在接受处方调配和发放药品时应当核对处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遇有问题应当及时向开具处方的医师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药店应当建立药品库存管理制度,保证药品的储存条件,防止药品过期或受损。
第十三条药店在发放药品时应当按照处方上的药品名称、规格和剂量进行核对,确保发放正确。
第十四条药店应当建立完善的药品发放记录制度,保留发放记录至少五年。
第四章处方的验收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在收到患者处方时应当及时核对处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有问题应当及时向开具处方的医师进行确认。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事服务机构和合法经营药品的药品零售企业,包括药店和药品经营企业。
第三条医事服务机构开具处方应当符合国家以及有关地方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执行应当符合国家及有关地方的规定,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和使用处方。
第四条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临床应用指南,合理规范用药,不得滥用处方权,减少对患者造成不良影响。
第五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完善药品采购制度,按照来源合法、质量认证和最新有效注册证的原则采购药品,并做好药品回收退货工作。
第六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事服务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处方管理工作应作为其中重点监督内容,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处方开具第七条医事服务机构开具处方应当符合有关法规、规章和必要的医疗规范。
第八条医事服务机构应当为患者在病历中详细记录处方的内容,并建立健全药物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
第九条医事服务机构患者按症状、诊断、治疗等需要开具处方时,应当正确选择用药,限定用药数量,并严格控制滥用抗菌药物情况。
第十条上游药品经营企业在向医事服务机构销售普通药品时,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购进用药品,配合医事服务机构严格控制处方药品的销售。
第三章处方核查第十一条药品零售企业在接收处方后,应当进行核查和审查,确保处方真实、合法和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医务人员的处方开具要求进行配药,并不得违反处方限定的用药数量和用法用量,不得代替或替换处方用药。
第十三条药品零售企业在出售处方药品前,应当对个人及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并按照规定保留购药信息。
第十四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完善药品质量追溯制度,对所销售的药品进行质量追溯和追责。
第四章药品回收和不良反应监测第十五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建立药品回收制度,收回过期、失效或者不能再使用的药品,并妥善处置。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本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的适用对象为开具、审核、调配、保管处方的我院医师、药师和相关部门。
一)、公共部分:1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2、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1 )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住址、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2)正文:以Rp或R (拉丁文Recipe “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3、处方样式(1 )处方标准根据卫生部统一规定,按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处方格式,由我院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分别为淡黄色、淡绿色、白色。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粉红色麻醉、精一药品专用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白色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
(3)毒性药品使用普通处方。
4、处方书写要求(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2)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
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3)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完整版)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院处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所称的处方,是指由我院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科室及其人员。
第三条医务科、药械科负责全院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实施。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标准、格式严格按国家、省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设计和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处方用法中不得使用“遵医嘱”等字句。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每张处方修改不得超过两处,否则应重新开具。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不得自行编制及使用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处方中有规定作皮试的药品时,医师需在相应药品名称前注明皮试结果,或“续用”。
(六)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不能填写“成”、“婴”、“幼”、“新生”等,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七)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八)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包括处方的开具、审核、调配、发放、执行、保存等环节。
第三条基本原则●以患者为中心,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和自主选择权利;●以临床诊疗为依据,遵循诊断明确、适应证清楚、用药合理、剂量适宜、疗程适当、配伍科学等原则;●以药品质量为保障,确保药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储存条件符合要求、有效期内使用等;第二章处方开具第四条处方开具人员医疗机构的处方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医师或者其他执业医务人员开具。
开具处方的医师或者其他执业医务人员应对其开具的处方负责。
第五条处方开具内容●医疗机构名称、地址、电话等基本信息;●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体重(儿童)、住院号(住院患者)等基本信息;●诊断名称或者临床诊断依据;●药品名称(通用名或者商品名)、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给药途径、频次、单次剂量)、疗程等;●开具处方的医师或者其他执业医务人员的姓名、签名(或者电子签名)、职称及执业证号等;●开具处方的日期。
第六条处方开具要求●处方应根据患者的临床情况和个体差异,合理选择药品种类和数量,避免不必要的重复用药或者过量用药;●处方应遵循国家和地方有关药品使用的规定和标准,不得违反禁忌证、限制使用范围或者超过最大剂量等;●处方应注明药品使用的注意事项或者警示语,如过敏史、不良反应、相互作用、禁忌食物等;●处方应使用规范的药品名称和缩写,不得使用不明确或者容易混淆的药品名称和缩写;●处方应使用规范的药品剂量单位和符号,不得使用不规范或者容易混淆的药品剂量单位和符号;●处方应使用规范的药品用法用量表达方式,不得使用不规范或者容易误解的药品用法用量表达方式;●处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数字、字母等书写方式,不得使用涂改、插入、擦除等方式修改处方内容;●处方应使用国家规定的处方纸或者电子处方系统开具,不得使用其他方式开具处方。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管理处方药品的合理使用,规范处方管理工作,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处方管理流程第二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处方管理流程,明确处方的开具、审核、核对、发药等环节。
具体流程如下:1. 患者就诊并描述病情。
2. 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开出处方。
3. 药师审核处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如有问题应及时沟通。
无误后,签字确认。
4. 药房根据处方进行配药和核对。
5. 发药员按照核对结果发药给患者,并记录相关信息。
6. 管理员负责处方的归档和管理。
第三章处方书写规范第三条医生开具处方时应符合以下规范:1. 准确记录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病史等基本信息。
2. 书写处方时间、科室、医生姓名。
3. 药品的名称、剂量、规格等信息应准确清晰。
4. 注意禁忌症、不良反应等特殊情况的说明。
5. 处方不宜过多,尽量精简方案。
第四章处方审核与核对第四条药师应在处方审核时注意以下事项:1. 检查处方中的药品是否合理、准确。
2. 是否与患者的病史、症状相符。
3. 是否存在与其他药品的相互作用。
4. 是否存在药品禁忌症。
第五章药品发药与记录第五条药房在发药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 按照核对结果发药给患者。
2. 发药前核对患者的身份信息。
3. 记录药品的使用情况和剩余数量。
第六章处方归档与管理第六条管理员负责处方的归档和管理:1. 按规定时间将处方归档,保存一定期限。
2. 定期检查处方的合规性。
3. 对于丢失的处方,应及时进行补办和登记。
第七章附件所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一:处方管理流程图附件二:医生处方书写示例附件三:常见药品禁忌症参考表第八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 处方:医生开具给患者的用药指示单。
第九章艰难及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艰难及解决办法如下:1. 处方审核不及时,需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明确审核责任人及时进行审核。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行为,确保患者用药安全,保障医疗质量,依据《医药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药店等单位和个人开具、使用处方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处方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信原则,并加强对处方的追踪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二章处方开具第四条医疗机构开具处方应符合以下要求:1. 采用统一的处方格式,包括患者个人信息、医生签名、药品名称、用量、用法等内容。
2. 患者病情核实明确,符合药物使用适应症。
3. 注明用药的疗效、不良反应及需特别注意的事项。
4. 开具的纸质处方应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第五条药店开具处方应符合以下要求:1. 需由执业药师开具处方,药师姓名、执业编号应清晰可见。
2. 药师应根据患者病情,提供合理和准确的用药建议。
3. 处方药品应在医生指导下合理使用,严禁超量销售。
4. 需要开具纸质处方应加盖药店公章。
第三章处方使用第六条患者购买处方药品时应主动提供处方。
1. 药店应核实处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药店应查询处方所涉及的药品是否存在药物相互作用。
3. 药店应提醒患者使用药品的注意事项。
4. 执业药师应在核实处方后发放药品,并及时更新库存信息。
第四章追溯管理第七条医疗机构和药店应建立处方追溯系统。
1. 系统应能追溯到每个患者处方的详细信息,包括医生开具、患者购买、用药情况等。
2. 系统应保护患者隐私,确保数据安全。
3. 系统应具备数据共享和交流的功能,方便医疗机构、药店之间的信息互通。
第八条处方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理与责任追究。
1. 医疗机构和药店发现处方管理违规行为应立即停止相关违规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2. 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和追责。
附件:1. 处方格式示例2. 处方追溯系统技术要求法律名词及注释:1. 医药管理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医药管理法》。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患者使用处方药物需谨慎为了规范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特制定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患者在使用处方药物时,务必按医生开具的处方进行用药,不得自行增减药量或更换药品,以免影响疗效或引发不良反应。
2、医生开具处方须合规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应符合相关规定,填写完整的处方信息,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情诊断、药品名称、用量、用法等内容。
禁止医生出具虚假处方或违规处方,以防滥用药物或药物过度使用。
3、药品采购应规范药品采购单位应依法依规采购药品,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
对于特殊药品,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并取得合法许可,严禁擅自购买使用。
药品的存储、运输、销售等环节也需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确保药品安全有效。
4、药品配送应及时医疗机构和药品配送单位应保证药品的及时供应,确保患者用药无误、无缺。
对急需药品的患者,应优先发放药品,做到及时处理,让患者得到合理的治疗。
5、药品使用追溯管理对于发放给患者的药品,医疗机构应建立追溯管理制度,记录药品的来源、采购渠道、配送信息等。
一旦发现药品有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能够及时追溯到药品的生产和流通环节,保护患者用药安全。
6、处方管理考核评估各医疗机构应加强处方管理的考核评估工作,定期对处方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对于违规开具处方或患者用药不当等情况,应及时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7、加强宣传教育为了提高患者用药安全意识和医务人员的规范处方意识,医疗机构应加强处方管理相关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宣传栏、宣传册、讲座等形式,普及处方管理的相关知识,引导患者正确使用处方药物。
8、处方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医疗制度的不断完善,处方管理制度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各医疗机构应密切关注处方管理的变化和新要求,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处方管理水平。
综上所述,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于规范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各医疗机构和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管,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共同维护患者用药安全,确保医疗质量和患者健康。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行为,有效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执业的医师及其他合法开具处方的医疗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处方应严格按照国家药品目录及相关规定执行,绝不能开具过量、过期药品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
第四条处方应当对药品的品种、剂量、用法、用量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
第五条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应当依据病人的病情和身体状况,结合临床经验和科学医学知识作出合理的诊疗方案。
第六条医疗机构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机构内部处方审核和管理制度,对处方进行审核,并及时反馈医师有关处方的违规情况。
第二章处方开具第七条医师开具处方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充分了解患者的病情、身体状况和药物过敏史等信息;(二)对所开药品的品种、剂量、用法、用量等有明确规定;(三)处方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临床规范。
第八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临床实践规范,不得超范围、夸大作用、误导患者。
第九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应当优先选择药品使用范围广泛、临床有效的,尽可能地避免使用有毒副作用或滥用的药品;(二)处方应当规范、准确、清晰,并注明病人名称、性别、年龄等基本信息;(三)医师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医药代表的贿赂、回扣等;(四)医师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哄骗或欺诈患者,引导患者购买与所开药品无关的产品。
第十条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了解药品的适应症、禁忌症、不良反应等;(二)初次给予某种药物时,应当选择常用的、无过敏反应的或经过接受性测试的药品;(三)对于老年人、儿童、孕妇、哺乳期妇女等特殊人群,应当选择安全、有效的药品。
第十一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按照国家目录有关规定,合理选择药品品种和剂型,不得随意添加、删除或更改药品。
第三章处方审核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和个人应当建立处方审核、管理和储存制度,对处方进行审核,并及时反馈审核结果。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指导和规范医疗机构处方管理的具体操作细则。
它对于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点。
一、处方开具1.1 合法资质:医生在开具处方前必须具备合法的医疗从业资质,并且需要持有有效的执业医师证书。
1.2 诊断准确: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应准确诊断患者的病情,确保处方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1.3 药物选择:医生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求,选择适当的药物,并考虑患者的过敏史、用药禁忌等因素。
二、处方审核2.1 审核机制:医疗机构应建立处方审核机制,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2.2 专业人员:处方审核应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医疗人员进行,确保审核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2.3 处方审核标准:医疗机构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临床实践经验,制定处方审核的标准和要求。
三、处方执行3.1 药房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科学的药房管理制度,确保处方药的存储、配药和发放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3.2 药物配伍:药房人员在配药过程中应注意药物的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避免不良反应的发生。
3.3 用药指导:药房人员应向患者提供用药指导,包括药物的用量、用法、不良反应等信息,确保患者正确使用药物。
四、处方记录4.1 记录要求: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处方记录制度,记录处方开具、审核、执行等环节的相关信息。
4.2 信息保密: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处方信息的保密管理,确保患者隐私不被泄露。
4.3 处方归档: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对处方进行归档管理,方便日后查阅和追溯。
五、处方监管5.1 监管机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的监管,确保处方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5.2 处方追溯:监管部门应建立处方追溯系统,对处方的开具、审核、执行等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
5.3 处方评估:监管部门应定期对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提出改进意见。
结论: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处方管理办法》是医疗机构规范处方开具和使用的重要法规,旨在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和合理性。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介绍《处方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一、处方开具规范1.1 规定医师开具处方的基本要求1.2 强调处方必须符合药品使用的标准1.3 要求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应当谨慎考虑患者的病情和用药需求二、处方审核和审查2.1 规定医师开具处方后应当及时提交给药剂科审核2.2 药剂科应当对处方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2.3 药剂科应当及时向医师反馈审核结果,必要时应当与医师沟通调整处方三、处方保存和归档3.1 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保存和归档制度3.2 要求医疗机构保存处方的时间不少于5年3.3 强调处方归档应当保护患者隐私和医疗信息安全四、处方调剂和发药4.1 规定药剂科应当按照处方要求进行调剂4.2 药剂科应当对发药过程进行严格管理,确保药品的准确性和完整性4.3 强调发药人员应当对患者进行用药指导,提高患者用药的依从性和安全性五、处方管理监督5.1 规定卫生监督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进行定期监督检查5.2 要求医疗机构应当配合监督部门的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5.3 强调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整改存在的处方管理问题,确保患者用药安全和合理性结语:《处方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是医疗机构规范处方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于提高患者用药安全和合理性具有重要意义。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加强处方管理工作,确保患者用药的安全和有效性。
同时,卫生监督部门也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监督,促进医疗质量的提升。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处方,是指执业医师在诊断后,根据患者的病情,为其用药治疗而开具的书面文件。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确保处方的合法性、科学性、规范性。
第五条执业医师应按照医疗机构制定的处方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具处方。
第六条患者使用处方药品时,应按照处方上的用药剂量、用药方法和用药时限进行用药,并且不得自行更改或停用。
第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第八条执业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应确保以下要求:(一)填写医疗机构名称、医师姓名、执业医师证书编号等基本信息;(二)填写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等个人信息;(三)明确患者的主要症状和诊断结果;(四)合理选择药物种类、剂量、频次和用药时长;(五)对特殊人群给予特殊考虑,如孕妇、儿童、老年人等;(六)签名、盖章并注明开具日期。
第九条处方应采用清晰的字迹书写,不得有涂改和塞写现象。
第十条处方药品的命名应准确、规范,不得使用含有违禁成分的药品。
第十一条使用抗生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的处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条处方管理系统的建设与使用是医疗机构处方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处方管理系统的维护和更新。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定期进行处方管理工作的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处方管理制度模板附件2:处方审核记录表附件3:处方管理系统操作手册......第四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和发布的相关规定。
2.执业医师证书编号:指医师在执业注册后,由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证明其执业资格的编号。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为规范医疗机构的处方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制定本细则。
二、处方的申请与开具1. 医疗机构应当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展处方服务。
2. 医生开具处方时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填写完整并准确。
3. 处方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信息。
(2) 临床诊断和病情描述。
(3) 药物名称、规格、剂量等具体药物信息。
(4) 用药方法、用量、使用时间等具体用药信息。
(5) 医生姓名、执业医师证号、开具日期等医生相关信息。
(6) 医疗机构名称、地址、电话等相关信息。
4. 医生开具处方后应立即将处方副本交给患者或其代表,并在原始处方上签名或盖章。
三、处方的保存与管理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物管理制度,确保处方的保存和管理安全。
2. 处方应当按照法定时限进行保存,保存期限为每份处方被填写之日起5年。
3. 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每份处方的原始副本,以备查验或备案使用。
4. 处方的保存应当注意保护患者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或公开。
四、处方的审核与审查1. 医生开具处方后,医疗机构应当进行处方的审核与审查,确保处方合理合法。
2. 处方审核应包括以下内容:(1) 处方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
(2) 患者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3) 临床诊断和用药是否匹配。
(4) 药物剂量和给药途径是否正确。
3. 处方审查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师进行,确保处方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4. 若处方存在问题,医疗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开具处方的医生进行修改或补充。
5. 医生应当对所开具的处方负责,确保用药安全和患者病情的有效控制。
五、处方的记录和汇总统计1.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形式记录处方相关信息,并及时进行汇总统计。
2. 处方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1) 处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医生信息、患者信息等。
(2) 药物的具体信息,包括药物名称、规格、剂量等。
(3) 用药的相关信息,包括用药方法、用量、使用时间等。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处方管理,规范处方行为,提高药品合理使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方管理的目的是确保患者在医疗过程中获得合理的药物治疗,并保护患者的健康权和药物安全。
第三条处方管理适用于所有使用处方药的医疗机构、药店以及其他药品流通环节。
第四条处方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人性化的原则,根据患者的特点和需要,确保用药合理、方便和安全。
第二章处方的开立第五条处方应由合格的医务人员开立,并在处方上注明医务人员的姓名、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和垫画等信息。
第六条处方应包含以下内容:(一)患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连系方士等。
(二)诊断结果,包括疾病名称、病情描述等。
(三)处方药品的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等。
(四)用药方法和用药周期。
(五)医务人员的签名和开具日期。
第七条处方药品的开立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要,合理选择药物。
(二)应优先选择有效性高、安全性好的药物。
(三)应遵循药物使用指南和临床实践指南。
第三章处方的保存和传递第八条处方应妥善保存,医疗机构应建立合理的处方存档系统,确保处方能够及时查阅和追溯。
第九条处方传递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医务人员应将处方传递给患者或其监护人,并向其解释用药相关事项。
(二)药店在发药时应核对处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在销售系统中记录有关信息。
(三)其他药品流通环节也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方传递和记录。
第四章处方的监督和管理第十条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处方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确保处方管理的有效实施。
第十一条违反处方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吊销执业证书等。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和药店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处方管理和药物合理使用水平。
第五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处方管理记录表附件二:处方存档系统操作手册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药典是国家医药主管部门规定的药物标准,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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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实施
细则
医院处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所称的处方,是指由我院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科室及其人员。
第三条医务科、药械科负责全院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实施。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处方标准、格式严格按国家、省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设计和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处方用法中不得使用“遵医嘱”等字句。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每张处方修改不得超过两处,否则应重新开具。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能够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不得自行编制及使用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处方中有规定作皮试的药品时,医师需在相应药品名称前注明皮试结果,或“续用”。
(六)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不能填写“成”、“婴”、“幼”、“新生”等,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七)西药和中成药能够分别开具处方,也能够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八)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九)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
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十)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在“诊断”栏注明原因并在剂量右上方再次签名。
(十一)处方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对于涉及患者隐私或者可能对患者的身心带来伤害的情况,临床诊断能够使用标准疾病代码。
对某些暂时不能确诊的,可写“XX待查”,如“发热待查”、“腹痛待查”。
不能写“体检”、“购药”等字样。
(十二)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处方已达5种药物且正文无空白处时可省略斜线。
(十三)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药械科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七条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以克(g)为单位时能够略去不写,液体剂型或注射剂以容量为单位时,需注明药物浓度。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第三章处方权的获得
第八条我院执业医师注册后,经医务科审批取得处方权,其签名留样需送药剂科备案,方可开具处方。
进修医师、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本院无处方权,其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科室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签名后方有效。
第九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由医务科、药剂科负责组织。
医务科对于培训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并报市卫生局备案,药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院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院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十条试用期医师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科室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后方有效。
第四章处方的开具
第十一条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