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龙委〔2010〕59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2010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2010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10]31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04.30【实施日期】2010.04.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2010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3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切实解决当前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按照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2010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0〕44号)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于2010年4月至11月,继续在全省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升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污染减排为抓手,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以下简称“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势头,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为推进我省产业结构优化、发展方式转变和“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的实现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一)集中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问题在2009年对重金属排放企业专项检查的基础上,结合污染源普查成果,全面排查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涉及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污染源。
重点查清有色金属矿采选及冶炼、含铅蓄电池(包括加工、回收)、皮革及其制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电镀、危险废物处置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
进一步加大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检查和监测企业废水、废气(包括无组织排放)排放情况、废渣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3.17•【字号】晋人社职字[2010]39号•【施行日期】2010.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0〕39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各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2010年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的部署和2010年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要求,结合我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和职称工作实际,现将2010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职称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评审工作安排,切实加强宏观管理1、各系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要按照评审时间安排有序进行。
各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按《山西省2010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间安排》(附件一)确定的评审时间,至少提前三个月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送年度评审安排意见,提前两个月开始受理申报材料,评审前一个月停止受理,集中精力做好整理汇总及会前准备工作,保证评审会按计划如期进行。
如遇特殊原因需调整评审时间的,须提前报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
对召开评审会议条件暂不成熟的系列(专业)可视情况推迟评审,但对相关人员要做好解释工作。
为确保评审结果公示、审批工作能在年内完成,各系列(专业)评审会议须在 11 月 15 日前结束。
2、进一步加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要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授权(详见晋人社职字[2010]37号文件)切实加强对所主管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管理。
对所主管各中级评审委员会要认真制订申报评审工作安排意见,明确申报评审的时间、条件、程序和纪律,并在评审会召开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在规定评审范围内公布。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山西省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晋政发[2010]1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山西省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山西省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晋政发〔2010〕1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型企业:我省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批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根据工作进度分别下达,请各有关单位按此安排工作。
2010年,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全省“两会”精神,结合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目标任务,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定2010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导向性指标:全省生产总值增长8%;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0%;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6%;外贸进出口总额增长5%;财政总收入、一般预算收入均增长7%;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均增长9%;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控制在3%左右。
这些指标是导向性的,也是可以根据形势发展变化进行调整的。
约束性指标: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下降4.6%;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分别下降2%和3%;城镇新增就业人数4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3%以内;各项安全生产指标严格控制在国家核定的控制目标之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为贯彻落实以上总体要求,努力实现各项预期目标,全省各级各部门要扎实推进以下工作:一、优化投资结构,继续保持投资较快增长进一步加强投资宏观调控。
引导各类资本更多地向民生工程、重要基础设施、特色城镇化、新农村建设、生态环境治理、自主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社会事业薄弱领域倾斜,严格限制“两高”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铺新摊子、上新项目。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晋市政办[2010]106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晋市政办〔2010〕1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一)规范性文件的界定规范性文件是指依法行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依据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授权而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除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之外的行政文件。
请示、报告、通报、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等内部文件以及项目批复、行政审批(许可)、行政处罚等对外部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范围截止2009年12月31日,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及标准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一)2005年12月31日前,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以及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律废止。
因实际工作需要,个别文件或文件个别条款确需保留的,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法定程序重新制发。
(二)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区别情况,分别对待。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兑现的通报-晋市政办[2010]65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兑现的通报正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兑现的通报(晋市政办〔2010〕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根据2010年市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内容,以及《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对2010年度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考核考评。
现将考核兑现情况通报如下:一、县(市、区)(一)完成目标评为先进的县(市、区):城区人民政府、泽州县人民政府、高平市人民政府、陵川县人民政府、沁水县人民政府各兑现奖金30万元;(二)完成目标的县:阳城县人民政府兑现奖金20万元。
二、市直单位(一)完成目标评为先进的单位:1.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兑现奖金30万元;2.市煤炭工业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兑现奖金10万元;3.市质监局、市农机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旅游文物局、市林业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兑现奖金5万元。
(二)完成目标的单位:1.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兑现奖金5万元;2.市水利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委员会各兑现奖金3万元。
三、市直及驻市重点企业(一)完成目标评为先进的企业:晋城供电公司兑现奖金3万元。
(二)完成目标的企业:天泽煤化工公司、中石化晋城分公司各兑现奖金2万元。
四、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一)完成目标评为先进的单位:1.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兑现奖金20万元;2.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泽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高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陵川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沁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兑现奖金各15万元;3.开发区安监办兑现奖金3万元。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转《2010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转《2010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晋人社职字[2010]63号【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0.05.19【实施日期】2010.05.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转《2010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0]63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现将山西省卫生厅拟定的关于《2010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2010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安排意见2010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管理、指导下,由省卫生厅具体组织实施。
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2010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安排如下:一、评审范围全省各类型医疗卫生单位中在卫生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上,包括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仍继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并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全民事业单位中,实行评聘分离和申报评审第二任职资格的相关人员,申报评审的任职资格档次,不得超过本单位允许设置的相应最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
下列人员不在申报评审范围:(1)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2)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截止2010年8月31日,已年满法定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未经规定部门批准延长退休,或批准的延长退休时限已满的人员;(3)各类非公有经济组织中未与所在组织签定正式有效的聘用合同的人员;(4)国有企事业单位中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聘用手续的非占编人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7•【字号】晋政办发[2009]176号•【施行日期】2009.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7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的职责。
1.取消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4.取消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
1.将拟定省内人员境外就业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职责划给省商务厅。
2.将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3.将省直同一主管部门相同经费渠道之间和全额到差额,全额、差额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人员流动审批职责下放省直各部门(不含跨地域)。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全省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全省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253项)
地区 序号 收费项目 出台的文件
冀牧渔字[1991]262号、冀牧渔(管) 字[1991]390号 冀财综字[1998]78号、冀价行费字 [1998]210号、冀政办函[2008]57号 冀财综[2000]7号、冀财综[2007]51号 晋财综[2003]59号、晋价费[2003]238 号、晋财预[2007]47号 晋财综[1999]175号、晋财预 [2009]141号 晋财综[1995]123号、晋财预[2002]8 号 晋价涉字[1992]390号、晋财预 [2003]4号 [91]晋土管(计)字第001号、晋财预 [2003]96号 晋国资综字[1993]23号、晋财预 [2003]4号 晋政办发[1989]41号、晋煤财字 [1989]167号 晋政办发[1989]41号、晋煤财字 [1989]167号 晋价涉字[1992]61号、晋财预 [2009]141号 内交港发[1993]243号 内财非税[2005]462号、内发改费字 [2006]851号 内财非税[2005]462号、内发改费字 [2006]851号 内财非税[2005]462号、内发改费字 [2006]851号 内交路发[1998]383号 内林政字[1993]127号 内价费字[1997]24号 内价费字[1997]24号 吉省价收字[2001]8号、[2004]5号、 吉财非税[2008]186号、吉省价收联字 [2009]80号
66 瓶装液化气计量标识费 67 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收费 68 生猪肉品检验(疫)收费 69 野生植物资源保护费 70 71 72 73 74
考古勘查、发掘收费 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司法鉴定收费 契证工本费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工本费
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资格证书、标牌工本 赣价费字[2001]137号 费 赣发改收费字[2004]32号 赣价费字[2001]104号、赣财综字 [2001]37号、赣计收费字[2003]819号 赣发改收费字[2006]1569号 赣财综字[1996]139号、赣价行字 [1996]78号 赣计收费字[2002]72号 赣财综字[2000]52号 赣计收费字[2002]555号 赣财综字[1992]52号、赣价费字 [1992]56号 赣农渔字[2000]04号 赣价费字[2001]123号 赣价费字[2001]100号 赣发改收费字[2007]18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度全省重点工程项目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度全省重点工程项目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10]21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03.23【实施日期】2010.03.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度全省重点工程项目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2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2010年度全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确定,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省直有关部门及承建单位要认真按照我省重点工程管理的要求,积极主动地为重点工程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建设条件,确保重点工程顺利建设,尽快发挥投资效益。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2010年度全省重点工程项目名单一、省重点工程项目(175项)(一)保障性安居工程类(5项):1.全省棚户区拆迁改造工程包括煤矿、非煤矿山和城市等棚户区改造2.全省廉租房建设工程3.全省经济适用房建设工程4.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5.全省采煤沉陷区治理工程包括同煤、阳煤、晋煤、霍州沉陷区治理(二)农业水利基础设施类(10项):农业项目1.山西省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项目包括大同、晋中、运城现代农业示范区项目水利项目2.万家寨引黄工程北干线(国家重点工程)3.黄河给水工程大同净化水厂及配水管线工程4.运城北赵引黄工程5.龙华口水电站6.禹门口提水东扩工程7.汾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修复与保护工程(河道治理)8.泽城西安水电站9.柏叶口水库10.松塔水电站(三)铁路项目类(17项):1.太中银铁路(国家重点工程)2.大同至西安铁路客运专线(国家重点工程)3.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国家重点工程)4.准格尔至朔州铁路5.太原枢纽西南环线6.运城至三门峡铁路7.太原至兴县铁路8.新建吕梁(离石)至临县(孟门)铁路9.南同蒲榆次至侯马北电气化改造10.北同蒲韩家岭至应县增建四线及应县至原平取直工程11.侯西复线电气化扩能改造12.三项工程引入太原枢纽工程13.和顺至邢台铁路14.邯长铁路改造15.嘉丰至南陈铺铁路16.张礼至台头地方铁路17.太原铁路局调度指挥中心(四)高速公路项目类(45项):1.晋城至侯马高速公路阳城至关门段2.长城岭(晋冀界)至忻州公路3.垣曲蒲掌至闻喜东镇公路4.太原至佳县高速公路东段5.太原至佳县高速公路西段6.大同至呼和浩特高速公路大同至右卫段7.祁临高速公路临汾市北环段8.晋城环城高速公路西北段9.汾阳至邢台高速公路汾阳--平遥段10.阳泉至盂县公路11.灵丘(晋冀界)至山阴公路12.临汾至吉县(壶口)公路13.忻州至保德公路14.高平至新乡公路高平至陵川段15.太原至古交高速公路16.天镇至大同公路17.运城解州至陌南(黄河桥头)公路18.闻喜东镇至临猗孙吉高速公路19.长安高速公路长治至平顺段20.汾阳至邢台高速公路平遥--榆社段21.汾阳至邢台高速公路榆社--和顺段22.大同至浑源高速公路23.京昆与青兰两条国家高速公路山西境临汾联络线24.广灵至浑源高速公路。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结果的通告-晋政发[2010]1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结果的通告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结果的通告(晋政发〔2010〕13号)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总体部署,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十一五”时期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工作方案(试行)的意见》(晋政发〔2008〕34号,以下简称《意见》),省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工作领导组及办公室组织协调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强化统计基础,加强数据质量监控,严格按照考核评价办法进行了考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9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结果通告如下:一、全省“十一五”规划目标实现程度评价以2005年为基期,2009年全省“十一五”规划目标实现程度累计达到87.88%,比2008年的实现程度81.79%提高6.09个百分点(即当年实现程度)。
其中经济增长、社会发展、科技进步、资源环境和人民生活五个方面的实现程度累计分别达到84.61%、98.68%、63.50%、98.80%和79.62%,比2008年分别提高5.86、1.27、1.03、20.70和1.81个百分点。
具体评价结果如下:全省“十一五”规划目标累计实现程度2009年2008年2009年比2008年提高百分点综合实现程度(%)87.8881.796.09一、经济增长方面84.6178.755.86二、社会发展方面98.6897.411.27三、科技进步方面63.5062.471.03四、资源环境方面98.8078.1020.70五、人民生活方面79.6277.811.81二,11个省辖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考核评价结果按照《意见》确定的市级考核方案,采用结构优化、民生改善、可持续发展三个方面39项指标的评价体系,全省11个省辖市发展水平评价结果依次为:太原、晋城、朔州、长治、阳泉、大同、晋中、运城、临汾、吕梁、忻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省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省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4•【字号】晋政办发[2010]106号•【施行日期】2010.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省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10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数据是“十二五”环境保护各项工作的基础,是确定各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约束性考核目标的基数。
为保证此项工作按期完成,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省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以“动态调整、重点调查、总体核算”为基本原则,以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为基础,调查统计2010年度污染源数据,实现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动态更新,为构建“十二五”环境统计改革平台奠定基础,为核定“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基数提供基础数据。
二、工作内容(一)调查对象和范围2010年度动态更新对工业源、城镇生活源、农业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四类对象分别开展调查。
工业源的调查范围为辖区内有污染物排放的所有工业企业。
城镇生活源的调查范围包括城区和镇区内的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住宿业与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以及独立燃烧设施。
机动车污染源的调查范围为辖区内所有机动车。
农业源调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调查范围为辖区内所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置厂)。
(二)调查内容工业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染源、农业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调查污染源的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
以“十二五”规划重点控制的污染物、今后一段时期内解决环境保护的重点、热点问题的需要为重点,调查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0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0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5.21•【字号】晋建村字[2010]161号•【施行日期】2010.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0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晋建村字[2010]161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有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的要求,切实做好我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0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建村[2010]6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意见》(晋政发[2008]25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农村危房改造的实施范围和任务今年,中央农村危房改造在我省的实施范围是: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国务院确定的享受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下达后,我省将在各县、市申报的基础上,根据各地农户数、危房数、上年资金补助落实情况以及工作绩效等因素,将中央下达的任务分解给有关市、县,具体分解任务和补助资金另文下达。
二、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和认定程序2010年,我省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为:《意见》规定的居住在危房或房屋已经倒塌属于无房的农村低保户、农村低保边缘户、因灾因病返贫户、不宜集中供养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等农村特困户。
各县要按照《意见》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严格认定改造对象,并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
三、农村危房改造基本要求农村危房改造的基本原则、改造方式、建筑面积和质量标准,按照《意见》的规定执行。
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2010年财税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2010年财税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9•【字号】晋市政办[2010]82号•【施行日期】2010.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2010年财税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晋市政办〔2010〕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晋城市2010年财税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四月十九日晋城市2010年财税工作考核办法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为继续有效应对世界性金融危机的冲击,推进财税事业可持续发展,进一步调动各级各部门加强财源建设的积极性,提升依法理财、依法治税的水平,加大公共财政建设力度,充分发挥财政税务的宏观调控职能,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县(市、区)级财政收入征收管理部门,市级财政支出预算单位和重点纳税企业。
二、考核原则一是考核指标力求全面性、科学性,坚持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相结合,税收收入与非税收收入相结合,财政收入增长速度与财政收入增长质量相结合,财政支出管理与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相结合,当年财政收入执行情况与财政增长的发展后劲相结合。
二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所有考核指标的评价与审定一律以有效记载为依据,进行定量计算。
三是鼓励先进,择优奖励。
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三、考核指标及标准(一)财税收入及财政支出工作考核指标(考核对象为县(市、区)人民政府)1.财政总收入(20分)全面实现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增长8%的目标,达目标的计满分,不达目标不计分,每超目标两个百分点加1分;2.一般预算收入(10分)全面实现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增长8%的目标,达目标的计满分,不达目标不计分,每超目标一个百分点加1分;3.一般预算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10分)以本级上年一般预算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为基数,低于上年基数的不计分,达到的计满分,比上年增长一个百分点加2分;4.非煤领域(不含煤炭生产企业)的经济组织提供的财政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15分)以本级上年非煤领域(不含煤炭生产企业)的经济组织提供的财政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为基数,不达基数的不计分,达到的计满分,比基数提高一个百分点加2分;5.确保公教人员和财政供养的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津贴、养老费、离休费足额发放(5分)按时足额发放的计满分,因无正当理由欠发、迟发而引发上访的不计分;6.确保市政府安排的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计划生育等重点发展项目投资按规定比例足额配套(10分)按规定足额配套的计满分,有一项不配套扣2分;7.本级当年财力(不含上级专项)用于三农、教育、科技、卫生、文化、体育、环境保护和社会稳定的社会事业性支出增长幅度要明显高于本级经常性财力增长水平(15分)以本级当年经常性财力增长幅度为依据,低增长、不增长的不计分,比经常性财力增长幅度高一个百分点加2分;8.严格控制一般性公用经费(10分)以上年本级财政预算全额供养人员人均一般性公用经费金额为基数,不增长的计满分,下降一个百分点加2分,上升一个百分点减3分;9.财政供养人员控制水平(5分)财政供养人员(指财政供养的有既定职能和固定机构的全额预算、差额预算单位的在册在编在职工作人员)年增长控制幅度为3%,以上年年末实际发放工资人数为基数,当年增幅在3%以内的计满分,超过3%部分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减5分。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职责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职责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7•【字号】晋市政办[2010]60号•【施行日期】2010.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职责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10〕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晋城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职责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O年三月十七日晋城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职责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晋发〔2009〕10号),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以下简称市城联社)为市政府城镇集体经济的主管机构,正处级建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受市政府委托承担行业管理职能,归口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一、主要职责(一)负责监督检查全市各级城联社和城镇集体(合作)经济组织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有关集体经济的法规、政策;拟定全市城镇集体经济地方性规章和实施意见的草案;组织和指导城镇集体经济理论研讨。
(二)调查研究全市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状况和相关政策问题,制定全市城镇集体经济发展战略及规划;协调解决全市城镇集体经济改革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维护全市城镇集体经济组织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负责指导全市城镇集体经济改革与重组,发展集体经济控股、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
依照《公司法》推进全市城镇集体企业公司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全市集体经济、合作经济健康发展。
(四)按照现代产权制度,根据资产的权属,履行出资人职责,分级监管城镇集体资产,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依法运营城联社资产,实现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成员单位的产权界定、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转让、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的前置核准和备案。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技工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技工学校招生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等教育
【发文字号】晋人社厅发[2010]57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0.04.23
【实施日期】2010.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技工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0〕57号 2010年4月23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各技工学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职业教育发展,加快培养社会发展需要的技能型人才,扩大技工学校招生规模,现就做好全省2010年技工学校招生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招生秩序
1、2010年,全省具备学历教育招生资质的技工学校要充分利用教学资源,挖掘潜力,努力扩大招生规模,确保达到或超过上年的招生水平。
2、各学校要充分发挥《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信息管理系统》的作用,实行学生学
籍电子注册。
并及时通过系统向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上报新生注册名单和申报享受助学金人员名单。
不得为同一学生同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申请学籍注册。
3、跨省、跨地区联合办学招收的学生,在就读学校注册学籍。
国家助学金由学生注册学校负责申请发放。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2010年城建工作目标责任分解的通知-晋市政办[2010]25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2010年城建工作目标责任分解的通知正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2010年城建工作目标责任分解的通知(晋市政办〔2010〕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2010年是我市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关键一年,也是深化落实四位一体特色城镇化战略、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重要一年。
为了进一步细化任务、明确责任、强化落实,现将《晋城市2010年城建工作目标责任分解》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将落实进展情况每季度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三月十六日晋城市2010年城建工作目标责任分解一、城区人民政府城建工作目标1. 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稳定实现应保尽保。
2. 农村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达到27.74平方米。
3.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正常运行,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12.1万吨,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4%。
4. 抓好建制镇绿化工作,建制镇镇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72%。
5. 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面积5.58万平方米。
6. 按计划推进北石店城市化改造,开工建设北石店片区4个城中村改造项目。
7. 启动实施煤层气利用城乡全覆盖工程。
8. 完成市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泽州县人民政府城建工作目标1. 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稳定实现应保尽保。
2. 农村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达到27.74平方米。
3. 6月底前完成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并实现与市住建局房地产信息系统联网。
4. 完成2个建制镇(北义城镇、下村镇)总体规划评审工作;编制完成100个新农村建设规划;编制完成3个历史文化名镇(村)(西黄石、大东沟村、冶底村)的保护规划;完成14镇3乡总体规划批复、备案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山西省2010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山西省2010年工资指导线
方案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布日期】2010.04.12
•【文号】人社部函[2010]111号
•【施行日期】2010.04.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工资福利
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山西省2010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
函
(人社部函〔2010〕111号)
山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请批复〈山西省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请示》(晋人社厅字〔2010〕50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总体安排及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要求,结合你省2010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经综合平衡,对你省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审核意见为:
(一)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为25%;
(二)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5%;
(三)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3%。
企业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在当前经济形势下,请你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指导企业结合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程序,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
三、请在工资指导线颁布后一个月内将工资指导线文本报我部备案。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1.29•【字号】晋人社厅发[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0]12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中央驻晋单位: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和“两航”起义退休人员)。
二、调整标准:(一)退休人员1、每人每月增加50元,再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3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不满1年部分按1年计算。
2、在上述基础上,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再每人每月增加50元。
如同时符合两种及以上条件的,只按其中一种条件增加基本养老金,不得重复享受。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但不符合离休条件或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老工人;(2)建国后至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3)退休前按规定获得高级职称资格(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并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年以上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4)原工商业者。
3、2009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在上述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4、在上述调整基础上,一类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二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15•【字号】晋政发[2011]8号•【施行日期】2011.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11〕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做好我省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国务院、中央军委于2010年12月印发《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军地有关部门对2010年冬季及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不含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的)全面实行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加快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的迫切需要,是新形势下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军利民的大事,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及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扎扎实实抓好落实。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我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具体办法,主动协作,密切配合,做好宣传组织发动、合理安排经费、确定承训机构、搞好教学管理、加强就业服务等各项基础工作。
各地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动员组织广大退役士兵(重点是农村籍退役士兵)积极报名参训,努力做好教育培训各项工作,并将此纳入双拥模范城(县)考核验收内容之中。
已经开展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地方,要进一步规范培训办法,按照国发〔2010〕42号文件要求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教育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二、进一步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退伍安置改革工作的领导,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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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龙委…2010‟59号中共龙湖镇委员会龙湖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五要”工程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村党(总)支部:现将《关于推进“五要”工程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龙湖镇委员会龙湖镇人民政府2010年10月8日主题词:“五要”工程党风廉政建设实施方案通知抄送:晋江市纪委、监察局、存档。
龙湖镇党政办公室 2010年10月8日印发关于推进“五要”工程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方案为推进农村“五要”工程,完善农村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维护农民利益,不断推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再上新水平,根据中纪委、省和泉州市纪委全会精神,以及省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泉州市纪委《2010年泉州市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安排意见》的要求,现结合我镇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扎实推进“五要”工程全面实施1、村里的事村民要知道。
凡是与“三农”有关的事务(除需要保密的外)和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都要通过公开和宣传等形式,确保村民能够及时、全面、真是地了解,保障村民的知情权。
“要知道”的内容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如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宅基地使用、村财收支、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使用、村干部报酬等;有关加强村务公开、民主监督、廉政建设的要求,党组织的目标、责任和重大决策等党务工作信息;农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监管的情况。
涉及村民政治、经济、文化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要求公开的,也应公开。
根据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及时丰富和拓展公开内容。
2、村里的事村民要参与。
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决策前应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重大村务应推选村民代表参与实施,确保村民利益诉求得到充分表达,保障村民的参与权。
“要参与”的内容包括依法依规参与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办实事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等重大村务和重要事项。
3、村里的事村民要做主。
在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重大村务由村“两委”根据村务性质组织村民采取相应形式进行决策,确保村民的意愿得到实现,保障村民的决策权。
4、村里的事村民要监督。
充分利用各种监督手段和形式,鼓励和引导村民对村里事务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确保农村各项制度得到有效落实,保障村民的监督权。
“要监督”的内容包括对农村党员干部队伍廉洁自律情况和农村“三资”管理、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党务公开、村务公开、村务决策实施等情况。
5、村里的事村民要满意。
镇、村两级组织和各涉农部门要加强作风建设,创新服务载体,提升服务水平,以服务的实际成效让村民满意,促进农村和谐稳定。
“要满意”的内容包括把反映村干部履行职责、落实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解决涉及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事项、为民办实事办好事、村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等交由村民评判。
二、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三资”监管1、深入开展清产核资。
组织对所有村集体资产资源进行清查,摸清资产资源的存量、种类和分布。
加强对集体资产使用、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年底前,在清产核资、摸清底数的基础上,100%的村建立统一、规范的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制度,定期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进行盘查,做到账实相符,避免出现前清后乱的现象。
2、规范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
进一步健全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制度,完善代理服务工作流程,依法依规开展委托代理,100%的村实行集体会计委托代理。
认真纠正合并村集体账户、上收集体“三资”管理权、镇越权审批、私设帐外账等不规范的委托代理行为,确保村集体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财务审批权和基本核算单位“四不变”。
加强对委托代理中心的监督和审计,督促履行会计审核职能,杜绝违规票据紧张和不合理开支;加强对委托代理会计的业务培训,积极推行委托代理会计定期轮岗、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定期向委托村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制度。
3、大力推行市场化配置。
按照《晋江市村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要求,镇政府建立招投标管理中心,对农村招标投标活动实行统一规范管理。
健全投诉处理和应急机制,严肃查处招标投标过程中暗箱操作、低价发包、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量身定做等违纪违法行为,维护招标投标的正常秩序。
4、充分发挥网络监管作用。
加快建设监管网络系统,实行计算机网络监管;加强对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运作情况的监控,及时调查核实监控中发现得集体“三资”监管异常情况,并督促整改落实。
逐步将监管网络向村级延伸,配置计算机或电脑触摸屏,方便群众查询和监督。
三、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1、维护农民土地权益。
认真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认真治理盲目乱占耕地问题,严肃查处违纪违规乱占滥占耕地行为;督促各地依法规范土地承包权流转行为,加快建立健全纠纷调解仲裁体系,纠正和查处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侵占截留农民流转收益等问题。
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完善征地补偿机制,严格审查征地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安置方案等,加强对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监管,确保补偿及时足额到位、社会保障和培训就业等相关措施落实。
2、深化专项治理。
抓住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着重治理农民负担问题,纠正涉农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集资摊派问题,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和重点收费项目的治理;大力治理在农村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卫生、环境保护、拆迁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
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和哄抬农资价格等坑农害农行为。
3、切实化解矛盾纠纷。
进一步畅通农民群众诉求渠道,建立健全涉农信访问题排查化解机制,落实市镇两级领导干部接待日、农村基层干部进村入户下访、领导干部接待来访和包案制度,推进密切联系群众制度化、规范化;关注和解决容易引发农村群体性事件的问题,倾听、收集农民群众的合理诉求,及时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稳妥处理群体性事件;深化农村平安建设,增强基层综治维稳能力,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四、大力加强对强农惠农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1、开展强农惠农政策资金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综合运用经常性检查、专项检查等各种检查手段,加强对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农业补贴资金兑付情况,以及发展现代农业、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推进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和农村公共事业投入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2、建立健全强农惠农资金监管机制。
加强审核把关,规范直接补贴对象评议、申报审核程序,实行补贴发放公开运作,规范“一卡(折)通”发放方式,确保直补资金足额、及时、准确发放到位。
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申报程序和立项机制,实行跟踪监督,认真落实项目招标、政府采购等制度。
推进强农惠农资金监管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扩大监管试点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大强农惠农资金项目整合力度,规范项目管理流程,发挥强农惠农投入的最大效益。
五、着力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和创新1、深化村务公开制度。
全面推行村务公开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和程序“五统一”制度。
统一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公布上季度的村务管理情况,紧急事务和群众要求尽快公开的事项应即时公开;统一在村委会办公楼前和群众习惯聚集点等醒目位置设立规范化村务公开栏;统一村务公开目录编制和公开内容;统一以村务公开栏位主要公开方式,积极推行宣传册、“点题公开”、“入户公开”等公开方式,在有条件的地方,推行设立触摸屏与网络相结合进行村务公开,方便村民随时查阅;统一按照村委会提出公开内容,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查确定,再由村委会公开、处理反馈、建立档案的程序进行公开。
对村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村民可以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投诉,或直接向村委会查询,村委会必须在10日内予以解释和答复。
建立村务公开和党务公开、镇政务公开的联动机制。
2、全面推行农村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
贯彻落实全国党务公开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关于转发《中共泉州市委关于在农村、街道社区党组织开展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晋委【2008】20号),进一步明确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事件、程序等。
突出公开重点,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党内信息上下互通渠道,使党员更多、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
3、推行相关制度的改革创新。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林木采伐指标分配等集体林权配套制度建设,建立完善林权管理制度和涉林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加强对村组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民主决策、确权发证等重点环节的监督;健全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完善养殖用海承包办法,规范海域使用管理。
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探索建立新形势下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有效机制,认真贯彻《福建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加大奖励补贴试点工作力度。
逐步扩大扶贫开发和农村低保制度有效衔接试点,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历史债务,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
以镇为单位建立农村集体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对村集体资源的出租出让、承包发包进行统一代理服务,将涉及农村集体所有资产的开发利用,全部纳入服务中心集中管理,实行公开招标,服务中心日常工作由镇经管站负责监督管理。
同时,建立以镇纪委书记任组长,财经、司法、经管、农技等部分负责任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加强对村级集体资源经营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监督协调。
研究探索防范农村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腐败风险的措施和办法,推进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六、健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长效机制1、着力构建“六廉”机制。
按照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实施“村官保廉”工程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晋委办【2010】37号)要求,加强对农村干部的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突出抓好农村干部“六廉”工作,即:抓廉政教育“促廉”;抓规范行为“守廉”;抓制度建设“保廉”;抓监督检查“督廉”;抓考核评议“评廉”;抓案件查处“警廉”。
2、着力构建防控机制。
以制度建设和科技防腐为切入点,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
全面梳理排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三资管理、村党务、村务公开等领域涉及的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重新审定,规范管理,堵塞漏洞,健全源头防腐长效机制。
建立健全“三资”管理电子信息平台,将村集体三资清理情况录入“世纪之村”软件进行滚动式管理,对权力运行的关键接点进行实时把控,逐步实现农村“三资”计算机网络远程监管。
3、着力构建示范带动机制。
加大对村集体三资管理、村级建设工程招投标、村干部勤廉双述、村务听政等示范单位的指导和培育力度,通过举办现场会、交流座谈会、专题访谈、典型报道等形式全面推广、总结提高。
对农村党风廉政建设“22335”示范点进行动态管理,巩固深化创建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