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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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3.06.16•【字号】鲁应急发〔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鲁应急发〔2023〕6号各市应急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工作,省应急厅制定了《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2023年6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第三章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第四章网络培训管理第五章安全生产考试管理第六章三项岗位人员考核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提升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质量,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非煤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金属冶炼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从事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考试机构(考试点)管理运行工作,以及对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考试机构(考试点)的指导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记录安全培训考核情况。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培训档案,完善教学设施、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

第五条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和县安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培训考核管理体系,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和安全培训机构监管档案。

第七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分类指导、培考分离的原则。

第八条安全培训、考核收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第九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

资质分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培训资质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

一级、二级培训资质的审批,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省安监局负责三级、四级培训资质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的审批。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2.04.26•【字号】鲁应急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安发﹝2022﹞6号)部署安排,现印发《关于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2022年4月26日关于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安发﹝2022﹞6号)部署要求,现就规范和加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认真落实“抓教育培训”“抓日常监督”等安全生产系列创新举措,以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为着力点,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培训监管执法,严格落实考培分离,推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全员培训、全员建档,覆盖所有单位的所有相关人员,实现4个100%: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率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企业从业人员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和考试合格率100%,重点危险作业相关人员专项安全教育培训覆盖率100%。

二、重点工作(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规章制度。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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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鲁安监发[2005]43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安监局、有关部门,各培训单位:现将《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局20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生产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从事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安监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六条一级、二级培训资质的申报条件、申请程序、审批、证书的颁发、培训范围的界定,按照《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七条三级、四级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证书,由省安监局审批、颁发。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试行)》鲁安监发[2006]81号文件精神,为提高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职工安全素质,防止不安全生产行为,预防事故和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特修订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适用范围、要求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按要求接受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2. 新加入公司员工安全教育实行三级教育。

即新加入公司人员均须经过公司、科室、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

安委会负责建立新员工个人安全教育档案。

3.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必须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4.单位应与外来作业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教育培训要求。

5. 变换工种或离岗后复工的安全教育,公司内调动(包括车间内调动)及脱岗一个月以上的员工;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必须对其再进行科室或班组安全教育和岗位培训,考试合格,方准上岗作业6.以劳务派遣、实习等形式来公司人员的,单位应与劳务派遣、实习单位在劳务派遣、实习协议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安全教育培训职责。

未明确职责的,由本单位承担安全教育培训责任。

7.其他人员的安全教育,进入企业参观、学习的人员,由接待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

参观学习人数不宜过多。

职能人员参加劳动也应经过接受单位相应的安全教育。

第二条、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和学时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必须由省以上安监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合格,具备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方可安排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1.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内容包括:(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三)工作岗位环境及危险因素;(四)所从事工种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五)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六)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七)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八)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九)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十)有关事故案例;(十一)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2.其他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3.生产经营单位中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可自主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其进行安全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第四条、安全教育培训体系1.公司级教育由安委会组织,侧重法制教育,以增强员工遵守的自觉性和安全意识,学时不得少于12学时,教育内容包括:(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2)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标准(3)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纪律(4)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5)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6)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7)有关事故案例等。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记录安全培训考核情况。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培训档案,完善教学设施、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

第五条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和县安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培训考核管理体系,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和安全培训机构监管档案。

第七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分类指导、培考分离的原则。

第八条安全培训、考核收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第九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

资质分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培训资质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

一级、二级培训资质的审批,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省安监局负责三级、四级培训资质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的审批。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试行)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试行)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记录安全培训考核情况。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培训档案,完善教学设施、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

第五条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和县安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培训考核管理体系,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和安全培训机构监管档案。

第七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分类指导、培考分离的原则。

第八条安全培训、考核收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第九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

资质分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培训资质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

一级、二级培训资质的审批,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省安监局负责三级、四级培训资质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的审批。

山东煤矿企业实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细则

山东煤矿企业实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细则

山东煤矿企业实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细则山东煤矿安全检察局鲁煤安监发[2005]37 号2005.5.3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保证安全培训质量,规范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培训以及各级培训机构的管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具有资质的各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本细则规定从事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第三条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都必须按照本细则规定,依法取得相应的《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含IC卡)》(以下简称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任职或上岗。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煤矿生产经营和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

具体指: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的局长,各类煤矿(国有重点、国有地方、乡镇集体、股份合作制、民营等煤矿)矿长、投资人和法人代表。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具体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安监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生产、技术、通防、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部门负责人;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等区队(班、组)长;驻矿安全监督员;外承包煤矿工程施工队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其他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岗位操作人员。

具体指:与原煤生产有关的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作业、爆破作业、通风作业、提升运输作业、采掘作业,安全检查作业和矿山救护作业人员。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试行)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试行)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记录安全培训考核情况。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培训档案,完善教学设施、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

第五条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和县安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培训考核管理体系,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和安全培训机构监管档案。

第七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分类指导、培考分离的原则。

第八条安全培训、考核收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第九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

资质分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培训资质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

一级、二级培训资质的审批,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省安监局负责三级、四级培训资质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的审批。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提高企业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职业素质,规范培训机构的管理,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职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内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以及从事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的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

第二条培训机构资质认定从事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培训机构,必须事先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经过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初审并认可的《企业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认定证书》,方可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业务。

第三条培训师资格要求从事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培训师应当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或工作经历,并经过省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认证。

培训师从事培训工作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标准进行培训,确保培训内容合规、有效。

第四条培训计划和教材培训机构应当编制完整的企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制定详细的计划内容和时间表,并按照计划实施培训。

同时,培训机构应当准备规范、完备、科学、系统的培训教材,确保培训教材中的内容与实际工作相符合。

第五条培训方式与形式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的方式和形式应当既满足职工的学习需要,又便于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实践需要。

培训可以采用理论教学、场地实践、视频教材、案例分析等多种方式进行,同时也可以采用面对面教学、网络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六条培训考核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结束后,应当进行考核。

考核方式应当与培训方式和形式相适应,考核内容应当紧密联系实际工作,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考核结果应当及时通知被考核职工,并在企业安全生产档案中做好记录。

第七条培训成效评估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结束后,应当对培训工作进行成效评估。

评估对象应当包括被培训职工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评估内容应当涵盖培训教育质量、培训方式和形式、培训成果、培训效益等方面。

评估结果应当用于指导下阶段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组织培训工作
企业应按照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内部的安全生产培 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保障员工安全
企业应保障员工的安全生产权益,加强员工 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 识和技能水平。
03
培训内容与方式
培训内容
安全法规教育
加强安全生产法规和相关政策 的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和法律意识。
质量第一、注重实效
安全生产培训应注重培训质量,确保培训效果,提高受训人员的安 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02
培训职责与分工
各级政府职责
01
安全意识培训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安全意识的教育培训
,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02
安全监管能力培训
各级政府应组织对安全监管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安
培训档案建立与管理
总结词
记录完整,方便查询
VS
详细描述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要求建立完 整的培训档案,包括培训计划、培训记录 、考核成绩等。这些档案应妥善保存,方 便查询和管理。通过建立完善的培训档案 管理制度,可以更好地监督和管理安全生 产培训工作,确保培训的有效实施。
05
奖惩与责任追究
表彰奖励
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 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对于在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中做出显著 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相应的 物质奖励和非物质奖励。
违规处罚与责任追究
1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中明确了对安全生产培训 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 产停业等。
实施时间与效力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年12月31日。

省安全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省安全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省安全培训管理实施细则1. 背景介绍安全生产是企业的基本职责,也是政府的责任。

为了确保全省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全省安全生产水平不断提高,省政府特别颁布了本《省安全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2. 培训管理原则2.1 现场操作性强培训内容应尽量选择现场实际操作工作为主,尽量采用互动式培训方式。

2.2 实效性强培训后应达到应知、应会、应用的标准,保证培训效果的实现。

2.3 针对性强培训内容应根据各企事业单位、不同岗位人员不同的安全知识需求,针对性进行定制化培训。

3. 培训管理范畴3.1 单位级培训企业、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事业机构、学校及其他单位按照国家、省安全生产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3.2 行业级培训各行业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根据不同行业不同风险等级制定培训标准。

3.3 地区级培训不同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可以组织培训活动。

省政府在省级组织实施的安全生产考试合格的,在全省范围内具有证书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培训师均可开展此类培训活动。

3.4 整体规划性培训各级别的安全监管机构可以组织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类别的安全生产培训。

4. 培训管理程序4.1 根据单位需求确定培训计划根据单位业务特点、行业特点和安全工作实际需求,编制安全生产培训计划。

制定培训计划应参照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规定、各级安全生产要求和业务发展需要。

同时,应注重培训计划的连续性及可持续性。

4.2 培训内容准备根据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编制培训教材、制作PPT教案、制定培训课表等,确保培训质量达标。

4.3 培训实施培训实施需安排好培训时间、地点、教师等具体事宜,确保培训内容贴合实际、教材完备、PPT教案清晰、教学法灵活多样,提高培训质量。

4.4 培训评估在培训结束后,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

对于培训后达不到应知、应会、应用标准的个人,应进行追加培训,直到达到有关要求。

4.5 培训记录与管理培训结束后应及时进行培训记录和管理。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05]43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局20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生产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从事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第四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安监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培训机构第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六条 一级、二级培训资质的申报条件、申请程序、审批、证书的颁发、培训范围的界定,按照《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七条 三级、四级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证书,由省安监局审批、颁发。

第八条 取得三级培训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市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取得四级培训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市属以下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山东省生产安全培训管理安全生产

山东省生产安全培训管理安全生产

山东省生产安全培训管理1、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失效了吗?2、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清单怎么做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八项要求一、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责任体系,明确职责、专人负责;严禁责任不清、无人负责行为,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责任落实到位。

二、主要负责人必须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制度、计划,建章立制、有的而矢;严禁无章可循、无的而矢行为,保证安全生产培训制度落实到位。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组织或参与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制度、计划,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实施具体、管理严格;严禁组织涣散、管理不力行为,保证安全生产培训组织管理落实到位。

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统称“三项岗位”人员)必须经相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严禁不经培训考核合格、无证上岗行为,保证持证上岗落实到位。

五、必须落实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再培训制度、师傅带徒弟制度和现场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加强各类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严禁假培训、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漏培训行为,保证全员安全生产培训落实到位。

六、必须严格按规定内容、学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确保从业人员牢固掌握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严禁培训内容不实、学时不足、不考核上岗、形式化培训行为,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落实到位。

七、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档案,详细、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时间、内容、考核及复训等情况;严禁不建档、建假档行为,保证安全生产培训档案管理落实到位。

八、必须按规定按需要投入安全生产培训费用,保障职工参加培训期间工资发放;严禁因参加培训扣职工工资、不支付培训费用行为,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资金保障落实到位。

3、@苹果5s手机打不开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系统这个是不是软件啥的和系统不兼容了才这样的,可以zd就是自己升级系统试下,也会比较简单的,上次玩回的时候也见很多的这个软件啥的,可以自己用手机安装个应答用宝,打开之后再这个工具箱里就能直接升级了,应该就是会比较简单的呢与山东省生产安全培训管理相关的资料。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培训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主要技术负责人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 对安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对本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提出改进建议,并督促其他机构、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三)组织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进行考核并提出奖惩意见;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五)监督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技术措施的落实; (六)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 (七)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八)组织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安全文化建设,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并将其纳入干部培训内容和国民教育体系,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 全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建立健全行业规范,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 生产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02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对本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提出改进建议,并督促其他机构、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三)组织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进行考核并提出奖惩意见;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五)监督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技术措施的落实; (六)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 (七)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八)组织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鲁安监发[2006]81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鲁安监发[2006]81号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鲁安监发[2006]81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市安监局、有关单位:《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试行)》已经省安监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记录安全培训考核情况。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培训档案,完善教学设施、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

第五条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和县安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培训考核管理体系,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和安全培训机构监管档案。

第七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分类指导、培考分离的原则。

第八条安全培训、考核收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的体系要从
“抓早、抓小、抓细、抓到位”原则出发,按照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
训形式、培训机构、培训费用等六大方面进行组织设置,确保安全生产知识、基本技能和操作规程的贯彻落实。

一、培训对象:安全生产培训要求企业实行统一管理,按照职务、部
门和岗位不断增强安全知识技能,从总体上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预防
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培训内容:安全生产培训要求企业应按照其职责及产品类型、生
产工艺、工作场所设置的安全生产培训模块,结合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落
实情况进行综合性的综合素质培训,使受训人员具有良好的安全生产意识、注意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及时掌握安全防范技术,从而确保安全生产。

三、培训形式:安全生产培训将以讲座、模拟演练、文字教材、影片
培训、实地培训等形式进行,同时兼顾理论和实践结合的方式,提高安全
生产知识和技能的同时,确保安全技能的掌握。

四、培训机构:安全生产培训需要受过专业培训的安全专家,有能力
掌握现场教学、现场演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等,给企业员工正确的安全
技能。

山东省安全培训管理办法

山东省安全培训管理办法

标准,并监督实施。
03
各级安监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安全培训,并对生产经营
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实施时间与地点
本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山东省内 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在山东省内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均应 遵守本管理办法。
修订与废止规定
本管理办法由山东省安监局负责解释 ,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详细描述:对于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的人员,山东省将进行严厉处罚,以强化 安全培训的重要性。具体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工等,视情况而定。
伪造、变造安全培训证明的处理
总结词:严厉打击
详细描述:对于伪造、变造安全培训证明的行为,山东省将采取严厉措施予以打击。一经发现,将撤销其安全培训证明,并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情节严重者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时间、考核成绩等信息。
证书有效期
培训合格证书应设定有效期 ,到期后需进行复审或重新
培训。
证书管理
建立证书管理制度,严格控 制证书的发放、补办、更换 等流程。
安全培训档案建立与维护
1 2
档案内容
安全培训档案应包括学员基本信息、培训课程、 培训时间、考核成绩、复审记录等相关信息。
档案分类
根据培训对象的不同,可将档案分为员工安全培 训档案、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等。
教师管理
建立教师档案,实施师资库管理,开展师资培训和考核。
外部培训资源利用
资源整合
整合行业协会、高校、科研机构等外部资源,建立合作机制。
资源共享
共享师资、场地、设备等资源,提高培训效率。
资源评价
对外部培训资源进行评估和筛选,确保资源质量和可靠性。
04
安全培训实施与监督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通用)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通用)

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安监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每个专职教师兼教课目不得超过一门;(五)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四级培训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万元以上;(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机构、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四)有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安监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每个专职教师兼教课目不得超过一门;(五)有能够满足同期3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上;(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万元以上;(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机构、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四)每个作业必须有专职理论、实际操作指导教师。

专、兼职理论教师必须有中级以上职称,并具备从教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专、兼职实际操作指导教师必须有从教专业的高级技能专业证书。

教师的数量按照培训规模设置。

每个专职教师兼教课目不得超过一门。

专、兼职教师均取得省安监局颁发的教师合格证;(五)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专业理论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六)每个作业必须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实习操作需要的教学设备及场地,其中至少有一个产权隶属培训机构的实习操作场地;(七)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三级、四级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报省安监局;(二)省安监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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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05]43号各市安监局、有关部门,各培训单位:现将《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局20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生产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从事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安监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六条一级、二级培训资质的申报条件、申请程序、审批、证书的颁发、培训范围的界定,按照《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七条三级、四级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证书,由省安监局审批、颁发。

第八条取得三级培训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市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取得四级培训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市属以下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取得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按照资质证书批准的范围开展培训工作。

第九条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除外)。

第十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培训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万元以上;(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机构、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安监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每个专职教师兼教课目不得超过一门;(五)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四级培训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万元以上;(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机构、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四)有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安监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每个专职教师兼教课目不得超过一门;(五)有能够满足同期3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上;(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万元以上;(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机构、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四)每个作业必须有专职理论、实际操作指导教师。

专、兼职理论教师必须有中级以上职称,并具备从教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专、兼职实际操作指导教师必须有从教专业的高级技能专业证书。

教师的数量按照培训规模设置。

每个专职教师兼教课目不得超过一门。

专、兼职教师均取得省安监局颁发的教师合格证;(五)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专业理论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六)每个作业必须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实习操作需要的教学设备及场地,其中至少有一个产权隶属培训机构的实习操作场地;(七)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三级、四级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报省安监局;(二)省安监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

第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原颁发证书的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章安全培训第十六条安全培训应当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第十七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推荐的优秀教材。

第十八条省安监局的安全生产监察员以及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按《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省安监局负责市级、县级安监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以及三级、四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中央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中央驻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以下简称烟花爆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有关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市安监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市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县(市、区)安监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市属以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培训规章制度、教学、考核及学员档案。

第二十一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含IC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由省安监局统一订制发放。

第二十三条对安全培训机构及其教师的考核发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安全培训的考核第二十四条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安全培训考核机制,确保培训质量。

第二十五条省安监局负责市级、县级安监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三级、四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机构教师及有关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负责中央驻鲁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市级安监部门负责市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本行政区域内省安监局考核以外的特种作业人员考核。

县(市、区)级安监部门负责市属以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六条省、市、县安监部门应当制定安全培训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

第五章安全培训的发证第二十七条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察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含IC卡);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经考核合格后,颁发教师培训合格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其他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察员证、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含IC卡)的式样,由国家安监总局统一规定。

教师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省安监局统一制定。

安全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确定。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察员证、安全资格证、安全培训合格证、教师培训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监察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培训教师,每年再培训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一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需延期或者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1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办理延期或者复审手续。

复审内容包括健康检查、责任事故记录、违法违章记录、参加培训记录等。

复审不合格的,经重新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办理延期手续。

个人在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在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有效期满时,经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同意,不再复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有效期延长2年。

第三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和省安监局考核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省安监局统一印制,由市安监部门考核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各级安监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省安监局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评估检查。

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达标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违法违纪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三十五条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安监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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