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信托项目监管账户被监管银行申请扣划一案分析复习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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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账户越权案例分析报告

监管账户越权案例分析报告

监管账户越权案例分析报告案例一:江苏银行账户越权案2024年,江苏银行两名工作人员利用其在银行系统的特殊权限,未经授权地访问了数百个客户的账户信息,并冒用客户的身份进行资金转移。

随后,这两名工作人员将转移的资金转账到自己的个人账户中。

该行的风控系统及时发现异常,迅速报警并将监管人员拘捕。

经调查,这两名工作人员的违规操作共计涉及1000多万元的资金。

案例二:上海证券公司账户越权案2024年,上海证券公司一名员工利用其在公司内部系统的监管权限,通过伪造交易记录和假资金划转账户的方式,操纵证券市场并获取非法利益。

该员工通过越权操作,将客户账户中的资金转移到自己控制的账户中,并利用这些资金进行虚假交易。

最终,该员工非法获利数千万元。

监管机构对该案进行了深入调查,确认了该员工的越权操作行为,最终将其绳之以法。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监管账户越权行为对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利益造成了严重威胁。

这种越权行为的发生一方面暴露了金融机构内部风控的薄弱环节,另一方面也揭示了监管人员的失职失责。

因此,加强监管账户权限管理、优化风控系统、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是防范监管账户越权行为的重要手段。

首先,金融机构应加强对监管账户的权限管控。

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应设立独立的权限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管账户的权限进行细化管理和限制。

该部门应定期对权限进行审计,发现异常权限操作及时报告。

其次,金融机构应完善风控系统,提升风险监测能力。

建立全面、高效的监管账户风控系统,加强对不同权限人员操作的实时监测和预警。

利用技术手段,将监管账户的操作与监管机构进行关联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报警。

再次,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大对监管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力度。

通过加强对监管人员的法律、道德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和风险意识。

同时,加大对监管人员行为的监督力度,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违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最后,加强对金融监管账户的纪律建设。

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和规章,明确监管人员的权限与职责,规范账户操作流程。

信托法律关系案例分析(3篇)

信托法律关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居民张先生,年过六旬,退休前是一名高级工程师。

张先生在退休后,生活安逸,但一直关心国家和社会的发展。

他希望通过自己的方式为社会做出贡献,于是决定将自己的部分积蓄用于公益事业。

在朋友的推荐下,张先生了解到某信托公司推出的公益信托产品,便与该信托公司签订了《公益信托合同》。

二、信托法律关系分析1. 信托当事人- 委托人:张先生,将部分积蓄用于设立公益信托。

- 受托人:某信托公司,负责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实现信托目的。

- 受益人:不特定社会公众,即张先生希望帮助的群体。

2. 信托财产- 张先生将其5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作为信托财产,委托某信托公司设立公益信托。

3. 信托目的- 通过设立公益信托,将信托财产用于资助贫困地区的教育事业,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4. 信托关系- 根据我国《信托法》的规定,信托关系是指委托人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法律关系。

- 在本案例中,张先生作为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某信托公司,由其管理、运用和处分,以实现资助贫困地区教育事业的目的。

三、案例分析1. 信托设立的有效性- 根据《信托法》第8条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 本案中,张先生与某信托公司签订了《公益信托合同》,符合信托设立的形式要件,信托设立有效。

2.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信托法》第24条规定,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 本案中,某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有义务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确保信托目的的实现。

3.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信托法》第25条规定,受益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 本案中,受益人即不特定社会公众,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运用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4. 信托终止- 根据《信托法》第4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五)信托被撤销;(六)信托被解除。

查询冻结和扣划法律知识PPT课件

查询冻结和扣划法律知识PPT课件
• 需要注意的是1999年初,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公安部组建了海 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海关法》在2000年修改后,对此做出了明 确规定,赋予海关走私侦查局同公安机关相同的权力。《海关法》第 4条规定“海关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 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查询、冻结和扣划法律知识培训
• 司法、行政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银行存款(以 下简称查冻扣)是包括人民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 在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由于不同历史时期的 许多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这一问题作出了相 应的规定,相互之间亦存在冲突之处,由于对权 限、效力或者程序等问题理解的差异,强制执行 机关同金融机构之间经常出现争执,甚至因矛盾 激化而发生人身冲突以及罚款、拘留等后果。正 确认识并处理好存款的查冻扣问题,在金融业务 实践中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8
(三)只具查询存款权力的部门
• 3.中国证监会。《证券法》第168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 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帐户。证券帐户。”
• 另外,证监会对期货交易的有关行为需要时,也可查询单位存款。在 国务院发布的《期货交易暂行条例》﹝1999年9月1日)中第52条规 定:“中国证监会……对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和客户在 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单位存款帐户可以进行查询。”
1
一、查询、冻结、扣划的含义

查询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
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查询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
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它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
关的行为。
冻结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
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单位或个人

民商法实务精要

民商法实务精要

目录分析
1
代序源起与致 谢
2
实务技能
3
债与合同
4
物权与担保
5
公司法
金融法
注释
民商事案件法律检索标准流程 尽职调查实用站汇总 律师审查合同经验谈之一——影响合同审查的几项内在因素 律师审查合同经验谈之二——影响合同审查的几项外在因素 律师审查合同经验谈之三——服务合同的审查要点 借条范本与书写借条注意事项 调解协议的写法 民商事案件律师诉讼文书写作指要 民事案件质证指引
读书笔记
法律和司法解释每年都在变,不变的是办案和思考的方法论。
已经过时,很多法律规定已经发生变化,不再具有参考性,不建议作为工具使用。
2021年民法典出台以后,本书有些内容已不适用,但是不妨碍借鉴本书处理问题的思路,考虑的角度,以及 经验的汲取。
这本书基本已经过时了,虽然是2017年出版,但书中很多问题已经有新的司法解释,比如民间借贷那一章, 随着《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出台,已完全过时。
民商法实务精要
读书笔记模板
01 思维导图
03 读书笔记 05 精彩摘录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目录分析 06 作者介绍
思维导图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实务担保源自内容领域合同
案件
实务
实务
公号
出版 法律
律师
民商法
司法
问题
审查
协议
公司
类型
内容摘要
本书是从公号已发布的文章中精选结集,通过读者的阅读量和评价来筛选稿件,内容全部是一线法官和律师 所写的民商事法律实务,涉及基础实务技能、债与合同、物权与担保、公司法、金融法等领域。这些稿件由于都 是经验丰富的一线实务人员所写,又经过公号的发布得到了用户群体的阅读检验,堪称法律实务的干货和硬货, 具有极强的实践指导性和用户口碑。精选集的出版设想在公号中发布后,得到了广大成员的热情支持,不仅纷纷 表示购买意愿,而且为出版方提供了很多意见。在移动互联时代,内容的生产、出版和销售都面临着新的挑战和 机会,一方面读者的阅读时间和阅读方式大量从纸质图书转移到了手机浏览,另一方面,内容生产也出现越来越 广泛化的趋势,不再仅仅是一小部分成名学者来产出内容,而有越来越多的一线工作者在分享他们在某一领域的 研究所得与实践经验,由相同的人群进行品鉴和评价。而公号这种互联工具使得在某一领域具有相同阅读兴趣和 需求的读者可以聚集到一起,这使得图书出版的目标读者和宣传指向可以变得非常精准,这对于探索订制化的出 版模式是一种非常值得尝试和把握的机会。

银行资金监管业务风险管理难点及对策分析

银行资金监管业务风险管理难点及对策分析

摘要:近年来,商业银行资金监管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客户需求的同时,也为银行带来了一定的中间业务收入。

但在业务实践中,资金监管业务从合同协议签署到监管支付、销户等各环节存在的风险和问题不容忽视。

本文梳理了资金监管业务的风险管理难点,进而提出相关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资金监管业务;风险;防控;管理一、资金监管业务范围及产品类型银行资金监管业务属于银行中间业务,是银行根据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及委托人要求办理的对特定用途资金按照相关协议约定进行监管的业务。

账户监管业务当事人通常为两方或三方(以上),包括监管申请人(一个或数个)、被监管人(监管账户持有人,同时也可以是监管申请人)、监管银行(开户银行)。

一般而言,监管对象分为银行结算账户和存放于该账户的全部或特定资金。

资金监管业务主要分为安心账户托管、现金管理项下结算账户资金管控、一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监管等。

监管资金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预售资金、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扶贫资金、工程项下资金、债券及信托资金。

资金监管协议签署后,监管银行对账户持有人特定账户或特定资金进行监管,并通过资金监管协议明确监管账户的使用规则、监管银行职责、具体监管事项、监管金额和期限、资金收付流程等。

此外,还应约定各类指令的有权签发人、指令格式、通知书样本等,确定相应的业务流程。

银行根据协议约定对监管结算账户进行一般户、专户、内部户、保证金等账户管理,依照监管单位审批指令或预设的资金监管条件,对被监管单位开立的资金监管结算账户进行支付监管。

根据客户的需求,主要有以下几种监管方式:设置账户特殊状态;设定账户收支范围;设定特殊支付结算方式;设定账户限额。

根据当事人约定,各种监管方式可以单独或混合使用。

二、资金监管业务的风险管理难点(一)尽职调查不严引发的风险随着客户需求的多元化以及业务复杂程度的加深,银行账户监管业务的内容和形式趋于复杂。

账户监管业务往往涉及多家客户,如果银行对客户尽职调查工作不严格、不规范,将为业务埋下风险隐患。

银行查冻扣业务案件心得

银行查冻扣业务案件心得

银行查冻扣业务案件心得
为了进一步引导全行职工牢固树立"珍爱人生、珍爱家庭、珍惜岗位、远离犯罪"的意识,县支行组织了全行员工参观学习了以16起典型案件作为"前车之覆、后车之鉴"案防教材进行警示教育的展览。

案例中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的领导干部和职员,不仅毁了自己的前程,也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工商银行的形象,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走进了铁窗高墙。

阅读了王猛、邓永波、袁梅、朱振宇夫妇、等一些反面警示的案例,对他们犯罪的过程、原因及教训作了反思:第一、职员在工作上防范意识差,私欲膨胀,背弃职业操守,使人生观、价值观偏离了正确方向;在思想上道德观念失衡,把手中的权力,当成了谋取不义之财,谋取私利的工具;生活上腐化堕落,踏上了不归路。

第二、管理者疏于管理,基本制度执行不力,管理者未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只重发展,不重视内部管理,安全教育和责任意识。

第三、监督部门的审查监督不严、部门分工不明确、责任没落到实处。

找到了案件发生的原因,就应该分析如何防止案件发生,我觉得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强法制学习,增强法制观念,树立风险防范意识。

特别是我们这些新进员工,刚走上工作岗位不久,由于平时疏于学习,对法律法规知之甚少,思想中罪与非罪、违规与违法的界限十分模糊。

因此,在日常工作中除了加强自身学习外,还要多组织员工学习和讨论日常工作中涉及到的一些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树立依法办事的
思想,使自我保护意识得到提高。

金融监管案例分析报告

金融监管案例分析报告

金融监管案例分析报告在当今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环境中,金融监管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有效的金融监管能够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典型的金融监管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探讨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的方向。

一、案例一:某银行违规放贷事件(一)背景与经过某银行在发放贷款过程中,未能严格执行信贷审批程序,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评估不足,导致大量不良贷款的产生。

该银行的信贷员为了完成业绩指标,在审核借款人资料时敷衍了事,甚至故意隐瞒一些重要的风险信息。

同时,银行内部的风险管理部门也未能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对信贷业务的审查流于形式。

(二)影响与后果这一违规放贷事件给银行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不良贷款率大幅上升,影响了银行的盈利能力和资本充足率。

同时,也对金融市场的稳定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引发了投资者的恐慌情绪。

(三)监管措施与处理结果金融监管部门在发现这一问题后,立即对该银行进行了现场检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的处罚,包括罚款、警告、吊销从业资格等。

同时,要求银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完善信贷审批流程,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二、案例二:某证券公司内幕交易案(一)背景与经过某证券公司的部分员工利用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获取非法利益。

这些员工通过与上市公司的内部人员勾结,获取了公司即将发布的重大资产重组等内幕信息,并在信息公开前大量买入或卖出相关股票,从而赚取巨额差价。

(二)影响与后果内幕交易严重破坏了证券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这种行为不仅导致市场资源的错误配置,也削弱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

(三)监管措施与处理结果金融监管部门通过大数据监测和调查取证,发现了这一内幕交易行为。

对涉案的证券公司和相关人员进行了严厉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责任人处以高额罚款和刑事处罚。

同时,加强了对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监测和打击力度,完善了相关法律法规。

信托法律案例分析(3篇)

信托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为了筹集资金,决定通过设立信托的方式进行融资。

甲公司找到乙信托公司,双方签订了信托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为信托财产,委托乙信托公司设立信托,信托期限为5年。

乙信托公司按照约定设立信托,并将信托财产投入房地产开发项目。

在信托期间,甲公司有义务按照约定向乙信托公司支付信托收益。

然而,在信托到期后,甲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支付信托收益,乙信托公司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情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信托合同的有效性、信托财产的管理与处分以及信托收益的支付。

(一)信托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信托法》第4条规定,信托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信托公司签订的信托合同为书面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信托法》第5条规定,信托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一)信托财产;(二)信托目的;(三)信托期限;(四)信托收益分配方式;(五)信托财产的管理与处分方式;(六)信托终止条件。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信托公司签订的信托合同具备上述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本案中信托合同有效。

(二)信托财产的管理与处分根据《信托法》第22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

本案中,乙信托公司按照约定设立信托,并将信托财产投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在信托期间,乙信托公司未对信托财产进行有效管理,导致信托财产价值下降。

根据《信托法》第23条规定,受托人未按照约定管理信托财产,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乙信托公司应当对信托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信托收益的支付根据《信托法》第30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信托收益。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受益人,有权要求乙信托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信托收益。

然而,甲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支付信托收益,违反了信托合同。

根据《信托法》第31条规定,受益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信托收益的,受托人可以请求受益人支付。

信托法律事务案例分析题(3篇)

信托法律事务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为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于2018年5月与某信托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签订了一份信托融资合同。

合同约定,开发公司将项目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作为信托财产,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通过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方式,为开发公司提供信托融资服务。

信托期限为3年,信托资金总额为5亿元。

合同签订后,信托公司按照约定设立了信托计划,并向投资者募集资金。

投资者购买信托产品后,将资金划入信托账户。

信托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将信托资金用于开发公司的项目建设。

然而,在信托期限届满前,开发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信托资金。

信托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公司支付信托资金及相应利息。

开发公司则认为,信托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其无法偿还信托资金,要求法院判决解除信托合同,并要求信托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信托合同是否有效?2. 信托公司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3. 开发公司是否应承担偿还信托资金的责任?三、案例分析(一)信托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规定,信托合同是设立信托的基本法律文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信托目的明确;2. 信托财产合法;3. 信托受益人明确;4. 信托管理人明确。

在本案中,开发公司与信托公司签订的信托融资合同,符合上述条件,故信托合同有效。

(二)信托公司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规定,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保管信托财产;2. 管理信托财产;3. 依法运用信托财产;4. 向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状况。

在本案中,信托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设立了信托计划,并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履行了保管和运用信托财产的义务。

但信托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将信托资金用于开发公司的项目建设,而是将资金用于其他投资项目,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三)开发公司是否应承担偿还信托资金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财产,信托财产的收益归受益人所有。

信托项目监管报告考核试卷

信托项目监管报告考核试卷
12.以下哪些情况可能导致信托项目的法律风险?()
A.法律法规变化
B.信托合同纠纷
C.信托公司违规操作
D.第三方侵权
13.信托公司在管理信托项目时,以下哪些做法有助于风险管理?()
A.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
B.制定风险管理策略
C.进行风险分散
D.定期进行风险评估
14.信托项目监管报告的披露对于以下哪些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1.请简述信托项目监管的主要目的及其重要性。()
2.描述信托项目监管中如何进行信用风险的管理和控制。()
3.论述信托项目监管报告对于投资者保护的作用和意义。()
4.分析信托项目监管中,如何通过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的方式来提高监管效果。()
标准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A
2. D
3. C
4. B
5. A
17.以下哪些因素会影响信托项目的收益分配?()
A.信托项目的投资收益
B.信托费用
C.信托项目的风险等级
D.投资者的投资期限
18.信托项目监管中,以下哪些措施可以提升信托公司的内部控制水平?()
A.增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B.设立合规管理部门
C.定期进行内部培训
D.引入外部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19.以下哪些情况可能导致信托项目提前终止?()
A.信托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达成
B.信托项目发生重大风险
C.投资者大会决议
D.监管部门要求
20.信托项目监管中,以下哪些做法有助于促进信托业的可持续发展?()
A.提高信托产品的创新能力
B.加强信托公司之间的合作
C.完善信托业法律法规体系
D.提升信托公司服务水平
(注:以下为答案,请自行查阅)

银行账户监管协议试卷教案

银行账户监管协议试卷教案

银行账户监管协议试卷教案一、教学目标1. 使学生了解银行账户监管协议的基本概念、重要性和目的。

2. 让学生掌握银行账户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和条款。

3. 培养学生分析银行账户监管协议案例的能力,提高实际操作能力。

4. 引导学生认识到银行账户监管协议在保障资金安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中的作用。

二、教学内容1. 银行账户监管协议概述- 定义:银行账户监管协议是银行与客户之间就账户监管事宜所达成的书面协议。

- 重要性:确保账户资金安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合作与共赢。

- 目的: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账户操作行为,防范操作风险。

2. 银行账户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监管范围:包括账户类型、资金流动、交易明细等方面的监管。

- 监管责任:明确双方的监管职责,如银行需对账户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资金监管,客户需配合提供相关信息等。

- 风险提示:提示客户注意账户信息安全、资金使用规划等风险。

- 协议变更与终止:规定协议变更、补充及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3. 银行账户监管协议案例分析- 选取具有代表性的银行账户监管协议案例进行分析。

- 分析案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监管责任、风险提示等条款。

- 总结案例中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三、教学过程1. 导入新课- 通过提问或讨论的方式,引导学生思考银行账户监管协议的重要性。

- 简要介绍本课的教学目标、内容和重点。

2. 讲授新课- 讲解银行账户监管协议的基本概念、重要性和目的。

- 详细介绍银行账户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监管范围、监管责任、风险提示等。

- 结合案例分析,讲解如何分析银行账户监管协议案例,提高实际操作能力。

3. 课堂互动- 分组讨论:学生分组讨论银行账户监管协议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和可能遇到的问题。

- 案例分析:教师引导学生分析典型案例,探讨双方的权利义务、监管责任等条款。

- 角色扮演:学生模拟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协商过程,体验签订银行账户监管协议的实际操作。

信托项目案例考核试卷

信托项目案例考核试卷
10.信托公司的收入来源仅限于信托管理费。()
五、主观题(本题共4小题,每题10分,共40分)
1.请简述信托计划的基本法律关系及其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论述信托计划设立的条件及程序。
3.结合实际案例,分析信托项目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及常见风险防控措施。
4.请阐述信托计划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原则,以及其对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意义。
3.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无需定期进行。()
4.信托项目的受益人可以指定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
5.信托公司可以设立无特定受益人的信托计划。()
6.信托计划的设立不需要报金融监管部门审批。()
7.信托财产可以用于非法目的。()
8.信托项目的风险只能由信托公司承担。()
9.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必须是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人。()
8. AB
9. ABCD
10. ABC
11. ABCD12. ABCFra bibliotek13. ABC
14. ABCD
15. ABCD
16. ABC
17. ABCD
18. ABCD
19. ABC
20. ABC
三、填空题
1.受益人
2.公证
3. 3
4. 5
5.独立性
6.完全
7.信托设立
8.真实
9.尽职调查
10.信托合同约定
标准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B
2. A
3. C
4. C
5. C
6. A
7. C
8. D
9. D
10. D
11. B
12. D
13. B
14. D
15. D
16. C
17. D
18. D

某信托项目监管账户被监管银行申请扣划一案分析

某信托项目监管账户被监管银行申请扣划一案分析

某信托项目监管账户被监管银行申请扣划一案分析H信托公司在某信托项目中的监管账户被监管银行F银行申请扣划一案,引起广泛关注。

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裁判文书披露的案情来看,本案受案法院的执行行为及其就H信托公司的执行异议作出的裁定并无明显不当,但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值得探析。

案件出现后所引发的争论,反映出社会各界普遍对信托法律关系、信托财产独立性等基本问题的理解不足甚至存在严重误解。

本文尝试对相关问题做一简要分析。

一、案情简介H信托公司于2013年7月24与融资方S公司签署《贷款合同》,约定由H信托公司发起设立"H-S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并以信托计划项下资金3亿元向S公司发放信托贷款。

后双方签署补充协议,将贷款规模降低为1亿元。

为监管S公司对贷款资金的使用,H信托公司、F银行、S公司三方签署了《账户监管协议》:约定由S公司以自身名义在F银行某支行开立监管账户,S公司在使用该账户内资金时,需由F银行依照《账户监管协议》进行审查。

2014年4月11日、14日,H信托公司分两笔将合计1亿元的信托资金划付至S公司账户。

2014年4月11日-5月12日,总额共计1亿元的资金划转至S公司在F银行开立的监管账户。

2014年6月,F银行在其与S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申请法院冻结了S公司在F银行开立的监管账户。

后该案进入执行阶段,法院作出扣划裁定,扣划了监管账户中的资金1600万元。

对于该执行行为,H信托公司作为案外人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以监管账户内资金为信托资金,不得扣划为由要求法院撤销执行行为,将资金转回至监管账户。

H信托公司认为F银行作为监管银行,申请法院扣划监管账户内资金属于"监守自盗"。

后法院裁定H信托公司异议不成立,不予支持。

二、法律问题探析1、监管账户资金性质及信托财产独立性解析监管账户内的资金是否属于信托财产,是本案的关键争议点。

受案法院主要是从信托财产专户的管理规定出发,根据信托法和央行有关文件认定,信托财产专户应开立在信托公司名下,以融资方名义开立的监管账户不属于信托专户。

银行营业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营业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营业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业务操作规程为规范营业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个人在营业机构存款的柜台操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本规程所称“协助查询、冻结、扣划”是指营业机构(含分行,下同)依法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营业机构存款的行为。

协助查询是指营业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查询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协助冻结是指营业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单位或个人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

协助扣划是指营业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扣划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营业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附件 1)。

第三条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存款的处理流程(一)营业机构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存款,原则上应由存款人开户行的管辖分行负责办理。

分行应当确定处理协助事宜的主管部门,由其负责接待并对有权机关的主体资格、协助事项、以及执法人员工作证件和相关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运营管理部按照主管部门的书面通知(参考格式见附件2)协助办理查询、冻结和扣划存款。

(二)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直接到网点柜台要求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存款1、遇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直接到网点柜台要求协助查询存款,对于存款账户只涉及本网点的,柜台人员应主动询问执法人员是否同时要求对查询到的涉案账户进行冻结或扣划。

如执法人员仅要求协助查询,柜台人员应审查相关证件的真实性,并将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和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传真至分行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有权机关的主体资格、协助事项、以及相关法律文书和工作证件的完整性、合规性审查无误后,签发业务通知书,网点柜台依据主管部门传真回的业务通知书办理协助查询。

涉案账户分析案例报告范文

涉案账户分析案例报告范文

涉案账户分析案例报告范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一起涉嫌洗钱的案件。

2019年3月,某银行在进行常规账户审查时,发现客户A的账户存在异常交易行为。

客户A在2019年2月至3月期间,频繁进行大额资金的转入和转出,且交易对手多为不同地区的个人账户。

银行随即向监管机构报告了此情况,并启动了涉案账户分析程序。

二、涉案账户基本情况客户A的账户为个人储蓄账户,开户时间为2018年5月。

账户在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期间,交易行为相对正常,主要为工资收入和日常消费支出。

但自2019年2月起,账户交易量激增,交易金额波动较大,且交易频率明显增加。

三、涉案账户交易分析1. 交易对手分析:客户A的交易对手多为不同地区的个人账户,且这些账户之间并无明显的关联性。

部分交易对手的账户开设时间较短,且交易行为与客户A类似,存在大额资金的频繁转入和转出。

2. 交易时间分析:客户A的交易多发生在非工作日和工作日的非工作时间,这与正常个人账户的交易习惯不符。

3. 交易金额分析:客户A的交易金额波动较大,单笔交易金额从几千元到上百万元不等。

部分交易金额与客户A的月收入相比,明显超出其经济能力。

4. 交易频率分析:客户A的交易频率在2019年2月后明显增加,每日交易次数多达数十笔,且交易时间间隔较短。

四、涉案账户风险评估根据对客户A账户的交易分析,可以初步判断该账户存在洗钱的嫌疑。

主要依据如下:1. 交易对手的异常性:客户A的交易对手多为不同地区的个人账户,且这些账户之间并无明显的关联性,这与洗钱活动中常见的“分散转移”手法相符。

2. 交易时间的异常性:客户A的交易多发生在非工作时间,这可能是为了规避监管机构的监控。

3. 交易金额的异常性:客户A的部分交易金额明显超出其经济能力,这可能是洗钱活动中的“大额资金转移”。

4. 交易频率的异常性:客户A的交易频率明显增加,且交易时间间隔较短,这可能是为了迅速转移资金,避免资金被冻结。

五、涉案账户处理建议1. 立即冻结客户A的账户,防止资金进一步流失。

银行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模版

银行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模版

xx银行合规体系文件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操作规程1 目的为规范我行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或个人在我行的存款及存款资料的工作,特制定本文件。

2 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总行及所有分支机构的相关工作,各分行(包括xx地区,下同)可以根据当地的特殊情况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并报总行备案。

3 定义4 职责分工5基本要求5.1协助工作原则⑴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不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⑵账户查询原则上到原开户网点办理,账户的冻结、解冻和扣划应当到原开户网点办理。

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等有权机关可以通过上级行直接查询、冻结下级行相关账户及资金的集中操作,具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⑷应有权机关要求,经由专门系统或柜面途径通过上级行直接查询、冻结、扣划下级行相关账户及资金的集中操作,在有权机关出具相关文件后,各分行可根据当地特殊情况,制定操作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5.2协助查询的基本规定⑴协助有权机关查询的资料应限于存款资料,协助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有权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抄录、复制、照相,但不得带走原件(在具体协助时,应严格执行我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⑵协助复制存款资料等由我行支付了成本费用的,可以收取工本费。

5.3协助冻结的基本规定5.3.1办理冻结的三种方式⑴不收不付:表示账户动态余额在解冻之前不能发生变化,冻结期间该账户凡涉及到收付款业务,系统应提示:账户已冻结。

⑵只收不付:表示该账户余额在解冻前只增不减,冻结期间该账户凡涉及到付款业务时,系统应提示:账户已冻结。

⑶部分冻结:表示该账户余额在解冻前必须在冻结金额以上,账户余额大于冻结金额的部分,可由存款人任意支配,冻结期间该账户凡涉及到付款业务发生时账户余额减少到冻结金额以下时,系统应提示:账户已冻结。

5.3.2冻结期限规定⑴原则上有权机关冻结单位或个人存款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期满后有权机关可以续冻,每次续冻不得超过六个月。

查冻扣内容复习

查冻扣内容复习

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及待销账、借记卡试题1、有权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及个人存款的执法机关有()。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海关 D.税务机关2、账户被冻结后,将不再触发账户的()A.透支额度 B. 账户关联 C.循环贷款额度 D.贷款批量扣本扣息3、有权机关冻结存款时,需要提供()。

A.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 B. 冻结存款裁定书C.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D.人民法院的,还需要出示执法人员的执行公务证。

4、有权机关扣划存款时,需要提供()。

A.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 B. 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决定书C.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 D.人民法院的,还需要出示执法人员的执行公务证。

5、金融机构在协助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存款时,应当审查以下内容:()A.“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填写的需被冻结或扣划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开户金融机构名称、户名和账号、大小写金额。

B.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义务人应与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

C.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冻结或扣划金额应当是确定的。

D.执法机关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6、有权办理协助冻结业务的经办人员应核实()。

A、工作证B、身份证C、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D、冻结存款裁定书或决定书7、金融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和扣划存款手续时,应对下列()情况进行登记。

A、执法人员姓名和证件号码B、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姓名C、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D、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时间和金额以及相关法律文书名称及文号,协助结果8、有权对单位和个人存款进行查询、冻结的机构是()。

A、人民法院B、人民检察院C、公安机关D、国家安全部门9、存款人死亡后,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储蓄机构可以凭下列()办理过户和支付。

A、协议书B、判决书C、裁定书D、调解书10、人民法院因审理、执行、查处案件需要冻结客户存款时,必须出具县级以上有权执行机构签发的()。

A.冻结裁定书B.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C.执行人本人工作证D.执行公务证11、对于冻结定期一本通或一卡通带有账户序号的账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冻结交易不支持一次冻结全部子账户 B.只能冻结单个子账户C.若冻结全部子账户,只能逐个子账户多次操作 D.可以直接冻结全部账户12、系统内转账交易不指定收款人时,收款行需使用系统内转账手工确认交易,可以根据情况对款项进行如下处理:()A.入待销账B.直接入客户账C.取现D.退汇13、国债发售、兑付的资金清算方式有三种:现金、转账、待销账。

冻结扣划试题

冻结扣划试题

冻结、扣划相关规定测试题一、规定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二、规定所称“协助查询、冻结”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单位或个人在本机构的涉案存款、汇款等财产的行为。

三、协助查询、冻结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分行应指定专门受理部门和专人负责,统一接收和反馈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要求。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接到协助查询、冻结财产法律文书后,应当严格保密,严禁向(被查询、冻结的单位、个人或者第三方)通风报信,帮助隐匿或者转移财产。

六、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或者解除冻结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持有效的本人工作证或人民警察证)和(加盖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公章的协助查询财产或协助冻结/解除冻结财产法律文书),到银行业金融机构现场办理。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办理查询、冻结或者解除冻结时,应当对办案人员的工作证或人民警察证以及协助查询财产或协助冻结/解除冻结财产法律文书进行形式审查。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留存上述法律文书原件及工作证或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并注明用途。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留存的工作证或人民警察证复印件),不得挪作他用。

八、协助查询财产法律文书应当提供(查询账号、查询内容等信息)。

九、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无法提供具体账号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的足以确定(该账户的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或者企业全称、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积极协助查询。

没有所查询的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如实告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并在(查询回执)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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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信托项目监管账户被监管银行申请扣划一案分析H信托公司在某信托项目中的监管账户被监管银行F银行申请扣划一案,引起广泛关注。

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裁判文书披露的案情来看,本案受案法院的执行行为及其就H信托公司的执行异议作出的裁定并无明显不当,但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值得探析。

案件出现后所引发的争论,反映出社会各界普遍对信托法律关系、信托财产独立性等基本问题的理解不足甚至存在严重误解。

本文尝试对相关问题做一简要分析。

一、案情简介H信托公司于2013年7月24与融资方S公司签署《贷款合同》,约定由H信托公司发起设立"H-S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并以信托计划项下资金3亿元向S公司发放信托贷款。

后双方签署补充协议,将贷款规模降低为1亿元。

为监管S公司对贷款资金的使用,H信托公司、F银行、S公司三方签署了《账户监管协议》:约定由S公司以自身名义在F银行某支行开立监管账户,S公司在使用该账户内资金时,需由F银行依照《账户监管协议》进行审查。

2014年4月11日、14日,H信托公司分两笔将合计1亿元的信托资金划付至S公司账户。

2014年4月11日-5月12日,总额共计1亿元的资金划转至S公司在F银行开立的监管账户。

2014年6月,F银行在其与S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申请法院冻结了S公司在F银行开立的监管账户。

后该案进入执行阶段,法院作出扣划裁定,扣划了监管账户中的资金1600万元。

对于该执行行为,H信托公司作为案外人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以监管账户内资金为信托资金,不得扣划为由要求法院撤销执行行为,将资金转回至监管账户。

H信托公司认为F银行作为监管银行,申请法院扣划监管账户内资金属于"监守自盗"。

后法院裁定H信托公司异议不成立,不予支持。

二、法律问题探析1、监管账户资金性质及信托财产独立性解析监管账户内的资金是否属于信托财产,是本案的关键争议点。

受案法院主要是从信托财产专户的管理规定出发,根据信托法和央行有关文件认定,信托财产专户应开立在信托公司名下,以融资方名义开立的监管账户不属于信托专户。

法院据此认定监管账户内资金不属于信托财产。

这一结论是正确的,其论证过程在法律上也无明显不当。

不过,从更本质的角度分析这个问题,有助于理解"信托财产"的概念及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一旦设立,委托人交付的财产便转化为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其他资产相隔离,与受托人固有资产及其受托管理的其他资产也隔离。

信托存续期间,信托财产经过受托人的管理、运用、处分,可以不同形式存在,当然也存在因为投资失败导致信托财产归零的可能。

就本案而言,信托成立后,委托人交付的资金即成为"H-S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此时的信托财产是现金形式的。

而后,H信托公司将信托资金用于向S公司发放贷款,信托资金从信托专户划至以S公司名义开立的监管账户,信托财产即由现金形式转化为H信托公司对S公司的贷款债权。

此后,"H-S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就以对S公司的债权形式存在。

监管账户内的资金虽然是从信托专户内的资金划转而来,但是资金的性质和所有权均发生了本质变化,不再属于信托财产。

H信托公司将信托资金放贷给S公司后,贷款资金当然归S公司所有。

虽然S公司在使用过程中要遵守《账户监管协议》的约定,但这不改变账户资金归属于S公司所有的事实。

如果说账户内资金仍为信托财产,H信托仍然是所有权人,那么又凭什么要求S公司向H信托支付贷款利息呢?!如果给"H-S公司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做个资产负债表,资金划付给S公司之后,信托计划项下的现金财产减少1600万,但是增加了一笔对S公司金额为1600万的应收账款。

S 公司的现金增加了1600万,但是形成了对H信托公司金额为1600万的负债。

如果说贷款支付给S公司后,H信托公司既享有对S公司的债权,也享有对账户内资金的所有权,这在法律上和财务上都是说不通的。

那么可否认为,信托资金划付给S公司之后,所谓"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就被打破了呢。

并非如此,因为此时信托财产实质上是H信托公司对S公司的债权。

这笔债权作为信托财产,既独立于受托人H信托公司的其他资产,也独立于委托人的其他资产,如果H信托公司因其自身所负债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那么法院不能够执行这笔债权,因为它是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

2、F银行申请扣划监管账户内资金是否存在瑕疵?F银行是H信托公司设立的"H-S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监管银行,但也是S公司的债权人。

其依法起诉S公司,并在法院执行阶段申请法院扣划监管账户内的资金,用于偿付S公司对其自身的欠款。

这在道义上也许值得商榷,但法律上并无明显不妥,只要《账户监管协议》并未明确禁止该等行为即可。

F银行在《账户监管协议》项下只要履行了监管责任,即不构成违约。

其作为债权人申请法院扣划债务人S公司账户内的资金,也是其作为债权人的权利。

有人认为F银行在本案中滥用了其作为监管银行知悉监管账户的信息优势。

实际上,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法院即有义务主动查询债务人在各主要银行(F银行一般在这个查询范围内)的存款情况及其他形式的财产,并积极扣划或者查封,以保障债权人利益得以实现。

所以,即便F银行不主动提供监管账户信息,法院也可以查询到该等信息并实施扣划,除非F银行主动请求法院不予扣划或者拒绝受领从监管账户扣划所得的款项。

而无论是从合同约定看,还是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看,都没有理由要求F银行履行这种义务。

所以,法院的扣划行为并无不妥。

本案中F银行主动提供监管账户信息,即便在道义上值得商榷,法律上也并无明显瑕疵。

在道义责任通过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转化为法定责任或者合同义务之前,不能以道义上的瑕疵认为F银行的行为存在法律瑕疵。

3、H信托公司是否存在过失?H信托公司将信托资金用于向S公司发放信托贷款后,通过设置监管账户来防范借款人擅自挪用资金。

但是这不能防范贷款资金因借款人的其他债务到期而被强制执行的风险。

H信托公司与S公司关于账户监管的约定不能对抗S公司的其他债权人,也不能对抗法院执行。

有人建议将借款人暂不实际使用的资金保留在信托专户内,待其使用时再划付给借款人,以保持资金的信托财产属性。

这种做法缺乏可操作性。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和银监会有关文件,这种做法将被视为是变相提高贷款成本,滞留在信托专户内的资金不得作为贷款本金向借款人收取利息,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也就无法获得相应的信托收益。

对此,委托人也是难以接受的。

可见,信托资金用于向借款人放贷后,借款人被强制执行的风险难以防范。

本案的巧合在于借款人的其他债权人就是监管银行而已。

所以,从法院的执行异议裁定书和目前公开渠道查询所得信息看,没有明显证据证明H信托公司存在失职。

不能仅以监管账户被扣划就认为H信托公司存在失职。

这种推断是不成立的。

三、信托公司可能的应对措施如上所述,借款人财务状况发生恶化,从而导致信托融资所得资金被其他债权人扣划,是防不胜防、难以预测的,毕竟对外负债以维持或者扩大经营是任何企业经营的常规活动,要求信托公司只对没有对外负债的企业提供融资,根本是不可能的。

但是结合本案所出现的法律风险,信托公司也应当对相关问题予以更多的考虑和关注。

1、加强项目立项时的尽调,并在必要时在放款前重新实施尽调。

通过尽调对融资方的资产负债状况进行详实的把握,以了解其未来资金流状况和偿债能力,是十分重要的。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很多信托项目从信托公司内部立项到实际放款,会经过较长时间。

本案所涉项目即是一例,从H信托公司与融资方签署《贷款合同》到实际发放贷款,经过了九个多月。

这期间,融资方的资信状况可能会发生较大变化,信托公司在实际放款前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对融资方重新做出必要的尽调,以决定是否放款或者要求融资方提供更强的增信措施。

当然,即便实施了十分详实的尽调,也仍不可能完全排除融资方资信状况发生恶化的可能性。

2、在监管协议中约定监管银行不得对监管账户内的资金进行扣划或者向法院申请扣划。

如果能够在监管协议中约定,监管银行不得以其对融资方的任何债权扣划或者申请法院扣划融资方在监管账户内的资金,则监管银行应当履行该等承诺。

由于实践中,信托公司与各大银行签署的监管协议均为银行提供的格式文本,银行居于强势地位,信托公司难以要求银行予以修改,导致目前信托项目的监管协议中普遍没有该等条款。

但若能在监管协议中增加该等条款,有利于保障信托公司的利益,而且考虑到信托项目的运作过程,要求监管银行放弃对监管账户资金的执行权益也是合理的。

只要监管银行同意做出该等约定,笔者认为,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若监管银行违反约定要求法院实施了扣划,则信托公司可凭合同约定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将资金退回监管账户,或者要求监管银行承担违约责任。

3、将监管账户设置为保证金账户。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85条关于现金担保的规定及司法实践,经特定化的封金、保证金账户可以作为债权的担保。

据此,若能在签署监管协议的同时,约定监管账户为保证金账户,账户内的沉淀资金构成融资方对信托公司的担保,则信托公司可以主张对该等资金享有优先权。

"特定化"要求担保账户必须是封闭账户,由于金钱是不特定物,如果账户发生资金进出,法院很可能会认定账户的封闭性被打破了,担保不成立。

如果账户只出不进,笔者认为法院也应认定剩余资金具有担保效力,信托公司对于剩余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但是现金担保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这种做法是否能得到各地法院支持,存在不确定性。

但是至少,如果能够跟监管银行、融资方三方签署保证金账户条款或者账户担保协议,即便法院不支持保证金账户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担保,使得信托公司获得对抗一切其他债权人的优先权,也应当尊重三方之前的意思自治,让信托公司获得就监管账户内资金优先于监管银行受偿的权利。

柏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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