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刑事立案监督的困境与出路-文档
论刑事立案监督的困境与出路在刑事诉讼中,立案监督权是指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主体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以及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所享有的诉讼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在实践中,由于立法规定粗疏、缺失,导致立案监督工作在具体实施中遇到了诸多困境,主要包括:第一,立法没有明确检察机关行使立案监督权的范围、后果,立案监督缺乏刚性和强制性,效果一般;第二,立法规定不合理,使刑事立案这一程序性审查变成了实质性审查,立案监督陷入困惑;第三,立案监督缺少知情权,信息来源有限;第四,质效考评指标缺乏科学性和良好的导向作用,立案监督案件真假难辨;第五,办案人员人手短缺,立案监督无力顾及;第六,立案监督手段单调、措施乏力。
针对上述困境,现有研究多从立法完善方面提出建议,可以归纳为四点;赋予检察机关立案知情权,拓宽立案监督线索的来源渠道;拓宽立案监督的范围,如增加对法院自诉案件立案情况的监督等;赋予检察机关立案监督调查权;加强立案监督的强制力,明确规定不执行监督意见的法律后果。
但是,在新刑诉法保持原有规定的情况下,如何让检察机关的立法监督走出目前的困境,成为当前理论研究的关键,同时更具有现实意义和指导实践的价值。
首先,可以立法规定为依据,充分发挥现有线索的功能,XX院机关应妥善处理接到的控告、举报或通过批捕发现的违法立案现象。
其次,在立法规定的监督范围内,积极开展监督工作。
再次,在办理案件中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应互相配合、人员互相调剂,人员短缺问题也可以通过整合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的人力资源予以缓解。
最后,以《诉讼规则》为指导,充分发挥现有监督权的功能。
而从长远来看,要想彻底走出立案监督的困境,需从根本上改变立案的功能,将立案简化成单纯的启动程序而不再承担审查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功能。
目前刑事诉讼法律监督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前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临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前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临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案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刑诉法修改后,尽管从⽴法上确认了检察机关的⽴案监督权,但由于规定不够完善,⽴案监督仍然是刑事诉讼监督的薄弱环节。
1.从检察机关⾃⾝来看,⼀是执法观念的转变不到位。
有的认为侦查监督部门的主要任务是审查公安报来的案件,重在定性把关,⾄于⽴案监督可搞可不搞;有的担⼼开展⽴案监督会影响与公安的关系及承办⼈之间的感情,不愿监督,还有的担⼼怕监督不准个⼈丢⾯⼦,不敢监督。
⼆是⼯作开展不到位,具体表现为:①对刑诉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已赋予检察机关应开展⽴案监督的内容未依法全⾯开展。
②对部分已启动⽴案监督程序的案件,也多数是发份纠正⽂书了事,没有踉踪监督到底。
③部分单位对通知⽴案的条件把握不准,草率通知,监督质量不⾼,存在⽴了⼜撤的问题。
2.从被监督的对象来看,主要表现为:⼀是在⽴案阶段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问题较多。
如忽视刑诉法关于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职能管辖的规定,基于部门和地⽅保护主义,随意⽴案,争夺管辖权;以侦代⽴,先侦后⽴,未经⽴案程序便对当事⼈采取或变相采取羁押、搜查措施,等等。
⼆是对监督意见接受不虚⼼、配合不紧密的多。
⼀些侦查部门的⼲警在认识上并未把检察机关⾏使⽴案监督权看成是维护国家法律统⼀正确实施的重要⼿段,不能正确对待监督,在接受监督⼯作中表现为缺乏配合和协作精神。
具体表现为:(1)不予说明不⽴案理由;(2)迟延说明不⽴案理由;(3)通知⽴案不⽴案,(4)迟延⽴案;(5)⽴⽽不侦或侦⽽不结。
3.从⽴案监督的机制来看,主要表现为:⼀是法律的规定不够明确。
有的规定过于原则,有的有上⽂⽆下⽂,缺乏可操作性。
如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案监督的案源主要是依靠检察机关去“发现”。
但是,对检察机关怎么去“发现”却没有下⽂,这种“发现”的随意性导致⽴案监督的案源渠道不畅。
⼆是监督的机制不够健全、突出表现在制度不健全,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案监督规程细则。
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在 接到通 知书后 立 即立 案 , 他们对 立案监 督不理解 , 但 在行 动上不 配 合 , 者消极 侦查 或者 即使侦 查收集 的证据 尚未 到位就直 接报 或 捕, 使检察 机关 对报捕 的案件 处于 两难 境地 。 方面 , 一 该案 系 由检 察 机关通 知立案 的 , 代表 了检察 机关 的倾 向性 意见 , 要保证其 严肃 性; 而另一 方面 , 据公 安的报捕 材料 , 根 证据 不完全符 合逮捕 条件 , 又难 以作 出决定 。同时, 目前 侦监部 门没 有直接 侦查 的权力 , 法 无 通过 侦查 措施搜集 证据 , 从案件 事实 的轮 廓上 看又很 像案件 , 形成 了所谓 的鸡肋 , 之无 味 , 之可惜 。此外 , 安机关认 为系 一般 食 弃 公 的违 法案件 并作 出 了行政 处 罚的, 而实 际上可 能构成刑 事犯罪 , 需 要追 究刑事 责任 的案件 , 实践 中应该如 何发现 并进行监 督 , 同样 缺 乏操 作规程 , 实践 中根本进 入不 到检察机 关 的监 督视线 , 造成 了监 督 中的空 白, 形成 了监 督 中的盲区 。这些立 法上 的漏洞和 缺 陷, 已 严重 影响 了立案监 督 的广度 和 力度, 制约 了立 案监督工 作的开 展 。 针对 以上立 案监督工 作存在 的难 点问题 , 笔者认 为 , 当采 取 应 以下一些方 法和 策略进 一步 开展和加 强这 项工 作: 采 取各种 措施 , 宽 线索渠道 。 拓 l 要加强 立案监 督工 作的宣 传 。采 取多 种形式 , 力宣传 法 、 大 律赋 予检 察机 关 的法律监 督职 能 , 有关部 门和广 大人 民群众 熟 使 悉和 了解 , 而懂得 如何用法 律武 器来维 护 自己的合法权 利 , 到 从 做 告状 有 门, 励群 众大胆 检举 、 鼓 控告 , 大立 案监 督线索来 源 。特 扩 别是在侦 查机关受理报 案场 所应该 张贴有关立案 监督的法律规 定, 并要 求侦 查人员 在 向当事 人宣 布不予 立案 的时候 ,告知其 有 向检 察机 关 申诉 的权利 ,使 侦查机关 的立案 活动 纳入检 察机关 的监 督 之下 。 2 及时掌 握发 案、 、 受案 、 案情 况 。应 经常深 入公 安机关 , 立 定 期 查阅其发 案 、 案登记 , 立 审查 其立案 活动 是否合 法, 所作 立案 或 不立 案决定是 否正确 , 有无 不破不 立 、 以罚代 刑 、 以教 ( 教) 劳 代刑 、 徇私 舞弊等情 况 。 公 安机 关作 出行政 处罚 的一些 重点案 件也应 对 定期 予 以审 查 。 3 善于 从新 闻热点 中挖掘 案件线 索 。关 注报 刊、 、 杂志 、 电台、
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件, 不移送 公安机 关 , 民事 、 当做 经济、 行政 案件 受理和调解 ; 行政 线索 认为属 公安机 关管辖 , 便直接 批转 给 公安机 关 自行处 理 , 而 执法 机关将 自己查获 的 已构成犯罪 的案件 , 不移送 司法机 关而是 不是批 转给本 院检 察立案 监督 部 门, 成立 案监 督线索流 失 。 造 因
罚款 了事 等 。均应 属于立 案 监督 的范 围。特别 是检 察机关 内部 此 , 检察机 关只 有在办 案工作 中去 发现 、 获取 立案监 督线索 。这 侦查 部 门存 在有 案不立 、 有罪 不纠 的 问题 , 没有 一个 明确予 以纠 也 是个 别地区立 案监 督工作 开展 不起来 的 原因之 一 。 正 的内容 监督机 制 , 使人 民群众 误认 为检察机关办 案的随意性 太 大, 即检 察机 关想立 案就 立案 , 对有关系 的犯罪嫌疑人 则不立 案, 以致造成 不 良影 响、 这对 立案监 督来 说是 一个大 的缺限 。 ( ) 四 导致有 案不 立 、 罪不 究的原 因复杂 多样 有 立案 监督工 作 , 实践 中之所 以难 以开 展 , 导致 公安等执 法机 关 有案不 立、 有罪 不纠的 原因足 多种 多样 的 , 且有 时几种 原因互
则法 律上没 有 明确 的规定 。如 检察机 关侦 查部 门查获 的构成 犯 中发现应 立案而 未立案 的案件 线索 。 外 。 察机 关 内部有 些职 另 检 罪的案 件线索 不 立案 ;人 民法 院把应 当追 究刑事 责任 的犯罪 案 能 部门也对立案 监督缺乏 认识 , 也往往将 群众反 映和 已经 收集 到
务素质 还不是 很高 , 正确把 握立案 监督 的事实 、 据、 在 证 对法 律 的 检 察机 关要 开展立 案监 督就只 有靠 自己在办 案 中去获取 深挖线 适用 以及 立案监 督 的敏 锐性 、 对性和准 确性等方面 就会 出现 问 针 索。 实践 中我们 主要线 索来 源有三 个途 径 : 一是我们 在 审查批捕
刑事立案监督存在的制度问题及对策
刑事立案监督存在的制度问题及对策摘要:刑事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监督职能,它与刑事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刑事执行监督共同构成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体系。
刑事立案监督权的确立,对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法律的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
标签:刑事立案监督;刑事立案;诉讼监督。
刑事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监督职能,它与刑事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刑事执行监督共同构成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体系。
刑事立案监督权的确立,对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法律的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刑事立案监督在制度设计和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诸多问题,监督的力度与效果尚难以体现制度应有的价值。
一、目前刑事立案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一)立案监督立法方面存在缺陷1、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受理标准不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立案监督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民检察院在法律监督活动中,发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可以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两个环节予以纠正;二是控告人(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可以通过控告的方式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但是控告人(被害人)申请刑事立案监督的规定容易使人产生误解,可能导致人们在头脑中形成一个误区:如果个人利益受到侵害了,只要公安机关不管或者经过一段时间没有给予明确处理的,就到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这样仅以控告人(被害人)主观的“认为”作为检察机关受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前提的话,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权将难以真正发挥作用。
2、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受理部门和审查部门分工不明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3条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
审查中可以要求被害人提供有关的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
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一、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1、首先,立案监督的规定简单、粗略,缺乏相应的原则、制度予以保障,难保监督渠道畅通。
《刑事诉讼法》条87条是立案监督最为重要的一条规定,但是如果不解决下面三个问题,它就难以落到实处。
第一是检察机关要建立与立案监督相配套的立案监督机构及其制度;第二是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实行立案监督的协调原则和程序;第三是明确规定在公安机关拒不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或拒不立案的情况下,检察机关的变通及处理方法。
只有解决好上述三个问题,这一条规定才有可能较好的发挥作用,但是现行《刑事诉讼法》却没有关于这三个问题的规定,单独的87条难以解决。
2、其次,具体规定中缺乏对违反立案监督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表述,难保监督顺利进行。
对于公安机关来说,立案即是其享有的权力,也是其应履行的义务。
当其排除其它机关的干预而依法独立行使权力时,对于义务,它也必须依法履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这一点上来说,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对这类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作任何具体的承担责任的规定,这就使得没有责任作后盾的立案权难以监督,立案监督难以真正发挥作用。
二、完善对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立法。
从上述一系列问题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监督的规定真正付诸实践是很困难的。
解决这一矛盾的唯一途径,就是通过立法赋予检察机关既有强制力保障,又有具体*作规程可遵循的、充分体现检察机关监督职能作用的刑事立案监督权,唯其如此,检察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笔者认为,鉴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工作规定上的不足,考虑到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活动监督的实际需要,国家权力机关应从立法角度研究制定一部单行的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条例或细则,以解决刑事立案工作中产生的诸多问题。
对于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立法,笔者认为:1、首先,应明确检察机关在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的职权,它应包括:(1)对公安机关受案至侦查终结阶段的各类刑事案件的备案审查权;(2)对公安机关违法处理的刑事案件的了解及调查、核实权;(3)对公安机关受案案件的复查权;(4)发出纠正通知、行使纠正违法决定及行为权;(5)直接立案查处公安机关拒不纠正的违法处理的刑事案件权;(6)发出处理有渎职行为的公安干警的建议权。
刑事立案监督存在-几个问题和对策
刑事立案监督存在几个问题和对策1997年1月1日修改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增加了法律监督的原则,在立法上明确了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一项内容,特别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监督权。
这一权力的确立,对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法律的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
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有案不立”、“以罚代刑”、“不破不立”、群众告状难等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影响了决策机关正确分析犯罪动向、及时确定打击犯罪的方针政策,而且影响了群众与司法机关的关系,使人们对司法机关执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对维护社会稳定极为不利。
针对这种状况,立法机关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对刑事立案监督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使得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具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它在有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机关的执法水平的同时,有效地遏制了违法办案等现象,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维护了法制的统一,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
目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虽然对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执行和分工做出了具体规定,但是笔者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发现,这些规定还不完善,可操作性差。
因此有必要就有关问题进行探讨,从而使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真正体现立法者的意图,完善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加有效地保护。
一、目前刑事立案监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一)公安机关在刑事立案中存在的问题1、执法不够严格,立案标准不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予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同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3条规定: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
浅析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具体问题和解决对策
浅析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具体问题和解决对策我国宪法第二十九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条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这一规定既表明法律监督是我国检察制度的根本属性和理论基础,又表明检察机关的监督权是国家权力机关授权性的法律监督权,是国家权力机关法律监督的延伸,具有国家法定性、权威性和专门性。
针对目前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方面面临的现实问题,简单谈一下刑事诉讼监督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和解决对策。
1 刑事立案监督问题及解决对策1.1刑事立案监督存在问题。
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主体的立案行为是否合法实施的法律监督。
现有法律对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
1.1.1刑事立案监督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将立案监督的对象仅限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自侦部门。
但《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同时又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监狱、海关也具有立案权。
检察机关是否拥有对这些具有刑事立案权的机关的立案活动的监督权,法律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因此,将立案监督的对象仅仅规定为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大大局限了立案监督的范围,明显削弱了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监督职能。
1.1.2刑事立案监督的客体界定有一定的局限性。
根据规定人民检察院仅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行为进行刑事立案监督,即只规定了对消极立案行为的法律监督,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积极立案行为的法律监督未作明文规定,使积极立案行为中的违法现象得不到及时纠正,可见检察机关对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监督难以落实。
此外,对刑事立案程序是否规范以及立案和不立案的决定是否合法等相关刑事立案活动的监督和对刑事立案主体接受的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既不移送由主管机关处理,又不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的行为的监督等也未作明文规定。
1.1.3刑事立案监督的措施不力。
检察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活动缺少法律保障。
浅述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具体问题和解决对策
浅述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具体问题和解决对策刑事诉讼监督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看到了监督存在着一些具体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加以解决。
首先,刑事诉讼监督机制不完善是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
在一些案件中,监督角色被忽视,监督职责未得到落实,导致司法不公。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该完善刑事诉讼监督机制,建立完备的监督体系和配套制度,明确监督职责和监督标准,确保监督机制的有效运转和监督体系能够真正发挥作用。
其次,监督力度不够是另一个存在的问题。
不少案件中,监督机构对案件调查不够重视,监督力度不够强,导致案件审查不严、定性不准确等问题。
解决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建立监督机构的专业化程度,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监督意识,加强对案件的深度挖掘和详细调查,提高监督力度,确保民众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再次,刑事诉讼中的审判流程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有些案件中,法院或检察机关的审判程序存在不规范的情况,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
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加强审判流程的监督和规范,确保法院和检察机关的审判程序严格、规范,确保审判过程公正、透明、规范。
最后,司法人员参与违法行为存在的问题也需要加以解决。
在一些案件中,监督人员直接参与违法行为,导致司法公正遭到严重损害。
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完善管理机制,建立严格的纪律处分制度,增强司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
总的来说,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的,只有通过完善机制、提高监督力度、规范审判程序、加强司法人员管理等多方面的措施,才能更好地维护民众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试析刑事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试析刑事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文章阐述了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分析了刑事立案监督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解决对策。
要拓宽刑事立案监督的案件线索来源;完善法律规定与创新制度建设;增强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的刚性化措施和手段。
标签:刑事立案;监督;存在问题;对策当前,由于刑事法律制度和刑事立案监督体制机制的不完善,致使检察机关在刑事立案监督中存在的问题非常突出,并且严重影响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
为使刑事立案监督的职能得到有效发挥,本文从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着手,简要分析刑事立案监督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如何解决刑事立案监督存在的突出问题谈谈看法。
一、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1、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由于受种种复杂的人为或非人为因素的影响,公安机关常常采取“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等方式将刑事案件不进入刑事立案侦查程序。
《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三条明确作出规定,赋予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此种情形进行刑事立案监督的权力。
2、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公安机关动用刑事立案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滥用刑事立案措施来维护社会稳定的案件时有发生,致使很多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案件被刑事立案,《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三条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此种情形进行刑事立案监督。
3、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而不立案受理或者不应当立案受理而立案受理根据《刑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和第十八条“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之规定,人民法院具有对刑事自诉案件直接立案受理的权力。
4、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只有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他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同时,对其自身的刑事立案活动进行严厉监督,才能全面保证刑事立案活动准确、合法。
《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三条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对自己的立案侦查行为进行监督。
刑事立案监督的存在问题及对策
刑事立案监督的存在问题及对策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检察机关通过对侦查机关的立案监督,既可以有效地制止“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打击徇私枉法行为,防止腐败。
在立法上,我国法律对立案监督的有关规定相当少,即是《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中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有细节规定,但总的来说,立案监督方面的规定不够具体。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立案监督职能得不到有效的实施,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工作往往成效不大,本文就根据近三年(2006年至2008年)我院立案监督工作情况分析当前立案监督工作的存在问题,并寻找相应的对策。
一、立案监督工作的存在问题2006年至2008年,我院受理的立案监督线索共36件,成功立案监督2件,都来源于受害人的控告。
从近三年立案监督工作来看,存在如下几方面的问题:(一)立案监督线索来源渠道少,线索不多。
从近三年来看,立案监督线索主要来源于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控告,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一年平均只有十二宗立案监督线索。
导致立案监督线索少的原因主要有二个:一是公民法律意识不强,有的受害人在案件发生后缺乏通过法律途径保护权益的意识,有的受害人在事情私了后不再控告、申诉。
二是立案监督职能宣传不够到位,很多公民完全不知道立案监督是怎么回事,即使控告申诉也找不到相应的对口部门。
因此立案监督线索的缺乏很大程度上制约着立案监督工作的开展。
(二)对不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工作几乎没有开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八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不应立案而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该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摘要我国现行法律已初步搭建起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框架,但其制度本身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如监督标准不统一、范围过于狭窄、程序不健全、监督措施过于偏软等。
因此,必须在立法层面上,对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线索来源、范围、程序、措施等各方面予以改进和完善。
关键词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完善自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87条首次在立法上明确检察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权以来,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开展立案监督工作,立案监督工作取得很大发展。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困惑,制约了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因此,探讨当前开Ⅱ事立案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完善,对促进刑事立案工作的更好开展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监督标准的不统一在实践中,不同的检察机关采取的立案监督标准并不相同。
有的检察机关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立案标准作为立案监督的标准,即《刑事诉讼法》第83条所规定的“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或第86条所规定的“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有的检察机关则按照《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第十条所规定的“能捕、能诉、能判”的“三能”标准作为刑事立案监督标准。
不同检察机关对立案监督标准的认识的不统一,严重制约了立案监督工作的发展。
(二)监督的范围过窄1.监督对象过于狭窄在我国,具有刑事立案权的机关有多个,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法院。
现行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进行监督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定的对检察院自侦部门的立案进行监督,而未规定对除此之外的其他具有刑事案件立案权的机关或部门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
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难点和对策
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难点和对策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这一规定为检察机关依法行使立案监督权,确保严格、公正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从操作层面上看,有关刑事立案监督的规定仍然不够明确,以致在实际运着中还面临许多难点和亟待改进的问题。
一、立案监督的难点(一)多种原因,导致立案监督的局限性1、人民检察院受人力、物力、财力等因素的限制,无法对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的所有案件实行监督。
2、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的范围仅限于“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其他立案活动并不在立案监督的范围内,甚至认为检察人员主动了解立案情况,是超越了法律规定的监督范围。
这样,就使人民检察院的刑事立案监督工作陷入困境,难以打开工作局面。
(二)材料有限,难以判断不立案理由的正确性1、公安機关在立案程序上存在先破后立,不破不立,甚至出现所谓的“内部立案”现象,既不上报也不对当事人公开,检察机关根据控告前往调查时,称已经立案;当事人前往了解却没有立案。
这不仅使当事人对政法机关的工作产生疑虑,同时也使立案监督出现一个空白点。
2、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监督主要是审查公安机关的卷宗材料,所掌握的材料有限。
如果公安机关以“线人”、“嫌疑犯在逃”、“另案处理”等理由说明不立案,人民检察院根本无从调查,只能不了了之。
(三)方式单一,导致立案监督被动性人民检察院开展立案监督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审查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以及受理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而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控告材料,从中发现和纠正公安机关立案活动的违法行为。
但司法实践中,如果被害人被威胁、被限制或者其他原因影响无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或不能及时提出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就无从发现、受理,没办法行使立案监督权。
当前刑事立案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oc
当前刑事立案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oc当前刑事立案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秭归县人民检察院2002年以来共受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线索29件36人,经初查和审查后,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15件18人,公安机关均直接立案侦查,其中:已批准逮捕9件12人,公安机关移送起诉7件9人,已提起公诉7件9人,法院已作有罪判决7件9人,现有8件9人尚在侦查之中,其中批捕在逃2件3人。
刑事立案监督的15件18人中,故意伤害案9件11人,交通肇事案3件3人,强奸案1件1人,抢劫案1件2人,贩卖毒品案1件1人。
通过立案监督维护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但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问题及原因刑事立案监督是侦查监督工作的一项具体工作,随着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力度加大,促使公安机关加大了执法过错追究的力度,不少检察干警担心监督工作会影响公安与检察两家关系,存在有畏难、不敢和不愿监督的问题。
结合监督实际,存在以下问题及原因:1、立案监督,案件发现难。
立案监督工作中常常会遇到的难点:一是案件来源较少,有罪不究的案件往往有较强的隐蔽性,一般不易被发现,普遍存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出钱摆平,掏钱消灾;二是监督案件调取卷宗难,有的案件早已行政处罚,有的案件用钱取保候审,有的送劳教,难以调取证据材料;三是检察机关在乡镇无办事机构,信息渠道不畅,搜集和掌握情况不及时,难于发现案件线索。
2、案后监督,证据固定难。
秭归县位于鄂西山区,属国家级贫困县,交通十分不便,乡镇派出所干警大多只有4-5人,而侵权案件大多数发生在比较偏远的乡村,由于受警力、经费、交通不便、报案不及时等因素影响,发案后侦查机关未及时出视现场固定收集证据,加之不采取相应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在逃,导致立案监督后案件固定证据难,及时打击处理难。
如聂某故意伤害案。
发案是2002年3月8日,3月20日我院接到受害人举报,当日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3月27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5月12日公安机关讯问了聂某,聂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刑事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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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清 水
题 及 解 决 途径
刑 案督指察关刑立主赋 案 监是检机对事案体立 事为否法施法监.法的 行 立是合实的律督是律予
检 察 机 关 的 一 项 重 要 的 职 能 , 是 《 事 诉 讼 法 》 定 也 刑 规
人 大 常 委 会 法 制 工 作 委 员 会 《 于 刑 事 诉 讼 法 实 施 中 关
一
立 案 ” 以及 “ 案 后 又 撤 销 或 另 作 劳 动 教 养 、 安 处 , 立 治 罚 ” 情 形 等 2监督 程 序 不够 完 善 . . 监督 效 力 缺 乏保 障 。一 个完 整 的 立 案监 督 权 应 当包 含 对立 案 活 动 的 知情 权 、涉 嫌 违 法 不立 案 的质 询权 和 对违 法 不 立 案 的 纠正 权 三 个 基 本部分。 根据 现 有 的 法律 、 规 及 司法 解 释对 检 察 机关 法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被认 为是 “ 弟机 关 ” 分 工 不 分 家 , 而 , 践 中 , 家 兄 , 从 实 两 重 配 合 , 制 约 , 致 公 安 、 察 机 关 自身 的监 督 意 识 轻 导 检
不 强 . 重影 响 了立案 监 督 工 作 的进 行 严 2案源 线 索 渠 道 不 畅 立 案 监 督 线 索 来 源 问 题 一 . 直 是 个 困 扰立 案 监督 工 作 的老 问题 。目前 . 察机 关 立 检 案 监 督 的线 索 来 源 主要 是靠 审 查 批 捕 、起 诉 案 件 时 发 现 对 于 当事 人 举报 、 告 、 控 申诉 及 其他 信 访 部 门 移送 的线 索 少 之又 少 对 于 自侦案 件 . 由于 自侦 案件 保 密性 要 求很 高 . 般 在 立案 程序 上 都 是 内部立 案 . 立 案 监 一 而
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浅议
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浅议摘要:刑事立案监督可以有效地监督立案活动,对于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有重要意义。
然而,我国的刑事立案监督存在着种种地问题,致使该制度很难发挥应有实效。
关键词:刑事立案;立案监督;问题;完善一、我国刑事立案监督中存在的问题1.立案监督的范围不明确。
从主体上说,我国刑事立案监督的对象仅限于公安机关,而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及其他具有一定刑事立案权的主体都不属于立案监督的范围。
从范围上讲,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仅仅规定了“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形,而对于“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情形以及“立案后又撤销或者另作劳动教养、治安处罚等情形都没有在立法上予以明确规定。
2.立案监督线索来源渠道狭窄。
虽然法律规定了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权,但是对于检察机关如何获得立案监督的信息却缺乏明确的规定。
目前,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线索来源主要集中在当事人举报、申诉及各机关信访部分的移送,线索相对狭窄。
这就造成了很多应当立案监督的案件无法进入立案监督程序。
3.立案监督缺乏保障机制,效果不好。
对于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案件,有些公安机关或人员存在抵触情绪,从而不愿意配合甚至消极抵触,导致存在着有案不立、有案不移的现象。
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权威性和不可违反性,但是由于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权实际上是一种“软权力”,法律对如何保障公安机关接受监督缺乏相应的强制手段和处罚措施,因此很难达到监督效果。
4.监督效益较低,不利于诉讼进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内答复;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的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公安机关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二、完善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构想(一)完善关于刑事立案监督范围的法律规定针对现有刑诉法中监督范围仅限于公安机关以及公安机关消极立案行为的规定,应修改法律将立案监督的对象扩大为所有具有一定立案权的机关,而监督的内容具体扩大为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和“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两个方面。
谈谈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的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刑事审判监督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是保证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重要方面。
多年来,刑事审判监督一直是检察机关感到难以开展的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的薄弱环节之一。
那么,当前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那些问题?应当如何解决?笔者就此略陈管见。
一、当前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的问题1、案件抗诉率及抗诉成功率低。
抗诉是检察机关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能的一个重要手段。
但多年来的实践表明,检察机关的抗诉工作不尽人意。
不仅抗诉率低,而且抗诉成功率也很低。
对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绝大部分维持原判,驳回抗诉,予以改判的甚少。
抗诉工作的这种不能令人满意的现状,究其原因主要不外乎以下几种:一是抗诉意识差,有些检察机关对应该提起抗诉的案件未能提起抗诉;二是抗诉质量差,把某些明显不该抗诉的或可抗可不抗的案件提起抗诉;三是某些法院执法公正性差,对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不是严格执法,秉公办理,而是系统保护主义作祟,上级法院袒护下级法院,对理应改判的也不予改判;四是对法律理解的统一性差。
检法两家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等等。
上述因素严重影响了抗诉工作的开展。
2、刑事自诉案件是刑事审判监督中是死角。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自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用书状或口头,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审理的,告诉才处理的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
检察机关履行的审判监督职能,包括对刑事自诉案件的监督,但由于刑事诉讼法未对检察机关监督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活动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长期以来,刑事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独家审理,缺乏监督,以至出现了一些问题。
如,有些案件承办人应该回避而不提出回避,影响客观公正审理;有些案件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有些案件久拖不决,违反关于办案期限的规定等。
实践证明,检察机关对刑事自诉案件如不依法监督,势必影响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质量,影响法律的严肃公正性。
3、上诉审理和申诉复查后的案件出现审判监督的空挡。
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况给予详细说明,检察机关的工作展开才能顺利进行。
(二)立案监督程序不健全《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应当出具不立案的理由,检察机关对于其出具的理由认为不充分的,可以要求其重新立案[5]。
对于这样的规定看似有着较强的强制力,但是,关于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实施的详细过程,即工作方法、方式、措施等都没有进行规定。
这样一来,检察机关的工作任意性就相当的大,对其就没有相应的约束效力。
事实上,检察机关工作的展开是要有明确法律依据的,这样才能具备一定的可操作性。
然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又过于笼统了,所以相关法律制度的规范化建设,以及监督程序的完善对于刑事立案监督来说是相当重要的。
(三)立案监督强制力不足检察机关对于其他立案主体的立案情况是不了解的,原因就是刑事诉讼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别的立案主体也没有这样的义务意识,所以检察机关要想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就必须自己主动去侦查,或者从相关人员或途径去了解,即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也没有收到良好的社会监督效果,往往是徒劳无功。
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一定的强制性,但它只规定了检察机关通知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但是如果公安机关拒不立案或者立案之后懈怠侦查,刑事诉讼法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长此以往,恶劣的情况就会持续发酵,严重妨碍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发挥,使其仅仅徒有其表,无法达到良好的社会监督效果。
四、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对策(一)完善立案监督范围的法律法规由于现在的刑事诉讼法仅仅对公安机关懈怠立案的行为有规定,即检察机关有权进行监督。
其他的立案机关的懈怠行为法律没有进行规定,所以就会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
鉴于此,应当扩大监督范围,即扩大到所有有立案权的机关,包括检察机关自身。
同时也包括立案机关相应的积极和消极立案行为。
只有形成一个完整的、缜密的监督体系,对所有应该监督之行为进行监督,才能够保证刑事立案监督的科学合理性。
(二)健全刑事立案监督的程序首先,减少监督程序中各种期限的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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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事立 案 监督 是 1 9 9 6年 刑事 诉 讼 法修 改 时新 增 的一 项重 要 的制度 , 是 宪法 赋 予 检察 机 关 的 法律 监 督权 在立 案 阶段 的重 要 体 现 , 对 于促 进 和 保 障刑 事 立 案或部 门依 法立 案具有 重要作 用 。刑事 立案监 督 是检 察机 关法 律监督 职能 的重要 组成 部分 。检察 机 关通 过对 侦查 机关 的立 案 监督 , 既可 以有 效 地制 止“ 有 案不 立”、 “ 有 罪 不究 ”、 “ 以罚代 刑 ” 现 象 的 发 生, 使 犯罪 分子得 到应 有 的惩 罚 , 保护 当事人 的合 法 权益 , 又可 以打击 徇私 枉法行 为 , 防止腐 败 。在立 法 上, 我 国法 律 对 立 案 监 督 的有 关 规定 相 当少 , 只有 《 刑事诉 讼 法》 第 一百一 十 一条 中的规 定 以及 《 最 高 人 民法院 、 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 、 公安 部 、 国家安 全部 、 司 法部 、 全 国人大 常委 会 法 制工 作 委 员会 关 于 刑 事诉
第1 期
申奇志 : 刑事立案监督 中存 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立案侦查而立案的, 实质上是枉法追诉 。这两种 表现都是立案活动 中的违法行为 , 但 由于刑事诉讼 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 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
当立 案 而不立 案侦 查 的 行 为 实施 监 督 , 刑 事 诉 讼 法 仅仅 规定 检察 机关 可 以通 知公 安 机 关 , 而对 公 安 机 关 不应 当立案 侦查 而 立 案 的 , 在 法 律上 并 没 有 规 定
方面 : ( 一) 监 督 范 围过 于狭 窄
我 国的刑事诉 讼法 中规定 人 民法院 、 人 民检 察 、
公安机 关 ( 包 括 国家安 全 机 关 ) 都 具 有 对 于 刑 事 案
件 的立 案 权 , 都 是 刑 事 案 件 的立 案 机 关 。但 根 据
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 以下简称 《 规定》 ) , 最高人 民检察 院制 定 的《 人 民检察 院刑 事诉讼 规 则》 有 关 细节规 定 , 但 总 的来说 , 立 案 监督 方 面 的 规 定不 够具体 。在 司法 实践 中 , 由于种种 原 因 , 立案 监
民检 察 院认 为 公安机 关对 应 当立案侦 查 的案件 而不 立案 侦查 , 或被 害人 认 为 公 安机 关 对 应 当立 案 侦 查
《 刑事诉讼法》 只规定 了对公 安机关应 当立案
侦查 而 不 立 案 的 消 极 立 案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而 对 于 “ 不 应 当立 案 而立 案 ” 的积 极 立 案 行 为在 法律 上 并 没 有 明文 规定 。从 立 案监 督 内容 的性 质 看 , 应 当立 案 侦查而 不立 案 的 , 实质上 是放纵 犯罪 的 问题 ; 不应
人 民检察 院 的刑 事立案 活动 中的错 误行 为和违 法现 象得 不到及 时纠 正 , 当事人 的正 当权 利 得 不 到有 效 保障, 维护 司法公 正 的立法 意 图不 能完全 实现 。
( 二) 监 督 内容过 于 片面
、
刑 事 立案监 督 的运行现 状
我国《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 “ 人
线 索来源 渠道 ; 创 新 工作 机制 , 深入 开展监 督 工作 ; 健 全 立案监督 的 内部 工作 机制 。
[ 关键词] 检察机关; 刑事诉讼 ; 刑事立案监督 [ 中图分类号]D F 7 3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 6 7 2 — 1 5 0 0 ( 2 0 1 3 ) 0 1 — 0 0 9 8— 0 3
2 0 1 3年 3月 Biblioteka 山西省政 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 o u na r l o f S h a n x i P o l i t i c s a n d L a w I n s t i t u t e f o r Ad mi n i s t r a t o r s
Ma l " .. 2 Ol 3
第2 6卷
第 1 期
V0 I _ 2 6 No .1
【 刑事法学论坛】
刑事立案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 策
申奇志
( 天津市滨海新 区塘沽人 民检察院 , 天津 3 0 0 4 5 0 )
[ 摘 要] 刑事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进行的监督。然而, 这一 权力在 实际运行 中还存在诸 多问题 , 文章提 出了解决刑事立案监督问题 的对策: 拓宽刑事立案监督
院认 为公安 机关不 立 案 理 由不 能 成 立 的 , 应 当通 知
公安机 关 立 案 , 公 安 机 关 接 到 通 知 后 应 当 立 案 ”,
《 刑事诉讼法》 这一规定赋予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
关 依法 享有 立案 监 督权 。在 司法 实 践 中 , 由 于检 察 机关 的立案 监督缺 乏 足 够 的权 威 性 和独 立 性 , 缺 乏 科 学 的运行 机制和 约 束 手段 , 因而 未 能对 刑 事 立 案 开展强 有 力 的 监 督 和 制 约 , 具 体 表 现 在 以下 几 个
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 , 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 人民检
察应 当要 求公 安机关 说 明不立 案 的理 由。人 民检 察
收 稿 日期 : 2 0 1 2—1 2—1 9
作者简 介 : 申奇志( 1 9 7 1一) , 女, 天津 市滨海新 区塘沽人 民检察院侦监科干警 。
98
第2 6 卷
督职 能得不 到有 效 的实 施 , 检 察 机 关 立案 监 督 工 作
往往 成效不 大 。
一
《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 , 刑事立案监 督 的对象仅 局 限于公 安机关 。这导 致 了司法 实践 中
检察 机关 对这些 部 门特 别是 人 民法 院 和检察 院 自身
的刑 事立 案活动 的 法律 监 督 无法 可依 , 人 民 法 院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