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用)
《民事诉讼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4参考答案
《民事诉讼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是诉讼的一种,根据诉讼的性质不同,还有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统属于诉讼的范畴。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既判力:是指生效民事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
4.(民事诉讼的)主管:作为学术概念,一般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范围。
5.期间与期日:期间又称诉讼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期限。
期日,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会合进行诉讼行为的日期。
6.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当事人起诉后申请执行前,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措施。
二、问答题1.处分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答: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自由支配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准则。
内容:1、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2、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3、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2.回避制度的含义和回避的对象。
答:回避制度,是指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退出本案审理活动的一种审判制度。
回避的对象:审判人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3.根据民事诉讼理论,诉讼管辖的分类。
答:1、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2、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3、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4.诉讼代表人与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答:首先,代表人诉讼中,只要推选诉讼代表人,其他共同诉讼人可不必亲自参加诉讼,而共同诉讼人必须亲自参加诉讼。
其次,诉讼代表人实施的诉讼行为,除法律规定必须经过被代表人同意才对其发生效力以外,原则上对当事人全体有效,但是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原则上只有经过其他当事人的承认,才对其他当事人生效。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02.2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一、问题的提出为应对“入世”,迎接挑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同时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理解与适用(一)关于行使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实行集中管辖后,通常有权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不含海商)的法院为五类三级,但主要是要把普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集中由少数受理案件较多、审判力量较强、审判经验较丰富的中级人民法院行使,亦即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和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适应中国“入世”后面临的新形势和新挑战。
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具有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属于集中管辖的例外。
未设立法院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再设立法院管辖此类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外民商事案件也集中管辖的又一例外。
这是针对个别省份涉外民商事案件多,仅由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管不过来,以及今后发展变化的情况作出的一种补充性规定。
被指定管辖的条件是本辖区内涉外民商事案件相对较多、审判力量较强、远离省会中级人民法院,能够及时正确审理。
对确需指定管辖此类案件并具备这三个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应由所在高级人民法院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批后指定,从严掌握,以解决集中管辖带来的部分地区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的不平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是指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按规定的争议标的金额应由其受理的,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交办的案件。
边贸案件争议标的金额较小,如果这些小额诉讼由省城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会增加当事人的讼累,实行集中管辖意义不大,故仍维持现状,一、二审案件仍由当地法院管辖。
部分内容经法院更改的国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院的变更决定本身再提起上诉 ;而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更
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主要法律
依 据 。受 理法 院 只要 查 明两 国之 间确 实
决公约》 ( 以下简称 《 纽约公约》 ) 。
因此 ,我 国法 院承 认 与执 行 国外仲 裁 裁
的具体 内容则仍视为原仲裁裁决的一部
分 ,而没有形成一个新的区别于原仲裁
难度。
。 实上 ,英 国 《1 9 年仲 裁法 》第 事 96 七十一条已明确规定 , 如果裁决被更改 , 更改的内容将作为仲裁裁决的一部分。 按照程序问题依程序地法的原则,英国 仲裁法应当被视为是适用于该仲裁全过 程的准据法。因此 ,可 以明确的是 ,依 据仲裁地法律即英国法 ,即使仲裁裁决 被法院更改 ,其性质依 旧是仲裁裁决,
英 国 《 96 1 9 年仲裁 法》相 比其历
三、经法院更改的仲裁裁决应采
_
取的审查方式
ss e ee m
C 司可 以就舱面货损失免责 ;3承运 公 . 人依 法享有责任限制 。 D 司辩称 : 公 其仅 负责船舶 的技术 和船 员管理 ,因 为船舶管理人而 非实际承 运人 ,不应 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当依 照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缔 结或 者参 加 的
民法院对该申请或者请求依照我国缔结
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 或者按照互惠原
则进行审查后 ,只有认为其不违反我国 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 、安全、 社会公共利益的 。才裁定承认其效力 , 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 。依照法律有
关 规定 执 行。 可 见 ,国 际 条 约 和 互 惠 原 则 是 我
裁 定 的法 院判 决。
存在条约关系 ,按照条约或协定中规定 的承认条件予 以审查 ,即可做 出予以承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精讲:执行程序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精讲: 执行程序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复习指导:执行程序(一)执行根据1.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1)法院制作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民事支付令和决定书。
(2)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3)法院制作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和执行令。
(4)法院制作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2.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1)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
(2)公证债权文书。
(二)执行管辖1.一般规定(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 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民诉》第224条;(2)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三)执行启动1.申请执行(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2年;并且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 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注意:不是法律文书生效以后, 而是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2.移送执行(1)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2)民事制裁决定书;(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4)审判人员认为确应移送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四)执行回转1.适用情形(1)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确有错误, 被人民法院撤销的。
(2)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 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的。
2.适用条件(1)已经执行完毕的执行根据被撤销;(2)根据新的生效法律文书。
注意:一定要有新的执行根据, 仅仅是执行根据被撤销不会导致执行回转。
民事判决书(涉外商事案件一审判决用)
民事判决书(涉外商事案件一审判决用)文书类型:民事诉讼文书×××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涉外商事案件一审判决用)(×××)×民初字第××号原告×××,住所地××国××省(特别行政区、直辖市、自治区)××市(县、镇)××街道×号(外国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地用其本国或其官方语言在括号内写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具体单位和职务或性别、年龄、国籍、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具体单位和职务或性别、年龄、国籍、住所地)。
被告×××,住所地(写法同原告)。
法定代表人(写法同上)。
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第三人×××,住所地(写法同上)。
法定代表人(写法同上)。
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原告×××(以下简称……)诉被告×××(以下简称……)、第三人×××《以下简称……)××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参加的合议庭(注:如合议庭成员发生变化的,见说明)审理本案。
×××年×月×日,本院依据原告(或简称)申请和其提供的担保,对被告(或简称)财产予以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颁布单位:最⾼⼈民法院⽂号: (民)<1991>21号颁布⽇期:1991-08-13执⾏⽇期:1991-08-13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法律最⾼⼈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1991年8⽉13⽇法(民)<1991>21号)(1991年7⽉5⽇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调解⼯作若⼲问题的规定〉等⼗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第⼀条对与我国没有订⽴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可以根据本规定向⼈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第⼆条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活费负担、⼦⼥抚养⽅⾯判决的承认执⾏,不适⽤本规定。
第三条向⼈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应提出书⾯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误的中⽂译本。
否则,不予受理。
第四条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申请⼈姓名、性别、年龄、⼯作单位和住址;(⼆)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结结果、时间;(三)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四)申请理由及请求;(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申请由申请⼈住所地中级⼈民法院受理。
申请⼈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民法院受理。
申请⼈不在国内的,由申请⼈原国内住所地中级⼈民法院受理。
第六条⼈民法院接到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内⽴案;不符合的,应当在7⽇内通知申请⼈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民法院审查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作出的裁定不得上诉。
第⼋条⼈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效或⽣效时间的,应责令申请⼈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效的证明⽂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事诉讼文书式样(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事诉讼文书式样(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03.18•【文号】法发[2003]4号•【施行日期】2003.03.1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事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法发[20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海事法院: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进一步规范海事审判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8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海事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以下简称《样式》)。
现发给你们,望在海事审判工作中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学习贯彻事项通知如下:一、要深刻领会学习贯彻《样式》的重要意义,真正把《样式》运用到海事审判实践中去,实现海事诉讼文书样式统一。
制发《样式》是全面贯彻《海诉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海事审判工作应对“入世”,贯彻世贸组织法制统一性原则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实践“公正与效率”法院工作主题的重要体现。
抓好这项工作,对于统一海事司法活动,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树立人民法院的高大形象,提升我国法制权威,意义重大。
二、要认真组织海事审判人员,深入学习贯彻《样式》,尽快实现海事诉讼文书规范化。
《样式》专业性强,内容丰富,既是海事审判人员制作裁判文书的规范,也是指导当事人进行海事诉讼的文书样本。
各海事法院及其上诉审法院要集中时间,学习《样式》,及时研究解决学习中遇到的问题,使每一位审判人员能够深刻领会,熟练运用,确保《样式》的顺利贯彻执行。
《样式》施行后制作的裁判文书,应当符合《样式》要求,并将此作为优秀海事海商裁判文书评选的要件之一。
三、本《样式》仅适用于《海诉法》所涉及的内容,其他海事诉讼文书的制作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于1992年6月20日印发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在海事审判工作中应将两个诉讼文书样式结合使用。
申请承认和执行意大利法院破产裁决案
本文作者: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刘建红发表出处:《中国法律》2003年6月号,总第42期。
本文所涉及的案件系中国入世后第一件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破产裁决的案件,在当时受到国内外各界的广泛关注,也被评为广东省十大涉外案件之一。
《中国法律》是向境外发行的中英文双语法律期刊,受该期刊编辑的特别约稿,作者作为案件的承办法官为该期刊名案精析栏目写下这篇评析文章,向境外读者和关注者介绍了案件裁决情况以及与此相关的法学理论观点和司法实践的做法,广受重视和好评。
申请承认和执行意大利法院破产裁决案刘建红申请人:B&T Ceramic Group s.r.l有限公司,住所地Via Calzavecchio n.23,Casalecchio d/R(Bologna),Italy。
2000年12月18日,B&T Ceramic Group s.r.l有限公司向中国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和执行以下判决、判处令及事项:一、意大利米兰法院于1997年l0月24日作出的第62673号破产判决;该判决宣告E.N.Group s.p.a股份集团公司破产;二、意大利米兰民事、刑事法庭于1999年9月30日作出的《被没收财产转让判处令》,该判处令的主要内容是破产的E.N.Group s.p.a股份集团公司于1999年5月5日被申请人B&T Ceramic Group s.r.l有限公司购买,责令破产监护人将E.N.Group s.p.a股份集团公司的破产财产完全交付于购买人B&T Ceramic Group s.r.l有限公司;三、破产的E.N.Group s.p.a股份集团公司的所有财产,包括对南海娜塞提先锋陶瓷机械有限公司持有的98%股权,应完全交付申请人由申请人自由支配;四、确认申请人对南海娜塞提先锋陶瓷机械有限公司持有98%股权,并恢复申请人在南海娜塞提先锋陶瓷机械有限公司的合法地位。
试论法院民事审判与执行的几点建议
试论法院民事审判与执行的几点建议论文摘要民事审判权从作用上讲是国家用以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国家权利;从形式上讲,它源于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审判程序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而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行使民事执行权,强制实现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
本文通过法院裁判文书的制作、法院执行方面浅谈了关于法院民事审判与执行的几点建议。
论文关键词法院民事审判法院执行民事审判权是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通过审理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权力。
实质上,民事审判权是民众赋予国家通过法院来行使的一种权力,是服务于当事人诉权的一种权力,是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得以实现的手段。
民事执行是人民法院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程序,依靠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实体义务的诉讼活动。
执行主体是指在执行法律管辖中,依照执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能够引起执行程序发生、变更或终结的组织或个人。
一、法院裁判文书的制作首部、正文(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构成,这意味着对于这三部分写作的基本要求。
首部均由标题、案号、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基本情况、案件由来和审判经过构成。
要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相对应,不得漏判和超诉讼请求判决,不得判非所请。
判决内容较多可以分条或分项叙写,如涉及本金和利息给付的,可将本金的给付和利息的支付分项判决。
无论何种履行,均必须写明履行期限。
且应当载明当事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如明确规定“不按期履行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几条的规定办理”诉讼费用的负担(二审维持原判的,只对二审案件受理费作出决定,改判的,应当分别对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具体数额、承担者判明)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
(一审,二审应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裁判理由要充分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
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
民事诉讼法解释全文
民事诉讼法解释全⽂民事诉讼法解释全⽂ (⼀)发⽣法律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发⽣法律效⼒的仲裁裁决书; (三)具有强制执⾏效⼒的公证债权⽂书。
第三百九⼗四条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三项规定的审判⼈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为,是指已经由⽣效刑事法律⽂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为。
第三百九⼗五条当事⼈主张的再审事由成⽴,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或者当事⼈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三百九⼗六条⼈民法院对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决定再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零六条规定,需要中⽌执⾏的,应当在再审裁定中同时写明中⽌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执⾏裁定⼝头通知负责执⾏的⼈民法院,并在通知后⼗⽇内发出裁定书。
第三百九⼗七条⼈民法院根据审查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
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
第三百九⼗⼋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被申请⼈及原审其他当事⼈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再审申请⼈,对其再审事由⼀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
经审查,其中⼀⽅再审申请⼈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的,应当裁定再审。
各⽅再审申请⼈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的,⼀并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三百九⼗九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申请⼈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民法院裁定。
再审申请⼈经传票传唤,⽆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第四百零⼀条⼈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项、第三项、第⼗⼆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起六个⽉内提出的除外。
两岸间法院判决确认执行的规定
关于两岸间认可执行法院判决的规定一、中国大陆对台湾判决的认可和执行1、《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百八十一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八十三条: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因此,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可以通过当事人直接申请或外国法院申请两种方式提请中国大陆法院承认和执行。
第一种,需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第二种,需要中国大陆与该外国地区缔结或参加国际条约,且法院认为不违反国家利益和法律基本原则。
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仅可通过当事人直接申请的方式提请中国大陆法院承认和执行。
针对台湾地区,我国目前并未与之就此缔结条约或共同参加国际条约。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三百一十八条: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予以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为了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执行机构及其职责1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3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
4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
其中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5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办理,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报经院长批准。
6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或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对仲裁裁决是否有不予执行事由进行审查的,应组成合议庭进行。
7执行机构应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音像设备和警械用具等,以保障及时有效地履行职责。
8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
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
执行公务证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发。
9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本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二、执行管辖10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细则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细则【颁发部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律文号】:津高法[1993]40号各区、县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本院有关庭、处、室: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对我院原执行工作细则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于1993年7月17日第十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参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执行庭。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行根据第三章执行管辖第四章执行案件的申请和受理第五章申请执行时效第六章案件执行第七章执行和解第八章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第九章对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第十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十一章执行费用第十二章结案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法律尊严,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和执行工作经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强制力,保证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及其他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的实现,使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依法履行其义务的司法活动。
它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第四条执行工作与审判工作要密切配合、互相协调。
第五条执行工作必须贯彻说服教育和强制执行相结合的原则,执行人员要认真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当事人提高遵守法律的自学性,捉使其自动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义务需采取强制措施的,要严格依法进行。
第六条执行人员必须清正廉明、秉公执法。
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2017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五百⼆⼗⼆条有下列情形之⼀,⼈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 (⼀)当事⼈⼀⽅或者双⽅是外国⼈、⽆国籍⼈、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当事⼈⼀⽅或者双⽅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三)标的物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四)产⽣、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三条外国⼈参加诉讼,应当向⼈民法院提交护照等⽤以证明⾃⼰⾝份的证件。
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向⼈民法院提交的⾝份证明⽂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中华⼈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续。
代表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当向⼈民法院提交其有权作为代表⼈参加诉讼的证明,该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中华⼈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续。
本条所称的“所在国”,是指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设⽴登记地国,也可以是办理了营业登记⼿续的第三国。
第五百⼆⼗四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六⼗四条以及本解释第五百⼆⼗三条规定,需要办理公证、认证⼿续,⽽外国当事⼈所在国与中华⼈民共和国没有建⽴外交关系的,可以经该国公证机关公证,经与中华⼈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中华⼈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第五百⼆⼗五条外国⼈、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在⼈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进⾏民事诉讼的,⼈民法院应予认可。
第五百⼆⼗六条外国⼈、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进⾏民事诉讼,经中华⼈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的,⼈民法院应予认可。
第五百⼆⼗七条当事⼈向⼈民法院提交的书⾯材料是外⽂的,应当同时向⼈民法院提交中⽂翻译件。
当事⼈对中⽂翻译件有异议的,应当共同委托翻译机构提供翻译⽂本;当事⼈对翻译机构的选择不能达成⼀致的,由⼈民法院确定。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五百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二十三条外国人参加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
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代表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该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本条所称的“所在国”,是指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设立登记地国,也可以是办理了营业登记手续的第三国。
第五百二十四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及本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而外国当事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的,可以经该国公证机关公证,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第五百二十五条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第五百二十六条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第五百二十七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
当事人对中文翻译件有异议的,应当共同委托翻译机构提供翻译文本;当事人对翻译机构的选择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6.03.21•【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理解与适用一、问题的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按照内地与港澳地区协商进行司法协助的既有惯例,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经协商,达成了《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本安排)。
本安排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8次会议讨论通过,于2006年2月28日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
3月21日,本安排文本在两地同时公布,并自2006年4月1日起生效。
二、理解与适用(一)本安排适用的案件范围根据本安排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本安排适用的案件范围比较广泛,适用于两地所有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判决,没有对可以认可和执行的民商事案件的类型作出任何限制,如婚姻家庭案件、破产案件。
且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涵盖内地的劳动争议案件和澳门的劳动民事案件,也包括在刑事诉讼中作出的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
1.关于劳动争议案件。
本安排明确民商事案件包括劳动争议案件。
但因劳动争议案件在内地和澳门有细微的差别。
内地理论与实践中都认为劳动争议案件属于民事案件,没有问题。
而在澳门有独立的劳动诉讼法典,其所指劳动诉讼广义属于民事诉讼。
为免歧义,条文中作出了明确的分别表述。
2.关于刑事案件中的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
这是澳门方面提出的表述方式,他们的法律观念中认为这类案件本质上属于民事案件,只是放在刑事程序中处理,故应适用。
我们经过讨论认为与内地观念没有原则差异,可以接受。
这个表述比我们《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中提到的“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涵义要窄,而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基本吻合。
因为“财产部分”可以包括刑事赃款赃物的追缴和责令退赔,但经过磋商,一致认为目前追赃(澳门表述为财物返还)不应适用,因为实际情形比较复杂。
崔某与尹某申请承认和执行韩国法院判决案
崔某与尹某申请承认和执行韩国法院判决案文章属性•【案由】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案号】(2018)鲁02协外认6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其他裁判规则在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案件中,人民法院积极适用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积极维护两国之间的互惠关系,推进两国间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对于促进两国之间经贸合作交流、增强“一带一路”参与市场主体的信心,具有积极作用。
正文崔某与尹某申请承认和执行韩国法院判决案【基本案情】2009年11月6日,韩国居民尹某向崔某借款8000万韩元。
因尹某未归还借款,崔某向韩国水原地方法院起诉。
2017年7月20日,韩国水原地方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尹某向崔某支付8000万韩元及利息。
因尹某经常居所地为青岛市城阳区,且其主要财产均在我境内,崔某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韩国水原地方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
【裁判结果】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韩国首尔地方法院曾对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予以承认,可以根据互惠原则对符合条件的韩国法院民商事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
案涉韩国判决依据韩国民事诉讼法送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故裁定予以承认和执行。
法院评论【典型意义】互惠原则的适用,不仅影响到一国法院对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也会影响到本国判决在国外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韩国首尔地方法院曾对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予以认可。
该院在其对我国法院生效判决予以确认的判决书中阐述,如其以互惠关系承认中国法院判决,但中国法院仍以与韩国不存在互惠关系为由拒绝承认韩国法院判决的,则其将不再继续维持两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
本案基于互惠原则,对韩国法院的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积极维护中韩之间的互惠关系,推进两国间判决的承认和,对于促进两国之间经贸合作交流、增强“一带一路”参与市场主体的信心,具有积极作用。
民事裁定书(外国法院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用)
民事裁定书(外国法院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协外认……号请求法院:××××国××××法院。
原告:×××,……。
被告:×××,……。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国××××法院请求承认/承认和执行××××国××××法院……号民事判决/裁定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现已审查终结。
××××国××××法院请求,……(写明请求承认和执行的生效裁判文书、事实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争议焦点,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请求进行分析和评判,说明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明确写明公约、条约、法律、司法解释等法律依据)规定,裁定如下:(支持请求的,写明:)承认/承认和执行××××国××××法院……号民事判决/裁定。
(不予承认的,写明:)不予承认/承认和执行××××国××××法院……号民事判决/裁定。
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申请书[优秀范文5篇]
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申请书[优秀范文5篇]第一篇: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申请书申请人:(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住址:电话:单位:请求事项:承认χ国χχ法院χ年χ月χ日的χχ判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法律效力。
事实与理由:(写明案件的起因及最后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χχχχ问题的规定》,现向你院提出上述请求,请依法裁定。
证据:1、χ国χχ法院χ年χ月χ日χχχχ判决书副本及中文译本各一份;2、χ国χχ法院寄给申请人的出庭传票及中文译本各一份;此致χ省χχ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第二篇: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申请书申请人:(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住址:电话:单位:请求事项:承认Χ国ΧΧ法院Χ年Χ月Χ日的ΧΧ判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法律效力。
事实与理由:(写明案件的起因及最后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ΧΧΧΧ问题的规定》,现向你院提出上述请求,请依法裁定。
证据:1、Χ国ΧΧ法院Χ年Χ月Χ日ΧΧΧΧ判决书副本及中文译本各一份;2、Χ国ΧΧ法院寄给申请人的出庭传票及中文译本各一份;此致Χ省ΧΧ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第三篇: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申请书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申请书申请人:(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住址:电话:单位:请求事项:承认Χ国ΧΧ法院Χ年Χ月Χ日的ΧΧ判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法律效力。
事实与理由:(写明案件的起因及最后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ΧΧΧΧ问题的规定》,现向你院提出上述请求,请依法裁定。
证据:1、Χ国ΧΧ法院Χ年Χ月Χ日ΧΧΧΧ判决书副本及中文译本各一份;2、Χ国ΧΧ法院寄给申请人的出庭传票及中文译本各一份;此致Χ省ΧΧ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第四篇:婚姻--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申请书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申请书申请人:任力,男,45岁,中国籍,老师,住北京市西大望路206号大院401室委托代理人:王XX律师,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请求事项:申请承认病因纽约州法院2005年2月28日的离婚判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事裁定书(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
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协外认……号
申请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申请承认/承认和执行××××国××××法院……号民事判决/裁定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称,……(简要写明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陈述意见称,……(简要写明同意或者不同意申请人请求的意见、事实和理由)。
经审查认定:……(写明案件的事实)。
本院认为,……(写明争议焦点,依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请求进行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写明公约、条约、法律、司法解释等法律依据)规定,裁定如下:
承认/承认和执行××××国××××法院……号民事判决/裁定。
案件申请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