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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产品责任适用严格责任的几点建议

我国产品责任适用严格责任的几点建议

打击假 冒伪劣产品 , 最大限度地净化市场 , 保护消费 者的合法权益 , 又能兼顾生产经营者的利益 , 从而实
现公平正义的法 的最高理念 。笔者针对我 国的实际 情况 , 提出几点建议 。

费者的合法权益 , 包括我国在 内的许 多国家都采用
了严格责任来解决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但
[ 责任编辑 树 泽]
【 收稿 日期 ]2 0 06—0 4—0 6 【 作者简 介]齐爱武 (90 , , 17 一)女 山西代县人 , 山西煤炭职业技 术学院基 础部讲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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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8卷 第 l 2期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采取一些有效措施鼓励各家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贷 款; 多建立类似民生银行那样的专门面对 中小企业 的银行。大力发展为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 的创新
风险投资机构 , 比如 , 设立中小企业科技开发基金 ,
积极开展风险投资业 务 , 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和风险 分担机制 , 逐步形成 “ 利益共享 , 风险共担 ” 的风 险
个复 杂 的 问题 , 有 故 意 制 造 、 售 假 冒伪 劣 产 品 的 , 有 因技 术 水 平 有 限 而 产 生 的 。 因 此 , 适 用 严 格 责 任 的 既 销 也 在
同 时 , 辅 以 完善 产 品 责任 保 险 、 限 制 地使 用 惩 罚 性 赔 偿 和 市 场 份 额 责 任 制 , 能 有 力 地 打 击 假 冒 伪 劣 产 品 , 应 有 既 保 护 消 费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能 兼 顾 生产 经 营 者 的利 益 , 而 实现 公 平 正 义 的 法 的 最 高理 念 。 又 从 [ 键 词 ]产 品 责 任 ; 格 责任 ; 品 责 任 保 险 ; 罚 性 赔 偿 ; 关 严 产 惩 市场 份 额 责任

目前我国责任保险市场的问题及出路

目前我国责任保险市场的问题及出路

目前我国责任保险市场的问题及出路责任保险不仅是保险业的重要分支,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

责任保险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和公民维权意识的提高而逐步发展起来的。

我国责任保险发展起步较晚,但目前发展己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

责任保险本身具有较强的社会管理功能,它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

其主要作用是在公民或消费者的人身受到伤害或经济利益受到侵害时给予及时的经济补偿。

在世界各国,政府通过立法强制开展的保险中,责任保险种类最多。

如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等,这些都被不同国家的政府作为重要的保护公民权益和消费者利益的手段加以运用。

最近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了我国开展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强制保险的法律地位,这将进一步促进我国保险业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

责任保险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责任保险得到长足的发展,2003年我国责任保险保费收入为34. 82亿元,占财产保险的4%,而全球责任保险占财产保险业务总量的平均比重己经超过15%,欧美等发达国家这一比重高达30-50%。

2003年人保财险的责任保险占全部业务收入的 4. 13%,占同期全国责任保险市场份额的71.94%。

国际保险发展的历史表明,责任保险不仅是保险业的重要分支,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是法制社会的重要成果。

责任保险的发展程度是衡量一国或地区财产保险业发达与否的重要指标,也是反映财产保险市场险种结构是否良好的主要参照。

目前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在产品种类、保费收入、发展速度、经营环境等各方面还存在差距。

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现状不仅与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整体面貌不协调,也难以满足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需要。

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责任保险的发展与法制化建设程度密切相关。

由于我国的国民法制意识相对落后,较少有责任风险意识超前的情况,因此国家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对责任保险的市场需求影响极大。

构建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构建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内食 品业 的信 心 , 碍 了 我 国食 阻 ( )食 品企 业 责 任 保 险 意 二 目前 , 内很 多 保 险 企 业 都 国 开发 了食 品污染 责任 保 险和食 品

当前 我 国食 品 安全 方 面 品工业 的健康 发展 。
大力 发展 责 任 保 险 , 全 安 全 生 存在 的 问题 健 取市 场 运 作 、 策 引 导 、 府 推 识不 断增 强 , 品安 全 纠 纷 日益 政 政 食
济健康发展 , 因此迫切需要建立 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 将
当消费 者 购买 的食 品 出现 问

个能 够有 效解 决 上述 问题 的机 商业保 险手段运用到食 品卫生安
题 后 , 关 部 门往 往 很 难 及 时 界 制 , 相 而食 品安 全 责 任 保 险 是 以市 全 管 理体 系 , 用 市 场 化 的方 法 运
定 问题 产 生 的 根 源 , 得 消 费 者 场 化 的手段 辅助 社会 管理 的有效 分散食 品安 全责任风险 , 于强 使 对
的治疗 费 用 短 时 间 内难 以解 决 , 途 径 , 其制 度 的建 立 能 够 有 效 地 化责任方 的风险管理意识 , 分担
因此会 延 误 病 情 的诊 断 与 治 疗 , 发挥现代保险业 的经济补偿和社 责任方的民事赔 偿责任 , 障群 保 而 且一 旦 责 任 厂 商 无 力 赔 偿 , 受 会 管理 功 能 , 利 于 促 进 社 会 各 众 合法 权 益 , 护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有 维
抵 御 由食 品 中毒 、 费 者 伤 亡 赔 压 力 , 重 了 财 政 负 担 。如 在 安全 事故 也 时有 发生 。通 常情 况 消 加
偿 等 引起 的突 发 事 件 的 能 力 , 而 2 0 安 徽 的 劣 质 奶 粉 事 件 当 下 , 03年 小企 业 为 了 降低 生 产 经 营 成 且 可 以提 高 企 业 的安 全 防 范 意 中 ,受害 儿童 的治 疗 费 用 全 部 由 本 , 般 不 会 主 动 投 保 食 品 安 全 一 识, 避免 企 业 的生 产 秩 序 因 发 生 阜 阳市 政府 提供 ,政 府 还 承担 了 责任 险 , 一 旦 发 生 食 品安 全 事 而 00 又 重 大食 品安 全事 故 而受 到严重 破 每 个死 亡 婴儿家 庭 1 0 0元 人 民 故 , 没 有经 济 能力支 付 赔款 。

我国责任保险的现状与发展建议

我国责任保险的现状与发展建议

一、责任保险的概念、特点和意义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主要包括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其他特殊责任保险五大类产品。

涉及的承保客户从酒店餐厅等公共场所经营者,到企业雇主、生产商、出口商乃至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医院等等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各种不同角色。

在保险的众多险种中,责任保险受到了广泛关注。

这是由于责任保险具有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社会管理功能,它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对事故发生后的经济补偿作用已成为共识。

责任保险具有三个明显的特点:一是赔偿的特殊性,它赔付的是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二是保障的广泛性,它的保障范围包括了各种公众活动场所、用工单位、产品生产销售的各个环节等。

三是责任风险的公众性,责任保险所保障的突发性风险一旦发生,对社会公众将产生巨大影响。

一方面,这些特点决定了责任保险具有明显的社会管理功能,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能够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减少社会纠纷;另一方面,社会管理是政府的重要职能,政府可以通过政策的资源配置和市场机制的资源导入两个方面实现社会管理,而后者就涵盖了包括责任保险在内的商业保险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

因此,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政府运用经济手段管理市场已成为必然,责任保险也必将成为政府部门运用商业手段代替行政手段管理企业的有效方式之一。

二、责任保险的起源及我国目前情况从世界范围内来看,责任保险作为一类独立体系的保险业务,开始于19世纪中叶的欧美国家,发展于20世纪70年代。

责任保险的产生与发展壮大,被称为保险业发展的第三阶段(前两个阶段中的第一阶段是指传统的海上保险和火灾保险,后来扩展到一切财产保险,第二阶段是人寿保险)。

保险业由承保物质利益风险,扩展到我国责任保险的现状与发展建议梁英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新疆乌鲁木齐830063)[摘要]责任保险是保险业做大做强的重要突破口,能够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在支持国民经济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积极作用越来越重要。

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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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卷第 5 l 期
20 年 1 06 0月
广 东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学 报
Ju ao G agog nt to Bs es d i sao or lf undn ste f ui sA mn ttn n I i n u ir i
工程” 产品质量法》 。《 没有使用动产与不动产的 概念 , 从 “ 但 建设 工 程不 适 用本 法 ” 内在逻 辑来 的
看 , 法 已将 不 动产 排 除在 外 。由于 “ 设 工程 ” 该 建 不 是 法 律 用语 , 内涵 和外 延 不 确 定 , 将 给 司 其 这
法 审判 实践 的法 律适 用方 面造 成一定 的困惑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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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提 供 的信 息 的缺 陷等 多 重关 系 。J,I 出 , ll ' 指 J 近
随着 有 增无 减 的 产 品责 任事 故 的发 生 , 了 为
代法和现代法在 民事责任 问题 上只考 虑了有体 物产品 , 几乎没有涉及过信息 。北川在一篇题为 《 于最 近之 未来 的法律 模 型 》 关 的文章 中预 计 , 无 论是 有体 物 产 品还是 信 息 产 品 , 今后 的发 展 趋 势 都要求 构筑一个将有体物产 品责任与信息产 品 责任 综合 在一 起 的法律 模 型 。② ③ 事 实 上 , 由于 目前 我 国 对 信 息 和 网 络 的立 法、 管理相 当滞后 , 使得信息产 品的安全 问题不 容乐观 , 如计算机病毒 日 益增多 、 传播越来越快 、 危 害 越 来 越 大 ; 客 入 侵 技 术 越来 越 高 明 、 坏 黑 破 的后果 越来 越 严重 , 人 防不 胜 防 。这 些 现状 将 令 对 信 息 的安全 性构 成 威 胁 , 对 信 息 消费 者 构成 并 定 的损 害 。然 而 , 国《 品质量 法 》 我 产 的适 用 范 围 限于有 形 动产 ,因信 息产 品缺 陷产 生 的损 害 ,

我国产品责任保险开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我国产品责任保险开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引发社会动荡 。产品责任保险保证了 品 2 0 ・ 』 半月刊{ 06 1 一 总第 19期) 8
2 供给分析 、
1有利于社会的安定 、
产品责任风险事故的后果会涉及 到社会上 的很多家庭和个人 ,如果 民 事赔偿不能顺利地履行 ,将会造成很 多家庭和个人 的焦虑和不安 ,甚至会
( ) 品责任保险是保险公司新 1产 这种 民事赔偿 责任 的顺利履行 ,维护 击 , 投保产 品责任保 险是将责任风险 的业务增长点 了整个社会的安定 ,具有很强的社会 转移 出去 的最好风险管理方法 。 保险业 的发展可 以划分为三个大
众责任保险 、 品责任保险 、 产 职业责任 和市场开拓方面 已经进行 了大量的努 者 的利 益在 承担 产 品责 任 的致 害人 保险等都 被不 同国家的政府作为重要 力 ,比如在人寿保 险领域进行了分红 受 到法律 制 裁 的同时 得 到确 切可 靠 的保护公 民权 益和消费者利益 的手段 保险和投资连接保 险 的尝试 ,使有形 的保障 。 =、产品l任保_市场开发的可 l I t 加以运用 。近 3 年来, 0 责任保 险在世 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的开发已经达到
界范 围内得到 了迅 速的发展,成为财 了一定 的深度和广度 ,继续开发的潜 行性分析 产保险中的重要险种。在美国, 责任保 力有限 ,而 国内责任保险市场还是一 1需求 分析 、 险保费收入占非寿险保费收入的 5% 片空 白。 占责任保 险市场 , 0 抢 无疑将为 () 1 厂商有转移风险的需求 由于风险是客观存在 的 。厂家在 左右, 在欧洲发达 国家 占 3 %左右。目 我 国保险业的发展带来新 的契机。 5 4 有利于企业 经营的稳定 、 经营和销售 的过程中 ,对产 品质量和 前我国责任保 险市场发展 严重滞后 ,

对保险公司的司法建议

对保险公司的司法建议

对保险公司的司法建议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对于保险公司的司法建议,要强调保险公司在处理索赔时应当及时、公正、公开。

保险公司是为了提供风险保障服务而存在的,对于保险合同中规定的风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处理索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支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处理索赔时应当公正客观,遵循法律的规定,不得恶意拖延或拒绝支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应当公开索赔处理的流程,保持透明度,让消费者了解索赔流程,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当遵守销售规范,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当提供真实的信息,充分披露产品的特点和风险,让消费者了解保险产品的性质和范围,做出理性的选择。

保险公司应当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使用虚假宣传、欺诈手段来销售保险产品。

对于保险公司的司法建议,要强调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控体系和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和自律。

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面临着各种风险,需要建立起完善的内控体系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自律,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提高保险公司的整体素质和声誉。

保险公司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在处理索赔、销售产品等方面,要及时、公正、公开,遵守规范,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保险公司要建立健全的内控体系和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和自律,提高整体素质和声誉。

只有这样,保险公司才能更好地为社会和消费者提供保险服务,实现双赢的局面。

【此推荐总结意见是建立在典型案例的基础上,结合了多方面的专业意见形成的建议。

希望对保险公司提供的法律服务有所帮助。

】第二篇示例:保险公司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为社会提供了保障和安全感。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保险市场的逐渐扩大,保险公司在日常经营中也面临着各种挑战和风险。

完善我国产品缺陷及产品责任主体制度的建议

完善我国产品缺陷及产品责任主体制度的建议
完善 我 国 产 品缺 陷及 产 品责 任 主 体 制 度 的 建 议
黄 晶 晶
( 州 大 学 法 学 院 7 0 0 ) 兰 3 0 0
【 摘 要 】 国 产 品 责 任 立 法 的 起 步 较 晚 , 产 品 责 任 的 法 律 规 定 已 不 我 对
能 适 应 经 济 发 展 的 需 求 , 能 充 分 的 保 护 消 费 者 的 利 益 , 对 我 国产 品 不 应
体 的表 述 , 有 制定 相 关 的认 定标 准 , 作 性 差 。从 而 给 司 法 实 践 没 操 带 来 了 困 难 , 利 于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运 用 到 判 定 产 品 缺 陷 的标 准 上 。 不 其 次 , 国产 品质 量 法 规 定 某 一 产 品 只 要 符 合 有 关 国家 标 准 、 业 我 行 标准 , 即视 为 产 品无 缺 陷 , 是 值 得 商 榷 的 。 因为 符 合 有 关 质 量 标 这 准 的产 品 未 必 就 有 必 要 的 安 全 性 能 , 有 可 能 存 在 不 合 理 的 危 险 。 仍 产 品 的 国家 标 准 、 业 标 准 的 制 订 不 仅 受 到 制 订 者 认 识 水 平 的 制 行 约 , 且 也 受 到 科 技 水 平 、 产 水 平 等 因 素 的 制 约 。随 着 科 技 的 发 而 生


我 国产 品 责任 立 法 中 的 规 定
展 , 产 品 不 断 涌 现 , 然 使 安 全 标 准 的 制 定 和 修 改 具 有 一 定 的 滞 新 必
l 关 于 产 品 缺 陷 的 规 定 、
后 性 , 一 产 品 的 强 制 性 安 全 标 准 可 能 并 未 包 括 该 产 品 的 全 部 安 某
责任 立 法 予 以 完 善 。 本 文 主 要 分 析 了我 国在 产 品 缺 陷 及 产 品 责 任 主 体

论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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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2年 第 5期
王 俊波 : 我 国 涉 外 产 品 责 任 法 律 制 度 的 完 善 论
收 稿 日期 :2 0 —0 — 2 02 5 3
起 产 品责任 诉讼 ,也 给我 国法 院对 涉外 作 者 简 介 :王 俊 波 (9 8 ) 1 7一 ,男 .湖 南 攸 县 人 ,湖 南 师范 大学 法 学 院 研 究 生 , 主要 从 事 民商 法研 究
实 体法 与 冲 突法来 共 同调 整 ,对 我 国而 言 ,这两 部
分 缺一 不 可 。作为 涉外 民事法 律 关 系之 一种 ,涉外
产 品责 任也 需要 实 体法 与 冲 突法来 共 同调 整 。在 我
国的 司法 实 践 中 ,对涉 外 产 品责任 案 件 主要 比照 对
间 ,因产 品瑕 疵 引起 的对人 身 、财 产 的侵 害而 承 担
NO 5 . Vo .2 1 3 Oc .2 00 2 t
论 我 国涉 外 产 品 责 任 法律 制 度 的 完 善
王 俊 波
4 08 ) 1 0 1
( 南师 范大 学 法 学 院 ,湖 南 长 沙 湖
摘 要 随 着 我 国加 入 W T O. 涉 外产 品 责 任 纠纷 日益 引起 人 们 的 重 视 。然 而 , 我 国 落 后 的 产 品 责 任 法 律 制 度 并 不 能 满 足 司 法 实 践 的 需 要 。 本 文 从 实 体 法 与 冲 突 法 两 个 角 度 提 出 了 完 善 我 国 涉 外 产 品 责 任 法 制 的 建 议 .并
指 不 同 国家 间 产 品 的 生 产 者 、销 售 者 和 消 费 者 之
责 任 的规 定 , 比 如 , 在 《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 和 消 《 品质 量 法 》之 中几 乎 没 有 关 于 涉 外 产 品 责 任 的 产 规 定 。那 么 ,在发 生 涉外 产 品责 任 纠纷 时 ,司法 机 关 如何 处理 呢?一 般认 为 ,涉外 民事 法 律关 系需 要

论完善法制与发展责任保险的关系

论完善法制与发展责任保险的关系

个极大的推动 ,这两个法律法规 的
责任保 险能够使 发达 国家 的差距 比财产保 险等业务更 实施为我国将来全面实施 强制责任保 事故受害人获得 大,责任保 险在我国将具有巨大的发 险打下了坚实 的基础。
合 理 的 经 济 补 展空间和潜力 。
二. 责任保险与 法律 的完善 密不
形标的的风险。 因此, 责任保险在保 险 我 国责任保险得到 了一定的 发展 , 但 也只能在契约规定的范 围内向被告索 业 中地位很高,它是法制建设逐步完 由于受 社会环境和法 律环境 的影 响 , 赔 。 在实际生 活中, 品的最后消费者 产
善 的结果 ,也是保险业参与社 会管理 其规模和作用不能满足高速发展 的国 往往与产品的制造商或销售商没有 契 工作的直接表现 。 民经济和 日益增 长的社会需求。2 0 约 关系 ,消费者受到损害后就无权 向 04 中国保 监会的统计资料 显示 , 近 年 5月 1日 苣路交通安全法》 的出 制造商或销售商提 出索赔 ,这就对受 年来我国责 任保 险业务的保 费约只 占 台,为我国实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 害方极为不利 !
会 管 理功 能 。
段:
责任保 险于 2 0世纪 7 0年代获得
全 面 、 速 的 发 展 , 为 现 代 经 济 不 可 迅 成
( 合同责任原则 一) 合 同责任原则最早 出现在产品责
纵 观 世 界 保 缺少的一部分 ,成为保险业务 中的一 任的赔偿争议 ,最初 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 种合 同责任, 以合同为基础和条件 , 是 义 险业可 以划分为 区都十分重视责任保险的推行 ,以保 受害者只有 与生产者具有直接 的合 同
三 个 发 展 阶 段 : 障公民和消费者 的安全和权益。在 西 关系 ,才能就 因产 品缺陷造成 的人 身

论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完善以《产品质量法》第41、42条为分析对象

论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完善以《产品质量法》第41、42条为分析对象

论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完善以《产品质量法》第41、42条为分析对象一、本文概述在当前全球化的经济背景下,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作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和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特别是第41条和第42条,作为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核心内容,对于明确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范围和承担方式具有指导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现行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在实践中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分析《产品质量法》第42条的法律内涵,探讨其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本文将对《产品质量法》第42条进行详细解读,明确其在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中的地位和作用。

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的梳理,本文将揭示当前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本文将结合典型案例,分析现行法律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挑战和不足,特别是在责任认定、损害赔偿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本文将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完善责任认定标准、优化损害赔偿机制、强化监管力度等,以期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产品责任归责体系。

通过对《产品质量法》第42条的深入研究,本文旨在为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促进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升,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而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产品质量法》第41条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是关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核心条款之一,主要规定了生产者在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人身或他人财产损害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根据该条款,生产者对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意味着,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了损害,生产者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其在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这种归责原则的设定,旨在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并促使生产者更加注重产品质量和安全。

浅论我国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

浅论我国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
三、 我 国 责 任 保 险 制 度 的 反 思 及 其 完 善
和服务 的提供者 ) 、 投保 人 ( 保 险产 品购买 者 ) 、 被保 险人 ( 责任 风险转 嫁者 ) 和政 府机构 ( 市 场规则制 订者 ) 。
二、 责任保 险制度产 生与发展 的条件
( 一) 我 国责任保 险的发展 现状
中 图分 类号 : F 8 3 2 . 5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8 — 4 4 2 8 ( 2 0 1 3 ) 0 7 — 7 4一 O 3


责 任 保 险 与 责 任 保 险 制 度
造财富 的同时 , 也为社 会造 了 比以往 任何 时候都 更多 、 规模
器” 的责任保 险业却难 显其效 。 究其成 因 , 责任保 险制度 的缺 陷 , 已严 重掣肘 了责任保 险 业务的发展 和 功能发挥 。 所 以, 完善 我 国 现行 责任保 险 制度 , 发挥 责任保 险社会 管理 功 能的作 用 , 促 进和谐 社会 建设显 得尤 为重要 。
关键词 : 责任保 险制度 ; 责任 保 险 ; 政府 职能 ; 法律 环境
诞 生和不 断完 善 。l 9世 纪 中叶 ,英 国产生 了过失侵 权 ( n e l f i —
人承担 的经 济赔 偿责任 和 因赔 偿 纠纷引起 的诉讼 、律 师费用 及其他 事先 经保险公 司 同意 支付 的费用 。都可 以 由 保 险公 司 根据保 险合 同的约定 承担 。 依 据责任保 险承保 的范围和 对象划 分为 :场所类 责任保 险、 雇主 责任 保险 、 职业责 任保 险 、 产 品责 任保 险 以及 特定行 为 责任保 险等五类 。 依 据实施 方式划分 , 又可 以分 为 自愿保 险

我国产品责任保险市场完善之分析

我国产品责任保险市场完善之分析
定 了产 品责任。该法第 四十 类
非寿 险收入 的 0 . 0 1 。从 投 保

条规 定 : 因产 品存 在 缺 陷 造 成
如上文 所 述 , 由产 品缺 陷 引
率来 看 , 国际 上 该 险 种 的 投 保 率 他 人损 害 的 , 生 产 者 应 当承 担 侵 发 的产 品责 任事 故可 能会 涉及 到 具 有 索赔 金 平均 为 1 5 以上 , 而 我 国 不 到 权 责任 。第 四十 二 条 规 定 : 因 销 数 量众 多 的受 害 人 , 覆 盖面 广 的特 点 , 上述 产 4 。从 产 品供 给来 看 , 国 内产 品 售者的过错使产 品存在缺陷 , 造 额 巨大 、 责任 保 险 产 品种 类 较 少 , 产 品设 成 他人 损 害 的 , 销 售 者 应 当 承 担 品责任 风 险对保 险公 司经 营 的稳 因 计 不 能很 好 地 贴 近 现 实 需 求 , 难 侵 权责 任 。销售 者不 能指 明缺 陷 定 性 可能 会 造 成 巨大 的 冲击 , 许 多保 险公 司对 产 品 责任 保 以适 应企 业转 移产 品责任 事 故风 产 品 的生产 者也不 能 指 明缺 陷产 此 , 险 以及 维 护稳 健经 营 的需 要 。因 品的供 货 者 的 , 销 售 者 应 当 承担 险 一 直 持 有 极 为 谨 慎 的 经 营 态 由于 产 品责 任 风 险 的 此, 就 我 国现 阶段 而言 , 产 品责任 侵权 责 任 。由 此 可 见 , 目前 我 国 度 。此 外 , 许 多 保 险公 保 险 市场 的发 展推进 应着 重关 注 已经建立 了较为完 整 的产 品责任 不 确定 性 与 巨 大 性 , 法 律体 系 , 因此 , 如 果 由于产 品缺 司在费 率 的测算 上存 在着诸 多 问 强化对投 保人 的教 育 , 强 陷并 由此 引发 产 品责任 事故 发生 题 。因而无 法准 确算定 保 险标 的 也 无 法 有 效 地 控 制 化投保 人对产 品责任保险的认识 的 , 负有 责 任 的生 产 者 与 销 售 者 风 险 的大 小 ,

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问题及对策
构可 能采用不 必要的诊疗 手段 , 提供
过度 的医疗服务 , 增加 医疗费用开支 , 经济赔偿 责任 时 , 才会想到通 过保险 因而保险公司对开展责任保险普遍都 才会 自觉参 加责任 持 比较谨慎 的态度 。第三 , 责任保 险 , 是以被保 险人对 第三 来转 嫁这种风 险 , 再保 险支

我国责任 保险的发展现状
者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 责任为保 险标 保险 。健全的法律制度 是责任保 险发 持 不够 。 目前 , 我国国 内开 办的一些 的的保险。即保险人对被保 险人 由于 展 的客观基础 , 当今世界上 责任保 险 责任 险产 品尤其是一 些新产 品, 普遍
必 过失等行为造成 他人的财产损 失或人 最 发 达 的 国 家 或地 区 , 定 同 时 是 法 找不到再保 险人 的支 持。究其 原因 ,
被 停 办 。 9 9年 包 括 责 任 保 险 在 内 的 尚不 清晰, 17 造成物业责任 风险较大 , 但 责任 , 甚至肇事逃逸 ; 另一方面受害者 国内保险业 务开始恢复 , 国内汽车保 物业管理公司投保责任保险的需求不 自我保护意 识不 强 , 往 因种种 原 因 往
险的第三 者责任 险业 务量逐 步扩大 , 强 , 险公 司也不愿涉 足物业管理 责 而放弃 索赔 , 保 从而使致 害人逃脱 赔偿 进 而又陆续开办 了独立的公众责任保 任险 。在 发达 国家 , 从事 专业服务行 责任。二是社 会公众对责任保 险的原 险、 产品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 。目 业的专业 人员如 l 会计师 、 律师 等, 其 理和作用认知度较低 , 保险意识不强。 前我国责任保 险已开办的险种多达数 专业 服务 造成服务对象损失所承担的 对 自身可能承担侵权 责任 的风险认识 十个 , 服务范围涉及社会的各个领域 , 赔偿责任很重 、 赔偿金额很高 , 法律一 不到位 , 存在侥幸心理 , 认为责任 险加 如, 医疗 责任 险、 主责任 险、 雇 客运承 般都规 定必须购 买职业责任 险 , 我国 重 了企业和个人负担 , 只能止损 , 自身 运人责任 险 、 路危 险货 物承运 人责 目前的法 律对 于如何确保从事专业服 不能获利。三是市场调 节作 用尚未完 道 任险 、 校园责任 险 、 输血责任 险 、 市 务的 专业 人员 的赔偿能力 , 上 或者 没有 全发挥 , 于一些灾害事故和纠纷 , 对 人 公司董事 和高管人 员责任 险、 家政 服 特别涉及 , 或者规定 专业 人员或 交纳 们普遍 习惯于依 靠政府解 决 问题 , 政 务责任险、 家庭宠物责任险 以及律师、 保证 金或购买职 业责任 险 , 但都没有 府 依然 陷入 事 后繁 杂 的事 务性 工作 注册会计 师等各 种职业责任 险等 , 但 明确规定必须购买职业 责任 险。这极 中,保 险作为其经济赔偿和纠纷理赔 与国际平均水平差之甚远 。据 中国保 大地制约了责任保 险业务 的发展 。 的主渠道作用未能显现。这些都导致 监会统计 ,0 4年我 国责任保 险业务 20 ( 产品有 效供 给不足 。首先 ,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缺乏利用保险管理 二) 共实现保 费收入 3 .8亿元 , 占财 表现在产品开发设 计不能切合市场需 责任 风险和转 嫁责任 风险的动力 , 28 仅 导 产 险保费 收入 的 3 0 % , .2 而全球责任 求。责任 险涵 盖面非常广 泛 , 目前 致 责任保 险市场需求不旺 。 但 保险的平均比重 已超过 l%。 5 较之欧 在各 大公司销 售的责任 险产 品中 , 传 ( 保 险公司经 营管理水平 低 。 四) 美 发达 国家责任 险 占产 险高达 3 % 统 的第三者责任险 、 品责任 险、 主 第 一 ,从业 人员 的专业化水平 不高 。 0 产 雇 5 %的 比重 , 0 我国责任 保 险发展如 责任 险还是主 力产品 , 占责任 险总业 责任 险在产 品开发 、 核保 、 理赔等方面

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研究

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研究

第23卷第2期2009年4月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Journal of Henan College of Finance &Tax a tion Vol .23.No .2Apr .2009 [收稿日期]3[作者简介]张锦莉(—),女,河南周口人,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教师。

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研究张锦莉(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旅游管理系,河南郑州450044)[关键词]产品责任;产品质量责任;产品缺陷;产品瑕疵[摘 要]近年来,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一直呈上升趋势,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产品责任的相关问题,不仅是诉讼中当事人争执的焦点,也是法官关注的焦点。

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应合理界定产品概念、明确产品缺陷的判断标准、确定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2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5793(2009)02-0060-04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消费品在极大丰富的同时,产品质量问题也日渐突出。

产品缺陷给消费者人身、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害,特别是近几年来,中国食品安全问题屡亮红灯,“瘦肉精”“红心鸡蛋”“毒火腿”、阜阳奶粉、三鹿奶粉等一系列产品责任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因此,完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对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产品责任的基本范畴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产品是构筑产品责任法体系和确立产品责任承担的基点,产品缺陷是构成产品责任的必备要件,研究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必须从研究产品和产品缺陷入手。

首先,产品。

在立法上,世界各国对产品的定义及其范围的限定不尽相同。

在欧盟,产品指各种动产,但初级农产品被排除在外,电力属于产品。

在美国,产品包括一切商品、货物、消费品以及它们的零部件,但把人体组织、器官、血液排除在外。

在英国,产品包括任何物品和电力。

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

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

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

尽管近年来责任保险在我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为建设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应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的责任保险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在整个商业保险中所占比例较低,其保险品种、技术含量、偿付能力、服务水平都与保险发达国家相差甚远,需要认真反思。

1、我国责任保险投保率极低。

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相对滞后。

根据保监会公布的统计数据,2003年,我国责任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为34.8亿元,占全国财产总保费的4%左右,相比国际上责任保险占财产业务总量的15%的平均水平还有很大差距,与欧美发达国家的差距则更大。

在欧美发达国家,这一比重甚至高达30%以上,像英国、德国等保险业发达的国家,责任保险占财产保险业务的30%左右;美国的责任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在20世纪80年代竟占到整个非寿险业务的40%至50%。

与国外相比,显然我国责任保险的差距还很大。

2、责任保险产品单一,结构不合理。

我国的责任保险产品少,承保范围窄,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的需求。

在4%的责任保险业务中。

绝大部分是产品责任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而直接关系到千百万人切身利益的公众责任保险和医疗责任保险则少之又少。

责任保险的投保率虽低,然而,频发的事故所带来的灾难性后果却触目惊心。

2003年12月23日,重庆开县天然气“井喷”事故,中石油付出了3000多万元的责任赔偿;北京密云“灯会”踩踏事故,密云县政府的财政也付出了几百万元的赔偿。

然而,在许许多多诸如此类的事故中,由于责任方存在侥幸心理,投保不积极,保险并没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社会公益性,大部分损失无法通过市场机制予以补偿,最终只能由政府善后处理,给国家财政带来沉重负担。

3、外资抢占中国市场。

在国内责任保险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的时候,在保险企业对责任保险的推广还没有积极性的时候,外资保险公司已开始抢滩中国市场。

我国在加入WTO后,保险市场已完全对外开放,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外国保险公司进入中国。

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

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

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随着“瘦肉精”等事件的频繁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成为我国目前至关重要的民生问题,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健康与安全。

我国日益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促使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进一步改善。

本文在指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之上,给出了对于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建议,此外还借鉴了国外保险公司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经验来建言献策。

标签:食品安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近几年我国的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次数较多,因此逐渐影响着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与安全,同时也引起了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关心。

2004年-2008年全国食物中毒情况一览表一、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1.政府没有强制立法产品责任法到今天为止在我国还没有成立,已有的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相关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只对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和事故的事后事项做出了一些规定,它对于食品安全风险事前防范的保险没有提及。

2.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缓慢我国的食品责任保险创立于2008年,长安责任保险公司与30家食品经营户签订了商品责任保险单,此单保费为300元,累计赔付限额达5万元。

这标志着我国食责险的萌芽。

但由于我国的立法不完善以及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不充分,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很多消费者无法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致使我国食品安全保险发展缓慢。

二、现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1.缺乏健全的法律基础我国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法律基础尚不健全,《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已经出现不适应当前实际的情况,这有待于相关部门进行完善和强化。

在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基础,建立一个合理的、有效率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是首要任务。

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有待进一步的合理化和科学化。

2.索赔制度对消费者保护不足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大体上执行的是期内索赔制,其赔偿条件主要涵盖两方面:一是只对保险期限内提出的索赔负责;二是只对保险合同划定的上溯期内发生的损害负责。

对进一步推进安责险的意见建议

对进一步推进安责险的意见建议

对进一步推进安责险的意见建议1.引言1.1 概述安责险,即安全责任险,是指在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形式。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意识的提高,安责险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逐渐凸显出来。

本文旨在就进一步推进安责险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和提出意见建议。

在介绍安责险的相关背景和理论基础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外相关经验和案例,分析了目前安责险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同时,本文还通过对比不同的观点和立场,提出了一些解决当前问题的思路和建议。

文章结构如下:首先,我们将在本文引言部分概述安责险的定义和作用,以及本文的目的。

然后,将在正文部分分别讨论安责险的第一个要点和第二个要点,以分析目前安责险存在的问题和难点。

最后,在结论部分,将总结前文的要点,并提出一些建议和意见,以期进一步推进安责险的发展。

希望通过本文的撰写,能够引起社会各界对安责险的重视,并为推进安责险的发展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进一步完善安责险的相关制度和政策,才能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权益,实现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和法治化目标。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是指文章的组织方式和框架,它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文章的思路和逻辑关系。

本文将从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来构建文章的结构。

引言部分主要起到引入和铺垫的作用,让读者对进一步推进安责险有一个初步的认识。

接下来是正文部分,正文是文章的主体,这一部分将详细阐述进一步推进安责险的要点。

最后是结论部分,结论是文章的总结,通过总结要点和提出建议和意见,使读者对文章的目的和观点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在正文部分,我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几个关于进一步推进安责险的要点,如下:2.1 第一个要点本部分将详细介绍现有安责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如:理赔繁琐、赔偿额度不足、投保比例低等。

同时,还可以探讨这些问题对社会和个人带来的影响,以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的思路和建议。

2.2 第二个要点本部分可以重点讨论如何进一步推广和普及安责险,以及如何提高投保率和保障效果。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保险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保险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一直是消费者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许多国家都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其中包括产品责任保险。

本文将介绍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保险的相关内容,以及其在保障消费者权益和企业风险管理方面的重要性。

一、产品质量法的背景和意义产品质量法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对于存在质量缺陷的产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这一法律的实施对于加强市场监管、促进产品质量提升、维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即便是对于质量管理严格的企业,难免会因为种种原因生产出存在质量缺陷的产品。

因此,产品责任保险的引入对于企业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二、产品责任保险的定义和基本原则产品责任保险是指企业为了应对消费者索赔而购买的一种保险形式。

该保险通过赔偿消费者因为使用企业产品而导致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损害,帮助企业降低法律风险和赔偿压力。

产品责任保险的基本原则包括免赔额、赔偿限额、保险期限、投保范围等。

各个国家和地区的产品责任保险制度可能存在一些差异,在购买产品责任保险之前,企业应该仔细了解相关的法规和政策。

三、产品责任保险的作用和重要性1. 保障消费者权益:产品责任保险作为一种法定责任的补充,能够为消费者提供更大的保障。

当消费者在使用企业产品时遭受伤害或财产损失时,他们可以向企业提出索赔请求,通过产品责任保险获得赔偿。

这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加消费者对产品的信心。

2. 促进企业风险管理:产品责任保险对企业来说是一种有益的风险管理工具。

通过购买产品责任保险,企业可以将潜在的法律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降低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而导致的赔偿风险。

这有助于企业更好地管理自身风险,提升产品质量和竞争力。

3. 维护市场秩序:产品责任保险的引入,有力地维护了市场秩序。

企业购买产品责任保险成为了一种经营行为的规范,有助于提高企业的自律性和诚信度。

同时,在保险公司的监督下,企业也更加注重质量控制,减少了不良产品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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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
产品责任保险法律缺陷完善
我国产品责任保法律制度相当滞后。

本文在分析我国产品责任保F~A -律制度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

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产品责任保险有着突飞猛进的进步。

我国尚无产品责任保险法,有关规范产品责任保险的法律主要分散在产品责任法和保险法中,其立法分散,实践中难以操作。

这样一来.既不能对合法产品经营者进行应有的保护.也不能对假冒伪劣产品的不法炮制者实施有力度的制裁.更不能对消费者给予充分的保护。

因此.对我国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缺陷进行完善实践意义重大。

一、我国产品责任保险法的缺陷
1产品责任法关于产品责任的缺陷
我国尚无统一的产品责任法.其主要分散于《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中。

这些法律对产品责任的规定存在以下不足(1)产品范围界定不明确。

现有法律对产品的界定显得有些混乱,民法通则》未对产品作出任何界定,《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这一概念并未明确产品范围易让人产生分歧。

(2)产品缺陷标准不清。

衡量产品缺陷有两个标准:不合理危险标准和国家、行业标准,实践中后者优于
前者。

但是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产品并不排除其具有危险性,这种缺陷认定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并不能规制到产品所具有的潜在危险性。

(3)对经营者处罚较轻。

根据损害赔偿理念.产品责任以补偿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为限。

而且,我国没有设立惩罚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也不成熟从而对经营者处罚较轻。

因此,有必要从调节利益入手,加大对经营者处罚力度,减少进而制止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

2.保险法关于产品责任保险的缺陷
保险法中对产品责任保险没有直接规定,仅笼统地规定责任保险的内容。

因此,法律对产品责任保险的规定存在诸多不足:(1)未明确保险人的抗辩义务:保险法中未明确规定保险人的抗辩义务.保险人若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进行抗辩将从本身的利益加以考虑,极少顾及被保险人的利益。

因此,对被保险人不利,尤其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责任利益发生冲突时,被保险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2)未确立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保险实务上,通常不允许第三人直接向保险人要求给付保险赔偿金的。

为确保第三人利益在一定条件下确立第三人对保险人享有保险赔偿金直接给付请求权是产品责任保险法的发展方向。

(3)责任保险条款不规范。

产品责任保险作为地方性险种在保险责任、索赔事项等方面存在漏洞。

二、完善我国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
完善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是经营者转移其不确定产品风险保障消费者权益不受损害的需要,也是安定社会秩序、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

笔者认为:完善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可从以下人手:
1完善产品责任法中有关产品责任的规定
(1)扩大产品的范围。

随着国际贸易的进一步自由化,为保护广大消费者权益应对产品作扩大化解释是必要的根据需要可考虑以下产品,如初级农产品、电及其他无形工业品、人体组织及血液血液制品等。

(2)完善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

在产品缺陷认定标准的选择上.确立不合理危险为基本标准。

不合理危险如何衡量,实践中采用生产者制造产品的预期用途标准.即一个合理谨慎的生产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产品的危险时.不会将其投入市场。

同时.国家行业标准只能作为方便消费者索赔时的一个辅助标准.绝不能凌驾于不合理危险标准之上。

(3)明确严格责任原则。

现有法律对生产者适用严格责任、销售者适用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相结合原则。

这显然不利于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对销售者也适用严格责任,将更加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4)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确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产品责任保险中.精神损害应当列入赔偿范围。

但基于美国责任保险危机所体现出高额精神损害赔偿所造成的困境,我们有必要确定限额。

此外,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弥补受害方的损失之外对加害方判处额外的赔偿金。

其主要是目的是加大对加害人的惩罚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2.完善《保险法》中有关产品责任保险的规定
(1)确定保险人的抗辩义务。

法律对保险人的抗辩义务没有规定。

但在现行保险条款框架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关于诉讼抗辩不承担任何义务事实上已经严重地损害着被保险人的抗辩利益。

因此,保险人应当承担诉讼的抗辩的义务。

这是在诚信原则下,对保险人提出的最低要求。

(2)确定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

为保护第三人的权益.应确立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实际上是赋予第三
人对保险人可以直接提起赔偿之诉其理由主要是随着责任保险理论的不断发展,责任保险保护受害人利益的公益性越来越受重视,必然要求法律赋予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

(3)将合同责任纳入产品责任保险范围。

责任保险损害赔偿通常将合同责任排除在外.这已不适应责任保险发展的需要。

因为合同责任虽可借助于信用保证保险加以分散但对赔偿义务人有追偿权,因此不具有分散义务人责任的机能,有违义务人投保的本意。

而责任保险中保险人在承担保险责任后.对赔偿责任人没有追索权。

所以合同责任应当可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

(4)建立强制性产品责任保险制度。

依照民法通则规定从事高空、高压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损害赔偿其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

因此一旦发生这些案件索赔金额相当高常发生经营者无力赔偿的情形。

而且经营者产品责任保险意识不强、保险产品也屈指可数。

因此有必要实施强制产品责任保险让那些与人民生命财产息息相关的产品强制保险,以保护消费者利益.平衡经营者的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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