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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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7号)《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四日经第六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办理各类房产证流程

办理各类房产证流程

一、商品房(拆迁安置、经济适用房)初始登记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勘查10个工作日)1、登记申请书(含登记事项询问记录)2、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本标准所指的复印件均须原件校对,下同)3、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4、开发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5、开发企业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6、开发企业授权委托书7、商品房预售许可证8、拆迁许可证(适用于拆迁安置房)9、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证明11、施工许可证12、规定的竣工验收资料13、有效的房产测绘资料14、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等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证明(2008年1月1日后规划审批的项目)15、房屋白蚁防治证明(2007年7月28日以后办理施工许可证的)16、门牌证明或地址证明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勘查10个工作日)(一)私有:自建1、登记申请书(含登记事项询问记录)2、申请人身份证明3、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证明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1990年4月1日前的,提交建房审批表、续、扩、翻建审批表或宅基地证或清房依据或当时规定的建房审批手续。

)5、房屋竣工质量保证书6、门牌证明或地址证明7、有效的房产测绘资料(二)单位自建房1、登记申请书(含登记事项询问记录)2、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登记证件、证明文件)复印件3、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4、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5、单位授权委托书6、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证明(在1990年4月1日前的,提交建房审批表或当时规定的建房审批手续。

)8、施工许可证(1998年1月1日前的可不提交)9、规定的竣工验收资料或房屋质量合格证明10、门牌证明或地址证明11、有效的房产测绘资料12、房屋白蚁防治证明(2007年7月28日以后办理施工许可证的)13、若为历史遗留的房屋(解放前至70年代)产权凭证遗失的,除提交上述1-6材料外,还须提交:(1)县区以上政府或处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证明(2)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3)权属具结书(4)质量保证书(5)公告(三)私有:祖遗(解放前至70年代)1、登记申请书(含登记事项询问记录)2、申请人身份证明3、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4、旧契证(指解放前或土改时的契证),若无,须提交:(1)四邻指界证明(2)当地村、居委会证明(3)公告5、权属具结书6、质量保证书7、门牌证明或地址证明8、有效的房产测绘资料(四)调解、仲裁、判决的1、登记申请书(含登记事项询问记录)2、申请人身份证明3、生效的调解、仲裁、判决等文书4、协助执行通知书5、门牌证明或地址证明6、有效的房产测绘资料7、若为单位产权的,还须提交:(1)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登记证件、证明文件)复印件(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4)单位授权委托书(五)早期商品房(部分零星未**的)1、登记申请书(含登记事项询问记录)2、申请人身份证明3、契税完税凭证4、商品房买卖合同5、商品房销售**复印件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证明7、施工许可证(1998年1月1日前的可不提交)8、规定的竣工验收资料或房屋质量合格证明9、若为单位产权的,还须提交:(1)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登记证件、证明文件)复印件(2)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4)单位授权委托书(六)早期拆迁安置房(部分零星未**的)1、登记申请书(含登记事项询问记录)2、申请人身份证明3、税收凭证4、拆迁安置协议5、结算清单或票据6、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整幢楼房)7、旧房权属证件或凭证(若无,须公告)8、门牌证明或地址证明9、施工许可证(1998年1月1日前的可不提交)10、规定的竣工验收资料或房屋质量合格证明1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符合规划证明12、有效的房产测绘资料13、若为单位产权的,还须提交:(1)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登记证件、证明文件)复印件(2)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4)单位授权委托书(七)早期集资、房改、经济适用房(部分零星未**的)1、登记申请书(含登记事项询问记录)2、申请人身份证明3、契税完税凭证4、住房制度改革领导机构出具的产权核定意见书5、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证明7、施工许可证(1998年1月1日前的可不提交)8、规定的竣工验收资料或房屋质量合格证明9、门牌证明或地址证明10、有效的房产测绘资料(八)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1、登记申请书(含登记事项询问记录)2、申请人身份证明3、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4、房屋批准建造证照等符合规划的证明(或不同时期规定的建房手续)5、有效的房产测绘资料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6、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村民住房的)7、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8、公告(应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公地点公告)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勘查10个工作日)(一)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已初始登记)1、登记申请书(含登记事项询问记录)2、申请人身份证明3、税收凭证4、购买合同(拆迁协议书)5、经济适用房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房的)6、房屋所有权证书7、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8、若为单位产权的,还须提交:(1)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登记证件、证明文件)复印件(2)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4)单位授权委托书(二)买卖(互换)1、登记申请书(含登记事项询问记录)2、申请人身份证明3、税收凭证4、买卖合同(互换合同书)5、房屋所有权证书6、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整幢楼房)7、准入证(集资、房改、经济适用房)8、若为单位产权的,还须提交:(1)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登记证件、证明文件)复印件(2)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4)单位授权委托书(5)集体产权:A、产权交易合同B、产权交易鉴证书C、职代会决议(6)全民产权:A、产权交易合同B、产权交易鉴证书C、国资管理部门批文D、主管批文(7)三资企业:董事会决议(8)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9、集体土地上的房产转移:个人房产: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证明集体房产:提交村民会议同意或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产权交易鉴证书)(三)赠与1、登记申请书(含登记事项询问记录)2、申请人身份证明3、税收凭证4、赠与合同公证书5、房屋所有权证书6、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整幢楼房)7、准入证(集资、房改、经济适用房)8、若为单位产权的,还须提交:(1)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登记证件、证明文件)复印件(2)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4)单位授权委托书(5)集体产权:A、产权交易合同B、产权交易鉴证书C、职代会决议(6)全民产权:A、产权交易合同B、产权交易鉴证书C、国资管理部门批文D、主管批文(7)三资企业:董事会决议(8)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四)继承1、登记申请书(含登记事项询问记录)2、申请人身份证明3、继承公证书4、房屋所有权证书5、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整幢楼房)(五)遗赠1、登记申请书(含登记事项询问记录)2、申请人身份证明3、受遗赠公证书4、房屋所有权证书5、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整幢楼房)(六)析产、合并1、登记申请书(含登记事项询问记录)2、申请人身份证明3、析产、合并合同4、申请人与原产权人关系证明(适用于分家析产)5、房屋所有权证书6、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整幢楼房)7、有效的房产测绘资料(七)法院裁定、仲裁、拍卖1、登记申请书(含登记事项询问记录)3、税收凭证4、裁定文书5、协助执行通知书6、房屋所有权证书7、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整幢楼房)8、公告(未提交或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9、准入证(集资、房改、经济适用房)10、若为单位产权的,还须提交:(1)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登记证件、证明文件)复印件(2)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4)单位授权委托书(八)房地产作介入股1、登记申请书(含登记事项询问记录)3、税收凭证4、作价入股协议5、房屋所有权证书6、若为法人产权的,还须提交:(1)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登记证件、证明文件)复印件(2)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4)单位授权委托书(5)集体产权:A、产权交易合同B、产权交易鉴证书C、职代会决议(6)全民产权:A、产权交易合同B、产权交易鉴证书C、国资管理部门批文D、主管批文(7)三资企业:董事会决议(8)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九)收购、兼并、合并、分立1、登记申请书(含登记事项询问记录)2、税收凭证3、清算小组批文(破产的)4、收购、兼并、合并文件或协议5、房屋所有权证书6、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整幢楼房)7、若为法人产权的,还须提交:(1)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登记证件、证明文件)复印件(2)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4)单位授权委托书(5)集体产权:A、产权交易合同B、产权交易鉴证书C、职代会决议(6)全民产权:A、产权交易合同B、产权交易鉴证书C、国资管理部门批文D、主管批文(7)三资企业:董事会决议(8)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四、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勘查10个工作日)(一)产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变更1、登记申请书(含登记事项询问记录)2、申请人身份证明3、原房屋所有权证书4、公安部门姓名变更证明5、若为单位的还须提交:(1)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3)单位授权委托书(4)变更批准文件或证明(5)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单位登记证件、证明文件)复印件6、房屋他项权证(抵押期间)7、抵押权人同意名称变更证明(抵押期间)(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1、登记申请书(含登记事项询问记录)2、申请人身份证明3、原房屋所有权证书4、门牌证复印件等变更事实的材料(民政部门的证明)5、若为单位产权的,还须提交:(1)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登记证件、证明文件)复印件(2)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4)单位授权委托书6、房屋他项权证(抵押期间)7、抵押权人同意名称变更证明(抵押期间)(三)面积、结构、用途等变更1、登记申请书(含登记事项询问记录)2、申请人身份证明3、原房屋所有权证书4、变更证明材料5、若为单位产权的,还须提交:(1)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登记证件、证明文件)复印件(2)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4)单位授权委托书6、有效的房屋测绘资料(面积增加或减少)7、房屋他项权证(抵押期间)8、抵押权人同意名称变更证明(抵押期间)(四)同一产权人分割、合并的1、登记申请书(含登记事项询问记录)2、申请人身份证明3、原房屋所有权证书4、房屋分割或合并协议5、若为单位产权的,还须提交:(1)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登记证件、证明文件)复印件(2)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4)单位授权委托书6、有效的房屋测绘资料(面积增加或减少)五、更正登记(依申请)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勘查3个工作日)1、登记申请书(含登记事项询问记录)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书4、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5、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和能证明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相关材料六、异议登记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1、登记申请书(含登记事项询问记录)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证明材料七、异议注销登记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1、登记申请书(含登记事项询问记录)2、申请人身份证明3、异议登记注销的证明材料:异议登记申请人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诉讼请求或者判决申请人败诉的法律文书等证明材料4、由异议登记申请人提出注销的,还应提交异议登记证明八、房屋所有权证书补发登记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勘查10个工作日)1、登记申请书(含登记事项询问记录)2、申请人身份证明3、具结保证书4、公告(属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的,应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公地点公告,公告期3个月,公告期满后收件。

房屋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房屋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房屋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一、总则房屋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房屋产权登记工作,保障房屋所有权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二、登记主体1. 房屋产权登记主体包括房屋权属人和房地产登记机构。

房屋权属人是指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个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房地产登记机构是指经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负责房屋产权登记工作。

三、登记种类1. 房屋产权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和变更登记两种。

首次登记是指对新建房屋的产权进行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对已登记的房屋产权进行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交易、赠与、继承等情况下的产权变更。

四、登记程序1. 房屋产权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登记和发证等环节。

申请人应准备齐全必要的材料,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房地产登记机构在受理后进行审查,核实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经审查合格后,将对房屋产权进行登记,并发放产权证书给申请人。

五、登记费用1. 房屋产权登记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

具体的费用标准由国家相关部门统一规定,并公示于房地产登记机构。

费用包括申请费、审查费、登记费等,缴费方式可以是现金或电子支付等方式。

六、登记标准1. 房屋产权登记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登记机构应对房屋产权进行严格审核,确保登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七、登记保护1. 房屋产权登记是对房屋所有权的确认和保护。

登记机构应当保护登记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对待每一笔登记申请,严格保密申请人的信息。

同时,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登记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八、违法处罚1. 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等违法行为,登记机构有权拒绝受理申请,或撤销已登记的产权,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九、附则1. 房屋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

以上是对房屋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简要介绍,为了保护房屋权属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有序发展,各相关方应认真遵守并执行该管理办法。

房屋所有权登记业务指南、流程

房屋所有权登记业务指南、流程

第二部分房屋所有权登记业务第一章业务流程、各岗位职责和对外承诺时限一、房屋所有权登记程序流程图1、一般流程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缮证——收费发证——归档注:初始登记、注销登记在受理环节,工作人员应实地查看。

2、依法只进行登记不发放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登记流程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归档3、查封限制由受理人员直接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二、各岗位工作人员职责(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受理人员职责1、指导申请人申请;2、校验申请人提交的登记要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留存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3、申请人与申请文件记载的主体一致;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土地使用证明、规划许可证明和房屋竣工证明、测绘报告相符;4、核查该房屋有无登记信息;确定是否符合初始登记条件;房屋占用土地已抵押的应要求其先行解除抵押;5、根据需要询问有关事项,并经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确认;6、实地查看;7、录入登记信息、打印受理单;8、签署受理意见,预建立房屋登记簿;9、建立初始登记档案;10、对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审核人员职责1、查看所需证件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核查该房屋有无登记信息,确定是否符合初始登记条件;3、审核登录信息与申请人申请事项是否一致;4、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同时通过信息系统将申请登记的房屋记载于登记簿;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填写退件回执单,退回上一环节;5、将审核后的房产档案和系统信息,按规定程序传递给下一环节。

(三)房屋转移登记受理人员职责1、指导申请人申请;2、核查转让人是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受让人是有关证明文件载明的受让人;3、核查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屋与登记簿记载一致;4、确定符合转移登记的条件;5、校验申请人提交的登记要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留存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6、根据需要询问相关事项,并经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确认;7、录入登记信息、打印受理通知单;8、签署受理意见,预建立房屋登记簿;9、建立转移登记档案;10、对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建设部令第168号-房屋登记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68号-房屋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房屋登记办法》已于2008年1月22日经建设部第1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八年二月十五日房屋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的房屋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

第六条房屋登记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登记上岗证书,持证上岗。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记载于登记簿;(五)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第八条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九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确定申请房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将申请登记材料目录公示。

第十条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房产产权初始登记流程

房产产权初始登记流程

房产产权初始登记流程
房产产权初始登记是指在房屋建成后,首次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登记的流程。

首先,申请人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包括房屋权属证明、身份证明、土地证、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接着,
申请人需要到当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或者相关部门办理申请,填写
申请表格,并提交所需材料。

办理过程中可能需要缴纳相关的登记
费用。

在提交申请后,登记中心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房屋的
合法性、建设规划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等。

如果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登记中心会进行登记审核,并最终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登记流程可能会有所不同,申请人
在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时应当仔细了解当地的具体规定和流程,以免
出现遗漏或错误。

此外,申请人还需关注办理过程中可能涉及的税
费问题,确保在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时缴纳相应的税费,以免影响登
记进程。

总的来说,房产产权初始登记流程包括准备材料、办理申请、
审查审核和颁发证书等环节,申请人需要全面了解相关规定,并按
要求提交申请材料,配合登记中心的审核工作,最终完成产权初始登记手续。

房屋登记管理条例房屋登记管理条例

房屋登记管理条例房屋登记管理条例

房屋登记管理条例-房屋登记管理条例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登记行为,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公开、便民、规范、高效,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

房屋登记簿记载房屋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的房屋登记机构,负责本市市区内房屋登记工作。

县、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房屋登记工作。

第五条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房屋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颁发、换发或者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

必要时,房屋登记机构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三十日。

第七条房屋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的;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导致房屋权利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已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转移登记,购房人能够提供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应尽义务的有效证明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约定与购房人申请预告登记的;因继承、受遗赠、协议离婚取得房屋权利的;权利人的姓名、房屋座落的街道或门牌号发生变更的;房屋灭失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共有房屋的登记,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按份共有的房屋,单个按份共有人可以就处分本人所拥有份额房屋的登记单独提出申请。

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之变更登记指南

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之变更登记指南

·变更登记·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拉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1、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2、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3、房屋翻建的;4、法律、法规规定得其他情形。

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材料(一)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书(网上打印的原件)(二)申请人身份证明:1、单位申请人:(1)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2)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无需核验原件)(3)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2、个人申请人:(1)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无需核验原件)(2)委托办理,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原件) (三)变更登记分别应提交的证明文件申请人为外省市居民的,不提交暂住证或居住证。

1、权利人名称、房屋坐落名称发生变更;翻建、扩建楼房的面积变更(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2)单位名称变更的,提交相应的更名文件;个人姓名变更的,提交更名后的户口本或公安部门的证明文件;境外个人姓名变更的,提交公安部门、外事部门的证明文件;(3)地址变更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地址证明或其他地址变更证明;(4)扩建楼房按照初始登记的相关要求办理;(5)房屋所有权人姓名变更、房屋坐落名称变更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或坐落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中没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房屋面积变化的提交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原件)。

2、房屋分割(析产)变更(共有房屋分为单独所有或者登记为一处的房屋分为二处以上)(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2)分割(析产)协议(原件,共有房屋分为单独所有);或者书面申请(原件,登记为一处的房屋分为二处以上);(3)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原件)。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程序详解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程序详解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程序详解房屋初始所有权登记是指合法建造房屋的申请⼈为取得房屋所有权进⾏的登记。

申请房屋初始登记需提交哪些材料?需要经过哪些程序?如何收费?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初始登记是指合法建造房屋的申请⼈为取得房屋所有权进⾏的登记。

⼆、申请房屋初始登记需提交的资料1、登记申请书;2、个⼈申请的提交申请⼈⾝份证明复印件⼀份(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单位申请的提交营业执照或法⼈登记证复印件⼀份(核对原件);3、建设⽤地使⽤权证明;4、建设⼯程符合规划的证明;5、房屋测绘报告;6、房屋已竣⼯的证明;7、个⼈委托代理的,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和受托⼈⾝份证或有效⾝份证明;单位委托办理的,出具法⼈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份证明;8、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开发企业新建房屋申请办理初始登记的,还应提交:(1)、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或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2)、⼭东省建设⼯程档案合格证。

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办事程序(⼀)⼀般房屋初始登记程序第1步:提出申请。

申请⼈持规定提交的资料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提出申请。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区房管部门进⾏现场调查,经初审合格后报市房屋产权登记中⼼。

第2步:审核制证。

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审核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核准登记,打印房屋权属证书。

第3步:交费领证。

申请⼈本⼈持⾝份证或经办⼈持授权委托书及本⼈⾝份证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交纳相关费⽤后,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军队、涉外房屋初始登记程序第1步:提出申请。

申请⼈持规定提交的资料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提出申请。

第2步:审核制证。

市房屋产权登记中⼼进⾏现场调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核准登记,打印房屋权属证书。

第3步:交费领证。

申请⼈本⼈持⾝份证或经办⼈持授权委托书及本⼈⾝份证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交纳相关费⽤后,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四、房屋初始登记的办理时限对资料齐全,符合发证条件的,承诺服务时限为10个⼯作⽇办理完毕。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在中国,房屋所有权的登记是非常重要的,它决定了某块土地上的房屋的归属问题。

而当土地是国有的时候,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就特别复杂。

本文将介绍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办理流程。

什么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因此,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登记中,要先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然后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

具体而言,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是指,在国有土地上,建造房屋后,向房屋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房屋所有权登记是不可逆转的,一经登记,就确认了房屋的归属问题。

初始登记的条件进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该房屋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且该土地使用权已经登记。

2.该房屋已经建造完毕。

3.该房屋所在的地块属于国有土地。

若这些条件都满足,就可以申请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地块是集体所有的土地,申请人必须先向镇、街道、乡、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再申请房屋所有权。

初始登记的流程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流程大致分为以下几步:1.申请人从房产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获取《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

2.根据《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信息,填写《商品房预售(出售)合同》。

3.签订《商品房预售(出售)合同》后,进行公证,并将公证书和合同备案。

4.申请人准备好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前往房产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

5.在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登记,并交付相关费用。

在申报时,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现场验收报告•税务机关的相关证明6.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申报材料后,进行现场固定地界和勘察。

7.审查通过后,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和《不动产权证》,即完成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流程仅为一般情况。

房屋权属登记与证书名词解释

房屋权属登记与证书名词解释

房屋权属登记与证书名词解释07-09-26 01:09:23 来源:作者:201权属登记、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权利申请人、共有权证、宅基地证等房屋权属登记与证书名词解释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初始登记指新建房屋(竣工)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转移登记是指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后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房屋翻建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他项权利登记是指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注销登记是指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进行的房屋权属登记。

房屋的所有权是指对房屋全面支配的权利。

《民法通则》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分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这也是房屋所有权的四项基本内容。

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房屋权利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房屋权属证书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所有权证指由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向房屋所有人核发的对房屋拥有合法所有权利的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房屋登记办法》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房屋登记办法》文档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房屋登记办法》文档Document Writing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房屋登记办法》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的房屋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

第六条房屋登记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登记上岗证书,持证上岗。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记载于登记簿;(五)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第八条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九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确定申请房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将申请登记材料目录公示。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1、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2、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材料表
3、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材料表
4、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材料表
5、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材料表
6、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申请材料表
7、一般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材料表
8、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申请材料表
9、一般抵押权变更登记申请材料表
10、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材料表
11、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申请材料表
12、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申请材料表
13、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申请材料表
14、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材料表
16、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登记申请材料表
17、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或在建工程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材料
18、地役权设立登记申请材料表
19、地役权转移登记申请材料表
27、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移登记申请材料表
31、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转移登记申请材料表
32、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变更登记申请材料表
34、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设立登记申请材料表
其他类型登记
39、换发房地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的申请材料表。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划拨土地)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划拨土地)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划拨土地)
业务名称定义: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划拨土地)是指单位在国有划拨土地上新建房屋的初始登记。

政策依据:
《中华任命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申请表格:
《北京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申请条件: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2年1月1日之前竣工的项目,按城规发388号文件执行,竣工实测面积不得超过规划面积的5%或300平方米;2002年1月日以后竣工的项目,需要通过规划验收,并通过竣工验收,完成房屋整体测绘。

提交证件: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2)计划委员会同意项目立项的批准复印件(核对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复印件;
(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5)房屋权属登记代理委托书;
(6)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及附图复印件(核对原件);
(8)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市建委)复印件(核对原件);
(9)北京市房屋登记表(1)份、房屋平面图(1)份,测绘技术报告书;
(10)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单(2002年1月1日后竣工项目提供)复印件(核对原件);
(11)批准建设经济适用房的批复(经济适用房项目适用)复印件(核对原件);
(12)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享受绿化隔离带政策的有关批复(绿化隔离带项目适用)复印件;
(13)区绿指办认证的相关资料(绿化隔离带项目适用);(14)派出所地址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税费:
5元印花税。

房屋变更登记流程

房屋变更登记流程

房屋变更登记流程房屋变更登记是指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发生变更时需要进行的相关手续。

房屋变更登记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房屋产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确保房屋交易的顺利进行。

下面将介绍一下房屋变更登记的流程。

首先,房屋变更登记的申请人需要准备相关的材料。

一般来说,申请人需要提供房屋产权证书、购房合同、身份证明、委托书等证明自己作为产权所有人的资格和权益的材料。

接下来,申请人需要到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国土资源局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在办理之前,申请人需要先咨询相关的政策和法规,了解办理所需的材料和申请流程。

然后,申请人需要填写房屋变更登记的申请表,并将所需的材料提交给相关的部门。

在填写申请表时,申请人需要准确地填写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并详细地描述房屋变更的原因和具体情况。

接着,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国土资源局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他们将核实房屋产权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查阅相关的购房合同和其他相关材料。

如果申请人的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相关规定,那么审核部门将会同意房屋变更登记,并出具房屋变更登记证明。

最后,申请人需要支付相关的费用,并领取房屋变更登记证明。

房屋变更登记证明是房屋产权变更的重要凭证,它证明了申请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需要注意的是,房屋变更登记的流程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有所差异,申请人在办理之前最好与相关部门进行咨询,了解详细的流程和要求。

总的来说,房屋变更登记是一项重要的手续,它保障了房屋产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使房屋交易更加安全和有序。

申请人在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时,应认真准备相关的材料和费用,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以确保手续的顺利办理。

郑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

郑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

郑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3.12.17•【字号】•【施行日期】2004.04.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郑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03年8月29通过,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1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年12月17日郑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2003年8月29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8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房屋所有权及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依法确认房屋权属关系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利人,是指对房屋依法享有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他项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房屋权属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房屋产权受法律保护。

房屋权利人对其依法取得所有权、共有权的房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第五条房屋权属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权属登记与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权属的登记、发证工作。

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权属的登记、发证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流程

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流程

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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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透解: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和所有权转移登记是怎样办理的

实务透解: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和所有权转移登记是怎样办理的

实务透解: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和所有权转移登记是怎样办理的文/梁广俊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本文原载于微信公众号兰台房地产法评一、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购买一手房者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时,有一项材料是必须的,即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此不动产权证书不同于购房者即将办理的不动产权证书,后者是房屋的转移登记,而前者是房屋的初始登记。

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是指土地登记机关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统一登记,确定房屋的权属。

据《物权法》的规定,我国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以公示公信为原则。

除法律另有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非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都规定了,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当事人应申请房屋登记。

《房屋登记办法》还规定了当事人初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北京市《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详细规定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初始登记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开发商是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的当事人。

依照北京市《房屋登记工作规范》中新建商品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办理的有关规定,开发商应提交下列材料:1、登记申请书;2、身份证明;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核验合格证明;5、单体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30万元以上的房屋,应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6、房产测绘成果备案表;7、房产平面图和房屋登记表;8、区(县)公安分局出具的门楼牌编号证明;9、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登记改革之后,申请材料还增加了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

审核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应当至少派二名登记人员进行实地查看。

查看的内容包括房屋是否已建造完毕、幢数和每幢房屋的层数是否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范围内及房屋坐落是否与门楼牌编号证明一致。

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申请会被准予:1、申请人是土地使用权人,且与身份证明主体一致;2、申请登记房屋占用的土地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记载的范围内;3、申请登记房屋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范围内,且符合规划许可批准的用途、幢数、层数;4、申请登记房屋在施工许可范围内,且已竣工验收;5、申请登记房屋地址与门楼牌编号证明一致;6、申请登记房屋面积与经审核的房产测绘成果一致;7、不属于不予登记或者暂缓登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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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许可证上的门楼牌号码(原房产证上记载的门楼牌号码)
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确认的路街巷门楼牌号码填表人:填报时间 Nhomakorabea派出所盖章
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确认的路街巷门楼牌号码
填表人:填报时间:派出所盖章
备注
备注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门楼牌号确认登记表(存根)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门楼牌号确认登记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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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名称
房主(产权人)
小区名称
房主(产权人)
房屋性质
1、商品房;2、经济适用房;3、拆迁安置房;4、其他
房屋性质
1、商品房;2、经济适用房;3、拆迁安置房;4、其他
面积
结构
面积
结构
规划许可证上的门楼牌号码(原房产证上记载的门楼牌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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