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科技项目计划
2023年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最新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准入第三章投资便利第四章权益保障第五章政务服务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推进深圳经济特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的外商投资及其促进、保护、管理、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坚持开放合作、公平竞争、稳定透明、自由便利的原则,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鼓励外国投资者加大在特区投资,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外商投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措施,落实国家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统筹、协调、解决外商投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商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外商投资促进、保护、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市、区商务等部门应当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方法,加大投资环境宣传,通过举办招商会、交易会等方式促进外商投资。
鼓励各区结合自身区域优势和产业特点,开展外商投资促进活动。
第七条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外事等部门对本市在境外开展的外商投资促进活动进行统筹、指导和服务。
加强与国际友好城市、友好组织以及其他境外城市、地区在投资经贸领域的交流和合作,加强与境外驻深投资促进机构等的沟通合作。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侨商在境外宣传推介本市营商环境与产业政策。
第八条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扩大产能,加大研发投入、加快技术和产业升级。
第二章投资准入第九条市、区商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产业布局、各区战略定位等特点,加强对外商投资的宏观规划引领,扩大利用外商投资的规模,提升利用外商投资的质量。
第十条依法实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禁止在国家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制定外商投资准入的限制或者禁止性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8]2
关 于原外 商 投资 企业 的外 国投 资者再 投 资退 税政 策 的处 理 外 国投资 者从 外 商投 资企业 取 得 的税 后 利润 直接 再投 资本 企 业增 加注 册资 本 ,或者 作 为资本 投 资开 办
一
、
其他 外商 投资 企业 .凡 在 2 0 0 7年 底 以前完 成再 投 资事 项 ,并 在 国家工 商 管理部 门完 成变 更 或注册 登 记 的 , 可 以按照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外 商 投资企 业 和外 国企 业 所得 税法 》及 其有 关 规定 ,给 予办理 再 投资 退 税 。对
五 、本 通知 自 2 0 0 8年 1 1 1起 执行 。 月 3 国务 院
二 oo七 年十 二 月二十 六 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 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 的通知
国税发 [08 2 号 2 0] 3
各 省 、 自治 区 、直 辖 市和 计划单 列 市 国家 税 务局 ,广 东 、海南 省地 方税 务局 ,深 圳 市地 方税 务局 :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企业 所得 税法 》及 其实 施 条例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税 收 征收 管理 法》及 其 实施 细则 和 《 国务 院关 于实施 企 业所得 税 过渡优 惠政 策 的通 知 》 ( 国发 『0 7 9号 )的有关 规定 ,现 就外 商 2 0 】3 投 资企 业和外 国企业 原执 行 的若干 税 收优惠 政策 取 消后 的税 务处 理 问题通 知 如下 。
笔 生产 经 营收 入 所属 纳 税 年度 起 ,第 一 年至 第 二年 免 征 企 业所 得税 .第 三 年至 第 五 年 按 照 2 %的法 定 税 5
率减 半征 收企 业所 得税
财税(1999)27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 1999-11-02海关总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的精神,鼓励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现对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二)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发票。
(三)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
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按照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硬件以及机器设备等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退税。
(四)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
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营业税(一)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3.04.25•【文号】国办发[2003]29号•【施行日期】2003.04.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五日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组建商务部。
商务部是主管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职责。
2.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内贸管理、对外经济协调、产业损害调查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等职责。
3.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组织实施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等职责。
(二)转变的职能。
1.将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进出口经营资格核准职责由核准制改为登记制。
2.将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的职责,调整为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
3.将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外贸易、外商投资促进及援外等政府项目招标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委托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4.取消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管理职责以及指导出口广告宣传的职责。
5.加强内贸工作和内外贸的综合协调,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整顿和规范流通秩序,深化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起草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制定实施细则、规章;研究提出我国经济贸易法规之间及其与国际多边、双边经贸条约、协定之间的衔接意见。
外商投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针对外国投资企业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旨在保护外商的投资权益,提升国民经济发展水平,促进国际间经济合作与交流。
法规框架外商投资企业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法规框架:《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以下对这三个方面进行简述。
《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是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础,于2019年3月15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2020年1月1日正式生效。
该法规共计七章五十条。
重点包括外商投资保护、市场准入、投资行政许可、知识产权等方面。
其中,外商投资保护是本法的核心内容。
该法规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经营、转让和退出等方面的权益和保护措施。
例如,外商投资企业享有与国内投资者同等的法律地位,不得在投资、经营过程中因国籍、股份比例等因素造成不公平待遇。
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家安全审查、税收、非现场执法等方面也享有相应保障。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主要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登记、备案管理、报告事项等内容进行规定。
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情况、注册资本等基本信息。
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股权变更、投资范围变更、工商信息变更等都需要及时更新登记备案。
同时,该法规也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的管理办法,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及时向登记机关报告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情况、国家安全相关情况等。
《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则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报告的规定,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按时履行年度报告的管理义务。
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投资状况报告、公司财务报告、国家安全和涉外法律法规合规情况报告等。
其中,国家安全和涉外法律法规合规情况的年度报告更具有针对性和实质性。
法规实践外商投资企业法规的实践中,有一些关键的问题和热点需我们关注。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川府发〔2020〕28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20〕2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0〕28号)精神,充分发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吸引外商投资作用,扩大外资规模、优化外资结构、提升外资质量,培育我省开放合作和竞争新优势,积极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对外开放力度(一)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
严格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任何市(州)和部门(单位)不得单独针对外资准入进行限制。
〔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省经济合作局等部门(单位)和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进一步拓宽利用外资领域。
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取消或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农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政策,落实取消或放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汽车等制造业企业外资股比限制等规定。
支持外商独资设立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商用车制造企业;支持中外合资乘用车企业的外方按规定转让或交易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
积极争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扩大电信、教育、卫生、金融等重点领域开放。
深入推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引导国际资本投向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小额贷款等领域。
珠海市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政策措施
03
加强用地保障
(十)降低用地成本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住规建局、各区配合)
降低用地成本。制造业外 商投资企业按《珠海市人 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降 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 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的通知》(珠府〔2017〕 85号)的相关规定享受 用地优惠政策。
对实际投资金额超过10 亿元的制造业外商投资 项目用地、世界500强企 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 总部或地区总部(以下 统称重点外资总部)自 建办公物业用地,积极 落实省市共同安排的土 地利用计划指标。
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外商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医疗、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公共服
05
务项目,可使用划拨土地的,
允许采用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土地。
04
支持研发创新
(十二)支持外资设立研发机构(含企业内设研发机构)
(市科工信局、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各区配合)
鼓励外资参与省、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政府科技计划项目。
对外商投资建设的高标 准厂房和重点外资总部 自建办公物业产权,允 许以幢、层等固定界限 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 转让,其中重点外资总 部自建办公物业累计分 割登记和转让面积不得 超过总建筑面积的40%。
(十一)创新用地模式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住规建局、各区配合)
外商投资企业租赁工业用地的,在确定租赁底价时可按照租赁年期与工 01 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可凭与国土部门签订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申请专利, 06 其取得的专利和其他科技成果与内资
企业一样可参与省市有关奖项评审
08
提升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
(十八) 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
第十四章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
征税对象
n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及发生在中国境 内、境外与外商投资企业有实际联系的利润、利息、 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n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常设机构从事生产、经营的 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内、境外与外国企业在中国 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利润、利息、租金、 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n 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和地方所得 税率之和)*原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退税率
第十四章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
3rew
演讲完毕,谢谢听讲!
再见,see you again
2020/11/28
第十四章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
n 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 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以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一减二。
第十四章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
n 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100万,10 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一减二。
n 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 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生产经营期在10以上的,从开 始获利年度起,免二减三。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同时也是产品出 口企业,在减免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 70%以上的,可以按所使用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税率 低于10%的,应按10%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章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
优惠税率(24%)
n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 在城市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n 国家旅游度假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分生产性和非生 产性,一律减按245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享受定期免 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仅限于生产性企业。(武 夷山、湄洲弯)
经典案例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筹划案例
经典案例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筹划案例经典案例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筹划案例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我国的经济活动日益频繁。
税务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这些企业的发展和盈利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以下将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来探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务筹划策略及其效果。
案例一: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某外资制造企业 A ,主要生产高科技电子产品。
该企业了解到我国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有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
为了能够享受这些优惠政策,企业加大了在研发方面的投入,组建了专业的研发团队,并建立了完善的研发管理制度。
同时,积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经过努力,企业成功获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原本适用 25%的税率,由于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税率降低至 15%。
此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使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进一步减少。
通过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大大降低了税负,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了市场竞争力。
案例二:优化企业组织架构一家外国跨国公司 B ,在中国设立了多个子公司和分支机构。
起初,各子公司和分支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较为混乱,导致税务成本较高。
经过专业税务筹划团队的建议,企业对组织架构进行了优化。
将相关业务进行整合,设立了区域性的运营中心,统一负责采购、销售和物流等业务。
通过这种方式,减少了内部交易的复杂性,降低了关联交易的税务风险。
同时,合理分配利润在不同的子公司之间,充分利用各地的税收政策差异,实现了整体税负的降低。
例如,将高利润的业务分配给位于税收优惠地区的子公司,从而降低了企业的综合税负。
案例三: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外国企业 C 计划在中国投资设立一家生产型企业。
在投资方式的选择上,企业面临着独资、合资以及合作经营等多种方式。
经过对各种投资方式的税务影响进行深入分析,企业最终选择了合资的方式。
财税字[1999]273号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海关总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的精神,鼓励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现对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二)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发票。
(三)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
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按照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硬件以及机器设备等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退税。
(四)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
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营业税(一)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升利用外资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升利用外资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10•【字号】深府函〔2017〕74号•【施行日期】2017.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升利用外资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函〔2017〕7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深圳市关于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升利用外资质量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贸信息委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10日深圳市关于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升利用外资质量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3号)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进一步放宽外资准入,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加大引资引技引智力度,扩大我市利用外资规模,提升利用外资质量,争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排头兵,制定以下措施。
一、降低外资准入门槛(一)积极落实国家开放措施。
允许在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等非常规油气、贵金属(金、银、铂族)、锂矿等勘察采矿领域,以及综合水利枢纽、公路客运、食用油、主粮、原糖加工、船用中低速柴油机制造等领域设立外商独资企业。
石油、天然气领域对外合作项目,由中方投资者直接向国家有关部委申请备案。
(二)加大服务业开放力度。
按照国家部署,重点放宽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资准入限制,放开会计审计、建筑设计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推进电信、互联网、文化、教育、交通运输等领域有序开放。
在经营性电子商务、资信调查与评级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经营、加油站建设经营、主题公园建设经营、外轮理货等领域,允许在我市设立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避税筹划案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避税筹划案例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避税筹划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课题。
避税筹划并非是非法的逃税行为,而是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通过合理的规划和安排,降低企业的税负,提高经济效益。
下面将为您介绍一些常见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避税筹划案例。
案例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某外国汽车制造企业在中国设立了一家子公司。
中国政府为了鼓励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给予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增值税的退税等。
该子公司抓住这一机遇,加大在新能源汽车研发和生产方面的投入,成功享受到了相关的税收优惠,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税负。
在这个案例中,企业通过深入研究和理解中国的税收政策,将业务重点调整到符合优惠政策的领域,实现了合法的避税筹划。
这不仅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还促进了企业在新能源领域的技术创新和发展。
案例二:转移定价策略一家外资电子企业,其总部位于美国,在中国设有生产工厂。
在生产过程中,需要从总部进口关键零部件。
为了降低整体税负,企业采用了转移定价策略。
总部以相对较低的价格将零部件出售给中国工厂,从而降低了中国工厂的进口成本,减少了在中国需要缴纳的关税和增值税。
同时,中国工厂将生产的成品以较高的价格销售给总部或其他关联企业,从而将利润转移到税率较低的地区。
然而,这种转移定价策略需要谨慎操作,必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税务机关会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进行审查,如果发现价格不合理,可能会进行调整并要求企业补缴税款。
因此,企业在进行转移定价筹划时,需要充分准备相关的资料和证据,以证明交易价格的合理性。
案例三: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某外商投资企业在进入中国市场时,面临着选择独资企业、合资企业还是合作企业的决策。
经过详细的税收分析,发现合资企业在某些地区和行业可以享受到更多的税收优惠。
例如,在一些经济开发区,合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可能有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国际合作研究协议(与国外企业合作)》使用说明
《国际合作研究协议(与国外企业合作)》使用说明中国科学院科研院所与国外企业联合研究合作协议使用说明一、本协议范本使用的总体说明(一)本协议范本的适用范围本协议范本适用于院属单位与某外国企业之间签订联合研究合作协议的情形。
其中,“院属单位”是指中科院分布于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等地的直属事业单位、国科控股及控股企业等单位。
“某外国企业”主要是指注册地在中国境外的外籍企业,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包括外国法人、其他机构在华设立的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等(但外商独资企业属于中国企业,原则上不适用本协议)。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主体不一定具有独立的签约资格,所以需要慎重处理签约对方的资质问题。
与院属单位与国外科研机构之间的协议相比,院属单位与国外企业的合作协议中,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研究目标存在不完全一致,院属单位更注重研究成果的发表及权利归属,外国企业则更注重研究成果的商业化和市场应用前景。
因此,在签订此类合同时,院属单位应该保持较高的警惕,尤其是在权利归属、发表权以及成果商业化方面争取本方的利益。
(二)制定本协议范本的指导原则1、站在院属单位的立场,尽可能使院属单位利益最大化;2、本着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设计协议条款;3、协议的内容符合我国法律及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规定;4、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本使用说明仅对院属单位签订相关协议具有原则性的指引作用,各机构在签订协议时可结合自身情况灵活变通使用。
院属单位应聘请合适的法律顾问,围绕本协议所涉及的具体问题提供及时的法律支持和服务。
(三)本协议范本的重点条款合同范本包括定义和解释在内共27个条文。
重点条款包括:1、“协议双方基本信息”包括协议双方各自的名称(及简称)、地址、国籍以及协议签订的具体日期等基本信息。
各院属单位务必要清晰、明确地填写自己的基本信息,并且将合作对方填写的基本信息查证属实,尤其是在同时签订有中英文文本时,更是要注意己方和对方的基本信息在两种语言环境中是否绝对地一一对应,这对于整个协议文件法律效力的确定以及其在法律关系主体上的适用等问题均十分重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28•【字号】沪府规〔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的通知沪府规〔2022〕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9年7月市政府印发的《关于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9〕30号)和《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规〔2019〕31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2年10月28日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发展更高能级的总部经济,进一步鼓励更多跨国公司在上海设立总部型企业(以下简称“总部企业”),实施“总部增能行动”,并加快推动《关于促进“五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办发〔2022〕6号)落地见效,实现更深层次、更宽领域、更大力度开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下简称“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本市设立,以投资或授权管理形式履行一个国家及以上区域范围内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
跨国公司须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
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以下简称“总部型机构”),是指未达到地区总部标准,由境外注册的母公司或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本市设立的,实际履行一个国家及以上区域范围内投资、管理、营销、结算、支持服务等总部职能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分支机构)。
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以下简称“事业部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具有以功能、业务、产品、品牌、服务等为依据细分的事业部制组织架构,由其或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本市设立,以投资或授权管理形式负责事业部在一个国家及以上区域范围内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14•【字号】沈政办发[2007]10号•【施行日期】2007.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沈政办发[2007]1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沈阳市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沈阳市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2004〕20号),沈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改组为沈阳市经济委员会(简称市经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局级建制。
市经委是负责研究拟订全市工业经济发展规划和政策,调控全市近期工业经济运行的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涉及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职能以及指导国有企业管理的职能,划给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包括:(1)研究拟定国有企业改革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
(2)推进国有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与管理创新工作。
(3)参与组织指导国有企业经营者队伍和企业经营者人才市场建设工作。
(4)国有资产运行及经营状况的监督调控工作。
(5)参与向国有企业外派财务总监工作。
(6)组织实施企业兼并破产和企业改革中的信访稳定工作。
(7)拟定企业产权交易的政策法规及对全市企业产权交易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工作。
(8)市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9)原市各行业管理办公室对所属企业的全部管理工作。
(10)市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企业交接工作办公室日常工作及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的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8.12•【字号】石政发〔2017〕39号•【施行日期】2017.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的意见》石政发〔2017〕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意见》(冀政发〔2017〕6号)精神,抓住用好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规划建设、“一带一路”战略等重大历史机遇,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好地聚集国内外优质资源、先进要素、高端人才,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加快建设现代省会、经济强市步伐,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外资投向重点领域(一)鼓励外商投资新兴产业。
引导外资投向生物产业、电子信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能源产业等新兴产业。
(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环保局负责)(二)鼓励外商投资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
引导外资投向现代物流、商贸服务、金融服务、文化创意、休闲旅游、健康养老等现代服务业。
支持在农业高效种养、农产品精深加工等领域,引进国外资金和先进技术,建设国际标准农产品生产示范区(基地)。
(市发改委牵头,市金融办、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旅发委、市农牧局负责)(三)鼓励外资参与传统产业改造提升。
引导外资参与钢铁、石化、建材等传统产业改造提升。
引进战略投资者,推进传统产业国有企业兼并重组。
钢铁行业重点引进先进冶炼技术和工艺,开发高端冶金材料,提升产品档次和行业整体水平。
石化行业重点引进精细、高端化学品技术,延伸产业链条。
深圳市政府令第105号——深圳市审批登记制度若干规定
深圳市政府令第105号——深圳市审批登记制度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0.22•【字号】深圳市政府令第105号•【施行日期】2001.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深圳市审批登记制度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三届四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实施。
市长:于幼军二00一年十月二十二日深圳市审批登记制度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审批、登记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审批、登记指行政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而实施的批准、许可、资格资质认可、核准及其他性质相同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对有关外事、财务、人事等内部事务的审批登记,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审批、登记必须依法设定。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实施任何审批、登记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规章草案和市政府提出的法规议案草案涉及审批、登记事项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组织听证。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组织机关于听证十五日前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刊载听证公告,内容包括立法草案名称、审批、登记项目、免费索取立法草案的时间、地点及参加听证会的办法等;(二)听证由组织机关指定法制部门工作人员或法律专家主持听证会,公布听证会的具体程序;(三)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和代理人在听证会上提出设立审批、登记项目的理由或依据;其他参加人及其代理人可以进行辩论和质证;(四)制作笔录,交听证参加人及其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五)听证结束后十日内,由听证主持人向组织机关提交听证报告,提出听证建议。
听证应公开举行,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
第五条设立和实施审批、登记,必须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告审批、登记的内容、条件、职责、时限,简化审批、登记环节,公开操作规程。
我国鼓励外商投资的项目有什么
我国鼓励外商投资的项目有什么6月,中国政府制定并颁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产业项目清楚地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大类。
1997目前中国鼓励外商投资的项目主要包括: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出口创汇项目,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防治环境污染的项目;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优势的项目等。
同时,积极引导外资投向传统产业和老工业基地的技术改造,继续发展符合产业政策的劳动密集型项目。
列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有:(一)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二)属于高新技术、进行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三)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四)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五)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将继续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中国加入WTO所作的承诺,适时调整修改《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相关阅读:我国吸收外商投资,一般分为直接投资方式和其他投资方式。
采用最多的直接投资方式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合作开发。
其他投资方式包括补偿贸易、加工装配等。
中外合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
它是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
其特点是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各方出资折算成一定的出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各种方式最早兴办和数量最多的一种。
在吸收外资中占有相当比重。
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
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外商投资是参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推动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共同繁荣发展的重要力量。
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充分发挥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巩固外资在华发展信心,提升贸易投资合作质量和水平。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扩大市场准入,提高外商投资自由化水平(一)合理缩减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健全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持续推进电信、医疗等领域扩大开放。
(二)开展放宽科技创新领域外商投资准入试点。
允许北京、上海、广东等自由贸易试验区选择若干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等领域进行扩大开放试点。
支持信息服务(限于应用商店)等领域开放举措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好落地见效。
(三)扩大银行保险领域外资金融机构准入。
在保障安全、高效和稳定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依法开展银行卡清算业务。
深化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等行业开放,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专业保险机构在境内投资设立或参股保险机构。
(四)拓展外资金融机构参与国内债券市场业务范围。
优化外资金融机构参与境内资本市场有关程序,进一步便利外资金融机构参与中国债券市场。
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按规定参与境内债券承销。
研究稳妥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试点。
(五)深入实施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境内投资试点。
扩大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范围,规范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管理企业及基金在注册资本、股东等方面的要求,拓宽基金可以投资的范围。
完善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私募基金并依法开展各类投资活动。
二、加大政策力度,提升对外商投资吸引力(六)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外资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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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科技项目计划书
项目名称:
承担单位:
项目负责人:电话:
职务职称:
单位地址:邮编:
项目起始时间:年月至年月
填报日期2004年月日苏州市科学技术局2004年制
一、立项依据
1.国内外现状、水平和发展趋势
2.研究目的、意义
3.本研究达到的科学技术水平二、研究内容和目标
1.主要研究内容和目标及关键技术2.技术创新之处
3.主要技术指标和技术经济指标
三、研究试验方法及技术路线(工艺路线)
四、现有研究条件和工作基础
1.承担单位开展本项研究的优势(人才、设施条件)2.已有的工作基础,如预试及小试成果等
五、计划进度(包括总的研究期限、年度计划进度)
六、经费预算
项目预计总经费万元。
经费单位:万元
七、主要(大中型)仪器设备清单
八、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名称
九、主要研究人员
十、承担单位盖章
盖章
年月日
苏州市科技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