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支使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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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弹药管理办法

枪支弹药管理办法

枪支弹药管理办法枪支弹药管理办法一、引言枪支和弹药是具有杀伤力和危险性的物品,其管理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安全稳定。

为了规范枪支弹药的管理,保障社会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枪支和弹药的购买、销售、储存、使用等活动的管理。

三、枪支管理1. 购买1.1. 购买枪支需提供有效证件和合法手续。

1.2. 对枪支购买者进行背景审查,确保无犯罪记录。

1.3. 严格控制个人拥有多少支枪的数量,禁止购置超过规定数量的枪支。

2. 销售2.1. 枪支销售商须合法注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2. 销售枪支需办理许可手续,确保合法、安全。

2.3. 对购买枪支的客户进行详细登记,建立档案。

3. 储存3.1. 枪支需妥善存放在特定的枪橱或封闭储存设施中。

3.2. 枪支和弹药需分开存放,防止事故发生。

3.3. 定期检查储存设施,确保安全。

四、弹药管理1. 购买1.1. 购买弹药需提供有效证件,合法手续齐全。

1.2. 定期限制个人购买弹药的数量,防止滥用。

2. 使用2.1. 弹药使用需遵守相关规定,不能违法使用。

2.2. 使用弹药时需注意安全,避免意外伤害发生。

五、管理责任1. 政府部门1.1. 制定和完善枪支弹药管理法规,加强监督。

1.2. 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执行到位。

2. 枪支销售商2.1. 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

2.2. 严格控制销售行为,杜绝非法交易。

3. 个人枪支持有者3.1. 严格遵守管理办法,妥善保管枪支。

3.2. 定期参加枪支管理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六、处罚措施对违反枪支弹药管理办法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业、吊销经营许可等。

七、附则1. 本办法解释权归部门所有。

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枪支弹药管理办法,如有违反,部门保留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2023年新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2023年新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2023年新公务用枪管理规定引言:在当今社会,公务用枪作为一种特殊的管理工具,对社会治安以及公共秩序的维护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务用枪的管理,促进公务用枪的安全使用和合理使用,我国政府于2023年出台了新的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本文将对该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一、公务用枪管理的基本原则1. 法律依据:公务用枪管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 安全第一:公务用枪管理必须将安全放在首位,确保使用过程中无事故发生。

3. 严格审查:对于申请公务用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核,确保其具备使用枪支的必要性和资格。

4. 防范滥用:对公务用枪的使用和管理,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制度,防范滥用职权的情况发生。

二、公务用枪的申请和审批1. 单位申请:单位需要公务用枪时,必须提供详细的申请材料,包括使用枪支的具体理由、必要性说明等,申请材料要经过主管单位签字盖章后方能上报。

2. 个人申请:个人需要公务用枪时,必须提供身份证明、个人简历、专业技能证书等相关材料,并经过公安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3. 审批程序:公务用枪的申请,将由公安部门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

三、公务用枪的配备和管理1. 配备标准:公务用枪的配备数量和型号必须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同时考虑到警卫、巡逻、押运等不同任务的特点,确保数量充足、类型适当。

2. 储存管理:公务用枪必须进行专门的储存管理,配备枪械应当保持干燥、防锈、防潮、防火,确保枪支的完好性和使用安全。

3. 使用管理:公务用枪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严禁私自出警、私自执勤或私自擅离职守。

枪支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了解使用规程和基本安全知识。

四、公务用枪的监督和检查1. 内部监督:公务用枪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枪支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公务用枪的管理和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2. 外部监督:公安部门对公务用枪的使用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和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和处理。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一、背景公务用枪是指政府机关、军队和安全机构等部门为了履行职责和保障公共安全而配备的枪支。

为了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管理和合法使用,建立相关规定是必要的。

二、管理职责1. 配枪单位负责公务用枪的统一管理和配发,必须建立健全公务用枪登记和档案管理制度。

2. 配枪单位要定期对公务用枪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3. 配枪单位要加强对公务用枪的保管,建立完善的枪支库房和保险柜,严禁私自携带或转借枪支。

三、使用规定1. 公务用枪仅限于公务活动中使用,不得私自用于私人活动或其他非法目的。

2. 公务用枪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具备合法的持枪证件和资质。

3. 公务用枪使用人员在执行任务前,必须确认枪支的状态和功能正常,确保安全。

4. 公务用枪使用人员在执行任务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使用枪支,不得超越法定权力范围或滥用枪支。

5. 公务用枪使用人员在使用枪支时,必须注意枪支的操作安全和子弹的射击方向,确保不会对人民群众和其他人员造成伤害。

6. 公务用枪使用人员在任务结束后,必须妥善保管好枪支,清理和归还使用过的弹药,不得私自带出或丢失。

7. 公务用枪使用人员如果在执行任务中发现枪支存在故障或异常情况,必须立即上报并停止使用,等待配枪单位进行检修或更换。

四、违规处理和监督1. 对于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配枪单位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行政或法律措施予以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停职、开除等。

2. 公众和人民群众有权对公务用枪的使用行为进行监督,可以通过举报电话、互联网等渠道进行投诉和举报。

3. 配枪单位应建立投诉和监督机制,及时处理和反馈公众的举报和投诉,确保公务用枪的合法使用和安全管理。

五、宣传教育1. 配枪单位要广泛开展公务用枪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解释和培训,提高公务用枪使用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2. 配枪单位要加强与媒体和社会组织的沟通合作,共同推进公务用枪的合法使用和安全管理。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1999年10月9日公安部发布了《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包括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 及其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按照规定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枪支弹药。

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枪支,按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

非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枪。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各配备枪支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公务用枪管理职责,明确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人民警察的枪支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安部负责公务用枪的研制、定型、列装、订购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工人事部门负责协同治安部门对配备枪支单位中申请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资格审核,掌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带、使用枪支的情况,决定取消或暂时取消其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资格。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和购置公务用枪计划,会同政工人事部门对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资格进行审查;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对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理论培训和实弹射击训练及考核工作;对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务用枪和持枪人员进行年度审验。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装备财务部门负责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购置计划的编制、供应和勤务保障工作。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范本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范本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枪支安全,依法履行公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枪支的管理一、枪支统一归公务用枪管理部门所属单位负责管理,各单位应建立健全领用、归还、交接、库存登记等制度,并严格按照程序操作。

二、枪支存放应设专用枪柜,必须牢固、结实,防火效果良好。

枪柜应有防盗和防潮功能,并随时保持干燥通风。

三、枪支存放地点应设有门禁控制系统,非相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

存放地点应具备防火、防盗、防爆等安全设施,确保枪支安全。

四、枪支的领用、归还应经过严格登记,由专人负责核验。

领用人应出示有效证件,并签署领用单,经过批准后方可领用。

归还时,应当进行核验,并由负责人签字确认。

五、枪支的装备和配件应按规定进行安装、更换,必须保证枪支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第三章枪支的使用一、公务用枪的使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依照职责范围和权限进行,严禁滥用、超范围使用。

二、公务用枪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操作正确、安全。

三、公务用枪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意外情况,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四、公务用枪的射击训练应按照计划进行,必要时可以请专业人员进行指导和辅助训练。

五、公务用枪的弹药必须妥善保管,严禁私自带离岗出差,发现有丢失、损坏等情况要立即报告。

第四章枪支的维护和保养一、公务用枪的维护和保养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进行清洗、润滑、检验,确保枪支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二、公务用枪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发现有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能强行使用。

三、公务用枪的保养记录应详细记载,同时保留维修维护的相关凭证和文件。

第五章枪支的报废和调拨一、公务用枪达到报废期限或者经鉴定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报废,报废枪支必须进行封存和销毁,严禁私自买卖、私分、私藏。

二、公务用枪调拨必须经过合法程序,严禁私自调拨或转让。

第六章监督检查一、公务用枪管理和使用应实行层级负责制,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最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保养管理规定

最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保养管理规定

最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保养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管理,保证枪支的合法、合规、安全和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购置、配备、使用、保养、维修、报废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严格管理、规范使用、安全可靠、保障需求的原则。

二、公务用枪的购置与配备第四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购置与配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确保枪支的性能和安全。

第五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购置与配备,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合理编制计划,报上级公安机关批准。

第六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购置与配备,应当选择信誉好、质量高的生产厂家,并进行质量检验。

三、公务用枪的使用与保养第七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进行,确保枪支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八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使用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持枪资格。

第九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保养,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和内容进行,确保枪支的性能和安全。

第十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保养,应当使用合格的保养用品和工具,并由专业人员进行。

四、公务用枪的维修与报废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维修,应当由具备资质的维修单位或者专业人员进行,并使用合格的维修配件。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报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并及时上交上级公安机关。

五、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枪支使用、保养、维修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管理工作,应当建立枪支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枪支信息的全程记录和管理。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管理工作,应当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枪支使用和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六、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管理工作,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公安部门最新的公务用枪管理法规

公安部门最新的公务用枪管理法规

公安部门最新的公务用枪管理法规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采购、储存、运输、分发、使用、维修、报废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严格管理、规范使用、安全可靠、保障需求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枪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职责,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管理。

二、公务用枪的采购和分发第五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采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采购数量和型号应当符合实际需求。

第六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分发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需求,合理分配到各个部门和单位。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分发到的公务用枪进行登记注册,建立枪支档案,包括枪支型号、数量、使用人员等信息。

三、公务用枪的使用和管理第八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只能在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使用。

第九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使用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具备熟练使用枪支的技能和知识。

第十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使用应当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使用前应当进行必要性评估和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枪使用记录制度,记录每次使用的时间、地点、情况等信息。

四、公务用枪的维修和报废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公务用枪进行维修保养,确保枪支的性能和安全。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报废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报废枪支不得重新启用或者流入社会。

五、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公安部门所有。

以上是公安部门最新的公务用枪管理法规,旨在加强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枪支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

请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切实履行公务用枪管理职责,共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新公务用枪管理规定范文

新公务用枪管理规定范文

新公务用枪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务用枪的管理,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合法和有效使用,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用枪是指依法配备并由国家机关、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等单位使用的枪支。

第三条公务用枪的管理原则是依法合理、科学规范、严格有效。

第四条公务用枪的管理任务是确保公务用枪的合法使用、防止公务用枪的滥用、保障公民和社会的安全。

第二章公务用枪的配备第五条公务用枪的配备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并经过严格的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公务用枪的配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机关、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等单位。

第七条公务用枪的配备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数量、种类和型号,并依法进行审批。

第八条公务用枪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需要,不得超出实际需要范围。

第九条公务用枪的配备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各级单位,并确保使用人员经过严格审查和培训。

第三章公务用枪的使用第十条公务用枪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打击犯罪等任务。

第十一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并依法履行公务用枪使用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公务用枪的使用人员应当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掌握公务用枪使用技能。

第十三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应当坚持合法、合理、必要的原则,不得滥用权力,不得随意使用枪支。

第十四条公务用枪的使用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使用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四章公务用枪的保管和监管第十五条公务用枪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由专门人员负责,采取严格的措施确保枪支的安全。

第十六条公务用枪的保管人员应当经过严格的选拔和培训,熟悉枪支的保管和使用规定,能够独立承担保管工作。

第十七条公务用枪的保管应当建立健全的保管制度和管理机制,包括枪支的登记、领取、归还、报废等环节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八条公务用枪的保管人员应当定期对枪支进行检查和清点,确保枪支的完好和数量的准确。

枪支管理条例

枪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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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枪单位管理制度

涉枪单位管理制度

涉枪单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涉枪单位的安全管理,维护社会安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条例》和《涉枪单位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涉枪单位包括具有合法持有枪支的单位,以及依法委托保管或使用枪支的单位。

涉枪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枪支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枪支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枪支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涉枪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制度,明确枪支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及其职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枪支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涉枪单位应当加强对涉枪人员的管理,依法对涉枪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保证具备持枪条件的人员熟练使用枪支、掌握安全使用枪支的知识和技能。

第五条涉枪单位应当建立因时因地制宜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枪支安全使用。

第六条涉枪单位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意识教育,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提高枪支使用安全风险的识别能力。

第二章枪支管理第七条涉枪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枪人员的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持枪人员的基本信息、持枪许可证和枪支购买登记证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涉枪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枪支管理制度,包括枪支的购买、领取、保管、使用、交接、保养、报废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

第九条涉枪单位应当建立枪支专用库房,并配备专门人员对枪支进行保管和管理。

第十条涉枪单位应当定期对枪支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确保枪支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十一条涉枪单位应当建立枪支使用登记制度,对持枪人员的枪支使用行为进行登记和备案。

第三章安全教育和培训第十二条涉枪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枪支使用安全教育和培训,包括枪支使用基本知识、安全操作规范、应对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理等内容。

第十三条涉枪单位应当加强对持枪人员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持枪人员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应对能力。

第十四条涉枪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持枪人员进行实际射击训练,对枪支的使用技能和射击精准度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涉枪单位应当建立枪支使用安全演练制度,定期组织涉枪人员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三篇)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三篇)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加强枪支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公务顺利开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使用的枪支。

第三条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应遵循合法合规、安全可靠、严格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公务用枪的管理、申领、发放、归还和保养等工作。

第五条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应逐步实现信息化,建立健全公务用枪管理系统,及时获取枪支使用情况,提高管理效能。

第六条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滥用、私自买卖、私藏、私用公用枪支。

第七条国家工作人员使用公务用枪时,应强调枪支使用规范和枪支使用的临界情况判断能力的培养。

第二章公务用枪的管理第八条国家工作人员申领公务用枪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工作需要使用枪支;(二)通过专门的培训,取得枪支使用证书;(三)获得上级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

第九条国家工作人员申领公务用枪应提供真实有效身份证明和单位工作证明。

第十条国家工作人员持枪上岗前,应经过详细的身体检查和心理评估,确保其适宜从事枪支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使用公务用枪前,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枪支的基本使用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同时重点培养其判断枪支使用情况的能力。

第十二条申领公务用枪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对所使用的公务用枪负有保管责任,遵守枪支存储、使用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公务用枪管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枪支使用记录和档案,定期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汇总。

第十四条公务用枪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对使用公务用枪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和操作技能考核。

第三章公务用枪的使用第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时使用公务用枪应符合以下原则:(一)使用枪支的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和工作需要;(二)使用枪支的场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三)使用枪支的对象符合法律法规和工作需要。

第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使用公务用枪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坚决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听从指挥;(二)使用枪支前要进行合理判断和慎重决策;(三)使用枪支时要确保周围环境安全,杜绝误伤他人;(四)使用枪支时要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做到装弹、瞄准、射击、放置等动作规范;(五)使用枪支后要及时做好封存、清理、维护和保养工作;(六)对于使用枪支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并协助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修正)【法规类别】治安管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发布部门】201【发布日期】2015.04.24【实施日期】2015.04.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枪支的配备和配置第三章枪支的制造和民用枪支的配售第四章枪支的日常管理第五章枪支的运输第六章枪支的入境和出境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枪支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枪支管理,适用本法。

对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装备枪支的管理,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用有关规定。

第三条国家严格管制枪支。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

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枪支管理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枪支管理工作。

第二章枪支的配备和配置第五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公安局用枪管理制度

公安局用枪管理制度

公安局用枪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局用枪管理,加强枪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安局用枪管理应当遵循合法、科学、严格的原则,确保枪支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三条公安局用枪管理应当依法保障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四条公安局用枪管理应当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明确职责分工,强化监督检查,持续改进管理水平。

第五条公安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使用枪支,应当遵循法律法规,服从指挥,严格执行操作程序,确保安全有效使用。

第二章枪支的配置和管理第六条公安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科学合理配置枪支。

第七条公安局应当建立健全枪支档案和枪支登记台账,清晰记录枪支的来源、流向和使用情况。

第八条全面排查枪支,对所有枪支进行分类登记、排查核查,确保枪支的合法、正规。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枪支定期检查制度,确保枪支的质量和性能。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枪支的保养和维护,确保枪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枪支使用和射击训练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作战需要,合理安排执法人员的射击训练计划和场地。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射击训练规章制度,强化射击技能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射击水平。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射击考核制度,定期对执法人员的射击技能进行考核评定。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执法人员进行射击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枪支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枪支使用记录和统计制度,及时了解枪支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枪支的保管和防盗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枪支保管制度,对枪支进行分级保管、密钥管理,确保枪支安全。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枪支防盗制度,加强枪支库房的防护设施,防范盗窃。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枪支库房、枪支运输车辆等重点目标的安全防范,确保枪支的安全。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枪支使用后的归还和交接制度,保障枪支的完好无损。

枪支管理工作制度

枪支管理工作制度

枪支管理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枪支管理,确保枪支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枪支管理原则1. 枪支管理实行严格的责任制,谁使用、谁负责,谁保管、谁负责。

2. 枪支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3. 枪支管理应当依法进行,确保枪支安全,防止枪支丢失、被盗、被抢或者滥用。

三、枪支管理机构与职责1. 公安机关是枪支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枪支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

2. 公安机关应当设立枪支管理部门,负责枪支的保管、查验、登记、统计等工作。

3. 公安机关应当设立枪支使用管理部门,负责枪支使用的审批、监督等工作。

4. 单位内部的枪支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枪支管理工作,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四、枪支的配备与领取1.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军队、人民警察等因工作需要,可以向国家枪支管理部门申请配备枪支。

2. 配备枪支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枪支管理制度,明确枪支管理责任人,定期对枪支进行安全检查。

3. 领取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身份验证和培训,具备枪支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4. 领取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签署枪支安全责任书,承诺遵守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确保枪支安全。

五、枪支的保管与使用1. 枪支应当存放在专门的枪支库房或者保险箱(柜)内,加锁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2. 枪支保管应当实行双人值班制度,确保24小时有人值守。

3. 枪支保管应当建立登记制度,详细记录枪支的型号、数量、领取人、领取时间、使用情况等信息。

4. 枪支的使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审批,使用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5. 枪支的使用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得擅自携带、转移、出租、出借或者销毁。

6. 枪支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上交并妥善保管。

六、枪支的检验与维修1. 枪支应当定期进行检验,确保枪支的性能和安全。

2. 检验枪支应当由专业的枪支检验人员负责,并做好检验记录。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的管理,确保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安全。

第三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的保管、携带、使用等行为,必须符合以下原则:1.严格按照授权使用,拒绝非法行动。

2.遵循枪支安全使用原则,确保枪支不被盗抢、遗失。

3.加强自身安全意识培养,保障枪支使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第四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对枪支的保管,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枪支必须随身携带,不得交给他人或借给他人。

2.必须确保枪支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或被盗。

3.不得将枪支放置在易受侵犯的地方,如人员密集的场所等。

第五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对枪支的使用,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严格按照工作需要使用枪支,不得非法使用。

2.只能在犯罪威胁明显的情况下使用枪支。

3.在使用枪支时,必须确保周围人员的安全。

4.在使用枪支后,必须及时报告上级,并进行相关记录。

第六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对枪支的检查和维护,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定期对枪支进行检查,确保枪支的保养和使用状态良好。

2.如发现枪支存在问题,必须及时报告上级,并根据上级的要求进行维修。

3.不得私自对枪支进行拆卸、修理或改变枪支结构。

第七条对违反本条例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1.对于轻微违规的,给予警告或批评教育。

2.对违规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3.对于严重违规的,给予开除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的管理,必须加强监督和考核。

1.上级单位对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的枪支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2.对于违规行为的专业守护押运人员,将从严加以处罚。

3.对于表现良好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将予以嘉奖和激励。

第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由相关单位负责执行。

总结:本条例主要为了加强对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的管理,以确保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如下:
1. 公安机关是合法使用枪支的单位,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严格管理和使用公务用枪。

2. 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负责人和责任人,规范公务用枪的申领、上报、调配、存储、使用和交接等工作。

3. 公安机关必须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公务用枪的类型、数量和规格要求,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和获取公务用枪。

4. 公安机关必须制定公务用枪使用方案,明确使用范围、使用时间、使用对象、使用地点和使用方式等,并按照方案合理使用枪支。

5. 公安机关必须对公务用枪进行专门设备检查和保养,确保枪支的安全性能和使用状态良好,并及时修理和更换有故障或老化现象的枪支。

6. 公安机关必须加强公务用枪的存储管理,采取物理和电子两种方式,确保枪支的安全存放,防止被盗、丢失或非法使用。

7. 公安机关必须建立公务用枪使用台账,详细记录公务用枪的申领、使用和归还情况,并定期进行核对和检查,确保枪支的合法使用。

8. 公安机关必须严格遵守公务用枪使用规范,不得将公务用枪借给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擅自使用公务用枪进行违法活动。

9. 公安机关必须加强公务用枪的监督和抽查工作,定期检查公务用枪的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和管理的有效性。

10. 公安机关必须配备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公务用枪的培训和考核,确保使用人员具备合格的枪械使用技能和安全意识。

以上是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的基本规定,具体操作细则和步骤可能因地区和实际情况有所差异,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的要求进行具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81.04.25•【文号】•【施行日期】1981.04.25•【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6日实施日期:2001年10月6日)废止(原因:已被1996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代替)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一九八一年一月五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公安部发布)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枪支进行破坏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枪支(包括这些枪支所使用的弹药)是指非军事系统的下列枪支:军用的手枪、步枪、冲锋枪和机枪,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有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以及能发射金属弹凡的气枪。

中国人民解放军、民兵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军用枪支按军队和民兵系统有关规定管理。

枪支的佩带和配置第三条下列人员可以佩带枪支:(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工作必需佩带枪支的人员;(二)边防地区、海防地区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有佩带枪支必要的其他偏僻地区的党政负责干部;(三)省级以上党政机关的机要交通员,边疆地区县、市党政机关和邮电部门有佩带枪支必要的机要通信人员;(四)海关因工作必需佩带枪支的人员;(五)军工工厂的警卫押运人员。

第四条下列单位可以配置公用枪支:(一)有配枪必要的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科研等单位的保卫部门;(二)有配枪必要的重要财政金融单位的地处偏僻不设武装看守的重要仓库、电台、科研单位;(三)在偏僻地区和海上作业有配枪必要的地质勘探队、测绘队;(四)航行沿海和远洋的客、货、油轮及其他海上作业的工作船;(五)有配枪必要的民航机场和民航飞机。

第五条开展射击运动的县以上体育运动委员会,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性和合法性,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用枪是指由国家机关或其他合法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取得并按照规定使用的用于执行公务活动的枪支。

第三条:公务用枪的管理机构包括国家枪支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等。

第四条:公务用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人为公务机关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职务;(二)公务用枪的类型、规格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公务用枪的来源合法,证书齐全;(四)公务用枪的数量符合公务需要,且由管理机构审核和批准。

第五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限制使用范围,仅限于公务活动中使用;(二)严格执行使用程序,确保使用安全;(三)禁止私自转借、出租、出售、赠送公务用枪;(四)禁止公务用枪在无关人员面前擅自开启保险和上膛。

第六条:公务用枪的保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公务用枪的保管人应当是具有枪支使用资格和职务的人员;(二)公务用枪的保管地点应当具备安全条件,防止失盗和损坏;(三)公务用枪的保管人应当定期对枪支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功能完好。

第七条:公务用枪的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建立健全公务用枪的档案和登记制度,确保枪支的来源和去向可查;(二)组织公务用枪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使用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安全意识;(三)加强对公务用枪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四)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进行惩处,大力打击非法使用公务用枪的行为。

第八条:公务用枪的使用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枪,杜绝滥用和私用;(二)定期参加公务用枪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专业技能;(三)保管好公务用枪和相关配件,防止丢失和被盗用;(四)发现公务用枪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人员,采取措施保障安全。

第九条: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由管理机构给予相应的处罚:(一)轻微违规者,可以口头警告或者书面警告;(二)一般违规者,可以处以罚款或者记过处分;(三)严重违规者,可以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新公务用枪管理规定范本

新公务用枪管理规定范本

新公务用枪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公务用枪的管理,确保国家机关及相关单位的安全和稳定,维护社会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及相关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

二、公务用枪的管理原则1. 法律合规原则:公务用枪的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2. 特定用途原则:公务用枪仅用于公务场合,并在法定范围内使用,不得私自外借、私自使用或用于非法目的。

3. 监管严控原则:公务用枪的发放、归还、保管等环节必须经过严格监督和管理,确保枪支安全并有效防止滥用。

三、公务用枪的申请与办理1. 公务用枪的申请必须经过主管机关审批,并出具书面审批文件。

2. 申请人必须出具合法身份证明、具备相应资质和培训合格证明,并经过严格的背景调查。

3. 公务用枪办理程序分为三个环节:审批、发放和登记。

四、公务用枪的保管与使用1. 全程监控:公务用枪必须装备定位设备,全程监控使用和停放情况。

2. 专人保管:公务用枪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不得交给他人保管。

3. 使用限制:公务用枪仅限于公务场合使用,不得私自带离工作地点或私自使用。

4. 准则规范:公务用枪的使用必须符合公务需要,并按照法律规定和操作规范进行。

五、公务用枪的检查与维护1. 定期检查:定期对公务用枪进行检查,确保其安全性能和完好程度。

2. 定期维护:定期对公务用枪进行维护保养、更换损坏零部件等,确保其正常使用。

3. 安全措施:加强公务用枪的安防措施,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防盗防抢。

六、公务用枪的归还与处置1. 办理手续:公务用枪的归还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包括办理归还手续和注销登记。

2. 临时寄存:对于临时不需要使用的公务用枪,必须及时归还并妥善寄存。

3. 外借禁止:公务用枪不得外借他人,不得私自带离工作地点。

七、违规行为与处罚1. 违规使用:对于公务用枪的违规使用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用、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

2. 丢失或损坏:对于公务用枪丢失或损坏的情况,负有保管责任的人员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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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 1.押钞员是否可以持有枪支? • 《枪支管理法》第五条第二款:国家重要 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 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 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 2.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什么时候、何种情形下可以携带、 使用枪支
• 《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 务时,方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携带、使用枪支。 • 第五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能够以其他 手段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安全的,不得使用枪支;确有必要使用 枪支的,应当以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不被侵害为目的,并尽量避 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 第六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遇有下列 紧急情形之一,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的,可以使用枪 支: (一)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受到暴力袭击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的紧 迫危险的; (二)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受到暴力袭击危及生命安全或者所携带 的枪支弹药受到抢夺、抢劫的。 第七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 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不得使用枪支;但是,不使用枪支制止犯罪 行为将会直接导致严重危害后果发生的除外。
• 2.刑事处罚
•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 •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 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 刑。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 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 罚
• (4)枪支丢失不报 • 第一百二十九条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 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5)非法携带枪支、弹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 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 •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 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 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 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管制。
• 2.行政许可
•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第四条: • 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严 格依照前款规定的条件,由所在单位审查后,报所 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考核;审 查、考核合格的,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持枪证件。
• 4.枪支使用后的管理规定 • 第九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使用枪支后,应 当立即向所在单位和案发地公安机关报告;所在 单位和案发地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 人抵达现场。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的所在单位接到专职守 护、押运人员使用枪支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 所在地公安机关,并在事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 送枪支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

• •
的;
(一)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执行持枪人员管理责任制度
• •
• • • •
(二)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报送公 安机关审批或者允许没有持枪证件的人员携带、使用枪支 的; (三)使用枪支后,不报告公安机关的; (四)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执行枪支、弹药管理制度, 造成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 (五)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及时报告公 安机关的; (六)不按照规定审验枪支的; (七)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八)发生其他涉枪违法违纪案件的。
• 3.禁止或停止使用枪支的情形

第七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存放大量易燃、易爆、 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不得使用枪支;但是, 不使用枪支制止犯罪行为将会直接导致严重危害后果发生 的除外。 第八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枪支:
(一)有关行为人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的; (二)有关行为人失去继续实施暴力犯罪行为能力的。
• (二)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的法律责任 • 第十六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依照本条 例的规定使用枪支,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 者财产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补偿受 害人的损失。 •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 除依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外,还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二)枪支的配备 • 1.公务用枪 • 《枪支管理法》第五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 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 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 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 用枪。 • 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 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 以配备公务用枪。 • 配备公务用枪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其他 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 行。
三、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的管理
• (一)人员管理 • 1.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条件 •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第三条: • (一)年满20周岁的中国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二)没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病史; (三)没有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劳 动教养和刑事处罚记录; (四)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有关枪支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规定; (五)熟练掌握枪支使用、保养技能。
枪支使用管理相关法律常识
路丽娜
2010年4月24日 7时45分许,黑 龙江省七台河市 新兴区发生一起 枪击致死案件。 一名运钞车押运 员在新兴区西正 阳街上的龙江银 行门前开枪将一 男子打死。问 Nhomakorabea题
• 一、押钞员可以持有枪支吗? • 二、押钞员有开枪的权力吗?在什么情况 下可以开枪? • 三、国家法律对武装守护押运人员的枪支 管理有哪些规定? • 四、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承担什么样的 法律责任?
• (三)枪支的运输 • 1.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 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 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 2.运输枪支必须依照规定使用安全可靠的封闭 式运输设备,由专人押运;途中停留住宿的,必 须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 3. 运输枪支、弹药必须依照规定分开运输。 • 4.严禁邮寄枪支,或者在邮寄的物品中夹带枪 支。
• (2)盗窃、抢夺枪支弹药 •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 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 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 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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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法持有、私藏、出租、出借枪支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 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 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 的规定处
四、法 律 责 任
• (一)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
• 第十五条.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 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造 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玩忽职守罪、滥用职 权罪、丢失枪支不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 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 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 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 二百元以下罚款。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 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 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2.可以使用枪支的情形 • 第六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遇 有下列紧急情形之一,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 为的,可以使用枪支: (一)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受到暴力袭击或者有受到暴 力袭击的紧迫危险的; (二)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受到暴力袭击危及生命安全 或者所携带的枪支弹药受到抢夺、抢劫的。
相关法律法规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一、枪支的配备和配置
• (一)枪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 条 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 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 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 觉的各种枪支。
• 第十四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 应当停止其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收回其持枪证件,并及 时将持枪证件上缴公安机关: • (一)拟调离专职守护、押运工作岗位的; • (二)理论和实弹射击考核不合格的; • (三)因刑事案件或者其他违法违纪案件被立案侦查、调查 的; • (四)擅自改动枪支、更换枪支零部件的; • (五)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枪支或者将枪支交给他人,对枪 支失去控制的; • (六)丢失枪支或者在枪支被盗、被抢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或者丢失枪支不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 处罚的,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枪支的使用
• (一)携带、使用的时间 • 第四条 第二款: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 任务时,方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携带、使用枪支 • (二)枪支使用的相关规定 • 1. 使用目的 • 第五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 能够以其他手段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安全的,不得使 用枪支;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应当以保护守护目标、押 运物品不被侵害为目的,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 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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