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支使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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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枪支的配备 • 1.公务用枪 • 《枪支管理法》第五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 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 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 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 用枪。 • 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 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 以配备公务用枪。 • 配备公务用枪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其他 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 行。
• 1.行政处罚 • (1)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 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 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 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 支,应当予以没收。
• (2)《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 • (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 • (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 (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 (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 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 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 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2.刑事处罚
•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 •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 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 刑。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 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 罚
•
• •
的;
(一)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执行持枪人员管理责任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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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报送公 安机关审批或者允许没有持枪证件的人员携带、使用枪支 的; (三)使用枪支后,不报告公安机关的; (四)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执行枪支、弹药管理制度, 造成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 (五)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及时报告公 安机关的; (六)不按照规定审验枪支的; (七)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八)发生其他涉枪违法违纪案件的。
• (2)盗窃、抢夺枪支弹药 •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 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 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 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
• •
(3)非法持有、私藏、出租、出借枪支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 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 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 的规定处
四、法 律 责 任
• (一)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
• 第十五条.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 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造 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玩忽职守罪、滥用职 权罪、丢失枪支不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 2.可以使用枪支的情形 • 第六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遇 有下列紧急情形之一,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 为的,可以使用枪支: (一)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受到暴力袭击或者有受到暴 力袭击的紧迫危险的; (二)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受到暴力袭击危及生命安全 或者所携带的枪支弹药受到抢夺、抢劫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 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 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 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 二百元以下罚款。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 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 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三)枪支的运输 • 1.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 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 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 2.运输枪支必须依照规定使用安全可靠的封闭 式运输设备,由专人押运;途中停留住宿的,必 须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 3. 运输枪支、弹药必须依照规定分开运输。 • 4.严禁邮寄枪支,或者在邮寄的物品中夹带枪 支。
• (4)枪支丢失不报 • 第一百二十九条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 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5)非法携带枪支、弹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 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 •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 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 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 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管制。
• 2.民用枪支 • 第六条 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 • (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 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 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 (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 • (三)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 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 • 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猎区 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 • 配置民用枪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按照严 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 2.行政许可
•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第四条: • 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严 格依照前款规定的条件,由所在单位审查后,报所 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考核;审 查、考核合格的,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wk.baidu.com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持枪证件。
案例评析
• 1.押钞员是否可以持有枪支? • 《枪支管理法》第五条第二款:国家重要 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 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 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 2.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什么时候、何种情形下可以携带、 使用枪支
• 《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 务时,方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携带、使用枪支。 • 第五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能够以其他 手段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安全的,不得使用枪支;确有必要使用 枪支的,应当以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不被侵害为目的,并尽量避 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 第六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遇有下列 紧急情形之一,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的,可以使用枪 支: (一)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受到暴力袭击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的紧 迫危险的; (二)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受到暴力袭击危及生命安全或者所携带 的枪支弹药受到抢夺、抢劫的。 第七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 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不得使用枪支;但是,不使用枪支制止犯罪 行为将会直接导致严重危害后果发生的除外。
• (二)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的法律责任 • 第十六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依照本条 例的规定使用枪支,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 者财产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补偿受 害人的损失。 •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 除依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外,还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枪支使用管理相关法律常识
路丽娜
2010年4月24日 7时45分许,黑 龙江省七台河市 新兴区发生一起 枪击致死案件。 一名运钞车押运 员在新兴区西正 阳街上的龙江银 行门前开枪将一 男子打死。
问
题
• 一、押钞员可以持有枪支吗? • 二、押钞员有开枪的权力吗?在什么情况 下可以开枪? • 三、国家法律对武装守护押运人员的枪支 管理有哪些规定? • 四、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承担什么样的 法律责任?
• 3.禁止或停止使用枪支的情形
•
第七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存放大量易燃、易爆、 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不得使用枪支;但是, 不使用枪支制止犯罪行为将会直接导致严重危害后果发生 的除外。 第八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枪支:
(一)有关行为人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的; (二)有关行为人失去继续实施暴力犯罪行为能力的。
• 第十四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 应当停止其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收回其持枪证件,并及 时将持枪证件上缴公安机关: • (一)拟调离专职守护、押运工作岗位的; • (二)理论和实弹射击考核不合格的; • (三)因刑事案件或者其他违法违纪案件被立案侦查、调查 的; • (四)擅自改动枪支、更换枪支零部件的; • (五)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枪支或者将枪支交给他人,对枪 支失去控制的; • (六)丢失枪支或者在枪支被盗、被抢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或者丢失枪支不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 处罚的,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4.枪支使用后的管理规定 • 第九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使用枪支后,应 当立即向所在单位和案发地公安机关报告;所在 单位和案发地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 人抵达现场。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的所在单位接到专职守 护、押运人员使用枪支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 所在地公安机关,并在事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 送枪支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
• (二)枪支的保管 • 1.建立健全持枪人员管理责任制度、枪支弹 药保管、领用制度和枪支安全责任制度 • 2.设立专门的枪支保管库或专用保险柜,将 枪支弹药集中、统一保管。 • 3.枪支弹药必须分开存放、实行双人双锁 • 4.24小时值班制度,安装防盗报警设施
• 5.枪支的报废:持枪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将不 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不能安全使用的枪支 报废,连同持枪证件及时上缴核发的公安 机关,并及时销毁。 • 6.枪支被抢、被盗或者丢失的,立即报告公 安机关。
三、枪支的使用
• (一)携带、使用的时间 • 第四条 第二款: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 任务时,方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携带、使用枪支 • (二)枪支使用的相关规定 • 1. 使用目的 • 第五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 能够以其他手段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安全的,不得使 用枪支;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应当以保护守护目标、押 运物品不被侵害为目的,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 财产损失。
相关法律法规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一、枪支的配备和配置
• (一)枪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 条 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 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 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 觉的各种枪支。
三、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的管理
• (一)人员管理 • 1.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条件 •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第三条: • (一)年满20周岁的中国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二)没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病史; (三)没有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劳 动教养和刑事处罚记录; (四)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有关枪支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规定; (五)熟练掌握枪支使用、保养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