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部门积极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
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的政策建议研究
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的政策建议研究作者:郭丘慧来源:《理财·经济版》2024年第01期目前我国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不断完善和优化,业务量增加,涉及面拓展,能够促使地方经济和企业的快速发展,有效解决企业或者是农民在自身融资方面的难题。
此情况下需按照政府性融资担保的实际情况,探索在发展中的政策措施,提升政策落实效果,为促使我国政府性融资担保的良好发展夯实基础。
一、政府性融资担保的现状近年来政府性融资担保政策大力落实,为小微企业、“三农”融资难题的应对和解决带来诸多机遇,如表1所示,2021年上海市的融资担保中心,承担政策性担保项目的数量为1.6万笔,担保贷款总额度是574.7亿元,同比增长幅度是72%,为解决各行各业的融资问题带来支持。
我国政府性担保融资政策的落实,为企业和“三农”融资问题的解决和应对提供的支持不断拓展,如表2所示,为2022年安康市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政策的情况。
二、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的问题首先,政府性融资担保政策落实存在体系缺乏完善性的问题,一方面,由于融资担保体系不完善,缺乏相应的风险评估机制、信息共享体系、优化的产品和服务等,难以确保政府性融资担保工作的良好开展。
另一方面,缺少健全的监督机制,不利于对政府性融资担保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分析。
其次,在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政策的过程中,没有制定完善的配套机制,不能科学合理进行代偿损失核销、不良资产的处置,配套机制不完善和不健全。
三、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的政策性建议(一)完善融资担保体系1.完善风险评估机制建立科学、客观的风险评估模型,对担保项目进行准确的风险评估,提高担保机构的风险识别和评估能力。
在进行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评估的过程中,需要按照公式进行计算分析:资本充足率:CAR = (担保机构资本净额 / 担保承诺金额)×100%。
资本充足率用于评估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越高表示担保机构对风险的承受能力越强,可按照相关公式评估风险问题。
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
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08.14•【文号】财库〔2018〕72号•【施行日期】2018.08.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8〕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金融机构:为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发行和使用进度,更好地发挥专项债券对稳投资、扩内需、补短板的作用,现就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快专项债券发行进度。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专项债券对应项目主管部门,加快专项债券发行前期准备工作,项目准备成熟一批发行一批。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合理把握专项债券发行节奏,科学安排今年后几个月特别是8、9月发行计划,加快发行进度。
今年地方政府债券(以下简称地方债券)发行进度不受季度均衡要求限制,各地至9月底累计完成新增专项债券发行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80%,剩余的发行额度应当主要放在10月份发行。
二、提升专项债券发行市场化水平。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专项债券发行规模、债券市场情况等因素,选择招标(含弹性招标)、公开承销等方式组织专项债券发行工作。
承销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同期限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利率水平及二级市场地方债券估值等因素决定投标价格,地方财政部门不得以财政存款等对承销机构施加影响人为压价。
对于采用非市场化方式干预地方债券发行定价的,一经查实,财政部将予以通报。
三、优化债券发行程序。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不迟于发行前7个工作日,与发行场所协商地方债券(包括一般债券、专项债券,下同)发行时间,发行场所原则上应当按照“先商先得”的方式给予确认。
各发行场所要加强沟通,避免不同省份在同一时段窗口发行地方债券,防止集中扎堆发行;需财政部进行协调的,请及时与财政部联系。
担保业务培训完整版
担保业务培训第一讲担保概论一.担保的概念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二.信用担保的属性业务性质上,信用担保属于一种特殊的信用中介服务,具有金融性和中介性的双重属性.他首先具有银行业、保险业那样金融服务的性质.按照《中国经济大百科全书》的解释,“金融”既包括货币资金与信用融通,也包括货币资金与信用的授受.另一方面,信用担保又具有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那样传递信息、提供咨询,促成交易双方(如银行与企业)成交,并通过提供此项服务而收取保费那样的中介服务性质.与一般中介服务的区别在于:在担保合作关系中,担保的投保方和受益方都无须通过担保公司来寻找对方,二是在相互找到对方之后甚至在合同上达成一致之后,只因为交易的一方感到对方的信用不足,二将提供担保函作为合同生效的一个必要条件.三.国外担保业的发展经济活动中的担保行为在古罗马时代就已经发展的相当成熟.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商品生产者世界性法律—《罗马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对担保现象做出了较为系统、完善的规定.为担保的履行,《罗马法》设有各种办法,如为保证给付能按约发生设有违约金契约、定金和副债权人,针对债权人发生无力清偿,设有连带保证,以及如出现欺诈担保责任可撤销等等.《法国民法典》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制定的第一部资本主义成文民法典,以其为先导,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民商法均对担保制度做了规定.现代意义上的专业担保机构最早于1840年出现在瑞士,距今已有160多年的历史.20世纪以来,信用担保主要发展和成熟于美国.在20世纪30、40年代,现代信用担保业获得了较快发展.当时的世界经济危机,使西方国家经济制度经历了一场重要变革,自由资本主义发展为国家垄断资本主义.为了重振国民经济,西方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经济复兴计划,创建政策性信用担保制度成为这些国家经济复兴计划的重要内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政策性信用担保制度不仅在西方国家,而且在亚洲、拉丁美洲等许多国家和地区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成为政府调节资源分配、维持社会公正、推动经济发展和促进对外贸易的重要经济杠杆.为此,商业担保机构也在不断调整的过程中找到了适合自身发展的领域.信用担保业务及担保机构的产生,从根本上说是市场和政府政策共同作用的结果,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交易活动对信用和社会性风险管理的客观要求,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市场化程度、市场秩序等环境因素有密布可分的关系.在市场资源有“缺陷”的领域,政府可以通过对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引导和财力支持来加以弥补和调节.随着社会对信用需求的不断增加,各国的信用担保领域越来越广泛,担保品种也不断增加和创新,除贷款担保外,相继出现了工程招标担保、履约担保、纳税担保、银行结算担保、雇员忠诚担保等等.现代专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出现,既反映了市场经济条件各种交易活动对信用风险管理的客观要求,同时也反映了市场配置资源能力的不足,需政府加以弥补的一面.这一点对于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信用担保体系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四.国内担保业的发展1993年,国务院批准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特例试办,标志着中国担保业开始起步和探索。
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0.08.05•【文号】•【施行日期】2020.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为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大幅拓展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并明显降低费率,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有关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确认工作各地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确认工作,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以下简称名单)。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各地应当高度重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确认工作,优先将实力较强、经营规范的机构纳入名单,担保能力不足、违法违规经营、出现重大风险的机构暂不纳入名单。
原则上开展住房置业担保、发行债券担保等特定业务的机构不纳入名单;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内的机构应当纳入名单,其业务开展、风险防范、管理体制等按照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按照成熟一批、公示一批的工作思路,各地应当于2020年9月底前确定第一批名单,在省级财政部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持续及时更新名单,并报送财政部、银保监会备案。
对已建立可持续资本补充、风险补偿机制以及已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股权投资、再担保业务合作范围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名单中予以备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1.22•【文号】国办发〔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1.2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关于设立国家和地方融资担保基金、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体系等要求,进行了积极探索,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机构)不断发展壮大。
但融资担保行业还存在业务聚焦不够、担保能力不强、银担合作不畅、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有待健全等问题。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运作,坚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不足,降低担保服务门槛,着力缓解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支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基本原则。
聚焦支小支农主业。
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严格以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不断提高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
17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2017-05-03 19:09 来源:财政部网站【字体:大中小】打印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证监局:2014年修订的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实施以来,地方各级政府加快建立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积极发挥政府规范举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作用,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但个别地区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时有发生,局部风险不容忽视。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现就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组织开展地方政府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各省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国办函〔2016〕88号)要求,抓紧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指导督促本级各部门和市县政府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结合2016年开展的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等统计情况,尽快组织一次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担保行为摸底排查,督促相关部门、市县政府加强与社会资本方的平等协商,依法完善合同条款,分类妥善处置,全面改正地方政府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
上述工作应当于2017年7月31日前清理整改到位,对逾期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相关部门、市县政府,省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提请省级政府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密切跟踪地方工作进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二、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管理,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尽快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干预融资平台公司日常运营和市场化融资。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下发后,地方各级政府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迅速膨胀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大部分融资平台公司正在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运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融资平台公司的信贷管理更加规范。
但是,最近有些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有抬头之势,如违规采用集资、回购(BT)等方式举债建设公益性项目,违规向融资平台公司注资或提供担保,通过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违规举借政府性债务等。
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禁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违规集资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等有关规定,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进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他个人进行摊派集资或组织购买理财、信托产品,不得公开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参与融资平台公司项目融资。
二、切实规范地方政府以回购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行为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
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24号
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2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北京、黑龙江、广东、江苏、湖南、河南、山东、陕西省(市)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及有关会议精神,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创新与诚信体系建设,财政部决定在中央本级和北京、黑龙江、广东、江苏、湖南、河南、山东、陕西等省(市)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是将信用担保作为政策工具引入政府采购领域,由专业担保机构为供应商向采购人、代理机构、金融机构提供的保证,主要包括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融资担保三种形式。
作为一种有效风险分散、信用增级的市场化运作手段,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有利于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成本,增加参与政府采购的机会和扩大融资渠道,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通过引入信用担保手段,能够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一种市场化的利益、责任和制约机制,有助于完善政府采购的程序控制,丰富监管手段,防范政府采购风险、提高政府采购质量。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试点时间暂定2年,从2012年1月1日始至2013年12月31日止。
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09•【文号】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施行日期】2021.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各中央企业:近年来,中央企业认真执行国资委关于担保管理有关要求,建立担保制度、规范担保行为,担保规模总体合理,担保风险基本可控,但也有部分企业存在担保规模增长过快、隐性担保风险扩大、代偿损失风险升高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有效防范企业相互融资担保引发债务风险交叉传导,推动中央企业提升抗风险能力,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融资担保管理制度。
融资担保主要包括中央企业为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借款和发行债券、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如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不包括中央企业主业含担保的金融子企业开展的担保以及房地产企业为购房人按揭贷款提供的阶段性担保。
中央企业应当制定和完善集团统一的融资担保管理制度,明确集团本部及各级子企业融资担保权限和限额、融资担保费率水平,落实管理部门和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审批程序,细化审核流程。
制定和修订融资担保管理制度需经集团董事会审批。
加强融资担保领域的合规管理,确保相关管理制度和业务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
二、加强融资担保预算管理。
中央企业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应当坚持量力而行、权责对等、风险可控原则。
将年度融资担保计划纳入预算管理体系,包括担保人、担保金额、被担保人及其经营状况、担保方式、担保费率、违规担保清理计划等关键要素,提交集团董事会或其授权决策主体审议决定。
担保法律法规政策目录
担保行业法律法规政策汇编目录一、担保类1.物权法2.担保法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4.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5.动产抵押登记办法6.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7.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8.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9.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10.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11.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12.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3.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14.关于地方财政部门积极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15.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16.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18.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关于支持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大服务力度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通知21.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22.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23.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服务支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和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的指导意见24.云南省外经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5.江苏省中小企业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基础管理工作的通知26.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准备金管理暂行办2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8.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二、银行信贷类29.贷款通则30.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31.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3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住房金融业务的通知33.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34.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35.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36.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37.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财政部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03.28•【文号】财金〔2018〕23号•【施行日期】2018.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各国有金融企业:金融企业是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当前,金融企业运营总体平稳良好,但在服务地方发展、支持地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建设中仍然存在过于依靠政府信用背书,捆绑地方政府、捆绑国有企业、堆积地方债务风险等问题,加剧了财政金融风险隐患。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和要求,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促进金融企业稳健运行,进一步督促金融企业加强风险管控和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应严格落实《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要求,除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外,不得直接或通过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间接渠道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
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
不得提供债务性资金作为地方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基金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本金。
二、【资本金审查】国有金融企业向参与地方建设的国有企业(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或PPP项目提供融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加强资本金审查,确保融资主体的资本金来源合法合规,融资项目满足规定的资本金比例要求。
若发现存在以“名股实债”、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和以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等方式违规出资或出资不实的问题,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向其提供融资。
三、【还款能力评估】国有金融企业参与地方建设融资,应审慎评估融资主体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确保其自有经营性现金流能够覆盖应还债务本息,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承诺回购投资本金、保本保收益等兜底安排,或以其他方式违规承担偿债责任。
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财政监控的一点认识
陈少勇
( 华 中师 范大学 汉 口分校 ,武汉 4 3 0 2 1 2)
【 摘要 】 文章以国务院、银监会等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从财政财务监控的角度提 出进一步规范融
资性担保 业务 的办法 ,期 望为融资性担 保公 司规 避财务风 险作 出一些有益 的探 索。
进行会计 核算 。按 照规定及 时向监管部 门报 送包括 资产负 债表 、损益 表 ( 或 利润 表 ) 、所有 者权 益变 动表 和现 金流
制 ,通过 融资性担 保公司 的绩 效结果 的反馈 ,实 现融资性 担保公 司绩效 的改 进和提升 ,促进融 资性担保公 司稳健发 展 。设定风险管理 、项 目收益 、资产质 量 、资本 比率 、市
进 行 定 性分 析 ,建立 一 个分 级表 ,并 给出相 应 的 分级 评 语, 指 出优 、 劣之 处 以及重 点改进 方 向, 分 析改进 的难度 , 奖优罚 劣 , 并与 收入挂钩 , 营造科学 的绩效 考核运 行环境 ,
以促进 绩效考 核机制 的不断 完善和 发展 。
二 、加强 融资性担保 公司 的财务管 理职 能 财政 部 2 0 1 0年 4月 6日下 发 的 《 关 于地方 财政 部 门
融 资 性担 保 公 司 的健 康 发展 具 有重 要 意 义。本 文 拟从 以 下 几 个方 面 人手 ,探 求 融资 性担 保 公 司加 强财 政 财务 及 社 会 中介 机构监 控 的一 些途径 和方法 。
一
准值 ×1 0 0 % ;逆 向指 标 完 成 率 = ( 2一指 标 完 成 值 ÷
绩效 。具体计 算过程可参 照 :
经营 绩效 考 核 总分 =∑ ( 各 单项 指 标考 核 基准 分 +
财政部关于编报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编报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1.19•【文号】财金〔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编报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的通知财金〔202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中央金融企业,其他有关金融企业:为做好2023年度金融企业的财务决算工作,及时掌握全国担保类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资产质量等基础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16〕35号)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及编制说明。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套报表的构成及填报范围本套报表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明细表、资产质量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金融企业境外业务形成资产统计表、金融企业国有股东信息统计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以及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等19部分(见附件1、附件2、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担保类金融企业填报。
二、本套报表的填报要求(一)本套报表是担保类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统一格式,各企业要认真按照编制说明做好填报工作,对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担保类金融企业应全级次填报财务决算报表。
在境内外设立的子公司,按本套报表的统一格式填报;总公司负责统一填报合并报表。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0.04.07•【文号】财农〔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15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各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动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运营(农业信贷担保以下简称农担),探索了有益经验,取得了积极进展。
当前,全国农担体系框架已经基本建立,服务能力不断提升,业务规模加快发展,但也存在业务发展不均衡、服务对象不精准、存在一定风险隐患等问题。
根据2019年和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有关要求,以及2018年全国农担工作视频会议精神,为进一步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完善机制、严明纪律,促进全国农担体系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牢牢把握全国农担体系的政策性定位(一)深刻认识农担工作的重大意义。
建立健全全国农担体系,是完善我国农业支持保护体系、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的重大创新,是推动解决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中的融资难题、激发其内生活力的重要手段,是财政撬动金融资本、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农业的重要纽带,是构建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多元投入机制的重要布局,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五年对全国农担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
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以服务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为己任,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勇于担当、主动作为,提高农担业务覆盖面和普惠性,全力助推乡村产业振兴和农业现代化。
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发布《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发布《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1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发布《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根据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大幅拓展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并明显降低费率”的重要工作部署,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作用,银保监会等七部门于近日印发了《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是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确认工作。
各地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确认工作,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并予以公布。
二是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守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不足,聚焦支小支农主业,稳步提高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余额占比。
三是内外结合,促进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质效。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加强自身建设,改善内部管理、优化正向激励、创新担保产品、提高服务效能,推动建立“能担、愿担、敢担”的长效机制。
在外部环境及政策方面,应当加强统筹协调,鼓励银行积极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落实风险分担机制,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体系,落实支小支农贷款担保降费补贴政策。
四是加强监管指导,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统筹运用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手段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小支农业务规模、综合担保费率、放大倍数等指标加强监控分析,引导其聚焦支小支农主业,扩大担保规模,降低担保费率。
《通知》的印发实施是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重要举措。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证监局:2014年修订的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实施以来,地方各级政府加快建立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积极发挥政府规范举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作用,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但个别地区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时有发生,局部风险不容忽视。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现就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组织开展地方政府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各省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国办函〔2016〕88号)要求,抓紧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指导督促本级各部门和市县政府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结合2016年开展的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等统计情况,尽快组织一次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担保行为摸底排查,督促相关部门、市县政府加强与社会资本方的平等协商,依法完善合同条款,分类妥善处置,全面改正地方政府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
上述工作应当于2017年7月31日前清理整改到位,对逾期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相关部门、市县政府,省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提请省级政府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密切跟踪地方工作进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二、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管理,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尽快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干预融资平台公司日常运营和市场化融资。
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不得利用政府性资源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行为。
财政部、农业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0号
财政部、农业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各银监局,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为有效破解农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引导推动金融资本投入农业,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于2015年启动了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工作,2016年成立了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指导委员会)。
按照《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关于印发<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15〕121号)要求,经报国务院批准,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农担公司)已经成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也扎实推动省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以下简称省级农担公司)组建,稳步推进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运营,取得了积极进展。
当前,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处于搭框架、构体系、建制度、明规矩的关键阶段,为加强指导、明确政策、强化要求、健全机制,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坚持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政策性定位(一)坚持体系政策性定位。
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政策性支持、市场化运作、专注农业、独立运营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是财政撬动金融支农的一项重大机制创新,省级农担公司要紧紧围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开展业务。
在推进省级农担公司组建和运营过程中,各省要准确把握农业信贷担保专注服务农业、专注服务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政策性定位,确保农业信贷担保贴农、为农、惠农,不脱农。
十四部门通知要求取消各种不合理的涉企收费
再担 保 ) 业务的其他支持方式 。 21 0 0年 5月 1 2日, 政 部 联 合 工 ( 财
资 金 管理 暂行 办法 》 。中小企 业信 用担
《 关于 地 方财政 部门积极 做 好融 资
保资金是 根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中小企 性 担保业 务相关 管理 工作 的意 见 》 业 促进 法 》《 、 国务院关 于进一 步促进 中 发布
P l y Gud n e f 策 读 o i ia c 政 导 c
> > >中央政策
指 引包括 《企 业 内部 控 制 应 用 指 引 》 持方 式 : 、 《 业 内部 控 制评 价 指 引 》和 《企业 内 企
( ) 一 业务 补助 , 励担 保机构 和再 鼓
部 控 制 审 计 指 引 》 连 同 此 前 发 布 的 担保机构 为中小企业特别是 小企业提供 , 《 业 内 部 控 制 基 本 规 范 》标 志着 适 融资 担 保 ( 企 , 再担 保 ) 务 。对 符合 条 件 服 应 我 国 企 业 实 际 情 况 、 合 国 际先 进 的担保机构开 展的中小企业 融资 担保业 融 经验 的 中 国企 业 内部 控 制规 范 体 系基 务 , 照不 超 过年 担 保 额 的 2 按 %给 予 补
( ) 本金 投入 , 励担保 机构 扩 三 资 鼓
行 业协 会、 市场 中介 组织 与行 政 部 门脱 具 有证券期货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 大资本规模 , 提高 信用水平 , 业务能 增强
钩, 促进中介服务市场有序竞争 ; 加大对 对 其财 务报告 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进行 审 力。特殊 情况 下 , 对符 合 条件 的担保机 涉 企收 费的监 督检 查力度 , 极开 展减 计 , 积 出具审计报告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11.04•【文号】财库〔2020〕36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20〕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地方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债券(以下称地方债)发行机制,保障地方债发行工作长期可持续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地方债发行管理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地方债发行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不断完善地方债发行机制,提升发行市场化水平(一)地方财政部门、地方债承销团成员、信用评级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市场化意识,按照市场化、规范化原则做好地方债发行工作,积极推动地方债市场发展。
(二)地方债采用招标或承销方式发行。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承销团成员的沟通,合理设定承销团成员最低投标比例、最低承销比例、最高投标比例、单一标位投标比例等技术参数。
(三)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参考地方债收益率曲线合理设定投标区间,不断提升地方债发行市场化水平,杜绝行政干预和窗口指导,促进地方债发行利率合理反映地区差异和项目差异。
二、科学设计地方债发行计划,维护债券市场平稳运行(一)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发债进度要求、财政支出使用需要、库款水平、债券市场等因素,科学设计地方债发行计划,合理选择发行时间窗口,适度均衡发债节奏,既要保障项目建设需要,又要避免债券资金长期滞留国库。
(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向财政部(国库司)报送下季度地方债发行计划,包括发行时间、发行量、债券种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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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部门积极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
财政部
关于地方财政部门积极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
财金[201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融资性担保体系的健康发展对缓解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难担保难问题,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为更好地履行财政职能,支持和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规范发展,进一步加大对经济社会薄弱环节的支持,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和任务,积极推动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目标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7部委令2010年第3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建立功能完善、服务全面、运作规范、监管有效的融资性担保服务体系。
(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承担的主要任务是,参与地方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监督,提高财务管理规范性,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完善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制度体系;加强对政府出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高效运作等。
(三)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密切联系实际,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依法经营与加强监管相结合,开展担保与提升信用相结合,业务创新与规范经营相结合的原则,着力解决制约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瓶颈问题。
二、履行宏观经济管理职责,积极参与地方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
(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因地制宜制定促进本辖区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难的财政支持政策。
(五)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等财税优惠政策。
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考核奖励等多种方式,提高和改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服务能力。
(六)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着力提高财税扶持政策的经济和社会效应,建立以业务为导向的政策扶持体系,注重政策的公平、公开、公正性,重点扶持财务健全、运作规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建立扶优劣汰的良性发展机制。
三、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监督,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
(七)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督促融资性担保公司认真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担保机构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7号)等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切实提高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运作的合规性。
(八)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指导督促融资性担保公司建立完善的业务运行机制、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风险控制体系。
研究制定符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监督实施办法。
监督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
(九)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信息管理体系和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指导并监督融资性担保公司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资产重组状况、偿付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盈利状况和社会贡献等进行评价。
四、完善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制度体系,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十)承担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职责的地方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财政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认真执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做好本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各项监管工作。
(十一)地方财政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基础信息管理体系和风险监管
制度,对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
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应急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处理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
(十二)地方财政监管部门要协助省级人民政府制定促进本辖区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难的政策措施,引导融资性担保公司探索建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规律的商业经营模式。
(十三)地方财政监管部门要支持建立健全本地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用评级和征信管理体系,推动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公司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相互开展分保、联保和再担保等业务合作。
(十四)地方财政监管部门要分清政府与企业责任,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监管考核机制,清晰界定监管责任,防止和控制融资性担保风险转化为财政风险。
五、加强对政府出资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指导,确保国有资产高效运作
(十五)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区域经济、布局合理、突出重点的原则,对政府出资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适度整合,带动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鼓励有条件的政府出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再担保业务。
(十六)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出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产管理。
严格执行相关产权登记转让制度。
建立健全政府出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绩效考核机制。
加强企业年金和高管人员薪酬管理。
提高政府资金使用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和效益。
(十七)财政部门直接出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完善、自我发展。
六、加强沟通协调,营造良好的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环境
(十八)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融资性担保业务其他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
积极推进抵(质)押物登记、处置登记的标准化和电子化,降低融资性担保公司运营成本。
鼓励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进行合作。
(十九)省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工作。
加大经费保障和队伍建设力度,配备足够人员,做好培训工作,切实提高财政干部的业务能力。
充分发挥工作主动性,加强制度和机制建设,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工作规划,更好地支持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
财政部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