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排水设施维护监理项目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排水防涝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7〕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排水防涝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排水防涝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城市排水防涝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月23日合肥市城市排水防涝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城市排水防涝三年行动方案》,加快推进我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提升排水防涝能力,保障城市运行安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安全,构建高效的城市排水防涝体系;坚持规划引领、急用先行,加快城市易涝点综合整治;坚持分类施策、蓄排并重,逐步完善城市排水防涝体系;坚持工程措施和生态恢复相结合,大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坚持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并举,切实保障城市运行安全。
(二)主要目标。
市区有效应对30—50年一遇降雨标准,通过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确保发生超标准降雨时城市交通基本正常。
力争通过三年努力,2019年汛期前基本消除城市内涝隐患,健全城市综合防涝体系。
二、具体任务(一)易涝点综合整治。
各区、开发区全面排查辖区易涝点,编制内涝灾害风险图,以每个排水出口为单元划分排水区域,分区域制定易涝点整治方案,明确每个易涝点的具体整治措施。
对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易涝点,在2017年7月底前完成整治;对整治难度较大的易涝点,科学制定整治计划,分步组织实施,同时落实应急措施。
(二)实施排水防涝“四大工程”。
依据《安徽省城市排水防涝三年行动方案》,计划三年时间(2017-2019年)实施排水管渠、排涝泵站、雨洪行泄和调蓄、雨水渗透和利用四大类共73个项目,总投资约84.6亿元,进一步完善城市排水防涝综合体系,增强城市排水防涝能力,提升城市建设品质和人居环境。
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2.24•【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市政设施的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与维修。
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市、县、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市政设施管理和养护、维修工作。
规划、公安、市容、工商、环保、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政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设施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为主,多种渠道筹集。
市政设施的管理和养护、维修所需资金,由市人民政府按市政设施量及养护、维修定额标准拨付。
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市政设施。
第六条市政工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和监理制度。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可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维护单位,并逐步推行市场化运作。
可以实行有偿使用的市政设施,其有偿使用的项目、标准和期限,依照国家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
有偿使用的收入应当纳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维修。
第七条市政设施属社会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的义务,并有对损害市政设施的行为进行劝告、制止和检举的权利。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政设施专业规划,编制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按国家规定的报批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九条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消防、公共交通、园林绿地、环境卫生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公共设施,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小区排水暗渠及污水管线工程监理招标文件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财政投资)项目名称: **************小区排水暗渠及污水管线工程监理招标单位: **************市政公用局(盖章)代理单位: **************(盖章)日期: 2013年5月10日目录第一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第二章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文件的编制第四章投标文件的递交第五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六章合同主要条款第七章投标书附表第八章评标办法第一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一、投标须知前附表二、投标须知(一)总则1. 招标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3.1实施);1.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1.1实施);1.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10.1实施);1.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1.5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的通知(青建管字〔2013〕9号);1.6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2.合格的投标人2.1本招标工程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所要求的监理企业资质及项目总监资质等级, 并提供证书原件。
2.2投标人必须具备与资质等级相应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及建设监理所必需检测的工具设备等。
投标人现场监理机构成员必须为本单位职工, 其他单位的不予认可。
2.3投标人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财务状况及信誉良好,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 投标资格被取消, 财产被接管、冻结, 破产状态。
2.4投标人在最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2.5投标人不得和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不得同时参加该项目的投标。
3. 勘察现场3.1投标人应自行勘察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
无论投标人是否勘察过现场, 均被认为在递交投标文件之前已经勘察了现场, 对本招标项目的风险和义务已十分了解, 并在其投标文件中充分考虑了现场和环境条件。
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2020)-
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2020)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3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2020年3月30日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和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排水,是指向排水设施排放雨水、污水,以及收集、输送、处理雨水、污水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排水设施,是指排放、收集、输送、处理雨水和污水的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的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人自行出资建设供本单位或者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
第三条城市排水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污水处理与综合利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排水工作的领导,将排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健全排水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公共排水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的经费投入。
第五条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排水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县(市)区、开发区排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制定排水管理相关技术规范。
县(市)区、开发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排水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水管网建设运维管理的通知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水管网建设运维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4.12•【字号】合大建办通知〔2022〕27号•【施行日期】2022.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水管网建设运维管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排水管网工程建设运维管理,规范排水管网设计、施工、验收、移交、运维等环节工作,强化全过程管控,以保障排水管网功能的有效发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设计及审查(一)排水管网工程设计及审查要求。
1、施工图设计。
排水管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排水专项规划编制排水设计方案。
市政排水管网工程施工图设计须符合排水专项规划,设计前须充分调查沿线小区及单位排水现状,设计时合理设置支管和检查井;同时应包括新建管道与既有管道(检查井)接驳、废弃排水管道处置等内容。
房屋建筑室外排水管网工程设计前应调查周边市政及相邻地块排水管网现状和规划情况;在市政排水管网未覆盖区域,应设计污水处理设施,同时应设计雨、污水预留管,以待市政道路建设时,接入市政道路雨、污水系统。
2、施工图审查。
市政排水管网工程设计方案随主体工程同步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房屋建筑排水管网工程设计方案报排水主管部门审查。
建设单位送审的施工图需包括排水专项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重点审查排水设计方案审查意见落实情况、雨污分流、管道材质、管道接驳等内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排水管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通报。
(二)排水管网及附属设施设计要求。
1、排水管及检查井设计。
排水管网宜按照规范上限(偏安全)设计,市政排水主管管径应不小于DN500mm,房屋建筑室外排水主管管径应不小于DN300mm。
政府投资类排水管网工程推广使用球墨铸铁管、承插橡胶圈接口钢筋混凝土管等管材。
检查井推广使用混凝土现浇或混凝土成品检查井,加快淘汰砖砌井。
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网建设改造探析
. A开l展l了R一i系g列ht水s环境Re综s合e治rv理e项d目. ,扎
实做好排水管网建设改造和雨污混接整 治等工作,水环境质量不断得到改善。
1 城市排水管网基本情况
合肥市城市建成区面积约 428km2, 根据排水规划,除老城区(环城路以内约 5.2km2),其它城区均实行雨污分流排 水体制。截至 2018年底,共建成排水管 网 9765km。近年来,合肥市大力实施水 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开展了一系列水环 境综合治理项目,扎实做好排水管网建 设改造和雨污混接整治等工作,水环境 质量不断得到改善。
安徽建筑
中图分类号:TU992.02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007-7359(2020)04-0159-02 DOI:10.16330/ki.1007-7359.2020.04.071
0 前言
排水管网工程,是城市地下隐蔽性 工程,更被称为城市建设的“良心工程”, 是一项不容忽视的民生工程。完备的城 市排水管网不仅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 提升城市品位,更有利于改善居民生活 环境、提升群众生活幸福指数。近年来, 合肥市大力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网建设改造探析
刘道欢 (合肥市排水管理办公室,安徽 合肥 230000)
作者简介: 刘道欢(1981-)男,安徽蚌埠人,毕业于安徽理 工大学环境工程,本科,综合治理、污水处理厂建设、城市道路建设、城市双修、老旧 小区综合整治和新区开发等,全面加快排水管网的建设并提升既有管网的运行质量,全 力推进雨污混接整治,进一步完善城市排水系统功能,水环境质量不断得到改善。 关键词:排水管网;雨污混接整治;截流设施改造;智慧管网建设
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的通知-合发改商价〔2019〕192号
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的通知正文:----------------------------------------------------------------------------------------------------------------------------------------------------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的通知合发改商价〔2019〕192号各县(市)区发改委(物价局)、住建局,开发区经贸局、建发局:为促进我市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建设发展,调动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性,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价服〔2016〕107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17〕77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有偿使用费范围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由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构成。
入廊管线单位应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缴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
其中:入廊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建设成本,由入廊管线单位向管廊建设单位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日常维护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日常维护、管理支出,由入廊管线单位按确定的计费周期向管廊运营单位逐期支付。
二、有偿使用标准制定原则(一)有偿使用费标准的制定,要统筹考虑建设和运营、成本和收益的关系。
入廊费主要根据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建设成本、管线占用地下综合管廊空间比例、各入廊管线单独敷设成本和政府补贴确定。
日常维护费主要根据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维修、更新等维护成本,以及管线占用地下综合管廊空间比例、全周期入廊投资比例和对附属设施使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构成因素见附件)。
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室外排水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文件合建质安监[2010]28号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室外排水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合肥市建筑室外排水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合肥市建筑室外排水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2、室外排水工程管沟及井室安装方法及工艺要求3、室外排水管网安装质量检验评定标准4、室外排水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流程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抄报:市建委附件一:合肥市建筑室外排水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一、总则1、本细则所称建筑室外排水工程是指产权人自行投资建设用于本区域排水的管道、沟渠、泵站和污水处理等排水设施。
2、建筑室外排水工程应当经排水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报建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后,方可实施。
3、室外排水设计文件应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方可实施。
对于涉及市政排水管网变更和室外排水方案变更的,应向排水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并报原审图机构审查。
4、新建排水管道与城市排水设施连接的,建设单位应携带有关资料到排水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与城市排水设施连接。
5、室外排水工程竣工后,须经各建设责任主体验收合格,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方可投入使用。
6、室外排水工程实行保修制度,保修期二年。
二施工管理1、从事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2、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有关规范、标准要求,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界域内地下管线等构(建)筑物资料、工程水文地质资料,组织人员深入调查,掌握现场实际情况,做好施工准备工作。
3、施工单位应认真熟悉施工图纸,施工现场应严格执行图纸交底和设计变更程序。
4、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关键的分项、分部工程应分别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执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按规范要求对分项工程和检验批进行划分,并制定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
5、施工测量应实行施工单位复核制、监理单位复测制,对水准点、坐标点及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和管线等重要位置进行校核测量,并填写相关记录。
监理细则(排水)
珠海市东西部公交快速化——前山立交改造工程排水工程监理细则编制人:审核人:编制日期:珠海市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第七项目监理部一、工程概述珠海市东西部公交快速化—前山立交改造工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
工程起点为前山大桥东侧引桥(K24+760),终点为前山立交(K25+800),工程范围全长约1040m。
给排水工程内容为雨水渠迁建、地面辅路排水工程等。
其中港昌路~粤海路段雨水管涵迁改仅为避让立交承台,进行局部管涵的搬迁修复工程。
主要内容为:废除现状箱涵345米,新建箱涵360米。
新建雨水管道1100m,污水管道170m,给水管道750m,一体化泵井出水管600m等;二、编制依据1、政府批文:政府批准的立项批文、规划批文等。
2、合同:建设单位和承包人依法签订的设计、勘察、施工合同及监理服务合同,建设单位与分包商签订的材料设备供应合同等。
3、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本工程的施工图,设计交底。
4、珠海市工程勘察设计院《本工程的地质勘察报告》;5、《公路工程技术标准》(01-2003)6、《市政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7、《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 F50-2001)8、《公路工程混凝土结构防腐蚀技术规范》( B07-01-2006)9、本工程的相关的技术性文件;10、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及珠海市政市有关施工安全、环境保护与文明施工方面的具体规定和技术标准。
11、适用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50319-2013)《监理规划》。
适用施工规范:《城市测量规范》(8-2011)《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1-200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50268-2008)《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36-2006)适用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33-201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46-200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59-2011)《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076-95)其它相应的设计与施工规范、规程、规定和标准。
市政排水监理评估报告
市政排水监理评估报告尊敬的委托方:根据您的要求,我们进行了市政排水监理评估,并制定了下述报告,供您参考。
一、背景市政排水系统是城市基础设施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它对于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生活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
因此,对市政排水系统的监理评估显得尤为重要。
二、评估内容1. 设施状况评估:我们对市政排水设施从工程建设到运营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评估。
具体包括管网、污水处理站、泵站等设施的数量、规模、维修情况等。
我们还参考了相关的标准和规定,对设施的设计、建造质量进行了评估。
2. 管理维护评估:我们对市政排水系统的管理和维护情况进行了评估,包括各级政府部门的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我们还评估了维护工作的执行情况、设施维护保养费用的投入等。
3. 效率评估:我们对市政排水系统的运行效率进行了评估。
具体包括污水排放的速度、污水处理的能力、泵站的运行效率等指标。
我们还研究了各种因素对系统运行效率的影响以及提高效率的方法。
4. 环境影响评估:我们对市政排水系统的环境影响进行了评估,包括污水处理过程中的废水排放对水质的影响、排水系统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等。
我们还对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进行了评估和分析。
三、评估结果1. 设施状况:根据我们的评估,市政排水设施整体情况良好。
管网、污水处理站和泵站的数量和规模能满足城市发展的需求。
但我们也发现了一些设施存在老化和损坏的情况,建议加大设施维修和更新力度。
2. 管理维护:市政排水系统的管理和维护情况较为规范,但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部分地区管理机构的效率有待提高,设施维修和保养工作的投入不够。
我们建议加强管理机构的培训和配备,增加维护费用的投入。
3. 效率:市政排水系统的运行效率总体较高,但仍有一些改进的空间。
我们建议在系统规划和设计阶段考虑水力学和流体力学等科学原理,优化泵站的布置和管道的设计,提高系统运行的效率。
4. 环境影响:市政排水系统的环境影响较小,但仍需加强监测和管理。
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合肥理工学院周边道路雨污水管网完善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
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合肥理工学院周边道路雨污水管网完善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15•【字号】合发改投资〔2024〕31号•【施行日期】2024.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合肥理工学院周边道路雨污水管网完善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巢湖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你单位《关于请求审批合肥理工学院周边道路雨污水管网完善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的请示》(巢重建管〔2023〕86号)及附件材料收悉。
我委委托民力建设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对合肥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的《合肥理工学院周边道路雨污水管网完善工程初步设计》进行了评审。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修改后的合肥理工学院周边道路雨污水管网完善工程项目初步设计。
项目代码:2308-340100-04-02-418546。
二、该项目位于巢湖市黄麓镇,拟对合肥理工学院周边道路雨污水管网进行改造完善,并对学校用地红线范围内市政排水检查井进行改造。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d1600-d1800雨水管长约805米,新建d800污水管长约1116米,改造学校用地红线范围内的85座市政排水检查井。
三、下阶段应进一步优化各专项设计方案,结合区域规划,做好与沿线路网、雨污水管网等工程衔接。
四、经评审,本次工程投资概算为2199.81万元。
五、该文件有效期2年,自印发之日起计算。
项目在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文件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我委申请延期。
项目在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我委申请延期的,本文件自动失效。
请严格依据初步设计内容进行施工图设计,结合场地现状及工期,优化施工方案,合理控制工程投资;并按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要求,规范工程招投标和监理工作;按规定办理开工前规划、用地等相关手续,待建设资金落实后开工建设。
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1月15日。
印发《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合建〔2010〕170号各有关单位:为全面提高我市排水工程建设质量,加强排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现将《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自《导则》发布之日起,凡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涉及排水设施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本《导则》的有关规定。
二、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导则》及相关技术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图纸审查时,应按照《导则》规定,对排水设计进行专项审查,提出明确审查意见。
三、各建设、施工、监理和质量监督部门应按照《导则》有关技术规定,加强监管,确保质量安全。
二O一O年九月十五日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试行)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九月编制说明《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组织,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安徽分院负责编制完成。
《导则》通过总结工程设计和运行管理经验,在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力求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和确保质量。
《导则》制定中,编制组调查研究了我市排水设施的长期运转、管理经验,总结了国内的设计成果,参考并借鉴了国内有关标准和资料。
《导则》共分七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排水管渠、排水泵站、立体交叉道路排水、自建排水设施、电气与监控、附则等。
《导则》在编制过程中,得到了安徽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院、合肥市市政设计院、深圳市政院等有关单位、部门的大力支持,在此表示感谢。
在《导则》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与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联系,以便修订时参考。
目录第一章总则 (5)第二章排水管渠 (6)第三章排水泵站 (7)第四章立体交叉道路排水 (8)第五章自建排水设施 (8)第六章电气与监控 (9)第七章附则 (11)第一章总则1.0.1 为使我市城市排水工程设计更加符合合肥市实际,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运行可靠;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制定《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工作,确保城市排水系统的安全运行、水环境的保护和公共利益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排水应以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兼顾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水环境的保护。
第四条进行城市排水管理,应坚持防治结合、科学规划、统筹兼顾、源头控制原则。
第二章城市排水规划第五条城市排水规划是城市排水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包括城市排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工程总体规划等。
第六条城市排水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整体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明确城市排水发展目标和布局,合理划定区域功能分区,并统筹考虑城市排水工程、自然水体与城市排水的关系等。
第七条城市排水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应当按照规划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确保合法、公正、科学和可行。
第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排水总体规划的实施性分解,具体规划排水管网的布局、规模、技术要求等。
第九条城市排水工程总体规划是城市排水工程建设的总体性工作,明确城市排水工程的发展目标、重点工程、建设时序等内容。
第十章附则第八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所有。
附件:⒈合肥市城市排水总体规划图⒉合肥市城市排水控制性详细规划图⒊合肥市城市排水工程总体规划图法律名词及注释: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2年颁布的一部涉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是我国水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
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排水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17年颁布的城市排水管理方面的法律,对城市排水的监管和管理做出了详细规定。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城[2012]99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城〔2012〕99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宿州、六安市城管局,铜陵市水务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委(局):为全面推动我省城市排水设施建设,提高城市排涝管理水平,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提升城市综合承载力,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安徽省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管理指导意见城市排水设施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省城镇化快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人口不断增加,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从总体上看,多数城市排水标准偏低,排涝泵站排水能力不足,排水设施管理不规范。
特别是近年来受集中强降雨等极端天气增多的影响,我省部分城市道路多次出现大面积积水,造成城市居民出行不便、财产受损,社会反响较大。
为保障城市安全度汛,现就加强我省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加强城市排水规划编制与实施工作(一)科学编制规划,合理确定排水标准。
城市排水专项规划是城市排水工程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各地首先要依据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防洪规划,编制和完善城市排水专项规划。
规划要远近结合,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按照“高水高排、低水低排”的原则合理划分排水区域,按雨、污分流的要求,分别制定城市雨、污水收集系统。
要根据当地社会发展和经济实力,科学确定城市排水标准。
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保护城市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范围内的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和维护第三条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改建、扩建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并经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条城市排水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且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
第五条城市排水设施的维护,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清运和维修,确保设施运行正常。
第三章城市排水管网管理第六条城市排水管网的规划、建设和维护,应当按照城市发展规划,保证城市排水系统的良好运行。
第七条城市排水管网的建设者、运营者应当确保管网的畅通和安全,及时清理管道堵塞物,并加强巡查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第八条城市排水管网的拓展和改善,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求进行调整和优化,以提高排水效率。
第四章雨水污水分流管理第九条城市排水系统应当实行雨水和污水分流制度,确保雨水和污水分别得到合理处理。
第十条城镇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设雨水和污水分流管道,并接入城市排水系统。
第十一条居民生活区应当建设雨水花园或者雨水收集设施,将雨水及时回收利用。
第五章外来排水管理第十二条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使用或排放外来水源,应当申请排水许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外来排水的排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并经过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部门监督检测。
第十四条违反外来排水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整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处罚。
第十六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排水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以前颁布的同类规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详见附件1.附件:⒈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⒈城市发展规划:指合肥市规划局制定和发布的城市发展总体规划。
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文档
2020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文档Document Writing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排水系统相关技术标准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城市排水系统能力的瓶颈。
下文是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运行,改善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排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大气降水(以下简称雨水)接纳、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的公共管网、沟(河)渠、泵站和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人自行投资建设用于本区域排水的管道、沟渠、泵站和污水处理设施。
第三条城市排水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污水处理与综合利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排水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排水管理机构负责城市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环保、规划、财政、公安、价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排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排水和保护排水设施的义务,对违法排水和损坏排水设施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市的排水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第146号《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九年一月十六日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运行,改善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排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大气降水(以下简称雨水)接纳、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的公共管网、沟(河)渠、泵站和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人自行投资建设用于本区域排水的管道、沟渠、泵站和污水处理设施。
第三条城市排水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污水处理与综合利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排水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排水管理机构负责城市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环保、规划、财政、公安、价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排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排水和保护排水设施的义务,对违法排水和损坏排水设施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市的排水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市排水专业规划,组织编制辖区内排水专业规划,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现有的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应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原则逐步进行改造。
城市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以及再生水需求量大的地区,应当规划建设小型污水处理厂。
安徽省合肥市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及等级标准
安徽省合肥市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及等级标准1 总则1.1 为提高合肥市城市绿化养护水平,规范绿化养护管理,确保绿化养护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合肥市城市公园绿地、道路绿地、居住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工程的养护施工、管理和监理。
1.3 本规范划分养护内容:浇水排水、施肥、修剪、病虫害防治、松土除草、补栽、扶正支柱、绿地景观、设施维护等。
2 术语2.1 绿化养护指在绿化工程竣工验收之后,为使园林绿地达到整洁美观,园林植物正常生长而采取的管理措施。
2.2 乔木指树身高大的树木,由根部发生独立的主干,树干和树冠有明显区分。
2.3 色块灌木指绿地中成片栽植的彩叶植物或花灌木。
2.4 造型灌木指用修剪、捆扎等方法整修成特定形状的灌木。
2.5 花卉指木本观花植物及草本观花植物的总称。
2.6 盆草花指盆栽草花及地栽草花(含宿根花卉)的总称。
2.7 花灌木指观花类灌木及小乔木。
3 养护要求3.1 长势树木长势旺盛。
3.2 叶片叶色正常、叶大而肥厚,不黄叶、不焦叶、不卷叶、不落叶,无明显虫屎、虫网,被虫咬食叶片数量每株在10%以下。
3.3 枝干树干挺直、倾斜度不超过10度,树干基部无蘖芽滋生、枝干粗壮、无明显枯枝、死桩,基本无蛀干害虫的活卵、活虫,介壳虫在主、侧枝上基本无活虫。
3.4 树冠树冠完整美观、分枝点合适、侧枝分布均匀、枝条疏密适当,内膛不乱,通风透光。
3.5 行道树分枝点高度、树高、冠幅基本一致,无连续两株缺株,相邻5株的高差<10%。
3.6 花灌木着花率高、开花繁茂、无落花落蕾现象。
色块灌木无缺株断行、覆盖度达100%,色块分明,线条清晰流畅。
3.7 绿篱、造型灌木形状轮廓清晰,表面平整、园滑,不露空缺、不露枝干、不露捆扎物。
3.8 藤本藤蔓分布合理、枝叶覆盖均匀、附着牢固、覆盖度达85%以上。
3.9 盆草花生长健壮、花繁叶茂、无残花败叶。
3.10 草坪生长茂盛、叶色正常,基本无秃斑、无枯草层、无杂草、无病虫害、覆盖度达98%以上,留茬高度经常保持在6-8㎝,暖型草不高于5㎝。
合肥市排水管理办公室十五里河污水处理厂四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送..
目录1概述 (1)1.1项目背景 (1)1.2环境影响评价工程程序 (2)1.3项目关注的主要问题 (3)1.4报告书主要结论 (4)2总则 (5)2.1评价目的与指导思想 (5)2.2编制依据 (5)2.3评价目的和评价原则 (10)2.4评价因子与评价标准 (11)2.5评价标准 (12)2.6评价等级与评价范围 (15)2.7区域环境功能区划 (18)2.8评价内容与评价重点 (18)2.9评价时段 (19)2.10环境保护目标 (19)3现有项目情况概述 (22)3.1现有项目概况 (22)3.2现有项目建设内容 (25)3.3现有项目污染源产生及达标排放情况 (37)3.4现有项目环保要求执行情况 (40)3.5现有主要环境问题及拟采取的措施 (42)4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44)4.1工程概况 (44)4.2工艺分析 (55)4.3主要污染源、污染物及排放情况 (72)4.4污染物排放“三本帐” (79)4.5总量控制 (81)5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83)5.1自然环境概况 (83)5.2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85)6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110)6.1施工期 (110)6.2运营期 (117)7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可行性论证 (152)7.1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 (152)7.2运营期环境保护措施 (156)7.3建设项目可行性分析 (163)8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168)8.1经济效益分析 (168)8.2环境效益分析 (169)8.3社会效益分析 (169)9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 (171)9.1环境管理机构 (171)9.2环境管理要求 (172)9.3环境监测计划 (173)9.4排污口规范化设置 (175)9.5监测技术要求及档案管理 (175)10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176)10.1项目概况 (176)10.2产业政策与项目选址可行性 (176)10.3环境质量现状 (177)10.4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178)10.5总量结论 (178)10.6公众态度 (179)10.7项目选址可行性结论 (179)10.8环境保护“三同时” (179)10.9总结论 (180)10.10建议 (181)附件目录附件1环评委托书附件2合肥市发改委关于十五里河污水处理厂四期项目立项的批复,合发改资环[2017]504号,2017年5月24日,合肥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附件3关于十五里河污水处理厂四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标准确认函,合包环建标[2017]008号,2017年6月21日,合肥市包河区环保局;附件4十五里河污水处理厂四期工程项目环境监测报告,工和监测[环]字(2017)第0718号,安徽工和环境监测有限公司;附件5项目前期资料。
工程施工项目验收记录(3篇)
第1篇一、项目名称:XX城市排水管网改造(二期)工程施工项目二、项目地点:合肥市包河区三、项目概况:该项目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包括巢湖南路污水管道扩建和绩溪路污水改造。
主要施工内容包括顶管、沉井、旋喷桩、绿化迁改、电排迁改、弱电迁改、道路恢复等工程。
工程于2022年11月开工建设,经过各参建单位的共同努力,截至2023年8月,工程建设内容已全部实施完成,较合同工期提前3个月完工。
四、验收时间:2023年8月五、验收组织:本次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市排办作为管养单位与勘察、设计、三检、施工及监理单位负责同志共同参与验收。
六、验收内容:1. 施工过程控制情况;2. 监理评估报告;3. 质量检查报告;4. 项目现场实体质量;5. 相关施工资料。
七、验收结果:1. 施工过程控制情况: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合同要求,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确保了工程质量和进度。
2. 监理评估报告: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了全过程监理,对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进行了严格把控,评估报告认为项目整体质量合格。
3. 质量检查报告:三检单位对项目进行了全面质量检查,检查报告显示项目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4. 项目现场实体质量:验收组现场查看了项目现场,对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进行了检查,现场实体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5. 相关施工资料:项目资料齐全、准确,质量体系运行正常。
八、验收意见:验收组一致认为,XX城市排水管网改造(二期)工程施工项目已按设计和合同内容实施完成,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功能性试验(CCTV检测)满足规范要求,工程资料基本齐全,工程质量合格。
九、下一步工作:1. 项目建设单位将进一步完善项目资料,积极推进工程项目成果资料整理工作;2. 市排办作为管养单位,将对项目进行后续的维护管理工作;3. 各参建单位要继续加强沟通协调,确保项目后续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验收组成员:1. 项目建设单位代表;2. 市排办代表;3. 勘察、设计、三检、施工及监理单位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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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排水设施维护监理项目
详见附件采购需求
(仅供参考,具体以招标文件为准)
序号内容说明与要求
1 付款方式按照进度进行付款,付至合同价的80%止,余款待审计后一次性付清(无息)。
2 投标保证金金额壹仟伍佰圆整
3 施工监理期监理合同签订后,以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备案移交止,本谈判文件所述计划施工工期仅供投标人参考。
项目需求:
一、项目内容
1、建设规模:本项目主要为零星工程,包括我办管理的排水设施维护,具体内容如下:排水管网、井盖座、收水井、泵站设备(含电气及自控)、土建及安装等内容,本项目总投资约为300万,工期1年。
2、项目监理内容:上述工程施工全过程监理,包括工程项目的土建工程、水电安装及附属工程等全部质保期满为止。
包括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合同、维保、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服务及招标答疑。
3、工程施工监理范围:本次监理工程主要范围为上述工程全过程监理。
在项目实施中如有增减项,成交人的服务内容则相应予以增加或减少,并作为本次招标的组成部分,费用增减按合同约定执行。
工程施工监理具体内容详见施工设计图内容和有关说明,本工程施工图纸请投标人自行联系招标人查阅。
4、工程质量监理及检查验收标准、招标人的项目实施目标、拟采用的具体项目控制手段:
本工程以工程施工设计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书、技术联系单、各类试验报告、产品合格证书等有关资料和合同规定的条款为依据,按国家颁布的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及监理大纲进行监理、检查、验收。
5、承诺提供正常监理服务以外其他的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配合招标人办理报建、报批、报审、施工招标过程的技术服务、施工图纸复核、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施工合同的拟定、洽谈以及施工许可证申请办理、工程现场前期的准备工作、施工图技术交底、设计协调、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初审、工程备案以及工期控制等全过程服务。
二、对投标人的要求
1、投标人资质及本工程拟任总监、监理工程师资质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2、投标人必须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具有类似工程监理经验,具备相应监理技术装备及监理技术。
3、各投标人必须按本工程的特点,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及工程监理大纲,其内容必须详尽。
4、投标人须具备保证施工质量的监理管理体系。
5、投标人在本工程中配备的监理工程师,须具有丰富的监理经验、身体健康、年龄适中、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投标人拟派驻的总监必须具备类似工程施工监理业绩。
6、承担本工程施工监理的监理机构须进驻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常驻现场,所有监理人员(含总监)出勤率为100%,否则业主有权进行处罚,直至清退出场。
7、在建设过程中,成交人必须按投标时承诺配备的人员及时到位,配备专业人员,未经招标人同意,成交人不得擅自更换或者减少上述人员。
根据现场施工情况,保证监理人员每天到场数量,招标人有权根据监理现场人员到位情况,要求其增加专业人员,监理单位必须服从,否则,视同成交人违约,招标人有权中止合同履行。
8、对投标人人员的配备要求
执业资格专业岗位人员配额
国家级注册监理
工程师
市政专业总监理工程师1人(不允许外聘、返聘)注册造价工程师/ 造价1人
监理工程师
市政专业总监代表1人(不允许外聘、返聘)市政专业土建2人
机电安装、电气
机电安装1人
及相关专业
监理员/ 资料1人
/ 安全1人
合计8人
人员配备通则:
1、表中所列监理人员配额为最低限度;且在本工程服务期内,不能在其他工程项目上重复任职。
2、各类助理人员配额由监理单位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项目实际情况提供。
3、造价岗位如配备国家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无须具备监理员或以上执业资格。
4、安全岗位如配备国家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无须具备监理员或以上执业资格。
5、试验岗位如配备实验师或实验员,无须具备监理员或以上执业资格。
6、相近专业是指招标文件要求专业和投标文件配备专业之间为建设部、水利部、交通部等不同行业(部门)定义的具备同一或类似功能的专业关系,或要求专业的功能涵盖在配备专业之中。
例如:建设部的市政公用工程与交通部的道路与桥梁工程为相近专业。
三、报价要求
本项目采用费率报价,合同签订时的监理费率以成交人的最终承诺报价(费率)为准,最终监理服务费=工程决算审定价格×监理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