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数据分析2018版
{业务管理}检验检疫综合业务管理系统
(业务管理)检验检疫综合业务管理系统CIQ2000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录入指南通关业务司二〇〇八年十壹月目录1.出入境货物报检数据录入11.1.出境货物报检数据录入11.1.1.报检类别的确定11.1.1.1.壹般报检11.1.1.2.预检11.1.1.3.核查货证11.1.1.4.验证21.1.2.有关数据项录入的基本要求21.1.3.木质包装和集装箱申报要求71.1.4.货物进出保税区申报要求71.2.入境货物报检数据录入71.2.1.报检类别的确定71.2.1.1.壹般报检71.2.1.2.流向81.2.1.3.验证81.2.2.有关数据项录入的基本要求91.3.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报检数据录入131.3.1.报检类别的确定131.3.2.有关数据项录入的基本要求142.检验检疫结果登记数据录入172.1.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结果登记数据录入172.1.1.综合登记区172.1.2.报检货物信息区182.1.3.货物登记区182.1.4.检验检疫内容登记区192.1.4.1.检验结果登记区202.1.4.2.检疫结果登记区212.1.4.3.检验检疫不合格情况登记222.1.4.3.1.检验不合格区222.1.4.3.2.检疫不合格区232.1.4.3.3.综合不合格区232.1.4.3.4.放行数据区232.1.4.4.检验项目登记242.1.4.5.疫情登记252.1.4.6.木质包装结果登记区252.1.4.7.集装箱结果登记区262.1.4.8.预防性卫生处理登记区262.1.4.9.鉴定结果登记262.2.包装鉴定结果登记录入27为了规范CIQ2000系统各数据项的录入,提高业务管理原始信息的采集质量,完善统计数据,依据CIQ2000系统使用手册和《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业务数据规范》编制本指南。
1.出入境货物报检数据录入1.1.出境货物报检数据录入1.1.1.报检类别的确定出境货物报检类别分为:壹般报检、预检、核查货证和验证。
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2018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38号
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2018修改)正文:----------------------------------------------------------------------------------------------------------------------------------------------------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2008年6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8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工作,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海关依法履行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查封、扣押是指海关为履行检验检疫职责依法实施的核查、封存或者留置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条海关总署负责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查封、扣押的实施。
第四条海关实施查封、扣押应当适当,以最小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为原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实施的查封、扣押,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海关实施的查封、扣押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海关违法实施查封、扣押造成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章适用范围和管辖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实施查封、扣押:(一)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经书面审查、现场查验、感官检查或者初步检测后有证据证明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二)非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经抽查检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的生产经营场所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五)在涉及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中,存在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
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2018修改)
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2018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04.28•【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2001年9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号发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健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以各种方式出入境(包括过境)的货物、物品的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
本规定所称“预警”是指为使国家和消费者免受出入境货物、物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或潜在危害而采取的一种预防性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工作。
海关总署设立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预警办公室),负责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的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章信息收集与风险评估第四条海关总署根据出入境货物、物品的特点建立固定的信息收集网络,组织收集整理与出入境货物、物品检验检疫风险有关的信息。
第五条风险信息的收集渠道主要包括:通过检验检疫、监测、市场调查获取的信息,国际组织和国外机构发布的信息,国内外团体、消费者反馈的信息等。
第六条预警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收集的信息进行筛选、确认和反馈。
第七条根据有关规定,并参照国际通行作法,海关总署组织对筛选和确认后的信息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的类型和程度。
第三章风险预警措施第八条根据确定的风险类型和程度,海关总署可对出入境的货物、物品采取风险预警措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12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12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06.04•【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18.06.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12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近期,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抽检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方便食品,糕点,酒类,肉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蜂产品,水果制品,特殊膳食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等11类食品556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538批次,不合格样品18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具体情况通告如下:一、总体情况: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45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
方便食品36批次,不合格样品3批次。
糕点26批次,不合格样品3批次。
酒类38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
肉制品20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8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
蔬菜制品113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
食用农产品156批次,不合格样品6批次。
蜂产品34批次,水果制品35批次,特殊膳食食品35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一)宁波市鄞州下应美购超市销售的标称厦门好士多食品有限公司出品、龙海市真好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青豆(蒜香味),酸价(以脂肪计)检出值为5.2mgKOH/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3mgKOH/g)高出73.3%。
初检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复检机构为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
(二)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成都交大路分店销售的标称贵阳恒昌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巴旦木,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85g/kg。
国家标准规定不得使用。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8第三次修正)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8第三次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11.23•【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施行日期】2018.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检疫正文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2年8月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6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人类传染病及其医学媒介生物、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经国境传入、传出,保护人体健康和农、林、牧、渔业以及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入境人员,是指出入境的旅客(包括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的外交代表)和交通工具的员工以及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携带物,是指出入境人员随身携带以及随所搭乘的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托运的物品和分离运输的物品。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出入境人员携带下列物品,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检疫:(一)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二)出入境生物物种资源、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三)出境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四)出入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以下简称“特殊物品”);(五)出入境的尸体、骸骨等;(六)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或者可能传播传染病的出入境的行李和物品;(七)其他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检疫的携带物。
大学动植物检疫考试(习题卷2)
大学动植物检疫考试(习题卷2)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101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针对进境粮食全流程监管的系统是_________。
A)新一代查验管理系统B)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系统C)进境粮食检验检疫管理系统D)进境粮食后续监管管理系统答案:C解析:《进境粮食检验检疫管理系统的应用》微课程2.[单选题]毛类每份取样量为_________。
A)10gB)20gC)40gD)50g答案:D解析:《2021年度进境动物源性饲料疫病监测计划》3.[单选题]《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SPS)要求成员国必须在____的基础上行使各项措施,杜绝成员滥用措施,使之成为非法贸易壁垒的可能。
A)风险评估B)等效性C)协调一致D)透明度答案:A解析:《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4.[单选题]我国于_________首次确认传入牛结节性皮肤病。
A)2017年6月B)2018年8月C)2019年8月D)2020年6月答案:C解析:OIE疫情通报5.[单选题]出境水果果园及包装厂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____。
A)3年B)4年C)5年D)6年答案:A解析:C)初步判定为重大动物疫情D)确诊答案:C解析:《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7.[单选题]进境重大动物疫情预警分为______。
A)2级B)3级C)4级D)5级答案:B解析:《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8.[单选题]携带《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以外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在进境时向______申报并接受检疫。
A)出入境边防检查站B)海关C)农业部门D)G安部门答案:B解析:9.[单选题]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____。
A)2年B)3年C)4年D)5年答案:B解析:10.[单选题]进境猪皮重点监控疫病是_________。
A)非洲猪瘟B)炭疽C)口蹄疫D)布氏杆菌病答案:A解析:《2021年度进境动物源性饲料疫病监测计划》11.[单选题]进境散装粮食,无特殊原因,须经锚地____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靠泊卸货。
海关总署人教司关于原出入境检验系统2018年拟录用公务员公告
【导语】根据2018年度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公务员⼯作有关要求,经过笔试、⾯试、体检和考察等程序,由于机构改⾰职能划转,现由海关总署⼈教司对确定为原出⼊境检验检疫系统拟录⽤公务员的郭海姗等758⼈予以公⽰。
⽆忧考的⼩编提醒您公⽰期间如有问题,请向原报考职位所在的单位反映,具体联系⽅式详见附件。
公⽰时间:2018年5⽉28⽇-6⽉1⽇(5个⼯作⽇) 【公务员录⽤规定(试⾏)_公⽰】 第⼆⼗⼋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录⽤⼈员名单,向社会公⽰。
公⽰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
第⼆⼗九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各级招录机关拟录⽤⼈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条新录⽤的公务员试⽤期为⼀年。
试⽤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的公务员进⾏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
试⽤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试⽤期不合格的,取消录⽤。
中央机关取消录⽤的,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地⽅各级机关取消录⽤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附件:附件2:原出⼊境检验检疫系统招录职位公⽰监督电话及联系地址序号原招录单位监督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1原北京出⼊境检验检疫局010-********北京市朝阳区甜⽔园街6号1000262原天津出⼊境检验检疫局022-********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街51号3004573原河北出⼊境检验检疫局0311-********河北省⽯家庄市和平西路318号0500514原⼭西出⼊境检验检疫局0351-*******⼭西省太原市漪汾街8号0300245原内蒙古出⼊境检验检疫局0471-*******、4341754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街12号0100206原辽宁出⼊境检验检疫局0411-********辽宁省⼤连市中⼭区长江东路60号1160017原吉林出⼊境检验检疫局0431-********吉林省长春市普阳街1301号1300628原⿊龙江出⼊境检验检疫局0451-********⿊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科技⼀街728号1500289原上海出⼊境检验检疫局021-********上海市浦东新区民⽣路1208号20013510原江苏出⼊境检验检疫局025-********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99号21000111原浙江出⼊境检验检疫局0571-********杭州市上城区富春路126号31001612原安徽出⼊境检验检疫局0551-********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329号230022原福建出⼊境检验13检疫局0591-********福州市⿎楼区湖东路312号350001 14原厦门出⼊境检验检疫局0592-*******厦门市湖⾥区东渡路118号36101215原江西出⼊境检验检疫局0791-********南昌市红⾕滩新区赣江南⼤道2666号33000216原⼭东出⼊境检验检疫局0532-********⼭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中⼭路2号26600117原⼴东出⼊境检验检疫局020-********⼴东省⼴州市珠江新城花城⼤道66号51062318原深圳出⼊境检验检疫局0755-********⼴东省深圳市福⽥区福强路1011号51804519原珠海出⼊境检验检疫局0756-*******⼴东省珠海市银桦路501号51900020原海南出⼊境检验检疫局0898-********海⼝市海秀西路9号海⼝海关海秀办公区57031121原⼴西出⼊境检验检疫局0771-*******⼴西南宁市滨湖路38号53002822原贵州出⼊境检验检疫局0851-********贵州省贵阳市观⼭湖区黔灵⼭路268号55008123原云南出⼊境检验检疫局0871-********昆明市西⼭区滇池路429号65022824原陕西出⼊境检验检疫局029-********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10号71006825原⽢肃出⼊境检验检疫局0931-*******⽢肃省兰州市嘉峪关东路387号73002026原青海出⼊境检验检疫局0971-*******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海湖⼤道11号81001627原新疆出⼊境检验检疫局0991-*******乌鲁⽊齐市南湖北路116号乌鲁⽊齐海关南湖办公区83006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规范》的通知-国质检通[2002]26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规范》的通知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规范》的通知(2002年9月10日国质检通[2002]263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现将《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规范》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本规范第二十六条上报时间,暂按现行规定执行,新的上报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规范附件: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以下简称“业务统计”)工作,确保业务统计数据、资料的准确、及时、全面,有利于数据、资料系统地采集、整理、加工和使用,提高业务统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管理办法》、《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原始数据的收集、处理,以及业务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加工和使用等工作环节中涉及的所有检验检疫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行为。
第三条业务统计行为规范遵循以下原则:(一)涉及检验检疫业务原始数据的收集、处理,以及业务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加工和使用等工作环节的检验检疫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都有相应的统计行为责任。
(二)凡各级统计管理部门能提供的业务统计数据、资料,不搞重复调查,在检验检疫日常工作中做到数据共享。
(三)检验检疫系统报送业务统计数据、资料,一般应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需要对外报送、提供或公布的检验检疫业务统计数据资料,须经统计管理部门核实并报主管领导审批。
(四)对有保密要求的业务统计数据、资料,应按密级传递、使用和保存。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法规类别】进出口商品检验【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40号令【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8.05.29【实施日期】2018.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2015年2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1号公布根据2016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报检行为,维护正常的检验检疫工作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报检企业的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报检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报检企业,包括自理报检企业和代理报检企业。
自理报检企业,是指向海关办理本企业报检业务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出口货物的生产、加工单位办理报检业务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自理报检企业的规定管理。
代理报检企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为委托人向海关办理报检业务的境内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报检人员,是指负责向海关办理所在企业报检业务的人员。
报检企业对其报检人员的报检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五条报检企业办理报检业务应当向海关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报检企业备案表》;(二)《报检人员备案表》及报检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三)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应当提交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18第三次修正)
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18第三次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11.23•【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施行日期】2018.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4年5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2号公布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通过各种方式(包括贸易、来料加工、邮寄、携带、生产、代繁、科研、交换、展览、援助、赠送以及其他方式)进出境的转基因产品的检验检疫。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转基因产品”是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转基因生物与产品。
第四条海关总署负责全国进出境转基因产品的检验检疫管理工作,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转基因产品的检验检疫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海关总署对过境转移的农业转基因产品实行许可制度。
其他过境转移的转基因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进境检验检疫第六条海关总署对进境转基因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及其产品和食品实行申报制度。
第七条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境报检手续时,应当在《入境货物报检单》的货物名称栏中注明是否为转基因产品。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修改)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04.28•【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施行日期】2018.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进出口食品监管正文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月2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境(含过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用于加工、非繁殖用途的禾谷类、豆类、油料类等作物的籽实以及薯类的块根或者块茎等。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内进出境粮食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海关总署及主管海关对进出境粮食质量安全实施风险管理,包括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组织开展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准入,包括产品携带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与审查、确定检验检疫要求、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等。
第五条进出境粮食收发货人及生产、加工、存放、运输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并实施粮食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疫情防控体系,对进出境粮食质量安全负责,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进境检验检疫第一节注册登记第六条海关总署对进境粮食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实施注册登记管理的进境粮食境外生产加工企业,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海关总署推荐。
出入境检验检疫1
出入境检验检疫11. 简介出入境检验检疫是指国际旅行和进出口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
旅行者和货物需要在出入境时接受检验检疫,以确保不携带有害物质或疾病,并预防疫情传播和疾病扩散。
本文将介绍出入境检验检疫的重要性、工作流程和责任。
2. 重要性出入境检验检疫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首先,检验检疫能够防止疫情的传播。
某些国家或地区可能存在一些特定的疫情或疾病,通过检验检疫,可以确保不会将这些疫情或疾病带入其他国家或地区。
其次,检验检疫可以预防疾病的扩散。
在某些情况下,旅行者可能携带有害物质或疾病,如果不经过检验检疫,这些物质或疾病可能会在目的地传播,给当地人民的生命和健康带来风险。
最后,检验检疫能够保护国家的经济利益。
通过对进出口货物的检验检疫,国家可以防止危害经济安全的物质进入境内。
3. 工作流程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工作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3.1. 申报和登记旅行者或货物所有者在抵达入境口岸或出境口岸时,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和登记。
他们需要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文件,以便进行后续的检验检疫工作。
3.2. 初次检查和筛查在申报和登记后,旅行者或货物将接受初次检查和筛查。
这个阶段的目的是对旅行者或货物进行初步的检查,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详细的检验检疫工作。
如果在初次检查和筛查中发现可能存在问题或风险的情况,旅行者或货物将被要求接受详细的检验和检疫。
在这个阶段,检验员将对旅行者或货物进行各种检验和检疫程序,包括实验室检测、身体检查、货物拆包检查等。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不携带有害物质或疾病,并保护当地人民的生命和健康。
3.4. 结果判定和处理根据详细检验和检疫的结果,检验员将进行结果判定和处理。
如果旅行者或货物符合检验检疫的要求,他们将被允许入境或出境。
如果不符合要求,可能会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比如隔离旅行者、销毁货物等。
4. 责任出入境检验检疫涉及多个相关方的责任。
以下是各方的主要责任:国家检验检疫机构是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主要责任方,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并组织实施检验检疫工作。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8年)
A/B
A
66 3504001000 蛋白胨
A/B
A
其他编号未列名蛋白质及其衍生物(包括蛋白胨的衍生
67 3504009000
A/B
A
物及皮粉(不论是否加入铬矾))
68 3507100000 粗制凝乳酶及其浓缩物
A/B
A
69 3507901000 碱性蛋白酶
A/B
A
70 3507902000 碱性脂肪酶
A/B
A
53 2936290010 胆钙化醇(不论是否溶于溶剂)
A/B
A
54 2936290090 其他未混合的维生素及其衍生物(不论是否溶于溶剂) A/B
A
55 2936901000 维生素 AD3(包括天然浓缩物,不论是否溶于溶剂)
A/B
A
维生素原,混合维生素原、其他混合维生素及其衍生物
56 2936909000
A/B
A
18 2835311000 食品级的三磷酸钠(三聚磷酸钠)
A/B
A
19 2835391100 食品级的六偏磷酸钠
A/B
A
20 2836300000 碳酸氢钠(小苏打)
A/B
A
21 2836500000 碳酸钙(碳酸钙(包括轻质和重质碳酸钙))
A/B
A
22 2836991000 碳酸镁
A/B
A
A/B
A
(包括天然浓缩物,不论是否溶于溶剂)
57 2938909020 甘草酸盐类
A/B
A
58 2940001000 木糖
A/B
A
其他化学纯糖,糖醚、糖酯及其盐(蔗糖、乳糖、麦芽
59 2940009000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20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20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07.23•【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20号•【施行日期】2018.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20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近期,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抽检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蛋制品、罐头、乳制品和食用农产品等7类食品722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714批次,不合格样品8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具体情况通告如下:一、总体情况:薯类和膨化食品45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
水产制品102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
食用农产品116批次,不合格样品6批次。
茶叶及相关制品138批次,蛋制品40批次,罐头62批次,乳制品219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一)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北京立水桥商场销售的标称深圳市洋一食品有限公司经销的UCA木薯片(原味)(原产国:马来西亚),铅(以Pb计)检出值为1.63mg/k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5mg/kg)高出2.26倍。
初检机构为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复检机构为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二)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广州番禺商场销售的标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三源食品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海带丝,铅(以Pb计)检出值为1.4mg/k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1.0mg/kg)高出40.0%。
初检机构为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省制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复检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上海南汇分公司销售的不知火柑,丙溴磷检出值为0.49mg/k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2mg/kg)高出1.45倍。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8年)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8年)2018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表序号。
HS编码。
HS名称。
海关监管条件1.xxxxxxxx00 供居住或野营用厢式挂车及半挂车。
A2.xxxxxxxx90 皮革制外底皮革面短筒靴(过踝)。
A3.xxxxxxxx90 皮革制外底皮革面过脚踝但低于小腿的短筒靴。
A4.xxxxxxxx90 其他皮革制面的短筒靴(过踝)。
A5.xxxxxxxx90 其他皮革制面过脚踝但低于小腿的短筒靴。
A6.xxxxxxxx00 牙刷。
A7.xxxxxxxx00 硅藻土(表观比重不超过1)。
A8.xxxxxxxx00 化学纯氧化镁。
A9.xxxxxxxx00 微晶石蜡。
A10.xxxxxxxx00 其他二氧化硅。
A11.xxxxxxxx00 氧化锌。
A12.xxxxxxxx00 氯化钙。
A13.xxxxxxxx00 氯化镁。
A14.xxxxxxxx00 硫酸镁。
A15.xxxxxxxx00 硫酸亚铁。
A16.xxxxxxxx00 硫酸锌。
A17.xxxxxxxx00 食品级的正磷酸氢钙(磷酸二钙)。
A18.xxxxxxxx00 食品级的三磷酸钠(三聚磷酸钠)。
A19.xxxxxxxx00 食品级的六偏磷酸钠。
A20.xxxxxxxx00 碳酸氢钠(小苏打)。
A21.xxxxxxxx00 碳酸钙(包括轻质和重质碳酸钙)。
A22.xxxxxxxx00 碳酸镁。
A23.xxxxxxxx00 芳樟醇。
A24.xxxxxxxx00 甘露糖醇。
A25.xxxxxxxx00 丙三醇(甘油)。
A26.xxxxxxxx00 木糖醇。
A27.xxxxxxxx00 肌醇。
A28.xxxxxxxx00 乙酸钠。
A/B29.xxxxxxxx01 硬脂酸(纯度在90%及以上)。
A/B30.xxxxxxxx00 己二酸。
A/B2018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表已经发布。
2018年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要点
2018年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要点
2018年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要点**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全面落实中国质量大会和全国质检工作会议精神,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依法行政,勇于创新,不断完善科学高效的检验检疫监管体系,着力构建权责一致的内部管理机制,推动**检验检疫事业改革新发展,为切实维护国门安全、促进**经济健康较快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围绕以上要求,2018年全局要着重把握以下要点:一、依法行政,严明规范履职 1.全面深刻理解依法行政与改革创新的关系,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履行职责,以法治思维开展更高层次、更系统的改革创新。
2.依据法律核心要义开展改革创新研究,积极探索有利于法律实施的创新机制,争取参与质检总局组织的改革创新研究。
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推进政策理论研究成果落地。
3.坚持检验检疫业务工作主线,认真梳理有关法律法规,准确理解法律核心要义。
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评估清理工作,不断完善法规制度。
依法开展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探索建立责任追查制度。
4.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内外部监督机制,强化业务督察和对外稽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做好12365投诉举报处理、信访工作及行政复议工作。
5.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坚持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做好“六五”普法总结验收,营造法治文化氛围。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2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2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08.20•【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24号•【施行日期】2018.08.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2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抽检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蜂产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肉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食用农产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9类食品750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724批次,不合格样品26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具体情况通告如下:一、天猫商城纤手食品旗舰(经营者为江苏正林食品有限公司)在天猫(网站)销售的标称江苏正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香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2.5g/100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80g/100g)高出2.1倍。
检验机构为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二、天猫商城好迪食品旗舰店(经营者为常州市吕蒙商贸有限公司)在天猫(网站)销售的标称江苏茂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焦糖味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0.92g/100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80g/100g)高出15.0%。
检验机构为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三、天猫商城信礼坊旗舰店(经营者为上海索伊贸易有限公司)在天猫(网站)销售的标称江苏味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花生,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10g/kg。
国家标准规定不得使用。
初检机构为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复检机构为国家加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京)。
四、天猫商城华味亨旗舰店(经营者为杭州华味亨食品有限公司)在天猫(网站)销售的标称杭州华味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淮盐花生(油炸类炒货),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0.68g/100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50g/100g)高出36.0%。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2018第四次修正)
出⼊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2018第四次修正)⽂号:中华⼈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43号颁布⽇期:2018-11-23执⾏⽇期:2018-11-23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报检资格第三章⼊境报检第四章出境报检第五章报检及证单的更改第六章报检时限和地点第七章附则(1999年12⽉17⽇国家出⼊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6号发布根据2018年3⽉6⽇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2018年4⽉28⽇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2018年5⽉29⽇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1⽉23⽇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出⼊境检验检疫报检管理,规范报检⾏为,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进出⼝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民共和国国境卫⽣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民共和国⾷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出⼊境检验检疫报检/申报的⾏为均适⽤本规定。
第三条报检范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输⼊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证书⽅准⼊境的;(三)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四)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
第四条报检⼈在报检时应填写规定格式的报检单,提供与出⼊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单证资料,按规定交纳检验检疫费。
第五条报检单填制要求为:(⼀)报检⼈须按要求填写报检单所列内容;书写⼯整、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报检⽇期按海关受理报检⽇期填写。
(⼆)报检单必须加盖报检单位印章。
第⼆章报检资格第六条报检单位办理业务应当向海关备案,并由该企业在海关备案的报检⼈员办理报检⼿续。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18修改)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18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04.28•【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0年1月11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集装箱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所规定的集装箱,包括出境、进境和过境的实箱及空箱。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集装箱进出境前、进出境时或过境时,承运人、货主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报检人),必须向海关报检。
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对报检集装箱实施检验检疫。
第五条过境应检集装箱,由进境口岸海关实施查验,离境口岸海关不再检验检疫。
第二章进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第六条进境集装箱应按有关规定实施下列检验检疫:(一)所有进境集装箱应实施卫生检疫;(二)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验检疫物的,以及箱内带有植物性包装物或辅垫材料的集装箱,应实施动植物检疫;(三)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的其他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集装箱,按有关规定、约定实施检验检疫。
第七条进境集装箱报检人应当向进境口岸海关报检,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提运或拆箱。
第八条进境集装箱报检时,应提供集装箱数量、规格、号码、到达或离开口岸的时间、装箱地点和目的地、货物的种类、数量和包装材料等单证或情况。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18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38号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18修改)正文:----------------------------------------------------------------------------------------------------------------------------------------------------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05年1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9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方法》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要求》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海关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海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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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数据分析2018版
序言
海南省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数据分析从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批次,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不合格批次,出入境货物货值,出入境不合格货物货值等重要因素进行分析,剖析了海南省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现状、趋势变化。
海南省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数据分析相关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均请注明出处。
借助对数据的发掘及分析,提供一个全面、严谨、客观的视角来了解海南省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现状及发展趋势。
海南省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分析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等权威部门。
海南省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数据分析以数据呈现方式客观、多维度、深入介绍海南省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真实状况及发展脉络,为机构和个人提供必要借鉴及重要参考。
目录
第一节海南省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现状概况 (1)
第二节海南省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批次指标分析 (3)
一、海南省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批次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批次现状统计 (3)
三、海南省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批次占全国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批次比重统计 (3)
四、海南省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批次(2015-2017)统计分析 (4)
五、海南省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批次(2016-2017)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批次(2015-2017)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批次(2016-2017)变动分析 (5)
八、海南省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批次同全国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批次(2016-2017)变动对
比分析 (6)
第三节海南省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不合格批次指标分析 (7)
一、海南省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不合格批次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不合格批次现状统计分析 (7)
三、海南省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不合格批次占全国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不合格批次比重统
计分析 (7)
四、海南省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不合格批次(2015-2017)统计分析 (8)
五、海南省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不合格批次(2016-2017)变动分析 (8)
六、全国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不合格批次(2015-2017)统计分析 (9)
七、全国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不合格批次(2016-2017)变动分析 (9)
八、海南省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不合格批次同全国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不合格批次
(2016-2017)变动对比分析 (10)
第四节海南省出入境货物货值指标分析 (11)
一、海南省出入境货物货值现状统计 (11)
二、全国出入境货物货值现状统计分析 (11)
三、海南省出入境货物货值占全国出入境货物货值比重统计分析 (11)
四、海南省出入境货物货值(2015-2017)统计分析 (12)
五、海南省出入境货物货值(2016-2017)变动分析 (12)
六、全国出入境货物货值(2015-2017)统计分析 (13)
七、全国出入境货物货值(2016-2017)变动分析 (13)
八、海南省出入境货物货值同全国出入境货物货值(2016-2017)变动对比分析 (14)
第五节海南省出入境不合格货物货值指标分析 (15)
一、海南省出入境不合格货物货值现状统计 (15)
二、全国出入境不合格货物货值现状统计 (15)
三、海南省出入境不合格货物货值占全国出入境不合格货物货值比重统计 (15)
四、海南省出入境不合格货物货值(2015-2017)统计分析 (16)
五、海南省出入境不合格货物货值(2016-2017)变动分析 (16)
六、全国出入境不合格货物货值(2015-2017)统计分析 (17)
七、全国出入境不合格货物货值(2016-2017)变动分析 (17)
八、海南省出入境不合格货物货值同全国出入境不合格货物货值(2016-2017)变动对比分析 (18)
图表目录
表1:海南省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现状统计表 (1)
表2:海南省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批次现状统计表 (3)
表3:全国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批次现状统计表 (3)
表4:海南省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批次占全国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批次比重统计表 (3)
表5:海南省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批次(2015-2017)统计表 (4)
表6:海南省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批次(2016-2017)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4)
表7:全国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批次(2015-2017)统计表 (5)
表8:全国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批次(2016-2017)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5)
表9:海南省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批次同全国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批次(2016-2017)变动对比统计表 (6)
表10:海南省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不合格批次现状统计表 (7)
表11:全国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不合格批次现状统计表 (7)
表12:海南省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不合格批次占全国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不合格批次比重统计表 (7)
表13:海南省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不合格批次(2015-2017)统计表 (8)
表14:海南省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不合格批次(2016-2017)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8 表15:全国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不合格批次(2015-2017)统计表 (9)
表16:全国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不合格批次(2016-2017)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9)
表17:海南省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不合格批次同全国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不合格批次(2016-2017)变动对比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10)
表18:海南省出入境货物货值现状统计表 (11)
表19:全国出入境货物货值现状统计分析表 (11)
表20:海南省出入境货物货值占全国出入境货物货值比重统计表 (11)
表21:海南省出入境货物货值(2015-2017)统计表 (12)
表22:海南省出入境货物货值(2016-2017)变动分析表(比上年增长%) (12)
表23:全国出入境货物货值(2015-2017)统计表 (13)
表24:全国出入境货物货值(2016-2017)变动分析表(比上年增长%) (13)
表25:海南省出入境货物货值同全国出入境货物货值(2016-2017)变动对比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14)
表26:海南省出入境不合格货物货值现状统计表 (15)
表27:全国出入境不合格货物货值现状统计表 (15)
表28:海南省出入境不合格货物货值占全国出入境不合格货物货值比重统计表 (15)
表29:海南省出入境不合格货物货值(2015-2017)统计表 (16)
表30:海南省出入境不合格货物货值(2016-2017)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16)
表31:全国出入境不合格货物货值(2015-2017)统计表 (17)
表32:全国出入境不合格货物货值(2016-2017)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17)
表33:海南省出入境不合格货物货值同全国出入境不合格货物货值(2016-2017)变动对比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