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汉市著名商标评定的要求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周黑鸭”等124件商标为“湖北省著名商标”的决定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周黑鸭”等124件商标为“湖北省著名商标”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6.28•【字号】鄂工商商广[2011]156号•【施行日期】2011.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周黑鸭”等124件商标为“湖北省著名商标”的决定(鄂工商商广〔2011〕156号)各市、州、县工商局,各相关企业: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大力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根据《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省工商局在全省组织开展了2010年度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
经过企业自愿申报,省工商局形式审查,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实质审查并投票表决,湖北日报公示等程序,省工商局决定,认定“周黑鸭”等124件商标为“湖北省著名商标”(名单见附件)。
希望被认定为“湖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进一步增强商标意识,加强企业商标管理与运用,规范使用“湖北省著名商标标志”,加大著名商标宣传力度,不断提高著名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扩大市场占有率,积极争创驰名商标,促进全省商标战略实施,为湖北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湖北省著名商标”要实施特别保护,有效保护著名商标专用权。
附件:2010年度“湖北省著名商标”名单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附件2010年度湖北省著名商标名单单位商标尼斯分类类别实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武汉市中东化工有限公司龙王及图1农用肥、过磷酸钙、混合肥宜昌山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鄂佳及图1 除杀菌剂钟祥市楚钟磷化有限公司楚钟及图1 过磷酸钙、复合肥、复混肥华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烁及图1 活性炭、钠盐荆门市熊兴化工有限公司熊丰1 肥料湖北祥云(集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红蕾及图1 复合肥湖北鄂东肥业有限公司芦凤及图1过磷酸钙、混合肥鄂州市广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丰及图1 农用肥、肥料、植物肥湖北省复合肥厂三元及图 1 过磷酸钙、混合肥湖北午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午时5 中成药、露剂湖北康欣农用药业有限公司生绿及图5 农药福格森(武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福格森5 医用营养品武汉同济现代医药有限公司图形5 人用药湖北葛店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紫韵5 人用药湖北民康制药有限公司民康新5 人用药,中药成药武汉联合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瑞克5 生血剂襄攀隆中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苗泰5 人用药、医药用糖浆黄石卫生材料药业有限公司神农草 5人用药武汉汉科彩色钢板有限公司图形6 金属建筑材料湖北省阳新县神力机械有限公司图形6 金属螺栓、螺母湖北新火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NTP7 轴承天门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天鹤及图7 纺织机钟祥市新宇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图形7 振动电机、振动机械湖北同方高科泵业有限公司图形7 真空泵、离心泵、泵湖北鄂南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鄂南起重及图7 起重机、升降设备武汉市汉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图形7 化学工业用电动机械武穴市兴雨泵业有限责任公司兴雨及图7 离心泵、混流泵武汉市晟洁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晟洁及图7 化学工业用电动机械湖北华亿电气有限公司图形9 电开关,配电盘武汉金牌电缆塑料有限公司大海金林9 电线,电缆武汉武湖电缆有限公司图形9 电线,电缆东风富士汤姆森调温器有限公司DFT9 调温器武汉雄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牵天及图9 电阻材料武汉华飞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图形9 电线、电缆武汉泰普变压器开关有限公司图形9 变压器开关武汉国灸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灸及图10 医用垫武汉金泉铝热焊接器材有限公司金泉及图11 焊剂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天龙12 卡车,货车、牵引车湖北荆江源车桥有限责任公司荆江及图12 车辆车轴湖北江南专用特种汽车有限公司江特及图12 洒水车、清洁车、消防车武汉江南锚链有限公司西昌及图12 电焊锚链钟祥市金祥汽车半轴有限公司金祥及图12 汽车半轴十堰瑞程传动轴有限公司瑞程及图12 车辆传动轴十堰龙腾达工业有限公司龙业及图12 汽车底盘汉川市娇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娇贝及图12 婴儿车武汉市木兰纸业有限公司文斌木兰16 瓦楞原纸(纸板)黄石华亿塑胶有限公司华熠及图17 塑料板、管鄂州市兴欣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天健及图17 塑料板、管武汉市荣生密封技术有限公司RSMF及图17 液压件、密封件湖北爱尔木业发展有限公司爱尔及图19 地板武汉博大鑫海木业制品有限公司爵士盾及图19 地板湖北泰尔美建材有限公司泰尔美19 石膏板恩施州老地方商贸有限公司老地方及图20 家具;沙发湖北崇阳天森实业有限公司天森及图20 家具;沙发湖北天佳日用品有限公司康达21 保温瓶湖北银丰棉花股份有限公司银丰及图22 未加工棉湖北惠丰纺织有限公司慧慧及图23 棉线和棉纱;纱湖北利美纺织有限公司利美达及图24 布;棉织品湖北玉烨服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恋。
武汉市商标品牌指导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武汉市商标品牌指导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笫一条为推进我市商标品牌建设,提升商标品牌指导服务效能,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1)676号)和《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开展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划内商标品牌指导站的设立、职责、评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标品牌指导站(以下简称指导站),指以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地理标志产业区、各大企业集团、大型商超市场、各类知识产权公益事业单位、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等实体机构为依托,面向本区域内市场主体提供商标地标品牌培育、保护、运用、管理和相关业务咨询等指导服务的公益性服务机构。
第二章申办条件与工作职责第三条设立指导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本区域市场主体对商标品牌指导服务需求明显;(二)申报主体具备一定的商标品牌服务工作基础,应设1名站长和至少1名熟悉商标工作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具备建立台账管理、系统分析数据、解答常见问题等能力;(三)申报主体能为指导站提供相对独立、固定的办公场所及方便商标查询的自助终端或电脑设备、商标业务方面的书籍,能满足日常接待、会议、宣传、培训、指导等活动开展需要;(四)申报主体能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指导站正常开展工作。
第四条指导站应建立以下制度:(一)信息公示制度。
指导站应将工作职责、工作人员和辖区市场所联络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上墙公示,及时发布展示最新商标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二)档案管理制度。
指导站应采集服务区域内市场主体未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信息资源、驰名商标信息、闲置商标信息、商标品牌培育发展信息、各类品牌荣誉信息等,建立相应的电子数据库和纸质档案;(三)联络员制度。
指导站应设专人与市局联络,市局建立联络员名册,双方定期联络,及时互通信息,了解企业需求,增强商标品牌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四)信息报送制度。
著名商标申请需要的条件和材料
著名商标申请需要的条件和材料商标是商业活动中重要的一环,它是企业品牌的识别标记,可以用于区分不同企业生产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
通过商标,消费者可以方便地识别自己喜欢的品牌,并对其信任、认可和忠诚。
因此,很多企业都会在商标方面下大功夫,创造出自己独特的商标,以此提升品牌价值。
著名商标申请是商标注册中的一种特殊类型,它的标准和普通商标申请不同。
下面介绍一些著名商标申请时需要注意的条件和材料。
一、申请著名商标需要的条件1.知名度高:商标的知名度是申请著名商标的最基本条件,只有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的商标才能申请成为著名商标。
知名度的评判是以商标被消费者认可程度为基础,以商标在市场、公众视野中的影响力、可见度、公信力和稳定性等方面为判断标准。
2.具有较长的使用时间:拥有较长的使用时间是申请著名商标的重要条件之一。
企业需要拥有较长时间的商标使用记录,显示出商标的长期发展和稳定性。
3.知名度广泛:商标知名度的广泛性也是可作为考虑因素之一。
商标在全国各地区、各行业中广泛使用并备受关注,更容易成为著名商标。
二、申请著名商标需要的材料1.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注册申请书是申请商标注册的必要材料,根据著名商标的要求,申请书需要详细说明商标的使用情况、影响力、稳定性和知名度等信息。
2.商标样本:商标样本是商标申请必备材料,用于申请人向商标注册局展示其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在申请著名商标时,商标样本需要体现商标的特殊性、显著性和识别度。
3.商标注册证书、商标使用声明和商标转让声明等相关证明。
4.商标使用证明:商标使用证明是证明商标已被广泛使用的必要材料,应提交相关商品销售记录、广告投入情况、商标授权使用等证明,以证明商标确实具有影响力和知名度。
5.商标使用范围证明:商标使用范围证明是证明商标在哪些领域被使用过的有效材料,应包括商标的使用范围、商品等相关信息。
总之,不论是申请普通商标还是著名商标,申请者都需要耐心、细心地准备各种申请材料,以保证申请成功。
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XX省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商标信誉,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及商标知名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省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有效注册商标。
本省行政区域内XX省著名商标的认定、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XX省著名商标的认定、管理和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XX省著名商标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并协助做好认定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商务、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XX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XX省著名商标的认定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商标所有人争创XX省著名商标,对成绩显著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请和认定第六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设立XX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负责XX省著名商标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下设办公室,负责审查XX省著名商标申请认定材料并承担对初审、复审异议的复审及XX省著名商标评审的其他工作。
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XX省著名商标的复审、实地复核工作;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XX省著名商标的初审、实地核查工作。
第七条评审委由工商、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商务、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及法律、科技、经济等相关行业代表、专家组成。
第八条评审委委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评审委委员与其申请认定的XX省著名商标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要求其回避。
评审委委员的回避由评审委主任决定;评审委主任的回避由评审委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申请认定XX省著名商标可以由商标所有人提出,也可以由商标所有人和独占许可人共同提出。
著名商标认定所需材料
著名商标认定所需材料著名商标认定所需材料商标是企业的一种重要财产,也是品牌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商业竞争中,著名商标能够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商业价值和竞争优势。
因此,许多企业都争相申请著名商标的认定,以取得更大的商业利益。
那么,著名商标到底应该如何认定呢?下面,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著名商标认定所需材料。
1.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是著名商标申请认定的必备材料。
商标注册证是商标所有人的重要证明,证明该商标已被注册、得到法律保护。
因此,如果企业想要申请著名商标认定,就必须提供商标注册证。
2.品牌形象材料品牌形象是著名商标的核心,也是著名商标认定的重要因素。
因此,企业在申请著名商标认定时,应该提供尽可能详细的品牌形象材料,包括企业的品牌形象介绍、形象照片、广告宣传等材料,以证明该商标在市场上具有独特的品牌形象,能够有效地吸引消费者的关注,具有很强的市场竞争能力。
3.商标使用证明材料商标在市场上的使用情况是著名商标认定的关键因素之一。
因此,在申请著名商标认定时,企业需要提供充分的商标使用证明材料。
这些证明材料应该包括商标使用的时间、范围、地域等情况,以证明该商标已经在市场上长期使用,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公众认可度。
4.知识产权保护证明材料知识产权的保护是著名商标认定的重要基础。
因此,在申请著名商标认定时,企业需要提供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证明材料,如商标诉讼、仲裁、调解案件的裁决书、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书等,以证明该商标已经获得了法律保护,并且具有独特的知识产权价值。
5.市场反映证明材料市场反映是著名商标认定的另一个关键因素。
因此,在申请著名商标认定时,企业需要提供详细的市场反映证明材料,如消费者反馈、社会公众的反应,以证明该商标在市场上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公众认可度,能够有效地吸引消费者的关注。
总之,著名商标的认定需要提供丰富的材料证据,这些证据应该包括商标注册证、品牌形象材料、商标使用证明材料、知识产权保护证明材料、市场反映证明材料等。
著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自著名商标被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著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该企业名称;已经登记的,著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机关予以撤销该企业名称。
著名商标产品质量要求:
产品质量要达到双优,公司质量、环境、安全管理达到国际标准,通过国家权威机构认证认可。
六、该商标的广告宣传面广、覆盖地域大;
七、该商标所有人有较强的商标意识,有完善的商标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重视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
八、近三年商标所有人在实际使用该商标时未发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九、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该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并有较广泛的销售区域。
著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中国的著名商标 中国以省、(直辖)市一级名誉商标评选中使用,并常在地方法规中出现。
著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标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衡量和界定:
一、该商标注册和实际使用都必须满三年以上(含三年);
二、该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深受消费者(用户)喜爱;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量大、销售区域广、市场占有率较高;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消费者(用户)对其投诉率低,售后服务好;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销量、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净利润、税收)在全省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规则方案
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规则方案知名商标是指在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商标,可以跨地域、商品或服务类别受到特殊保护。
知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可以保护商标持有人的利益,防止他人擅自使用或侵权。
下面是一个关于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规则方案,详细说明了相关的步骤和措施。
一、知名商标的认定程序1.申请:商标持有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局)提交一份认定申请,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和资料。
这些材料可以包括商标在公众中的知名度,商标证明文件,商标的使用情况和销售情况等。
2.审查:局将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
如果受理,则进行进一步的审核,包括对商标在公众中的知名度进行评估、对申请人以及相关证据进行调查等。
3.公告:局将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公告,公示一段时间。
公告期间,任何第三方可以向局提出异议,对商标的知名度和申请人的资格进行质疑。
4.复审:局将对申请进行复审,对异议进行审查和调查,并作出最终的认定决定。
认定决定一旦作出,将对公众公示,并在商标数据库中进行记录。
二、知名商标的保护措施1.禁止类似商标的注册:对于与知名商标相似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局可以拒绝受理或驳回。
这是保护知名商标的重要措施之一,可以防止他人擅自注册相似商标,造成混淆和误导。
2.禁止侵权行为:知名商标的持有人有权要求他人停止使用或侵权其商标。
一旦发现有人侵犯知名商标的权益,商标持有人可以向局申请取缔侵权行为,并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3.加强维权保护:知名商标的持有人应该加强对商标的监测和保护,及时发现和处理任何可能侵权的行为。
可以采取包括提起诉讼、提交投诉申请、发出警示函等各种措施,维护自身的商标权益。
4.加强宣传和管理:知名商标的持有人可以加强对商标的宣传和管理,提高商标的知名度和认可度。
可以通过广告、推广活动、赞助等方式,增加公众对商标的认知度和记忆度。
5.国际保护:对于具有国际知名度的商标,商标持有人可以在国际上申请保护。
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规则
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规则
【法规类别】驰名商标
【发布部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
【实施日期】2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规则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8年)
第一条为做好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推动企业争创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提高湖北省商标的竞争力,根据《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规定,制定本认定规则。
第二条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负责著名商标的评审、认定工作。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工商局,承担日常事务和协调工作。
第三条认定委员会成员单位由与商标事业发展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
者权益保护组织、高等院校等组成。
第四条认定委员会设立委员库,由上述单位各推荐二至三名熟悉商标业务、热心商标事业发展的人选组成。
总人数不少于40名,报省政府备案。
认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
由主管商标工作的领导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认定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委员因工作变动不能继续履职时,视实际情况由原单位予以补选。
第五条湖北省著名商标实行个案申请、集中认定的方式。
认定委员会每年6月和12月召开会议,对申报的湖北省著名商标进行认定。
第六条每次认定湖北省著名商标,由省工商局从认定委员会委员库中随机抽取至少11人,组成由主任委员负责的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集体行使认定职权。
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
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04.03•【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驰名商标认定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四号)《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8年4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年4月3日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著名商标是指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认定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及与该类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的认定、促进和保护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组织认定、管理和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商标所有人申请认定著名商标、著名商标争创驰名商标以及依法申请注册商标提供咨询、指导、帮助和服务。
第六条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实行自愿原则。
认定著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商标所有人提高商标知名度,争创著名商标,对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请和认定第八条商标所有人符合下列条件的,有权申请认定著名商标:(一)其商标为本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拥有的有效商标,且无权属争议;(二)其商标依法连续使用三年以上;(三)其商标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可靠、安全,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产量、销售量、市场占有率、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最新整理申请著名商标认定条件.docx
最新整理申请著名商标认定条件
申请著名商标认定条件
该商标注册和实际使用都必须满三年以上(含三年)
该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深受消费者(用户)喜爱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量大、销售区域广、市场占有率较高;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消费者(用户)对其投诉率低,售后服务好;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销量、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净利润、税收)在全省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该商标的广告宣传面广、覆盖地域大;
该商标所有人有较强的商标意识,有完善的商标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重视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
近三年商标所有人在实际使用该商标时未发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该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并有较广泛的销售区域。
武汉市工商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武汉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工商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武汉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3.18•【字号】武工商商广[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使用与管理,驰名商标认定正文武汉市工商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武汉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通知(武工商商广〔2009〕44号)各分局,各有关企业:根据《武汉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市政府令第181号,以下简称《办法》),市工商局决定开展2009年度武汉市著名商标(以下简称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时间自2009年3月20日起,申请人可本着自愿的原则,向住所地工商分局提出认定市著名商标申请,并填写《武汉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
申请人可从“武汉红盾信息网”(http:)下载《申请表》,也可直接到住所地工商分局领取。
工商分局受理申请日期截止为2009年6月20日。
二、认定条件认定条件继续执行《市工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及工作程序>的通知》(武工商商广[2008]9号,以下简称《认定条件及工作程序》)的有关规定,并另提出如下要求:(一)申请人原则上必须是商标所有权人(注册人)。
申请人被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二)一份《申请表》只能申请认定1件注册商标,以商标注册证号为准。
(三)商标所示商品(含服务,下同)近3年的主要经济指标,是指2006至2008年连续3年该商标所示商品所产生的直接经济数据,而非申请人多件商标所示商品产生的经济数据总和。
(四)申请人的纳税证明除包括申请人商标所示商品连续3年的纳税原始凭证以外,还应当提供由税务部门出具的商标所示商品近3年在本市纳税总额、纳税信用等级等证明。
(五)质量合格证明是指经市级(含市级,下同)以上质监部门出具的近3年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合格报告。
武汉市工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著名商标”标志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工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著名商标”标志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5.04•【字号】•【施行日期】2009.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使用与管理正文武汉市工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著名商标”标志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分局,各有关企业:为了规范“武汉市著名商标”标志使用行为,加强对标志的管理,充分发挥该标志在促进商标战略实施中的作用,市工商局制定了《“武汉市著名商标”标志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具体要求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各分局要加强宣传和监督管理,引导武汉市著名商标企业正确使用“武汉市著名商标”标志,不定期对该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武汉市著名商标”文字与图形组合的形式正在征集设计中,目前各有关企业的使用形式为“武汉市著名商标”文字标志形式。
附件:“武汉市著名商标”标志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二○○九年五月四日“武汉市著名商标”标志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武汉市著名商标”标志使用行为,加强标志管理,增强标志的社会信誉,充分发挥此标志在促进我市商标战略实施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武汉市著名商标”标志,是指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汉市商标协会设计制作的,由“武汉市著名商标”文字以及文字与图形组合等特有形式形成的专用标志。
第三条获得认定的“武汉市著名商标”商标所有权人,均可以依据《武汉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规定以及本规定所作的统一格式要求,正当、合理地使用“武汉市著名商标”标志。
第四条“武汉市著名商标”标志只能在所认定的武汉市著名商标核定类别、品种或者服务上使用。
获得认定的“武汉市著名商标”商标所有权人,不得擅自将标志使用在所认定的武汉市著名商标核定类别、品种或者服务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上。
第五条“武汉市著名商标”标志的使用方式:(一)在商品包装、装潢、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使用;(二)在广播、电台、电视、报纸、户外、互联网等各种形式的广告上使用;(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其他使用方式。
湖北老字号评选标准
湖北老字号评选标准
评选湖北老字号的标准通常包括:
1.历史悠久:要求企业或产品的创办时间至少为50年以上,且在湖北地区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2.传承发展:要求企业或产品在创办者的努力下,能够代代相传并不断进行创新和发展。
3.技艺精湛:要求企业或产品的生产工艺、技艺或配方独特且精湛,具有一定的工艺水平和独特的技术传统。
4.地域特色:要求企业或产品能够表达和体现湖北地区的地域特色和文化内涵。
5.社会认可:要求企业或产品在当地社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和赞誉。
6.市场份额:要求企业或产品在湖北地区的市场占有率较高,并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影响力。
7.产品质量:要求企业或产品具有一定的品质保证和稳定的产品质量,在市场上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
8.对当地经济发展的贡献:要求企业或产品在湖北地区对当地经济的发展做出一定的贡献,具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感。
中国著名商标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著名商标的管理,保护商标注册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商标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中国著名商标,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中国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
第四条中国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申请认定中国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商标注册人依法注册,且注册满三年以上;(二)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具有较好的市场信誉;(三)商标使用时间长,具有持续稳定的品牌形象;(四)商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市场份额;(五)商标在国内外市场具有较好的竞争力和发展潜力;(六)商标注册人具有较好的商标保护意识,无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记录。
第六条申请认定中国著名商标,商标注册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商标注册证书;(二)商标使用证明;(三)商标市场占有率证明;(四)商标广告宣传情况证明;(五)商标注册人及商标使用人的相关证明材料;(六)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七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设立中国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负责中国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申请认定中国著名商标,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第九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收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第十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受理的申请,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中国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提出认定意见。
第十二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中国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的认定意见,作出认定决定。
第十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认定的中国著名商标,予以公告。
第四章保护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中国著名商标享有下列权利:(一)在商标注册人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中国著名商标标识;(二)在商品或者服务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等材料上使用中国著名商标标识;(三)在国内外市场进行商标推广、宣传;(四)要求有关部门对侵犯中国著名商标权的行为进行查处。
知名商标认定条件有哪些
知名商标认定条件有哪些1、申请人必须是申请认定商标的所有人2、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三年并继续有效,且无权属争议;3、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4、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近三年来的年销量、营业收入、净利润和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领先。
相比于驰名商标,知名商标的范围比较狭窄,一般是在本地(市)范围内在本地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关于知名商标也是有相应的认定条件的。
那么知名商标认定条件有哪些呢?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介绍。
▲一、知名商标认定条件有哪些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该商标注册人为本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二)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且自核准之日起使用期满二年;(三)该商标所指商品质量优良、稳定,有良好的信誉,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四)该商标所指商品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类商品中领先;(五)该商标注册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保护和管理制度;(六)该商标注册人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其它违反有关商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如何申请认定知名商标(一)申请书;(二)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有关证件或者复印件;(三)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出具的该商标所指商品质量的有关文件或者资料;(四)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出具的该商标所指商品近二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位次的有关文件或者资料;(五)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六)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的有关资料;(七)与商标知名度有关的其他资料。
对知名商标的认定与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但更多的却是细微处的不一样。
希望通过小编的讲解,大家能够知道可以通过哪些条件来认定知名商标。
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武汉名牌产品评选管理办法
武汉名牌产品评选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武汉名牌产品评选工作,引导和推动企业实施名牌战略,提高质量水平, 增强武汉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武汉名牌产品,是指产品实物质量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和良好市场发展前景的产品。
第三条武汉名牌产品评选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报,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四条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负责武汉名牌产品的评选和审定工作。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名牌推进办公室),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公,具体负责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由社团组织、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单位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为非常设机构。
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委员会。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武汉名牌产品评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申报武汉名牌产品称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要求;(二)产品具有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住所地及纳税地均在本市;(三)产品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居全市同类产品前列;申报产品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居全市同行业前列;(四)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全市同行业前列,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或者拥有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注重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五)产品批量生产3年以上,质量稳定,实物质量达到全市同行业先进水平;(六)产品按国际标准或者国内先进标准组织生产,企业标准化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七)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第六条农产品申报武汉名牌产品称号除须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对固定的生产基地和专业技术人员,产品按省内先进以上标准组织生产;(二)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环境、生产(加工)技术规程、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无公害以上标准的规定;(三)有覆盖产前、产中、产后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且有效运行。
湖北名牌产品评价通则
2010年湖北名牌产品评价通则为规范湖北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评价原则,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建立以消费者认可和市场竞争力为基础的名牌产生机制”的要求和《湖北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通则。
一、资格审查湖北省实施质量兴省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质量兴省办”)组织人员对申报产品的评价资格进行审查(一)申报条件审查。
1、申报资料不符合《关于印发2010-2012年湖北名牌产品评价目录及做好2010年湖北名牌产品申报工作的通知》(鄂质兴办联〔2010〕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的,不予评价;2.产品类别不在《通知》附件1:《2010-2012年湖北名牌产品评价目录》2010年评价目录中的,不予评价;产品标准达不到《通知》附件2:《2010年湖北名牌产品申报标准》要求的,不予评价;3、没有按规定公示数据的,内容包括:申报企业名称、商标、申报产品的销售量、销售额以及上缴税额(政策免税除外)等,不予评价。
(二)申报主体与商标审查。
申报企业是在湖北省内注册的合法经营主体。
申报产品的商标,为本企业所拥有的有效商标,且无权属争议。
凡是首次注册或申请注册在中国境内(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可以参加评价。
申报产品的注册商标首次注册或申请注册在中国境外的,或申报产品的注册商标是国外商标与中方联合品牌的,不予评价。
商标持有者与商标使用对象不一致,不参与评价。
商标申请未被工商机关受理的不予评价(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为准)。
(三)市场准入条件审查。
申报产品凡是列入“安全认证管理”(3C认证)、“生产许可证管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管理”、“出口质量许可证管理”、“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管理”以及“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等市场准入的产品,申报企业未取证的,取消参评资格。
(四)产品质量审查。
近三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参评资格:1.质量监督检验判为不合格的;2.出口商品检验不合格的;3.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造成较大损失遭到外方索赔的;4.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5、没有省级以上(含省级认可机构执行省级监督检查)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监督检验报告(或型式试验报告)。
申请认定为著名商标的,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申请认定为著名商标的,应当符合哪些条件在现在这样的商业化社会想必对于任何公司来说申请著名商标的好处都是数不清的,不仅可以使⾃⼰的企业知名度有所上升还能影响到投资市场销售等等⽅⾯。
但理所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商标都是可以成为著名商标的,想要申请成为著名商标需要符合规定的条件。
那究竟法律中规定的申请成为著名商标需要满⾜什么条件? 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申请认定为著名商标的,应当符合哪些条件1、商标注册⼈为在依法成⽴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商业者;2、申请认定的商标须经国家⼯商⾏政管理局核准注册,且使⽤期限⼀般满三年;3、商标所有⼈重视⼴告宣传,商标在消费者中具有较⾼的信誉度和认知度;4、商标所指定的商品质量稳定、可靠,售后服务优良;5、商标所指定商品的产量、销售额、利润等指标在本省同⾏业中居领先地位;6、商标所指定的商品在市场上有较⼴的辐射⾯和较⾼的占有率;7、商标所有⼈有较强的商标意识和严格的商标使⽤、管理、保护措施。
8、注册商标被侵权假冒严重,须重点保护的,予以优先认定。
申请著名商标企业应提交哪些材料(1)、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商标注册证复印件(须经当地县级以上⼯商⾏政政管理机关盖章);(3)、商标在国外的注册证件或其它有关证明资料;(4)、实际使⽤的商标标识或商标标识照⽚;(5)、近三年来的⼴告发布情况及进⾏⼴告宣传的宣传费单据复印件;(6)、证明商标所指定的商品质量稳定、可靠,售后服务优良的有关证明材料;(7)、商标所指定的商品的近三年来的产量、销售额、利润等指标在本省同⾏业中的排名(须有权威部门的证明);(8)、商标所指定的商品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9)、商标使⽤、管理、保护措施;(10)、注册商标被侵权假冒的情况(要有处罚决定书)。
实际上对于企业来说著名商标的申请需要花费很多时间来做⼤品牌打造市场进⽽为争创驰名商标创造必要条件,当然回报也很⾼著名商标不仅有益于企业扩⼤商标的社会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并且其商标维权不⽤愁因为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企业当地政府会受到国家重⼤奖励所以企业可以请求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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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工商商广…2012‟84号
关于开展二〇一二年度武汉市著名商标
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工商分局,各区个私协会,各行业协会,各相关企业:为贯彻落实《武汉市商标发展战略(2011-2015)》,鼓励企业争创驰名、著名商标,培育自主品牌,根据《武汉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市政府令第18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2012年武汉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资格
(一)凡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商标注册人或被许可使用人,可申请认定市著名商标。
(二)凡获得市著名商标认定满三年的商标注册人,可按照《武汉市著名商标继续认定办法》的要求准备申请材料,根据本《通知》有关申报程序的规定,申请继续认定市著名商标。
(三)已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企业,可以不参加市著名商标认定及继续认定。
二、申请时间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可自愿提出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提交申请材料的截止日期为7月31日。
相关文件、表格可登录武汉工商门户网站()或武汉民营经济网站()查询、下载。
三、申报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武汉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附件1)。
(二)申请人按照《办法》第六条以及《市工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及工作程序>的通知》(武工商商广[2008]9号)的要求,准备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按照《武汉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目录》(附件2)的顺序编印页码、整理装订。
(三)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住所地工商分局提出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纸质、电子版各一份及商标标识电子版。
个体劳动者协会会员、私营企业协会会员单位可向所在辖区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个私协)提出申请;市级行业协会集中推荐的企业,向市个私协提出申请。
区个私协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签署受理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个私协初审。
(四)各工商分局、市个私协收到相关申请材料后,按照《办法》进行初审,填写《武汉市著名商标审查情况登记表》(附件4),
于8月10日前,将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报市工商局。
(五)市工商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按照《办法》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
四、工作要求
(一)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继续认定工作是我市工商部门推进商标战略实施、服务企业的重要举措,各分局、工商所要深入辖区企业,广泛宣传著名商标对促进企业创建自主品牌,提升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作用和深远意义,动员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市著名商标,其中各区著名商标继续认定率要达到70%。
(二)各分局要按照《办法》和《武汉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及工作程序》的要求,严格审查申请材料,及时指导、提醒企业补充材料,认真推荐,确保质量,并根据审查情况逐一填写《武汉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初审情况登记表》(附件3),在“推荐意见”栏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定,提出推荐理由,随申请材料一并报市工商局。
(三)各分局除了对照《办法》和《武汉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及工作程序》确定的标准,审查企业的申请材料外,还要对以下事项进行重点核查,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材料不全;
2.企业主体资格不合格,如营业执照超过有效期、逾期未年检等;
3.申请认定的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是申请人合法的经营范围;
4.申请人企业登记事项与商标注册证不一致且未作有关说
明;
5.申请人不是商标所有权人且未作有关说明;
6.商标标识电子版与商标注册证不一致;
7.申请表中填写的纳税金额与税务部门出具证明中的数据不一致;
8.申请表中填写的有关主要经济指标的数据与审计报告不一致;
9.广告宣传证明只提供了广告合同、票据等,未提供广告图片;
10.申请人提供的图片及其他书式材料有明显作假痕迹;
11.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四)今后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继续认定工作转为常规工作,申请人可按照《办法》的规定和本通知的程序要求提出申请,市工商局不再另发通知。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
附件1
武汉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年度)
申请认定商标
申请人(商标所有权人)(盖章)申请日期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本页证明材料详见页)
(本页证明材料详见页)
(本页证明材料详见页)
(本页证明材料详见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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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武汉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目录
1.卷内材料目录
2.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武汉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3.加盖申请人印章的申请报告
4.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件复印件
5.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6.商标近3年连续使用证明
7.企业商标管理情况及商标管理制度
8.商标在中国及外国(地区)注册证明
9.商标在国内外被侵权及维权情况
10.使用该商标商品(含服务)销售或经营情况及区域证明
11.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1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13.行业排序证明或行业协会推荐函
14.质量合格证明
15.广告宣传证明
16.企业质量证书、合格证书、专利证书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17.可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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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武汉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初审情况登记表区属: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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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武汉市著名商标审查情况登记表
单位(盖章):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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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经济管理工商著名商标认定通知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2012年5月18日印发
共印12份—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