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认定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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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认定工作办法
一、考核认定
(一)范围与对象(武职改办【2001】11号,2013年后省颁布的各系列(专业)申报条件)
在我市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或专业技术管理岗位上工作,取得国家承认学历或学位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研究生班毕业生、大学本科、大学专科、中专毕业生和职后取得同等学历人员,见习期满,可考核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考核认定的条件(武职改办【2001】11号)
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以各系列(专业)的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为依据。一般可按以下条件掌握:
1、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后,可考核认定“员级”任职资格;
2、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后,可考核认定“助理级”任职资格;
3、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后,可考核认定“助理级”任职资格;
4、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后,可考核认定“助理级”任职资格;
5、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可考核认定“中级”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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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可考核认定“中级”任职资格。
(三)考核认定工作程序(武职改办【2001】11号,武职改办【2003】7号,鄂职改办【2013】72号)
1、由本人提出申请,准备申报材料提交单位。具体材料如下:
(1)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一式两份;
(2)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见习期内的年度考核表原件;
(4)见习期内的工作经历证明材料(社保证明或劳动合同等);
(5)业绩证明材料(工作量证明、论文、成果证书等等,依据省2013年后陆续颁布的申报条件要求来提供,与初聘表的业绩栏一一对应);
(6)国家法律规定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系列(专业),取得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8)其他证明材料。
2、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对申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复印件上盖章。单位对申报人见习期间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出具考核结果和聘任意见。录入武汉市职称管理系统,按管理权限将电子数据报上级人事(职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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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级人事(职改)部门对申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复印件上盖章。其中认定中级职务的,还应提交认定委员会提出认定意见。
4、各级职改办核准后印发任职资格文件。
(四)考核认定审批权限(武职改办【2001】11号)
初级任职资格,由区、局、市直各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认定。
中级任职资格,由市职改办认定。
(五)其他事项
1、考核认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与现从事专业、所学专业相符、相近。(武职改办【2001】11号)
2、职后取得同等学历,且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相同、相近的,可免一年见习期。(武职改办【2001】11号)
3、国家法律规定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系列(专业),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方可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武职改办【2001】11号)
4、对卫生、会计、经济、审计、统计、出版、翻译、计算机软件等国家已规定实行中初级职务“以考代评”的专业,不允许进行初定职务。(武职改办【2013】28号)
5、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认定原则上应在本单位岗位设置范围内进行。(鄂职改办【201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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