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制度的特点
种子法律法规:第十二章 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新
结束语: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过去与未来
第一节 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规范
一、专利法 二、种子法 三、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四、相关司法解释 五、其他有关行政规范
第二节 植物新品种权
一、植物新品种界定 二、品种权授权条件 三、品种权内容 四、品种权的限制与例外
第十二章 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第一节 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规范 第二节 植物新品种权 第三节 品种权纠纷的解决机制
第十三章 中国加入UPOV 1991的可行性分析
第一节 品种权人工瀑布保护规则 第二节 实质性派生品种保护规则 第三节 农民留种权利
第十四章 国际植物品种保护实践对中国的启示
第一节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模式 第二节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制度设计 第三节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实践运作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第三节 品种权纠纷的解决机制
一、品种权纠纷类型及解决机制 二、品种权纠纷的行政处理机制 三、品种权纠纷的司法救济机制
(四)稳定性
《条例》规定,“稳定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 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 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也就是说,“稳定性”强调的 是一个品种代之间,如F1、F2、F3之间在相关特征表达 的传递上具有稳定性。植物品种的这一特性必须经过进一 步的繁殖,或者利用新的种子进行培育来证实新长成的植 株与品种先前的样本之间在特征表达上保持稳定。
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与投资案例分析
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一、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概述1、植物新品种的概念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动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2、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模式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以专利制度来保护植物新品种,如美国;第二种是制定特别法来保护植物新品种;第三种是既采用专利制度保护,又制定特别法保护的双轨制。
我国采用制定特别法保护的模式保护植物新品种。
1《专利法》规定,动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
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此后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最高人民法院等颁布了配套制度。
3、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体系在我国,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农业植物新品种和林业植物新品种的审查、授权与行政执法。
由人民法院负责对植物新品种进行司法保护。
1陶鑫良主编、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编写:《知识产权基础》(第2版),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第218-219页。
为确保品种权审判质量,品种权的第一审法院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
2以农业植物新品种为例,我国现行的保护体系见下图:34、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目前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颁布)2、行政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植物新品种诉讼一审法院包括: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等。
3资料来源: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OrganizationalPage.aspx。
(农业部,201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国家林业局,1998年颁布)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农业部,2002年颁布)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甘肃省武威市、张掖市、酒泉市等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部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的批复(2005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2001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7年颁布)二、品种权的内容(一)品种权的取得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条件包括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
关于植物新品种专利法律保护的思考
例》还规定 了 品种 权 的 取 得 、审 批 、期 限 、转 让 等 制 度 。
《 条例》中规定授予 新品种权 的标 准为新 颖性 、特 异性 、一 致性 和稳 定性 。新颖 性指 一定 时 间 以前此 品种 未进 行过 商 业销售 ;特 异 性指 此 品种 要 区别 于 申请 以前 已 知 的 品种 ;
专门法保护 ,如 中 国 、德 国 、澳 大 利亚 、欧盟 ;但 少数 国
家采 取了专 利保 护方 式 ,如 日本 、法 国、丹 麦 。有 的 国家
采用 了专利 法与专 门法结合 的方 式 ,如美 国。
16 年 2月 ,欧美一些 国 家在 巴黎签 订了 《 91 保护 植物 新品种国际公 约》 ,对植物新 品种保护 的时 间起点 、范围等
维普资讯
赤 峰 学 院 学 报 (汉 文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J un l o C i e g C l g ( e .S i o ra f hF n ol e Sx c) e :
第2 7卷
No . 4
第4 期
V0 . 7 12
风险 及 自 灾害 的风 险。另外 ,育 种者 难 以防止他 人 无偿 然
繁殖 其所培育 的品 种 ,也 无法 防止 他人 不经其 同意 而大量 出售 新品种。所以 ,育 种者 的 投入 往往 是难 以得 到应 有 回 报 的。发达 国家对 于本 国存在 的上述 问题 ,率 先建 立 了相 关法 律制度并 不断使之完善 。
出于对人类 自身 的关 注 ,为 了提 高农 业 的质量 和产 量 ,广 大生产单位和科技 工作 者 利用 转 种者 同意而 使用 、繁殖 新 品种 ; 种保 护不 适 用 于 这
非私人 的 商业 活 动 、实验 性 活 动 、培育 其 他 新 品种 活 动。 这些 法律规定 旨在 保护 育 种者 的权 益 ,鼓 励 他们 研 究 、开 发 、投资的积极性 。
对于我国植物新品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探讨
对于我国植物新品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探讨论文摘要:结合国际惯例。
反思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变迁和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比较我国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差异,提出了适合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对策论文关键词:植物新品种:育种权:专利保护:专门保护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植物品种。
植物新品种权是指授权机关依法赋予育种者对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是知识产权范畴中的一种新型权利类型。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内涵是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规范旨在保护育种者的权益,其核心内容是授予育种者对其育成的品种享有排他独占权。
他人在将该品种作为商品使用时,需要向育种者支付一定的费用,借此鼓励育种者对新品种进行研究开发,提高投资研究的积极性,促进农业、园艺和林业的发展。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起源及国外立法(一)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起源20世纪30年代伊始,各国开始采用不同的模式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逐渐形成了现在以欧洲和美国为代表的两种主要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德国最早在1953年出台了《种子材料法》,开创性地对育种者权利提供了专门保护,形成了一种新的权利即育种者权,也称植物新品种权。
1961年,比利时、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和荷兰在巴黎签署了《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
《保护植物新品种同际公约》经过1972年1978年、1991年i次修改,逐渐成为了世界上最主要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大多数欧洲国家都是这种模式的拥护者和实践者。
1983年,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通过了《关于植物遗传资源的国际约定》,虽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它是人类社会在植物遗传资源领域达成的第一个国际协议。
从这一文件开始,国际社会迈开了通过国际合作共同保护人类生物资源的步伐。
1992年,在联合国环境发展大会上缔结的《生物多样性公约》是迄今为止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方面最突出的成果.它将保护范围由植物扩大到了所有生物,并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浅谈植物新品种保护立法与适用现状
完善 的法律保护体 系 , 对于发达 国家来说 , 其有条件为本 国植 物新 品种保 护提供更合理 更符合 本 国国情 的保护 方法 。其 中 , 双 轨制 保护模式既不违背 U O P V 公 约所要 求 的精神 , 又 能对植 物新 品种 提供更全面 的保 护 , 是 目前形势下较优越的模式 。 二、 国内研究现状与立法述评
浅谈植物新 品种保护 立法与适 用现状
李潇潇
( 湘 潭大学 4 1 1 0 0 5 )
【 摘 要】 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以及种子竞争的 日趋激烈, 植物新品种 的地 位 变得 越 来越重 要 。随 着 u P ( ) V公 约 的签 订 , 各 个成 员国都 确 立
了适合 本 国发展 的保 护体 系。如 美 国确 立 了植 物 专利 、 实 用专 利 以及 植物 新品种 保护 认证 三权 分立 的保 护模 式 。我 国也 随 即加 入 了 U P O V
公约 1 9 7 8 年 文本并 出台 了《 植 物新 品种保 护条 例 》 , 但 是 随着 u P ( ) V公 约1 9 9 1 年文本 的 出 台, 我 国的保 护体 制 开 始显 出落后 的趋 势 。在 大 多 数成 员国加 入 1 9 9 1 年 文本的情 况 下 , 我 国仍 处于 1 78 9 年 文本 的 阶段 。 【 关键词】 植物新品种保护; 专利法 ; 专门法
( 一) 国 内研 究现 状 述 评
、
国外 立 法现 状 述 评
就 国内研究 而言 , 与植物新 品种权相关 的专著寥寥无几 , 比较 著名 的有侯 仰坤 的《 植物新品种权保 护问题研究 》 和 张劲柏 、 侯仰 坤、 龚先友合著 的《 种业知识产权 保护研究 》 。其他 表现为 学位论
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状况及问题分析
1 农 业植物 新品种 申请 量逐 年递增 。 权量波动 较大 . 2 授
关键词 : 植物新品种权 ; 申请 ; 保护
自 19 年《 97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 颁布以来 , 我国 植物新品种育种及保护工作取得长足进步 , 物新 品 植 种保护机构相继建立 , 管理 、 服务功能不断健全 ,种子 《 法》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 等农业知识产权 法律法规逐步完善 , 农业科研院所 、 种子企业、 高校及 个人育种者 的积极性高涨 , 农业植物新 品种 申请量呈
1 我国农 业植物新 品种权保护状况
11 农 业植 物新 品种 保 护 . 若录逐 年完 善 农 业植 物 新
新 品种权 申请及保护程序 、 强侵 权行为治理 、 加 完善农业植物新 品种 保护的相关法律条例等措施 , 能有效解 决上述 问题 , 促进农
业植 物新 品种 育种 与保 护 工作 健 康 开 展 。
种 申请量达 10 件 , 9 成为继欧盟 、 26 占 . %, 2 7 美国之后 , 国际排 名第 三 的植物 新 品种权 申请 大 国。
元化 , 仍存在植物新品种权 申请 与保 护的结构性差异 明显、 但 植
物新 品种权 申请 与授 权耗时长、 育种质 量和效率不 高、 新品种权 管理 不力等问题 , 通过合 理配置植 物新品种育种 资源、 简化植物
表 1 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构成
大 田作 物
74 3
6 62 6 2 19 o
2 6
7 9 5
9 5 7
98 9
我国植物新品种的制度保护现状刍议
权。植 物新 品种 的品种权 可 以依 法转 让 ;品种权 的申请
权也可依 法转让 。 《 例》 与 专利 法 、商标 法一样 没有 条 规定继承权 ;《 条例》 也没有授予 品种权人 以进 口权 …。
的方法 ” ,取决于在该方法 中人 的技术介入程度 ;如果人
2 条例》 明确了凡经过 人工 培育 的或者对发 现的 .《 野生植物经人工栽 培开 发后培 育 的 ,具 备新 颖性 、特异 性 和稳定性并有适 当命 名 的植物 品种均 可申请植 物新 品
享有排他的独 占权。 ( )许可权 。 即有 为商业 目的生产 2
或销售该授权品种 的繁殖材 料的权 利 ,有 为商业 目的将
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重复使 用于生 产另一 品种 的繁殖
材料的许可同意权。 ( )使 用 、销售权 。即 自己为商业 3 目的生 产 、销售 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的权利 。 ( ) 转让 4
为了适应 国内、国际对建 立植 物新 品种保 护制 度的
要求 ,中国于 19 97年 3月 颁 布 了 《 物新 品种保 护 条 植
例》 ( 以下 简称 《 条例 》 ,规 定 由农 业部 和国家林业 局 ) 共同 负 责 中 国植 物 新 品 种 的 申 请 、审查 、授 权 工 作 ; 19 99年 4月 2 日加入 国际植 物 新 品种 保 护联 盟 ( P 3 U—
法提 供 专 利 保 护
( )《 一 条例>对 植物新品种授予新品种权的保护 1 .该 《 例 》 授 予 植 物 新 品 种 育种 人 以 品种 权。 条
< 条例》 规 定 的品种权 有 以下几项 : ( )对 授权 品种 , 1
《 专利 法》 第 十五条规定 :“ 下列各项 ,不 授予专 对 利权 :…… ( 四) 动植 物 品 种 ” ,但是 对动 植 物 的生 产
植物新品种权益中国的司法保护
植物 新 品种保护 条例 实施 细则 ( 业部 分 ) ( 林 》 以下简称
“ 业 细 则 ” 林 )
1 植 物 新 品种 权 益 中 国 司 法 保 护 依 据 的 法 律
规 范
11 中国植物新 品种 权益保 护制 度的初 现 . 19 9 3年 4月 . 国务 院领 导 到湖 南 省 视 察 . 有 关 对 植 物品种 知识产 权保 护 问题 做 出重要指 示 .要 求有 关 部 门加强对 植物 品种保 护立 法 的调查研 究 5月 . 国 中
20 0 0年 3月 2 0日.国家林 业 局 为 了促 进 林业植
物新 品种 保 护工作 健康发 展 . 出《 于开展植 物新 品 发 关
种 保护代 理工 作有 关 问题 的通 知》 明确林 业植 物新 品 .
种权 代理 机构 的职 责 、应 具备 的条 件 、申报程 序等要
求, 规范林 业植 物新 品种权 代理 工作 同年 . 国家林业
开始起 草 “ 例 ” 条 19 9 7年 3月 2 0日.国务 院总 理李 鹏签 署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国务 院令第 2 3号 , 布《 物新 品种保 护条 1 发 植
例 》 自 19 . 9 7年 1 0月 1日起施 行 。植 物新 品种权 专 门
性 法 律文 件 “ 例 ” 中 国首次 出现 . 志着 植物 新 品 条 在 标
局为 了便 于 国外 申请人 准确 了解 我 国植 物新 品种 保护
专利 局 等几 个 国务 院部 门组 成 联合 调 研组 进 行 调研 .
并写 出调研 报 告 。8月 , 中国专 利局 、 林业 部 、 业 部 、 农 国家科 委联合 成立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植 物新 品种 保护
第一编 第五章 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法
三、植物新品种权的无效宣告和更名 条例第37条规定了品种权的无效宣告程序和 条例第 条规定了品种权的无效宣告程序和 更名程序。按照该条规定, 更名程序。按照该条规定,自审批机关公告授 予品种权之日起, 予品种权之日起,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可以 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请 对不符合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 求,对不符合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 性的品种授权,宣告品种权无效。 性的品种授权,宣告品种权无效。对不符合命 名规定的,予以更名。 名规定的,予以更名。宣告品种权无效或者更 名的决定,由审批机关登记和公告, 名的决定,由审批机关登记和公告,并通知当 事人。 事人。
知识产权法总论
总主编 王利明 李扬 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植物新品 第五章 植物新品种的保护 植物新品 种保护法 第一节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意义
开发出品质、产量、耐虫性、耐病性都不一 开发出品质、产量、耐虫性、 样的新品种,不但可以提高农业、林业生产量 样的新品种,不但可以提高农业、 而且可以极大丰富人们的生活, ,而且可以极大丰富人们的生活,改善人们的 生活环境。但是, 生活环境。但是,新品种的育成需要付出巨大 的投资,承担巨大的风险, 的投资,承担巨大的风险,而一个新品种上市 后,直接采用新品种以提高产量或者育成其他 新的品种却容易得多,对此种“搭便车” 新的品种却容易得多,对此种“搭便车”的行 为如果不加制止, 为如果不加制止,开发新品种的激励必将受到 巨大挫伤。为此, 巨大挫伤。为此,必须授予新品种育成者独占 使用其新品种的权利。 使用其新品种的权利。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 三、侵权救济 (一)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发布实施的《关于 年发布实施的《 最高人民法院 年发布实施的 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对该类案件采取了相 对集中管辖的原则。 对集中管辖的原则。 (二)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的 法律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法律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三)其他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是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是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是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性文件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国家对申请注册的植物新品种予以保护,防止属于植物新品种的变种、种间杂交结晶产物及其它由自然发生或人工诱变后也可继续繁殖和交配的子代而未经申请人授权而使用其品种特有性状衍生工作和产品开发利用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提出,国家对植物新品种及由其衍生的产品设定了具体的保护力度,这一项法律规定,申请注册的植物新品种具有独特的性状和由此产生的产品,申请人或其产品使用者有权获得国家的保护。
特别是与第三方涉及的人工诱变后的变种、杂交结晶产物以及其它使用其特有性状衍生工作和产品开发利用等行为,须对其归属人和使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条例》,依法得到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国家科技部门和环境部门应联合建立植物新品种的监督审定机制,对申请植物新品种的情况按规定予以审定,同时加强对新品种的管理,对违规使用新品种的行为予以严惩,使上述条例得到更好的执行。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确立了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完整的制度体系,使植物新品种获得更好的保护,有效地防止违规使用新品种的行为,促进植物新品种发挥其在科技研究中的重要作用,最终实现实际的植物新品种保护。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完善作者:张金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3期摘要我国目前已基本形成较完善的以《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专利法》两套体系和保护模式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框架。
但与国外相比,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还有一定的差距,还存在立法位阶低、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等问题。
当务之急是尽快出台高层次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拓宽专利保护客体,从而更好的保护育种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制度保护模式作者简介:张金艳,中原工学院政法学院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055-02一、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制度的现状(一)立法现状199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发布为中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提供了完善科学的法律基础。
随后,中国在1999年加入UPOVl978年版本,成为了UPOV 的正式成员国。
加入WTO后,中国开始履行TRIPS协议并开始承担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国际义务。
为了保证《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顺利实施和统一司法,1999年以后,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植物新品种保护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诸多法律文件,最高人民法院还相继出台了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
此外,2001年我国加入WTO后,TRIPS协议中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关于植物新品种生产方法授予专利的规定,也是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修订,对原来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立法的内容变得更加简明集中;新规定增加的内容提高了规章的可操作性。
2013年1月31日,国务院通过《关于修改的决定》,对《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39条第三款和第40条进行了修订,并于2013年3月1日起生效。
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
植物新品种权是知识产权体系中的新制度,各国都在不断研究如何更好的为其提供保护。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已经不再单纯涉及一部国内法,为了使育种者能够获得其他国家的保护,许多国家联合成立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我国也加入了该联盟。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植物新品种的国际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作为一项新型的知识产权,还被纳入WTO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协定》体系中。
这就意味着,保护自己权利的同时也要保护他人的权利。
因此在对植物新品种提供保护时,不仅要考虑本国国情,也要考虑国家利益和国际标准的平衡,故而建立一个合理的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制度就有着深远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近年来,随着生物技术的不断发展,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出现了不少新的问题,如转基因植物是否属于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范围,是否应采用较高标准来保护植物新品种等。
本文以植物新品种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其概念的界定,研究其保护对象的范围和保护原则;在剖析世界各国立法体例的基础上,比较分析不同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利弊;从而提出我国在当前国际形势下保护模式的选择。
一、植物新品种权的基本理论(一)起源知识产权法的本质是为激励有用的知识创造而设置的一项租金,也是为保证实现这项租金,降低交易成本而建立的权利初始分配结构、标准和转让规则,故而任何知识产权种类的出现都蕴涵着深刻的经济因素。
①植物新品种权也不例外。
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并不包括对具有生物活性的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而培育新的植物品种又要有大量的投入,包括技术劳动,物质资源、资金和时间。
育种人培育一个新品种一般需要10-15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并且要使得所培养的新品种具有相对稳定的遗传特性,在产量、品质、抗寒抗旱抗病虫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点,育种者必然付出更多的智力劳动。
缺乏法律的保护,育种者既无法防止别人无偿繁育自己的品种,也无法预防那些未经同意就擅自以商业目的出售新品种的活动,育种者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却难以得到回报,不能从中获利,打击了育种者培育新品种的积极性。
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
One reason for suffering, is the pursuit of the wrong thing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也叫“植物育种者权利”,同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植物新物品保护法是我国新型的知识产权保护法的一种,可能大家都不了解这个法律,但是这一保护法就像是版权一样规定,没有得到相关人员或单位的允许是不能生产繁殖他人新发现的品种的植物的。
接下来就带领大家换个思路看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
植物新品种保护也叫“植物育种者权利”,同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年4月23日,是我国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保护联盟(UPOV)十周年。
据统计,截止到2009年3月31日,受理植物新品种权累计申请量和授权量分别达到6348件和2312件。
申请人范围涵盖国内30个省市自治区和15个国家,四川省的申请和授权总量连续六年居全国第一。
我国的品种权年申请量年以前一直保持30%以上的增长速度,并且自年以来,我国植物品种权年申请量一直位居UPOV成员国第四位,有效品种权量位居UPOV成员国前10位。
具体来讲,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在六个方面取得了进展。
一是保护制度日趋完善,组织体系初步形成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UPOV公约的实施,我国先后制定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组建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和复审委员会,绝大多数省级农、林业行政部门成立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农业部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保藏中心;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内部还制定有《审查指南》等,从而使品种权审批、品种权案件的查处以及品种权中介服务等工作更具可操作性。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制度的特点
纪5 0年代 。 国的植 物新 品 种权 保 护 起 步较 晚 . 我 由于
我 国的《 利 法 》 专 明确规 定不 授予 植 物 新 品种 专 利权 , 因此需 要采用 单独 立法 予 以保 护 . 1 9 于 9 7年颁 布 实施
《 植物新 品种 保护 条例 》 随后 《 。 植物 新 品种保 护条 例实
33 委托 育 种或 合作 育种 在 实践 中 . . 无论 是委 托 育
2 新 品种 权 的授 予 条 件
按 照我 国 的法 律规 定 .授 予 的植物 新 品种 权 均要 具备 5项 内容 。
种 或合 作育种 . 品种权归 属 由当事 人在合 同中约定 , 如
没 有约 定或 约定 不 明的 .品种 权属 于受 委托完 成人 或 者 由共 同完 成育 种 的单 位或 个人享 有 。
4 品 种 权 人 的 权 利
品种权 人通 过对新 品种 的市场 开 发 、转 让 以及 许
可等多 种形 式 。 可将新 品种推 向市 场 。 以取得较 好 的经
济 效益 。在 实践 中权利人 有 以下 4项权 利 。
41 独 占实 施权 品种权被 授 予后 . . 除法 律另 有规 定
之 外 。 何单 位或 个人未 经权 利人 许可 . 任 都不得 以商业 目的生 产或 销售该 授权 品种 .不得 为商业 目的将 该 授
权 品种 的繁殖 材 料重复使 用 于生产 另一 品种
24 稳 定 性 申请 品种 的植物 新 品种 经 过 反 复 繁 殖 .
42 实 施 许 可权 .
的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是指:①在本 职工作 中完成的育种;②完成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 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育种 ; ③退职、 退休或者调动工作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范本(2篇)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和管理,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植物新品种的申请、保护、管理、权益转让等方面的具体操作。
第三条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机构是根据法律规定成立的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机关,在全国范围内负责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植物新品种的申请第四条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新发现或繁殖的植物新品种享有申请保护的权利。
第五条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应当填写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植物新品种的名称、特征和鉴定方法介绍;(二)植物新品种的原始材料来源和繁殖方式的说明;(三)结构或功能特征的描述、照片或图纸;(四)植物新品种的管理、使用、推广计划;(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尽早向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机构申报,经初审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审查和保护程序。
第三章植物新品种的审查和授权第七条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申请的植物新品种进行审查。
第八条植物新品种审查应当注重对植物新品种的审查及正确鉴定,并向申请人提供审查意见。
第九条审查合格的植物新品种,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授权为植物新品种。
第四章植物新品种的保护第十条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期限为二十五年,采用植物新品种保护证书方式。
第十一条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权利人享有植物新品种的独占性权益,有权禁止他人在其保护期内未经许可制作、销售或者引种他保护范围内植物新品种的后代或者以他植物新品种为原料的产品。
第十二条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权利人有权将其保护范围内的植物新品种进行合理的管理、使用和推广。
第五章植物新品种的权益转让与许可第十三条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权利人可以自愿转让植物新品种保护权利。
第十四条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权利人可以将其保护范围内的植物新品种许可他人使用。
第十五条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权利人与受让人、被许可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简述品种法的特点
简述品种法的特点
1.保护范围广:品种法不仅保护传统农作物品种,还包括园艺作物、林木、草地、水生植物等。
2. 保护方式多样:品种法将保护对象分为不同类别,针对不同
的需求,采取了不同的保护方式,如植物新品种权、植物保护证书等。
3. 保护期限长:品种法规定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可在保护期满后继续申请续期。
4. 保护措施严格:品种法对侵犯他人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进行
了明确规定,并设立了严格的处罚措施。
5. 国际合作广泛:品种法在国际上得到广泛的认可和合作,通
过国际公约等方式,促进了植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和交流。
- 1 -。
品种法的定义特点和适用范围
品种法的定义特点和适用范围
品种法是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益的一种法律制度。
它的定义是:国
家对植物新品种(以非人工手段获得的植物新品种为主)通过申请,
授予独占权利,使用权利及转让权利,并给予合法使用者依法要求侵
权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救济措施的一项法律制度。
品种法的特点主要有三个方面:独占性、时限性和颁发方式。
首先,品种法的独占性体现在品种权人对其品种享有的权利是排他性的,其他人不享有同样的权利,这是与他人基本不产生冲突。
其次,品种
权的时限性使得品种权的期限是有限的,一般为20年左右,这样能够
适应变化的市场,保持品种的新鲜性。
最后,品种权的颁发方式是通
过申请来获得的,遵循了申请人先申请先受理的原则。
品种法适用范围广泛,主要应用于农业、林业、园艺、观赏植物
等方面。
具体来说,品种法适用于植物的新品种和改良品种,但对于
已经在公开领域的植物品种,品种法则不适用。
同时,品种法的适用
范围还包括了植物新品种的获取、测试、申请、授权和保护等所有环节。
品种法的实施,有利于保护创新者的权益,促进植物种业的发展。
种子法律法规
《种子法》2000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通过国家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良种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
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良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引种。
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经2003年6月26日农业部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种子工作的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种质资源的定义:是指选育农作物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农作物的栽培种、野生种和濒危稀有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遗传材料,其形态包括果实、籽粒、苗、根、茎、叶、芽、花、组织、细胞和DNA、DNA片段及基因等有生命的物质材料。
品种认定:自治区引进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引进的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根据需要实行认定制度。
种子法对种质资源保护的规定1、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
2、国家有计划地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种质资源,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
3、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主要农作物,是指《种子法》规定的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自分别确定的其他一至二种农作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专 论 28 题 述 0. 0 8
却
l I
我 国植 物新 品种保 护 法律制 度 的特 点
梁 泓 牛 家坤
( 龙江省 尚志市 种子 管理 站 1 0 0 ) 黑 6 0 5
西 方 发 达 国家 的植 物 新 品种 权 立 法 开 始 于 2 种 权 人起 到激 励 作用 , 使 人们 不 断 地 研制 、 发 出 0 促 开
要 具备 五项 内容 。 指 申请 品种 权 的植 物 新 品种 在 申请 日前 该 品种
专 有性 即独 占权 , 即新 品种 权人 依 法 独 占地使 2 1 应 当具备 新颖 性 . 用其 智力 成 果 ,他 人 不得 侵 犯 ,其 具 有垄 断 权 的性
质 。正是 由于权 利人 获得 法定 的垄 断 利益 , 才使 新 品 繁 植 材料 未 被 销售 ,或 者经 育 种者 许 可 ,在 我 国境
广 节水灌 溉技 术 , 降低 成本 。
36 加快 原原 种基 地建 设 。 证 种性 稳定 . 保
酸及丰富的钙 、 、 磷 亚油酸和卵磷脂等 。 大豆中还含有 生 物活性 成份 异黄 酮 、 甙 、 白酶抑 制剂 、 量元 素 皂 蛋 微
建立 原 原种 繁 殖 基地 , 加 快 新 品种 繁 殖 , 持 等对人体有保健功能的成分 , 是 保 进一步开发大豆保健功 品种 纯度 和种性 的最有 效方 法 。规模 化 、 专业 化 的原 能制 品 , 展大豆深 加工 业 , 大豆产 业链 条 。 发 拓宽
植 物新 品种 权被 我 国有 关部 门授 予后 ,只 在 我
保 护条 例 》 布 实施 。随后 《 物 新 品种 保 护 条例 实 国境 内有效 , 不具 有域 外效 力 。 颁 植 其
施细则》 《 、农业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处理规定》 也相 14 期 限性 . 继 出 台 , 我 国 品种权 保 护 规定 日趋 完善 , 使 已形 成 了 依法 产 生 的植 物 新 品种 权 只 是在 法 定 的期 限 内
11 有 价性 .
5年 新 品种权 是 不具 有 物 质形 态 的智 力 成果 ,植 物 植 物 为 1 。
新 品种 权 同其 它知识 产权 一样 , 现 为科技 成果 。其 2 新 品种权 的授 予条件 表
本身凝 结 了人 的一般 劳 动 , 有财产 价 植 。 具 12 专 有性 _ 按 照我 国的法 律 规定 ,授 予 的植 物 新 品种 权 均
- ;
姚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8专 论 0. 题 述 0 8
内销 售该 品种 繁 殖 材料 未超 过 1年 ;在 我 国境外 销 归 属 由当 事人 在合 同 中约定 ,如没 有 约定 或 约定 不 售藤 本 植 物 ,林 木 、果 树和 观 赏树 木 品种 繁 殖材 料 明 的 ,品种 权属 于受 委 托完 成人 或 者 由共 同完成 育 未 超过 6年 ,销 售 其 他植 物 品 种 繁殖 材 料 未 超 过 4 种 的单 位或 个人 享有 。
增加效益 的重要措施 , 以采用“ 、 、 一条龙 36 发展 大豆 深加 工 业 。 宽大 豆产 业化 链条 可 测 配 供” . 拓 服务 的手段 , 而真 正实 现测 土配 方施 肥 。没 有配 方 从 大豆除 含丰 富蛋 白质 和脂 肪外 , 同时含有 人体 必 施肥 条件 地 方 , 按 照 控 氮增 磷 钾 的原 则确 定 ; 应 三推 需 的营养 成 分如 胡 萝 卜 , 素 维生 素 B1维 生 素 B , , 2 烟
原种基地 建设 势在 必行 。本着 “ 就地 繁 种 、 地供 种 、 参 考 文 献 : 就
减 少调 种 ” 的原 则 , 择 专 业 村 、 业 户 建 立 大 豆 原 选 专 成 生产规模 , 保证 产 品的一致 性 。
【】 1 韩天 富. 大豆优 质高产栽培技 术指南【 . M1 中国农业科学技 术
较 为完备 的法 律制 度 。 有 效 , 过 保 护 期 后 , 知识 产 权 消 失 , 物 新 品种 超 该 植 进入 公有 领域 。 何 单位及 个 人可 无偿 使用 。 国品 任 我 种权 的保 护 期 限 , 自授 权 日起 林 木 类 为 2 0年 , 它 其
1 我 国植 物 新 品种 权 的特 征
世纪 5 0年 代 , 国 的立 法 保 护 起 步较 晚 , 于 我 国 新 品种 , 动农 业科 技成 果 的转化 。 我 由 推 的《 专利 法 》 明确 规定 不 授 予 植 物新 品种 以 专 利 权 , 13 地域 性 . 因此采 用单 独立 法保 护 的方 式 ,9 7年 《 物 新 品种 19 植
出版 社 . 0 2 5 0
原 种 繁育 基 地 , 将原 原 种 集 中连 片 , 区域 化 种 植 , 形 【 李秋洪, 泳. 2 】 袁 绿色食品产业 与技术 【 . M】 中国农业科学技术 出
版 社 ,0 2 20
—
1 — 3
维普资讯
35 降低成 本 , . 增加 效益 。 高种 植大 豆积 极 性 提 有 效 途径 , 是 推广 连 片 种 植 , 一 耕 翻 整 地 、 一 一 统 统
37 加快 科技 成 果转 化 。 _ 与龙 头企 业合 作 , 推动 产 业
降低 成 本是 增 加效 益 、提 高 农 民生产 积极 性 的 化进 程 建成 以科 研 为依 托 ,以加 工企 业 和生 产基 地 为
播 种 、 一进 行 田间管 理 播 种 , 高 劳 动 生 产 率 ; 统 提 二 主体 的互惠 互 利 的产 业 化 体 系 , 成 “ 研 +生 产 + 形 科
是推 广配 方施肥 。配方平 衡 施肥 是一 种科 学 、 经济 的 加 工 ” 环 相 扣 的大 豆 产业 化 链 条 , 大豆 生 产走 向 环 使 施 肥技 术 体 系 , 是提 高 化 肥 利 用 率 , 降低 生 产 成 本 , 正规 化 的发展 趋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