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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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与投资案例分析

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与投资案例分析

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一、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概述1、植物新品种的概念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动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2、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模式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以专利制度来保护植物新品种,如美国;第二种是制定特别法来保护植物新品种;第三种是既采用专利制度保护,又制定特别法保护的双轨制。

我国采用制定特别法保护的模式保护植物新品种。

1《专利法》规定,动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

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此后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最高人民法院等颁布了配套制度。

3、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体系在我国,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农业植物新品种和林业植物新品种的审查、授权与行政执法。

由人民法院负责对植物新品种进行司法保护。

1陶鑫良主编、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编写:《知识产权基础》(第2版),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第218-219页。

为确保品种权审判质量,品种权的第一审法院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

2以农业植物新品种为例,我国现行的保护体系见下图:34、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目前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颁布)2、行政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植物新品种诉讼一审法院包括: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等。

3资料来源: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OrganizationalPage.aspx。

(农业部,201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国家林业局,1998年颁布)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农业部,2002年颁布)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甘肃省武威市、张掖市、酒泉市等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部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的批复(2005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2001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7年颁布)二、品种权的内容(一)品种权的取得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条件包括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

品种法的定义特点和适用范围

品种法的定义特点和适用范围

品种法的定义特点和适用范围
品种法是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益的一种法律制度。

它的定义是:国
家对植物新品种(以非人工手段获得的植物新品种为主)通过申请,
授予独占权利,使用权利及转让权利,并给予合法使用者依法要求侵
权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救济措施的一项法律制度。

品种法的特点主要有三个方面:独占性、时限性和颁发方式。

首先,品种法的独占性体现在品种权人对其品种享有的权利是排他性的,其他人不享有同样的权利,这是与他人基本不产生冲突。

其次,品种
权的时限性使得品种权的期限是有限的,一般为20年左右,这样能够
适应变化的市场,保持品种的新鲜性。

最后,品种权的颁发方式是通
过申请来获得的,遵循了申请人先申请先受理的原则。

品种法适用范围广泛,主要应用于农业、林业、园艺、观赏植物
等方面。

具体来说,品种法适用于植物的新品种和改良品种,但对于
已经在公开领域的植物品种,品种法则不适用。

同时,品种法的适用
范围还包括了植物新品种的获取、测试、申请、授权和保护等所有环节。

品种法的实施,有利于保护创新者的权益,促进植物种业的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7.05•【文号】法释〔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7.07•【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侵权责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已于2021年6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法释〔2021〕14号(2021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7月7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或者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的共有人对权利行使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其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共有人主张其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共有人单独实施该品种权,其他共有人主张该实施收益在共有人之间分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其他共有人有证据证明其不具备实施能力或者实施条件的除外。

共有人之一许可他人实施该品种权,其他共有人主张收取的许可费在共有人之间分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品种权转让未经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登记、公告,受让人以品种权人名义提起侵害品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受品种权保护的繁殖材料应当具有繁殖能力,且繁殖出的新个体与该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

前款所称的繁殖材料不限于以品种权申请文件所描述的繁殖方式获得的繁殖材料。

第四条以广告、展陈等方式作出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以销售行为认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五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植物新品种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第三章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第四章新品种保护第五章种子生产经营第六章种子监督管理第七章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第八章扶持措施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加强种业科学技术研究,鼓励育种创新,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7.03.20•【文号】国务院令第213号•【施行日期】1997.10.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植物新品种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2013)(发布日期:2013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13年3月1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称品种权)。

第四条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条生产、销售和推广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以下称授权品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种子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审定。

第二章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第六条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

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

国家新品种保护

国家新品种保护

国家新品种保护
摘要:
1.国家新品种保护的背景和意义
2.国家新品种保护的法律法规
3.国家新品种保护的实施措施
4.国家新品种保护的成效和展望
正文:
【国家新品种保护的背景和意义】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农业的发展,植物新品种不断涌现,这些新品种对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护植物新品种,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新品种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对新品种进行保护和推广。

【国家新品种保护的法律法规】
我国新品种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明确了植物新品种的定义、申请、审批、保护和执法等方面的内容。

《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则列举了受保护的植物属和种,为我国新品种保护提供了具体的依据。

【国家新品种保护的实施措施】
为了实施新品种保护,我国采取了以下措施:
1.建立新品种保护体系:成立了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2.推广新品种:通过新品种展示、品种权交易、技术培训等方式,推广优良新品种,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

3.加强执法:对侵犯新品种权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

4.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UPOV)的活动,加强与其他国家在新品种保护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国家新品种保护的成效和展望】
我国新品种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新品种数量逐年增加,保护体系不断完善。

新品种保护政策的实施,有力地推动了农业科技创新,促进了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已经2007年8月25日农业部第1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植物新品种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业植物新品种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含西甜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干果除外)、观赏植物(木本除外)、草类、绿肥、草本药材、食用菌、藻类和橡胶树等植物的新品种。

第三条依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农业部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依照《条例》规定授予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品种保护办公室),承担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审查等事务,负责植物新品种测试和繁殖材料保藏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对危害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品种权。

第二章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第五条《条例》所称繁殖材料是指可繁殖植物的种植材料或植物体的其他部分,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六条申请品种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统称为品种权申请人;获得品种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统称为品种权人。

第七条《条例》第七条所称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育种;(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育种;(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3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育种。

《条例》第七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仪器设备、试验场地以及单位所有的尚未允许公开的育种材料和技术资料等。

《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的理解与适用作者:周翔朱理罗霞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起草背景和过程二、起草思路和原则三、主要亮点四、重点条款五、其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简称新的品种权司法解释)已于2021年6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3次会议通过,并于7月5日公布,自7月7日起施行。

新的品种权司法解释共25条,涉及品种权行使、品种权保护对象和侵权行为认定、侵权例外、品种权保护司法救济措施及赔偿计算、鉴定等5个方面的内容。

新的品种权司法解释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上了一个新台阶,保护规则更加清晰,保护力度进一步增强。

本文就新的品种权司法解释起草的背景、指导思想和适用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作一阐述,以期对该解释的正确理解和适用有所裨益。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种子是农业的芯片。

我国已是世界种业大国,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种业自主创新,对于农业高质量发展和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具有基础性、决定性的战略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高度重视粮食安全和种业问题。

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要求打好种业翻身仗和加强育种领域知识产权保护。

5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南阳考察期间强调,要牢牢把住粮食安全主动权,要坚持农业科技自立自强,加快推进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为人民法院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事关国家粮食安全,事关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势在必行。

近年来,种业市场品种同质化、仿冒套牌等问题较为严重,侵权行为易发多发,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较为突出。

我国植物新品种认定及保护方式介绍

我国植物新品种认定及保护方式介绍

我国植物新品种认定及保护⽅式介绍我国境内有很多种植物,每⼀种植物都有它的名字,农业⽅⾯的⼈⼠也⼀直在不断的发现新植物品种,并且给它们命名,采取⼀定的措施来保护它们,维护国内⽣态环境。

下⾯是店铺⼩编做的我国植物新品种认定及保护⽅式介绍。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致性、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命名的植物新品种。

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对其授权的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这就是植物新品种权。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作是由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两个部门来进⾏的。

根据两部门在植物新品种保护⼯作上的分⼯,国家林业局负责林⽊、⽵、⽊质藤本、⽊本观赏植物(包括⽊本花卉)、果树(⼲果部分)及⽊本油料、饮料、调料、⽊本药材等植物新品种保护⼯作。

⽬前,我国对植物品种权的保护还仅限于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

对植物育种⼈权利的保护,保护的对象不是植物品种本⾝,⽽是植物育种者应当享有的权利。

只有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素,才构成对品种的侵权。

(⼀)必须具有侵害⾏为就品种⽽⾔,如果有⼈以商业⽬的⽣产销售受权品种,该品种的特征特性与已获得品种权的品种所记载的特征特性⼀样,就构成了对该品种的侵权。

由于侵害⾏为使品种权⼈失去了可能得到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或者由于侵害⾏为导致品种权⼈财产损失。

(⼆)必须是违法的侵害⾏为除了有侵害⾏为存在外,这种侵害⾏为还必须是违法的。

因为有的侵害⾏为从法律上讲并不视为侵权⾏为。

⽐如,他⼈为了科学研究和实验⽬的⽽使⽤某个受权品种、农民⾃繁⾃⽤受权品种、强制许可实施受权品种等,虽然也给品种权⼈造成了损失,但不属于侵权⾏为。

(三)侵害⼈必须有过错从法律上讲,构成侵犯品种权的⾏为,侵害⼈必须有过错。

过错⼜可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前者是明知故犯,铤⽽⾛险,构成侵权;后者是不知道⾃⼰的⾏为将可能造成侵害⾏为,贸然⾏之,构成侵权。

两者的主观动机虽有不同,⽽客观效果却是相同或者相近的,都属于侵权⾏为,应承担民事责任。

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与政策

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与政策

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与政策生物多样性作为自然生态系统的基础,是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基础。

但是近年来,由于人类的破坏、开发和利用,生物多样性面临着巨大的威胁。

因此,保护生物多样性已经成为全球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在此背景下,各个国家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政策,加强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管理。

一、国内法律中国是一个生物多样性资源非常丰富的国家,具有极大的生物多样性的价值。

因此,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

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出台了大量的法律,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中国最早出台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

该法规定了全国范围内野生动植物的保护责任和保护手段,并规定了如何禁止非法捕捞、狩猎、繁育、运输野生动植物,保护和管理重要生态系统和保护区域。

这些文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生物多样性的完整性和持续性,对于在实践路上探索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模式,提供了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环境保护的核心法律,也是生物多样性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法规定了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规,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指导和管理要求,其中包括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内容。

该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责任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在环境保护、现代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守护生态平衡;同时,禁止破坏生态平衡,保护地球的环境系统。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是指新的经济结构政策要求,从今以往改革生产布局、调整生产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实施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顺应并适应国际惯例,保护和推广植物新品种。

在法律范围内,推广植物种类和改善品种质量、保护新品种,培育一批植物新品种,对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卫生、提高它的生产效果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国际法律生物多样性是全球性的,与全球彼此息息相关,因此,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法律也应该是全球性的。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1. 适用范围: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适用于申请、审批和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利的行为。

2. 申请条件:申请人必须是拥有植物新品种的真实权利人,或者是依法获得该权利的代理人。

3. 申请材料:申请人必须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植物新品种的名称、特征描述、起源及衍生品种等相关信息。

4. 申请程序:申请人应向国家植物新品种审定机构递交申请,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和公告。

5. 优先权:根据《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申请人可以优先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权,但需要在一定期限内提供相应的证据。

6. 保护期限: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有效期为20年,自授予保护权当年开始计算,可以续展。

7. 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使: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使包括生产、销售、引种、出口及引种等。

但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植物保护的规定。

8. 侵权行为的处理:对于未经授权生产、销售、引种或者出口他人拥有的植物新品种的行为,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赔偿损失。

9. 保护费用:对于获得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权利人,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保护费用。

保护费用的标准由国家植物新品种审定机构制定并公布。

10. 其他规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还包括对于特殊情况的处理、争议解决、法律责任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等相关规定。

以上为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具体的实施办法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制定和完善。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醒凡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至刑事责任。

下文是相关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年修正版)第七章罚则第三十九条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的权属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4篇)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4篇)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范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保护创新成果,促进植物新品种的推广和应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第三条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依法由农业农村部负责。

第四条植物新品种保护应遵循“保护为主、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保护条件第五条提请保护的植物新品种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明显的进化改良或野生资源改良特征,和具有较高的经济、生态或社会利益;(二)遗传特征稳定,其各项性状具有较高的一致性,并能在连续稳定的情况下表现出明显的遗传多样性;(三)命名应规范,可以唯一识别和辨别;(四)未以其他方式公开披露;(五)未以任何方式形成任何保护权。

第六条对于遗传性状已明确、基本已选配完成的杂交植物新品种,且可通过种子复制繁殖、确保定种的,可以提请保护。

第三章申请保护第七条提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提请方),应当向农业农村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一)植物新品种申请权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权人联系方式和地址;(二)植物新品种命名、亩产量等相关性状和特性描述;(三)植物新品种特征、用途和来源简述;(四)植物新品种的抗逆性和适应性情况;(五)植物新品种的遗传背景和亲本情况;(六)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方式、繁殖途径和生殖特征;(七)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提请植物新品种保护,应当缴纳申请费用和保护费用,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第九条农业农村部接到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初审。

初审通过的,应当公告申请新品种的名称和其他相关信息,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条公告期满后,农业农村部应当进行实质性审查。

审查通过的,农业农村部应当颁发植物新品种保护证书,并将证书信息登记在植物新品种保护登记册上。

第四章保护权第十一条植物新品种保护权自保护证书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二十五年。

保护期满后,可以继续为该植物新品种提供保护。

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

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

One reason for suffering, is the pursuit of the wrong thing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也叫“植物育种者权利”,同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植物新物品保护法是我国新型的知识产权保护法的一种,可能大家都不了解这个法律,但是这一保护法就像是版权一样规定,没有得到相关人员或单位的允许是不能生产繁殖他人新发现的品种的植物的。

接下来就带领大家换个思路看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

植物新品种保护也叫“植物育种者权利”,同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年4月23日,是我国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保护联盟(UPOV)十周年。

据统计,截止到2009年3月31日,受理植物新品种权累计申请量和授权量分别达到6348件和2312件。

申请人范围涵盖国内30个省市自治区和15个国家,四川省的申请和授权总量连续六年居全国第一。

我国的品种权年申请量年以前一直保持30%以上的增长速度,并且自年以来,我国植物品种权年申请量一直位居UPOV成员国第四位,有效品种权量位居UPOV成员国前10位。

具体来讲,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在六个方面取得了进展。

一是保护制度日趋完善,组织体系初步形成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UPOV公约的实施,我国先后制定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组建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和复审委员会,绝大多数省级农、林业行政部门成立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农业部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保藏中心;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内部还制定有《审查指南》等,从而使品种权审批、品种权案件的查处以及品种权中介服务等工作更具可操作性。

知识产权法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法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法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保护植物新品种是农业领域最重要的知识产权之一,因其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对于植物育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都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法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并分析其中的关键问题。

一、植物新品种权的定义根据《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的定义,植物新品种指通过人工选育或其他技术手段创造的,具有一定稳定性、与已知品种有显著区别并能独立进行繁殖的植物。

植物新品种权是指对植物新品种的独占性使用和处置权。

二、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保护制度目前,大部分国家都建立了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保护制度,并通过设立专门机构来管理和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

例如,在中国,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保护体系主要由《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局组成。

在国际上,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由《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等国际公约来规范。

三、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保护原则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保护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创新性原则:植物新品种必须具有创新性,即与已知品种相比具有显著区别,否则无法享受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

2. 稳定性原则:植物新品种必须具有相对稳定的特征,以确保其能够保持其独特性和稳定性,并进行繁殖和复制。

3. 记载原则:植物新品种的申请人必须详细记录和描述新品种的特征和用途,以便他人能够了解和复制该品种。

4. 独立原则:植物新品种权是独占性权利,即他人未经权利人的许可,不得将该品种用于商业目的。

四、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和保护程序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和保护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1. 申请:申请人向专利局提交完整的申请文件,包括对新品种的描述、照片和相关的技术资料等。

2. 审查:专利局对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确认其符合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条件。

3. 发布:一旦申请获得初步通过,专利局会将其公开发布,以便他人提出异议或申请复审。

4. 异议和复审:在公开期内,任何人都有权提出对该申请的异议。

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植物新品种权作为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日益受到国内外学术界和实务界的普遍关注,学多学者对此也有全面深入的研究。

植物新品种保护问题不仅涉及到科技创新,而且关系到种子产业和整个农业的发展。

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是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式之一,植物新品种权,或称育种者权也是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中的重要一环。

中国是个农业大国,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探索和实践中,如何切实保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是我们共同重视的热点,植物新品种的研究开发以及保护,对农村、农业以及农民利益都有重要作用,本文将立足于对农业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标签: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农产品开发植物新品种,即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①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国际公约(UPOVC)的建立,这标志着植物品种保护的有关制度自成体系,与专利制度并存。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科技创新的重要原动力。

为了积极应对加入WTO之后面临的挑战和机遇,有效促进国家植物品种资源保护,促进我国农业科技自主创新,促进农村事业发展和农民权益保护。

我国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简称《条例》),并于1999年4月23日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C),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不断为保障农业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我国建立和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及成为UPOVC的成员是促进经济发展和有效利用植物遗传资源的重要措施,有益于农民、育种者和全社会。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状况我国对农业植物新品种待保护从无到有,经历了漫长取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并建立了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制订了配套的规章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8年1月1日实施》、《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审查指南》等部门规章以及《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等规定),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不断形成完善。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解读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解读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解读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是指对新增加的植物品种在品种育种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新品种经过合法程序认定并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

下面将对植物新品种保护权进行解读。

1.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法律依据: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国际联合保护新品种公约》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律,植物育种者可以对他们培育出的新品种申请保护权,并获得独特的权利。

2.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保护对象: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主要保护与传统品种具有明显差别的新品种。

这些差别可以表现在植物的外观、形态、特征、农艺性状以及抗病性等方面。

3.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申请程序:
植物育种者可以在新品种育种成功后,向相关机构提交保护申请。

申请包括新品种的描述、繁殖材料、特征等信息。

经过评审合格后,会颁发植物新品种保护证书,确保育种者享有独立的权利。

4.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权利:
获得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育种者可以享有一系列权利,如独家销售权、生产权、出售权以及授权他人使用该品种的权利等。

这些权利的获得使得育种者能够在一定的时期内从其培育的新品种中获得经济利益。

5.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期限: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期限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一般在20年左右。

在这期间,育种者可以享有上述权利,并有机会对该品种进行进一步开发与推广。

总结: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是为了鼓励植物育种者进行新品种创造和培育而设立的。

通过申请保护权,育种者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并且能够更好地保护他们的劳动成果。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出现对推动植物育种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对经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应当通知申请人在 3 个月内陈述意见 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或者修正后仍然不合格的,驳回申请。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后,审批机关对品种权申请的特异性、一 致性和稳定性进行实质审查。
申请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的,品种权申请视为撤回。
第三十条 审批机关主要依据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书面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审批机 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指定的测试机构进行测试或者考察业已完成的种植或者其 他试验的结果。
对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宣告品种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植物新品种侵权的判 决、裁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植物新品种侵权 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和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不 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品种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赔偿。
第九条 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 的,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
国有单位在国内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
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审批机关登记,由审批 机关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 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
第十六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 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法律纠纷典型案例(农业):如何检测和判定植物新品种?

法律纠纷典型案例(农业):如何检测和判定植物新品种?

典型案例(农业):如何检测和判定植物新品种?
一、裁判要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玉米品种鉴定DNA指纹方法》NY/T1432-2007 检测及判定标准的规定,品种间差异位点数等于1,判定为近似品种;品种间差异位点数大于等于2,判定为不同品种。

品种间差异位点数等于1,不足以认定不是同一品种。

对差异位点数在两个以下的,应当综合其他因素判定是否为不同品种,如可采取扩大检测位点进行加测,以及提交审定样品进行测定等,举证责任由被诉侵权一方承担。

二、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16条、第17条
三、基本案情
2003年1月1日,经农业部核准,“金海5号”被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权,品种号为:CNA20010074.2,品种权人为莱州市金海农作物研究有限公司。

2010年1月8日,品种权人授权莱州市金海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种业公司”)独家生产经营玉米杂交种“金海5号”,并授权金海种业公司对擅自生产销售该品种的侵权行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提起诉讼。

2011年,张掖市富凯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凯公司”)在张掖市甘州区沙井镇古城村八社、十一社进行玉米制种。

金海种业公司以富凯公司的制种行为侵害其“金海5号”玉米植物新品种权为由向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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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规定1、原告主体资格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植物新品种权受到侵犯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利害关系人,包括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品种权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品种权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品种权人不起诉时,自行提起诉讼;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品种权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2、侵权行为构成2.1《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2.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2.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条例》所称繁殖材料是指可繁殖植物的种植材料或植物体的其他部分,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2.4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品种权侵权案件是指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

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以侵权行为地确定人民法院管辖的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民事案件,其所称的侵权行为地,是指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销售该授权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或者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

2.6不视为侵权的行为依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只有在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或者是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时,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而使用授权品种,但不得侵犯品种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3、赔偿责任范围3.1《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被侵权人因侵权所受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被侵权人请求按照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等因素,参照该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依照前款规定难以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侵权的性质、期间、后果,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的数额,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被侵权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在5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4、植物新品种定义4.1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4.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的植物品种,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选育的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育种者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5、植物新品种权利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假冒植物新品种6.1行政责任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民事责任从假冒品种行为的性质上看,《植物新品种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将下列行为界定为假冒品种:(1)印制或者使用伪造的授权品种证书、品种权申请号、品种权号或者其他品种权申请标记、品种权标记;(2)印制或者使用已经被驳回、视为撤回或者撤回的品种权申请的申请号或者其他品种权申请标记;(3)印制或者使用已经被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或者其他品种权标记;(4)生产或者销售前三项所标记的品种和冒充申请或者授权品种名称;(5)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6)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品种权品种误认为品种权品种的行为。

显然,上述行为侵犯了品种权中的标记权权项。

即使假冒品种行为人没有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两种侵权行为,但是假冒品种在市场上销售,也必然有损品种权人的声誉,损害品种权人通过生产、销售授权品种获益的权利。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品种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假冒品种的行为是品种权这一民事权利的侵犯,品种权人完全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求假冒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对因假冒品种这一民事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诉讼,当然可以受理。

而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目的在于为权利人提供行为指引,对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不应理解为具有限定的效力。

从假冒行为人的责任承担看,假冒品种的法律责任,除了民事、刑事责任之外,还有行政责任。

因为,一方面,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以假乱真,欺骗品种购买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损害了授权品种的市场信誉,扰乱了正常的品种市场秩序和管理秩序,因此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种子法》第五十九条,即是对行政责任的规定。

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假冒品种的行为排除了民事责任的承担。

因此,可以理解为,狭义的侵犯品种权的行为,是指为商业目的的生产或市场销售、提供出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而广义的侵犯品种权的行为,则此外又包括了侵犯品种标记权,亦即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未直接规定人民法院对假冒品种纠纷的主管,但是可以理解为假冒授权品种纠纷已经包含在“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案件”这类案件之中。

由于上述司法解释第四条在规定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的管辖权时,仅规定了条例第六条所称的两类侵权行为,并未涉及假冒品种。

所以,造成了将假冒品种案件排除在法院受案范围之外的印象,这可能是有关文章曲解的一个因素。

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的立法漏洞,需要法律修订时加以弥补。

7、植物新品种名称权对以变换名称等形式进行的假冒他人品种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假冒侵权行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将其他品种以授权品种名义进行包装销售,该种侵权行为由于外部特征明显,容易被权利人发现。

但对该种侵权行为是否属于植物新品种侵权,存在不同意见。

因为被控侵权人并未实际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而只是使用了该品种名称。

我们认为,该种行为应当属于植物新品种侵权,其所侵犯的是植物新品种权人利用品种名称标示所生产、销售品种的名称标记权。

另一种假冒侵权则是将授权品种以其他品种(已获授权品种或普通品种)名义进行销售,其所销售的实质是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但包装、标签等又非授权品种名称,侵权人也多以此来拒不承认侵权事实,种子产品只有经鉴定后才能确定其具体品种。

虽然其符合《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但其形式上与商标的反向假冒相似,我们称之为新品种反向假冒。

它的特点及形成原因主要有:1.侵权行为的隐蔽性更强,普通消费者只是根据产品包装或种子标签来区别是何品种,即使授权品种的权利人或专业的行业主管机关不通过相关技术手段进行鉴定也很难准确判别。

2.被控的经营者往往具有所标示品种的合法经营授权,其在明知不具备授权品种经营权的情况下,将授权品种改头换面进行销售,规避法律与市场监管,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侵害了用户的知情权,侵权的主观恶性更大。

3.被侵权品种的市场信誉较之标示品种往往更高,或在所销售区域的种植适应性更强。

经营者在未能获得该品种授权的情况下,利用其他品种的合法授权,将被侵权品种销售给用户,造成所标示品种在当地形成较高的信誉而使该品种经营者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对反向假冒侵权行为,在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品种类别后,应按照《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有关直接侵权的规定来认定处理。

但对于仅为销售行为者来说,在上述两类假冒侵权行为中如果无证据显示其与该种假冒行为的生产有关系且能证明其在销售过程中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时,应当免除其赔偿责任。

◎将授权品种名称作为商标或产品包装装潢使用时的侵权认定植物新品种名称是拥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相关品种的特有名称,该品种繁殖材料自身所具有的独特品质、性状等内在信息在品种的市场流转过程中通过品种名称传达给用户,用户也是根据该品种名称据以将其与其他品种区别开来。

相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种子产品的过程中,首先也是最重要的是对种子品种的识别,而对种子产品的提供者是否为品种权人或经品种权人授权许可的经营者的识别则在其次。

消费者在确认品种名称后根据其相关品质信息结合自身生产场地的土质、水肥、气候等生产作业条件进行综合分析对比以确定是否购买使用该品种。

因此,品种名称应当是种子产品在市场经营过程中最直接、准确的外在体现,相关法律法规也对种子包装、标识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8参考案例8.1陕西省高院观点:上诉人在陕西省内销售从外省经销商购入的种子,属于未经品种权人许可销售行为,构成侵犯植物新品种权。

8.2呼市中院(最高院公报)经鉴定,被告大面积繁育的种子与原告种子属于同一品种。

且无法证明其为新的植物新品种,构成侵权。

8.3江苏省高院(最高院公报)观点:权利用尽,被告合法购买再次分装销售行为合法。

对于经植物新品种权人或经其许可的授权人生产和销售的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由于系合法进入流通领域,按照知识产权法“权利用尽原理”,植物新品种权人将其生产或者许可他人生产的授权品种和繁殖材料投放市场后,其专有销售权即告“用尽”,他人在市场上合法取得作为商品的授权品种繁殖材料后再行销售或者使用则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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