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
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条件和流程是什么
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条件和流程是什么在当今的农业和园艺领域,植物新品种的培育和推广对于推动产业发展、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增加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而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则是保护育种者权益、促进品种创新的重要手段。
那么,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条件和流程究竟是什么呢?一、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条件1、新颖性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在申请日前,在国内外未曾销售过。
这里的“销售”通常是指以商业目的的买卖行为。
同时,在规定的时间内,该品种未曾经过其他人的同意而被用于生产或繁殖等行为。
2、特异性申请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现有品种。
这意味着在形态特征、生理特性、遗传性状等方面,新品种要有可识别的、独特的特征,使其能够与已知品种区分开来。
3、一致性新品种经过繁殖后,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特征或者特性应保持一致。
也就是说,同一批繁殖出来的植株,在主要性状上应当表现出较高的稳定性和相似性。
4、稳定性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这是确保新品种在推广和使用过程中能够保持其优良特性的重要条件。
5、适当的命名新品种应当有一个符合规定的名称。
这个名称不能与已有的品种名称相同或者相近,也不能对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来源产生误导。
二、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流程1、准备申请材料(1)品种权请求书:详细填写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品种的名称、培育过程等内容。
(2)说明书:包括品种的选育过程、特征特性描述、栽培技术要点、适宜种植区域等。
(3)照片:提供能清晰反映品种特征的植株、花朵、果实等照片。
(4)委托书(如有代理):如果委托代理机构办理,需要提供委托书。
2、提交申请申请人可以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国家相关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
目前,我国负责植物新品种权审批的机构是农业农村部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具体根据植物的种类(农作物或林木)选择相应的审批机关。
3、受理与形式审查审批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会进行受理和形式审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的通知(2015)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的通知(2015)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30•【文号】林技发〔2015〕176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植物新品种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的通知林技发〔2015〕1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我局对《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局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特此通知。
附件: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国家林业局2015年12月30日附件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案件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以下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行为实施行政执法时,适用本办法。
(一)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二)假冒授权品种的;(三)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所称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是指:(一)使用伪造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二)使用已经被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品种权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三)以非授权品种冒充授权品种;(四)以此种授权品种冒充他种授权品种;(五)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授权品种误认为授权品种。
国家林业局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代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代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3.24•【文号】林科发[2000]136号•【施行日期】2000.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植物新品种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公告2012年第9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10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2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林业局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代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林科发[2000]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为推动植物新品种保护代理工作稳步健康发展,保障植物新品种保护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植物新品种保护代理人(以下简称代理人)以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代理机构是承担植物新品种保护代理工作的服务机构,依据委托人的委托,可以承办下列事务:(一)提供与植物新品种保护事务有关的咨询;(二)代写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文件,办理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事项;(三)代理提出异议,请求宣告植物新品种权无效的有关事务;(四)代理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植物新品种权的转让以及植物新品种权许可的有关事务;(五)代理其他有关事务。
二、申请设立代理机构的,应当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局直属单位审核,报国家林业局批准后才能设立。
申请设立代理机构,需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代理机构的申请书,并写明代理机构的名称、固定的办公场所、负责人姓名;(二)代理机构章程;(三)三名以上代理人的姓名及其资格证书复印件;(四)资金和设施情况的书面证明。
三、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承办业务时,应当有委托人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条件
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
2. 具有新颖性,即该品种在申请日前未被广泛知晓或未被他人公开过。
3. 具备一致性,即该品种经过繁殖后,其相关的特征或特性应保持一致,除非可以预见的变异。
4. 具备稳定性,即该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应保持不变。
5. 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相近的植物属或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
此外,新品种权的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对于职务育种,育种人所在的单位可以申请新品种权;对于非职务育种,完成育种的个人可以申请新品种权;对于委托育种或合作育种,当事人可通过合同约定由谁申请新品种权,如果没有合同约定,受委托完成或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新品种权。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您查阅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7.03.20•【文号】国务院令第213号•【施行日期】1997.10.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植物新品种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2013)(发布日期:2013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13年3月1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称品种权)。
第四条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条生产、销售和推广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以下称授权品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种子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审定。
第二章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第六条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
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
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代理机构
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代理机构
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代理机构是指专门代理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机构。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代理机构:
1. 专利代理机构:一些专利代理机构也提供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代理服务。
这些机构通常有专业的律师和技术专家团队,具备丰富的知识和经验来处理植物新品种权申请。
2. 农业科研机构和大学:一些农业科研机构和大学内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或专利代理部门,可以提供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代理服务。
这些机构通常对植物育种和品种保护有深入研究,并能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
3. 专业的植物新品种代理机构:一些专门从事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代理的机构也可以提供相应的服务。
这些机构通常有专业的团队,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申请流程,并能提供全面的代理服务。
当选择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代理机构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 经验与专业知识:选择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机构,能
够更好地处理申请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和挑战。
- 费用和收费方式:了解代理机构的费用结构和收费方式,并
根据自己的需求做出合理的选择。
- 信誉和口碑:了解代理机构的信誉和口碑,在选择之前可以
参考其他申请人的评价或咨询专业人士的建议。
- 服务范围和支持:了解代理机构提供的服务范围和支持,例如是否提供技术咨询、案件跟进等服务。
最后,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代理机构是非常重要的,可以帮助申请人顺利完成申请程序,保护植物新品种的权益。
最新(完美版)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十章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一、品种权的保护客体相关法条Ⅰ《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相关法条Ⅰ《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
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审批机关确定和公布。
相关法条Ⅰ《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藤本植物、林木、....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
第十五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
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
第十六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
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第十七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
稳定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相关法条Ⅰ《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
该名称经注册登记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
下列名称不得用于品种命名:(一)仅以数字组成的;(二)违反社会公德的;(三)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的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的。
第十二条不论授权品种的保护期是否届满,销售该授权品种应当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
二、品种权的主体相关法条Ⅰ《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九条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已经2007年8月25日农业部第1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植物新品种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业植物新品种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含西甜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干果除外)、观赏植物(木本除外)、草类、绿肥、草本药材、食用菌、藻类和橡胶树等植物的新品种。
第三条依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农业部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依照《条例》规定授予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品种保护办公室),承担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审查等事务,负责植物新品种测试和繁殖材料保藏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对危害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品种权。
第二章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第五条《条例》所称繁殖材料是指可繁殖植物的种植材料或植物体的其他部分,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六条申请品种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统称为品种权申请人;获得品种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统称为品种权人。
第七条《条例》第七条所称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育种;(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育种;(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3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育种。
《条例》第七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仪器设备、试验场地以及单位所有的尚未允许公开的育种材料和技术资料等。
植物新品种的申请、审理和授予条件.
植物新品种的申请、审理和授予条件
待申请植物新品种照片的要求: (1)照片有利于说明申请品种的特异性; (2)一种性状的对比应在同一张照片上: (3)照片应当为彩色;
(4)照片规格为8.5×12.5厘米或者10×15厘米:
(5)照片的简要文字说明。 3、申请时间的确定: 审批机关收到品种权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申请文件是 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植物新品种的申请、审理和授予条件
品种权申请的程序:特异性照片的拍摄
植物新品种的申请、审理和授予条件
(二)受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齐全的,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 公室予以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1月内通知申请人交纳申 请费。
申请文件是面交的,直接发给
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是邮寄的, 受理通知书将用挂号邮寄给申请人。
植物新品种的申请、审理和授予条件
(一)品种权的申请
1、审批机关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品种权的 ,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 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根据互惠原则,依照本条例办理。
品 种 权 申 请 的 程 序
1000元
2500元
2000元测试费 1000元/1-6年,第7年后 1500元)
植物新品种的申请、审理和授予条件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品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
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 2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特异性、 一致性、稳定性、适当的名称。
植物新品种的申请、审理和授予条件
植物新品种的申请、审理和授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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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农业部令第24号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4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业经2002年12月12日农业部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第一条为有效处理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侵权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品种权侵权案件是指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
第三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处理本行政辖区内品种权侵权案件。
第四条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请求人是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四)属于受案农业行政部门的受案范围和管辖;(五)在诉讼时效范围内;(六)当事人没有就该品种权侵权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项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品种权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品种权的合法继承人。
品种权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品种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第五条请求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品种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所涉及品种权的品种权证书,并且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3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业经2002年12月12日农业部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简称品种权)代理企业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品种权代理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品种权代理是指品种权代理企业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办理品种权申请或者其它有关事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品种权代理企业是指在品种权代理权限范围内,接受国内外委托人的委托,办理品种权申请或者其它有关事务的服务企业。
第二章品种权代理企业第四条从事品种权代理业务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属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制企业;(二)具有2名以上取得品种权代理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开展涉外品种权代理业务的,须至少有1人熟练掌握一门外语;(三)有从事品种权代理业务所必备的办公场所和设备;(四)从事国内品种权代理业务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从事涉外品种权代理业务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
第五条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品种权代理企业资格审批。
申请从事品种权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当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交下列文件:(一)从事品种权代理业务企业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三)企业章程复印件;(四)品种权代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人事关系证明;(五)企业注册资金证明。
第六条自品种保护办公室批准之日起,品种权代理企业依法开展下列品种权代理业务:(一)提供品种权申请等事务咨询;(二)代写品种权申请文件;(三)办理品种权申请、审查和复审的有关事务;(四)办理请求宣告品种权无效的有关事务;(五)办理新品种申请权、品种权转让以及品种权实施许可的有关事务;(六)代理品种权纠纷事务;(七)代理其它有关事务。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1. 适用范围: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适用于申请、审批和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利的行为。
2. 申请条件:申请人必须是拥有植物新品种的真实权利人,或者是依法获得该权利的代理人。
3. 申请材料:申请人必须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植物新品种的名称、特征描述、起源及衍生品种等相关信息。
4. 申请程序:申请人应向国家植物新品种审定机构递交申请,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和公告。
5. 优先权:根据《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申请人可以优先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权,但需要在一定期限内提供相应的证据。
6. 保护期限: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有效期为20年,自授予保护权当年开始计算,可以续展。
7. 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使: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使包括生产、销售、引种、出口及引种等。
但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植物保护的规定。
8. 侵权行为的处理:对于未经授权生产、销售、引种或者出口他人拥有的植物新品种的行为,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赔偿损失。
9. 保护费用:对于获得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权利人,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保护费用。
保护费用的标准由国家植物新品种审定机构制定并公布。
10. 其他规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还包括对于特殊情况的处理、争议解决、法律责任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等相关规定。
以上为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具体的实施办法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制定和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4.25•【文号】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植物新品种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9月19日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业植物新品种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含西甜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干果除外)、观赏植物(木本除外)、草类、绿肥、草本药材、食用菌、藻类和橡胶树等植物的新品种。
第三条依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农业部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依照《条例》规定授予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品种保护办公室),承担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审查等事务,负责植物新品种测试和繁殖材料保藏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对危害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品种权。
第二章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第五条《条例》所称繁殖材料是指可繁殖植物的种植材料或植物体的其他部分,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六条申请品种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统称为品种权申请人;获得品种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统称为品种权人。
第七条《条例》第七条所称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育种;(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育种;(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3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育种。
《条例》第七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仪器设备、试验场地以及单位所有的尚未允许公开的育种材料和技术资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后,审批机关对品种权申请的特异性、一 致性和稳定性进行实质审查。
申请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的,品种权申请视为撤回。
第三十条 审批机关主要依据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书面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审批机 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指定的测试机构进行测试或者考察业已完成的种植或者其 他试验的结果。
对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宣告品种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植物新品种侵权的判 决、裁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植物新品种侵权 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和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不 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品种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赔偿。
第九条 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 的,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
国有单位在国内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
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审批机关登记,由审批 机关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 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
第十六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 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法规类别】农业科技与农机植物新品种【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3号]【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订【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发布日期:2007年9月19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1999.06.16【实施日期】1999.06.1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经1999年4月27日农业部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陈耀邦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业植物新品种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含西甜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干果除外)、观赏植物(木本除外)、草类、绿肥、草本药材等植物以及橡胶等热带作物的新品种。
食用菌的新品种保护适用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依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农业部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依照《条例》规定授予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农业办公室),承担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任务,以及管理其它有关事务。
第四条对危害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品种权。
第二章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第五条《条例》所称的繁殖材料是指可繁殖植物的种子和植物体的其他部分。
第六条申请品种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统称为品种权申请人;获得品种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统称为品种权人。
第七条《条例》第七条所称的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育种;(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育种;(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3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育种。
植物新品种的委托代繁和转许可
植物新品种的委托代繁和转许可武合讲品种权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被许可人以委托代理的方式授权他人生产、销售或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属于转许可。
未经品种权人许可,被许可人委托代繁或委托代销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都是对品种权的侵犯。
品种保护条例规定,品种权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重复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实践中,常发生被许可人以委托代繁或委托代销的方式,许可他人为商业目的生产、销售、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这种行为属于变相的转许可。
被许可人无论是以委托代繁或以委托代销的方式转许可实施品种权的,都侵犯了品种权人的品种权。
作者以一案例,分析以委托代繁方式转许可的侵权性。
1 案例简介:玉米杂交种“浚97-1”是审定品种和授权品种,曾用名“浚单20”,品种权人浚县农科所。
2003年6月28日,浚县农科所、A、B、C、D签订《关于“浚97-1”联合开发协议》,约定浚县农科所将“浚97-1”的品种独占使用权有偿转让给A、B、C、D(以下简称四家公司),转让后浚县农科所不得再向四家公司以外的其他任何单位转让品种所有权、申请权和使用权,也不得自行生产经营,受让方在该品种退出市场前不得向其他单位授权开发该品种。
浚县农科所授权D对“浚97-1”维权。
2007年12月,D(以下简称原告)起诉J(以下简称被告)侵权,诉前申请法院查封、扣押了被告待运的180吨“浚单20”玉米种子。
法院查明,2006年2月23日B与W签订了农作物种子预约生产合同。
2006年3月15日W与被告签订了代繁协议书,约定W委托被告在2006年度代繁“浚单20”玉米杂交种133.33hm2。
2006年4月14日由“浚单20”联合体秘书处形成的“浚单20”联合体在甘肃省授权生产单位表明W为经“浚97-1”品种权利人认可的甘肃地区授权生产单位。
被告认为联合开发协议、预约生产合同、授权生产单位名单和代繁协议,能够证明其于2006年度生产本案诉争品种具有合法来源,主观上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植物新品种的所属权应如何进行确定
植物新品种的所属权应如何进行确定植物新品种是指培育者对一些野生的植物进行人工培育后,该植物具有新颖性、特异性等的特点,培育者对该品种命名后就成为新的植物品种。
植物新品种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那么植物新品种的所属权应如何进行确定?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植物新品种的所属权应如何进行确定一是个人执行其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其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场地、繁殖材料及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的育种属于职务育种,品种权属于其单位。
非职务育种的品种权应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
二是委托育种的品种权的归属应由委托方与受委托方的合同确定,如没有合同约定,其品种权属于受委托方。
也就是说,不直接从事育种工作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以通过委托育种的形式获得品种权,由此获得经济效益。
三是合作育种的品种权属于共同完成育种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四是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一个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时,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的人。
五是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
在某种意义上讲,品种权实际上也是一种商品,因此也可以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进入市场。
二、怎样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可以从三方面入手:首先,育种者应精选具有良好开发前景的品种。
因为,国内企业获得一个品种权,需花费6千到1万元人民币,国外企业申请时费用还要多些。
而且,今后还需每年交付年费。
与农作物相比,花卉园艺作物的品种多,但种植规模有限,这笔费用还是比较高的。
另外,在申请前,最好先向品种权代理事务所学习相关事宜,以避免走弯路。
代理事务所有农学、园艺、花卉、法律等专业相结合的专业人才,而且代理事务所具有信息灵、接触面广、专业性强、政府资源多等特点,不仅可以新品种权代理和学习服务,更重要的是还能作为技术中介帮助品种所有者将品种权实施转让、许可、合作、开发等专业化技术工作。
其次是技术要求。
一个植物品种是否为新品种,必须符合以下6个条件:①在农业或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范围内;②具有新颖性;③具有适当的名称;④具有特异性;⑤具有一致性;⑥具有稳定性。
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代理机构
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代理机构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是指根据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规定,对新培育出的植物新品种进行申请并获得合法保护的过程。
为了提高申请效率和保障权益,申请人可以选择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植物新品种权申请。
下面是相关参考内容。
一、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代理机构的作用1. 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代理机构拥有专业的法律团队,能够针对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询和指导。
2. 完成专业的技术支持:代理机构高度重视技术支持,拥有一支由植物学、农学等专业人士组成的技术团队,能够为申请人提供全面、专业的技术支持与服务。
3. 编写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文件:代理机构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根据新品种的特性和申请人的需求,编写符合法规要求的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文件。
4. 协助办理申请手续:代理机构能够代表申请人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为申请人办理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各项手续,提高申请效率。
5. 提供申请策略和风险评估:代理机构根据丰富的经验,能够为申请人提供最佳的申请策略,并对申请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预警,确保申请的成功率和申请人的权益。
二、选择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代理机构的要素1. 专业资质:申请人应选定具备合法资质、经过相关认证的代理机构,确保其具备法律法规和技术咨询方面的专业能力。
2. 丰富经验:代理机构的丰富经验能够保证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包括文件编制、手续办理、申请策略等方面。
3. 服务质量:申请人可以通过咨询其他委托过代理机构的用户来了解其服务质量,了解代理机构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态度。
4. 专业团队:代理机构应具备一支由植物学、农学、法律等专业人士组成的团队,能够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支持和服务。
5. 保密能力:代理机构在办理植物新品种权申请过程中需要知悉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因此代理机构应具备严格的保密能力,确保申请人的商业秘密不被泄露。
三、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代理的工作流程1. 咨询阶段:申请人与代理机构进行初步了解和咨询,明确申请目标、条件和要求,代理机构提供相应的解答和建议。
植物新品种权代理机构
植物新品种权代理机构介绍植物新品种权代理机构是一家致力于为育种者提供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及申请代理服务的机构。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植物种类多样性的需求增加,新品种的研发和保护变得更加重要。
植物新品种权代理机构以其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为育种者提供专业的服务,并协助他们申请、维护和保护植物新品种权。
作用植物新品种权代理机构的主要作用是协助育种者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并确保其得到有效保护。
其服务范围涵盖了从品种选育、申请策略制定到申请材料准备和法律服务等方面。
具体服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专业咨询植物新品种权代理机构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帮助育种者了解植物新品种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他们会根据育种者的需求,提供具体的策略建议,帮助育种者合理规划品种选育和新品种权的申请流程。
申请代理机构将根据育种者的需求和实际情况,提供专业的申请代理服务。
他们会协助育种者准备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材料,确保申请文件的准确和完整。
此外,他们还负责与相关机构进行沟通和协商,代表育种者处理与申请过程相关的事务。
维护和保护一旦植物新品种权申请获得批准,植物新品种权代理机构将协助育种者维护和保护其权益。
他们将跟踪品种的使用情况,对于侵权行为提供法律支持和解决方案。
他们还会帮助育种者了解权益范围的界定,保护其权益免受他人侵犯。
业务辅助植物新品种权代理机构还提供与植物新品种权相关的其他业务辅助服务。
例如,他们可以帮助育种者进行专业的品种评估和鉴定,提供市场调研报告,协助制定品种推广和营销计划。
价值和意义保护创新成果植物新品种权代理机构的存在,为育种者提供了保护其创新成果的有效途径。
通过申请植物新品种权,育种者可以确保其在植物育种过程中的努力得到合法的保护,鼓励他们继续投入研发活动。
促进品种进步新品种的研发对于满足市场和消费者需求非常重要。
植物新品种权代理机构帮助育种者申请并保护其新品种权,有效促进了植物品种的进步。
这种促进作用对于提高农作物产量、抗病虫害和适应环境变化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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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写品种权申请文件;
(三)办理品种权申请、审查和复审的有关事务;
(四)办理请求宣告品种权无效的有关事务;
(五)办理新品种申请权、品种权转让以及品种权实施许可的有关事务;
(六)代理品种权纠纷事务;
(七)代理其它有关事务。
第三章 品种权代理人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品种权代理人是指获得品种保护办公室颁发的资格证书保护办公室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资格证书:
(一)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植物育种或植物栽培类专业本科以上毕业;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第七条 品种权代理企业接受委托,承办业务,应当有委托人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期限。
第八条 品种权代理企业接受委托后,不得就同一内容的品种权事务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委托人的委托。
第九条 品种权代理企业应当聘任有资格证书的人员为品种权代理人,并报品种保护办公室备案。解除聘任关系的,报品种保护办公室备案。
(三)熟悉《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 品种权代理人应当在一个品种权代理企业内从事代理工作,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第十五条 获得资格证书5年内未从事品种权代理业务的,其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品种权代理业务。
第十七条 品种权代理人在代理业务活动中了解的新品种内容,除已公布的以外,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品种权代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种保护办公室不再接收其代理的业务,并予以公告:
(一)申请审批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超越批准代理业务范围擅自接受委托,承办代理业务的;
(四)从事其它非法业务活动的。
第十九条 品种权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品种保护办公室不再接收其代理业务,并予以公告:
(一)不履行职责或者因不称职而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二)泄露或者剽窃委托人的新品种内容的;
(三)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四)私自接受委托,承办代理业务,收取费用的。
(三)有从事品种权代理业务所必备的办公场所和设备;
(四)从事国内品种权代理业务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从事涉外品种权代理业务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
第五条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品种权代理企业资格审批。申请从事品种权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当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交下列文件: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品种权代理企业是指在品种权代理权限范围内,接受国内外委托人的委托,办理品种权申请或者其它有关事务的服务企业。
第二章 品种权代理企业
第四条 从事品种权代理业务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制企业;
(二)具有2名以上取得品种权代理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开展涉外品种权代理业务的,须至少有1人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一)从事品种权代理业务企业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品种权代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人事关系证明;
(五)企业注册资金证明。
第六条 自品种保护办公室批准之日起,品种权代理企业依法开展下列品种权代理业务:
(2002年12月30日农业部令第23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简称品种权)代理企业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品种权代理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品种权代理是指品种权代理企业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办理品种权申请或者其它有关事务。
第十条 品种权代理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地址和法人代表的,应当报品种保护办公室登记,经批准登记后,变更方可有效。品种权代理企业停业,在妥善处理各种事务后,报品种保护办公室办理代理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品种保护办公室对品种权代理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因情况变化品种权代理企业不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的,品种保护办公室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期满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品种保护办公室不再接收其代理的业务,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