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思考
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现状与对策研究
c odn to mo g te o riain a n } l
p oe t n o e pa tvre ,teP tn ta dteS e a rtci fn w ln ait h ae tAc n ed l w。a dtee a n t n a d ap o a fn w ln ai ̄:te o y h n h x miai p rv lo e pa tvre , h o n
Ke r s N w pa tv r t s Itl cu lp p r g tPoe t n y wo d e l a i i :nel ta r e t f h ; rtci n ee e o yi : o
植物新品种权, 又称为“ 植物育种者权利”是农业领域 ,
的一项重要 知识 产权 。植 物 新 品种 权 与专 利权 、 著作 权 、 商
Cure tSt to fte P o eto fNe PlntVa it n i C ne me s rsi Chn rn i ino h r tcin o ua w a rey a d t ou tr a u e n s ia
Y^ C H n- a ( e nAru r n ei , nzo。ea OO) N ogc o H n gil aU i rt  ̄eg uH n 4 O2 h a ct l v s u y h n5
69 ; 3 件 蔬菜申请 1 件 , 3 2 授权 3 件; 2 果树 申请 7 件 , 5 授权 1 7 件; 花卉申请 7 件 , 9 授权 1 0件; 牧草 申请 2 件, 目前 尚无授
权 。大 田作物 的申请 数量 占到 9% 以上 , 明我 国农业植 0 这表
4 2 月 3日, 我国正式加入《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 1 8 (9 7 年文本)成为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 (t ) 3 , I ̄V 第 9个成 . J 员, 9 年 6 1 农业部发布《 19 9 月 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
对于我国植物新品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探讨
对于我国植物新品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探讨论文摘要:结合国际惯例。
反思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变迁和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比较我国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差异,提出了适合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对策论文关键词:植物新品种:育种权:专利保护:专门保护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植物品种。
植物新品种权是指授权机关依法赋予育种者对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是知识产权范畴中的一种新型权利类型。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内涵是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规范旨在保护育种者的权益,其核心内容是授予育种者对其育成的品种享有排他独占权。
他人在将该品种作为商品使用时,需要向育种者支付一定的费用,借此鼓励育种者对新品种进行研究开发,提高投资研究的积极性,促进农业、园艺和林业的发展。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起源及国外立法(一)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起源20世纪30年代伊始,各国开始采用不同的模式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逐渐形成了现在以欧洲和美国为代表的两种主要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德国最早在1953年出台了《种子材料法》,开创性地对育种者权利提供了专门保护,形成了一种新的权利即育种者权,也称植物新品种权。
1961年,比利时、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和荷兰在巴黎签署了《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
《保护植物新品种同际公约》经过1972年1978年、1991年i次修改,逐渐成为了世界上最主要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大多数欧洲国家都是这种模式的拥护者和实践者。
1983年,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通过了《关于植物遗传资源的国际约定》,虽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它是人类社会在植物遗传资源领域达成的第一个国际协议。
从这一文件开始,国际社会迈开了通过国际合作共同保护人类生物资源的步伐。
1992年,在联合国环境发展大会上缔结的《生物多样性公约》是迄今为止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方面最突出的成果.它将保护范围由植物扩大到了所有生物,并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一带一路”农业合作背景下植物新品种保护探析
“一带一路”农业合作背景下植物新品种保护探析作者:刘娜来源:《中国种业》 2021年第4期刘娜(西安财经大学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00)摘要:植物新品种作为农业发展中的重要领域,是农业知识产权和现代种业发展的核心内容。
在“一带一路”农业合作背景下,通过农业国际合作新趋势的发展对我国种业面临的挑战进行了分析,探讨在种业发展中占据主要地位的植物新品种出现的保护制度亟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之间衔接性欠佳、商业修饰性育种行为限制不力、行政管理部门职权划分僵硬、植物遗传资源惠益共享分配失衡等问题,提出需以专门立法完善新品种保护制度,以制度创新引领育种体制创新,构建“二合一”综合行政管理体制,平衡育种者和遗传资源提供者的利益,助推农业知识产权的进步。
关键词:“一带一路”;农业合作;植物新品种;种业自2013年“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农业合作一直是我国与其他国家经济合作的重要领域。
截至2019年,我国与80多个国家签署了“一带一路”农(渔)业领域合作文件,还有多个中长期农业发展合作规划,为农业国际合作奠定了坚实基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已然成为我国农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同时也成为中国开展农业国际合作的重要平台。
在农业国际合作中,“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以下简称沿线国家)大多数为发展中国家,其农业资源丰富,且农业仍然是支柱产业,开发潜力巨大,这为我国农业对外合作带来了巨大的市场空间,农业国际合作前景也非常广阔。
其中,种业是农业的芯片,对农业合作的贡献不容小觑,种子是我国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农作物种业的发展是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农业合作中的重要支撑。
现如今,我国种业不断发展壮大,从量的发展实现了质的飞跃,尤其是植物新品种,是种业的核心要素,是育种者长期投入智慧和心血的结晶,作为种业知识产权的核心,保护植物新品种对鼓励品种创新、提高种子企业投资育种积极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植物新品种保护对壮大种业市场、深化农业国际合作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新《种子法》植物新品种权利保护的实施难点及应对
2023年第10期种业论坛6基金项目: 金善宝农业现代化发展研究院2022年院设智库研究课题新《种子法》植物新品种权利保护的实施难点及应对周樨平1,2 程静琪2(1南京农业大学金善宝农业现代化发展研究院,南京210095;2南京农业大学人文与社会发展学院,南京210095)摘要:2021年新修订的《种子法》扩大了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和环节并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对于激励和推动育种创新具有重要意义,但该制度的落地实施还存在一些难点,有待于相关制度措施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在品种权人对收获材料行使权利的问题上,应建立权利人“没有合理机会对繁殖材料行使权利”的举证责任倒置机制,并对收获材料供应链上的经营者明确审查义务。
在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实施上,应制定具体的判断标准及举证责任转移规则,并为派生品种的商业化利用引入有条件的强制许可制度。
关键词:植物新品种权;收获材料;实质性派生品种Implementation Difficulties and Responses to the Protection ofRights of New Plant Varieties in the New Seed LawZHOU Xiping 1,2,CHENG Jingqi 2(1Jin Shanbao Institute of Agriculture & Rural Development ,Nanji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Nanjing 210095;2College of Humanities & Social Development ,Nanji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Nanjing 210095)2021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种子法》第三次修正案,以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EDV )制度,扩大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环节,对于激励和推动育种原始创新,促进种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与建议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与建议1农业育种科研与良种生产现状1.1育种科研中国现有农业科研机构1100多个,从事育种科研的专业研究所达400多个,建国以来共育成各类农作物品种5000余个,搜集、整理种质资源35万份以上,科研育种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新品种无论在增产,还是在抗病、抗虫、抗旱等方面,都比老品种有了较大的改进,特别是在杂交玉米、杂交水稻等新品种的选育方面,一些品种已经达到了世界先进水平。
我国的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数量正以年均40%以上的速度快速增长,从1999年3月—2022年12月2日,我国国内共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5441项,授权1866项,其中大田作物4805项,授权1731项;具体包括水稻1662项(授权703项)、玉米2004项(授权717项)、普通小麦507项(授权184项),年申请量进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成员国排名前4位。
10年间全国选育的新品种数量为新中国成立50年的1/4,平均每年通过国家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140多个。
全国种植面积6.67万公顷以上的水稻、玉米、小麦品种中,国审占60%~70%。
例如2000年审定的郑单958玉米品种,2001年种植面积22.60万公顷,2022年发展到400多万公顷,居全国玉米品种种植面积之首位;国审水稻品种金优207、两优倍九,种植面积均在6.67万公顷以上;国审小麦品种郑麦9023,种植面积达到133.33万公顷。
在育种方法上,植物基因工程和生物工程育种也已达到了国际领先水平。
1.2良种生产目前我国持证种子生产企业达7580家,甘肃省有200家。
70%的种子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下,99%的种子企业没有品种研发能力。
种业主体呈现多元化,有改制的股份制种子公司,有新兴的民营种子公司,有科研院所开设的种子公司,还有一批享受优惠条件“下海”学人兴办的种子公司,其中一些公司建立了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
继合肥丰乐种业成为“中国种业第一股”之后,紧接着隆平、亚华、秦丰、敦煌、登海、华冠等种业成功地进入资本市场,特别是北京奥瑞金种业公司成为首例在美国纳斯达克股市上市的中国种业公司。
植保工作心得体会5篇精选汇总
植保工作心得体会5篇精选汇总积极宣传、推广植保综合防治技术,示范和推广植保新农药、新技术做好辖区主要农作物病虫害预测预报和调查。
下面给大家带来一些关于植保工作心得体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植保工作心得体会1植物保护专业学生实习体会水分管理,干湿高替,严禁渍水,否则加剧烂根枯死,加强病虫害的检查防治。
对局部完全枯死处可进行全贴补植。
退化草地剪后复青慢,全年剪草次数不宜超过6次。
另外,由于主草稀,易长杂草,需及时挖除。
此期需全面加...一、实习目的通过对植物换盆,公园中大树移植栽植,及后期养护管理的学习,联系课堂上的理论知识,把树木栽培知识更好的学习与应用。
二、实习路线__林业大学树木园——__宝穿船厂遗址公园——树种调查——__滨河——__石头城——__国防园绿化树木主要的虫害有天牛、木虱、潜叶蛾、潜叶虎、介壳虫、金龟子等。
近年来在乔木灌木中木虱为害较严重,其次是介壳虫,采用常规杀虫剂、速扑杀、介特灵等均能达到防治效果。
主要的病害有:根腐病、白粉病、炭疽病等,常用的防治药物有托布津、多菌灵、炭疽病等,常用浓度800-1000倍。
除了药物防治外,栽培上要经常清理枯枝落叶,保持清洁,同时要排除渍水,必要时修剪后喷药。
三、草地的养护管理草地养护原则是:均匀一致,纯净无杂,四季常绿。
据资料介绍在一般管理水平情况下绿化草地可按种植时间的长短划分为四个阶段。
一是种植至长满阶段,指初植草地,种植至一年或全覆盖(100长满无空地)阶段,也叫长满期。
二是旺长阶段,指植后2-5年,也叫旺长期。
三是缓长阶段,指植后6-10年,也叫缓长期。
四是退化阶段,指植后10-15年,也叫退化期。
在较高的养护管理水平下草地退化期可推迟5-8年。
1、恢复长满阶段的管理按设计和工艺要求,新植草地的地床,要严格清除杂草种子和草根草茎,并填上纯净客土刮平压实10厘米以上才能贴草皮。
贴草皮有二种:一是全贴、二是稀贴。
稀贴一般20×20厘米一方块草皮等面积留空稀贴,全贴无长满期,只有恢复期7-10天,稀贴有50的空地需一定的时间才能长满,春季贴和夏季贴的草皮长满期短仅1-2个月,秋贴冬贴则长满慢需2-3个月。
我国种业改革发展中的植物新品种保护
我国种业改革发展中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温 雯 陈 红 杨 扬 堵苑苑 孙 鑫 邓 伟 崔野韩(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北京100122)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创新的基本手段,是发展经济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条件之一。
植物新品种是种业知识产权的核心,保护植物新品种对鼓励育种创新、促进种业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早在19世纪的欧洲,人们就开始意识到系统的植物育种工作对社会所带来的潜在利益,并开始探索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1930年,美国颁布了世界上最早的《植物专利法》。
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发展,完善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使美国、荷兰、法国等种业强国牢牢占据农业竞争优势,其植物新品种权数量在全球遥遥领先,种子出口量占据世界种子出口总额的半壁江山。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起步较晚,与种业改革发展的进程相辅相成。
1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改革开放的必然结果1978年,随着改革开放的春风吹遍各行各业,“对内改革,对外开放”成为主旋律,农业主管部门制定了“四化一供”方针,种子商品化程度和良种覆盖率显著提高,种子产业逐渐形成。
但“以县为单位组织统一供种”的模式凭借的是政府的超高组织能力,农民选择余地较少,市场化程度低,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更是无从谈起。
我国1985年实施的《专利法》把动植物品种排除在外,植物育种者的知识产权保护尚处于空白。
此时,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 )已成立近20年,美国颁布《植物专利法》已经近半个世纪。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开启科技体制改革,减拨研究机构事业费,推动成果转化反哺科研,农业科研单位面临到市场中“找饭吃”的困境。
同时需要广开经费来源,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投入农业科研,特别是育种创新。
若对知识产权不给予保护,其生存和发展将面临严重挑战。
保护植物新品种,不仅是影响到科研单位生存和发展的大事,而且是关系到农业持续发展的大事。
另一方面,我国为争取早日恢复关贸总协定的缔约国地位,需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满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的要求——“应通过专利或某种有效的专门制度或两者结合对植物新品种提供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1. 背景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简称"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对申请的植物新品种进行科学评价、品种审查和注册登记,最终确定并公布的一份保护名录。
名录包括的植物新品种,在其有效期内,享有专有的育种、繁殖、生产和经营权,保护期限自品种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2.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意义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设立,对促进农业科技进步、保护国家的生物多样性,推动植物新品种育种工作和农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鼓励植物新品种的创新和研发,对植物新品种进行激励,从而推动植物新品种的研发和应用。
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设立有助于加强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推动农业面向品质、效益和可持续发展。
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对于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和提高农产品品质、促进农业经济增长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3. 相关政策和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是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依据,它规定了对植物新品种的审查、登记、保护期限以及相应的管理措施。
还发布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明确了植物新品种申请的条件、程序和要求,对申请流程、审查标准、保护范围和手续费等进行了具体规定,为植物新品种的申报和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
4. 我的观点和理解从事农业植物新品种的培育和保护工作多年,我深切理解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性。
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设立对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和提高农产品品质有着重要的意义。
合理利用植物资源,保护植物的生物多样性,也是农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我认为,国家应加大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宣传和推广力度,引导更多的农业科技人员参与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和农产品质量提升。
5. 总结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设立,是国家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肯定和重视。
国家新品种保护
国家新品种保护
摘要:
1.国家新品种保护的背景和意义
2.国家新品种保护的法律法规
3.国家新品种保护的实施措施
4.国家新品种保护的成效和展望
正文:
【国家新品种保护的背景和意义】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农业的发展,植物新品种不断涌现,这些新品种对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护植物新品种,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新品种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对新品种进行保护和推广。
【国家新品种保护的法律法规】
我国新品种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明确了植物新品种的定义、申请、审批、保护和执法等方面的内容。
《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则列举了受保护的植物属和种,为我国新品种保护提供了具体的依据。
【国家新品种保护的实施措施】
为了实施新品种保护,我国采取了以下措施:
1.建立新品种保护体系:成立了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2.推广新品种:通过新品种展示、品种权交易、技术培训等方式,推广优良新品种,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
3.加强执法:对侵犯新品种权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
4.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UPOV)的活动,加强与其他国家在新品种保护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国家新品种保护的成效和展望】
我国新品种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新品种数量逐年增加,保护体系不断完善。
新品种保护政策的实施,有力地推动了农业科技创新,促进了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
学习新种子法心得体会(3篇)
学习新种子法心得体会(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已于xx年7月8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当年12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农作物种子的专门立法,标志着我国种子产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种子是农业生产中最基本的生产资料,种子产业直接关系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生态环境及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近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在即,《种子法》的颁布实施,为种子培育、生产、经营提供了法律保证,这对于促进种子产业按照市场要求发展,与国际市场接轨,促进我国种业更上新的台阶是非常必要,也是非常及时的。
通过认真学习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现在执行的《种子管理条例》,结合我们进行种子经营的实践,谈几点体会。
一、政、事、企分开,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创造良好种子产业发展环境的客观要求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影响,我国种子机构政、事、企分家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国家有关部门也多次要求站和公司分家,管理和经营分开,但由于分家方法的导向和分后双方职能、生存等问题没有很好的解决,致使分家后双方矛盾重重,有的种子管理站直接插手种子经营,更有甚者组建新的种子公司进行竞争。
面对这些问题,有的地方出现分后又合,合后又分,也有的地方为了应付上边,只把种子管理和经营业务分开,采取站长兼经理,一套班子两个牌子,致使某些县以上种子单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既有审批权,又有经营权,这是严重违反市场经济规则的。
新颁布的《种子法》第九章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种子的行政主管部门与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必须分开"。
这就要求,我们的种子机构"政、事、企"必须分开,只有这样,种子产业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农业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市场经济需求制订和执行宏观调控政策,积极培育市场体系,完善健全法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进行平等竞争。
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
植物新品种权是知识产权体系中的新制度,各国都在不断研究如何更好的为其提供保护。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已经不再单纯涉及一部国内法,为了使育种者能够获得其他国家的保护,许多国家联合成立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我国也加入了该联盟。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植物新品种的国际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作为一项新型的知识产权,还被纳入WTO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协定》体系中。
这就意味着,保护自己权利的同时也要保护他人的权利。
因此在对植物新品种提供保护时,不仅要考虑本国国情,也要考虑国家利益和国际标准的平衡,故而建立一个合理的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制度就有着深远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近年来,随着生物技术的不断发展,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出现了不少新的问题,如转基因植物是否属于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范围,是否应采用较高标准来保护植物新品种等。
本文以植物新品种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其概念的界定,研究其保护对象的范围和保护原则;在剖析世界各国立法体例的基础上,比较分析不同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利弊;从而提出我国在当前国际形势下保护模式的选择。
一、植物新品种权的基本理论(一)起源知识产权法的本质是为激励有用的知识创造而设置的一项租金,也是为保证实现这项租金,降低交易成本而建立的权利初始分配结构、标准和转让规则,故而任何知识产权种类的出现都蕴涵着深刻的经济因素。
①植物新品种权也不例外。
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并不包括对具有生物活性的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而培育新的植物品种又要有大量的投入,包括技术劳动,物质资源、资金和时间。
育种人培育一个新品种一般需要10-15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并且要使得所培养的新品种具有相对稳定的遗传特性,在产量、品质、抗寒抗旱抗病虫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点,育种者必然付出更多的智力劳动。
缺乏法律的保护,育种者既无法防止别人无偿繁育自己的品种,也无法预防那些未经同意就擅自以商业目的出售新品种的活动,育种者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却难以得到回报,不能从中获利,打击了育种者培育新品种的积极性。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指导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指导一、引言农业植物新品种权是指农业植物新品种的育成者依法获得的权利。
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新品种的培育与推广已经成为农业科技工作者的重要任务。
为了保护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促进我国农业科技的创新与进步,我国出台了《农业植物新品种权法》,并设立了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局,负责管理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登记、审查和授予工作。
本文将就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审查、授予和保护等方面进行详细的指导。
二、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获得途径在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获得途径主要有以下两种:1. 直接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的育成者可以直接向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局提出新品种权的申请,经过相关的审查和评定后,获得新品种权;2. 转让获取:农业植物新品种的育成者也可以将自己的新品种权转让给他人,他人经过合法的途径获得新品种权。
无论是直接申请还是转让获取,都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需要经过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局的审查、评定和授予。
三、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流程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 申请书的填写: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人首先需要填写申请书,包括申请表、品种特性说明书、繁殖材料样品和申请费用等。
2. 递交申请材料:申请人需要将填写好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递交给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局,由局方负责相关材料的初审。
3. 权利审查: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局对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对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的审查。
4. 品种审查:通过对农业植物新品种的品种特性进行审查,确认其为新品种,并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
5. 新品种权的授予:申请人在经过上述审查后,如果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将获得新品种权的授予。
四、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民事法律保护: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在民事法律上受到保护,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擅自生产、出售或者用于他的新品种种植。
2. 行政执法保护: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受到相关行政执法机构的保护,对侵犯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和处罚。
猕猴桃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及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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猕 猴桃植 物新 品种保护 现状及 思考
陈庆 红 张有 连 李本松 。 顾 霞 徐 爱春 张 蕾 秦仲麒 (. 1 湖北 省农 业科 学院 果树茶 叶研 究所 武 汉 4 0 0 ; . 海农 夫果 园 上海 2 1 l ) 3 292上 0 3 6
随 着 知识 经 济 的 发 展 和 经 济 全 球 化 进 程 的加 项 , 授权 1 。猕 猴桃 植物新 品种 申请 及授 权情 况见 项
快 . 知 识 产 权 正 日益 成 为 农 业 发 展 的 重 要 资 源 和 核 表 1表 2 、 。
心竞 争 力 ,成 为 现代农 业 建 设 的重 要 支撑 和 掌握 农 2 猕 猴 桃 植 物 新 品种 权 转 让 状 业 发展 主动 权 的 关键 。植 物 新 品种 保护 与 生物 遗 传 中 国园艺 学 会猕 猴 桃 分会 理 事 长黄 宏 文教 授 在 资 源保 护 已被 列 为 国家 知识 产权 战 略 的重 要组 成 部 猕 猴 桃 品种 权 转让 方 面 积极 探 索 中国 自主 产权 的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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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3年 l 1月 , 商 务谈 判 , 经 欧盟 国 家 范 同 “ 金 5 0欧 元 ,0 3年 申请 智 利 品种 专 利 保 护 (0 3 0 20 20 — 桃 ” 的繁殖权 延长 至 2 2 0 8年 ,0 年后 每年专 利 转 2 2 ) 21 1 08 。 让 费为 13 _ 6万欧元 。同年启 动南美 智利 和乌 拉圭两 20 0 5年 Kw gl 公 司再 次提 出请求 .扩大 “ ii d o 金 国的繁 殖及 经 营权转 让 , 首付 3万 欧元 , 以后每 公 顷 桃 ” 的种植 范 围。经 双 方 洽谈 。 后 确定 为 K wgl 最 iio d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问题及对策
3
3.1
促进我国植物新品种 保护的对策
加强对植物新 品种保护知识 的宣传与普及 为了提高全社会 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意识 ,使 各
2 .2 农业植物新品种 申 保护 的品种构成不尽合理 请
农业植物新品 种保 护的申请及授权数量少, 品 种构成也不合 理 从申清数量上看,尽管每年申 请
数量都在不断增加 但与发达国 家相 比仍有较 大差
的授权新品种, 其单 项品 种权转让金额均突 破上千 万元。 二是伴随着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实施,中国种 业正在发生着 深刻变化, 一批具有较强竞 争力的育、
2 3 维权 困难 ,地 方保护 主义严重
权、 竞争力 强的种子 企业。 二是社会效益巨大。 据对 5。个授权品种和申 。 请品种增产粮食 56 ,亿公斤, 3 2 实施 单位所得效益达 19 7 亿元, 社会新增效益 223 7 亿 元,为农民增收和国 家粮食安全做出了积极贡献 。
农产 品的进 口,使得 品种权成为新的 国际农产品 贸 易壁 垒 。可 以说 ,在 日趋激烈的 国际 农产品贸易 战 的背 后是 “ 种子战 ’和 “ , 品种战” 在新的贸易关 系 。 下, 面对中国 巨大的市场 国外在中国的植物品种权
种保护的法定赔偿金额, 使司 法部门 在执法时遇到 较大的困难, 尤其是碰到既难确定侵权人的非法获
种业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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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任绝围: 玉米、 小麦邻 衣作 相种子 地 址: 郑州离 断技术开 宝区 玲学 大道 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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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 植物 新 昌种 保 护 存 在 问鹿 及 对 策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现状与对策措施
技术创新驱动
生物技术的快速发展将为农业植物 新品种保护提供更多手段,提高保 护水平和效率。
生态农业发展
生态农业的兴起将促进农业植物新 品种保护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 实现可持续发展。
提高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法规建设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农 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提供有 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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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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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对策措施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对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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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案例分析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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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展望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趋势
全球化趋势
随着国际间农业技术交流的增加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全球化 趋势将进一步加强,推动各国共
加大资金投入
增加资金投入,支持农业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础研 究和应用研究。
强化宣传教育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 会的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意识。
推动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发展的展望
建立国际合作机制
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挑 战。
优化资源配置
合理配置资源,发挥政府 、企业和社会各界的优势 ,形成合力。
特点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具有地域性、时间性、国际性等特征,同时需要依靠法律 制度来保障实施。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性
促进育种创新
通过保护新品种,激发育种机构和育 种人员的创新活力,促进农业科技发 展。
维护国家粮食安全
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
保护新品种有助于推动农业可持续发 展,实现绿色农业和生态农业的良性 循环。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工作总结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工作总结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是指对植物新品种进行法律保护,确保其独特性和创新性得到充分保护,以鼓励植物新品种的创新和推动农业生产的发展。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国在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下面就对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
首先,我国在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政府加大了对植物新品种权的宣传力度,提高了农民和农业企业对植物新品种权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同时,加强了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查和授权工作,提高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水平。
这些举措为植物新品种的创新和推广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其次,我国在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工作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是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有限,尤其是对传统农作物品种的保护不足。
二是植物新品种权的侵权行为仍然较为普遍,侵权成本低、风险小,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侵害现象时有发生。
三是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查和授权流程相对繁琐,审批周期长,影响了植物新品种的推广和应用。
针对以上问题和挑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加以解决。
一是加大对植物新品种权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和农业企业对植物新品种权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二是完善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制度,扩大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加强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是简化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查和授权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减少审批周期。
总之,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对于推动农业生产的发展和促进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要继续加大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力度,完善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好植物新品种权,推动我国农业的创新和发展。
生态农业发展中植物保护技术的应用思考
生态农业发展中植物保护技术的应用思考摘要:在农产品生产的过程中,采取科学的植物保护措施可以有效的提高农产品的优质性,尤其是保障安全性,是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农业种植的产业化发展,植物保护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这项技术结合多种有机技术,保证农产品的高收益和低污染,从而朝着现代化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生态农业发展;植物保护技术前言:生态农业更加注重生态环境的维护,以此来得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化发展。
在农业种植期间,需要农业种植人员充分利用植物保护技术,提高病虫害的防治力度,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以确保传统农业向绿色农业发展。
1.植物保护技术发展的必要性开发植物保护技术对于实现农业与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促进先进植物保护技术进步,能够对作物病虫害与杂草进行更加有效防治,进而提升农产品产量与质量。
同时这一开发还有利于减少化学农药依赖、降低化学残留风险、保护生态环境及人类健康。
不断开发植物保护技术,能够处理病虫害农药抗性问题以及作物逆境抗性问题,保障作物产量与品质。
不断进步的植物保护技术能够在降低非目标生物危害的前提下针对性防治害虫及杂草,有利于农田及其周围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出色的植物保护技术帮助降低了农产品受病原体污染的程度,促进了食品安全,符合高质量和安全食品要求。
综上所述,植物保护技术发展对于实现高效农业生产,生态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和可持续农业发展等方面都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1.植物保护技术在生态农业建设中的具体应用2.1生态农业系统的建立和管理生态农业系统之建立与经营,系藉由植物保护技术之应用,达到多样性作物与生物多样性之目的。
在生态农业系统中利用生物防治,有机肥料等来代替化学农药及化学化肥,从而减少土壤及水资源污染,缓解生态系统负面影响。
首先,在生态农业系统的建立过程中,可利用各种技术促进植物健康成长,减少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
其中包括但不仅仅局限于综合灾害防治技术,合理施肥技术,精准灌溉技术以及土壤改良技术。
知识产权植物新品种
第二十一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 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 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 面同意。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发布、1997年 10月1日施行)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9 年4月27日通过,1999年6月16日发布施行,2007年8 月25日 修订通过,2008年1月1日施行)
我国品种权的保护范围:
目前我国只保护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任何单 位和个人没有得到植物品种权人的许可,不得以商 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以 商业为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 产另一种品种的繁殖材料。
繁殖材料是指可繁殖植物的种植材料或植物体 的其他部分,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 叶等。
对重要农作物品种,品种权人虽已实施,但明 显不能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又不许可他人以合 理条件实施的。
2、申请和授权情况
品种权收费标准: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 请费,每个品种1000元;审查费每个品种 2500元;在保护期内,年费为第1-6年每年 1000元,以后每年1500元。
除此之外,申请人不需缴纳测试费等其 他任何费用。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授权品种的,可以 不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 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 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部、林业总局可 以作出实施品种权的强制许可决定:
为了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
品种权人无正当理由自己不实施,又不许可他 人以合理条件实施的。
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法
植物新品种保投资,承担 巨大的风险,而一个新品种上市后,直接采用 新品种以提高产量或者育成其他新的品种却容 易得多,对此种“搭便车”的行为如果不加制 止,开发新品种的激励必将受到巨大挫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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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思考
摘要: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以来,制度效应已日益显现,有力促进了农业科技创新,推进了种子产业化发展,提高了农产品的竞争力,在促进农作物育种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方面成效显著。
由于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起步较晚,正确分析品种保护现状及面临的形势,对于做好此项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对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现状进行了总结,指出了当前品种保护所面临的形势,并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农业植物;品种保护;措施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科技创新的重要原动力。
为了积极应对国际贸易新格局面临的挑战和机遇,有效构筑国家种质资源保护壁垒、促进我国农业科技自主创新,我国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并启动《中华人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简称《条例》),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为保障农业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作用。
一、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现状
自《条例》实施以来,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从无到有,取得了长足发展,建立了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制
订了配套的规章制度,完善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已经形成。
截止到2011年底,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共受理品种权申请达到18562件。
经审查批准,截止到2011年底,已授予植物品种权1991件,大部分为大田作物品种。
从申请植物种类来看,大田作物1790件,蔬菜122件,果树34件,花卉36件,牧草9件,大田作物的申请数量占到了90%以上,这表明我国农业植物品种权的品种构成不尽合理,分布不均匀。
从申请单位的性质来看,基本以科研单位和国企业为主,其申请数量分别为577件和266件,占到了申请总量的87.6%;其他为教学单位78件,国个人申请28件,国外企业申请13件。
从品种权的实施效果来看,近4年来,品种权人获得转让收入5566万元,开发纯收入56826万元,通过侵权诉讼,获得赔偿1250万元,平均每个授权品种获得收入265万元。
实践表明,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促进育种技术创新、推动种子产业化、规种子市场秩序方面成效显著,潜力巨大。
二、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的问题
虽然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作为一种处于发展过程中的新生事物,还存在许多问题;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能力和水平与农业科技和经济发展的要求相比存在
较大差距,一些制约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关键问题亟待解决。
(一)植物新品种产权意识薄弱
我国是实行知识产权制度较晚的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作为一项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也才刚刚实施四年多的时间,这使得广大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作用没有充分的认识,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战略意义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品种权申请数量少。
(二)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保护的品种构成不合理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申请及授权数量少,品种构成也不合理。
从申请数量上看,尽管每年申请的数量都在不断增加,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
从构成上来看,品种分布很不均匀,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农作物主要是玉米、水稻、小麦等大田作物,占到了申请总量的90%以上,其他农产品申请数量较少,甚至是空白。
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还不足15%,已申请品种保护的也主要以玉米、水稻为主,大豆、蔬菜、果树品种很少。
(三)维权困难,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农作物种植和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季节性很强,对侵权案件的取证本身就十分困难,一些地方政府为保护本地利益,直接或间接插手种子行业,违规设置障碍排斥外来企业和优良品种,甚至袒护本地违规侵权单位,阻挠执法部门查
处。
(四)审查速度较慢,不适应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的需要
目前,新品种保护组织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理顺,品种权初审、实审、复审、无效等程序尚未有效建立和顺利运转,再加上由于资金短缺而造成的品种权审查测试技术支撑体
系建设滞后,人员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便利审查速度难以加快,不利于品种权申请人合法权益及时得到有效的保护,反过来影响育种者和育种单位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的积极性。
(五)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覆盖面应当进一步扩大
通过自主创新取得与掌握品种权是保护国家种质资源
的重要的方式。
我国是八大作物起源中心之一,生物遗传资源非常丰富,随着我国农业经济对外开放及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日益扩大,外国企业到我国申请品种权将后迅速增加,特别是一些种业跨国公司,依靠其先进技术优势,不但将其某个具有现实及潜在经济价值的植物新品种在该国申请品种权,还将某些发展中国家的优良品种在这些国家申请并取得属于他们自己的品种权。
因此,必须扩大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覆盖面,使我国的植种质资源通过品种保护“留住”,而不是“流失”。
(六)对品种权作为国际农产品贸易壁垒的作用及其发
展动向研究不足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还影响了国际农产品贸易的格局,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出于保障国家经济战略安全以及
保护农产品竞争优势的考虑,纷纷采用植物品种保护制度保障自身的优质品种垄断,并在全球围申请保护,以此来控制国外农产品的进口,使得品种权成为新的国际农产品贸易壁垒。
可以说,在日趋激烈的国际农产品贸易战的背后是“种子战”和“品种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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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促进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在我国还刚刚起步,针对目前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在今后的发展中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的宣传与普及
为了提高全社会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意识,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和企业充分认识到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育种创新、公平竞争和实现农业科学技术跨越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必须加强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力度。
一是积极争取各种新闻媒体的支持和配合,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作用和相关知识,使全社会都了解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法规,认识到植物新品种权也是一种知识产权。
二是针对不同的对象,以普及教育、专业培训、业务交流等多种形式,深入、
持久、扎实的开展宣传工作。
(二)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队伍的培训
重点强化对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种子管理站的工作人员、植物新品种保护中介机构的代理人员的培训,使他们了解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利于植物新品种保护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同时,应当通过培训提高全社会尤其是科研、教学单位、政府农业管理部门、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他们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一个正确的认识。
(三)制定更加完善的配套政策和激励措施,提高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量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数量标志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农业技术创新的能力。
应当进一步简化品种申请和授权的程序,加快审批、授权的速度,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如修订申请格式的版本,删除重复的容;简化对农作物品种的数量性状的描述容,要突出主要的性能和特点;根据不同生态类型和区域,选择适当的测试点以尽可能的降低测试的费用和工作量等。
(四)加大对品种权人的保护力度
把对品种权的保护围从过去单纯保护品种权的销售权扩大到许诺销售权、出口权和进口权等,打击侵权者在境外生产、繁殖授权品繁殖材料然后通过进口在中国境销售侵权
品种的不法行为。
同时,新品种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侵害适用财产手段来解决,对侵权行为要有补偿、制裁和警诫方面的作用,所以,对新品种产权领域的侵权行为应当建立有效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以加大对品种权人的保护力度。
(五)适应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发展趋势,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国际合作
积极参加国际多边及双边活动,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反映我国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的意志和主,促进我国种业国际贸易发展;适应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发展趋势,加强审查测试的国际合作,通过审查、测试和代理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既将维持保护体系的运作费用降到最低,又可使育种者以相对低的成本同时在几个国家获得保护。
(六)积极发展品种权中介服务组织
应当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提高品种权中介服务组织的业务素质,扩大品种权代理人队伍,适应国外品种权代理服务的需要。
同时,采取措施增大各企事业单位自发组建新品种保护自律性和维权性的区域性社会组织,建立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的机制开展研究,提供咨询,建立市场公平竞争规则,协调部品种权纠纷,推动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