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植物新品种测试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国家林业局 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林业局 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林业局发布《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造林质量管理,提高造林成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国有集体合作、集体的造林,必须执行本办法;对国际合作、外资、私营企业和个人的造林管理,可参照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

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要求,实行事前指导、事中检查、事后验收的三环节管理,健全组织机构,规范管理制度,建立简便易行、科学有效的造林质量、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提高造林管理水平,确保造林质量与成效。

第四条实行造林全过程质量管理制度。

将人工造林、更新造林全过程分解为规划、总体设计、年度计划、作业设计、种子准备、整地栽植、抚育管护等主要工序,并对各工序进行检查验收。

第五条造林工序及检查验收,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国家有关造林技术规定、办法执行;凡前述标准、规定和办法未涉及的,或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特殊规定的造林项目,参照项目或地方标准、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六条实行技术培训分级负责和持证上岗制度。

造林主要工序及检查验收的相关人员,要先培训、后上岗。

凡列为林业行业关键岗位的,必须在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关键岗位培训单位接受专门培训,持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林业行业《关键岗位上岗资格证》上岗。

第七条自然保护区的造林工程,暂由自然保护区按其总体规划及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验收。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八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建设需要及森林资源状况提出林业长远规划。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县的林业长远规划,组织编制植树造林规划,确定各造林责任部门和单位的造林绿化责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下达责任通知书。

第九条年度造林计划编制实行“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编制方法。

第三章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审定管理

第三章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审定管理
36
二、品种审定的申请和受理 (一)品种审定的申请 1、申请人 中国单位或个人可以直接申请;
外国人或国外企业单位,需要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 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
37
2、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具备的条件
(1) 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2) 与现有品种(本极品审会已受理或者审定通过的品 种)由明显区别 (3) 主要遗传性状相对稳定 (4) 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5) 具有适当的名称
24
3、品种权的无效宣告
被宣告无效品种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实施的许可合同、 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造成他人损失应当理赔。
25
七、植物新品种权的实施、限制和侵权保护
(一)植物新品种权的实施
1、植物新品种权实施的含义 品种权人将以获得的品种权新品种用于农业生产,从而 获得经济回报;许可他人实施品种权,只是使用权的有偿 转让。
(一)植物新品种权的概念 植物新品种: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 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 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植物新品种权: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 有排他的独占权。
10
(二)植物新品种权的归属 1、职务育种品种权的归属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 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
区域试验包括预备试验、小区品种比较试验、抗性鉴定 试验和生产试验等。 一、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的重要性
1、区域试验结果是国家依法进行品种审定的依据
2、区域试验是促进育种成果转化和品种合理布局的需要 3、区域试验是种植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发展的基础性工作 4、区域试验审定是保护育种家利益和民族种业的重要措施
(二)受理
39
三、品种试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中华⼈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录第⼀章总则第⼆章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第三章授予品种权的条件第四章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第五章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第六章⽂件的提交、送达和期限第七章费⽤和公报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条农业植物新品种包括粮⾷、棉花、油料、⿇类、糖料、蔬菜(含西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果除外)、观赏植物(⽊本除外)、草类、绿肥、草本药材、⾷⽤菌、藻类和橡胶树等植物的新品种。

第三条依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农业部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依照《条例》规定授予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品种保护办公室),承担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审查等事务,负责植物新品种测试和繁殖材料保藏的组织⼯作。

第四条对危害公共利益、⽣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品种权。

第⼆章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第五条《条例》所称繁殖材料是指可繁殖植物的种植材料或植物体的其他部分,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六条申请品种权的单位或者个⼈统称为品种权申请⼈;获得品种权的单位或者个⼈统称为品种权⼈。

第七条《条例》第七条所称执⾏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是指下列情形之⼀:(⼀)在本职⼯作中完成的育种;(⼆)履⾏本单位交付的本职⼯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育种;(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作后,3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育种。

《条例》第七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仪器设备、试验场地以及单位所有的尚未允许公开的育种材料和技术资料等。

第⼋条《条例》第⼋条所称完成新品种育种的⼈是指完成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以下简称育种者)。

第九条完成新品种培育的⼈员(以下简称培育⼈)是指对新品种培育作出创造性贡献的⼈。

仅负责组织管理⼯作、为物质条件的利⽤提供⽅便或者从事其他辅助⼯作的⼈不能被视为培育⼈。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的通知(2015)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的通知(2015)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的通知(2015)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30•【文号】林技发〔2015〕176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植物新品种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的通知林技发〔2015〕1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我局对《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局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特此通知。

附件: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国家林业局2015年12月30日附件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案件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以下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行为实施行政执法时,适用本办法。

(一)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二)假冒授权品种的;(三)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所称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是指:(一)使用伪造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二)使用已经被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品种权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三)以非授权品种冒充授权品种;(四)以此种授权品种冒充他种授权品种;(五)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授权品种误认为授权品种。

《林木种子管理细则》

《林木种子管理细则》

《林木种子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子资源,规范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林木品种选育者和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林木种子质量水平,推动林木种子产业化、良种化,促进林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品种的选育、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使用、管理以及林木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等活动,必须遵守《种子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子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林木种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拟定并组织实施林木种子发展规划,实施林木种子工程、体系建设;(三)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四)监督检查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对林木种子质量进行监督,查处违法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行为;(五)负责林木种质资源及植物新品种(林业部分,下同)的保护和管理;(六)负责组织林木品种的选育、引进、试验、审定、登记和良种繁育、推广;(七)有关林木种子管理的其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负责林木种子管理的具体工作。

科技、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林木种子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林木种子发展规划,并将林木种子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林木种子管理机构应当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在人员和财务上分开。

禁止林木种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林木商品种子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研究、试验、推广和使用植物新品种、新技术,优先扶持林木良种的选育、推广和使用,保护和繁育珍稀品种。

对在林木种子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第六条林木种质资源按其林木所有权性质分别归国家、集体、单位和个人所有,林木所有者和经营者应当履行保护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采滥收、强采强卖。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秘书处关于做好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秘书处关于做好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秘书处关于做好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4.03.26•【文号】林品审秘〔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关于做好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申报工作的通知林品审秘〔202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就做好2024年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原国家林业局确定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要林木目录》(第一批、第二批)内的,按科学选育程序,经过跨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的区域试验,证实在一定区域内具有推广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品种,优良种源区内的优良林分或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种子,有特殊使用价值的种源、家系或无性系,引种成功拟作为良种进行推广应用的品种,认定有效期满并符合前述条件的林木品种,以及获得商品化生产许可的转基因林木品种,选育人可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申报。

选育人不清,但在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林木品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可以作为申请人直接申报。

选育人不申报,但有较高推广使用价值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与选育人签订协议后可以直接申报。

二、材料要求申请人须填写《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申请书》(见附件1),填写时可参考《填写说明》(见附件2),并附以下材料。

(一)选育报告。

应详述选育品种的亲本来源及亲本特性,品种特性,选育(引种)过程,区域(引种)试验开展情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优缺点,繁殖栽培技术要点和适宜种植范围等。

(二)区域试验证明表。

包括区域(引种)试验情况汇总表和区域(引种)试验结果证明表,应提供至少3个在生态上具有显著差异的区域试验点数据。

国家林业局令第44号——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第44号——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第44号——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0.25•【文号】国家林业局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令第44号《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已经2017年9月29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张建龙2017年10月25日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工作,公正、公开、科学、效率地审定林木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

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

从事主要林木品种审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林木品种,是指按照《种子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包括品种、家系、无性系以及种子园、母树林和优良种源区的种子等。

第二章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设立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在全国适宜生态区域推广的林木品种审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设立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在本行政区内适宜生态区域推广的林木品种审定工作。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

第五条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会,负责林木品种审定的组织和结论公布工作。

主任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8—10名。

第六条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按照林木用途分别设立专业委员会,承担林木品种审定的初审工作。

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

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承担,负责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2名。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研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研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研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8.13•【文号】农办科[2007]38号•【施行日期】2007.08.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植物新品种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研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办科[2007]38号)各有关单位:为了推进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的发展,规范农业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的研制和修订工作,提高测试指南研制水平和质量,我部制定了《农业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研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农业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研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发展,规范农业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以下简称测试指南)的研制和修订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植物新品种测试是指对植物新品种特异性(Distinctness)、一致性(Uniformity)和稳定性(Stability)的测试(简称DUS测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了测试指南的申报、研制、审定、发布、修订等程序和要求。

第二章测试指南的项目申报第四条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品种保护办公室)根据测试指南研制规划向社会发布《农业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研制项目申报指南》。

第五条国内科研、教学、推广、企业单位及相关专业协会根据《农业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研制项目申报指南》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交指南研制立项申请。

第六条鼓励社会力量研制测试指南,愿意自筹资金研制测试指南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随时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交申请。

第七条申请单位或个人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该植物科研领域具有优势。

(二)具有收集到该植物品种资源的能力。

(三)具有开展相关试验的人力和物力条件。

具有该植物DUS测试经验和借鉴国外相关测试指南能力的申请单位或个人优先考虑。

第八条品种保护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测试指南项目申请进行评审,审批下达研制任务、签订项目任务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指

IC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目 录前言 (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符号 (1)4.测试种子的要求 (1)5.测试 (1)6.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判定 (2)7.性状和分组 (2)8.注释 (2)附录A 三七新品种测试性状表 (4)附录B 三七品种性状的解释 (7)附录C 三七技术问卷 (16)附录D 三七新品种性状DUS测试表 (17)I前言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9557.1《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指南总则》等相关技术文件编制。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 和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昆明)分中心、云南农业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云南省文山三七研究所、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航、张建华、陈中坚、堵苑苑、张金渝、杨晓洪、崔秀明、吕波、吴丽华、朱艳、王勇、王建军。

II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指南 三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三七(Panax notoginseng(Burk) F.H.Chen) 和屏边三七(Panax stipuleanatus Tsai et Feng ex C.Chow et al.)及其变种的植物新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的技术要求、测试、判定原则、性状及技术问卷的内容和格式。

本标准适用于三七(Panax notoginseng (Burk) F.H.Chen)、屏边三七(Panax stipuleanatus Tsai et Feng ex C.Chow et al.)及其变种的植物新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测试和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已经2007年8月25日农业部第1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植物新品种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业植物新品种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含西甜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干果除外)、观赏植物(木本除外)、草类、绿肥、草本药材、食用菌、藻类和橡胶树等植物的新品种。

第三条依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农业部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依照《条例》规定授予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品种保护办公室),承担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审查等事务,负责植物新品种测试和繁殖材料保藏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对危害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品种权。

第二章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第五条《条例》所称繁殖材料是指可繁殖植物的种植材料或植物体的其他部分,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六条申请品种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统称为品种权申请人;获得品种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统称为品种权人。

第七条《条例》第七条所称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育种;(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育种;(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3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育种。

《条例》第七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仪器设备、试验场地以及单位所有的尚未允许公开的育种材料和技术资料等。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1. 适用范围: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适用于申请、审批和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利的行为。

2. 申请条件:申请人必须是拥有植物新品种的真实权利人,或者是依法获得该权利的代理人。

3. 申请材料:申请人必须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植物新品种的名称、特征描述、起源及衍生品种等相关信息。

4. 申请程序:申请人应向国家植物新品种审定机构递交申请,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和公告。

5. 优先权:根据《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申请人可以优先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权,但需要在一定期限内提供相应的证据。

6. 保护期限: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有效期为20年,自授予保护权当年开始计算,可以续展。

7. 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使: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使包括生产、销售、引种、出口及引种等。

但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植物保护的规定。

8. 侵权行为的处理:对于未经授权生产、销售、引种或者出口他人拥有的植物新品种的行为,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赔偿损失。

9. 保护费用:对于获得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权利人,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保护费用。

保护费用的标准由国家植物新品种审定机构制定并公布。

10. 其他规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还包括对于特殊情况的处理、争议解决、法律责任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等相关规定。

以上为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具体的实施办法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制定和完善。

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及已知品种数据库项目申请书

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及已知品种数据库项目申请书
计划(每半年)
七、项目经费(包括申请经费和自筹经费)及详细预算
八、项目承担人员情况



姓 名
工 作 单 位
年龄
职 称
职 务
责任分工
电话
电子邮件






九、申报单位意见
负责人: 职务:
(盖章)
年 月 日
十、评审意见
年 月 日
十一、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及已知品种数据库
项目申请书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承担单位
归口单位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起止年限 2008.12 ——2010.12
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制
二〇〇八年 月 日
一、项目的目的意义
二、国内外相关植物属(种)品种资源及育种情况
三、承担单位相关基础工作
四、项目总体思路和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4.07.29•【文号】国务院令第653号•【施行日期】2014.07.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植物新品种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根据2013年1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称品种权)。

第四条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条生产、销售和推广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以下称授权品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种子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审定。

第二章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第六条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

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

委托育种或者合作育种,品种权的归属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品种权属于受委托完成或者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

江西省林木种子条例(2023年修正)

江西省林木种子条例(2023年修正)

江西省林木种子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9.27•【字号】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种植业正文江西省林木种子条例(2017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第三章品种选育和审定第四章新品种保护第五章种子生产经营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扶持措施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规范林木品种选育、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新品种权,维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推进林木种子标准化、产业化,发展现代林木种业,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种质资源保护、林木品种选育以及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和林木种子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支持现代林木种业发展,并将林木种子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技兴林和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林木种业发展规划,建立林木种子储备制度,保障林业生产安全。

对储备的林木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子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林木种子管理的法律、法规;(二)组织实施林木种业发展规划和林木种子工程建设;(三)保护和管理林木种质资源及新品种;(四)组织林木品种的选育、引进、试验和林木良种繁育、推广;(五)监督管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和林木种子质量;(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_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_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_《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公布的《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国对内森林植物检疫(简称检疫)工作,由林业部林政保护司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疫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的森林植物检疫站或者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执行。

省辖市、地区、自治州及县(市)、自治县、XX县区的检疫工作,由省辖市、地区、自治州及县(市)、自治县、XX县区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执行。

未设检疫机构的,由同级林业局指定的单位执行。

第二章检疫人员及检疫机构职责第三条检疫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一、林业、森保助理工程师,或者中等林业专业学校毕业生、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三年以上、熟悉业务的技术员;二、工作认真负责,大公无私,能严格贯彻执行检疫的政策法令;三、身体健康。

第四条地方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检疫人员,经同级林业行政部门,按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审查批准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统一发给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第五条省级(包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要紧职责:一、宣传、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有关的政策法令、规章制度;二、拟定本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三、补充本省检疫对象与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与林产品名单;四、对危险性森林病虫组织调查,划定疫区、保护区,提出封锁、扑灭检疫对象的措施;五、检查指导本省各森林植物检疫站的检疫工作,必要时执行现场检疫任务;六、统一签发出省的森林植物检疫证书(即《植物检疫证书》)但边远地区出省检疫证书的签发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能够根据实际情况,授权基层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办理;七、培训检疫人员,组织交流检疫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八、办理本省从国外引种的检疫审批手续;九、对可能带有危险性森林病虫的种子、苗木与其他繁殖材料,指定试种单位,进行隔离试种观察。

第六条省下列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要紧职责:一、宣传、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有关的政策法令、规章制度;二、种苗繁殖基地执行产地检疫;三、指导种苗生产单位或者种苗专业户,建立无检疫对象的种苗繁殖基地;四、在指定的车站、港口、机场、仓库等场所,执行检疫任务签发省内调运检疫证书;五、对危险性森林病虫进行调查,编制当地检疫对象分布资料;负责检疫对象的封锁、扑灭工作;六、对引进种苗的隔离试种情况,进行调查、观察、记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8.10•【文号】国家林业局令第3号•【施行日期】1999.08.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植物新品种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5日)修改国家林业局令(第3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王志宝一九九九年八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符合《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林木、竹、木质藤木、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品种。

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国家林业局确定和公布。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受理、审查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并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

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受理和审查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申请,组织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关的测试、保藏等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承办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关的国际事务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第四条《条例》所称的繁殖材料,是指整株植物(包括苗木)、种子(包括根、茎、叶、花、果实等)以及构成植物体的任何部分(包括组织、细胞)。

第五条《条例》第七条所称的职务育种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育种;(二)履行本单位分配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育种;(三)离开原单位后3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育种;(四)利用本单位的资金、仪器设备、试验场地、育种资源和其他繁殖材料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的育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对经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应当通知申请人在 3 个月内陈述意见 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或者修正后仍然不合格的,驳回申请。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后,审批机关对品种权申请的特异性、一 致性和稳定性进行实质审查。
申请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的,品种权申请视为撤回。
第三十条 审批机关主要依据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书面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审批机 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指定的测试机构进行测试或者考察业已完成的种植或者其 他试验的结果。
对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宣告品种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植物新品种侵权的判 决、裁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植物新品种侵权 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和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不 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品种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赔偿。
第九条 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 的,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
国有单位在国内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
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审批机关登记,由审批 机关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 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
第十六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 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林业植物新品种测试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林业植物新品种测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测试是指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以下简称DUS测试)。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负责林业植物新品种测试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委托测试机构开展植物新品种测试。

具体工作由国家林业局
科技发展中心(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品办)承担。

第二章测试机构
第四条受国家林业局委托的测试机构(以下简称测试机构)应当根据新品办安排的任务及要求开展测试。

测试机构对测试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测试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测试技术人员、实验地和设施等满足植物新品种测试的必要条件。

测试机构不得从事测试品种及与测试品种相近植物种的育种。

第六条测试机构应当收集和保存相关已知品种,妥善保管繁殖材料和相关技术资料,不得利用繁殖材料进行与测试无关的任何活动。

第七条测试机构应当设立测试技术小组,负责DUS M试工作,由1名技术负责人和至少2名测试员组成。

第八条测试机构应当成立咨询专家组,由3-5名相关专家组成,为近似品种筛选等测试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第九条测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条测试机构应当根据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以下简称测试指南)编制DUS M试操作技术手册、图像拍摄规程等技术文件。

第三章测试任务
第十一条国家林业局根据需要委托相应的测试机构开展测试工作,并由新品办与测试机构的法人单位签订委托测试合同第十二条测试机构接受委托测试任务后,按照相应测试指南的要求制定测试方案,在测试结束后1个月内向新品办提交测试报告。

第四章繁殖材料
第十三条新品办根据不同植物特点规定并公示繁殖材料接收起止日期。

第十四条测试机构按照测试指南的要求接收品种权申请人提交的繁殖材料,对符合要求的签发签收单,分别交与申请人和新品办;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报告新品办并说明理由。

新品办可以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交繁殖材料。

在测试过程中,发现繁殖材料无法满足测试要求的,测试机构应当书面报告新品办并说明理由,新品办可以要求申请人再次递交满足条件的繁殖材料。

第十五条测试机构应当采用常规技术对申请品种进行栽培与管护,并作记录。

如果有特殊栽培技术要求,申请人应当在提交的技术问卷中说明。

第十六条测试结束后,测试机构如需在保护期内保存必要数量的繁殖材料用于其他品种的测试,应当与申请人签订繁殖材料保密承诺书,其余繁殖材料应当销毁或灭活。

发生繁殖材料流失、被盗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近似品种
第十七条测试机构确定近似品种,可以参考申请人和咨询专家组的意见和建议,也可以查询已知品种数据库。

技术负责人签署近似品种筛选确定表。

第十八条经新品办书面同意,测试机构可以根据测试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供近似品种的繁殖材料。

第六章测试性状观测与记录
第十九条测试机构应当将测试品种与近似品种、标准品种同时种植在相同的环境条件下开展测试。

测试机构根据测试指南要求,按照操作技术手册进行观测,并作好记录。

第二十条测试员对于测试性状判定有争议时,由技术负责人确定。

第二十一条测试过程中拍摄的照片应当完整准确反映测试品种的特异性和一致性。

第七章测试报告
第二十二条测试报告应当包括测试编号、品种权申请号、测试品
种名称、测试指南名称、测试时间、测试地点、测试人员、报告完成日期、栽培环境及植株生长状况,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评价、结论等,并附测试性状记录表、照片和近似品种的选择意见表。

第二十三条测试机构应当按时完成测试,由于不可抗力的原
因,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测试,应当记录备案,并报告新品办。

第二十四条测试报告应当由测试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注明日期,加盖法人公章,并报送新品办。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测试机构应当对测试过程中的记录建立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年1第二十六條本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