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植物新品种保护
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与投资案例分析
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一、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概述1、植物新品种的概念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动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2、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模式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以专利制度来保护植物新品种,如美国;第二种是制定特别法来保护植物新品种;第三种是既采用专利制度保护,又制定特别法保护的双轨制。
我国采用制定特别法保护的模式保护植物新品种。
1《专利法》规定,动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
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此后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最高人民法院等颁布了配套制度。
3、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体系在我国,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农业植物新品种和林业植物新品种的审查、授权与行政执法。
由人民法院负责对植物新品种进行司法保护。
1陶鑫良主编、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编写:《知识产权基础》(第2版),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第218-219页。
为确保品种权审判质量,品种权的第一审法院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
2以农业植物新品种为例,我国现行的保护体系见下图:34、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目前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颁布)2、行政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植物新品种诉讼一审法院包括: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等。
3资料来源: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OrganizationalPage.aspx。
(农业部,201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国家林业局,1998年颁布)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农业部,2002年颁布)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甘肃省武威市、张掖市、酒泉市等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部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的批复(2005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2001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7年颁布)二、品种权的内容(一)品种权的取得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条件包括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
2023年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2023年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23年3月1日,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
本细则的制定旨在进一步明确条例的具体操作细节,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促进农作物良种选育和推广,保护创新成果,促进农业科技进步。
为此,制定以下实施细则:一、植物新品种的保护申请1. 申请方式:申请人可以选择通过书面申请、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申请。
2. 保护范围:条例保护的植物新品种,包括有性系和无性系的植物新品种,以及其繁殖材料、繁殖实施方法等相关权益。
3. 申请费用:申请人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时,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4. 申请要求:申请人须提交包括新品种的名称、遗传性状、民族特色、学术意义等在内的详细申请材料,同时提供相关证书和文件作为支撑。
二、植物新品种的审批和保护1. 申请受理:国家知识产权局接收到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确认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2. 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工作。
审查结果将在12个月内公告给申请人,并在公告期满后向申请人发出审查通知书。
3. 审批决定:审批通过的植物新品种将获得植物新品种保护证书,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予以公告。
未通过的申请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申请。
4. 保护期限: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期限为20年。
在保护期届满前,申请人可提出延期保护申请,最长可延长10年。
5. 使用和转让:申请人在获得植物新品种保护证书后,可以对该新品种进行生产、利用和转让。
未经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该品种。
三、植物新品种的维权和处罚1. 侵权行为: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包括未经许可的生产、销售、使用、适应性试验等。
一经查明,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维权途径:植物新品种的权利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处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处罚措施:侵权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罚款、法定期限内公开道歉等。
植物品种保护措施
植物品种保护措施植物是地球上最重要的生物资源之一,其种类繁多,包含了许多珍稀、特殊的品种。
然而,由于人类的不当活动和自然环境的变迁,许多植物品种正面临着严重的威胁。
为保护植物品种的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我们必须采取一系列有效的安全措施来保护这些珍贵的资源。
下面将具体阐述一些植物品种保护措施。
一、建立自然保护区和植物公园自然保护区和植物公园是保护植物品种的重要途径之一。
这些地区被划定为特定的保护区域,限制人类的过度开发和破坏。
通过建立自然保护区和植物公园,我们能够创造一个相对稳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当地植物品种的自然生长和繁殖。
二、加强监测和调查一个有效的植物品种保护措施是加强对植物资源的监测和调查工作。
通过收集植物品种的相关信息和数据,我们可以了解其分布情况、数量变化和面临的威胁。
同时,通过定期的监测和调查,我们可以及时发现可能导致植物品种减少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三、推广生态种植和有机农业生态种植和有机农业是一种可持续的农业模式,能够保护植物品种的生态环境。
相比传统农业,生态种植和有机农业更加注重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土壤环境的改善,不使用化学农药和化肥,减少对植物品种的不良影响。
因此,推广生态种植和有机农业是保护植物品种的重要措施之一。
四、加强法律保护法律保护对于植物品种的保护至关重要。
各国政府应当加强立法工作,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护植物品种的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对于禁止非法采集、运输和交易濒危植物品种是非常必要的。
同时,加强执法力度,打击非法采集和贩卖濒危植物行为,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五、开展科学研究和培育工作科学研究和培育工作是植物品种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科学研究,我们可以深入了解植物品种的生态习性、保护需求和适应环境的能力。
同时,通过培育工作,我们可以选择并培育适应环境变化和人类需求的新品种,提高植物品种的生存竞争力和适应性。
六、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宣传教育是保护植物品种的重要环节。
植物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
植物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
植物品种保护是指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植物新品种,并保护植物新品种的权利。
在植物种类繁多、发展迅速的情况下,保护新品种不仅是保护科技成果,也是保护生物多样性、以及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措施。
在中国,植物品种保护和品种审定的管理工作主要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进行管理。
具体的,植物品种保护和品种审定的相关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植物品种审定。
植物品种审定是指对申请的植物品种进行科学评审和审定,以判断该植物品种是否符合新品种的要求。
主要涉及该植物的遗传特性、形态学特性、生物学特性以及生产应用价值等方面。
植物品种审定的结果将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提供法律保障。
第二,植物品种保护。
植物品种保护是指通过植物品种特许权和植物新品种权来对新品种进行保护。
专利法规定了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实施,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利益。
同时也对植物品种的不正当侵犯进行打击和处罚。
第三,推广与利用。
植物品种的推广与利用是保护植物品种的重要手段。
它既有助于保护新品种权益,也可以为农民提供新的植物种植技术,增加农民收入和经济开发。
总之,植物品种保护和品种审定的管理工作对于维护和促进国家农业发展、保护自然生态环境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应加
强科学评估和审定机制的建设,改善新品种保护规范制度,通过强有力的法律手段,为植物品种的研发和推广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7.03.20•【文号】国务院令第213号•【施行日期】1997.10.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植物新品种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2013)(发布日期:2013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13年3月1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称品种权)。
第四条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条生产、销售和推广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以下称授权品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种子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审定。
第二章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第六条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
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对象及申请保护的流程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对象及申请保护的流程杂交⽔稻的出现解决了中国⼈吃饭的问题,对我国粮⾷安全的保障作⽤是⾮常⼤的。
杂交⽔稻是属于植物新品种,是经过⼈⼯培育后其特性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对象及申请保护的流程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什么是植物新品种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也叫“植物育种者权利”,同专利、商标、著作权⼀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种形式。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未经品种权所有⼈许可,不得为商业⽬的⽣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于⽣产另⼀品种的繁殖材料。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对象农业植物新品种包括粮⾷、棉花、油料、⿇类、糖料、蔬菜(含西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果除外)、观赏植物(⽊本除外)、草类、绿肥、草本药材、⾷⽤菌、藻类和橡胶树等植物的新品种。
植物的繁殖材料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对象。
繁殖材料是指整株植物(包括苗⽊)、种⼦(包括根、茎、叶、花、果实等)以及构成植物体的任何部分(包括组织、细胞)。
三、如何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应当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和品种照⽚各⼀式两份,同时提交相应的请求书和说明书的电⼦⽂档。
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品种的暂定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的名称⼀致;(⼆)申请品种所属的或者种的中⽂名称和拉丁⽂名称;(三)育种过程和育种⽅法,包括系谱、培育过程和所使⽤的亲本或者其他繁殖材料来源与名称的详细说明;(四)有关销售情况的说明;(五)选择的近似品种及理由;(六)申请品种特异性、⼀致性和稳定性的详细说明;(七)适于⽣长的区域或者环境以及栽培技术的说明;(⼋)申请品种与近似品种的性状对⽐表。
申请⼈应当⾃收到品种保护办公室通知之⽇起3个⽉内送交繁殖材料。
送交繁殖材料为籽粒或果实的,应当送⾄品种保护办公室植物新品种保藏中⼼(以下简称保藏中⼼);送交种苗、种球、块茎、块根等⽆性繁殖材料的,应当送⾄品种保护办公室指定的测试机构。
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品种审定的区别
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品种审定的区别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品种审定是指对新培育的农作物品种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和品种审查的两个不同的程序。
虽然在某些方面存在重叠,但两者有着不同的目标和程序。
首先,植物新品种保护是指对新培育、不同于已有品种并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特点的优秀农作物品种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
它的核心目标是鼓励和保护农业创新,激励农业科研人员和农民培育新品种,促进农作物育种业的发展。
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培育者可以享有自己培育的新品种的权益,包括独占品种的生产、销售和繁殖权利,以及其他相关的利益。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培育者需要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的农艺性状、抗性、形态特征、纯度和稳定性等相关材料;其次,经过初审和实质审查,判断该品种是否达到保护的条件,包括新颖性、与现有品种的显著区别、可区分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等;然后,培育者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并在一定的期限内完成其他必要的程序,如在植物品种权局公告期内对外界提出异议,等待最终的审定结果;最后,经过审查合格后,培育者将获得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权利,并可享有相关权益。
与之不同的是,品种审定是指通过对新培育品种进行全面的技术审查和评估,确定其作为农作物品种的适宜性和品质优势的程序。
品种审定的目标是确保作物种植的品种具有较高的产量、抗病性、逆境适应性等优点,从而促进农业的发展和提高农民的收入。
品种审定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农业科研机构或农作物品种审定机构对新培育的品种进行全面的田间试验和实验室测试,包括观察产量、抗病性、适应性、逆境适应性等指标;其次,对各项检测和试验结果进行统计和分析,评估该品种的品质和性能,确定是否适宜作为新农作物品种推广;然后,对通过评估的品种进行品种审定和命名,然后向公众宣传推广和推出种子;最后,推广种植该品种,并实时监测其种植和应用情况,收集相关数据和反馈信息,不断优化和改进。
综上所述,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品种审定虽然有着不同的目标和程序,但它们在促进农业创新和发展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是指对林业植物的新品种进行法律保护,保护其权益和利益,防止未经授权的侵权行为。
新品种保护是为了鼓励植物育种研究和创新,促进林业植物的遗传改良和良种推广。
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主要方式是通过申请植物新品种专利。
植物新品种专利是指对新培育的、具有明显区别于已知品种的植物进行的一种专利保护。
申请植物新品种专利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独特性、明显性、稳定性和一致性等。
植物新品种专利的保护期限一般为20年,期间内无人经授权不得进行生产、销售等侵权行为。
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育种者可以获得合法权益,并获得合理收益,促进植物新品种的推广和利用。
同时,植物新品种保护也为科研机构和企业提供了更好的创新环境,激励其进行更多的研究和创新。
除了植物新品种专利外,还可以通过培育品种登记等方式对新品种进行保护。
培育品种登记是指将新品种的详细信息登记备案,以证明其为新品种,并获得一定的权益保护。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方式和标准可能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保护方式。
总之,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对于促进林业植物的遗传改良和良种推广起到了重要作用,保护了育种者的权益和利益,也为科研机构和企业提供了更好的创新环境。
植物新品种保护实施方案
植物新品种保护实施方案植物新品种保护是指对新培育出的植物品种进行法律保护,以保护育种者的权益,鼓励植物新品种的培育和推广。
为了有效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实施方案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植物新品种保护实施方案的核心是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国家应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范围、保护对象、保护期限等内容,为植物新品种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同时,建立专门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审查、登记、监督和维护植物新品种的合法权益,保障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植物新品种保护实施方案需要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
通过开展宣传活动,提高植物新品种保护意识,让更多的人了解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性,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同时,开展培训活动,提高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增强他们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高效进行。
另外,植物新品种保护实施方案还需要加强科研和技术支持。
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业增加对植物新品种的培育和推广投入,提高植物新品种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同时,加强对植物新品种的鉴定和检测技术研究,确保植物新品种的合法性和原始性,为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提供技术支持。
最后,植物新品种保护实施方案需要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积极参与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学习和借鉴国际先进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经验和做法,促进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不断提升。
同时,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交流,共同应对跨国侵权行为,维护全球植物新品种的合法权益。
总之,植物新品种保护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需要政府、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只有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加强科研和技术支持,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才能有效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合法权益,促进植物新品种的创新和发展。
希望通过本实施方案的落实,能够为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我国植物新品种认定及保护方式介绍
我国植物新品种认定及保护⽅式介绍我国境内有很多种植物,每⼀种植物都有它的名字,农业⽅⾯的⼈⼠也⼀直在不断的发现新植物品种,并且给它们命名,采取⼀定的措施来保护它们,维护国内⽣态环境。
下⾯是店铺⼩编做的我国植物新品种认定及保护⽅式介绍。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致性、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命名的植物新品种。
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对其授权的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这就是植物新品种权。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作是由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两个部门来进⾏的。
根据两部门在植物新品种保护⼯作上的分⼯,国家林业局负责林⽊、⽵、⽊质藤本、⽊本观赏植物(包括⽊本花卉)、果树(⼲果部分)及⽊本油料、饮料、调料、⽊本药材等植物新品种保护⼯作。
⽬前,我国对植物品种权的保护还仅限于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
对植物育种⼈权利的保护,保护的对象不是植物品种本⾝,⽽是植物育种者应当享有的权利。
只有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素,才构成对品种的侵权。
(⼀)必须具有侵害⾏为就品种⽽⾔,如果有⼈以商业⽬的⽣产销售受权品种,该品种的特征特性与已获得品种权的品种所记载的特征特性⼀样,就构成了对该品种的侵权。
由于侵害⾏为使品种权⼈失去了可能得到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或者由于侵害⾏为导致品种权⼈财产损失。
(⼆)必须是违法的侵害⾏为除了有侵害⾏为存在外,这种侵害⾏为还必须是违法的。
因为有的侵害⾏为从法律上讲并不视为侵权⾏为。
⽐如,他⼈为了科学研究和实验⽬的⽽使⽤某个受权品种、农民⾃繁⾃⽤受权品种、强制许可实施受权品种等,虽然也给品种权⼈造成了损失,但不属于侵权⾏为。
(三)侵害⼈必须有过错从法律上讲,构成侵犯品种权的⾏为,侵害⼈必须有过错。
过错⼜可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前者是明知故犯,铤⽽⾛险,构成侵权;后者是不知道⾃⼰的⾏为将可能造成侵害⾏为,贸然⾏之,构成侵权。
两者的主观动机虽有不同,⽽客观效果却是相同或者相近的,都属于侵权⾏为,应承担民事责任。
植物新品种保护--第1、2章
绪论
2、植物新品种保护 通过专门法律授 予植物新品种所有权人在一定时间对授 权品种的享有独占权。授权形式类似给 专利申请人颁发专利证书一样,向品种 所有权人颁发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植物 育种者权利保护是目前国际上比较通行 的把植物品种作为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 一种形式。
绪论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核心是保护 品种权。
§1-2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 (UPOV)的建立与发展
一、UPOV的建立
1957年2月22日,法国外交部邀请12个 国家和3个政府间国际组织——保护知识产 权联合国际局(BIRPI)、联合国粮农组织 (FAD)、欧洲经济合作组织(OFCE),参 加了1957年5月7-11日在法国召开的第一次 植物新品种保护外交大会。
§1-1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起源
1930年5月23日,美国的植物专利法终 于出台,将无性繁殖的植物品种(块茎 植物除外)纳入了专利保护范畴,美国 专利局于1931年8月18日授予了第一个 植物专利,该专利名称叫“攀缘或拉蔓 玫瑰”。
§1-1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起源
从20世纪的20年代至50年代,除美国 之外的其它一些西方国家如法国、德国、 比利时、荷兰、捷克斯洛伐克等都在探 索用工业专利和其他方式来保护育种者 的权利,并取得不同程度的成功。
§1-2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 (UPOV)的建立与发展
一、UPO保护的进展较为缓慢。真正带有现代色彩的植 物品种保护只有西欧的联邦德国与荷兰,正是 这两个国家促进了UPOV公约的建立。西班牙曾 以实用新型专利形式来保护玫瑰品种,其他国 家则由于专利局、法学界及案例法对专利的解 释使得以专利形式保护植物新品种的通路被关 闭。
三、UPOV的发展
UPOV公约于1968年生效后,分别于1972年、 1978年和1991年在日内瓦经过三次修订。 到1981年其成员国只有15个,到1991年,其 成员国也只有22个。 到1999年6月,UPOV成员国已经达到44个。
工作报告-植物品种保护工作方案
植物品种保护工作方案'\r\n为贯彻执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落实省、部《关于加强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意见》和滨州市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专项部署,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保护品种权人的利益,调动育种者的积极性;促进农作物品种选育商品化、产业化进程;加快农作物新品种的市场化推广应用速度,促进农作物品种的更新和种植结构的调整,推进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全面、深入实施。
二、任务目标(一)动员部署阶段(年月)。
制定实施方案,建立组织机构,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作出专题部署。
(二)集中整治阶段(年月至年月)。
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组织开展植物新品种保护专项行动。
(三)总结验收阶段(年\xa0 月)。
对植物新品种保护专项行动进行总结验收。
通过此次专项行动,使全市上下有关各界广泛认识和了解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意义和法律要求,实现育成的新品种能适时得到保护,种子经营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科研育种工作活力明显增强,科技与生产脱节的问题得到改善;建立健全市县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体系,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中介服务组织,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信息服务网络,使农业植物新品种侵权、假冒案件得到及时查处。
在管理方面,初步建立起政策到位、机制完善、体系健全、依法维权保护的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和保护制度,实现新品种保护申请数量的较大增长和保护环境的较大改善。
三、具体措施1、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为搞好该项工作,市农业局成立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市的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全面开展;成立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设在农业局科教科,负责具体组织与落实工作。
各县区农业行政部门也要成立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明确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分管领导、职能机构及具体责任人员。
2、加强宣传,提高认识由于我国颁布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时间不久,社会公众对依法保护自己的品种权、依法尊重他人品种权的观念和意识还没有建立,大多数单位和个人对这一新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还持观望的态度。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1. 适用范围: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适用于申请、审批和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利的行为。
2. 申请条件:申请人必须是拥有植物新品种的真实权利人,或者是依法获得该权利的代理人。
3. 申请材料:申请人必须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植物新品种的名称、特征描述、起源及衍生品种等相关信息。
4. 申请程序:申请人应向国家植物新品种审定机构递交申请,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和公告。
5. 优先权:根据《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申请人可以优先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权,但需要在一定期限内提供相应的证据。
6. 保护期限: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有效期为20年,自授予保护权当年开始计算,可以续展。
7. 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使: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使包括生产、销售、引种、出口及引种等。
但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植物保护的规定。
8. 侵权行为的处理:对于未经授权生产、销售、引种或者出口他人拥有的植物新品种的行为,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赔偿损失。
9. 保护费用:对于获得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权利人,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保护费用。
保护费用的标准由国家植物新品种审定机构制定并公布。
10. 其他规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还包括对于特殊情况的处理、争议解决、法律责任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等相关规定。
以上为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具体的实施办法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制定和完善。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4篇)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范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保护创新成果,促进植物新品种的推广和应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第三条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依法由农业农村部负责。
第四条植物新品种保护应遵循“保护为主、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保护条件第五条提请保护的植物新品种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明显的进化改良或野生资源改良特征,和具有较高的经济、生态或社会利益;(二)遗传特征稳定,其各项性状具有较高的一致性,并能在连续稳定的情况下表现出明显的遗传多样性;(三)命名应规范,可以唯一识别和辨别;(四)未以其他方式公开披露;(五)未以任何方式形成任何保护权。
第六条对于遗传性状已明确、基本已选配完成的杂交植物新品种,且可通过种子复制繁殖、确保定种的,可以提请保护。
第三章申请保护第七条提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提请方),应当向农业农村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一)植物新品种申请权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权人联系方式和地址;(二)植物新品种命名、亩产量等相关性状和特性描述;(三)植物新品种特征、用途和来源简述;(四)植物新品种的抗逆性和适应性情况;(五)植物新品种的遗传背景和亲本情况;(六)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方式、繁殖途径和生殖特征;(七)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提请植物新品种保护,应当缴纳申请费用和保护费用,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第九条农业农村部接到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初审。
初审通过的,应当公告申请新品种的名称和其他相关信息,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条公告期满后,农业农村部应当进行实质性审查。
审查通过的,农业农村部应当颁发植物新品种保护证书,并将证书信息登记在植物新品种保护登记册上。
第四章保护权第十一条植物新品种保护权自保护证书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二十五年。
保护期满后,可以继续为该植物新品种提供保护。
国家新品种保护
国家新品种保护
国家新品种保护是指国家对新培育的植物品种进行法律保护的制度。
新品种保护的目的是鼓励植物育种创新,保护育种者的权益,促进农业和园艺的发展。
国家新品种保护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品种审定:植物育种者将新培育的植物品种提交给国家相关机构进行审定,通过审定后才能获得新品种保护的权益。
审定通常包括对新品种的特征、用途和区别于已有品种的创新性等方面的评估。
2. 保护期限:国家新品种保护的期限通常为20年,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延长。
在保护期限内,其他人不得擅自繁殖、销售或者偷种该新品种。
3. 使用费用:育种者在获得新品种保护权益后,可以通过收取其他人使用该品种的费用来获得经济利益。
4. 异议处理:如果他人对某一新品种的保护提出异议,国家相关机构会进行调查和处理。
如果异议成立,新品种的保护权益可能会被撤销。
国家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植物育种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它保护了育种者的知识产权,促进了新品种的创新和推广,提高了农作物的产量和品质。
同时,它
也为农业科技创新提供了一定的保护和奖励,鼓励了更多人投身于农业科研和育种工作。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现状与对策措施
技术创新驱动
生物技术的快速发展将为农业植物 新品种保护提供更多手段,提高保 护水平和效率。
生态农业发展
生态农业的兴起将促进农业植物新 品种保护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 实现可持续发展。
提高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法规建设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农 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提供有 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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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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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对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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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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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未来展望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趋势
全球化趋势
随着国际间农业技术交流的增加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全球化 趋势将进一步加强,推动各国共
加大资金投入
增加资金投入,支持农业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础研 究和应用研究。
强化宣传教育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 会的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意识。
推动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发展的展望
建立国际合作机制
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挑 战。
优化资源配置
合理配置资源,发挥政府 、企业和社会各界的优势 ,形成合力。
特点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具有地域性、时间性、国际性等特征,同时需要依靠法律 制度来保障实施。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性
促进育种创新
通过保护新品种,激发育种机构和育 种人员的创新活力,促进农业科技发 展。
维护国家粮食安全
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
保护新品种有助于推动农业可持续发 展,实现绿色农业和生态农业的良性 循环。
如何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保护
如何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保护
如何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保护
育种者培育出新品种后,如需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或农业部提出品种权申请。
只有在国家林业局或农业部批准授予品种权后,育种者的合法权益才可以得到国家的保护。
育种者对自己培育的新品种的权益,如未向国家提出申请,则意谓着自动放弃自己的权益;对于未提出申请的品种权益,或提出申请而未获批准的品种权益,国家不予保护。
对于需保护的植物新品种,只有国家才可以认定,省级及省级以下政府无权认定。
中国育种者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直接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代理机构提出申请。
中国育种者获取品种权后,可以利用其独占权自己繁殖或出售其品种的繁殖材料,也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个人发放许可证,换取特许权费。
一般量大面广的植物品种,育种者往往不直接控制品种的繁殖,而是采用与经销商或其他中介组织合作的方式,按繁殖材料的单位价格收取一定比例的特许权费。
对于价值较高的品种,育种者可能会控制品种的繁殖或销售,并直接从繁殖材料的销售中得到回报。
育种者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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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植物新品种保护?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命名的植物新品种。
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即植物新品种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简称“UPOV”)是一个政府间的机构,总部设在日内瓦。
成员国根据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规定的原则,分别对植物新品种授予品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全
体会议决定(1998年8月29日通过),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
我国于1999年4月23日正式加入该公约。
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范围: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品种。
保护对象:植物的繁殖材料。
繁殖材料是指整株植物(包括苗木)、种子(包括根、茎、叶、花、果实等)以及构成植物体的任何部分(包括组织、细胞)。
授予品种权的五个条件: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的名称。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内涵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指对植物育种人权利的保护,保护的对象不是植物品种本身,而是植物育种者应当享有的权利。
这种权利是由政府授予植物育种者利用其品种排他的独占权利。
植物育种人权利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一样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未经育种者的许可,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无权利用育种者培育的、已授予品种权的品种从事商业活动。
目前,我国对植物品种权的保护仅限于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
也就是说,只有品种权所有者有全权出售品种的繁殖材料,或
者以销售为目的而生产这种繁殖材料。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只在品种权人的授权下才能这样做。
二、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目的和意义
1.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林业生产的发展。
一般地说,植物新品种的培育给生产带来的进步是30%-60%。
受保护的品种就是新品种,使用受保护的品种就是使用新品种。
一个新品种受到政府的保护,实质是提高了这个新品种的知名度,提高了这个新品种的自身的“身价”。
因此,这个新品种容易被人们所接受,也容易在生产中得到广泛的推广。
2.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利于在我国育种行业中建立一个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
这个机制可以进一步激励育种者积极投入植物品种的创新活动。
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育种者可以获得应得的利益。
这样,育种者不仅可以收回自己已经投入的育种资本,而且还可以将这部分资本再行投入到新的植物品种的培育工作。
由此往复,可以使植物新品种的培育机制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
3.我国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我国参与国际经济技术一体化进程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
如果我国不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已实行保护的国家出于保护本国利益的目的,就不会把自己受保护的植物新品种向我国出售,或者只是出售一些超过保护期的品种。
甚至在我国举办的一些国际展览中也是如此,由于以前我国没有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所以有的国家就公开表示不能把他们的新品种拿到我国来展览。
此外,我国育种者培育的新品种也曾流失海外,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因此,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可以促进我国在植物品种方面的国际贸易、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范围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是由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两个部门来
进行的。
根据两部门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上的分工,国家林业局负责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
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四、申请保护的植物品种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个获得保护的植物品种,必须是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的品种,这样的品种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及合适的名称。
五、植物新品种权的归属
1.个人执行其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其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场地、繁殖材料及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的育种属于职务育种,品种权属于其单位。
非职务育种的品种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
2.委托育种的品种权的归属由委托方与受委托方的合同确定,如没有合同约定,其品种权属于受委托方。
也就是说,不直接从事育种工作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以通过委托育种的形式获得品种权,由此获得经济效益。
3.合作育种的品种权属于共同完成育种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4.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一个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时,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的人。
5.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
在某种意义上讲,品种权实际上也是一种商品,因此也可以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进入市场。
六、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期限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期限依培育植物品种所需的时间长短而定。
一般地说,木本植物培育的时间较长,因此保护的期限也较长。
我国规定: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的品种权保护期限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
七、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例外
1.新品种的培育和科研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
也
就是说,可以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用于培育新的品种,也可以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用于其他科研活动。
育种者的权利不涵盖上述两个领域。
2.农民特权
在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国家中,往往都规定,农民可以享有一定的权利,以满足他们对授权品种的基本需要。
这也被称作农民特权。
农民有权把授权品种的收获材料作为在自己土地上使用的繁殖材料。
也就是说,农民有权利用授权品种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八、育种者如何获得保护及其行使合法权益
育种者培育出新品种后,如需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或农业部提出品种权申请。
只有在国家林业局或农业部批准授予品种权后,育种者的合法权益才可以得到国家的保护。
育种者对自己培育的新品种的权益,如未向国家提出申请,则意谓着自动放弃自己的权益;对于未提出申请的品种权益,或提出申请而未获批准的品种权益,国家不予保护。
对于需保护的植物新品种,只有国家才可以认定,省级及省级以下政府无权认定。
中国育种者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直接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代理机构提出申请。
中国育种者获取品种权后,可以利用其独占权自己繁殖或出售其品种的繁殖材料,也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个人发放许可证,换取特许权费。
一般量大面广的植物品种,育种者往往不直接控制品种的繁殖,而是采用与经销商或其他中介组织合作的方式,按繁殖材料的单位价格收取一定比例的特许权费。
对于价值较高的品种,育种者可能会控制品种的繁殖或销售,并直接从繁殖材料的销售中得到回报。
育种者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进行
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