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起源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起源、现状与发展趋势1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起源1.1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产生植物新品种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在历史上是专利保护的一个分支。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人们第一次普遍意识到系统的植物育种工作对社会所带来的潜在利益,但由于种种技术问题而未成功。
因此,人们开始试图寻找一种对植物新品种进行有效保护的制度。
在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孕育和发展过程中值得一提的是美国。
美国首创了植物新品种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实际保护。
1930年,美国出台了植物专利法,将无性繁殖的植物品种(块茎植物除外)纳入了专利保护范畴。
至20世纪50年代,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逐渐形成。
1.2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的建立到20世纪50年代,荷兰和德国先后建立起真正带有现代色彩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促进了UPOV公约的建立。
此外,国际工业产权保护协会(AIPPI)和国际植物品种保护育种者协会(ASSINSEL),为UPOV 的建立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957年至1961年期间,经过几轮专家会议,拟订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简称公约)草案。
公约于1968年8月10日正式生效,标志着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这个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正式成立。
从此,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1.3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建立1993年8月,农业部、专利局、林业部、国家科委联合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立法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并于1995年5月开始着手起草《条例》。
经过进一步论证、修改后,于1997年3月20日,正式以第213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该《条例》符合1978年UPOV公约的基本要求,九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4次会议于1998年8月作出了我国政府加入UPOV公约的决定。
1999年3月23日,由科学技术部、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组成的政府代表团在日内瓦向UPOV递交了我国申请加入公约的加入书。
“一带一路”农业合作背景下植物新品种保护探析
“一带一路”农业合作背景下植物新品种保护探析作者:刘娜来源:《中国种业》 2021年第4期刘娜(西安财经大学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00)摘要:植物新品种作为农业发展中的重要领域,是农业知识产权和现代种业发展的核心内容。
在“一带一路”农业合作背景下,通过农业国际合作新趋势的发展对我国种业面临的挑战进行了分析,探讨在种业发展中占据主要地位的植物新品种出现的保护制度亟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之间衔接性欠佳、商业修饰性育种行为限制不力、行政管理部门职权划分僵硬、植物遗传资源惠益共享分配失衡等问题,提出需以专门立法完善新品种保护制度,以制度创新引领育种体制创新,构建“二合一”综合行政管理体制,平衡育种者和遗传资源提供者的利益,助推农业知识产权的进步。
关键词:“一带一路”;农业合作;植物新品种;种业自2013年“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农业合作一直是我国与其他国家经济合作的重要领域。
截至2019年,我国与80多个国家签署了“一带一路”农(渔)业领域合作文件,还有多个中长期农业发展合作规划,为农业国际合作奠定了坚实基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已然成为我国农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同时也成为中国开展农业国际合作的重要平台。
在农业国际合作中,“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以下简称沿线国家)大多数为发展中国家,其农业资源丰富,且农业仍然是支柱产业,开发潜力巨大,这为我国农业对外合作带来了巨大的市场空间,农业国际合作前景也非常广阔。
其中,种业是农业的芯片,对农业合作的贡献不容小觑,种子是我国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农作物种业的发展是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农业合作中的重要支撑。
现如今,我国种业不断发展壮大,从量的发展实现了质的飞跃,尤其是植物新品种,是种业的核心要素,是育种者长期投入智慧和心血的结晶,作为种业知识产权的核心,保护植物新品种对鼓励品种创新、提高种子企业投资育种积极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植物新品种保护对壮大种业市场、深化农业国际合作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我国种业改革发展中的植物新品种保护
我国种业改革发展中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温 雯 陈 红 杨 扬 堵苑苑 孙 鑫 邓 伟 崔野韩(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北京100122)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创新的基本手段,是发展经济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条件之一。
植物新品种是种业知识产权的核心,保护植物新品种对鼓励育种创新、促进种业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早在19世纪的欧洲,人们就开始意识到系统的植物育种工作对社会所带来的潜在利益,并开始探索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1930年,美国颁布了世界上最早的《植物专利法》。
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发展,完善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使美国、荷兰、法国等种业强国牢牢占据农业竞争优势,其植物新品种权数量在全球遥遥领先,种子出口量占据世界种子出口总额的半壁江山。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起步较晚,与种业改革发展的进程相辅相成。
1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改革开放的必然结果1978年,随着改革开放的春风吹遍各行各业,“对内改革,对外开放”成为主旋律,农业主管部门制定了“四化一供”方针,种子商品化程度和良种覆盖率显著提高,种子产业逐渐形成。
但“以县为单位组织统一供种”的模式凭借的是政府的超高组织能力,农民选择余地较少,市场化程度低,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更是无从谈起。
我国1985年实施的《专利法》把动植物品种排除在外,植物育种者的知识产权保护尚处于空白。
此时,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 )已成立近20年,美国颁布《植物专利法》已经近半个世纪。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开启科技体制改革,减拨研究机构事业费,推动成果转化反哺科研,农业科研单位面临到市场中“找饭吃”的困境。
同时需要广开经费来源,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投入农业科研,特别是育种创新。
若对知识产权不给予保护,其生存和发展将面临严重挑战。
保护植物新品种,不仅是影响到科研单位生存和发展的大事,而且是关系到农业持续发展的大事。
另一方面,我国为争取早日恢复关贸总协定的缔约国地位,需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满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的要求——“应通过专利或某种有效的专门制度或两者结合对植物新品种提供保护”。
植物新品种保护概述
利 时等都 在探 索保护育种 者权 利 的方法 ,但 进展缓 慢 。国际工业产权保护协会 ( IP)的 15 API 92年维也 纳会议和 15 年 的布鲁塞尔会议均通过决议 ,要求 94 成员 国平等对待农业 、林业等领域的发 明创造 ,给予 植物新 品种 以法律保护。 15 年 2 2 97 月 2日,法国外交部邀请 l 个国家和 2 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 (I P) BR I、联合国粮农组织
工 业产 权 保护协 会 、国际果 树 和观 赏 植 物无 性 繁殖 育 种 者 协 会 ( IP E A CO O R )、国 际 种 子 贸 易 联 盟 (I) FS
等在巴黎召开第二次外交大会 ,会议讨论了专利与植 物新 品种保 护的关系 以及 《 公约》 与 巴黎公 约 的关 系 ,并 通 过 了具 有 4 条 内容 的公 约文 本 ,并 由 比利 1
31 品种权 .
在 ( 涤
颁布后 ,又经过两年筹备 ,19 年 3 99
月2 3日,我 国政府 向 U O P V递交 了加入 国际植 物新 品
种保护公约 ( 7 年文本) 的申请 书 ,19 1 8 9 99年 4 月
2 3日正式加入 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 (P V , U O ) 成为其第 3 个成员 国。同一 天 ,农业部和国家林业 9 局正式启动实施 例》 ,开始受理来 自国内外的品
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1 次会议通过 的 ( 4 1 最高人 民 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问题 的若 干规定》 07年颁布的 《 、20 中华人 民共和
刍议当前植物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刍议当前植物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摘要:本文旨在通过综述当前我国植物保护方略的发展历程,详尽介绍了我国植物保护工作的发展策略,并对我国的植物保护工作未来的发展进行了展望。
关键词:植物保护问题与对策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
农业的快速发展对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及综合国力,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由于进行植物保护的需要,大量使用的农药,使土壤、水源和农产品受到了较大的污染,使农业环境和生态环境受到了很大的破坏,严重影响了我国农业的可持续性发展步伐。
1.植物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对植物及农作物病虫害的防治上,化学农药有着高效、特效乃至速效的特点,长期以来我国大量应用有机氯农药到现在的有机磷、除虫菊酯和各类杀菌剂等,在杀灭病虫,防止病虫害蔓延,提高农业的增产增收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特别是对于一些频繁发生的,破坏力较严重的病虫害,化学农药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但由于对化学农药的长期使用,一些不良的后果也已经慢慢显现出来,害虫的不断变异,使其对化学农药产生了很大的抗药性,所以只能在化学农药的使用量上不断增加,才能达到灭虫的效果,这样用药量就在不断的恶性循环中越来越大,同时,农药虽然对害虫起到了消灭的作用,但在杀死害虫的同时也导致害虫的天敌受到杀害,从而使农业的生态平衡受到破坏,长此以往,土壤受破坏程度较为严重,农产品上农药残留过多,不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带来隐性危害,同时也严重制约了农业经济的高效、优质发展。
1.1化学农药使用过量目前人们越来越依赖于化学农药在防治病虫害上的效果,使用量呈不断增加的趋势,虽然这个在一定程度上使病虫害得以有效的控制,但大量的使用农药,不仅导致土壤及农产品上有大量的农药残留,同时农业的生态平衡也受到了破坏。
1.2单纯依靠化学农药由于过分的化学农药的应用,在消灭害虫的同时,也使大量的有益生物也被灭杀,使生态环境的平衡性受到破坏,同时害虫对农药的抗药性不断的增大,这样导致农药的浓度得以不断的增加,早些年里已经被控制住的一些害虫在近年内又有重新抬头的趋势。
国内外种业发展现状剖析
摘要:分析了当前中国种业现状及国际种业的发展格局,通过对国内外种子公司的发展速度和水平进行比较,明确了当前中国种业发展中的优势及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条常规育种与生物技术育种相结合的策略来提高中国种业竞争力。
关键词:种业;竞争力;常规育种;生物技术育种中国作为农业大国,用世界9%的耕地养活了21%的人口。
但同时,中国农业面临着农药、化肥过度施用的问题。
2010年中国化肥、农药的使用量分别是1990年的2.1倍和2.4倍[1],以化肥为例,目前中国的化肥用量是国际平均水平的3倍之多,而肥料利用率较低,如发达国家的氮肥利用率是45%,中国仅为30% 35%[2]。
化肥、农药过量施用,不但会造成资源浪费、环境污染,更增加了成本,加重了农民负担。
中国农业面临的农药化肥过度使用的问题,在粮食安全问题日益凸显的情况下,显得尤为严峻。
而种业作为农业的基础,是世界各国的发展重点,发展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种业是解决中国农业当前面临问题的必然选择。
1 世界种业格局民以食为天,粮以种为先,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的良种促进了国际种业的繁荣。
全球的种业市场具有规模大、市值高且相对集中的特点。
据国际种子联盟2011年11月资料显示,全球种子市场规模高达430亿美元,其中美国最大,为120亿美元,占全球的28%,中国以95亿美元位居第二[3]。
此外,全球种子市场最大的6个国家其种子市场总额达68%,可见在世界范围内种子市场相对集中。
全球巨大的种子市场,是各国种业公司的竞争焦点,反过来促进了全球种子贸易的发展。
自1970年来,国际种子贸易量逐年增加,2008年国际种子贸易金额高达70亿美元[3],创历史新高。
种子贸易量的增加,一方面是种子市场不断国际化的结果,另一方面是农业的不断发展以及良种对农业的推动作用,导致世界范围对良种需求不断增加。
相对于全球潜在的巨大种子市场,当前国际种子贸易规模还是很小,远没有达到饱和状态。
因此可以推断,随着各国对本国种业的逐步开放以及种子产业分工专业化的进一步形成,未来国际种子贸易将进一步增加。
植物新品种保护与DUS测试的发展现状
“ 国际植 物新 品种 保护 联盟 ” 简称 为 U O 是一 个 , P V, 政府 问的机构 , 部设 在 瑞 士 日内瓦 。公 约于 16 总 98
1 3 植 物新 品种 审查方 式 .
根 据 U O 的规 定 , 物 新 品种 只 有 在通 过 审 PV 植
很 大进 展 , 目前 的植 物 新 品 种 保 护 仍 存 在 着 产 权 但 意识 薄 弱 、 维权 困难 、 品种 保 护 覆 盖 面较 小 、 新 申请
程 序复 杂 、 审查 速度较 慢 等许 多 问题 。 本文 分 析 了 国 内外 植 物 新 品 种 保 护 体 系 的建
试( 简称 D S测 试 ) 新 品种 保 护 的 技 术 基 础 和 授 U 是
发展具 有 重要 意义 。
等方 面 的现状 , 并对 我 国植 物新 品种 保 护 和 D S测 U
试 的发展 提 出 了建 议 。
1 植 物 新 品种 保 护 的现状
1 1 国 际植 物 新 品种保 护联 盟 .
我 国 自开 展植 物 新 品种 保 护 工 作 以来 , 保 护 在 名 录发 布 、 品种 申请数 量 、 品种保 护 代 理 机构 建 新 新
林 业 科 学 研
Fo e tRe e r h r s s a c
2 1 ,4 2 :4 0 1 2 ( ) 2 7~ 2 2 5
文 章 编 号 :0 119 (0 )2 4 —6 10 —4 8 2 1 0  ̄2 70 1
植 物 新 品 种保 护 与 D US测 试 的 发 展 现 状
2 e e r n tueo oet ' C ie eA a e f oet , e ig 1 0 9 , hn ) .R sac I s tt f rsD , hn s c d myo rs y B i n 0 0 1 C i h i F F r j a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论文
浅谈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摘要:植物新品种保护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科技创新的重要原动力。
为了积极应对加入wto之后面临的挑战和机遇,有效构筑国家种质资源保护壁垒、促进我国农业科技自主创新,我国于1999年4月23日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并正式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简称《条例》),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开始为保障农业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作用。
一、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现状植物新品种保护国外又称植物育种者权利,是植物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国家审批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相关程序授予完成新品种选育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销售、使用该品种繁殖材料的排他独占权。
二、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的问题虽然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作为一种处于发展过程中的新生事物,还存在许多问题;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能力和水平与农业科技和经济发展的要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一些制约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关键问题亟待解决。
1.植物新品种产权意识薄弱我国是实行知识产权制度较晚的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作为一项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也才刚刚实施四年多的时间,这使得广大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作用没有充分的认识,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战略意义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品种权申请数量少。
全国有400多个育种研究所,7500多个农作物种子企业,而四年多来向国内申请的品种权仅有千件左右,平均8个单位一件,向外国申请的更是寥寥无几。
据初步统计,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实施四年多来,经省级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约5000个,而提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新品种数量不足1000件。
2.维权困难,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农作物种植和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季节性很强,对侵权案件的取证本身就十分困难,一些地方政府为保护本地利益,直接或间接插手种子行业,违规设置障碍排斥外来企业和优良品种,甚至袒护本地违规侵权单位,阻挠执法部门查处。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完善作者:张金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3期摘要我国目前已基本形成较完善的以《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专利法》两套体系和保护模式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框架。
但与国外相比,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还有一定的差距,还存在立法位阶低、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等问题。
当务之急是尽快出台高层次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拓宽专利保护客体,从而更好的保护育种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制度保护模式作者简介:张金艳,中原工学院政法学院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055-02一、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制度的现状(一)立法现状199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发布为中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提供了完善科学的法律基础。
随后,中国在1999年加入UPOVl978年版本,成为了UPOV 的正式成员国。
加入WTO后,中国开始履行TRIPS协议并开始承担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国际义务。
为了保证《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顺利实施和统一司法,1999年以后,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植物新品种保护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诸多法律文件,最高人民法院还相继出台了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
此外,2001年我国加入WTO后,TRIPS协议中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关于植物新品种生产方法授予专利的规定,也是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修订,对原来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立法的内容变得更加简明集中;新规定增加的内容提高了规章的可操作性。
2013年1月31日,国务院通过《关于修改的决定》,对《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39条第三款和第40条进行了修订,并于2013年3月1日起生效。
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
植物新品种权是知识产权体系中的新制度,各国都在不断研究如何更好的为其提供保护。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已经不再单纯涉及一部国内法,为了使育种者能够获得其他国家的保护,许多国家联合成立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我国也加入了该联盟。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植物新品种的国际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作为一项新型的知识产权,还被纳入WTO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协定》体系中。
这就意味着,保护自己权利的同时也要保护他人的权利。
因此在对植物新品种提供保护时,不仅要考虑本国国情,也要考虑国家利益和国际标准的平衡,故而建立一个合理的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制度就有着深远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近年来,随着生物技术的不断发展,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出现了不少新的问题,如转基因植物是否属于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范围,是否应采用较高标准来保护植物新品种等。
本文以植物新品种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其概念的界定,研究其保护对象的范围和保护原则;在剖析世界各国立法体例的基础上,比较分析不同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利弊;从而提出我国在当前国际形势下保护模式的选择。
一、植物新品种权的基本理论(一)起源知识产权法的本质是为激励有用的知识创造而设置的一项租金,也是为保证实现这项租金,降低交易成本而建立的权利初始分配结构、标准和转让规则,故而任何知识产权种类的出现都蕴涵着深刻的经济因素。
①植物新品种权也不例外。
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并不包括对具有生物活性的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而培育新的植物品种又要有大量的投入,包括技术劳动,物质资源、资金和时间。
育种人培育一个新品种一般需要10-15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并且要使得所培养的新品种具有相对稳定的遗传特性,在产量、品质、抗寒抗旱抗病虫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点,育种者必然付出更多的智力劳动。
缺乏法律的保护,育种者既无法防止别人无偿繁育自己的品种,也无法预防那些未经同意就擅自以商业目的出售新品种的活动,育种者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却难以得到回报,不能从中获利,打击了育种者培育新品种的积极性。
国内外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
德国
• 德国植物品种保护法 • 联邦粮农林业部内设立 • 联邦植物品种局(VCU、DUS)
• 全国有15个测试站() • 410个员工(100多人) • 每年1500-1700件申请 • 在CPOV申请380件
费用
• 2300万欧元,2/3来自政府,1/3靠收费 • 申请费:200欧 • 测试费:500欧 • 年费:6种算法
欧盟品种保护局
• 现在:一份授权在27国有效 • 23个国家仍有自己的品种保护制度
• CPVO:1994年成立(14个国家有各自的体 系)
• 43个人(12个国籍) • 费用自己解决(2008年3014件申请)
CPOV
• 观赏植物:54%
• 大田作物:26%
• 菜:
14%
• 果:
6%
• 1996-2008年申请量:
中国是第39位成员国
• 之后的10年发展速度更快,又有28个成 员加入,目前有67个成员国。
• 亚洲:日本、中国、韩国、新加坡、越南 加入了UPOV
联盟成员
澳大利亚 中国 日本 新西兰 韩国 新加坡 越南
与办公室有联系的
孟加拉国 柬埔塞 斐济 印度尼西亚 老挝民主共和国 马来西亚 蒙古 缅甸
亚太地区
《公约》于1961年12月2日在巴黎制定 于1968年8月10日生效。 《公约》于1972年11月10日
于1978年10月23日 于1991年03月19日 在日内瓦进行了三次修订
• 第一章 定义 • 第一条 定义 • 第二章 缔约方一般义务 • 第二条 缔约方的基本义务 • 第三条 受保护的属和种 • 第四条 国民待遇 • 第三章 授予育种家权利的条件 • 第五条 保护的条件 • 第六条 新颖性 • 第七条 特异性 • 第八条 一致性 • 第九条 稳定性
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
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摘要:近些年,社会进步迅速,我国经济呈现出了快速的发展态势,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亦逐渐重视生态环境建设的发展,而林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便是生态环境建设的重点内容之一。
大力发展林业,促进林业新品种的保护与发展,使得林业逐渐向现代化发展迈进至关重要。
此外,加强对林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也具有积极的社会价值。
关键词: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对策探究引言基于前期我国环境不友好及资源不节约的粗犷式经济社会发展模式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不断显现并加剧,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理念越来越得到我国各级政府及诸多行业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响应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的口号,科学发展及绿色发展观念逐渐融入人们日常生活。
我国当前正处于从追求高速度发展向追求高质量发展的积极转变态势当中,所面临的国内外形势复杂多变,来自各个方面的压力挑战不断增加。
在新时代、新形势的整体宏观大背景下,为了最大程度确保我国经济社会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伟大构想平稳健康推进落地,需要积极秉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核心指导思想,在切实有效发挥好主观能动性,改造并适应自然环境的同时,统筹兼顾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的辩证统一关系,着眼于以长远眼光看待当前所面临的实际问题,跳出现有局限思维进行重新架构。
这其中尤其需要进一步强化林业植物检疫及有害生物防控相关工作,以当今社会最为需要的方式方法进行推进落地,力求高质高效及科学合理。
1我国林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的现状植物新品种保护是我国适应对外开放,与国际接轨的一项新工作;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通过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方式;保证培育新品种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新品种拥有排他的独占权;建立了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制订了配套的规章制度,完善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已经形成。
同样会对国际层面新植物品种保护制度形成较大冲击,该技术的广泛应用,令育种手段与程序实现了科学改变,令基因在更大范畴种属内实现转移成为可能,伴随基因品种植物的持续增多,令育种人员更加需要对新品种的相关知识产权进行全面保护。
我国蔬菜新品种保护的现状
我国蔬菜新品种保护的现状我国蔬菜新品种保护的现状蔬菜新品种保护即蔬菜新品种权,也被称为蔬菜育种者权利,它是以知识产权的形式授予品种选育者排他的独占权利,未经育种者许可,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蔬菜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以商业目的将该授权蔬菜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蔬菜新品种权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外观设计权一样,同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对蔬菜新品种给予保护有利于打击侵权,规范市场运行机制,同时也能敦促从业者重视产权,通过加强研发获得新品种保护权来为企业获取利益。
加强蔬菜新品种保护,既能鼓励育种者积极研发新品种,又能加快新品种向现实成果转化,还可以平衡育种者利益、农民利益和公共利益三者的关系,使优良品种能够发挥最大功效。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蔬菜生产国和消费国,也是蔬菜种子需求大国,蔬菜新品种保护权执行情况与我国特有国情的结合是否紧密,不仅关系到我国蔬菜种子的供应以及蔬菜的生产和消费,还关系着菜篮子,关系着民生,影响深远。
国外蔬菜新品种保护的基本情况保护制度英国、美国、日本、荷兰、新西兰等发达国家均执行《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简称UPOV 公约)1991年文本。
世界各国对蔬菜新品种的保护方式各不相同,涉及蔬菜新品种保护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专利法和植物保护专门法。
虽然对生产蔬菜新品种的方法各国均给予专利保护,但是对于蔬菜新品种本身,多数国家或者国际组织是采用专门立法的形式给予保护,如德国、澳大利亚、欧盟等;美国采用专门立法和专利法相结合的形式对蔬菜新品种进行保护,通过《植物专利法》保护无性繁殖的新品种(但不包括块根、块茎植物),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保护有性繁殖的新品种和其他新品种;意大利和匈牙利则是采用增加专门条款的专利法来保护蔬菜新品种。
DUS审查方式根据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的规定,审查一个蔬菜新品种必须要证明它具有特异性(Distinctness)、一致性(Uniformity)和稳定性(Stability),简称DUS测试,主要有官方测试、现场检查和书面审查3种方式。
2020年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2020年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1. 案例一:新品种“紫花龙胆”的保护2020年,新品种“紫花龙胆”在我国得到保护。
该品种是一种具有独特紫色花朵的龙胆植物,具有观赏价值和药用价值。
该品种在我国特定地区广泛分布,但由于生境退化和过度采摘等原因,数量逐渐减少。
为了保护该品种,相关部门采取了控制采摘数量、设立保护区域等措施,有效地保护了紫花龙胆的种群。
2. 案例二:新品种“金丝楠”的保护2020年,新品种“金丝楠”在我国获得了保护。
金丝楠是一种珍稀的乔木植物,具有高度观赏价值和经济价值。
然而,由于过度砍伐和非法采挖等原因,金丝楠的种群数量急剧下降。
为了保护金丝楠,相关部门加强了对砍伐和非法采挖的打击力度,并采取了人工繁育和引种等措施,成功地保护了金丝楠的种群。
3. 案例三:新品种“蓝色垂吊松”的保护2020年,新品种“蓝色垂吊松”在我国得到了保护。
蓝色垂吊松是一种罕见的松树品种,具有独特的蓝色针叶和垂吊的枝条,具有较高的观赏价值。
然而,由于采伐和生境破坏等原因,蓝色垂吊松的种群数量锐减。
为了保护该品种,相关部门采取了限制采伐和生境恢复等措施,有效地保护了蓝色垂吊松的种群。
4. 案例四:新品种“白花红豆杉”的保护2020年,新品种“白花红豆杉”在我国获得了保护。
白花红豆杉是一种稀有的针叶树木,具有白色花朵和红色种子的特点,具有较高的观赏价值和保健价值。
然而,由于过度采挖和生境破坏等原因,白花红豆杉的种群数量急剧减少。
为了保护该品种,相关部门加强了对采挖的监管和生境保护工作,成功地保护了白花红豆杉的种群。
5. 案例五:新品种“紫花苜蓿”的保护2020年,新品种“紫花苜蓿”在我国得到了保护。
紫花苜蓿是一种具有紫色花朵的草本植物,具有良好的牧草和药用价值。
然而,由于过度放牧和非法采摘等原因,紫花苜蓿的种群数量逐渐减少。
为了保护该品种,相关部门采取了限制放牧和设立保护区域等措施,成功地保护了紫花苜蓿的种群。
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及发展对策
成 为了第 3 9个 U P O V成 员国 ,这标志着 我国正式加入 《 国际 植物新品种保护公 约 》 。 我 国农业部从 1 9 9 9 年6 月陆续发布《 农 业部植物新 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 》、 《 农业植物新 品种权 侵权 案件处理规定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植物新 品种保护条例 实施 细则 》、 《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 》等规章 ,提供了 充实 的法律保障制度来保护农业植物新品种。 1 . 2品种保 护组织体 系逐步健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先后成立了植 物新 品种测试标准化 技术委员会 、 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 、 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 室, 同时还陆续建立 了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农业植物新品种繁殖 材 料保藏 中心等 2 个 子实验室 、l 4 个 分 中心 ,初 步形成 了以 维权组织 、中介服务机构 、执法机关 、审批机关相结合 的保护 组织体 系。
农 业与技 术
第3 3卷
第8 期
2 0 1 3 年 8月
我 国农业植 物新 品种保 护现状及发展对策
李 学敏
(山东省 冠县 贾镇人 民政府农业技 术推 广站 ,山东 冠县 2 5 2 5 1 3)
摘 要:农业植 物新品种权是农业植物领域的重要知识产权之一 , 与商标专 用权、著作权 、 专利权一样 , 也被称为 “ 植物育种者权利”。 本 文首先阐述 了我 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的基本现状 ,其 次,分析 了我 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的 问题 ,同时,就如何加强我 国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进行 了较为深入的探 讨 , 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量的 6 9 . 9 %。 2我 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 的问题 2 . 1 品 种 权 被 侵 权 现 象严 重
来鼓励农业高等 院校 、科研 院所等发筹建品种权代理机构 ,将 品种权代理人 队伍进一步扩大 ,向社会提供 品种权维权 、品种 权转让 、品种权 申 请 等一 系列服务 。 3 . 2协调相关法律 ,提高立法层次 国家有关部 门应该扩大农业植 物新 品种权 的保护范围 ,加 快制定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 ,力争在最近几年达到 《 国际植 物新 品种保护公约 } 1 9 9 1 年文本标准 。 笔者认为还可 以采取 “ 双 轨制”方式来加大农业植物新品种 的保 护力度 。做到 《 植物新 品种保 护条例 》、 《 种子法 》、 《 专利法 》三者之间的有机衔 接。同时 , 在 司法解释上要明确确定好侵权赔偿数额 、 农 业植 物新 品种 的鉴定方式和方法 、被控侵权行为标准等 问题 。 3 . 3加大品种权被侵权事件的惩罚力度 要围绕专项行动,对农业种子执法人员开展培训 ,普及植 物新品种权保护 、侵权案件处 理规定及执行程序等业务知识 , 严格执法行 为 ,规范执法文书制作 ,提 高执法人员的依法执法 能力。例如上海市从 2 0 1 0年 1 1 月2 0日至 2 0 1 1 年6 月3 0日, 全市共 出动执法人员 2 2 7 8 人 次 ,检查次数 5 6 4次 ,检查经 营 企业 2 7 6 0 家次 ,发放告知书 1 0 6 2份 、签订相关承诺书 7 8 0 份, 品种真实 性抽检 1 8 个 ,种 子质量抽检 4 0 5个 ;整治重点 区域 1 5 家 ,责令限期整改 4 家 ;受理投诉 1 4 起。
国内外生物育种发展现状
国内外生物育种发展现状1.引言1.1 概述概述生物育种是通过选择、优化和改良有益的基因组合,提高农作物、家畜和其他生物的产量、品质和抗逆性的一种科学技术。
随着人类对食品和资源需求的不断增加,生物育种在解决粮食安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介绍国内外生物育种的发展现状,对比国内外的育种技术进展、品种改良的成果以及先进的育种方法和成熟的品种选育体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和比较。
通过对比,我们可以全面了解和评估国内外的生物育种发展水平,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促进我国生物育种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在国内,生物育种已经成为农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农业科技在育种技术上取得了显著的进展,包括基因工程、基因编辑和组织培养等先进技术的应用,为农作物的品种改良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品种改良的成果表现在农作物的抗病性、适应性、产量和产品品质等多个方面的提高。
然而,与国外相比,我国在育种方法和品种选育体系方面仍存在一定差距,需要加强研发和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经验,提高我国生物育种水平。
国外生物育种发展水平较高,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了成熟的品种选育体系和育种方法。
通过利用先进的技术和高效的筛选方法,他们能够在短时间内培育出抗逆性强、高产且品质优良的新品种。
同时,国外也注重基因资源的保护和利用,通过核心种质资源的保存和共享,为育种工作提供了丰富的遗传资源。
综上所述,国内外生物育种的发展现状存在一定差距,但我国在生物育种的发展上具有巨大的潜力和优势。
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应该加强国内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我国生物育种水平。
此外,还需要加大对基因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力度,提高育种的效率和质量,为我国的农业生产和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介绍:1.2 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来论述国内外生物育种发展的现状。
首先,在引言部分将对整篇文章进行概述,介绍国内外生物育种的背景和意义。
全球视野下的中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SWOT分析及对策
全球视野下的【国农业植物 ; 】 新品种保护 S WOT分析及对策
吕 珂 徐 世 艳 杜 鹃 侯 倩 倩 赵 泽 民
摘 要 :运 用 S T分 析 方 法 ,对 中 国 农 业 植 物 新 品 种 保 护 体 系的 内在 优 势 、 劣 势 和 WO
( ) 新 品 种 保 护 执 法 力 量 薄 3 续 增 长 。按 照 国 际 植 物 新 品 种 保 正 式 加 入 。 由于 受 目前 科 研 评 价 护 联 盟 ( P V 公 约 17 UO ) 9 8年 文 体 系 的影 响 ,科 研 人 员 普 遍 存 在 弱 ,执 法 体 系不 完 善 。① 地 方保
( ) 规 章 制 度 日趋 完善 。组 2
作 者 简介 : 吕珂
(9 1 ) 1 8 ,女 ,吉林 长
部 机会 和 威 胁 因 素 ,通 过 调 查 罗 织体 系基 本形 成 。 1 9 9 7年 《 国 中 列 出来 ,并 按矩 阵形 式 排 列 ,然 植物 新 品种保 护 条例》 颁 布 以来 ,
加 强 农 业植 物 新 品 种保 护 ,既 能 物 种 质 和 生 物 遗 传 资 源 都 相 当丰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及 协 会 ;建 立 了农
鼓 励 育 种 者 积 极研 发新 品 种 ,又 富 。 目前 中 国种 质 库储 存 的种 质 业 部 植 物 新 品种 繁 殖 材 料 保 藏 中 3万余 份 ,不 少 属 于 中 心 、农 业 部 植 物 新 品 种 测 试 中心 能加 快新 品种 向现实 成 果 的转化 。 数量 已达 3
一
春人 .助 理 研究 员 .从 事 农业 科 技 管 理研 究
通 讯 作 者 :徐 世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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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UPOV成员近年的品种权数量:
20年来,成员在增加,品种权 申请总量逐年增加,来自外国的 申请占比重大,虽当年失效品种 数在增加大,但有效品种权数量 逐年增加。
二、有关国家的品种保护
日本
• 1982年加入UPOV1978文本 • 1998年加入1991文本 • 农林水产省生产局 • 国家独立种苗中心(12个测试站)
荷兰
• 50年代,最先是对大田作物保护,农民有 特权
• 1967年开始对菜、观赏植物保护,农民 无特权
• 1998年加入1991文本 • 1996-2008:向欧盟申请11251件 • 仅2008年:向欧盟申请1049件,向本国
仍有200件申请
荷兰
• 植物品种委员会(9人) • 园艺植物检测总署 • DUS:NAKTUINBOUW,收费 • VCU:NAK
中国是第39位成员国
• 之后的10年发展速度更快,又有28个成 员加入,目前有67个成员国。
• 亚洲:日本、中国、韩国、新加坡、越南 加入了UPOV
联盟成员
澳大利亚 中国 日本 新西兰 韩国 新加坡 越南
与办公室有联系的
孟加拉国 柬埔塞 斐济 印度尼西亚 老挝民主共和国 马来西亚 蒙古 缅甸
亚太地区
启动加入程序 印度 菲律宾
尼泊尔 巴基斯坦 斯里兰卡 泰国 汤加
UPOV与亚洲联系
国家
孟加拉国 柬埔塞 中国 印度 印度尼西亚 韩国 老挝
马来西亚 缅甸 巴基斯坦 菲律宾 新加坡 斯里兰卡 泰国 越南 日本
第一次参加UPOV活动
1993 2002 1990 1993 1990 1990 2001
1990 2003 1993 1990 1990 1995 1990 1995 1978
623,日本596,法国493,澳大利亚376
第二部分:UPOV公约
一、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
《公约》是保护育种者权益的重要国际协 定,共十章,42条。 协调各成员国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的法 律和技术,确保各成员国以一整套清晰、 明确的原则为基础,对符合新颖性、特异 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要求的植物新品种的 育种者授予知识产权
UPOV一致)
• 现场考察56%,书面4%,生长测试40%
韩国
• 2001年加入UPOV1991文本,由农业部下 属的两个部门执行(54人)
• 2008.08.31:有3796件申请,国外占32% ,国内占78%(官办机构占47%,私营占 21%)
• 申请植物种属达到223个(有TG148种) • 月季660,菊花351,水稻231
欧盟品种保护局
• 现在:一份授权在27国有效 • 23个国家仍有自己的品种保护制度
• CPVO:1994年成立(14个国家有各自的体 系)
• 43个人(12个国籍) • 费用自己解决(2008年3014件申请)
CPOV
• 观赏植物:54%
• 大田作物:26%
• 菜:
14%
• 果:
6%
• 1996-2008年申请量:
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 / 草 进入加入UPOV程序 案
2005 (草案) 1997 2001 2000 1997
1997 2002
2000
2003
2001 (草案) 2002 2004
1999 2001 1998.12.24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005
2004 2003 1982
UPOV 成员 1999 2001
2004 2006 1982
• 1991年12月18日,10个发达国家与包括 中国在内的10个发展中国家谈判,最终 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TRIPS)》。
• 该协定第5节第27条第3项(b)款规定: 各成员应通过专利或一种有效的专门制 度或通过这两者的组合来保护植物品种。
NGO也参与活动
• 2006年4月7日接受欧洲种子协会作为非 政府组织参加行政和立法委员会会议。
种子种苗法
• 1947年颁布农业种子种苗法 • 1978年颁布种了种苗法 • 1998年第一次修改 • 2003年第二次修改
• 对于故意侵权:判10年以下有期并处1000 万日元罚款
• 对于法人侵权:处3亿日元以下罚款
审查方式
• 每年1000多件 • 大田作物:现场考察和书面审查 • 果树:现场考察 • 花、菜:种植测试(500个指南,有61个与
国内外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
1、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UPOV
• 1961-1981年的20年间,其成员国只有15 个。
• 1961-1991年的30年间,成员国数量增长 缓慢,其成员国也只有22个.
• 1961-1998年UPOV成员国达到38个 • 1999-2009年UPOV成员增加39个
为什么发展快
《公约》于1961年12月2日在巴黎制定 于1968年8月10日生效。 《公约》于1972年11月10日
于1978年10月23日 于1991年03月19日 在日内瓦进行了三次修订
• 第一章 定义 • 第一条 定义 • 第二章 缔约方一般义务 • 第二条 缔约方的基本义务 • 第三条 受保护的属和种 • 第四条 国民待遇 • 第三章 授予育种家权利的条件 • 第五条 保护的条件 • 第六条 新颖性 • 第七条 特异性 • 第八条 一致性 • 第九条 稳定性
6807+15599件申请
美国
• 植物专利法(1930年) • 植物品种保护法 • 专利法 •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 • 美国农业部植物品种保护 • 办公室(PVPO)书面审查
USA
• 每年1000-1200件授权 • 1977-2008年:授权USA 7645, • 荷兰2275,德国1752,丹麦631,英国
• 2006年10月18日接受美洲种子协会作为 非政府组织参加理事会、行政和立法委 员会、技术委员会和技术工作组会议。
还有排队的
• 正在审查菲律宾的法律。 •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16 个国家)已经进
入成为UPOV成员的程序。 • 有40多个国家已经和联盟办公室联系寻
求本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立法的帮助。
德国
• 德国植物品种保护法 • 联邦粮农林业部内设立 • 联邦植物品种局(VCU、DUS)
• 全国有15个测试站() • 410个员工(100多人) • 每年1500-1700件申请 • 在CPOV申请380件
费用
• 2300万欧元,2/3来自政府,1/3靠收费 • 申请费:200欧 • 测试费:500欧 • 年费:6种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