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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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与投资案例分析

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与投资案例分析

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一、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概述1、植物新品种的概念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动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2、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模式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以专利制度来保护植物新品种,如美国;第二种是制定特别法来保护植物新品种;第三种是既采用专利制度保护,又制定特别法保护的双轨制。

我国采用制定特别法保护的模式保护植物新品种。

1《专利法》规定,动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

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此后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最高人民法院等颁布了配套制度。

3、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体系在我国,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农业植物新品种和林业植物新品种的审查、授权与行政执法。

由人民法院负责对植物新品种进行司法保护。

1陶鑫良主编、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编写:《知识产权基础》(第2版),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第218-219页。

为确保品种权审判质量,品种权的第一审法院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

2以农业植物新品种为例,我国现行的保护体系见下图:34、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目前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颁布)2、行政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植物新品种诉讼一审法院包括: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等。

3资料来源: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OrganizationalPage.aspx。

(农业部,201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国家林业局,1998年颁布)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农业部,2002年颁布)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甘肃省武威市、张掖市、酒泉市等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部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的批复(2005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2001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7年颁布)二、品种权的内容(一)品种权的取得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条件包括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

国家新品种保护

国家新品种保护

国家新品种保护
国家新品种保护是指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对新培育或引进的植物品种进行保护的制度。

国家新品种保护的目的是鼓励农业和园艺领域的创新和发展,保护品种创造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种质资源的多样性和可持续利用。

国家新品种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品种登记:品种保护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材料,经国家相关机构审核后,将新品种登记在国家保护品种名录中。

2. 保护期限:保护期限一般为20年,特殊的植物品种可延长。

3. 优先权:在一定时间内,品种创造者可以享有对同一品种在其他国家的优先权,即在其他国家中申请保护该品种时,可参照国内申请的日期。

4. 使用和授权:在保护期内,品种创造者可以自由使用保护的品种,并可以将品种授权给他人使用。

5. 管理和监督:国家对保护的品种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国家新品种保护的制度有助于保护品种创造者的创新成果,激发农业和园艺领域的创新动力,促进农业产业的发展。

同时,
通过保护种质资源的多样性,保护和发展生物多样性,促进可持续农业的发展。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 品种登记 区别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 品种登记 区别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品种登记区别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和品种登记是两种不同的植物权益保护制度。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是指对新培育的植物品种的独占权,它赋予育种
者对其新培育的植物品种在商业上的独家权利,包括繁殖、出售和
其他相关的利用。

在许多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权通常由专门的权
益保护机构或部门进行管理和授予,申请者需要提交相关的材料以
证明其对该品种的育种工作。

而品种登记则是指将植物品种的相关信息登记在官方的植物品
种登记册上,以便于管理和监管。

品种登记通常要求提交该植物品
种的描述、命名、来源等信息,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后登记。


种登记并不赋予育种者对该品种的独占权利,而仅仅是对该品种的
相关信息进行了登记备案。

因此,植物新品种保护权和品种登记的区别在于,前者赋予育
种者对新品种的独占权利,而后者仅仅是对植物品种的相关信息进
行了登记备案,不涉及权利的授予。

这两种制度在保护植物品种的
权益和促进育种工作方面起着不同的作用,但都是为了促进植物遗
传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7.03.20•【文号】国务院令第213号•【施行日期】1997.10.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植物新品种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2013)(发布日期:2013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13年3月1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称品种权)。

第四条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条生产、销售和推广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以下称授权品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种子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审定。

第二章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第六条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

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1. 背景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简称"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对申请的植物新品种进行科学评价、品种审查和注册登记,最终确定并公布的一份保护名录。

名录包括的植物新品种,在其有效期内,享有专有的育种、繁殖、生产和经营权,保护期限自品种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2.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意义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设立,对促进农业科技进步、保护国家的生物多样性,推动植物新品种育种工作和农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鼓励植物新品种的创新和研发,对植物新品种进行激励,从而推动植物新品种的研发和应用。

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设立有助于加强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推动农业面向品质、效益和可持续发展。

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对于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和提高农产品品质、促进农业经济增长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3. 相关政策和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是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依据,它规定了对植物新品种的审查、登记、保护期限以及相应的管理措施。

还发布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明确了植物新品种申请的条件、程序和要求,对申请流程、审查标准、保护范围和手续费等进行了具体规定,为植物新品种的申报和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

4. 我的观点和理解从事农业植物新品种的培育和保护工作多年,我深切理解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性。

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设立对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和提高农产品品质有着重要的意义。

合理利用植物资源,保护植物的生物多样性,也是农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我认为,国家应加大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宣传和推广力度,引导更多的农业科技人员参与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和农产品质量提升。

5. 总结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设立,是国家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肯定和重视。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对象及申请保护的流程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对象及申请保护的流程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对象及申请保护的流程杂交⽔稻的出现解决了中国⼈吃饭的问题,对我国粮⾷安全的保障作⽤是⾮常⼤的。

杂交⽔稻是属于植物新品种,是经过⼈⼯培育后其特性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对象及申请保护的流程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什么是植物新品种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也叫“植物育种者权利”,同专利、商标、著作权⼀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种形式。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未经品种权所有⼈许可,不得为商业⽬的⽣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于⽣产另⼀品种的繁殖材料。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对象农业植物新品种包括粮⾷、棉花、油料、⿇类、糖料、蔬菜(含西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果除外)、观赏植物(⽊本除外)、草类、绿肥、草本药材、⾷⽤菌、藻类和橡胶树等植物的新品种。

植物的繁殖材料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对象。

繁殖材料是指整株植物(包括苗⽊)、种⼦(包括根、茎、叶、花、果实等)以及构成植物体的任何部分(包括组织、细胞)。

三、如何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应当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和品种照⽚各⼀式两份,同时提交相应的请求书和说明书的电⼦⽂档。

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品种的暂定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的名称⼀致;(⼆)申请品种所属的或者种的中⽂名称和拉丁⽂名称;(三)育种过程和育种⽅法,包括系谱、培育过程和所使⽤的亲本或者其他繁殖材料来源与名称的详细说明;(四)有关销售情况的说明;(五)选择的近似品种及理由;(六)申请品种特异性、⼀致性和稳定性的详细说明;(七)适于⽣长的区域或者环境以及栽培技术的说明;(⼋)申请品种与近似品种的性状对⽐表。

申请⼈应当⾃收到品种保护办公室通知之⽇起3个⽉内送交繁殖材料。

送交繁殖材料为籽粒或果实的,应当送⾄品种保护办公室植物新品种保藏中⼼(以下简称保藏中⼼);送交种苗、种球、块茎、块根等⽆性繁殖材料的,应当送⾄品种保护办公室指定的测试机构。

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品种审定的区别

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品种审定的区别

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品种审定的区别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品种审定是指对新培育的农作物品种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和品种审查的两个不同的程序。

虽然在某些方面存在重叠,但两者有着不同的目标和程序。

首先,植物新品种保护是指对新培育、不同于已有品种并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特点的优秀农作物品种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

它的核心目标是鼓励和保护农业创新,激励农业科研人员和农民培育新品种,促进农作物育种业的发展。

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培育者可以享有自己培育的新品种的权益,包括独占品种的生产、销售和繁殖权利,以及其他相关的利益。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培育者需要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的农艺性状、抗性、形态特征、纯度和稳定性等相关材料;其次,经过初审和实质审查,判断该品种是否达到保护的条件,包括新颖性、与现有品种的显著区别、可区分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等;然后,培育者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并在一定的期限内完成其他必要的程序,如在植物品种权局公告期内对外界提出异议,等待最终的审定结果;最后,经过审查合格后,培育者将获得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权利,并可享有相关权益。

与之不同的是,品种审定是指通过对新培育品种进行全面的技术审查和评估,确定其作为农作物品种的适宜性和品质优势的程序。

品种审定的目标是确保作物种植的品种具有较高的产量、抗病性、逆境适应性等优点,从而促进农业的发展和提高农民的收入。

品种审定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农业科研机构或农作物品种审定机构对新培育的品种进行全面的田间试验和实验室测试,包括观察产量、抗病性、适应性、逆境适应性等指标;其次,对各项检测和试验结果进行统计和分析,评估该品种的品质和性能,确定是否适宜作为新农作物品种推广;然后,对通过评估的品种进行品种审定和命名,然后向公众宣传推广和推出种子;最后,推广种植该品种,并实时监测其种植和应用情况,收集相关数据和反馈信息,不断优化和改进。

综上所述,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品种审定虽然有着不同的目标和程序,但它们在促进农业创新和发展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目的和意义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目的和意义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目的和意义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目的和意义
1.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林业生产的发展。

一般地说,植物新品种的培育给生产带来的进步是30%-60%。

受保护的品种就是新品种,使用受保护的品种就是使用新品种。

一个新品种受到政府的保护,实质是提高了这个新品种的知名度,提高了这个新品种的自身的“身价”。

因此,这个新品种容易被人们所接受,也容易在生产中得到广泛的推广。

2.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利于在我国育种行业中建立一个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

这个机制可以进一步激励育种者积极投入植物品种的创新活动。

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育种者可以获得应得的利益。

这样,育种者不仅可以收回自己已经投入的育种资本,而且还可以将这部分资本再行投入到新的植物品种的培育工作。

由此往复,可以使植物新品种的培育机制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

3.我国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我国参与国际经济技术一体化进程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

如果我国不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已实行保护的国家出于保护本国利益的目的,就不会把自己受保护的植物新品种向我国出售,或者只是出售一些超过保护期的品种。

甚至在我国举办的一些国际展览中也是如此,由于以前我国没有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所以有的国家就公开表示不能把他们的新品种拿到我国来展览。

此外,我国育种者培育的新品种也曾流失海外,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因此,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可以促进我国在植物品种方面的国际贸易、国际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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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了解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掌握植物新品种的概念、植物新品种权的取得、保护期限、终止和无效以及植物新品种的保护。

本节内容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一、品种权的保护客体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称品种权)。

第四条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条生产、销售和推广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以下称授权品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种子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审定。

第五条《条例》所称繁殖材料是指可繁殖植物的种子和植物体的其他部分。

第四条《条例》所称的繁殖材料,是指整株植物(包括苗木)、种子(包括根、茎、叶、花、果实等)以及构成植物体的任何部分(包括组织、细胞)。

第十三条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

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审批机关确定和公布。

第十四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

第十五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

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

第十六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

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第十七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

稳定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第十四条依照《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对于《条例》实施前首批列入植物新品种保护目录的和《条例》实施后新列入植物新品种保护目录的的植物属或者种,从名录公布之日起2年内提出的品种权申请,凡经过品种权所有人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的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符合《条例》规定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及命名要求的,农业部可以授予品种权。

第十一条授予品种权的,应当符合《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本细则第二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

该名称经注册登记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

下列名称不得用于品种命名:(一)仅以数字组成的;(二)违反社会公德的;(三)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的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的。

第十五条依照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用于新品种命名:(一)仅以数字组成;(二)违反国家法律或者社会公德或者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三)以国家名称命名的;(四)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命名的;竹雪同步复习笔记系列(六)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五)同政府间国际组织或者其他国际国内知名组织及标识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的;(七)属于相同或者相近植物属或者种的已知名称的;(八)夸大宣传的。

第十二条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足,对《条例》施行前首批列入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和《条例》施行后新列入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属或者种的植物品种,囱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品种权申请,经育种人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的繁殖材料不超过4年的,视为具有新颖性。

第十三条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以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用于植物新品种命名:(一)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二)以国家名称命名的;(三)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命名的;(四)同政府间国际组织或者其他国际知名·组织的标识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五)属于相同或者相近植物属或者种的已知名称的。

二、品种权的主体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称品种权)。

第四条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条生产、销售和推广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以下称授权品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种子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审定。

第六条申请品种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统称品种权申请人;获得品种权的单位和个人统称品种权人。

第六条《条例》所称完成植物新品种育种的人、品种权申请人、品种权人,均包括单位或者个人。

第七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

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

委托育种或者合作育种,品种权的归属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品种权属于受委托完成或者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七条《条例》第七条所称的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育种;(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育种;(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3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育种。

《条例》第七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仪器设备、试验场地以及单位所有或者持有的尚未允许公开的育种材料和技术资料等。

第八条《条例》所称完成新品种育种的人是指完成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九条完成新品种育种的人员(以下简称培育人)是指对新品种的培育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仅负责组织管理工作、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能视为培育人。

第五条《条例》第七条所称的职务育种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育种;(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育种;(三)离开原单位3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育种。

(四)利用本单位的资金、仪器设备、试验场地、育种资源和其他繁殖材料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的育种。

除前款规定情形以外的,为非职务育种。

竹雪同步复习笔记系列(六)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三、获得品种权的程序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品种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的,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该植物新品种育种的人。

第十九条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依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中国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文件中说明,农业办公室经过审查后作出是否需要按保密申请处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农业办公室认为需要保密而申请人未注明的,仍按保密申请处理,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品种权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根据互惠原则,依照本条例办理。

第十六条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品种权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农业部指定的代理机构向农业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组织向农业办公室提出品种权申请的,应当委托农业办公室指定的涉外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八条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向农业办公室申请品种权或者办理其他品种权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明确委托权限。

农业办公室在有关程序中直接与代理机构发生联系。

申请人有两个以上而未委托代理机构的,应当明确一方为代表人。

第十四条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国家林业局指定的代理机构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植物品种,如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申请人应当在请求书中注明,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应当按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办理,并通知申请人;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认为需要保密而申请人未注明的,按保密申请办理,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第十六条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组织向国家林业局提出品种权申请和办理其他品种权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家林业局指定的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七条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向国家林业局申请品种权或者办理其他有关事务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申请人为两个以上而未委托代理机构代理的,应当书面确定一方为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申请品种权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请求书、说明书和该品种的照片。

申请文件应当使用中文书写。

第二十二条审批机关收到品种权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自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品种权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就该植物新品种提出品种权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时提出书面说明,并在3个月内提交经原受理机关确认的第一次提出的品种权申请文件的副本;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出书面说明或者提交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照《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中写明第一次提出的品种权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未写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品种权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原受理机关确认。

第三十二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申请人,申请品种权或者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农业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文件:(一)国籍证明;(二)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营业所或者总部所在地的证明;(三)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其他组织的所属国,承认中国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该国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有品种申请权、优先权和其他与品种权有关的权利的证明文件。

竹雪同步复习笔记系列(六)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在向农业办公室提出品种权申请后,又向外国申请品种权的,可以请求农业办公办公室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

第二十七条保藏机构或者测试机构对申请人送交的繁殖材料,在品种权申请的审查期间和品种权的有效期限内,应当保密和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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