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我国植物新品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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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与投资案例分析

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与投资案例分析

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一、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概述1、植物新品种的概念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动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2、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模式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以专利制度来保护植物新品种,如美国;第二种是制定特别法来保护植物新品种;第三种是既采用专利制度保护,又制定特别法保护的双轨制。

我国采用制定特别法保护的模式保护植物新品种。

1《专利法》规定,动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

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此后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最高人民法院等颁布了配套制度。

3、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体系在我国,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农业植物新品种和林业植物新品种的审查、授权与行政执法。

由人民法院负责对植物新品种进行司法保护。

1陶鑫良主编、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编写:《知识产权基础》(第2版),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第218-219页。

为确保品种权审判质量,品种权的第一审法院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

2以农业植物新品种为例,我国现行的保护体系见下图:34、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目前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颁布)2、行政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植物新品种诉讼一审法院包括: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等。

3资料来源: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OrganizationalPage.aspx。

(农业部,201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国家林业局,1998年颁布)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农业部,2002年颁布)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甘肃省武威市、张掖市、酒泉市等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部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的批复(2005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2001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7年颁布)二、品种权的内容(一)品种权的取得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条件包括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

论强化植物新品种权法律保护之必要

论强化植物新品种权法律保护之必要
(.宁夏 党校 , 川 70 2 ;2 1 银 50 1 .银 川 市科 技局 , 川 700 ) 银 50 2
摘要: 植物新品种权也是一项知识产权 , 当今世界各 国纷纷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提高本国核心竞争力和创新 能力 。 我国制定并实施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 党中央明确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是提高我国创新能力 、 核 心竞争力的关键。因此 , 欲强化植物新品种权这一新型知识产权 , 促进农业科技的发展 , 保护育种人合法权
料, 不得为商业 目的将该授权 品种 的繁殖材料重复使 用与生产另一品种 的繁殖材料 ; 植物新 品种保护 但《
条例》 另有规定 的除外。 2 生产 、 () 销售权。 品种权人具
大的经济利益 。随着现代生物技术 的发展 , 植物新品 种对促进农业 的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 的作用 , 植物 新品种权也成为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 。但是 , 植物新 品种权益这一 内容更加广泛 的概念 尚未被人们所认 识, 更谈 不上重视 , 加之我国植物新 品种 的法律保护
2 1 年 1 月 01 2
中共银川市委党校学报
Ju n l fh n h a ncp l at olg f . . o ra eYic u nMu iia ryC l eo PC ot P e C
第 1 3卷第 6期
论强化植物新 品种权法律保护之必要
芮 云 凤 张 振 斌
繁殖材料 的权利。 4 转让权。 () 品种权人具有依法转让 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 以及生产 、 销售该授权 品种的繁 殖材 料 的权利 。 植物新品种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 。 知识产权就 是回应一种技术创新 , 植物新品种权也不例外 。植物
种权益 , 依法 、 全面 、 及时地维护 自身的植物新品种权

对于我国植物新品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探讨

对于我国植物新品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探讨

对于我国植物新品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探讨论文摘要:结合国际惯例。

反思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变迁和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比较我国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差异,提出了适合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对策论文关键词:植物新品种:育种权:专利保护:专门保护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植物品种。

植物新品种权是指授权机关依法赋予育种者对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是知识产权范畴中的一种新型权利类型。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内涵是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规范旨在保护育种者的权益,其核心内容是授予育种者对其育成的品种享有排他独占权。

他人在将该品种作为商品使用时,需要向育种者支付一定的费用,借此鼓励育种者对新品种进行研究开发,提高投资研究的积极性,促进农业、园艺和林业的发展。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起源及国外立法(一)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起源20世纪30年代伊始,各国开始采用不同的模式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逐渐形成了现在以欧洲和美国为代表的两种主要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德国最早在1953年出台了《种子材料法》,开创性地对育种者权利提供了专门保护,形成了一种新的权利即育种者权,也称植物新品种权。

1961年,比利时、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和荷兰在巴黎签署了《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

《保护植物新品种同际公约》经过1972年1978年、1991年i次修改,逐渐成为了世界上最主要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大多数欧洲国家都是这种模式的拥护者和实践者。

1983年,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通过了《关于植物遗传资源的国际约定》,虽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它是人类社会在植物遗传资源领域达成的第一个国际协议。

从这一文件开始,国际社会迈开了通过国际合作共同保护人类生物资源的步伐。

1992年,在联合国环境发展大会上缔结的《生物多样性公约》是迄今为止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方面最突出的成果.它将保护范围由植物扩大到了所有生物,并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知识产权-植物新品种ppt

知识产权-植物新品种ppt
3 品种权人未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检测所 需要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由审批机关进 行登记,品种权自登记之日起终止。
4 经检测该授权品种不再符合被授予品种权时的 特征和特性的,自审批机关登记之日起终止。
品种权的终止,由审批机关登记和公告。
三、植物新品种权的无效宣告和更名
条例第37条规定了品种权的无效宣告程序和 更名程序。按照该条规定,自审批机关公告授 予品种权之日起,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可以 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请 求,对不符合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 性的品种授权,宣告品种权无效。对不符合命 名规定的,予以更名。宣告品种权无效或者更 名的决定,由审批机关登记和公告,并通知当 事人。
授予品种权的条件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 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 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属于保护名录 具备新颖性 具备特异性 具备一致性 具备稳定性 应当具有适当的名称
植物新品种保护流程
新品种 向农业部申请 审查 授权 获得品种权
不受保护
至2008年10月31日,我国农业植物新 品种申请量共5315件,授权1844件; 至2007年年底,林业植物新品种申请量 491件,有效的授权量199件。植物新 品种年申请数量居UPOV成员国第四位。
3、存在问题
我国新品种派生品种较多,花卉、蔬菜、果 树等尤其严重。
利用别人的育种成果选育的实质性派生品种 不加任何限制授予“完全自主”植物新品种权, 使得育种单位对投资育种研究缺乏动力,严重危 害了中国种业的未来发展。
第二十一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 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 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 面同意。

种子行业知识产权

种子行业知识产权

种子行业知识产权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种子行业知识产权是指在种子生产、繁育、交易和利用等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主要涉及种子品种申请、培育技术、保护措施和市场交易等方面的知识产权。

种子是农作物的基础和关键环节,种子的质量与数量直接影响着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因此对种子行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种子行业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种子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

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新培育的植物品种可以享有知识产权保护。

对于培育出的新种子品种,可以依法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其独特的遗传特性和优良品质。

种子繁育者在获得植物新品种权后,可以对其进行独占性开发和利用,从而带来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优势。

种子生产和交易的专利权保护。

种子生产和交易涉及到种子的生产、加工、包装、销售等环节,在这一过程中涉及到的生产技术、加工工艺、产品设计等方面的创新都可以申请专利权保护。

种子企业可以通过申请专利权来保护其在种子生产和交易领域的技术创新,确保自己的竞争优势和市场地位。

品牌商标的注册和保护。

种子行业中,一些知名的种子品牌如松江、大丰、恒久等,通过注册商标确保其独有的品牌形象和市场地位。

种子企业通过注册商标来保护自己的品牌价值和知名度,抵御侵权行为,增强市场竞争力。

种子行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了种子产业的发展和创新。

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激励种子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品种培育,推动种子产业不断向前发展。

知识产权的保护还可以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技术水平和品种质量,实现种子产业的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种子行业知识产权的保护还有助于促进行业健康竞争和市场秩序。

通过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以规范市场秩序,防范侵权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

种子企业之间竞争激烈,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避免技术藐视和恶性竞争,推动行业整体提升和发展。

第二篇示例:种子作为农业生产中的关键要素,其种类繁多,功能各异,是农业发展的基础。

获得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的意义

获得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的意义

获得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保护创新权益:在植物育种领域,培育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获得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意味着国家认可该品种是申请人及育种人培育的、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这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

这为育种者提供了法律上的保护,防止他人侵权盗用,保障了育种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农业科研和品种改良: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的获得,是对育种者育种成果的肯定,也是对农业科研和品种改良工作的推动。

这会鼓励更多的科研机构和企业投入到植物育种工作中,推动农业科技创新,促进农业发展。

吸引投资和合作:有了新品种权证书,育种者可以更好地吸引资金和合作伙伴,进一步加速新品种的推广和应用。

同时,这也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保障,使他们在新品种商业化的过程中获得相应的投资回报。

提升国际竞争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植物新品种,可以提升我国在国际农业领域的竞争力。

在国际贸易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可以作为重要的谈判筹码,为我国农业争取更多的利益。

推动产业发展:获得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的品种,经过大规模的推广和应用,可以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包括种植业、加工业等。

这不仅可以提高经济效益,还可以带动就业,促进地方经济的繁荣。

创造社会价值:新品种的应用有助于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品质,满足人们对食品的需求。

同时,通过推广抗逆性更强、适应性更广的新品种,可以提高农作物的抗灾能力,减少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此外,推广新品种还可以带动相关产业链的发展,如种子产业、农药产业等,为社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综上所述,获得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对于育种者来说意义重大。

它不仅是对育种者劳动成果的认可和保护,更是推动农业科技创新、促进农业发展、提升国际竞争力、推动产业发展和创造社会价值的重要工具。

对我国植物新品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探讨

对我国植物新品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探讨
用 的是有性 繁 殖 的品种 , 以其作 用 是有 限 的 。17 所 90 年 , 国植 物新 品种保 护法 ( V A) 美 P P 出台 了 , 补 了农 填 业 生 产 中有性 繁殖 的空 缺 。 国是少 数 既利用 专 门法 美

植 物 新 品种 保 护 的起 源 及 国 外 立 法
对 我 国植 物新 品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 的探讨
张 坦 . 佳 刘
摘要 : 结合 国 际 惯例 。 思植 物 新 品 种 保 护 制 度 的 变迁 和 我 国植 物 新 品种 保 护 现 状 , 反 比较 我 国 和 发 达 国 家之 间的 差 异
提 出 了适 合我 国植 物新 品种 保 护 的 法律 对 策
( ) 一 植物 新 品种保 护 的起源
又利 用专 利法 保护 植物 新 品种 的国 家 。 管都 是用 法 尽 律 的形式来 保 护植 物新 品种 , 获取保 护 的途 径却 不 但

2 0世 纪 3 O年代 伊 始 , 国 开始 采用 不 同的模 式 各
对植 物新 品种 进行保 护 . 渐形成 了现在 以欧 洲 和美 逐 国为 代表 的两 种主 要 的植物 新 品种保 护制 度 。 国最 德
样 。 物新 品种 保护 法 ( 门法 ) 植 专 的管理 机构 是农业
部 ,而植 物专 利法 管理 机构 则是 专利 局与 商标 局 , 可 见 美 国是通 过 立 法 机构 和 行 政 机构 相 结 合 的方 式 来 进 行 管理 和保 护 。 后来 又通 过法 院 7 0 第1期 0
Junlo C ogigU i rt o c neadT cnl ySc lSi csE i n N .72 1 ora f hnq nv sy fSi c n eho g (oi c ne d i ) n e i e o a e t o o1 0 0

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对策

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对策
试点。
根据 《 条例》 规定 ,国家林业局 和农业部 为植物 新品 种权审批机关。同 日,国家林业局正式启动 《 条例》 , 并开始受理国内外植物新 品种权 申请 ,我 国的植物新 品种保护从无到有 ,经历了稳健 的启动过程。该年底 ,
2 当前林业植 物新品种保护存在 的问

品 种保 护 培训 班 ,参 训近 2 0 。 0人 1 4 国 际交 流与 合作 .
国际植 物 新 品种 联 盟 是 一 个 政 府 间 组 织 ,主 要 是
《 专利法》 规定 ,对 动、植物 品种不授予专利权 , WT O的协 议 之 一— —T IS协 议 规 定 … ,各 成 员 国 必 RP 须通过一种有效 的制度保护植 物新 品种。为 了加 强植 物品种知 识产 权保 护,19 9 7年 1 O月 ,我国开 始实施 《 中华人 民共和国植物 新 品种 保护条 例》 ( 以下 简称
1 3 保 护 代理 机构 的 建设 .
根据国家林业局 《 关于植物新 品种代理工 作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全国 已有 2 l家单位 申请并 获得 授权 ,
1 我 国林 业植 物 新 品种 保 护 现 状
11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植物新 品种保护条例》 出台的
背 景
成为新品种保护代理 机构 ,建 立 了广泛 的林 业植物新 品种保护代理 网络体系。国家先后举 办了 5 植物新 期
林业 植 物 新 品 种 是 林 业 知 识 产 权 的 主体 ,是 林 业
查一 初 步 审查 一 初 审 公 告 一 实 质 审 查一 授 权 一 授权 公
告。
科技创新工作 的重要组成部 分。随着 中国加人 国际植 物新品种 保护公 约 ,植 物新 品种保 护工作 更显 重要 。 由于世界各 国经济技 术水平发 展悬殊 ,利益诉求各 不 相同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在 国际 上呈现 出纷 繁复杂 的格局 。如 何积 极 寻 求 一 个 更 适 合 于本 国 林 业 和社 会 经济环境的林业植物 新品种保 护模式 ,加 强林业植 物 新品种权保护,提升 我国林 业科技创新层 次,增强 我

论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为视角

论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为视角
维普资讯
I 瞧发展 】 农_
论 我 国 夜 业 知 识 产 权 的 保 护
J 农 业 植 物 新 品 种 保 护 为 视 角 q , k
◎ 高 映
摘 要: 农业知识产权是人们依法对其在农业科 学技术领域做 出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
( ) 二 农业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特征 。
失效力, 进入公有领域, 成为全入类共有的财富, 权利人以外
同时 , 农业知识产权 和其他知识产权形式相 比较 , 又有着
且不再发生侵权 问题 。 农业知识产权作为知识产权 ,具有知 识产 权的共 同法律 的任何人皆可 自由地无偿使用 , 难 这是农 1 农业知识产权 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农业知识产权的最 自己的特性。农业知识产权具有易扩散性 , 以保护 , .
产性能和科技含量 。 为人们所了解和使用 , 从而给人们带来 巨 大的经济或者社会效益 , 并显示其价值 。
二、 业知 识产 权 的范 围界 定 农
根据我国有 关知识产权 的法律法规和 WT { 贸易有关 O与
2 .农 业知识产权须经法律直接确认 。无论是有形财产 的知识产权协议》 的规定 , 知识产权限定为 7种 , 权与邻 即版
大特点也是与其他财产权的最大区别就是 农业知识产权的客 业知识产权与其他知识产权的不同点 。由于农业科学研究的
体是 无形 的,不 占有空 间,但可通过一定的客观形式表现 出 新成果 、 新技术的示范推广大 多在 田 间进行 。 因此 。 易被他人
来。 如植物品种权的载体 是种 子, 通过种子表达出该品种的生 非法窃取 或流失 。
农业知识产权可分为三个主要类别 : 一是农业文学产 权 , 知 识产 权保护制度 , 是我 国为发 展本 国经济加 强与 国际 经济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论文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论文

浅谈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摘要:植物新品种保护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科技创新的重要原动力。

为了积极应对加入wto之后面临的挑战和机遇,有效构筑国家种质资源保护壁垒、促进我国农业科技自主创新,我国于1999年4月23日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并正式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简称《条例》),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开始为保障农业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作用。

一、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现状植物新品种保护国外又称植物育种者权利,是植物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国家审批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相关程序授予完成新品种选育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销售、使用该品种繁殖材料的排他独占权。

二、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的问题虽然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作为一种处于发展过程中的新生事物,还存在许多问题;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能力和水平与农业科技和经济发展的要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一些制约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关键问题亟待解决。

1.植物新品种产权意识薄弱我国是实行知识产权制度较晚的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作为一项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也才刚刚实施四年多的时间,这使得广大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作用没有充分的认识,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战略意义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品种权申请数量少。

全国有400多个育种研究所,7500多个农作物种子企业,而四年多来向国内申请的品种权仅有千件左右,平均8个单位一件,向外国申请的更是寥寥无几。

据初步统计,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实施四年多来,经省级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约5000个,而提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新品种数量不足1000件。

2.维权困难,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农作物种植和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季节性很强,对侵权案件的取证本身就十分困难,一些地方政府为保护本地利益,直接或间接插手种子行业,违规设置障碍排斥外来企业和优良品种,甚至袒护本地违规侵权单位,阻挠执法部门查处。

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对策

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对策

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对策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对策一、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1. 农业知识产权的定义和重要性农业知识产权是指在农业生产、科研和创新活动中所涉及到的技术、品种、文化和信息等方面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植物新品种权、商标权、地理标志等。

在当前的农业发展中,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促进农业科技创新、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保障农民利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2. 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尽管中国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有了长足进步,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不够完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导致农业科技成果的保护难度增大。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侵权成本过低,让创新者缺乏积极性和动力。

3. 主题词汇: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侵权行为、知识产权保护二、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1. 完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为了加强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我们需要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起一系列能够有效保护农业知识产权的法条和规章。

这一举措将有助于提高农业科技成果的保护效果,同时也将给侵权者带来更大的法律压力。

2. 增加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和培训力度除了法律层面的保护,我们也需要加大对农民、企业等各方面的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他们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只有人人都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并能够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真正得到有效执行。

3. 强化侵权行为的打击和惩罚另外,在保护农业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我们还需要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和惩罚。

对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应该严格依法处理,加大打击力度,提高侵权成本,以真正起到震慑作用。

4. 主题词汇:法律法规、宣传培训、侵权打击三、对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保护农业知识产权不仅仅是一项法律工作,更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事业。

我们应该意识到,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关乎农民的利益,也关乎整个农业产业链的发展和创新。

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案例与经验分享理解种业法的应用效果

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案例与经验分享理解种业法的应用效果
保护。
加强国际合作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合 作,共同打击跨国侵犯农业知识 产权的行为,维护国际农业市场
秩序和公平竞争。
加强执法力度和监管措施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农业知识产权执法队伍,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 质和执法能力,确保农业知识产权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
强化市场监管
加强对农资市场、种子市场等的监管,打击制售假冒伪劣 农资、侵犯农业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维护农民和企业的 合法权益。
建立举报奖励机制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举报侵犯农业知识产权的行为,建立举 报奖励机制,对举报属实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形成全社会 共同保护农业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提升农民和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渠道,加强对农民和企业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他们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 的认识和意识。
02
种业法的实施意义
种业法是我国农业领域的重要法律,对于规范种业市场秩序、保护育种
者权益、促进种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03
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种业法的关联
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是种业法实施的重要环节,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可以推动种业法的有效实施,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和种业发展。
汇报范围
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实践案例
实践案例与经验分 享
介绍了国内外在农业知识产权 保护方面的成功实践案例和经 验做法,包括加强法律法规建 设、完善保护机制、强化执法 力度、推动国际合作等。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将 更加重视
随着全球农业竞争的加剧和农业 科技创新的加速,农业知识产权 保护将更加受到重视,成为农业 发展的重要支撑。
推动种业法深入实施的措施建议

2023年第三批拟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公告

2023年第三批拟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公告

2023年第三批拟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公告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2023年第三批拟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公告,其中涉及了一系列植物新品种的认定与保护。

植物新品种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对于促进植物新品种的创新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深入探讨这一公告的背景、意义、影响及未来趋势。

1. 背景介绍植物新品种权是指对人工培育或发现的、具有新的、明显的、稳定的特征的植物品种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在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受到《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保护。

通过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可以促进植物新品种的创新与发展,鼓励农业科技的进步,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

2. 意义分析2023年第三批拟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公告的发布,意味着我国对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视和加强。

这不仅对于植物新品种的创新者而言是一种鼓励和支持,也对于农业产业发展和相关科研机构具有重大意义。

通过保护植物新品种的权利,可以推动植物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农产品的品质和产量。

3. 影响分析此次公告的发布对于各种植物新品种的推广与应用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农业生产中将会有更多适应性强、抗逆能力强的新品种投入使用,从而提高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

也能够推动种子企业和相关科研机构增加研发投入,加快推广和应用新品种,推动农业现代化水平的提升。

4. 未来趋势展望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植物新品种的研发与保护将会迎来更多的挑战和机遇。

我国将继续加大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力度,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与完善,构建更加完善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以适应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的需要。

个人观点和理解植物新品种的创新和保护对于我国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而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也是一种积极的措施。

在未来,我国应该进一步加强对植物新品种的科研投入和保护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促进农业产业的快速发展和科技进步。

总结回顾2023年第三批拟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公告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对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视和加强。

第27章 植物新品种权 《知识产权法》PPT课件

第27章  植物新品种权  《知识产权法》PPT课件
• 品种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品种权的 • 品种权人未按规定交纳品种权维持费的 • 品种权人未按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检测所需要的该授权品种的
繁殖材料的 • 经检测,该授权品种不再符合被授予品种权的特征和特性的。 • 品种权的终止,由审批机关登记和公告
• 植物新品种权的无效
27.3植物新品种权的限制和保护
• 27.3.1植物新品种权的限制 • 27.3.2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
27.3.1植物新品种权的限制
• 合理使用 • 强制许可使用
27.3.2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
• 植物新品种的国际保护 •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状况 •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责任
– 侵犯植物品种权的,行为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 分别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 下列名称不得用于品种命名
– 仅以数字组成的 – 违反社会公德的 – 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的身份
等容易引起误解的
27.2.2取得程序
• 申请 • 受理 • 审批
– 初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 申请品种权的对象是否属于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
的植物属或者种的范围 – 申请品种权的对象是否属于有资格申请品种权的外国
• 国际上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主要有三种模 式。一是品种权模式 ;二是专利权模式 ;三 是品种权与专利权两者兼用模式
• 品种权的客体是植物新品种
27.2植物新品种的取得、终止和无效
• 27.2.1取得条件 • 27.2.2取得程序 • 27.2.3期限、终止和无效
27.2.1取得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 例》,一项植物新品种要获得品种权,必 须同时具备五个条件:新颖性、特异性、 一致性、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命名
• 民事责任 • 行政责任

完善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对策分析

完善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对策分析
报。 2美 国
实 农业 植 物 新 品种 保 护技 术 支 撑 体 系 ,提 升 了 品种 权 审批 授权 能 力 。农 业部 在全 国建 立 了1 个测 试 中心和 1 个 测 试分 中心 ,建 立 了 4
美国对 农业植 物新 品种保 护特 殊 制度主 要包 括四点 :一 是实质 植物 新 品种 保藏 中心 ,组 建 了审查 和测试 专业 人才 队伍 ,组织 研制 性 审查 制度 。对 于植物 新 品种保 护的基 本条件 是 植物新 品种 的新颖 完 成 了玉米 、水稻 等 1 2 0 种植 物 新 品种 测试 指 南 ,公 布 了7 农 业 批 性 、特 异性( ii te s、一 致性(n omi ) ds n n s) tc u i r t 和稳定 ,(tbl ) f y I s iy,  ̄ a i t 植物新 品种保 护 名录 ,受保 护 的农 业植 物达到 7 个 属或种 。农 业植 4
部分 ,其他部 分 则不在 保护 之列 。这一 制度设计 显 然是针 对生物 技 受到特殊 的保 护 ,不再 受专利 法的保 护 。该公 约排 除植物 新 品种 的 术 的特殊 性而降 低 了权 利人 的垄 断水平 。但是 随着 生物专 利 的 曰渐 主要理 由是避 免对 植物 品种提 供专 利法 和特 别法 的双 重保护 ,其 潜 为世 瞩 目,学界 普遍认 为植 物新 品种保 护 已经 成 为过 时 的障碍物 , 进而 要求用 专利 法取代 该专 门法 的保护 ,强化 培育 者的权 利。 正是
在这 一背 景 之下 ,1 9 年 U OV进 行 了第 三次 修订 ,增 加 了一 些 91 P 台词是 不受植 物新 品种保 护的将可 以受专利 法保护 。
二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
19 年4 3 9 9 月2 日, 中国正式 加入 国 际植物 新 品种保 护联盟 ,成

植物新品种保护期限有多长

植物新品种保护期限有多长

植物新品种保护期限有多长在现在⼈们越来越重视各种产权,不仅有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等,还有植物新品种权,这是那些培育出植物新品种的⼈享有的权利。

那么植物新品种保护期限有多长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期限依培育植物品种所需的时间长短⽽定。

⼀般地说,⽊本植物培育的时间较长,因此保护的期限也较长。

我国规定:藤本植物、林⽊、果树和观赏树⽊的品种权保护期限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

植物新品种权的介绍植物新品种权,是⼯业产权的⼀种类型,是指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对其授权的品种依法享有的排他使⽤权。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致性、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命名的植物新品种。

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对其授权的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即拥有植物新品种权。

植物新品种权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样,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由于知识产权是⼀种民事权利,所以,植物新品种权也是⼀种民事权利。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最终⽬的是⿎励更多的组织和个⼈向植物育种领域投资,从⽽有利于育成和推⼴更多的植物新品种,推动我国的种⼦⼯程建设,促进农林业⽣产的不断发展。

由于我国对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保护还处于探索阶段,有必要对国际上现⾏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相关制度进⾏⽐较分析,以确定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模式。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作是由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两个部门来进⾏的。

根据两部门在植物新品种保护⼯作上的分⼯,国家林业局负责林⽊、⽵、⽊质藤本、⽊本观赏植物(包括⽊本花卉)、果树(⼲果部分)及⽊本油料、饮料、调料、⽊本药材等植物新品种保护⼯作。

⽬前,我国对植物品种权的保护还仅限于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

对植物育种⼈权利的保护,保护的对象不是植物品种本⾝,⽽是植物育种者应当享有的权利。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最终⽬的是⿎励更多的组织和个⼈向植物育种领域投资,从⽽有利于育成和推⼴更多的植物新品种,推动我国的种⼦⼯程建设,促进农林业⽣产的不断发展。

我国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的保护对策分析

我国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的保护对策分析
而 巴西 、 兰及我 国等 , 芬 都是通 过专 门法 保护 的 。


我 国植 物 新 品种 保 护 的现 状
我 国植 物新 品种保 护制 度 主要 分 为两种情 况 : 生产植 物新 品种 的方法 受《 专利法 》 护 , 于植物 新 保 对
品种 本身则 是通 过《 物新 品种保 护条 例 》 植 来保 护 。 ( 《 一) 专利 法》 生产植 物新 品种 方法 的保护 对 《 专利法 》 2 第 5条 规定 :对下 列各项 , “ 不授 予专 利权 :1 科 学发 现 ; 2 智 力活动 的规 则和 方法 ; 3 () () ()
例》, ) 对植物新 品种采用 专 门法保 护 。《 保护 条例 》 内容 主要 包 括 : 物 新 品种权 的内容 和 归属 、 予 的 植 授 品种权 的条件 、 品种权 的 申请 和受理 、 品种权 的审查 和批 准 、 品种 权 的期 限 、 止 和无效 、 犯 品种 权 的 终 侵 法律责 任等 。按 照《 保护 条例 》 规定 , 申请 植物 新品种 权应 当具备“ 四性” 即新 颖性 、 , 特异性 、 一致 性和稳 定性 。确定植物 新 品种新 颖性 的主要 依据是 是否进 行 了商业 销售 。特 异性 , 指 申请 品种 权 的植 物 新 是
我国 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的保护对策分析
李 家坤 , 程 希
( 徽 师范 大学 政 法 学 院 , 徽 合 肥 2 0 0 ) 安 安 30 0
摘 要 : 物新 品种 的培 育、 广和应 用是我 国科技 兴农 政策 的 重要 途 径 。对植物 新 品 植 推 种 保护 的 实质就是要 保 护育种 者的权 利 。我 国是 一 个农 业 大 国, 目前 我 国对植 物 新 品种 权 的保 护与 我 国农 林业发 展 的要 求并不相 称 。 因此 , 结合 我 国农林 业 发展 和 植 物新 品 应 种 保护 的 实际 , 时采取提 高立法层 次 、 适 下放行 政 权 力 、 大保 护 目录 、 扩 降低 保 护 门槛 、 建 立补偿 激励机 制等措 施 , 完善 我 国的植 物 新品种 保护体 制 。 关键词 : 物新品 种 ;品种权 ;法律保 护 ;对 策 植

农作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探讨

农作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探讨

tecr, n ga dwt aet gt n eei rsuc rt t n cpr t lwo i t cadt ho gc c i e n — h oe it rt i ptn r h dgnt orepo c o , oy g ,a se i n nl i ahe metr e e h i a ce ei i h fc nf i c e o a l v s e
新 品种 的经 济权 、 精神 权 和获奖 励 的权利 。获植 物新 品种授 予权 人拥 有 了国家 赋予 的生产 、 销售 、 转让 、 标 记 等权 利 。审定 ( 认定 ) 的新 品种 的知识产 权保 护法 规依据 和保 护力度 有很 大 的不 同 , 但审 定 ( 认定 ) 品种 与非 审定 ( 定 ) 品种 的知识 产权保 护没 有多 少 区别 , 文 以审定 ( 定 ) 认 新 本 认 的农作 物新 品种 作 为授 权 品种 的 比较 研究 对象 。 目前在 研究 农作 物新 品种 知识产 权保 护文献 中 , 大部分 仅 以授权植 物新 品种 为对象 , 引
wr a d,a d c nr c a n o t t w,t e p a c mp e ep oe t n s g t m. a l O s tu o lt r tci y se o Ke r s: r p;n w v r t y wo d c o e a ey;i tl cu r p r g t i ne e t a p o e t 的提 出
审定( 认定 ) 的新品种, 是指人类在一定的生态和经济条件下 , 根据需要所选育的某种植物 的某种群
体, 这种 群体具 有 相对稳 定 的遗传 特性 , 生物学 、 态学及 经济性 状上 表现 为相 对一致 性 , 在 形 而与 同一植 物 的其它 群体 在特 征 、 特性 上 有所 区别 , 在相应 地 区和种 植 条件 下 可 以种植 或 栽 培 , 在产 量 、 性 、 抗 品质 等方 面都能 符合 生产 发展 的需 要 , 物 分类学 上属 于一 定 的种 及亚 种 , 在植 但不 同于 分类 学 上 的变种 。而 《 物 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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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国植物新品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探讨论文摘要:结合国际惯例。

反思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变迁和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比较我国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差异,提出了适合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对策论文关键词:植物新品种:育种权:专利保护:专门保护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植物品种。

植物新品种权是指授权机关依法赋予育种者对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是知识产权范畴中的一种新型权利类型。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内涵是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规范旨在保护育种者的权益,其核心内容是授予育种者对其育成的品种享有排他独占权。

他人在将该品种作为商品使用时,需要向育种者支付一定的费用,借此鼓励育种者对新品种进行研究开发,提高投资研究的积极性,促进农业、园艺和林业的发展。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起源及国外立法(一)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起源20世纪30年代伊始,各国开始采用不同的模式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逐渐形成了现在以欧洲和美国为代表的两种主要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德国最早在1953年出台了《种子材料法》,开创性地对育种者权利提供了专门保护,形成了一种新的权利即育种者权,也称植物新品种权。

1961年,比利时、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和荷兰在巴黎签署了《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

《保护植物新品种同际公约》经过1972年1978年、1991年i次修改,逐渐成为了世界上最主要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大多数欧洲国家都是这种模式的拥护者和实践者。

1983年,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通过了《关于植物遗传资源的国际约定》,虽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它是人类社会在植物遗传资源领域达成的第一个国际协议。

从这一文件开始,国际社会迈开了通过国际合作共同保护人类生物资源的步伐。

1992年,在联合国环境发展大会上缔结的《生物多样性公约》是迄今为止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方面最突出的成果.它将保护范围由植物扩大到了所有生物,并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目前公约已经有187个缔约国,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承认。

(二)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国外立法1.美国美国早在1930年就出台了美国植物专利法,是世界上第一个以专利形式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国家。

尽管它只是美国专利法的一个部分.但与其它专利法的授予条件和权利范围都不一样。

美国植物专利法的保护限制在无性繁殖的植物新品种.而在农业生产中使用的是有性繁殖的品种,所以其作用是有限的。

1970年,美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PVPA)出台了,填补了农业生产中有性繁殖的空缺。

美国是少数既利用专门法又利用专利法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国家。

尽管都是用法律的形式来保护植物新品种,但获取保护的途径却不一样。

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专门法)的管理机构是农业部,而植物专利法管理机构则是专利局与商标局,可见美国是通过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管理和保护。

后来又通过法院和行政机关确立了实用专利保护制度,从而实现了植物专利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和实用专利法三重保护,在最大程度上对植物育种者进行了知识产权的保护。

2.德国德国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从法律上来说还是比较早的。

1934年,德国专利局就开始授予植物品种专利.授予专利的标准为利用不同性状的亲代交配而得到的具有新颖性状植物育成的植物新品种。

1968年,又制定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修正了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凡受植物品种保护法所保护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专利。

后来德国又根据1991年国际植物新品种联盟对公约的调整,于1998年另行制定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法》。

二、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现状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对来说起步较晚。

在1997年以前,我国对农林领域内的发明创造主要还是实施专利保护,但按照专利法相关规定,对动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而仅对起非生物学培育方法授予专利权,也就是专利法只能保护育种过程,而不能保护品种本身,这就使植物品种本身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导致育种者的知识产权得不到合理有力的保护1997年3月20日,我国颁布《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拉开了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序幕,也明确了中国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采取了与《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保护知识产权协议》一致的原则,通过专门法承认植物新品种并给予其有效的法律保护。

我国于1999年加入公约1978文本,成为第3个会员国。

从我国现状来看,形成的以专利法保护其生产方法,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模式来保护植物新品种,笔者以为是比较符合我国当前国情的。

如果采用发达国家的专利法保护植物新品种,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护育种者的权利,激励创新,但从对立面来看,专利制度就是相对技术的高度垄断,而对于一个人口大国和很多资源都较为稀缺的国家来说这是不利于农业、牧业和林业发展的,同时对本国的农业从业者,以及以农业产业为生的人来说大多也不能承当数额巨大的专利许可使用费。

所以,盲目地和发达国家靠近是不理智的做法,也是不符合我国国情的但从长远来看,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在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上也应该有更新更好的认识和发展。

三、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的选择及立法探索(一)保护模式的选择1.专利保护专利保护是一种比较灵活的保护方式。

如果不将植物新品种作为一个整体来申请专利,那么,可就某一部分植物品种申请专利.也可就这种培育方法申请专利。

专利权的内容是植物新品种的专利权人获得在申请国范围内排除他人制造、使用、销售此项发明或者把此项发明进口到申请国的独占性权利。

专利权有专利期限的限制,超过专利期限以后,专利权即行终止。

在专利法的保护模式下,对育种者的保护是较强的,但其他利益主体的保护如何在专利法的模式中体现却是一个难题。

因此,如果按照这种模式立法,植物新品种就是名副其实的“育种者权保护”了。

2.专门保护专门立法模式在审查标准上不同于专利,现在各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专门法基本上采用了《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的模式。

1991年《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的标准》确定了新颖性、稳定性、一致性、特异性几个标准,其中新颖性条件我们可以视为一个法律要件,而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要件我们可以认为是技术要件。

专门保护的审查标准要宽于专利保护的专利性条件,因此,专门保护在内容上要弱于专利保护。

从植物新品种专门保护的审查内容来看.是就新品种的可复制和可繁殖材料享有排他性权利,可以控制这种材料的生产、繁殖、销售、进口和储存,但是,这种排他性权利不利于新品种本身。

而且在专门的保护模式下,很多专利保护利益主体没有得到呈现。

专利法中也有各种各样的权利限制制度,但却不可能如此严格地限制权利人的利益。

(二)制度的选择从国外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和我国的现状来看,各国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方法都不完全相同。

大体上可以将它们分为两种法律制度:一种是双轨制,即通过专利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对农业植物新品种予以保护;第二种是单轨制,即仅以专门植物新品种法对农业植物新品种提供保护,或者以单一专利制度提供保护。

我国虽然对植物新品种保护采用双轨制,但在实践中,也多采用单一制保护制度(另一制相对弱化),所以,我国目前的保护制度更接近于欧洲.但无论和欧洲还是美国相比都还存在较大的差距。

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动植物新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

因此,对于植物新品种,我国的育种者只能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获得品种权的保护。

而随着生物技术的快速发展,仅仅依靠《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是远远不够的。

1997年颁布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是当前我国主要的保护植物新品种的法律法规。

明确规定了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以及审查与批准的具体内容,要求申请人必须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审批机关进行实质审查.主要依据也是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材料来进行。

但这些都停留在条例这个层面上,它和法律比起来力度相对较弱,所以法律保护升级也是重要的一个环节。

保护内容上,我国《植物新品种条例》第十、十一条规定,在以下情况使用授权品种的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1)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和其他科研活动;(2)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材料,为了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审批机关可以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的强制许可决定。

而美国法律没有这样的强制许可。

虽然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但在由发展向发达过度的过程中.更应该注重对知识产权的重点保护,这种强制不应该再披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外衣。

在我国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发展道路上,首先要做的就是在立法上应该废除专利法不能授予动植物专利的规定。

植物新品种本身并不缺乏专利性.它具有专利法构成要件的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因此,它有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

(三)立法探索虽然我国目前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是符合国情的,但从长远发展的要求以及法律高度来看,还是远远不够的。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是一个农业大国,具有一定的生物技术实力。

有l3亿人口,粮食安全问题关系重大,首先要保证粮食自给自足,保证国民的生存和发展是最大的人权问题.同时又不能因此限制植物品种的发展,做到和谐才是关键。

立法机关应以法律的形式对品种权进行规定.协调专利法与专门法的关系,尽快制定统一的司法评判标准,修改刑法不足的地方,加大对侵犯品种权行为的制裁力度,继续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专门立法。

立法的重点要以加强中国农业植物品种竞争优势为出发点,从保障国家经济利益出发,充分考虑相关因素对中国农业发展的利弊影响,考虑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研发能力的差别,以及植物品种资源在不同国家分布的不平衡,最大限度地通过立法来控制发达国家借助品种权利保护制度强化既得利益,从而为植物新品种的研究和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另外,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普法教育,提高全民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意识,建立育种权人与农民的利益分享机制。

同时,还应深化我国科研单位的体制改革,形成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知识创新体系,对于植物新品种既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又要维护本国的根本利益,不能牺牲广大农民的适当权益,防止外国跨国公司垄断。

这样既能保护农民的权利又能保障育种者的权利.同时推动我国农林业的发展。

总之。

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制度选择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必须面对业已形成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格局,也必须面对发达国家日益膨胀的市场需求,努力找到正确的路子.做出正确的法律和政策选择,分阶段缩小差距。

这也是经济全球化及生物技术发展的现实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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