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及对我国的借鉴_康志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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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专题论述
1美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基本模式
最初美国的专利法并不保护植物发明,原因之一是当时占优势的观点认为植物是自然界的产物,不是育种者创造性的发明。
原因之二在于美国专利法规定必须在专利申请书中清楚地描述要求保护的发明,使同一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在保护期结束后实施,而这一要求对植物来说几乎是不可能的。
因为仅以文字或图片很难将不同植物品种完全清楚地区分开。
1930年美国通过了《植物专利法》,对以无性繁殖方法培育的植物品种进行保护。
但是,《植物专利法》只保护通过无性繁殖方法产生的植物新品种。
这意味着只有当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无性繁殖的方法从受保护的植物新品种中培育植物才是侵权行为。
他人独立地培育出和受保护的品种相同的品种不算侵权。
在生物技术得到进一步发展之后,《植物专利法》的保护范围就显得过于狭窄了。
1953年,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植物新品种及相关植物发明的保护,美国国会在其通过的《实用专利法》中规定对植物发明可授予实用专利,从而突破了将植物视为“自然界的产物”而不能受到一般专利法保护的障碍。
1970年美国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并据此制定了自己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但鉴于已有《植物专利法》专门保护无性繁殖的植物品种,因此美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只保护有性繁殖的植物品种。
可见,美国实际上对植物新品种实施的是三种保护方法,三种方法互相配合,形成了较为完善和严密的保护体系。
其中,“实用专利”可以覆盖包括植物品种在内的任何植物发明,而《植物专利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分别保护通过无性和有性繁殖方法获得的植物品种。
1.1美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管理机构
美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管理机构和审批机关与欧盟一些国家有些差异。
凡是通过植物专利,保护无性繁殖的新品种,但不包括块根、块茎植物,其管理和审批机关设在美国专利与商标局,凡是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保护有性繁殖和其他植物新品种,其管理和审批机关设在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1.2美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审查方式
美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规则的特点在于其对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简称DUS)的审查是所有UPOV成员国中唯一通过书面材料进行实质审查的国家。
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主要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新品种描述信息和实验数据作出是否符合授权条件的判断。
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可以随时要求申请人确认和补充数据,这将要求申请人进行额外的实验,申请人将根据审查员的要求,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
同时申请人必须在申请书上签字,这样做,就等于申请人签署了法律文本,如果日后发现申请人提供的信息不实,审判机关可以宣告其品种权无效。
如果客户发现新品种名不副实,他可以对品种权人提起诉讼,并停止购买该品牌的品种,品种权人将失去市场份额。
最后,许多大学对一些主要性状进行独立田间试验,并公布这些品种性状。
1.3美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审查程序
申请人向办公室提交申请书和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一般为2500粒种子(如果申请品种为杂交种,则要求申请人同时提供杂交种和自交系),审查员除留下及少种子用于审查外,将剩余种子送到科罗拉多大学的种质资源库保藏。
审查员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信息审核品种权人的合法性,及申请品种的新颖性。
在一般情况下,审查员在一周之内完成形式审查。
之后审查员将申请文件中有关品种特征特性的信息录入到审查数据库中,并检索数据库与已知品种进行比较,最终得出申请品种是否符合特异性、一
美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及对我国的借鉴
康志河唐瑞勤吴凤兰
(河南农科院粮食作物研究所郑州45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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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论述2007.12
致性和稳定性的结论。
然后审查员将打印出的检索结果与审查意见一并送办公室主任审核,如果审核意见是肯定的,经农业部长同意,将有办公室主任和农业部长共同签发授权的决定和签署品种权证书,同时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公报上予以公告。
1.4美国的品种审定和认定制度
美国联邦种子法对品种的登记注册没有要求,但全国有一半以上的州立种子法规定品种必须登记或注册才可在生产上推广应用。
一般来说,大学等公立机构和大型种子公司的品种发放程序十分严格。
无论品种的来源如何,均需具备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才能确定为新品种,同时还必须与现有的品种有显著的改进并达到美国品种保护条例或申请专利保护的要求,才获准发放。
种子认证是种子质量控制的一个体系。
美国官方的种子认证机构一般不具备试验条件,只能依靠具有雄厚实力的私有种子公司或大学作鉴定,再有认证机构承认其结果。
基于这种情况,美国官方做出了认证授权规定,运用ISO9002质量体系对私人种子公司的检测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委托其进行认证,而官方认证机构进行监督。
2美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对我国的借鉴2.1审查效率和审查方式的借鉴
健全的审查制度有利于提高品种审查授权的工作效率。
美国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只有5名审查员,每人每年大约要受理180多件申请,工作量是相当大的,美国的经验就是审查员在整个审查过程中,必须时刻与育种者保持密切的联系,实际上,许多有关植物性状的审查都是在育种者的协助下完成的。
美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申请书相当复杂,要求育种者对其拟申请保护的品种提供详细的信息,包括育种过程、特异性描述、关于品种权归属的声明、育种目标的描述等,所有这些都成为审查员审查的依据。
另外还要求申请人保证这些描述的真实性,这种保证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将来发生权属纠纷,申请人就要对其保证负法律责任。
这种制度减少了审查员的工作量,通过对育种者的有效配合提高了审查效率。
2.2关于执法制度的借鉴
美国由于法律制度比较健全,所以相应的侵权和假冒纠纷较少,其执法体系基本上是由司法机关组成,对由纠纷的处理也是一种方式:提起诉讼。
目前我国主要是以行政调查处理的方式来处理权属纠纷,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可以上法院提起诉讼。
借鉴美国的经验来看,我国应尽快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相关法律,将条例尽快上升到国家法律的地位,同时采取各种方式来提高公民的知识产权意识,从根本上减少和杜绝侵权和假冒行为。
2.3尽快建立已知品种性状描述数据库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品种权申请以书面审查为主,DUS测试为辅。
如前所述,书面审查具有快速、高效和节省人力物力的优点,美国就是书面审查的国家,该国按照植物属或者种统一制定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测试标准,申请人按照国家制定的测试标准进行田间测试,然后将测试结果填入技术问卷报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农业部据此进行审查。
审查员进行书面审查的主要依据是美国长期以来建立的已知品种性状描述数据库进行书面审查,特别是对特异性状进行计算机检索。
由此可见,建立已知品种性状描述数据库是进行书面审查的技术基础与关键所在。
借鉴美国的经验,我国应当尽快建立植物新品种性状描述数据库,以便科学高效的开展植物新品种权的授权工作。
2.4尽快完善DUS测试体系和相应测试指南的编制
目前,我国还是主要采取DUS测试为主的审查方式,因而,应当尽快完善DUS测试体系建设和相应测试指南的编制。
DUS测试体系包括国家DUS测试中心和分布于全国各地的14个分中心,测试中心的选择考虑了地域差异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生长要求,在建设过程中要采取中央、地方政府和承担单位共建的原则,充分调动科研、教学单位的积极性,利用已有的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及试验厂。
同时,应当加快植物新品种的DUS测试指南的编制工作,借鉴UPOV公约的测试指南,结合我国的实际,早日出台具有较强实用性的测试指南。
2.5积极推行种子认证制度,规范产业化发展种子认证是指依据程序通过品种合格性认可、系谱繁殖、过程控制、验证等方式来确认种子的遗传质量(品种真实性和品种纯度)以及通过认可种子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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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专题论述
我国种业界权威评估出的种业50强公司,其经济实力和科研实力都无法与国际种业巨头抗衡,如美国经营玉米杂交种子的190多家种子公司当中,前10名的种子经营量占全国市场的85%,其中先锋公司、孟山都公司各占40%以上,仅这两个公司的玉米种质资源就分别占有全球的30%和40%,而这些种业巨头通过不同方式已经进入了我国竞争行列。
我们就全国种业形势分析入手,对四川的品种、绵阳的生产、网点的销售进行调查,阐述我国的种业竞争情况。
1种业发生剧烈振荡
1.1竞争激烈
我们对进入五十强的种子企业进行分析:第一轮百强评选中的前50强,在2003年第二轮种业五十强评估时就有7个出局;而在2006年第三轮种业五十强评估时,就有31个出局;第二轮的50强在第三轮中消失的就达20个,就是说在短短四年有60%的种子企业在竞争中经历着风云变换。
1.2发展迅速
1997年被誉为“中国种业第一股”丰乐种业公司成功上市,标志我国种子企业已经向产业化、大型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经过几年的市场洗礼,新的一批种业迅速崛起,如登海种业在2006年上市。
按农业部统计,96年全国共有2700多家拥有生产经营权的种子企业,到了2002年则发展成为2万多家,委托代销的个体户的门市部就达10万家以上。
1.3重组加快
现在中国种业的规模是220亿元,年平均增长速度5%左右,其中水稻55亿元,玉米50亿元;从种子市场的份额来看居前五位的公司,玉米有:登海、德农、奥瑞金、东亚、屯玉;水稻有:隆平、神农大丰、德农、亚华、国豪。
新一轮的重组和整合,促使种子行业的竞争力得到迅猛增强,尤其是有科研实力和经济实力的公司,更是独树一帜,迅速成为种业的龙头企业。
同时,国际种业巨头也纷纷抢滩我国种子市场,如先锋公司和孟山都公司分别与河北省种子公司、登海种业集团公司合作,成立跨国公司。
1.4风险增加
种子生产和销售具有很强的季节性,而种子生产的前置期过长且市场需求及竞争状态的不确定性,使得本身就具有高风险的产业危机四伏。
主要表现在:企业的年平均利润率从30%左右降到10%左右;龙头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已经出现徘徊不前的势头;种子行业的信用等级降低造成货款困难;种子行业的无序竞争形成的价格战在进一步加剧;种子销售季节的缩
积极面对种业发展新变化
何勇罗敏
(四川国豪种业有限公司四川绵阳621023)
验室确认种子的物理质量符合种子认证方案的要求而给予的书面保证(种子认证证书和认证标签)。
我国现有的种子质量管理体系始终是以种子检验为主线,难以保证种子质量。
借鉴美国经验,实行种子认证制度可以解决这一问题,既有利于规范种子行业主体的行为、加强宏观管理、促进种子贸易的健康发展,又有利于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开展,有效保护育种者的合法权益。
2.6UPOV公约1978文本与1991年文本的比较借鉴
我国加入的是UPOV公约1978文本,修订后的1991年文本现在也已生效,现有的60个UPOV成员国中,已有26个加入了1991年文本。
与1978文本相比,1991年文本更符合经济全球化的相关运作及新技术发展的现实要求。
随着农产品的多样化应用及扩大贸易(比如涉及受保护品种的收获材料及加工产品的国际贸易),基因工程等现代生物技术在育种邻域的广泛深入运用(如一个受专利保护的基因导入一个受保护的植物的品种权的归属),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中所遇到的许多问题更多的涉及到1991年文本的规定,因而加入1991年文本是我国未来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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