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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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范文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范文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促进植物遗传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培育、引进植物新品种,享受植物新品种的权益,应当依法申请并获得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植物新品种保护登记手续。

第三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第四条对于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品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明确的名称和对应的品种特征描述;能够在商业上进行复制;在基本种质中具有较大的遗传差异;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纯度。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护依法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益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植物新品种权属和侵权纠纷的审判工作。

第六条依法享有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义务,不得侵犯他人的植物新品种权益。

第二章申请和审查第七条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当事人应当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品种特征描述;扩增材料;图纸、照片等材料。

第八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同时告知理由。

第九条受理通知书应当包括:申请人名称和地址;受理通知书编号;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的品种名称和特征描述;公告期限。

第十条在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有6个月的时间补充材料,逾期不补充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权益。

第十一条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对符合植物新品种保护要求的申请作出宣告和登记。

第十二条申请人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审。

第十三条复审机构对复审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复审决定,并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林业行政执法的内容及基本法律依据

林业行政执法的内容及基本法律依据
律依据
《宪法》《民法通则》《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开展
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定 》《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 《防沙治沙法》《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等法律;
《森林法实施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野生植物保 护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 检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退耕还 林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 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 办法》等行政法规;
1.6.2 林业行政确认
(l)概念 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 关的法律事务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 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2)特征: ① 林业行政确认的主体是行政土体 ② 确认的内 容是林业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③ 是一种要 式行政行为 (3)行政确认的形式: ① 确定 ② 认可 ③ 证明 ④ 登记 ⑤ 行政鉴定 (4)行政确认的作用 ① 有利于预防林业纠纷的发生 ② 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不受侵犯 ③ 可以为法院审判活动提供准确、客观的 处理依据
1.7.3 监督的方式
①行政复议 ②行政听证 ③行政执法检查 ④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 ⑤林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⑥林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5 林业行政执法的内容及基本法律依据
1.5.1 林业行政执法的内容
1 )林权林地管理行政执法 2 )造林绿化行政执法 3 )退耕还林行政执法 4 )林木种苗行政执法 5 )森林防火行政执法 6 )森林病虫害防治行政执 法 7 )森林植物检疫行政执法 8 )森林采伐行政执法 9 )木材经营加工行政执法 10 )木材运输行政执法 11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行政执 法 12 )野生植物保护行政执法 13 )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 14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 保护区行政执法 15 )防沙治沙行政执法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的通知(2015)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的通知(2015)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的通知(2015)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30•【文号】林技发〔2015〕176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植物新品种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的通知林技发〔2015〕1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我局对《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局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特此通知。

附件: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国家林业局2015年12月30日附件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案件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以下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行为实施行政执法时,适用本办法。

(一)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二)假冒授权品种的;(三)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所称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是指:(一)使用伪造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二)使用已经被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品种权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三)以非授权品种冒充授权品种;(四)以此种授权品种冒充他种授权品种;(五)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授权品种误认为授权品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草部分)(第七批)-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草部分)(第七批)-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草部分)(第七批)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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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
2020年第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草部分)(第七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的规定,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草部分)(第七批)》(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草部分)(第七批)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12月8日
——结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产品)概览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产品)概览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产品)概览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机关对违法行为主体予以法定的制裁措施。

在农产品领域,为了保护农民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本文将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产品)进行概览,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一领域的相关规范。

一、违法行为的分类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产品)中,违法行为主要分为三类: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违反农产品市场秩序和违反农产品资质管理规定。

这三类违法行为对应的行政处罚标准有所不同。

1.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包括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如使用有毒有害农药、违规添加非法添加物等。

对于这类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根据违法情节轻重、损害后果等因素进行处罚裁量。

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

2.违反农产品市场秩序违反农产品市场秩序主要包括发布虚假广告、串通投标、操纵市场价格等行为。

根据《农产品市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于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可以采取警告或罚款等措施;对于一般违法行为,处罚可以包括罚款、责令改正等;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可以采取罚款、吊销证照等严厉措施。

3.违反农产品资质管理规定违反农产品资质管理规定主要涉及农产品质量检验、认证和标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相关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了不同的违法情节对应的处罚措施。

一般情况下,违法行为将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

二、行政处罚裁量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产品)的制定与实施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量刑相当原则行政处罚的量刑应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损害后果相适应,不能过轻或过重。

相关部门在裁量处罚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确保量刑的公正与合理。

2.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行政处罚不仅要起到惩罚的作用,更要通过教育的方式,促使违法行为主体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正错误,避免再次违法。

因此,行政处罚裁量中应考虑到对违法行为主体进行警示和教育的因素。

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

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

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已于1998年6月26日国家林业局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王志宝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林业局决定:一、授权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它森林公安机构,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持有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发布日期:1998年06月26日实施日期:1998年07月01日(中央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符合《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品种。

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国家林业局确定和公布。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受理、审查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并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

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受理和审查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申请,组织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关的测试、保藏等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承办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关的国际事务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第四条《条例》所称的繁殖材料,是指整株植物(包括苗木)、种子(包括根、茎、叶、花、果实等)以及构成植物体的任何部分(包括组织、细胞)。

违反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违反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农业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提出行政诉讼。
2、按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或市农业委投诉。
行政处罚(违反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流程图
违反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行政权力编码
行政权力名称
违反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政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7.03.20•【文号】国务院令第213号•【施行日期】1997.10.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植物新品种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2013)(发布日期:2013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13年3月1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称品种权)。

第四条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条生产、销售和推广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以下称授权品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种子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审定。

第二章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第六条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

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

林业行政执法的内容及基本法律依据.

林业行政执法的内容及基本法律依据.

1.5.2 林业行政执法的基本法律依据
《宪法》《民法通则》《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开展
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定 》《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 《防沙治沙法》《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等法律;
《森林法实施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野生植物保 护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 检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退耕还 林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 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 办法》等行政法规;
1.6.3 林业行政检查
(l)概念与特征
林业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授予的权限,对林 业行政执法相对人是否守法的事实进行单方面强制了 解的具体行政行为。 (2)特征: ① 是一种依职权的监督检查 ② 是一种限 制性执法行为 ③ 是一种单方面的依职权的行政执法 行为 (3)林业行政检查的方法: ① 实地检查 ② 书面检查 ③ 特别检查 (4)林业行政检查的法律控制
1.6.4 林业行政处置
(l)概念
林业行政执法主体对行政执法相对人违法标的物采取即 时强制、限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2)特点: ① 具有急迫性,是在紧急情形下适用的 ② 具有临时性和即时性 ③ 具有直接强制性
(2)法律控制
1.7 林业行政执法监督
1 . 7 . 1 概念与作用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人民 群众对林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林业 行政执法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
预防、补救、改进作用。
1.7.2 监督的内容
是否具备执法主体资格; 是否有《林业行政执法证》; 受委托组织是否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执法; 是否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贿受贿、包庇纵容、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 5. 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6.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7. 办案程序和执行程序是否合法; 8. 行政处罚文书的使用和填写是否规范; 9. 行政复议案件是否受理、审理; 10. 罚没财物的处置是否合法。 1. 2. 3. 4.

种子行政处罚中的若干问题

种子行政处罚中的若干问题

种子行政处罚中的若干问题牛家坤韩伟(黑龙江省尚志市种子管理站,150600)近年来,随着农资市场整治力度的加大,各地种子行政处罚案件逐年增多,这就需要各级农业行政部门不断地提高执法能力、提高执法水平,做到行政处罚案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在农业行政处罚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种子案件中的主管主管是指农业行政部门与和其他行政机关(主要是工商行政部门)在查处种子案件方面的分工权限。

主管是解决在行政处罚中哪个部门对哪些违法案件具有处罚权,这种主管范围需要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明确规定。

违反规定的构成超越职权,按照“越权即违法” 的行政法理论,超越法定授权的行政处罚无效。

按照《种子法》的相关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对下列案件具有专属管辖权。

C13无证生产、经营的C;²3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生产经营许可证的;(3)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

农业部门与工商行政部门对下列案件均由管辖权。

C13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2)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3)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验数据的(;5)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6)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执法中不缺位、不越位。

对于农业及工商两个部门均有处罚权限的,按照目前通行的做法,案件主管实行“立案在先”的原则即哪个部门立案时间在前,就由该部门主管。

如果是同一天立案,由最先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主管。

2 种子案件的管辖种子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农业部门之间和同级农业部门之间处理种子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种子案件的管辖是处理某个特定案件由哪个和哪级农业部门处罚的一项制度。

2.1 地域管辖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农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已经2007年8月25日农业部第1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植物新品种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业植物新品种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含西甜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干果除外)、观赏植物(木本除外)、草类、绿肥、草本药材、食用菌、藻类和橡胶树等植物的新品种。

第三条依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农业部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依照《条例》规定授予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品种保护办公室),承担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审查等事务,负责植物新品种测试和繁殖材料保藏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对危害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品种权。

第二章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第五条《条例》所称繁殖材料是指可繁殖植物的种植材料或植物体的其他部分,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六条申请品种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统称为品种权申请人;获得品种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统称为品种权人。

第七条《条例》第七条所称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育种;(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育种;(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3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育种。

《条例》第七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仪器设备、试验场地以及单位所有的尚未允许公开的育种材料和技术资料等。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农业部令第24号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农业部令第24号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4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业经2002年12月12日农业部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第一条为有效处理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侵权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品种权侵权案件是指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

第三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处理本行政辖区内品种权侵权案件。

第四条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请求人是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四)属于受案农业行政部门的受案范围和管辖;(五)在诉讼时效范围内;(六)当事人没有就该品种权侵权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项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品种权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品种权的合法继承人。

品种权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品种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第五条请求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品种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所涉及品种权的品种权证书,并且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

【必修三必刷选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原卷版)

【必修三必刷选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原卷版)

11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2)51.(2022·山东德州·模拟预测)辽宁省表决通过了《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该《条例》共7章49条,就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社会保护,建立健全协同工作机制,严厉追究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为更好保护知识产权()①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定程序制定基本法律,推进科学立法②行政机关要带头依法执政,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严格执法③司法机关通过程序公正,最大化实现结果公正,推进公正司法④把全民普法守法作为依法治国长期性基础工作,推进全民守法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52.(2022·青海西宁·一模)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交出了一份法治中国建设的成绩单。

以下对“两高成绩单”解读对应正确的是()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53.(2022·北京·模拟预测)南四湖流域位于山东、江苏、河南、安徽四省交界处,“多头管”“交叉管”“无人管”现象并存,一些企业和个人在不同水域“打游击”,持续实施污染环境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南四湖流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检察听证会,邀请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四省市相关行政机关、利益企业代表以及流域渔民代表等参加。

该听证会()①听取各方意见,保证各方诉权和证据确凿②彰显“阳光司法”,提升办案质效③坚持共赢理念,使审判结果得到人们的认可④坚持程序公正,推动流域环境协同共治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54.(2022·天津·耀华中学一模)西北某县是著名的苹果之乡,当地设立了一个“苹果产业巡回法庭”。

“苹果法庭”针对果农们普遍关心的问题,编制了《果品企业常见法律风险提示》,印发了《苹果买卖合同》样板,下乡巡回办案,到田间地头就地开庭。

近一年法庭审理各类涉苹果产业案件600余件,其中调撤(调解和撤诉)率近70%。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苹果法庭”的设立,是当地法院在通过司法救助保障当事人权利B.调撤率高,说明涉苹果产业的纠纷易于化解,不适合采用司法手段C.“苹果法庭”往往当庭宣判,审判活动的结果公正优先于程序公正D.巡回办案、就地开庭,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55.(2022·全国·模拟预测)“法信——中国法律应用数字网络服务平台”上线,互联网法院开庭审案,司法信息公益服务系统、各级法院官方微信平台相继开通……基于司法大数据智能应用的“智慧法院”正在向我们走来。

植物检疫条例制度法规

植物检疫条例制度法规

植物检疫条例制度法规
植物检疫条例制度法规是用于管理植物检疫工作的法律法规。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植物
检疫条例制度法规:
1. 植物检疫法:这是植物检疫的基本法律,规定了植物检疫的目的、范围、管理机构、检疫程序等内容。

2. 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根据植物检疫法制定的具体实施规定,包括植物检疫的具体工
作步骤、各种检疫手续、检疫标准等。

3. 植物病虫害防治法:这是针对植物病虫害进行防治的法律法规,包括植物病虫害的
防治原则、方法、控制措施等内容。

4. 新植物品种保护法:这是保护新培育出的植物品种的法律,规定了植物品种保护的
条件、程序和管理机构。

5. 进出口植物检疫规定:这是用于管理进出口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的规定,包括
进出口植物检疫的要求、程序、检疫证书等内容。

6. 植物检疫行政处罚办法:这是用于对违反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的办法,包括违规行为的种类、处罚标准和程序等。

7.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这是国际社会共同制定的植物检疫公约,旨在促进全球植物检
疫合作,防止植物病虫害跨境传播。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植物检疫条例制度法规,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法律法规
来管理植物检疫工作。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是对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具体实施规定,为保护新品种的权益和推动植物育种工作的发展提供指导和保障。

以下是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1. 申请新品种保护:详细规定了申请人申请新品种保护的条件、程序和材料要求,包括新品种的命名、描述、繁殖材料的提供等。

2. 新品种保护权的取得和有效期:规定了新品种保护权的取得方式和保护期限。

一般情况下,新品种保护权的取得需要经过审查和公告程序,保护期限为20年。

3. 优先权和转让:明确了在一定时间内其他国家或地区申请同一新品种保护时可以享受的优先权,以及新品种保护权的转让、许可等相关事项。

4. 保护范围和限制:规定了新品种保护的范围,即对他人未经许可的制种、出售、繁殖、引种等行为进行限制和禁止。

5. 争议解决和行政处罚:明确了对于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争议解决程序和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

6. 监督管理:确定了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责任。

通过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可以更好地保护植物新品种的权益,促进植物育种工作的创新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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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农作物种子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无违法所得,未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或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50000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六万五千元以上八万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七倍以上九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500000元以上的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九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十六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8
生产经营劣种子且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列表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列表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名称列表一、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1、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2、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3、伪造、变造、买卖林业证件的行为4、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5、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行为6、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7、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等毁林行为8、毁林采种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9、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10、擅自开垦林地的行为(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11、擅自开垦林地的行为(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12、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13、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行为14、擅自移动或者毁坏为林业服务标志的行为15、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行为16、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为17、运输的木材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数量运输木材的行为18、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行为19、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为20、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行为22、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行为二、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3、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24、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25、未取得狩猎证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26、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27、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为28、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为29、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30、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的行为31、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行为32、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33、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34、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35、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36、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的行为37、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标本采集的行为38、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行为三、防沙治沙法39、破坏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内植被的行为40、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行为41、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行为42、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行为43、经验收营利性沙化治理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行为44、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活动的行为45、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活动的行为四、种子法46、生产假、劣种子的行为47、经营假、劣种子的行为48、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种子的行为49、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种子的行为50、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行为51、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的行为52、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的行为53、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行为54、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行为55、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行为56、未经批准私自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为57、未经批准私自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为58、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为59、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的行为60、经营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61、伪造、涂改标签的行为62、伪造、涂改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63、未按规定制作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64、未按规定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65、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66、非法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行为67、非法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行为68、违反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行为69、抢采掠青、损坏母树采种的行为70、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行为71、违反本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行为72、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行为五、森林防火条例73、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为74、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的行为75、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76、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为77、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行为78、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为79、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行为80、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为81、违反森林防火的规定,导致发生森林火灾的行为六、退耕还林条例82、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83、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的行为84、销售、供应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行为85、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的行为86、退耕还林者擅自林粮间作的行为87、退耕还林者擅自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行为七、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88、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行为89、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90、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行为91、未依照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92、未依照规定隔离试种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93、未依照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94、违反植物检疫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的行为95、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行为96、违反植物检疫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行为八、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97、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的行为98、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造林的行为99、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100、发生森林病虫害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101、隐瞒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行为102、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行为103、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的行为104、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木材的行为九、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05、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106、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107、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108、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行为109、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110、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111、外国人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的行为十、自然保护区条例112、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行为113、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行为114、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行为115、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行为116、不依法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行为117、违反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挖沙等活动118、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行为119、在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十一、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20、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121、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122、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123、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对经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应当通知申请人在 3 个月内陈述意见 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或者修正后仍然不合格的,驳回申请。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后,审批机关对品种权申请的特异性、一 致性和稳定性进行实质审查。
申请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的,品种权申请视为撤回。
第三十条 审批机关主要依据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书面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审批机 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指定的测试机构进行测试或者考察业已完成的种植或者其 他试验的结果。
对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宣告品种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植物新品种侵权的判 决、裁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植物新品种侵权 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和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不 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品种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赔偿。
第九条 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 的,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
国有单位在国内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
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审批机关登记,由审批 机关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 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
第十六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 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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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植物新品种保护)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植物新品种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不足2万元的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不足4万元的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4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处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销售授权品种数量在100公斤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不足2万元的
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不足4万元的
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4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可处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可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不足15万元的
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可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的
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可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销售授权品种数量不足50公斤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元以下罚款。
销售授权品种数量50公斤以上不足100公斤的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不足15万元的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
假冒授权品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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