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植物新品种权典型判例点评
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与投资案例分析
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一、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概述1、植物新品种的概念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动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2、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模式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以专利制度来保护植物新品种,如美国;第二种是制定特别法来保护植物新品种;第三种是既采用专利制度保护,又制定特别法保护的双轨制。
我国采用制定特别法保护的模式保护植物新品种。
1《专利法》规定,动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
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此后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最高人民法院等颁布了配套制度。
3、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体系在我国,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农业植物新品种和林业植物新品种的审查、授权与行政执法。
由人民法院负责对植物新品种进行司法保护。
1陶鑫良主编、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编写:《知识产权基础》(第2版),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第218-219页。
为确保品种权审判质量,品种权的第一审法院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
2以农业植物新品种为例,我国现行的保护体系见下图:34、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目前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颁布)2、行政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植物新品种诉讼一审法院包括: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等。
3资料来源: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OrganizationalPage.aspx。
(农业部,201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国家林业局,1998年颁布)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农业部,2002年颁布)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甘肃省武威市、张掖市、酒泉市等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部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的批复(2005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2001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7年颁布)二、品种权的内容(一)品种权的取得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条件包括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
“三红蜜柚”植物新品种侵权案:植物新品种司法保护的标杆案件
“三红蜜柚”植物新品种侵权案:植物新品种司法保护的标杆案件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对于高品质、高标准的生活需求日益增长。
在这种背景下,研发新的高品质植物品种已成为很多植物科学家们的目标。
创新创造是推进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手段,同时也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
保护创新创造,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成为了新时期植物新品种司法保护的重要方向。
三红蜜柚是一种近年来新推出的新品种水果,它的甜度、口感和颜色吸引着众多消费者。
该品种的上市给种植业带来了很大的经济回报,但同时也带来了植物新品种侵权案的纠纷。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是指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以育种、种植、销售、运输和交换等方式,实施对植物新品种的非法占有和使用行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人的权益。
植物新品种权是指植物变种、基础种、次基础种、世代、杂交等新品种的创造者享有的一种专利权。
三红蜜柚的研发者是一家植物研发公司。
为了保证公司拥有该品种的独家市场,他们特意为三红蜜柚取得了新品种的权益。
但是,没多久,市场上就出现了与三红蜜柚相类似的品种,而且据说口感和外观和三红蜜柚几乎相同。
研发公司怀疑该品种是盗版三红蜜柚,并且已经在市场上出售。
他们经过调查,确定那家公司正在销售的产品是侵犯三红蜜柚新品种权的非法产品。
在经过多方面调查和证实之后,植物研发公司决定对涉嫌侵权的公司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该案,组成了由资深法官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对该案进行了深入调查。
经过调查发现,被告公司的柚子确实与三红蜜柚非常相似,但是又并不是完全相同的品种。
专家组认为,虽然本案涉及的柚子不属于三红蜜柚新品种的一部分,但该柚子与三红蜜柚特征非常相似,只是稍有差异,所以,如果在消费者市场中出售,容易被消费者误认为是三红蜜柚新品种。
针对此类情况,中国植物新品种司法保护规定,采取“类比原则”进行查处和判决。
即,如果一个产品与已经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产品特征相似,容易引起混淆、误认,那么被侵权人有权得到施加惩罚。
审理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基本问题辨析
审理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基本问题辨析来源:作者:植物新品种法律制度类型比较新、技术专门性强,我国关于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起步比较晚。
近几年,我国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的纠纷明显增多,对这类纠纷如何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存在诸多讨论。
2007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1]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回答。
然而,对侵犯品种权纠纷中的一些基础问题,仍有深入研究的必要。
一、司法救济的范围根据我国加入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以下简称UPOV1978)第5条以及《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侵犯品种权的行为包括两类:一是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二是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关于上述两类侵权行为的救济方式,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产生一个问题: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是否可以寻求司法救济?如果单从条例的条文来看,无疑没有规定这一情形的救济方式。
但是,在诉讼理论上,品种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上述第二类行为系对品种权的侵犯,则该民事侵权行为理应得到司法的救济。
在体系解释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四条[3]和《农业部关于农业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处理规定》第二条[4]均将此类行为列入案件受理的范围。
所以,这两类侵权行为都可以寻求司法救济。
与司法救济范围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假冒授权品种纠纷是否属于法院的主管范围?对此,有的文章[5]认为,依据《种子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6],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林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罚,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范围。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案例及思考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案例及思考胡丽芳1 李华扬2 龚奕凡2(1湖北省种子集团有限公司,武汉430206;2国际展望联合会农业专业委员会,新西兰奥克兰2016)摘要:种业国际化的飞速发展,对中国种业人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在农作物种子出口政策与管理方面不断改革与实践。
通过对国内外几大农业公司在植物新品种权方面的纠纷案件进行分析,指出我国种业在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种子;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农业发展是中国政府持续关注和支持的重点,尤其是自十九大以来,中国政府对于农业的转型升级高度重视,连续出台多项关于农业方面的政策法规。
其中,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四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大幅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
在这一背景下,中国的农业科学技术水平显著提升,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申请数量大幅度增加,相关法律法规日趋完善。
但因为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仍处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随着公司法人的维权意识提高,越来越多的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出现在公众视野之中。
这些案件的出现既反映出我国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存在的问题,也给未来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与改革提供了一些思路。
1 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例随着我国现代农业产业化发展,农业科技创新成果大量涌现,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提供了不竭动力。
但恶性竞争、技术盗用、品种侵权等问题屡见不鲜,植物品种产权纠纷大量出现,植物品种权人的权益得不到及时完善的保护,严重影响了农业科技创新。
1.1 佳沛阳光金果G3侵权案 自2010年阳光金果G3推广全球至今,该品种在中国非法种植面积已达2000~2500hm2,较2年前的100hm2呈现出大幅增长趋势。
该品种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于中国境内迅速蔓延,对此,新西兰佳沛集团采取了相应的法律措施,在新西兰本土提起诉讼,以法律手段维护了对于阳光金果G3品种的所有权。
1.2 玉米L239品种权侵权纠纷案 安徽隆平公司在维权打假过程中,发现在张掖市临泽县五泉林场政府农场承包地内,有用未经许可使用L239新品种繁育的隆平206杂交玉米种。
最高法审结首起植物新品种确权行政案件
最高法审结首起植物新品种确权行政案件最高法审结首起植物新品种确权行政案件植物新品种保护是保护植物品种创新成果,维护植物种质资源,促进农业发展和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
在推动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提升经济竞争力的过程中,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和利用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
而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先决条件则是它的确权,它的确权必须经过一系列层层审批程序才能完全确立。
最高法审结的这起首个植物新品种确权行政案件,充分体现了我国对于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和尊重。
案件背景该案发生在甘肃省,涉及一项黑谷枣新品种的注册申请。
原注册申请人在2015年申请注册“三五号”黑谷枣,但申请未能获得批准。
2016年,其涉及“三六号”黑谷枣的新申请被审批机构认可,获得了植物新品种权证书。
然而,该申请被日照市黑枣协会发起的质疑与争议终止。
纠纷缘由日照市黑枣协会对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提出异议。
申请人于当年3月向本地农业局申请棉二油解析鉴定,后棉二油解析鉴定的检验结果解释为黑谷枣“三六号”与上述提取物的扭曲。
黑枣协会试图重新在当地农业委员会重新提出起诉,因欠款被拒绝。
法院审理在申请被撤销后,原注册申请人与日照市黑枣协会进行了法律纠纷。
申请人将黑枣协会告上法院,要求确认其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效力,要求加以保护。
经过一系列审查、调查和纠纷处理,最终被判定植物新品种权的确权没有被未经授权地使用和使用的行为所破坏或侵犯,判决日照市黑枣协会故意捣乱,要求支付赔偿,撤销申请人,维护原审判法院的审判结果,支持原审判决。
审理结果最高法审结的这起首个植物新品种确权行政案件,在延续先前的审判过程中,必须确定植物新品种的商业价值,并确保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和创新成果的合法使用。
同时,还必须加强对于申请人和被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宣传和介绍,对于新品种在农业生产和经济产业中的最佳应用场景进行明确,并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新品种的优质发展、健康发展和跨区域利用。
植物新品种是保护植物的创新成果,维护植物种质资源,促进农业发展和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
转基因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中国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发现某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被告”)未经其许可,在其研究基地种植了原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转基因玉米品种。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植物新品种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植物新品种权;2. 如果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原告应获得的赔偿金额。
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审查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植物新品种权证书,证明其拥有转基因玉米品种的知识产权;(2)被告研究基地的现场照片,证明被告在其基地种植了原告的转基因玉米品种;(3)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在其基地种植转基因玉米品种的事实。
被告则认为,其种植的转基因玉米品种并非原告所拥有的品种,而是通过正当途径获得的。
2. 鉴定意见法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原告提供的转基因玉米品种与被告种植的玉米品种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被告种植的玉米品种与原告的转基因玉米品种高度相似,属于同一品种。
3. 侵权认定法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研究基地种植原告的转基因玉米品种,属于侵犯原告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1. 立即停止在其研究基地种植原告的转基因玉米品种;2.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3. 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转基因技术领域的法律问题,具有以下特点:1. 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本案中,原告拥有转基因玉米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植物新品种权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独占的繁殖权和销售权。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研究基地种植原告的转基因玉米品种,侵犯了原告的植物新品种权。
2. 侵权行为的认定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
南京法院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南京法院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0.28•【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南京法院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江苏省高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南通市粮棉原种场植物新品种追偿权纠纷案【裁判要旨】品种权人依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使追偿权,主张在植物新品种申请公布日至授权公告日期间未经申请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有关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合理确定。
案例二:江苏明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苏省泗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裁判要旨】基于新育成品种及其审批的特殊性,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品种与其名称之间形成了特定的联系。
在侵权人用无任何标识的白皮包装,并以与受保护的植物新品种相同的名称对外销售品种时,如果其所销售的并非被授权品种,但仍会使得购买者误认为是被授权品种,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在侵权人侵权故意明显、侵权方式隐蔽,权利人取证难度异常大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除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外,还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赔偿力度。
案例三:江苏省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徐州市地王恒鑫农资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裁判要旨】未经品种权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如独占实施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以白皮或者更名方式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对于原告的赔偿请求及其主张的计算方法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被告侵权故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按照侵权者故意程度、情节严重状况等因素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赔偿数额。
案例四:江苏明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响水金满仓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裁判要旨】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知识】浅析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保护
【关键字】知识知识产权法论文浅析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保护摘要:随着植物新品种在促进农业生产中所发挥的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际社会对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日益重视。
品种权保护是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模式,已经为国际社会所广泛采用。
品种权保护制度作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制度,为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所采用。
中国已经建立起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为中心的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
关键词:品种权品种权保护制度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随着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植物新品种对促进农业的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国际社会对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日益重视。
国际上的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分为专利权保护、品种权保护、专利权保护与品种权保护相结合保护等三种基本方式。
品种权保护制度作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制度,为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所采用。
本文从品种权保护的基础理论出发,比较分析国际上与中国的品种权保护法律,以期促进中国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保护的立法与实践。
一、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保护的特点与功能虽然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保护与专利权保护同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但是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保护是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保护,具有自身的特点和独特功能。
(一)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保护的特点与专利权保护相比较,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保护具有如下主要特点:1.审查条件比较宽松。
虽然品种权与专利权取得条件都要求具有新颖性,但是二者关于新颖性的含义不同。
专利权要求的新颖性强调技术方案未公开过(包括商业使用在内的公开)。
而品种权要求的新颖性只限于商业上的公开,即要求品种的繁殖材料未曾被销售过。
显然,品种权保护的审查条件要宽于专利权保护的审查条件。
2.保护范围较为广泛。
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保护的范围包括植物新品种的可复制和可繁殖材料。
植物新品种的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仅局限于植物整体,对于植物的其他组成部分如花、果实等不予保护。
品种权人、培育人、育种者的理解与适用——一件植物新品种权属纠纷案评析
品种权人、培育人、育种者的理解与适用——一件植物新品种权属纠纷案评析案例分析寸阁舯廿品种权人、培育人、育种者的理解与适用一? ?件植物新品种权属纠纷案评析吴永胜北京市翔鲲律师事务所,摘要:植物新品种的开发对我国种业的健康、良性发展日柚”树头上。
年嫁接成功开始挂果: 年开始益重要.但由于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立法的不完善.其不高接换种. 年开始挂果.其果实与母树上的果实仅已经严重影响了对育种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已经在司法一样.果肉呈红色当年进行嫁接育苗的还有果农林实践中造成了混乱.这势必会影响我国种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海清.卢新坤指导果农林海清进行嫁接培育.在同一结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中国法院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时间开始挂果司法保护十大案件的一个典型案例.对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年月日果树所落叶果树研究室申请制度中的品种权人、培育人、育种者等关键概念进行了辨析,“红肉蜜柚变异新株系选育研究”项目.同年月立项并提出了立法建议得以审批为加速“红肉蜜柚”的选育过程. 年关键词: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人;培育人;育种者月日,果树所落叶果树研究室甲方与平和县红柚科技示范场乙方签订了《科技合作协议》。
该协议案例索引一对科研经费的分配及使用、选育品种认定后成果归属审: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榕民初字第及开发使用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其中“育种人员排名”号年月日中有陆修闽、卢新坤、林金山、林海青等人。
陆修闽二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闽民终字第和卢新坤分别代表双方在协议上签字。
年月号年月日。
日.被告从开发经费中支付给林金山元作为案情“母树”拥有者的补偿费。
果树所等便开始对红肉蜜柚原告被上诉人 :林金山突变单株进行了子代、子代、子代生物特性以被告上诉人 :福建省农业科学院果树研究所及红肉蜜柚遗传稳定性研究.品质鉴定、产量测定、红以下简称果树所 ;被告上诉人 :陆修闽;被告:卢肉呈色色素鉴定、核糖体中的 ?新坤。
测定、花粉形态观察研究、不同品种花粉授粉试验,对. 起因林金山在自己的果园里发现一棵瑁溪蜜新株系进行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研究,开柚果实因裂果露出红色的果肉,因不知其原因.遂将展合理整形修剪、科学施肥、不同区域等关键配套栽情况逐级上报。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中同一品种侵权的裁判规则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中同一品种侵权的裁判规则植物新品种权是农业领域最重要的知识产权如何防范和打击植物新品种侵权是育种单位与监管部门共同面临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7批指导性案例之一为侵权品种检测及判定标准确立了明确的裁判规则法信干货小哥对此整理了相关裁判规则和专家观点法信码 | A2.K8377被控侵权物的特征、特性与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法信·裁判规则1.被诉侵权品种与授权品种间差异位点数等于1,不足以认定不是同一品种——莱州市金海种业有限公司诉张掖市富凯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本案要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玉米品种鉴定DNA指纹方法》NY/T1432-2007检测及判定标准的规定,品种间差异位点数等于1,判定为近似品种;品种间差异位点数大于等于2,判定为不同品种。
品种间差异位点数等于1,不足以认定不是同一品种。
对差异位点数在两个以下的,应当综合其他因素判定是否为不同品种,如可采取扩大检测位点进行加测,以及提交审定样品进行测定等,举证责任由被诉侵权一方承担。
案号:(2013)甘民三终字第63号审理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7批指导性案例第92号2.判断被诉侵权繁殖材料的特征特性与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是认定构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前提——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农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本案要旨:判断被诉侵权繁殖材料的特征特性与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是认定构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前提。
当DNA指纹检测结论为两者相同或相近似,而通过田间种植的DUS测试确定两者具有明显且可重现的差异,其特异性结论与DNA指纹检测结论不同时,应当以田间种植的DUS测试结论认定不构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
案号:(2015)民申字第2633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8期(总第238期)法信平台用户可识别二维码查看案例详情▼也可登录法信平台 检索查看法信平台12月买赠优惠活动进行中点击此处跳转3.未经品种权人许可,大规模种植与受到保护的植物品种完全相同或非遗传性变异的作物,应承担侵权责任——登海公司诉莱州农科所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本案要旨: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不是因为科学研究而大规模种植与受到保护的植物品种完全相同或非遗传性变异的作物,且不能证实该作物属于新的植物品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应承担侵权责任。
植物新品种维权典型案例研究
首先,应加快植物新品种权立法。国家对 植物新品种权的高度重视应直接体现为立法, 使植物新品种法律能与《专利法》、《著作权 法》、《商标法》一道,共同构建起我国完整 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
其次,应参照《专利法》等完善维权保
谢谢各位!敬请指正!
二、典型案例的主要争议焦点分析
(一)权利登记的效力问题 在敦煌种业公司与大京九公司等三起纠
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品种权转让须登 记生效,但不登记并不影响品种权转让合 同的效力。
1、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不合
关于转让的生效要件条例第九条第四款规定不明。 但从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看,登记并非权利产生、无效的生效要件,转让 就更应如此了。
护的具体内容。将侵权行为范围定义为“未 经品种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 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规定被许可 人的义务和责任,并专章规范植物新品种权 的保护内容,为植物新品种权提供全面保护。
再次,应从立法上预防侵权争议的发 生。例如,建议超越《专利法》、《商标 法》等已有知识产权法律,参照《物权法》 的做法,构建植物新品种权产生、变更、 消灭、担保等统一的权利变动模式。
的认定和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问题,尤以权利登记 的效力、包装信息、以及未鉴定品种等侵权行为的认定 争议居多;
(3)案件结果以驳回申请为主,再审、提审为辅,
且2014年均为驳回申请,表明下级法院审理案件的水 平应有提高;
(4)案件的被重视程度提高,有2例植物新品种维权
案件与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案件一并获选 2014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这在历史上 尚属首次。
2、 直接借用《专利法》缺乏法律依据
“三红蜜柚”植物新品种侵权案:植物新品种司法保护的标杆案件
“三红蜜柚”植物新品种侵权案:植物新品种司法保护的标杆案件作者:李菊丹来源:《中国种业》 2020年第1期李菊丹(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北京100732)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中国实施20余年,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家族中最年轻的成员。
随着我国植物新品种申请量和授权量的不断攀升,植物新品种纠纷数量不断增加,纠纷类型不断增多,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日益复杂,尤其是相关案件的社会影响也在不断增强,备受社会各界,包括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
从植物新品种司法保护实践来看,目前涉诉的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主要涉及有性繁殖植物新品种,只有少数案件涉及无性繁殖的观赏性植物。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上诉人蔡新光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润平商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上诉案(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14号),涉及的植物新品种为“三红蜜柚”,为柑橘属,系无性繁殖植物新品种的典型,其核心问题是认定三红蜜柚果实是否构成植物新品种权所保护的繁殖材料。
农作物领域的常规种和无性繁殖植物的品种权保护水平是一个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的直接体现。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通过对本案的审理与裁决,首次在判决书中明确了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中关于繁殖材料的判断标准、明确将未经许可种植授权品种繁殖材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应认定为品种权侵权,释明植物新品种保护与繁育方式的关系等涉及植物新品种侵权认定的关键问题,将对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尤其是果树、蔬菜、花卉以及其他观赏性植物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及其育种创新产生深远影响。
这一典型案例将成为我国植物新品种司法保护的标杆案件。
1 本案判决明确提出关于繁殖材料的3项判断标准,厘清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植物新品种权是一项以植物品种这一有生命体为保护客体的知识产权,其保护范围的确定与专利所要求的书面描述方式不同,《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公约》(以下简称UPOV公约)1978文本和我国的《种子法》(2015年修正)以及《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将其明确为“受保护品种的繁殖材料”。
植物新品种案件
植物新品种案件作者: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8年第05期追偿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内使用费纠纷案一审案号:(2016)苏01民初396号二审案号:(2017)苏民终58号【裁判要旨】品种权人依据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使追偿权,主张在植物新品种申请公布日至授权公告日期间未经申请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有关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合理确定。
【案情介绍】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市粮棉原种场(简称南通原种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省高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高科种业公司)2010年12月10日,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对其培育的涉案粳稻新品种申请植物新品种权。
2015年5月1日,该品种被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并公告。
2011年4月7日,品种权人江苏农科院与高科种业公司订立《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书》,约定江苏农科院将涉案水稻品种许可高科种业公司独占实施,许可费为450万元。
合同签订后,高科种业公司按约支付了上述费用。
2015年5月1日,江苏农科院出具《授权书》,授权高科种业公司独占实施“南粳9108”植物新品种权,生产和销售“南粳9108”水稻种子。
其他单位和個人擅自生产、包装和销售“南粳9108”水稻种子的行为均为侵权行为,高科种业公司有权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高科种业公司并有权对“南粳9108”植物新品种权授权前生产和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追偿。
2015年7月3日,如皋市农业委员会向南通原种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南通原种场涉嫌无证生产和销售“南粳9108”等水稻种子,决定没收其所有的“南粳9108”种子及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南通原种场履行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高科种业公司认为,南通原种场在“南粳9108”植物新品种权授权前擅自生产和销售了该品种繁殖材料,遂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南通原种场支付涉案粳稻新品种使用费30万元。
最高法知产法庭宣判一起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案件
最高法知产法庭宣判一起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最高法知产法庭宣判一起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案件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推进,人们对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变得越来越重要,其中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更成为了热门的话题。
因此,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此背景下,最高法知产法庭近期就一起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案件做出了宣判,值得我们关注和反思。
一、案件基本情况被告人赵某某通过网络购买了一批来自某省的新品种花卉,取得了该新品种的种植权,并开始在自家庭院里进行种植与繁殖,并将这一新品种的花卉通过网店销售获取利润。
当地植物新品种保护单位发现后,对赵某某提起了侵权诉讼,索要了赔偿款和管理费用。
法院通过审理认定,赵某某侵犯了植物新品种权,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处以相应的行政罚款。
不满判决结果的赵某某提起上诉,认为自己购买的新品种花卉已经是合法的,不存在侵权行为,同时证据不足,要求撤销原先的判决。
二、法庭审理过程上诉案件进入最高法知产法庭后,经过庭审和调查,法庭最终认定原判确实违法的证据确凿,被告人赵某某的上述上诉理由均无法得到证实。
具体来说,法庭首先认为,赵某某以欺诈手段获取了新品种的种植权,并且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对该新品种进行了种植和繁殖,已经构成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法院的判决不存问题。
法庭还进一步指出,植物新品种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知识产权,它的保护不仅需要我们在法律上进行维护,还需要我们讲究伦理道德,树立一个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
赵某某的行为既未遵守法律规定,也严重地侵犯了伦理道德的底线,因此,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的意义与启示这起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案件,直观地反映出了当前对植物新品种保护仍旧需要更加深入的认识和推进,也为我们提出了深刻的启示。
首先,作为一种新兴的知识产权,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和治理需要建立完善的制度,从行政管理到法律和外交途径,从行业自律到公众意识的转变都需要不断加强和完善,这一方面需要行业管理和相关企业积极推进,另一方面也需要从政府的角度提供更加全面和细致的法律政策保护。
【8A版】案例-无形资产评估案例-植物新品种权对外出资评估案例
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权对外出资评估案例一、案例要点1、无形资产是资产评估中的难点,本案例中的评估对象是植物新品种,在无形资产评估实务中较为少见。
不同的地域、地理、气候等环境条件对植物的生长有着巨大的影响,导致植物品种在不同区域产生的效益不同。
对于植物新品种的评估,更要注意植物新品种的种植条件的要求,在应用收益法时不要超出其适合的应用地域和领域,如种植面积、气候条件、地理条件、水资源等条件,以及实施企业自身规模、资金、技术、管理等条件的限制。
本案例对于植物新品种的应用范围未能给出清晰的分析,评估价值与其实施的领域范围、获利能力等方面论述的相关性论据不足。
2、无形资产的折现率是资产评估中常常发生问题的地方,虽然《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及其讲解对此进行了明确揭示并充分讲解和说明,协会也多次组织培训,但仍然有很多人常常将无形资产折现率等同于拥有该无形资产的企业的折现率。
本案例该错误的再次发生说明该问题痼疾难返。
3、本案例统计了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更换周期,得出了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经济寿命周期约为8-10年的结论。
但遗憾的是,评估时仍未理解无形资产预期收益期限与经济寿命、法定保护年限的区别,使用了剩余保护年限14年作为收益期限。
4、采用收益法评估无形资产,盈利预测中与有关的收益成本费用、配套资产、现金流量、风险因素通常是与已实施或拟实施的企业相匹配。
本案例中的部分成本费用率采用了上市公司的数据而非实施植物新品种的公司的数据,导致了评估结论的偏差。
二、案例背景S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注册于H省S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包括:粮食、棉花、油料、糖料、瓜菜、果树、茶树、桑树、花卉、草类等作物种子的选育、生产、销售(凭许可证经营);生物激素、农药、化肥、农业机械及配件、汽车配件、橡胶及制品、种用仪器设备、人造革、塑料制品销售;农业信息咨询。
(凡需行政许可的项目凭许可证经营)S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具有《全国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高科技大型企业,具有国家农作物种子进出口权。
江苏法院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7.22•【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种子是农业的"芯片",中国是世界种业大国。
今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政府工作报告和"十四五"规划纲要都对种业发展工作作了具体部署,强调要"打好种业翻身仗""加强育种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从源头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7月9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强调推进种业振兴,必须把民族种业搞上去,把种源安全提升到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集中力量破难题、补短板、强优势、控风险,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
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种业自主创新,对于农业高质量发展和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具有基础性、决定性的战略意义。
多年来,江苏法院不断加大对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积极为全国法院保护种业知识产权工作探路,相关裁判思路和多项审判经验被司法解释吸收或直接采用,为推动种业创新、保障粮食安全作出了重要贡献。
现将江苏法院近几年来审结的十件保护种业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旨在深入推进种业知识产权的全链条全方位保护,切实保护品种权人权益,推动种业振兴和种业科技自立自强,助力打好种业翻身仗,维护种源安全和粮食安全。
目录1.追偿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内使用费纠纷案("南粳9108")——江苏省高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南通市粮棉原种场植物新品种追偿权纠纷案2.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高额赔偿("宁麦13")——江苏明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苏省泗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3.按照损失额的3倍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金粳818")——江苏省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徐州市地王恒鑫农资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4.将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用于生产另一品种("徐9201A")——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海丰农场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5."销售商品粮"不侵权抗辩的审查与认定("淮麦33")——江苏明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响水金满仓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6.将商品粮以种子名义出售且质量伪劣("淮稻5号")——江苏省高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邱奇峰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7.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与授权品种名称相同时举证责任适度转移("蠡玉88")——河北兆育种业有限公司诉睢宁县桃园镇朱美红农资门市、戴元民侵害植物新品种权、侵害商标权及擅自使用企业名称纠纷案8.采用DNA法已确定同一性后再申请田间种植检测的不予准许("临稻16")——张有全、XXX阁诉江苏沛星种业有限公司、沛县胡寨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凤杰门市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9.对分别拥有父本、母本的主体强制交叉许可(母本"徐9201A"、父本"C418")——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10.销售侵权种子合法来源抗辩的审查与认定("邯6172")——江苏保丰集团公司诉新沂市禾源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案例1追偿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内使用费纠纷案("南粳9108")——江苏省高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南通市粮棉原种场植物新品种追偿权纠纷案【案件信息】案号:南京中院(2016)苏01民初396号江苏高院(2017)苏民终58号原告:江苏省高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南通市粮棉原种场【裁判要旨】品种权人依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使追偿权,主张在植物新品种申请公布日至授权公告日期间未经申请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有关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合理确定。
[法律]植物新品种权典型案例
植物新品种权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月31日,某马铃薯产业集团公司“某某6号”马铃薯品种被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唐某在无任何合法经营手续以及品种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以“某某6号”马铃薯品种的名义销售马铃薯种子。
二、产生争议焦点及裁判结果
某马铃薯产业集团公司发现后,向当地公安局举报,公安局将唐某销售的马铃薯种子进行查封保存并送至专业机构进行抽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样品与“某某6号”为同一品种。
某马铃薯产业集团公司以唐某侵犯其植物新品种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唐某承担侵权责任。
审理法院认为,某马铃薯产业集团公司研发的马铃薯种子属于受法律保护的植物新品种,依法享有品种权的处分、收益等权益。
唐某未经品种权人许可销售案涉马铃薯种子并获利,侵犯了某马铃薯产业集团公司的植物新品种权并造成马铃薯产业集团公司损失,应予赔偿。
法院判决唐某立即停止销售侵权马铃薯种子,赔偿某马铃薯产业集团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
三、典型意义
唐某未经品种权人许可销售马铃薯种子,侵犯了某马铃薯产业集团公司案涉植物新品种权,依法应当停止侵权并承担民事赔
偿责任。
本案裁判有力维护了品种权人的知识产权,对规范种子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辽宁律师马长鹏案例分析:植物新品种权受保护,侵权应赔偿
辽宁律师马长鹏案例分析:植物新品种权受保护,侵权应赔偿律师:马长鹏律所:辽宁亮法律师事务所案情简介:2006年12月20日,辽宁某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向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称,在云南市场上,特别是云南某市范围内大量销售的山西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生产的“T玉7号”玉米种子,经H公司检验部门鉴定,与H公司生产的、已获得农业部颁发的《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第20040439号)并已通过国家审定(审定编号:国审玉990010)的“H禾1号”玉米种子系同一品种。
H公司从未向任何一家种子公司转让“H禾1号”的品种使用权,请求省工商局依法调查处理。
省工商局经初步立案调查,认为举报内容基本属实,遂于2006年12月29日以涉嫌销售假冒种子为由对云南某种子公司作出云工商公扣字(2006)第1号《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就地扣留封存了云南某种子公司经营的934公斤“T玉7号”玉米种子。
随后,省工商局分别两次委托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玉米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农林科学院)对所查扣的“T玉7号”与H公司提供的“H禾1号”玉米种子,以及该“T玉7号”与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植物新品种保藏中心提供的两种玉米种子的标准样品进行检测。
农林科学院2007年1月11日出具的(2007)京农科玉检字第1号检测报告结果为“T 玉7号”与“H禾1号”之间未检测出差异,二者属于同一品种;2007年4月30日出具的(2007)京农科玉检字第24号检测报告结果为,“T玉7号”与标准样品“H禾1号”之间存在明显差异,二者不属于同一品种,云南省工商局所查扣的“T玉7号”玉米种子与标准样品“T玉7号”之间存在明显差异,二者不属于同一品种。
T公司不服省工商局作出的《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于2007年3月5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7年6月1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省工商局所作的云工商公扣字(2006)第1号行政强制措施。
南京中院发布第二批南京法院植物新品种保护典型案例
南京中院发布第二批南京法院植物新品种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3.12.25•【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第二批南京法院植物新品种保护典型案例种子是农业的根本。
12月19日至20日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要求,要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加快推进种业振兴行动,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更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12月25日,南京中院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南京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总体情况及典型案例。
发布会上,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庭长徐新发布了第二批南京法院植物新品种保护典型案例,并对相关案例进行了解读;江苏省农业科学院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主任王宁介绍了省农科院植物新品种领域的科技创新成果,并对南京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进行点评。
发布会由市法院宣传处副处长徐聪萍主持。
近5年来,南京中院不断创新司法裁判规则,加大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各类侵权行为,共审理植物新品种权纠纷212件,涉及的品种除了小麦、水稻、玉米、大豆等主要农作物,还有甘蓝、梨、桃等蔬菜、水果品种,为推动种业创新、维护粮食安全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是多措并举,解决侵权证据链的认定难题。
很多侵权人销售白皮包装,行为隐秘且分散,权利人很难取证并形成有效证据链。
法官在办案中重点调查和论证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适当分配举证责任和适用推定规则,灵活适用证据规则,对侵权证据链予以认定。
二是完善司法鉴定机制,规范检材的提交。
确定鉴定过程的可追溯性和鉴定报告的规范性,加强对权利人单方鉴定有效性和重新鉴定的条件及必要性审查,规范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完善侵权事实查明机制。
三是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
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促进种业科技创新。
5年来共有16件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最高数额为300万元,其中100万元以上的9件。
四是创新裁判规则,铸就司法保护“南京经验”。
12件植物新品种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等全国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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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一样,享有经济权利。 5.3.3 维护其他科技成果权的程序法律依据 依据最 高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育种者基于其对 植物新品种享有的其他科技成果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 害、赔偿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列为其他科技 成果权纠纷。 该规定为育种者保护其他科技成果权提
参考文献 [1]郭 庆 存.其 他 科 技 成 果 权 的 性 质 及 立 法 的 思 考.科 技 与 法 律 ,1999,1:
诉讼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 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刊登声明, 消除因被告侵权行为给 其造成的不良影响。 诉讼中放弃追究被告对“宣 69S”、 “中籼 Wh26”水稻植物新品种的侵权行为。 1.4 被告主要辩称及其理由 被告称其所生产、经营 的水稻种子均为“华安 501”品种,被告从未生产、销售 过“两优 6326”(皖稻 119)水稻种子,也没有实施任何 侵犯上述品种权的侵权行为。 原告指控被告侵权的事 实不能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生 产种子所需的亲本是“2301S”及“七秀占”,由该品种选 育单位安徽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提供。 1.5 被告请求 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6 法院归纳该案的争议焦点 ①“两优 6326”植物 新品种权现是否处于有效状态; ②被告是否以 “华安 501”的名义生产销售了“两优 6326”种子;③被告侵权 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1.7 双方就争议 焦点提供证 据证明、质证 、辩论和法 院调查的采信、认证和认定 “两优 6326”植物新品种 权现是否处于有效状态 ①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合法存 在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人、新品种的亲本。原告提供的 证据包括“两优 6326”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安徽省农作 物品种审定证书, 证明其亲本为 “宣 69S” 和 “中籼 Wh26”,品种权的年费缴纳凭证。 ②被告认为其品种权 已失效。 被告认为“两优 6326”的年费缴纳凭证仅可证 明原告缴纳了 2008 年 3 月 1 日以前的年费及该品种 权 2008 年 3 月 1 日 以 前 的 效 力 状 态 , 并 不 能 证 明 2008 年 3 月以后的效力状态。 ③法院认为植物新品种 权诉讼时处于有效状态。 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以上证 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持异议,法院予以确 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 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原告在 2008 年 9 月 1 日以前 可以补交 2008 年 3 月 1 日至 2009 年 3 月 1 日期间的 年费。 至本案开庭之日,原告并不会因没有缴纳 2008 年 3 月 1 日至 2009 年 3 月 1 日前的年费而丧失“两优 6326”的品种权,被告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品种权 现已处于无效状态,故应认定“两优 6326”植物新品种
业秘密等现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制度来实现的 [4]。 其 对选育的植物新品种享 有的经济 利益如果遭 到侵害,
他科技成果权既然属于知识产权, 法律也赋予了权利 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之诉, 请求
人享有赔偿损失的请求权,赔偿的损失又是经济损失, 保护。
其他科技成果的权利人依理依法都应和其他知识产权
(2007) 合民三初字第 122 号民事判决。 判决书来源: 稻种子,并于 2006 年底和 2007 年初以水稻品种“华安
中国法院网。 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 2008 年中国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之一。 原告: 合肥新强种
501”的名义包装销售,数量达 15 万 kg。 2007 年 5 月,被告再次利用水稻品种“宣 69S”和
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安徽省创富种业有限公司。 案 由: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 涉案的品种及其品种权:
“中籼 Wh26”的繁殖材料作为亲本生产“两优 6326”水 稻种子,生产面积约 600hm2,产 量约 60 万 kg(至起 诉
㊣㊣㊣㊣㊣㊣㊣㊣㊣㊣㊣㊣㊣㊣㊣㊣㊣㊣㊣㊣㊣㊣㊣㊣㊣㊣㊣㊣㊣㊣㊣㊣㊣㊣㊣㊣㊣㊣㊣㊣㊣㊣㊣㊣㊣㊣㊣㊣ 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一样享有经济利益[1~2]。 认为科 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 以外的其他 科技成果权 的
法人员、律师的有效途径之一,也是发现和惩治司法腐 稻 119)于 2006 年 3 月 1 日经农业部授予植物新品种
败的有效途径之一,更重要的是推动法治进步最重要、 权,品种权人为原告;水稻新品种“宣 69S”于 2006 年 7
最有效的途径之一。
月 1 日经农业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品种权人为原告
动的教材,也是法学研究最可靠的素材,同时也是立 治能、审判员王怀庆,书记员陈思。 判决书落款日期:
法、法律的遵守、法律实施状态的显示仪。 对典型判例 2008 年 5 月 6 日。 判决生效:判决未上诉,判决书依法
的研究是法学活动的一部分,也是法律活动、司法政治 送达日期后十五天。
活动的一部分, 是宣扬司法成果和对其做出贡献的司 1.2 原告诉称 原告称,水稻新品种“两优 6326”(皖
技成果权强调的主要是人身权或精神权利, 与知识产 法律性质明确, 又有育种者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
权具有本质区别[3]。 权利主体对科技成果享有专用使用 和赔偿民事损失的具体授权, 法院受理案件的案由具
权,不是通过科技成果权来实现的,而是通过专利、商 体,即实体法和程序法都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育种者
全面,也不慎重,既非专业,亦非严肃。 本文为基于前 所许可原告使用该品种并授权原告依法追究他人对该
述理念,对相关典型案例进行尝试性研究的成果之一。 品种的侵权行为。
1 案件归纳简介
2006 年 5-9 月,被告利用水稻新品种“宣 69S”和
1.1 基 本 情 况 判 例 名 称 : 合 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中籼 Wh26”的繁殖材料作为亲本生产“两优 6326”水
2010 年增刊
学法用法 17
中国植物新品种权典型判例点评
朱金虎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北京 100080)
典型判例是司法实践活动最鲜活的表现, 是法律 水稻新品种“两优 6326”(皖稻 119)。初审法院:安徽省
存在和作用最鲜活的证明, 也是法治理念和精神最生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审判长罗钢、审判员朱
41~44 [2] 姚 兵 兵. 科 技 成 果 权 的 法 律 保 护. 人 民 司 法 ,2002,6:41~43 [3] 姚 兵 兵. 科 技 成 果 权 法 律 保 护 之 检 讨. 科 学 学 研 究 ,2002,10:478~482 [4]祝 建 军.其 他 科 技 成 果 权 受 法 律 保 护 的 条 件.人 民 司 法 ,2008,4:100~
104
供了程序法律依据。 在植物新品种属于著作权、 专利
(收稿日期:2010-08-11)
18 学法用法 之日,该批种子尚未收获),已经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 相应的侵权责任。 1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3 原告请求:依 法判令被告 ①立即停止 对 “两 优 6326”(皖稻 119)、“宣 69S”、“中籼 Wh26”水稻植物新 品种权的侵权行为;②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刊登声明, 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 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300 万元。
不仅仅是判决书,而是案卷的全部材料,包括未被 和宣城市农业科学研究所 (以下简称宣城农科所);水
采纳的材料、 代理律师的质证词和代理词是对判例进 稻 新 品 种 “中 籼 Wh26”于 2006 年 7 月 1 日 经 农 业 部
行点评最全面、最可靠的基础。 三言两语的点评,既不 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人为宣城农科所,宣城农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