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过程中物权处置探讨
物权法规范下土地征收制度分析
物权法规范下土地征收制度分析作者:张丽娜来源:《祖国·建设版》2013年第02期土地是人们赖以生存的资源,对于农村居民来说,失去了土地的农民也就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了,土地被征收的人今后的生活如何保障,子女的今后生活如何依靠,都是很现实的问题,处理不好对和谐社会的稳定会产生消极影响。
当然土地征收对社会发展也有其积极意义。
本文将从《物权法》的角度对现实中的土地征收制度分析其进步性和存在的问题,以供读者参考。
物权法规范土地征收探析【中图分类号】DG22.39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3-8005(2013)02-0042-011物权法中土地征收制度的进步性1.1强调了土地征收的公益性土地征收权的行使是对土地所有权的一种剥夺,是对所有权规则的一种破坏,只有出于公益目的才叫合理。
商业性用地原则上是不应列入此范围的。
《物权法》则于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明确土地征收必须是为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指明了土地征收的前提条件。
1.2明确了财产所有权平等保护的理念《物权法》明确规定,国家所有财产、集体所有财产、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这就表明《物权法》强调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
平等保护意味着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不能认为为了国家取得财产所有权而牺牲集体物权利益是理所当然。
这一点是我们探索中国土地征收制度时应具有的前提理念。
1.3补偿范围有所扩大我们惊喜地发现,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关于补偿范围的规定中除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土地管理法》已经强调的补偿外,还增加了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对农民来说,“家”就是一个生长在土地里的概念,目前仍有很多地区的农民以务农为主要谋生渠道。
简论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应该蕴含的物权精神
益。
与补 偿条 例》 征求 意见 稿 。由此 开 始 , 讨 探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 收与 神 , 以及 如何 在《 国有 土地 上房
关键 词 : 力拆 迁 财产 之上 公 共利 益 暴
一
偿标准 , 高补偿 标准维护 物权人 的合法权 提 在《 权法》 物 中的精神就 是物权 至上 的精神 。 益 。 城 市的改造 建设工作 也逐渐 升级 , 尤其是在 即指 公民合 法取得物权 如所 有权 、 益物权 用 三 、 何在《 如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 商 品房 开发 上 面。然 而 随着城 市 建设 的 加 和担保 物权等 受法律 的保 护 , 出法律 规定 之 收与拆迁补偿条例》 体现 出物权至上 快 。各地 因拆 迁 行 为引发 的争 论越 来 越激 外任何 单位和 个人不得侵 犯 , 这里 的法律规 和 物权 平等 精 神 烈 , 其是暴 力拆 迁行 为所 造成 的流血 冲 突 尤 定 是全 国人 大 制定 的基本 法 。之所 以要在 要想在《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 收与拆迁补 屡见不 鲜。2 0 0 9年 1 月 , 1 上海 市居 民潘荣 《 有土地 上房 屋 征收 与拆 迁补 偿 条例 》 国 体 偿 条例》体现 出物权 至上 和物权平 等精神 , 以不满拆 迁补偿 数额 , 手持 燃烧瓶 和上海 市 现 出物权 至上 的精 神 , 因为在暴 力拆迁 中 是 就 必须解 决三个 问题 , 也就是 与物权 法的冲 闵行区暴 力拆迁人 员对峙 , 引发 了与暴力 拆 拆 迁人 员 往往 依据 《 市房屋 拆 迁 管理 条 城 突 问题 、 制拆 迁 问题 、 偿标 准过 低 的 问 强 补 迁人 员的 冲突。 无独有偶 ,0 0年 3月 , 21 江 例》 中所 规 定的 模糊 “ 共利 益 ” 公 的规 定 , 执 题 。 苏 东海 6 8岁男 子 陶会西 和其 9 2岁 的父 亲 行 强制 拆迁 ,这 是暴 力拆 迁产 生 的根 本原 ( ) 物 权 法 的 冲 突 问题 的解 决 一 与 陶兴 尧为 了阻止 镇政府 的强 制拆迁 , 悲愤的 因。只 有树立 了物权至 上的精神 , 能约束 才 目前 。物 权法 》 城市 房屋 拆迁 管理 《 与《 点燃 了身上的汽 油 ,造成 一死~ 伤 的惨 剧 。 拆迁人 员的任意 行为 , 护物权 人的合 法权 保 条例 》 在根 本 性 的冲 突 , 物 权 法》 4 存 如《 第 这一 系列 流血冲 突拷 问着我 国《 市房 屋拆 城
我国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随着社会经济、中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城市建设用地越来越紧缺,为满足城市建设用地需求,国家大面积征收了农村集体土地,由于相关法律缺失,实际操作中轻法律规范重规章政策,再加上利益的驱使以及其它一些因素的影响,在当前形式下我国土地征收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
国家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土地征收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土地制度,而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不是很完善、土地征收在立法上也有很大的缺陷。
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第一、土地征收程序不规范由于片面的追求政绩,以及部分地方领导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加之土地征收属于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的特点。
部分地方在征收土地的时候没有全部依照甚至完全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此外征地补偿标准偏低、截留征地补偿款、以租代征、越权审批、占地过程中滥用公检法部门等现象也非常严重。
1、缺乏征地目的的评估阶段。
这种程序的简化,使得在土地征收中缺乏对征地用途的严格审查,导致土地审批部门较少考虑征地用途的公共利益性,而主要考虑政府的利益或征地申请人的利益,极易损害被征收者的利益。
2、欠缺土地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认定程序。
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只规定了土地征收必须经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对土地征收是否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没有任何审查认定程序,这一重要程序的欠缺成为我国农村土地征收权经常被滥用的重要原因。
3、征收程序中土地权利人参与程度不够。
如在征地补偿标准确定环节,《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公告在土地征收中是一种后置程序,只作为附属程序置于批准之后,目的也只用于权利登记,不是与农民协商,对征收并不起监督作用。
征地过程中农民权益法律保障的发展路向——以权利配置为中心
点,以农民的参与机制为基础 ,以便捷的救济渠道 为依托 ,以就业安置与社会保障为后盾 ,建构农户在征地过程 中的权利体
系。赐农民以利益莫如赋农民以权利 ,以权利的主 张制衡权力的滥用,以权利的行使 达到利益 的均衡 ,应 当是解决现 实中农
地 征 收 问题 的 关键 。
关键词 :农地征收
利益补偿
着于权利之上的利益诉求 。因而征地过程中的法律调控机 制 偿制度诚然为保护农 民经济 利益 ,但 在明规则 下却催生了一 应当立足于农地权利的设计与实现 该权 利的途径 ,而非简单 条潜规 则 :即农民手 中的农地 使用 权在补 偿的 前提 下可被
合法地”强制赎买。[ 仕 地管理 2 1 提高补偿 数量与份 额。因 为权利是 实现 根本利 益的重 要载 “
体,也才是 可支配、可处分 、可抗辩 、可救济的利益 。
一
第4 3条规定 : “ 任何
单位和个人进行 建设 ,需要使 用土地 的 ,必须依法 申请国有 土地 ,依法申请使用 的国有土地包括 国家所有 的土地和国家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现 行 土 地征 收 补偿 机 制 评 析
。这 使得城镇化过程 中, 就 本质 而言 ,现行土地征收是行政机 关为一 方参与主体 征用的原属 于农 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 征收一拍卖 ”的方式取得 , 的行政行为 。行政权 力对 于行 政相对 人来说 ,是一种需要服 大多数建设用地 只有通过政府 “
。 3 1 。另一方面 ,土 征收方 的权力逐渐被 约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l9 9 8年 《 土 的原因 ,中西部城 市更是 占到 9 %或 更多 据预 地 管理 规定 : “ 国家 为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法对集 地 的征收对农民的生产 、生活也带来了巨大的变 化 , “
浅析农村土地征用中的矛盾及解决对策
效保护 , 存在诸多问题 : 有些只规定 了对征收土地 给予 补偿 ,对 补偿 的原则 没有 做 出 明确 的规定 ; 有 些 对 补偿 的标 准 规 定不 科 学 , 补偿 方式 单 一 , 偿 补
救 济 程 序存 在 不 足 ; 些 规 定 了固定 的标 准 , 土 有 如 地管 理 法 , 的仅 含 糊 规定 给予 “ 当补 偿 ” “ 有 适 或 补 偿” 。凡此 种种 含糊 规 定 间接导 致被 征地 农 民得 不 到及 时充 分 的补偿 , 民损 失严 重 , 映 出征 地 补 农 反 偿 制 度 的相 关 法 律 法规 牺牲 农 民利 益换 取 城 市 发
最 大 的受 益 者 。法 律 赋 予 政府 土 地 征 用 的范 围过 宽 , 论 公益 用地 还是 商业 经 营用地 政 府都 一概 沿 无 用 计划 经 济时代 强 制征 地 的老 办法 , 而且 由政 府 单 方 定价 ;土地 征用 程序 的规 定基 本上 是 内部 程序 , 已有 的征 地 与 补偿 安 置 公 告 、 偿 安 置 方案 、 取 补 听 意见 等 也都 是事 后 程序 ; 地征用 立 法 中对裁 决 征 土 地 纠纷 的规 定过 于原 则 ,往 往导 致纠 纷无 法解 决 , 失地 农 民告 状无 门 。 即使 是 法 院受 理 , 由于征 地 制 度本 身 的缺 陷 , 百 姓 也很 难 胜 诉 , 正 当权 益也 老 其 很难 得 到 维 护 ; 地 补偿 制 度 滞 后 : 征 当前 我 国的补
收 稿 日期 :0 10 — 0 2 1 - 3 1
作者简介 : 傅小青 , , 女 陕西省委党校法学部教授 。
陕西社会 主义学院学报
21年 4 01 月
偿领 域 , 层 级 的规 范文 件 都 可 以设 定 补 偿 , 往 各 这 往 导致 公 民 的补偿 权利 被虚 置 。 以土地 权利 补偿 为 例 , 也 还 的规章 、 方法 规及 其 他更 低层级 的规 范性文 件 。 地
土地储备和出让过程中地上建筑物归属及处分
土地储备和出让过程中地上建筑物的归属及处分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罗民,杨安荣摘要:土地与地上建筑物在物理形态上不易分割,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十分密切。
目前,我国对于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之间法律关系的规范,采用的是“房地一体”的立法原则。
但是,实践中有时也会出现土地使用权主体与建筑物所有权主体不一致的情况;此时,两种权利之间的法律关系就会变得比较复杂。
在土地储备和出让过程中,该问题表现得更加突出和多样。
鉴于此,笔者对土地储备和出让过程中地上建筑物的归属及处分进行了探讨,期望能为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本文首先对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必要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对地上建筑所有权的归属进行分析;进而结合实践,就土地储备和出让过程中遇到的与地上建筑物处分相关的案例和法律问题进行探讨;最终得出结论:实践中分析和解决问题应以“房地一体”为主要原则和出发点。
土地是城市赖以存在和发展的载体与物质基础,[1]国内外在城市化和城市建设过程中都十分重视城市土地的合理利用与管理。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规模越来越大;在此过程中,土地资源越来越稀缺,对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变得日益重要。
土地储备是我国政府调控土地市场、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和实现城市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措施,是政府调控与管制土地市场的有效手段。
但是,由于存量土地现状多样,情况复杂,在土地储备过程中会遇到不少问题,其中地上建筑物的归属和处分相关问题就比较典型。
实践中,地上建筑物的归属和处分问题比较多样,比如:在纳入储备的土地上留有的建筑物仍具有使用的价值的情形下,如何在合法且有效利用土地资源的前提下进行合理处分;在地上建筑物未随土地一同出让的情形下,如何确定与土地使用权相分离的建筑物所有权等等。
遗憾的是,对该类问题的系统研究和论述较少;鉴于此,笔者就此问题进行一些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土地与地上建筑物的法律关系建筑物是房屋与其他地上定着物的统称,是指具有覆盖墙垣、足以挡蔽风雨,供人出入而具有经济上使用价值的物。
土地储备和出让过程中地上建筑物的归属及处分
土地储备和出让过程中地上建筑物的归属及处分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罗民,杨安荣摘要:土地与地上建筑物在物理形态上不易分割,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十分密切。
目前,我国对于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之间法律关系的规范,采用的是“房地一体”的立法原则。
但是,实践中有时也会出现土地使用权主体与建筑物所有权主体不一致的情况;此时,两种权利之间的法律关系就会变得比较复杂。
在土地储备和出让过程中,该问题表现得更加突出和多样。
鉴于此,笔者对土地储备和出让过程中地上建筑物的归属及处分进行了探讨,期望能为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本文首先对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必要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对地上建筑所有权的归属进行分析;进而结合实践,就土地储备和出让过程中遇到的与地上建筑物处分相关的案例和法律问题进行探讨;最终得出结论:实践中分析和解决问题应以“房地一体”为主要原则和出发点。
土地是城市赖以存在和发展的载体与物质基础,[1]国内外在城市化和城市建设过程中都十分重视城市土地的合理利用与管理。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规模越来越大;在此过程中,土地资源越来越稀缺,对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变得日益重要。
土地储备是我国政府调控土地市场、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和实现城市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措施,是政府调控与管制土地市场的有效手段。
但是,由于存量土地现状多样,情况复杂,在土地储备过程中会遇到不少问题,其中地上建筑物的归属和处分相关问题就比较典型。
实践中,地上建筑物的归属和处分问题比较多样,比如:在纳入储备的土地上留有的建筑物仍具有使用的价值的情形下,如何在合法且有效利用土地资源的前提下进行合理处分;在地上建筑物未随土地一同出让的情形下,如何确定与土地使用权相分离的建筑物所有权等等。
遗憾的是,对该类问题的系统研究和论述较少;鉴于此,笔者就此问题进行一些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土地与地上建筑物的法律关系建筑物是房屋与其他地上定着物的统称,是指具有覆盖墙垣、足以挡蔽风雨,供人出入而具有经济上使用价值的物。
物权法中的权利限制
物权法中的权利限制一、引言在物权法中,权利限制是指国家对个人的财产权利进行限制和调整的行为,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发展。
二、物权法中的典型权利限制1. 土地征收土地征收是国家在行使主权时对个人土地财产权进行限制的一种方式。
它通常发生在国家建设公共设施或推动城市化进程的过程中。
土地征收需要依法给予相应的补偿,并经过合法程序。
2. 房屋征收类似于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是国家对个人房屋产权的限制。
在城市规划、城市更新、扩大道路等需要时,国家可以对房屋进行征收,需要给予补偿并遵守法定程序。
3. 环境保护限制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物权法对个人财产权做出了一系列限制。
例如,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建设,对污染企业进行关停,对环境破坏行为进行处罚等。
4. 历史文化保护限制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物权法对相关财产权做出了限制。
例如,对历史建筑的修复、维护和使用进行限制,对文物的流通和保护进行管理等。
5. 动植物保护限制为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物权法对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和保护进行了限制。
例如,对野生动植物的繁育、狩猎和捕捞进行管理,对危害环境的非法捕猎行为进行打击等。
三、权利限制的合法性与补偿物权法中规定了权利限制的合法性和补偿原则,保障了权利限制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1. 合法性任何权利限制都必须依法进行,并经过合法程序。
国家在限制权利时,应当尊重属于个人的财产权,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如土地征收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保障个人权益。
2. 补偿在对个人财产权进行限制的同时,物权法规定了合理的补偿机制。
对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需要补偿的情况,国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合理的补偿。
补偿应当包括土地或房屋的价值、相关损失以及搬迁费用等。
四、权利限制的社会意义与价值物权法中的权利限制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价值。
1. 促进公共利益权利限制使国家能够在需要时调整和限制个人财产权,从而更好地促进公共利益和社会发展。
物权法视野下土地征收之公共利益探究
早就把“ 公共利益的需要” 作为对土地实行征收和征用 的根本前提 , 但在 1 9 8年修订前 的《 9 土地管理法》 2 第 1
条 中又规定 : 国家进行经济、 “ 文化 、 国防建设以及兴办 社会公共事业 , 需要征 用集体所 有的土地或 者使用 国
有 土地 的 , 照 本 章 规 定 办 理 ” 其 中 的 “ 家 进 行 经 按 , 国
得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地 以 营 利 为 目的 , 何 包 含 商 业 利 益 任 的都 不 是 真正 的公 共 利 益 。( ) 3 公共 性 。即公 共 利 益 的
定, 并没有明确界定 公共 利益的具 体范围 , 存在很大 的
任意性 , 其包涵 的范围也较为宽泛 。 尽管我国《 宪法 》 很
一
体权益 的, 以营利为 目的的, 不 具有层级性和可变性的 价值或者有用性 。 它是 国家利益、 社会利益 、 集体利益、
私人 利益等各种共 同体利益 的集 中体现 , 是处 于最高
位 阶的利益。
二 、 国 土 地 征 收 制 度 中 公 共 利 益 要 件 缺 陷 之 我
分 析 ( ) 共 利 益 的 范 围缺 乏 明确 界 定 。 一 公
济、 文化 、 国防建设 以及 兴办社会公 共事业” 有不确 具 定性 , 范围很大 。1 9利益不能被任何特定主体所垄断 ,
收 稿 日 期 : 0 0 1 — 1 21— 0 8
作 者 简 介 : 继 超 ( 9 7 , 。 徽 省 界 首 市 人 , 阳师 范学 院讲 师 , 孟 1 6 一) 男 安 阜 主要 研究 民商 法 学 。 E—malfd mjl 0 1 3 c m i: d c 1 @ 6 . o y
V o . 1 No. 13 1
物权法规范下土地征收制度分析
《 物权法》 明确规定, 国家所有财产、 集体所有财产、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 法律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 哄抢 、 破坏。这就表明《 物权法》 强调平 等保 护国 家 、 集体 和私人 的物 权 。平等保 护意 味着 物权 的 主体 在 法 律地 位 上 是平 等的 不能认 为 为了 国家取 得财产 所 有 权而 牺 牲 集体 物 权 利 益是 理 所 当
文 献标识 码 : B 文章编 号 : 1 6 7 3—8 0 0 5 ( 2 0 1 3 ) 0 2 — 0 0 4 2— 0 1 有 一条规 定可 以告 诉我 们究 竟什 么是 “ 公 共 利 益” 。如 今 , 万 众 瞩 目下 的《 物 权法 》 仍 未对 其所强 调 的公共 利 益给予 明确 的解 释 。有学 者反 对将 公共 利 益 的 内涵 在物权 法 中加 以界定 , 因为 公共利 益 有很大 的不 确定 性 和复 杂 性 。但 是, 我 们无 法忽 视现 实 中 , 很 多 的违法 占地就 是 打着 “ 公 共 利 益” 的 幌子 在 光 天 化 日之下 进行 的 。法律都 是在 实 践 中摸 索 检 验 、 不 断 试验 、 不 断 弘扬 才 成 功的, 因噎废食 的 回避 主义 只能使 顶 风作 案 的 人 更加 得 意 放肆 , 不 知 这样 下 去, 有一 天“ 公 共利 益” 这个词 会 不会变 成 一种讽 刺 。 2 . 3 土地 征收 补偿 的范 围 、 标准 和分 配情 况不 尽人 意 关于 补偿标 准 , 《 土地管 理 法》 用 各 种 数 字 和公 式 以土 地 的 产值 为 基础 去规 定耕 地征 收补偿 的 限度 , 未 考虑 土地被 征 收再 出让后 市场 价 格 上涨 的 因 素 。《 物 权法 》 对 原有法 律 的死标 准采 取 了 默认 态度 , 在 考 虑农 民的损 失 时 , 只规定 了对 直接 损失 的补偿 , 间 接损 失 原 则上 不 予 考虑 。有时 , 一 些 地方 以 发 展地 方经济 和公 益事 业 、 解 决工 作经 费为 由 , 层层 截 留或挪 作 它用 , 真正 到 农 民手 中 的更 寥 寥无几 了。这种 计算 标 准 还 完全 抹 煞 了农 用 地 变 为 非农 用 地 的价 值变 化 , 对被 征 收人是 极不 公平 的。关 于 补偿 范 围 , 《 物权 法 》 虽加 入 了被征 地农 民 的社 会 保 障 费用 , 但 是 现实 中能 对 此 贯 彻执 行 的并 不 多 。其 实, 即使 是部 分失 地 , 很多 情况 下农 户会被 征 收大半 的 土地 , 残 地 无法 实 现 原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以及地上附
1 . 征收程序 中土地权利人参与程序不够。 土地管理法 《
实施 条例》 有公告和听证 的规定 , 虽 但缺乏农 民实际参与
听证 的程序保 障。公告在土地征收中是一种后置程序 , 只 作为附属程序置于批准之后 ,目的也 只用于权利登记 , 不 是与农 民协商 , 对征收并不起监督作用。“ 听取意见” 只是 流于形式 。不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和农 民对征地补偿 、 安 置有何意见 , 国家都可以先征地 。 这样在征地程序上 , 农村
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物权法》 《 四十二条规定 了安排被征
地农 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但现有 的法律没有考虑可能给农 民造成的其他损失 , 如对残留地 、 对相邻土地损害的赔偿 。 3补偿 方式单一。我 国农村 土地征收补偿方式主要有 .
集体经济组织 尤其是农 民毫无发 言权 , 于不平等的地 处
( ) 地 征 收权 的滥 用 。 三 土
这种标准 是以产值的倍数 为依据的 ,缺乏市 场因素的考 虑, 不具有公 平合理性 。
( ) 法 不 完善 。 二 立
我国 目前对农村土地 征收限定于国家可基于“ 公共利
1 .在我国没有单独的土地征收法或土地征收条例 , 相
益” 的需要 , 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并给予补偿 ,
浅谈《物权法》关于征收制度的若干问题
外规 则。法 国 民法 典第 55条规定 : 任 何人 不得被 强制转 让其 地 征收的某些 问题乔 定还不成 熟, 4 “ 如公共 利益 、 补偿标 准等 , 往往
所有 权 , 因公用并 在事前 受公正补偿 时 , 但 不在此 限 。 德 国基本 导致公权 力 的滥 用 , 为私 权利和 公权力对 抗的焦 点。 了进 一 ” 成 为
L g l y t m n o i y e a se A dS ce S t
211 3 D年 4月 ( ) 下
{占 l 缸金 ; J
浅 谈 《 权 法 》 于 征 收 制 度 的 若 干 问 题 物 关
徐 健 刘 帅
摘 要 自古以来, 财产权就被视为与人身 自由权 同等重要的 自由权利。 而且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产阶级的强大使建
立在 个人主 义基础 上的绝对 财产权到 已经严 重影 响人们 权 力行使和 经济发 展 的时候 ,故 国家之形 态, 由昔 日无为 而治之 ‘ 国家’ 转化 为现 代积极 为 民谋 福利之 ‘ 利国 ‘ ‘ 应 消极 , 福 。 人财产之 使用 、 私 收益 、 处分 因此 受到若 干政 府之管 制, 实属无 可避免 。从绝对 的财产权 思想到相 对 财产权 思想 的转 变, 是征收制度 产生 的 ” 便
置补助 费 、 上附着 物和青苗 的补偿 费等费用 , 地 安排 被征地 农 民 本《 土地征用 法》而 《 大利 民法 典》 : 意 采用 的是概括式 与列举式 并 的社会保 障 费用 , 障被征地农 民的 生活 , 保 维护 被征 地农 民的合 用模 式 。而我 国却没 有一 部法律 对 公共利益 明确 界定 。梁慧星
要” 。
然而 , 么是 公共利 益?对 “ 什 公共 利益 ” 的界定, 各国虽有 不 同规
论城市房屋拆迁中物权流转模型的构建及保护对策——兼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
1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的 制 度 困 惑
据 调查 , 年来 城市 房屋 拆 迁 问题愈 演 愈烈 , 近 且 表现 出以下 特征 : 因拆 迁 矛 盾 而 发 生 的上 访 告 状 事
城市发展研究 1 5卷 2 0 0 8年 6期 U b nSu isV 11 o. 0 8 ra tde o .4 N 62 0
【 关键词 】城 市房屋拆 迁;物权流 转模 型 ; 物权保 护 【 中图分类号】F 9 . 233 3 【 文献标识码 】 A
引 言
20 07年伊 始 , 重庆 市杨 家 坪鹤 兴路 l 的拆 迁 7号 事 件成 为 了媒体 的焦 点 和 社 会 热 点话 题 , 至 被 人 甚 们 称为 “ 上 最 牛钉 子 户 ” ①本 来 一 起 司 空 见 惯 的 史 。 房 屋拆 迁 纠纷 , 因男 主人 孤身 坚 守小 楼 , 却 女主 人频 频 召开 “ 闻发 布会 ” 不 断 引来 眼球 与 口水 ; 新 , 以致 法
【 要 】 迁 问题 引发 的 社 会 矛 盾 愈 演 愈 烈 , 度 设 计 的 缺 陷难 辞 其 咎 。论 文在 抽 离拆 迁 行 为 的 基 础 上 , 建公 益 性 房 屋 拆 迁 摘 拆 制 构
模 型 与 商业 性 房 屋 拆 迁模 型 , 以 物 权 的 变动 为 线 索 , 析 现 行 拆 迁 制 度 , 并 剖 旨在 对 拆 迁 立 法 的 完 善 提 出 更 有 针 对 性 的 建 议 , 以 规 范 相 关物 权 的 归属 与保 护 ; 对《 并 国有 土地 上 房屋 征 收 与 拆 迁补 偿 条 例 》 征 求 意见 稿 ) 行 评 析 。 ( 进
余 震却 久久 未 消 。管 中窥豹 , 见一 斑 , 可 重庆 钉子 户 的 出现 并 非偶 然 。 由拆 迁 引 发 的 社 会 矛 盾 积 蓄 已
征收抑或收回——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物权变更路径
征收抑或收回——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物权变更路径对于纳入国有征收红线范围内土地,市县级人民政府究竟是通过在作出收回决定变更物权还是通过征收决定变更物权呢?对此问题现行立法存在冲突。
一、征收抑或收回:现行立法规定存在冲突《征收条例》第13条第3款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依据该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是征收范围内的征收对象。
但是《征收条例》第11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包括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价值。
也即土地使用权在征收过程中附随房屋一并征收并予以了补偿。
显然这两条规定之间存在冲突。
此外,《物权法》第121条规定,用益物权可以被征收,并应当予以补偿,而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因而土地使用权属于征收对象。
该条规定与《征收条例》第13条的规定存在冲突。
再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6号)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依据该司法解释,土地使用权是可以征收的,其属于征收对象。
该司法解释与《征收条例》第13条的规定也是存在冲突的。
在立法规定上,虽然《征收条例》明确规定了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但是现有立法并未明确规定具体的收回程序。
二、征收抑或收回:实务部门存在争议由于立法规定不完善,甚至存在明显的冲突,因而司法实践中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征收对象存在争议:其一,认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征收对象。
持此观点主要从《征收条例》第13条第3款立法条文字面意思理解,即立法只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未明确规定征收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遂即认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房屋征收中的征收对象范围。
其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房地一体主义”下征收范围的附随客体。
司法实践判例以此此观点为主,否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征收范围的单独客体,如史先修、鄄城县人民政府行政纠纷案。
试析土地征收背景下农地发展权的归属与流转问题
权 益。
关 键 词 : 土地 征 收
农地发展权
流 转
一
、
引 言
导致 我 国土地 发展 权 归属 的不 明确性 。然 而对 于农 地发 展
一
我国土地征收没有 明确具体的征收 范围 ,国家建设用 地 权 ,形成 了三种不 同的观点 。 种 是农地发展权 归国家 所有 ,向英 国模式 一样 ,土地 都是在需 要的时候通过土地征 收获得土地 ,然后通过招拍 挂 的方式分 配给各用地单位 。然 而由此带 来的土地增值差异在 使用者要进行 土地开发首先需要 向国家购买农地 发展权 。因 涨 这一过程 中却几乎全部被政 府和用地单位所 享有 ,农 民的土 此 ,农地转变 为建设用地带来 的土地增值收益则 是实行 “ 。” 。 l 在 我国征 地过程 中 , 目前处 于英 国模式 的状态 地权益受 到严重损害 。农 民权 益受损 ,一个 直接的原 因就 是 价归公 ” 农 民的农地发 展权被 剥夺 。为了使 保护农 民权益不 受损 害 , 下 ,政府享有农地 发展权 ,对农 民的土地补偿不足 ,完全忽 就要明确农地 发展权的归属和 流转问题 。因此 ,明确农 民的 略了农 民也应该获 得土地发展权收 益 ,导致农 民和政 府因征 农地发展权 ,研究土地征收背 景下农 民农地发 展权流转的条 地 引起 的矛盾越演越烈 。 种是农 地发展权归土地所 用者所有 ,国家 想要改变农 件与流程 ,成 为了解决 问题 的关键 。
一
地用途 ,则需要 向农地使用者购 买农 地发展权或者就 是农地 农地发展权是土地发 展权的一种 ,土地 发展权是从土地 发展权可以 向普通 商品一样在市场 上进行 自由交 易 ,就像美 然 而这种模 式在 我国 的国情 下却难 以实现 。 所有权 中分离 出来的一种物权 ,是 指土地变 更用 途使用之权 国模 式一 样 。 首先 ,美国实行 的土地私有制 ,土地所 有者很明确 ,农地归 和对 土地 原有 集约 度的 改变 。土 地发 展 权还 包括 市地发 展 权 ,指土地原 有集约度改变之权 。我们说的农地 发展权则是 农 地所 有者 所有 ,则农 地发 展权 也就 明确 归属 于农 地所 有
农用地征地补偿中的物权处置
价 格与 土地增值 收 益分 割值 之和 。
[ 关键词 ] 土地; 征收 ; 补偿 ; 物权
Ab ta t T ee snil fa de po r t ni a olcii - w e di a serdfo fr rc l c vt sr c: h se t n x rp i i t t l t t o n dl t n fre m me ol t i t aol ao sh c e vy n a sr r a ei y o
c mp n ain Onteb s f ay igtep p ryo r a da dteln n o si t no o sr c o n i o e st . aeo l zn r et faml n dr t n t ui f n tu t n l d i t s o h n a h o f n h a e c t o c i a nh p p r te a to l ̄ y ta el d v u n r me tatre p p ain s o l e s ae ewe n t efr r d a e, h u rca tt a a eice n f x r r t h ud b h rd b t e amesa h h h n l e o i o h n gv r me ta c r ig t edfee tiv so d a s o oac n l so a h o e s t n s n ad o d o en n c dn t i rn n etr a t a t met o cu in tt tec mp n a o t d r fl o oh s n l c h i a n a
从《物权法》看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改进
围来 防止 土 地 征 用权 的 过度 使 用 是 世 界 范 围 内 的难
题 。多数 国家 的立 法 主要 是 从土 地 征用 的 目的 、 程 过
及 效果 三方 面 来界 定和解 释 公共 利益 。 目的为 公共 其
使用 , 体规 定 方 式有 概 括式 和 列举 式 。过 程必 须 合 具
性 , 况 相 当复 杂 , 地征 用 属 于 公权 力 的行 使 ,物 情 土 《 权 法》 为 民事 法律 , 以承 受 公 共 利益 之 重 , 《 作 难 由 物
法公 正 , 调 由公众 参 与评 议 和监 督 。这 样 能够 增加 强 大 多数 不确 定利 益人 的社会 福 利 。笔 者认 为 , 以建 可 立 公共 利益 的专 家 论证 制 度 。 对 农村 土地进 行 征用 在
实行特殊保护 ,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 控制 建设 用地 总量 。 禁止 违 反法 律规 定 的权 限和 程序 征 收
集体 所有 的土 地 ” 。 笔者 认 为 , 物权 法》 终未 明确 界 定 公共利 益 是 《 最 可 以理 解 的 。 同领 域和 情形 下 公共利 益具 有不 确定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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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法看 国 地 用U的 进 权 》我 土 征 带 改 度
我国土地征用制度发端于计划经济时代 , 经过多 年 发展 , 形成 以 《 宪法》 基础 、 《 地 管理 法》 相 为 以 土 及
关条 例为 中心 的土 地 征用 制度 法 律 体系 。然 而 , 目前 土 地征 用过 程 中却 出现 了土 地 征用 权 过度 使用 、 失地 农 民权益 受损 等 问题 。( 法》 ( 物权 的实施在 意识 形态 和
权法》 对公共利益作 出统一界定是 困难的, 应分别 由 灶 地 管理法》 《 市房 地 产 管理法》 、城 等单行 法 律 作 出 规定较为切合实际。 例如, 现行 托法》 《 0 、i 绘法》 贝 等 已经 对 公共利 益 的范 围作 了一些 具 体界定 。
城市房屋拆迁中土地使用权补偿问题浅析
城市房屋拆迁中土地使用权补偿问题浅析[摘要]本文通过对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状况及其法律属性进行分析,指出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明确,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纠纷与矛盾,因此在相关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中应明确规定对被拆迁人享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制定具体操作标准,以尽快改变对依附于房屋所有权的土地使用权被无偿剥夺的不合理状况,对被拆迁人进行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
[关键词]城市房屋拆迁;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补偿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屋拆迁成为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城市建设的重要工作,但拆迁中暴露的问题和矛盾比较多,而其中最富争议的问题之一就是城市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补偿问题。
我国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对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缺失土地使用权补偿的有关条款,理论研究中对集体土地征收、土地储备等方面所作的理论研究较多,取得的实践经验也较丰富,而对城市拆迁中土地使用权补偿方面开展的研究和出台的政策文件却不多,这就引发了对城市房屋拆迁土地使用权补偿问题的争论。
一、城市房屋土地使用权属性分析我国实行的土地所有制是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城郊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
房屋所有人只享有土地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是互相分离的。
《物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有规定的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土地使用权依法可出让、划拨,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抵押、出租、作价入股。
”《物权法》第三编“用益物权”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土地征收中的五个争议性问题
实行农村 土地 私有 化
当前 不 少 学 者 引用 西 方 经 济 学理 论 对 农 村 土 地集 体所有 制进 行评 论 , 本观 点是 : 基 1 集体 土地 产权 不完 整 。与 国有 土地 相 比 , .
集 体土 地在 权利 上 受到 不平 等待 遇 , 国有土 地 如
益 冲动 和惰 性依 赖 ,短 期 内争相 大量 出让土 地 , 造 成本 身无地 少地 的后 果 , 不利于 农村 稳定 。 3 一 部 分 农 民 出让 土 地 , 地 收钱 , 能 引 . 坐 可 发 依靠 劳动 报酬 的城 市 居 民、 均土 地较 少 的农 人
繁接 触 , 旦 发 生纠 纷 , 民行 使 土 地 处 分权 能 一 农 要求 收 回土 地 , 则受 让 人 处 于 不利 地 位 , 此 与 因 国有土 地 使用权 相 比, 集体 土地 使用 权 的物 权性
十 分脆 弱 。 2 土 地 出让 的可 观 收 益容 易造 成 农 民的利 .
土地市场
土 地征收 事务 中心
问题 一 :中 国应否 取消 土地 的集 体所 有 制 ,
的改革方 案 。2 0 《 0 8年 中共 中央关 于推进 农村 改
革 发展 若 干 重 大 问题 的 决 定》 , 于 产 权 不完 中 对 整 问题 , 出“ 步建 立 城 乡 统 一 的建 设 用 地 市 提 逐 场 ,对依 法 取得 的农 村集 体经 营性 建 设用地 , 必 须通 过统 一 有形 的土 地市 场 、 以公开规 范 的方式
偿 标准 的制 定 基 础 应 当 是 按 照 原有 条 件 使 用 土 地本 来 可 以获取 、 由于 征地 而 失去 的收 益 。 即征
对我国土地征收矛盾的思考
对我国土地征收矛盾的思考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当前土地征收的现状,找出了矛盾所在,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特点,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
关键词:土地征收;收益分配矛盾;建议一、截留型土地收益分配矛盾2009年7月因修建大广高速公路需要征收河北衡水市某村120亩耕地,征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28000元。
村委会决定给被征地户每亩15000元,其余归集体统一使用,村民不同意村委会的分配方案,征地款一直没有落实。
就在建设单位即将在该村被征收的土地上施工时,该村很多被征地农民自发的到即将施工的土地上静坐,阻止施工人员施工。
农民认为补偿标准低于河北省政府规定的80%比例标准,要求村委会给予增加比例标准,遭到村委会拒绝,随后找到镇政府,当地镇政府答复:村委会每亩给15000元补偿合法,村民又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答复这属于村民自治范围,政府无权干预。
承建单位向被征地农民说明高速指挥部已全部按河北省政府规定支付了全额征地补偿费时,农民根本不予理睬,一方面继续采取静坐的方式来向地方政府示威,表达自己的不满情绪,另一方面找律师代理维权。
笔者接受委托后立即赶到现场,经过笔者的法律咨询后村民同意撤出现场恢复施工,经过笔者与政府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建议未能奏效。
于是,代理农民启动了行政监督申请程序,要求所在镇政府作出行政监督决定,责令村委会依据河北省政府2:8比例标准执行,为被征地户每亩增加5200元安置补助费。
镇政府在接到申请后明确表示不予监督,随后将镇政府的不作为问题,行政复议至某县政府,该县政府认为不属于复议范围,仍不作为,又将某县政府复议至沧州市政府。
在沧州市政府过问下,镇政府才出面监督,村委会同意按河北省政府文件规定执行2:8分成并补发了安置补助费。
本案中高速公路建设单位所给予的征地补偿费符合河北省政府的规定,村委会以壮大集体经济为由擅自制定“土政策”截留被征土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引发征地矛盾。
该镇共7个村均存在该问题,被征土地农户均表示不同意村委会制定的“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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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物权 是对 有形财产的权利, 指权利 人 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 、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物权法是调整有形财产关系的法律 。 土地征收过程中,征收的实质 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转移 。
按照物权 的分类 , 集 体 土 地 所 有 权 属 于 物 权 中 的 自物 权 , 即 所
该按照投资主体的不 同将土地 的增值 收益在政府与集 体土地
所有者之 间进行分割 。 推行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 是解决让农 民 作为集体土地所有者享有土地开发权价值 的关键 。 在实 际操作 中, 被征土地往往 处于城乡接合部 , 这里一般具有 区位优 势 明 显、 升值潜 力大等特点 , 如果按照农业原用途进行 补偿 , 由于农
制。 尤 其 是 对 发 生 概 率 较大 的商 主 体 群 体 性 事 件 要 做 好 预 警 信 息, 并 对 其 进 行 科 学 的评 估 与 预 测 , 以 使 人 们 采 取 行 之 有 效 的 措 施 加 以控 制 或 解 决 , 将 不 安 全 事 件 的发 生 几 率 降 至最 低 。
制 的基础上实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社会发展之所需 , 也是
值 得 我 们 关 注 的焦 点 话 题 。 为 了 更 为 有 效 、 科 学 的 将 非 诉 讼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的作 用 发 挥 出来 , 我 们 需 要对 当前 在 商 主 体 纠 纷 中
查预 防机制 。 要不断发掘 各部 门的优势 , 构建高效化 、 科学化的
作。
加健 全 , 也才能真正发挥 其应有 的作用 , 在一 定程度上 也对构
建和 谐 社 会 起 到 了一 定 的促 进 作 用 。 主要 参 考 文献 :
( 三) 建立商 主体 非诉讼纠纷解 决的政府预 警体 系和应 急
机制 。 构 建 商 主 体 非 诉讼 纠纷 解 决 的政 府 预 警 体 制 的 优 点 在 于 可使 政府在第一 时间全面 、 准确的掌握危机事 件的信 息 , 以 便
四、 结 束 语
的真正有效性得 以发挥出来。第 一, 要清楚大调解机制与各职 能部 门之 间的联系 。通过实现组织机 构的网络 化、 工作流程 的 规范化等 内容将大调解机制与各职 能部门之间的关系搞清楚 , 充分 调动各职能部 门之间工作 的积极性 与主动性 ; 第二 , 必须
熟 知 大 调 解 机 制 中 各 项 工 作 的 主 要 内容 以及 开 展 情 况 。 在 实施
二、 集体 土地所有权在 征地补偿标准中的体现
根据 《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 管理的决定》 ( 国 发 E 2 o o 4 - 1 2 8号) 和《 关于 印发< 关 于 完 善 征 地 补 偿 安 置 制 度 的 指
导意见> 的通知》( 国土 资发 E 2 o o 4 3 2 3 8号) 等一 系列文件 的要
矛 盾 纠 纷 信 息 交 流 机 制 ,对 信 息 的采 集 以 及 筛 选 都 要 认 真 、 仔
所存 在的矛盾进行 细致、 全 面地分析 , 继而采取 行之有 效的措
施 加 以解 决 。只 有 做 到 这 些 , 有 关 商 主 体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才 会 更
细, 确保万 无一失 , 高效率 的完成 矛盾纠纷 的排查 以及预 防工
个标准该提高到什 么程度 , 补偿 中怎样体现对农 民集体土地所 有权 的保护 , 怎样 体现对 待财产权 的平等保护 , 却是一 个很值
得商 榷 的 问题 。 对 集 体 土 地 的补 偿 应 该 按 照 建 设 用 地 的 用途 进 行 补 偿 , 应
差地租 I I ( 若存 在还 应 该 加 上 垄 断 地 租 ) 构成, 而 这 三 项 资 本 化 后 得 到 的即 为 农 地 的所 有 权 价 格 , 所 以也 可 以说 农 民集 体 得 到 的 是农 地 的 所 有 权 价格 加 上 土 地 增 值 收 益 的 分 割值 ( 即开 发 权
建设用地级差地租 I 的权利 , 这部分级差地租 I 称 之 为 级 差 地 租I a ; 同时 , 由于 国 家 的城 镇 基 础 设 施 、 交 通 干 线 建 设 等 外 部 辐
射性投资改变了被 征农地 的相对经济位置, 由此产生 的级差地 租 I自然要归 国家所有, 这一部分我们称之为级差地租 I b 。
无 限年 期 ( 即得 到该区片的土地 的所有权价格) 接 下来 再根据
实 际情 况 确 定 各类 用途
地价 ( 为该区片 的国有土地所有权价格) , 然后再扣除政府应收
回 部分 的方 法 , 即用 评 估 出的建 设 用 地 所 有 权 价 格 减 掉 级 差 地 租I b和 级 差 地租 I I 的 资本 化 部 分 。 这 里 的级 差 地 租 I b的 资本 化 部分 应 用 于 国 家 征地 调 节 基 金 , 按 照 基 准 地 价 的一 定 比例 确
一
1 8 7
分离 出来的一种物权 , 是所有权人将 自己拥有的土地变更原有 用途而获得的权利 。 在我国现行 的补偿制度中执行 的仍是按照
农 业 原 用 途 补偿 的 原则 , 这 实质 上 是 剥 夺 了被 征 地 集 体 对 于 被 征农 用 地 的 开 发权 ,给 集 体 土 地所 有 者 带来 了经 济 上 的损 失 , 同 时用 地 单 位 和政 府 却 分 享 了 这 部 分土 地 的增 值 收益 ( 土 地 开 发权 价 值 ) 。
农用地所有权的物权属性, 给予合理的补偿 。本文在分析农用 地所有权 的物权性质和新增 建设 用地地租组成 的基础 上 , 进一
步 阐 述 土 地 开 发 权 所 带 来 的 增 值 收 益 应 在 农 民 集体 与 政 府 之
间合理分割 , 分割 的原则就是按照带来增值 的投 资主体 的不同
对 于 建 设 用 地 的 资 本 地 租 指 的 是 级 差 地租 I I , 它 是 由于 追
加投资而形成的。对于建设用地的投 资主要是指, 使之达到建
设 用 地 的 使 用 标 准 而 投 入 的 固 定 资本 , 如实现“ 几通 一平 ” , 大 市 政 配 套 等 政 府 的 综合 投 资 , 可 以看 出这 部 分 的投 资 主 体 是 政 府, 因 此 级 差地 租 I I 理 应 归政 府 收 回 。 通 过 以上 的 分 析我 们 可 以得 出这 样 的 结 论 , 在 建 设 用 地 的 地租构成 中, 绝 对 地 租 和 级差 地 租 I a , 应 分 配 给 被 征 地集 体 , 级
、
征地行 为中物权分析
物权是对物的权利 。 这 里 所 指 的物 , 主要是不动产和动产 。
物权 是一种财产权 , 财产权是 直接体现经济利益 的权利 , 财产
权主要有物权 、 债权 、 继 承权 和 知识 产 权 中 的财 产 权 。 财产 可分
的所有权是不完整的, 他们所丧失 的正是该地块 的开发权 。土
求, 提 出 了统 一 年 产 值 , 统 一 年 产值 倍 数 , 制 定 区 片 综 合 地 价 等 规 定, 这 在 很 大 程 度 上提 高 了 对 失 地 农 民 的补 偿 标 准 , 但 是 这
差地租 I b和级差地租 I I 应 由政府 收回。由前面 的分析我们得
知 城 镇 建 设 用 地 的 绝对 地 租 由农 地 的绝 对 地 租 、 级 差地 租 I 、 级
地 的开发权 ( 也 可 以称 作 土 地 的 发 展 权 ) 是 从 土 地 的 所 有 权 中
的过 程 中 , 首先要根据社会 发展的规律 , 其 次 要 掌 握 调 解 中所 要 注 重 的关 键 点 以及 调 解 的 方 式 方法 , 这 样 才 能 使 大 调 解 机 制
信度 , 强化信 息传送 的高效化 , 健全 商主体群体性 事件预警 机
关键词: 土地 ; 征收; 补偿 ; 物权
中图 分 类 号 : D 9 文献标识码: A 收 录 日期 : 2 0 1 5年 7月 6日
一
地转为建设用地后的预期收益 ,而 按照原农业用途获得补偿 ,
说 明农 民集 体 只 拥 有 这 块 土地 的 农 用 地 用 途 下 的 价 值 , 没有 权 力 获 得 该 地 块 转 为 建 设 用 地 后 的价 值 的 权 利 , 即他 们 对 这块 地
【 2 ] 范愉. 诉讼 与非诉讼程序衔接 的若干 问题 —— 以 民事诉讼
法》 的修改为切入 点【 J ] . 法律适 用, 2 0 1 1 . 9 .
【 3 ] 左卫 民. 常 态纠纷的非 司法解决体 系如何和谐 与有效——
以s 县 为分析样本 [ J 】 . 法制与社会发展 , 2 0 1 0 . 5 .
【 1 ] 余妙宏 . 浅析和 谐社会及替代 性纠纷解 决机 制在我 国的重 构[ ¨. 云 南大学学报 ( 法学版 ) , 2 0 1 4 . 6 .
使其做好危机 的预防措施 以及解决方 案的实施 。 不管是信访部 门亦或是相关社会 团体都应该将 矛盾 纠纷排查工作作为重 点, 在 日常生活 中紧密 开展相关活动 ,为人们提供一 定 的法律 援 助, 帮助他 们有效处理一些矛盾案件 。此外 , 还应构建高效 、 便 捷 的情报信息 网络 , 不 断拓宽信息收集 的范围, 增 强信息 的可
总而 言之 , 随着经济发展 的步伐不断加 快, 人 们对和 谐社
会 的期 望 越 来 越 高 , 我 们 发 现 在 不 断 健 全 司法 诉 讼 纠 纷 解 决 机
大调解机制 中, 作 为管理人员必须对各项工作 的职权有全 面的
了解 , 在对 人 员 的分 配 上 要 科 学 合 理 , 使人人都能各尽其职 , 真 正 将 矛 盾 纠 纷 的解 决 落 实 到 位 ; 第三 , 不 断 完 善 矛 盾 纠 纷 的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