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行政法上无因管理行为的合宪性——以行政权归属和公共利益为分析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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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无因管理【论文】

浅析无因管理【论文】

浅析无因管理‎浅析无因管‎理管理浅析‎内容摘要‎: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法律制度倡‎杨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

倡扬‎和肯认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

没有法律上‎的义务或者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为本人管‎理事务,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干预本人私‎人事务,是一‎种侵权行为。

‎但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是彼此相依的‎,需要互相帮‎助。

因此,法‎律一方面需要‎维护“干涉他‎人之事为违法‎”的原则,一‎方面又要在一‎定条件下,倡‎扬和肯定人类‎互助精神,追‎社会之和谐,‎从而设定无因‎管理制度,规‎范人们行为。

‎管理人在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前提下‎而实施的管理‎行为。

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不仅可以避免‎本人的利益遭‎受损失,同时‎可以使社会整‎体利益免受损‎失,具有经济‎意义。

无因管‎理制度规定了‎管理人与本人‎的法律关系是‎法定之债的关‎系,管理人因‎管理行为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本人‎请求偿还。

在‎管理过程中,‎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本‎人的利益而进‎行管理,有时‎往往要支出一‎些必要的费用‎,甚至管理人‎要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如果‎这些费用或者‎损失得不到一‎定的补偿,让‎“英雄既流血‎又流泪”,不‎能形成权利义‎务的对等,体‎现不了公平性‎。

我国古有“‎各人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之遗训,今有‎“见义勇为”‎之义举。

无因‎管理作为助人‎为乐的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因此,‎对无因管理及‎其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专门的研究必‎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既未受‎委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其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其事务‎受管理的人为‎本人。

论无因管理中管理意思的证明

论无因管理中管理意思的证明

论无因管理中管理意思的证明[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章首次整章规定了无因管理制度,虽是法律上的首次规定,但无因管理制度本身无论在理论或是司法实践都以适用及讨论已久。

本文拟从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之一——管理意思为切入点,以列举简单案情及分析司法案例的形式介绍管理意思的含义、认定及其他相关内容,将抽象的要件具体化。

[关键词]无因管理管理意思举证责任1.《民法典》第979条之要件概述《民法典》制定前,理论及实践上一般认为,我国的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个,一是管理他人事务;二是有管理意思;三是管理人并无法定或约定义务。

1《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在对旧法承继时,多次对条款表述进行修改:一审稿补充添加了“并且符合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受益人真实意思”这一要件,并规定了违反该要件的法效果,即“管理行为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为维护公序良俗的除外”。

二审稿删除了“并且符合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受益人真实意思的”中“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内容。

在三审稿中复又完全删除了“并且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的表述,只保留了违反的法效果。

(笔者注:此处仅选取了第979条的部分修改内容)那么,在现有表述下,“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应当作何理解?是认定其为无因管理之构成要件?还是有其他的可能?笔者认为,可通过对979条第2款之反推,得出“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也属于无因管理的要件之一,并与上述前三个要件一起,建构“适法无因管理”之框架,与理论上的通说保持一致。

当四要件(管理他人事务、有管理意思、并无法定或约定义务、符合真实意思)均具备时,可构成适法无因管理,并享有第979条第1款确定的请求权;如不符合第四个要件,虽不构成适法无因管理,但是构成无因管理,有其他相应的请求权。

1.管理意思之含义为区别于管理人仅涉及自身事务的管理意思,无因管理的之“意思”可以细分为两个层面:其一,为意识(Bewusstsein,也有学者称为“认识”),其二为意愿(Wille)。

浅析无因管理制度

浅析无因管理制度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浅析无因管理制度样文内容摘要在通常情况下,管理他人事务必须要有合法的根据,或者受人委托或有法定义务,否则就有可能构成侵权行为,然而无因管理则是一种例外情形。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源于古罗马法,近代各国民法建立相应的无因管理法律制度。

无因管理法律制度倡扬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止管理行为的违法性,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

管理他人事物是无因管理成立的前提条件;管理人主观上须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即具有为他人谋利益的主观动机,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无法律上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物,它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首要条件。

【关键词】无因管理性质起源要件效力现状目录内容摘要一、什么是无因管理二、无因管理的法律渊源三、无因管理的法律分析(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二)、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四、无因管理的法律实践参考文献浅析无因管理制度一.什么是无因管理管理(一)无因管理的概念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义务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

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当事人称为管理人,受事物管理或者服务的当事人称为本人或者受益人。

早在罗马时代,无因管理便被列入了准契约,《法国民法典》沿袭了罗马法的做法,将无因管理作为一种准契约。

自《德国民法典》才放弃了将无因管理作为准契约的做法,而将无因管理列为产生债的一种独立原因。

此后,无因管理才在各国民法中作为一种独立的债的形式出现。

我国《民法通则》仿效德日,将无因管理与合同、侵权行为和不当得利并列,作为产生债的四种原因之一,从而确立了无因管理在我国债法中的地位。

(二)无因管理的性质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无因管理在性质上属于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且为合法的事实行为[1]。

其性质有三:(1)、无因管理与人的意志有关,不属于事件,而属于行为。

论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

论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

论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作者:焦清扬来源:《行政与法》2012年第04期摘要: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形式,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在考虑他人真实意思或可推知意思的基础上,有为他人管理、服务事务的意思,且客观上符合他人利益而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直接产生债权债务的适法事实行为。

见义勇为的法律适用一般宜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无第三人侵害情形时的见义勇为,作为无因管理的特殊形态,适用无因管理的法律规定;二是在有第三人侵害情形下的见义勇为,作为阻却第三人侵害的一种行为,可以适用因阻却侵权行为之见义勇为的相关法律规定。

立法应当完善对因实行无因管理而受损之人的保护,特别是应当扩大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范围以及赔偿范围。

关键词:无因管理;见义勇为;法律适用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2)04-0124-06收稿日期:2012-03-02作者简介:焦清扬,江苏扬州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研究方向为民法学。

一、问题的提出2009年7月中旬的一天,13岁少年甲与同班同学乙等人到河滩游泳。

乙因水性不好被河水淹没并挣扎呼救,甲见状急忙游至乙身后奋力将其推向河岸。

在其他同学共同帮助下,乙得救,而甲却因体力不支沉入水中,因溺水时间过长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甲的父母与乙的监护人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舍己救人的行为属无因管理,乙作为受害人应当承担甲因救助而支出的费用和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舍己救人的行为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的防止侵害行为中的见义勇为行为的特征,因没有侵害人,乙作为受益人应给予适当补偿。

[1]无因管理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由于我国立法对无因管理的界定尚不完备,司法实践中适用无因管理时出现分歧在所难免。

结合本案,笔者认为应认真对待以下两个问题:第一、该案应该如何定性?即甲舍己救人的行为适用无因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还是适用因阻却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第二、现今关于因无因管理与阻却侵权行为而引起的损害赔偿的立法能否最大限度地维护并平衡各方利益?这两个问题的提出模式因袭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这一传统分析风格。

关于无因管理的几个问题.doc

关于无因管理的几个问题.doc

关于无因管理的几个问题-一无因管理的社会意义和法律性质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律上的根据,而为他人利益管理他人事务。

管理事务者为管理人,其事务受管理者为本人,又称受益人。

在法制社会,个人的事务应当由个人或其授权的人管理,他人本无权干涉,这是一条原则。

然而,在社会共同生活中,一个人的事务有时又往往需要他人管理。

为他人利益主动地管理其事务,不仅可使本人利益免受损失,也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需要,是一种良好的社会公德。

法律正是基于这两方面的原因设立无因管理制度,确认无因管理行为为合法行为,一方面规定管理人对管理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享有请求权,另一方面又规定管理人负有按受益人利益进行管理的义务,既从法律上鼓励人们发扬“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互相关心、互相帮助、见义勇为的社会公德,又保障不乱加干预他人事务。

因此,我国民法通则中确立的无因管理制度对于保护公民。

法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造就良好的社会风气,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有着积极的社会意义。

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它使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

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它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

而无因管理的管理人虽须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但不须有与受益人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目的,也无须将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表示出来。

无因管理之所以在当事人间发生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不是因为管理人有与本人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而是因为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这种事实。

诚然,管理人在管理事务中有时需要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例如为受益人处理急待处理的商品而订立买卖合同,但这只是一种管理手段,它仅在管理人和与之订合同的第三人(买主)间发生效力,并非无因管理行为本身。

无因管理既然为事实行为,就不能适用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不要求管理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政法视野下的公共利益问题探析

行政法视野下的公共利益问题探析

第23卷 第3期Vol.23 No.3 平 原 大 学 学 报J OU RNAL OF PIN GYUAN UNIV ERSIT Y2006年6月 J une.2006行政法视野下的公共利益问题探析3刘少枫(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福建福州350007)摘 要:“公共利益”是一个典型的不确定性概念,但其在行政法中运用得相当广泛,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其行政法内涵做一探讨。

为避免行政机关盗用公共利益之名而谋非公共利益之实,应在立法、执法及司法等环节中对公共利益予以界定和审查,把行政机关的权力限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关键词:公共利益;行政法;比例原则;程序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3944(2006)03-0027-04 一、“公共利益”在行政法中的勃兴公共利益(p ublic interest),从字面上解释,是指公共的利益。

公共利益的倡导与维护,既是现代国家的任务、政府行为追求的目标,同时它在现行法律中也是一个使用极其广泛的重要法律概念。

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宪政体制的法治国家,其法律体系内所追求的公益,最重要的决定因素,便是直接由宪法所导源出的公益理念。

”[1]186这种理念必须在立法和法律实践中以规范的形式加以确定。

行政法作为宪法的执行法,宪法公益理念能否实现,很大程度与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关。

因此,公共利益在行政法中的运用也相当广泛。

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用。

无因管理法律制度的文献综述

无因管理法律制度的文献综述

无因管理法律制度的文献综述我国古有“各人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之遗训,今有“见义勇为”之义举。

罗马法有“干涉他人之事为违法”,英美法系亦倡导“私法自治”的原则。

然而人类之存在,彼此互相联系,如何规范人类之行为,一方面维护禁止干涉他人之事务的法律原则,一方面又要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干预他人事务为合法,趋利避害,维护社会和谐发展。

罗马法创设了无因管理法律制度,近现代大多数国家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因管理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也对无因管理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足可见得现代社会的发展对无因管理进行立法规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人称管理人;受管理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人为本人,又称受益人。

一、无因管理法律制度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缘起与研究无因管理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属于准契约之一,赋与两种诉权:一种是无因管理正面诉权,也称无因管理直接诉讼,即本人对管理人之诉权。

另一种是无因管理反面诉权,也称为无因管理反对诉讼,即管理人对于本人的诉权。

近现代各国民法对罗马法中具体、个别的无因管理诉权予以不同程度的抽象,而建构起一般性的无因管理制度。

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375条规定,“其事务受善良管理之本人,对于事务管理人以其名义所为之约束,应予履行;对于管理人为管理事务所负担的全部个人债务,应予赔偿;对其支付之一切必要或有益费用,均须偿还。

”《德国民法典》创设了准无因管理,包括误信的管理和不法的管理。

如第677条规定,“未受他人之委任,并对他人无权利,而为他人处理事务,负有依本人之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适合于本人利益之方法而为管理之义务。

”第678规定,“无因管理之承担,违反本人之真意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且为管理人所明知者,虽有不可归责之事由,管理人对于本人亦应赔偿因其管理所生之损害。

民法典中“无因管理”规则的解释适用

民法典中“无因管理”规则的解释适用

民法典中“无因管理”规则的解释适用摘要:无因管理制度作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在学术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从我国的《民法通则》到《民法典》的制定与颁布,都对无因管理制度进行了规定,并且随着司法的发展,对于“无因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从一开始的较为粗略,发展到现在越来越全面。

因此,我们也有必要对无因管理中一些概念性的问题及属性进行一个较为清晰的界定,本文结合《民法典》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拟对“决定”无因管理成立的“管理意思”、无因管理中的“受益人真实意思”、“必要费用”等进行探讨,以求在学理上更好理解、在实践中更好运用无因管理规则,合理保护本人和无因管理人的权益。

关键词:无因管理管理意思真实意思利益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源于古罗马法,近代各国民法中也建立了相应的无因管理法律制度以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在一些英美法系国家的民法中并没有关于无因管理制度的规定,因为他们认为从制度效果来看,无因管理的适用在很多情形下可以由不当得利来替代。

我国民法从一开始的《民法通则》民事权利一章中就对无因管理规则进行了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继而在《民法总则》1中的民事权利一章对无因管理规则进行了规定。

《民法典》延续《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在《民法典》民事权利一章中进行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与合同、侵权等债之发生原因并列(详见第118条第2款)。

从法典的体系来看《民法总则》将本属于债法分则内容的规定移至民法总则部分,显然不合体系。

究其原因来看有历史的原因,也有当前立法体现的原因。

虽然在总则部分对于无因管理内容的谷底那个过于单薄,但是在《民法典》第三编中的第三分编——准合同中单设一章,对无因管理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2024年10月自考00242民法学练习试题含解析

2024年10月自考00242民法学练习试题含解析

2024年10月自考00242民法学练习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赔偿责任诉讼中,应由污染者举证证明的是______。

A.不存在损害事实B.污染者没有过错C.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D.没有实施污染行为2、当事人约定了债务履行期限,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______。

A.只须事前通知债权人B.须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C.须取得债权人同意D.不能提前履行3、下列关于无因管理的表述不正确的是______。

A.无因管理是事件而非行为B.无因管理须有为他人权益而管理的意思C.无因管理是债的发生依据D.管理人未尽适当管理义务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4、下列情形属于无因管理的是______。

A.买方无正当理由拒收卖方货物,卖方对该货物进行管理B.在加工合同中,承揽人管理定作人提供的原料C.甲拾得乙丢失的水牛,在积极寻找失主的同时,对该水牛进行饲养D.超市对进入超市顾客的皮包进行管理5、下列对请求权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请求权人可以直接取得权利客体B.请求权是由基础权利派生出来的C.所有请求权均可适用诉讼时效D.请求权即债权6、甲委托乙出售一台二手电脑,授权出售的最低价格为1000元。

乙以甲的名义与自己订立了买卖合同,以1050元购得该电脑。

乙的行为属于______。

A.无权代理B.滥用代理权C.表见代理D.有效代理7、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所为的下列行为中,导致其丧失继承权的是______。

A.伤害被继承人B.伪造遗嘱C.遗弃被继承人D.虐待被继承人8、决定所有权命运的权能是______。

A.占有权能B.使用权能C.收益权能D.处分权能9、下列关于债的主体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双方都是特定的B.双方都是不特定的C.债权人是特定的,债务人是不特定的D.债务人是特定的,债权人是不特定的10、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是______。

A.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B.普通合伙和隐名合伙C.隐名合伙和显名合伙D.企业合伙和个人合伙11、甲与乙签订一份装修合同,约定由乙的侄子丙完成装修任务。

浅谈行政法无因管理

浅谈行政法无因管理

目录一、行政法无因管理的表现 (1)1、自主性或独立性的行政法无因管理 (2)2、协助性的行政法无因管理 (2)二、行政法无因管理的正当性——公共利益 (3)三、行政法无因管理的结果——补偿和赔偿 (4)四、公民等行政法无因管理行为对行政法的影响 (5)1、对行政职权法定的冲击 (5)2、公民个人行政执法的显现 (7)3、身份义务先于行为义务 (8)参考文献 (10)浅谈行政法无因管理[内容提要]:公民为行政机关从事有关活动是行政法无因管理中的一种,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并无法定或约定行政义务的前提下在遇有紧急的情况时而代为行政主体管理公共事务的活动。

行政法无因管理之所以是正当的,关键在于其行为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

在与行政主体的法律关系中,公民等无因义务必然对应行政机关的有因权力。

行政法无因管理行为正当的结果是追认、奖励或补偿;不正当的结果是赔偿或刑罚。

公民等行政法无因管理制度的确定对行政法制的影响将是十分积极和明显的。

[关键词]行政法无因管理公民行政机关无因管理作为民事法律之债的发生依据之一,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

它的产生最早可追溯到罗马法上关于准契约的规定,最早适用于为不在之人(尤其是远征在外的军人)管理事务。

之后历经若干发展阶段,特别是19世纪德国学者建立了无因管理理论体系,最终为后来的各国民法所继受。

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2条对无因管理有较为原则性的规定。

无因管理制度,符合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义利伦理观,对在全社会弘扬助人为乐、扶危济困的良好道德风尚有着广泛、深远而又积极的意义。

一、行政法无因管理的表现德国学者认为广义行政法无因管理的表现至少包括三种情况:行政机关为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为公民,或者公民为行政机关从事有关活动。

而本文在此所论的只是其中的第三种:公民为行政机关而实施的无因管理。

根据公民等行政法无因管理的程度,其表现有:1、自主性或独立性的行政法无因管理自主性或独立性的行政法无因管理主要是指行政机关不在场的情况下公民自己所从事的无因管理,可以包括该公民主动的从事和另一公民请求下的从事两种。

论 无 因 管 理(5)

论 无 因 管 理(5)

但是有时管理人虽然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而为事务管理,但其管理系为本人尽公益上的义务,或为其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或本人之意思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仍是适法的。

这是公序良俗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为多数国家所肯定,在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方面也不例外。

如德国民法第679条规定“不管理事务,即不能适时履行本人公益上之义务,或本人法定之抚养义务者,则无因管理是否违反本人之意思,在所不问”。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也有类似规定,如第174 条规定:“管理人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为事务之管理者,对于因其管理所生之损害,虽无过失,亦应负赔偿之责。

前项之规定,如其管理系为本人尽公益上之义务,或为其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或本人之意思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者,不适用之。

”2、适法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1)阻却违法罗马法有“干涉他人之事为违法”的原则,无因管理系干预他人事务,实属对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侵害本应构成侵权行为。

但无因管理因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其管理本身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意思,或虽违反本人意思,但符合社会公序良俗,有利于社会,故法律使无因管理的行为成为合法行为,以阻却违法性。

(2)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1)管理人的义务无因管理本来是管理人没有法定的义务或约定的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但是管理人不管理则作罢,既然管理人已经手管理,管理人就有适当的义务。

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均有相关的规定。

主要有三方面的义务。

第一、管理人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为事务管理。

所谓依本人明示的意思管理,是本人曾向非管理人明确表示其管理意思。

如果向管理人表明管理意思,则不是无因管理,而是委任管理,双方构成合同关系。

所谓依可得推知的意思管理,是指本人虽然没有明确表示,但依客观情况,可以推出本人有某种意思。

如果管理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而进行管理本人事务,对本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19吉林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考试:民法中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知识梳理3篇

2019吉林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考试:民法中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知识梳理3篇

2019吉林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考试:民法中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知识梳理3篇2019吉林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考试:民法中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知识梳理1本文主要介绍了2019年吉林公务员考试中的一项考试内容,即民法中的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知识。

文章从概念、特点、适用条件、法律后果以及相关案例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

一、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并未受到委托或者受托协议未能成立的情况下,实际管理了他人的财物并获得了一定的利益的行为。

它的典型案例是车辆保管合同。

无因管理主要的特点是合同缺乏名义的受托人和委托人,管理人与被管理物主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上的隐关系,其内容是管理人代为保管被管理物,并无要求委托费用。

同时,还应具备被管理人的物品与管理人的物品存在分离性,即管理人拥有被管理人的物品,但不是以取得其所有权为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因管理的适用条件主要是:一方未明确表示委托,未签订受托协议;管理人实际行使保管义务,无论其成不成立,被管理物不是由管理人临时占有的;管理人所从事的实际管理行为与管理人的职业有关联。

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主要是,管理人有权对被管理物实行保管,但对被管理物所发生的风险和责任也应该主张。

同时,被管理人应该对管理人的管理行为进行报酬,报酬是以合理费用为限的,如果因被管理人的问题导致管理人损失的,被管理人应该予以赔偿。

二、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依据法律没有正当依据而获得的财产利益的情况,其特点是不良行为人以一种非法行为手段获得了他人无偿财物,增加其财产收益。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不当得利的适用条件为:一方实施了不道德或法律不允许的行为;另一方没有意愿或者表面上有表示不愿,但实际上是迫于对方的行为或者对方隐瞒或欺骗。

此外,还应该满足受益人不能证明自己合法的取得方式。

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是,受益人应当返还非法获利,被损失人有权主张其损失以及能够证明的利益损失。

另外,如果不当得利带来了重大的社会危害,政府也可以对不当得利者进行处罚。

关于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思考

关于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思考

关于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思考内容提要:我们究竟需要构建一门什么样的行政法学科?当今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这个命题的回答形成了不同的观点。

笔者认为,行政法的基础价值取向应当是“控权”和“服务”,行政法是一部“控权法”加“服务法”,是控制行政权的法,是服务于社会、服务于民的法。

控权和服务是双向的,共同构成了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两个基本支点。

关键词:基础理论研究现状控权服务一、基础理论研究现状分析关于行政法基础理论或者说行政法治的基本观念,一直是上世纪特别是近半个世纪各国宪法与行政法学者们“经久不衰”的议题,也是争论不休、难以取得共识的问题。

从法德行政法院派生出行政法,到英国长期否认行政法和美国在上世纪中叶以后发展起来并深深影响整个普通法系而具有全新意义的行政法。

各国历史及各国立法与司法上的巨大差异,造成世纪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法本身的性质与目的、功能与作用的认识众说纷纭。

一般说来,一门学科的基础理论问题应当是这门学科的核心。

新中国第一篇探讨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论文,应当首推应松年教授、朱维究教授等于1983年撰写的《行政法学理论基础问题初探》一文,该文载于《北京政法学院学报》1983年第2期。

其主要观点是“行政法学的基础理论是-为人民服务论”。

迄今为止,已有不少教材和著作以及50多篇论文涉及同一论题。

但行政法学的基础理论问题并未解决,相反,对此却引发了学界不尽的探索。

依笔者看来,行政法学的基础理论问题实质上是在回答行政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具体说来,必须回答这样两个基本的命题:我们为什么需要一门行政法学?我们究竟需要一个什么样的行政法学?这两个命题实际上解答了行政法的基础理论是什么?一般说来,行政法“是什么”不能推导出行政法“应当是什么”,反之亦然。

规范行政法学旨在研究行政法“应当是什么”。

当今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这两个命题的回答就形成了不同的行政法学派(说得准确些,是形成了不同的观点和看法,而没有形成流派)。

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法是管理法。

民法视野下的无因管理

民法视野下的无因管理
HAN .hi Xu z
( co l f a SuhC iaN r a U i r t, u n zo 1 0 6, un d n ,C ia Sh o o w, ot hn om l nv s y G a gh u5 0 0 G ag o g hn ) L ei
Ab ta t e o ir m g si h v h e o si e te e n s sr c :N g t u e t a e t r e c n t u n lme t .On f t e mo ti o t n n s c m— o o t e o s mp r ta d mo t o h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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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 r s:Ne o ir m e to;Me n n fma a e n ;I p r p it e oir m e to y wo d g t u g si o a i g o n g me t na p o rae n g to u g si

民法典的无因管理纠纷

民法典的无因管理纠纷

民法典的无因管理纠纷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之间的交往和互动也越来越频繁,因此,各种各样的争议和纠纷也时常出现。

在处理这些纠纷过程中,无因管理纠纷无疑是司法实践中一个相当重要的领域。

在20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专门设立了“无因管理纠纷”一章来规范这一类纠纷的处理方式。

一、无因管理纠纷的定义无因管理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特定的法律关系,或者存在法律关系但该关系并未约定如何处理的情况下,因一方主动行为或者被动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导致纠纷产生。

这种纠纷既不属于合同纠纷,也不属于侵权纠纷,而是一种独特的纠纷类型。

二、无因管理纠纷的处理原则无因管理纠纷的处理依据民法典第二十五编的相关规定,主要采取以下原则:1. 自愿原则:当事人之间在处理无因管理纠纷时,应尊重当事人的自愿原则,进行积极的协商和沟通,争取达成和解。

2. 公平原则:在解决无因管理纠纷的过程中,法官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公正原则,公平地判断纠纷的事实和法律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适用现行法律原则:无因管理纠纷的处理应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法官不能随意创设法律规则或者依据个人观点来决定纠纷的结果。

4. 具体原则:无因管理纠纷的处理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和事实,合理判断处理结果。

三、无因管理纠纷的处理途径在解决无因管理纠纷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以下几种途径:1. 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自行解决纠纷。

双方可以约定责任划分、损失补偿等事项,并在书面形式上达成协议。

2. 仲裁解决: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由第三方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调解,仲裁结果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效力。

3. 诉讼解决:当事人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裁决纠纷的处理结果。

无论采取哪种处理途径,都应遵守法律的规定并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以实现公正公平的处理结果。

四、无因管理纠纷的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无因管理纠纷的实际应用,以下是一个案例分析:小明在公园散步时,不慎将手中的手机摔碎,该手机属于小明所有。

浅析我国民法上的无因管理制度-精品

浅析我国民法上的无因管理制度-精品

浅析我国民法上的无因管理制度【摘要】:无因管理是民法债法体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制度起源可追溯至罗马法。

作为道德法律化的典型,虽历经变革,但无因管理制度始终将协调“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之法律原则与“鼓励互助义行”之道德原则作为其存在的价值目标,使无法律上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权利,负担义务。

本文将从无因管理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几方面对我国民法上的无因管理进行论述。

【关键词】:无因管理;定义;构成要件;法律效果一、无因管理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该条将无因管理规定为一种法定之债,明确了管理人的费用请求权,却未能指出何为无因管理,但其在实质上发挥了概念的定性作用。

目前,关于无因管理,学者们对其定义不同。

王泽鉴先生认为:“所谓的无因管理,即未受委任,并无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故'无因'者,乃指无法律上义务而言。

”⑴史尚宽先生认为:“无因管理谓无法律上之义务而为他人管理其事务。

”[2] 王利明教授认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

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与本人便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这就是无因管理之债。

”[3]综上所述,各家言论虽表述不同,实则较为一致。

首先,无因管理与人的意志有关,因此其属于行为而非事件,但其不以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此其不属于民事行为,而属于一种事实行为;其次,无因管理这种行为的管理人无法律上的义务要求,即无约定义务(未受委任等)或法定义务;再次,造种行为是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最后,无因管理是一种合法行为。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就其构成要件,目前我国民法学界主要存在以下观点。

一种是基于《民法通则》第93条的三要件说:(1)管理他人事务;(2)具有管理意思;(3)就事物的管理,管理人无法律上的义务。

《民法典》中的准合同: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民法典》中的准合同: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民法典》中的准合同: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德]方旭天;徐博翰(译)
【期刊名称】《中德法学论坛》
【年(卷),期】2021()2
【摘要】《民法典》在合同编第三分编中包含有关准合同的规定,这是关于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规定,而侵权法则独立为另一编。

该体系遵从罗马法传统,区分合同、侵权和准合同。

与之前法律相比,《民法典》对这两个法律制度进行了更为详细的
规定。

就内容而言,无因管理与德国法上的规定特别相似。

相比之下,不当得利尽管
包含比以前更多的具体规定,但还是延续了先前单一的、概括性的不当得利构成要件。

这种规定似乎不能完全适用于解决可能出现的适用问题,因此在法律实践中需
要进一步类型化。

总体而言,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体系上,准合同都是一项成功的立法。

【总页数】21页(P32-52)
【作者】[德]方旭天;徐博翰(译)
【作者单位】德国慕尼黑大学;德国帕绍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论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不当得利三人返还条款立法取舍——以刑事追赃视角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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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评析3.行政合同准用《民法典》规范之基础与规则——以禁止滥用民事权利原则与合同司法解除权为视角4.“准合同”概念之外延考--对我国《民法典》第985条的理论与实证分析5.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准用合同编释论——兼析《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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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纠纷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案由

⽆因管理纠纷案由⼀、案由概述⽆因管理是指未受他⼈委托,也⽆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利益受损失⽽⾃愿为他⼈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为。

⽆因管理纠纷则是因⽆因管理⾏为引发的纠纷。

⽆因管理纠纷案由主要涉及两个问题:⼀是⽆因管理的合法性判断;⼆是⽆因管理所产⽣的法律后果。

⼆、⽆因管理的合法性判断⽆因管理的合法性判断主要依据以下三个条件:1.⽆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因管理的前提条件是管理⼈⽆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管理事务。

法定或约定的事务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管理⼈有义务为他⼈管理的事务。

如果管理⼈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管理事务,则不构成⽆因管理。

2.为避免他⼈利益受损:⽆因管理要求管理⼈的⾏为必须是为了避免他⼈利益受损。

如果管理⼈的⾏为⽆法避免他⼈利益受损,或者其⾏为导致他⼈利益受损,则不构成⽆因管理。

3.⾃愿为他⼈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因管理要求管理⼈必须⾃愿为他⼈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

如果管理⼈是因为受到胁迫、欺诈等原因⽽为他⼈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则不构成⽆因管理。

三、⽆因管理的法律后果⽆因管理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个⽅⾯:1.管理⼈⽆权向受益⼈请求报酬:⽆因管理是管理⼈⾃愿为他⼈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因此管理⼈⽆权向受益⼈请求报酬。

即使管理⼈在⽆因管理过程中产⽣了费⽤,也⽆法向受益⼈追偿。

2.管理⼈应承担必要的费⽤:虽然管理⼈⽆法向受益⼈请求报酬,但管理⼈在⽆因管理过程中所产⽣的必要费⽤,可以向受益⼈追偿。

必要费⽤是指管理⼈在⽆因管理过程中所产⽣的直接费⽤,如交通费、住宿费等。

3.管理⼈对受益⼈的损失承担责任:如果因为管理⼈的过失导致受益⼈遭受损失,管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如,如果管理⼈在⽆因管理过程中损坏了受益⼈的财物,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受益⼈对管理⼈的追偿权利限制:虽然受益⼈对管理⼈的追偿权利受到限制,但当管理⼈的⾏为给受益⼈造成重⼤损失时,受益⼈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管理⼈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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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 有 者 。这 就 为 民众 在 某 种 特 定 情 境 下 通 过 行 使 一 定 的 “ 赋 的行 政权 力” 实 行某 种 行 为 提 供 了法 理基 础 。 天 来
可是警察不在现场 , 么他 能否行使警察 的权力? 那 诸如此类 的见义勇为行为在我们 的现实生活中比比皆 是, 这就涉及 到一个在立法界和理论界一直 以来常被忽视
21 0 2年 9月
湖北 警 官学 院学报
J ur  ̄ of Hu iUnve st f Po ie o n be i ri o lc y
S p. 01 e 2 2
第 9 总 第 12期 期 3
No. Se . 9 rNo. 3 12
论 公 民行政法上无 因管理行为 的合 宪性


当前我 国行政法上公民无 因管理行为之现状
的问题 : 行政 法上 公民的无因管理行为是 否具有宪法上的 正 当性 ?提到无因管理行 为, 大家总是 习惯于禁锢在 民法 的思维里去思考它, 觉得其与行政法无关联 。但是像见义 勇为这样 的人也确 实在某种程度上为他人利益或者社会利 益行使一定的公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 这就导致其与行政
以行 政 权 归属 和公 共 利 益 为 分 析视 角
路 俊 强
( 四川大学 法学 院, 四川 成都 60 0 ) 12 7
【 摘
要 】 国主 要通 过私 法制度 对无 因管理行 为 加 以界定 和规 范 , 我 但这 远远 不 能解 决 当今 社会 频繁 出现 的公 民
在 行 政 法上需要 寻 求其 在 宪法上 的 合理 性 。因此 以行政 权 归属 和公 共利 益 性 为分 析视 角 , 建构 公 民行政 法上 无 因管理 行 为 的 宪法理 论 支撑 , 对 我 国行政 法学 的研 究和行 政 法制 的发 展 产 将
・ 61 ・
路俊 强 : 论公 民行 政 法上无 因管理行 为的合 宪性
个例子, 甲是一个热心肠, 日在追逐一个偷了别人钱包的 某 盗窃者 乙时 ,乙驾车逃跑不慎撞到 了路边的石碑 ,车毁人 亡 。死者家属认为这是一起交通事故, 甲应为 乙的死承担
责 任 。 事例 的 问题 是 : 该 甲的 行 为 原本 是警 察 的职 权 行 为 ,
自己所享有 的权力以委 托的形式交给政府代为行使 。 从这 个角度来说, 行政权 的归属主体是公民, 公民才是行政权的
法 在 某 些 方 面 必 然联 系在 一 起 。所 以, 入 研 究 论证 行 政 深 法 上 公 民无 因 管 理行 为 的合 宪 性 , 为构 建 行 政 法 无 因 管理
无因管理制度 源 自罗马法 , 称为 Ne oirm et ( g t u gs o管 o i 理他人事务) 最早适用于为不在之人管理事务 。之后, , 很 多国家的法律, 如法 国民法典 、 国民法典、 例 德 日本 民法等 都把它作为完整独 立的债加 以规定 。 无因管理在我 国一般
的肯定 。 契约说认为, 国家是公民缔结契约的产物, 国家权
力 并非 神 授 , 是 公 民将 自己所 有 的部 分 “ 而 天赋 人 权 ’ 与 ’ 让
出来 。这就意味着公共权力与政府 的分离 , 政府不是公权
力 的所 有 者 , 是它 的行 使者 或 者 说 是它 的代表 , 只 是公 民将
【 收稿 日期】 02 6 2 2 1一O — 4 【 作者简 介】 路俊 强, 河北邯郸人, 男, 四川大学法学院 。
我 国《 宪法》 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 国的一切权力 第 “ 属于人 民; 人民行使 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 国人 民代表大会 和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 民依照法律规定 , 人 通过各种途
然而 , 由于 习 惯在 民法 领 域 去 界定 无 因 管理 行 为 , 种 这 固定 思 维 使得 我 们 往 往 否定 生 活 中 出现 的在 地位 相 对 不 平
等主体之 间的无 因管理行为 。 实, 其 随着行政法 的发展 , 在
现 代 国家 中不 仅 公 民个 人 相 互 之 间会 产 生 无 因管 理 之 债 , 公 民 、 织 与 国 家 之 间 的无 因管 理 行 为也 越 来 越 多 。 么 , 组 那 我 国对 于在 行 政 法 上 公 民 的无 因管 理行 为 有 规 定 吗 ?举 一
生深远 影 响 。
【 关键 词 】 行政 法上 无 因管 理 ; 宪性 ; 合 行政 权 归属 ; 共利 益 公
【 中图分 类号 ] 9 21 D 1. 【 献标 识 码 】 文 A 【 章编 号 J 6 3 3 1 O 2 O —0 6 -0 文 1 7 —2 9 ( 1) 9 0 1 2 2
说 , 个 时 期 学 界很 排 斥 契 约 说 。 是 随 着 我 国改革 开放 , 那 但 自 由、 民主 、 治 理念 日益 深 入 人 心 , 约说 逐 渐 得 到 学 界 法 契
下, 为避 免他人 ( 包括组织) 利益遭 受损失 , 为他人管理事务 的行 为。我 国现行 民法对此就有相关规定 , 例如 《 民法通 则》 9 规定 , 第 3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 的义务, 为避免他人利 益受损 失进行 管理或者服务 的, 有权 要求受益人偿付 由此 而支 出的必要 费用 。
仅 限 于私 法 领 域 , 民法 中通 常 作 为无 因管 理 之债 来 探 讨 。 在

般 认 为 , 因 管 理 是 指 在 没 有 法 定 或者 约定 义 务 的情 况 无
制度奠定理论基础 , 成为了当务之急 。 二、 合宪性之行政权 的归属 关于国家的起源 , 有很多种学说 , 如武力说、 契约说、 自 然说、 私有制说等, 这其 中以契约说和私有制说最为有名。 曾在我 国很长时期 内占主导地位的是恩格斯提 出的私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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